中国共产党与农民组织关系的调查与重构_农民论文

中国共产党与农民组织关系的调查与重构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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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478(2012)04-0046-05

中国共产党通过发动和组织农民,走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最终成为执政党。新中国成立之初,党把全国农民组织起来,对中国农村进行了翻天覆地的改造。党领导下的农民组织的政治色彩一直十分浓厚。如今,面对新的世情、国情,作为已经执掌国家政权63年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从对待当代农民组织的态度和方式上,逐渐具备了更多执政党的思维。所以,中国共产党与农民组织的关系至今仍有研究价值。

一、政党与农民组织关系的理论阐释

政党与农民组织之间的关系是多样的,不同的政党对待农民组织可能会有不同的态度,即使在同一国家内部的不同时期,两者的关系可能也会不同。政党与农民组织可以是合作关系,也可以是竞争关系,冲突关系。

政党与农民组织各具不同的功能,在组织基础、活动目标及方式上存在着差异。“政党是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旨在执掌或参与国家政权以实现其政纲的政治组织”[1](P470)。政党通常有特定的政治目标和意识形态,针对国家和社会问题有明确的主张。政党一般具有雄厚的社会基础,其组织规模和严密程度也比农民组织大。“农民组织是由农民自我或在政府的推动和支持下组织起来的,参与主体主要由农民组成,为了更好地实现农民的政治、经济利益或完成某种社会保障功能而组建成的民间社团。”[2](P34)民间性是其最重要的规定性,也是其本意所在。农民组织只是代表农民和农业领域的利益向执政党或政府提出利益要求。

为了便于梳理中国共产党和农民组织的关系,笔者将我国农民组织分为经济类和社会类两种。经济类农民组织包括国家明确支持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农民技术协会、生产互助性组织;社会类农民组织包括家族宗族组织、农民维权等政府对其存在态度不清晰的组织,也包括政府允许的农民自我教育、纠纷协调、治安维护与娱乐等组织。至于农村的灰色或非法组织,限于资料有限,笔者在本文中不做分析。

农民组织是民间组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民间组织一样,农民组织既是对执政党功能的补充(执政党的利益整合功能就是在农民组织提出的利益要求之上进行的),又能够帮助执政党与基层社会进行良性互动,稳定农村的社会秩序。当然,农民组织不是全能的,如果农民组织的发展得不到执政党的扶持与合作,发展也会停滞;或者农民组织发展到一定规模,没有监管及自律,也可能会误入被称为“集体行动”或者“集群行为”的群体性事件。因此,中国共产党必须重视农民组织,与农民组织保持良性互动,并形成机制。唯其如此,才能发挥其积极作用,形成和谐发展的局面。对于党和农民组织关系的重构,既要重视理论研究,又要关注实践探索;既要放眼国际,又要立足国内。这就首先要求党根据世情、国情,借鉴其他政党的经验和中国共产党以前的经验教训,立足长远,科学谋划。

二、国外政党与农民组织的关系

政党政治与充分发达的民间组织并行是现代各国政治的显著特点,这一点在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明显。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西方国家的政党理性有限,信息不完备,决策可能会出现失误而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同时,政党都有自我的利益需求,自我利益可能会膨胀,形成既得利益集团;也可能会受控于外部环境,依附于官僚集团、利益集团等权势集团。所以,西方国家的民间组织便是来解决政党失灵问题的。从这个角度看,仅仅依靠政党对农民进行利益整合是不够的。由于农民组织比政党或其他机构能更好地、及时地反映农民的愿望,协调农民的要求,所以,农民组织是政党必要的补充。

国外农民组织是通过选票和院外活动来参与和影响政党政策和政党领袖的选择的。双方的关系通常表现为“一致与冲突”的形式。例如,“法国的农会是公立、公益机构,但是在和执政党正式谈判时就变成了一种压力集团,从而使各党派不敢小觑”[2](P318)。国外的农协、农会有特定的含义,不仅是为农民提供经济服务的经济组织,一般还是兼具经济和政治功能的综合性组织(代表农民利益的政治功能更加侧重)。农协可以办旅游,办餐饮,办批发,办金融保险,所有赢利的事情都可以做,这些非农经营多是免税的。农民组织一般通过与政党或政府上层交涉,陈述农民的要求,甚至举行集会和游行、示威,搞声势浩大的全国统一行动,争取社会支持。在美国,“很多农民政治组织与某一政党保持一致的立场,成为政党有力的补充”[2](P361)。若得不到农民的支持,共和与民主两党都可能在选举中败北。例如,美国农场局联盟是美国最大的农民组织,该组织虽然是无党派的,但为达成成员的目标,在政治上非常积极,如参与立法和院外活动,在农业政策的制定方面往往和共和党站在一起。在韩国,每次国内重大选举或农业政策投票,以及国际农业会议或谈判举行,农协都会举行大规模的示威游行,以促使政府维护农民利益。在爱尔兰,长期以来,主要是自由党和保守党轮流执政。为避免由于过分依赖某一政党而因政党更替损害农民利益,爱尔兰农民协会还专门制定了影响政党的策略,其核心就是与所有政党保持良好关系。在日本,中央农协有“第二农林省”之称,对国家政治有极强的影响力,各政党均不能轻视在农村和农业领域拥有巨大势力的农协。农协能在国会议员选举中协调农村选民的选票,将支持农协利益的政党候选人选进国会。“长期以来,日本农协一直支持自民党,造成自民党内农村出身的议员达63%,在自民党所属议员中支持农协利益的达370名(1987)。”[2](P333)日本农协还将资金捐献给政党,而后者在制定政策时为农协争取更多的利益。为了选票和经济支持,各政党纷纷拉拢农协,导致国会中形成许多跨党派的农林议员集团,一度被称为无敌的“农林族”。可见,日本的农协不单具有合作经济组织性质,实质上还具有行政辅助机构和政治压力团体的特质。

西方国家政党与农民组织之间是相互协作、相互补充的,双方都可以利用对方达到自己的目的,但是这也给执政党带来压力,从而表现出冲突(一般可控)的一面。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发展阶段不同,这些做法借鉴到我国来自然要科学对待。至于西方的经验,基于国体政体、意识形态、传统文化和社会经济基础的不同,我国更不能照搬西方政党与农民组织的关系模式。以上国家和地区的案例都可以为我国提供示范,而从寻找普遍模式角度看,则似乎都有极大不足。对此,我们应该采取立足本国、参考国外的科学态度。

三、中国共产党与农民组织的关系考察

对于政党来说,没有人们对它的信任和支持,“活动就无人参加,纲领就无法实现,领袖就无人追随”[3](P143)。中国共产党以发动和组织农民而崛起、直至取得政权,成为执政党。党在农村站稳脚跟的主要原因是在农村建立了一套以其为核心的农民组织网络,并通过这种网络把自己的影响力辐射到村庄的每一个角落,消灭、驱逐和改造了乡村宗族家族、乡绅势力和会党势力影响的农民组织,实现了有效的社会动员。

(一)中国共产党与农村宗族家族组织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初期首先面对的就是农村的宗族家族组织。宗族家族在中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影响力,韦伯就曾经指出,中国是一个“家族结构”的国家[4](P24),农村内生的自然权力往往掌握在宗族家族手中。中国传统的宗族家族组织是以农民为主要成员的社会组织,其内部功能有组织生产、自我救助、仲裁与教化等。外部功能分为维护国民经济正常运行,补充国家公共服务之不足等几方面。虽然对国家政权也起着一定妨碍作用,如聚众抗捐,但是并非常态。20世纪初,中国农村濒临破产,农民出现了空前的大分化,从而使农村动荡不已。以梁漱溟为主的乡村建设者力图创造一种以理性和伦理为基础的新团体组织,以实现农村的复兴,但是这个时期的各届政府均欲将国家权力延伸到乡村社会内部,以加强其对乡村资源的汲取。“于是政府撇开传统网络向乡村进逼,造成乡村恶势力的疯长”[5](P226),其结果是引起了农民的反抗。诚如亨廷顿所说,“如果农民默许并认同现存的社会制度,他们就会为现制度提供一个稳定的基础,如果他们积极反对这个制度,他们就会成为革命的载体”[6](P267)。农村很多宗族家族的成员走出来,成为革命的领导者,他们又返回去影响自己的家族,吸引更多的成员加入革命。毛泽东在《井冈山的斗争》中写道:“党在村落中的组织,许多是一姓一个支部,支部会议同时简直就是家族会议。”[7](P69)但是封建的宗族家族组织毕竟无法与党的纲领、目标、纪律相适应,这个时期党的思想建设与组织建设任务之艰巨可想而知:“封建的家族组织十分普遍,非有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村子内阶级分化不能完成,在这种情形下,斗争的布尔什维克党的建设,真是难得很。”[7](P74)更由于当时传统宗族家族组织对现存国民党政权起维护补充作用,中国共产党加大了对宗族家族组织的改造乃至打击。这一点,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越来越明确。中国共产党建立了农村各级苏维埃政权,取代了传统的宗族权力。同时,围绕着苏维埃政权这个核心,建立了工会、贫农会、妇代会等各种群众团体(只是服务机构而不是权力机关),把大多数群众都纳入革命团体中。宗族的社会功能被各种新型社会组织所取代。宗族制度及其势力受到大规模冲击,宗族权力在基层权力中处于分化瓦解的趋势。在土改运动过程中,国家强制没收了祠堂、祭田、义田等宗族财产,割断了农村单个家庭与族群活动之间的纽带。同时,党一方面自上而下建立起各级地方政权组织,以保证党和国家的政令畅通;另一方面自下而上建立起农民协会、农业合作社和农民联盟,以新的农民组织取代传统的家族宗族组织。“文革”时期,传统宗族家族组织存在的精神基础也被一扫而光,中国农村社会存在了几千年的传统宗族家族组织宣告消亡。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民组织

由于革命的需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民组织一开始就被党赋予了较多的政治功能。党自成立起就积极建立新型农会,以发动组织农民进行革命活动。传统意义上的农会成立于清末新政时期的1907年,其成员主要是地主、富农及其利益代表。真正包含了普通农民的农会最早出现的是共产党人沈定一在浙江萧山成立的衙前农民协会。国共合作后,农会大量发展,“1927年6月,全国有农会组织2万个,会员900多万人”[2](P100)。该时期,农会的性质为新的乡村自治机关,农会的作用是减租减息、保障租佃权、抗议奸商、建立学校、建立合作互助组织、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等。大革命时期的农会,是中国共产党把现代社会组织导入农村的有益尝试,农民团结起来的巨大力量使毛泽东等党的领袖们印象十分深刻,这为农村包围城市战略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在土地革命战争初期,农民协会发动和组织农民参加革命斗争,举行武装暴动。在一些地区,农民协会一度取代乡村基层政权。在苏区,围绕苏维埃政权这个核心,依次形成农会(贫农团)和妇代会、共青团、革命互济会、反帝拥苏总同盟、生产合作社、粮食合作社、犁牛合作社等群众团体,这些组织是农村地区民众活动的主要形式,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军事、卫生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抗战时期,毛泽东要求全党“不放松一刻工夫、一个机会去宣传群众、组织群众”[7](P398)。无数的乡村救亡工作团体在党的领导下建立,如农民抗日救国会、妇救会、儿童团等。解放战争时期,党和政府派出工作团深入农村,成立了由贫农和雇农组成的贫农团(贫农小组)协助其工作;同时借助强大的思想文化宣传攻势进行政治动员,强化革命意识形态。建国后,党在四清运动中还成立了贫协来配合运动,经工作队批准可以代行政权职能。总之,学界普遍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民组织“是配合党开展各种工作的外围组织,是党的有力助手,也是农民参与政治活动的桥梁和纽带”[8](P253)。

(三)中国共产党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

20世纪初,西方合作经济思想(包括马列主义的合作经济思想)在中国传播,引起不同社会力量分别予以实践。当时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民间兴办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如中国华洋义赈救灾会,此外还有社会贤达的探索,如梁漱溟、晏阳初等兴办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均有地方政府的影子)。后来,由于中国共产党取得了政权,除了其兴办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外,其他背景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中国共产党兴办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协会,此外还有劳动互助社、耕牛合作社等,其成效很大。以苏区某些县为例,“1934年4月,江西兴国有劳动互助社1206个,社员22118人。耕牛互助社72个,耕牛121头。瑞金有劳动互助社社员4429人,耕牛合作社37个”[9](P154)。合作社用吸收入股的方式引导群众参加,负责人由全体社员选举,任期六个月。合作社经济是受苏区群众欢迎的,它是为农民谋利益的一种武器,在苏区农村经济发展中起了重大作用。此外,由于军事需要,还成立了消费合作社和粮食合作社。由于受斯大林的合作经济思想及前苏联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影响,中国共产党兴办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党包办过多、资金和政策扶植过多的弊端。受此影响,建国后,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发展的合作组织,后来都发生了变化:农业生产合作社演变为人民公社,失去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供销合作社演变为国办商业机构;信用合作社演变为国办金融机构。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共产党没有在人民公社解体后把三大合作社的本来功能(为农民的生产、销售、信贷服务)恢复起来。至今,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消失的原有内涵和作用还没有完全恢复。

建国后,中国共产党对农民组织的改造,归根结底在于党认识到传统农民组织的局限性阻碍了国家工业化的进程。为了有效聚集资源搞工业化,党进行了政权下渗,建立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涵盖了农民组织所有的功能。至此,农民组织渐趋衰微,这种趋势直到改革开放以后才得以扭转。近年来,新型农民组织在农村市场化浪潮中逐渐涌现。保守估计,全国各种农民组织超过千万,它们涵盖了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乡村治理影响日深。而中国共产党如何处理好与农民组织的关系,则成为对自身的一大挑战。

四、中国共产党与农民组织新型关系的理性建构

中国共产党敢于发动农民,组织农民,这是党的力量强大的重要原因,也是党自信的表现。但是,当前有些地方政府出于“维稳”的考虑,怕农民组织起来后失去控制,致使“各地一些民间成立的农民组织长期得不到登记承认,甚至受到官方机构的掣肘”[10];农民合作组织只能在民政部门按社团登记,不能以独立的经济实体开展活动,农民在销售产品、签订合同、解决贷款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其合法利益也因此得不到保障。笔者以为,作为已经执掌国家政权63年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在对待农民组织的态度和方式上,理应具备更多的理性。

首先,作为执政党,就要有面对农民组织的自信。中国共产党拥有三百多万个基层组织,涵盖了全国所有的行政村。总体上看,农村基层党组织仍具有很大的凝聚力和号召力,仍然在农民心目中具有无可挑战的权威性。当前,农民组织一般多集中在生产、生活、娱乐领域,而且,出于希望获取政府支持的考虑,其行事多有唯党组织马首是瞻的传统路径依赖。我们还要看到,当前我国过半农民组织已经处于党和政府的影响之下,余下的也面临党组织的嵌入。从政治社会学上看,高度组织化的社会是稳定的社会,无序的抗争更具有危险性。因为,组织化程度低的农民,时常被偏激的情绪所左右;组织化程度高,农民反倒容易和政府在理性、秩序的博弈中达成妥协。另外,只有获得当局承认的农民组织,其内部组织结构才会规范,信息也会较为公开透明,也能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这样的农民组织恰恰是有利于党和政府的建设性力量,有助于防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滥权,有助于减少群体性事件。

其次,作为执政党,必须提高整合社会力量的能力,推动社会建设。而要整合社会力量,执政党只有接受各个阶级、阶层的利益表达,才可能推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和谐、协调的关系。承认农民组织是执政党社会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早在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又进一步提出,要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2011年,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中央首次正式提出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从党和政府与农民组织的关系来看,政府要一方面有序地转移职能,以便形成农民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环境;另一方面,应加快制定并完善扶持农民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以农民组织作为官民纽带,营造官民共治的农村治理新格局。

第三,党要推进各项工作法治化,用法律界定政府和农民组织的关系,界定政府管理农民组织的方式和尺度,界定农民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一方面,政府的行为需要用法律加以界定,需要用政策加以约束;另一方面,农民组织的发展也需要用法律加以保护,用政策加以扶持。目前我国这方面的工作已起步,2006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通过,表明了党和政府的努力。当然,相关法律只是法治的要素,法治化不是要素的堆砌,而是各个要素之间的协调运作,这才是真正的法治化。其实,各国政府都对建立健全关于农民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政策支持体系十分重视。例如,美国的《竞选法》单独允许农民组织建立政治行动委员会(PAC),向国会议员候选人和政党直接捐款,这一举动为农民组织影响选举开了绿灯。这些法律、法规体系方面的完善,使得相关的法律能够落到实处。

第四,作为执政党,在加强农民组织培育发展与规范引导的同时,也可以通过创新原有的农村基层组织来引领示范农民组织的成长。当前,政府和学界多专注于培育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例如,对目前农村的种养大户、销售专业户等的合作经济给予支持与培训式扶植,由种养大户、销售专业户等来发动、组建合作社,或者推行“公司加农户”的模式。笔者以为,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育迟缓,自身力量相对有限,要使其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客观上需要时间,而这是当前农村经济社会迅速变化等不及的。村社农民组织集“农业经济发展、社区建设、社区治理”功能三位于一体,是中国农民组织的基本组织形式。党和政府要进行制度创新,将其发展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民组织,这将有利于党和农民组织新型关系的构建。

被中国共产党作为重中之重的“三农”问题,关键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是“三农”问题的重中之重。农民组织是党和政府与农民互动中不能忽略的重要平台。当前,中国共产党要具备更多执政党所必需的战略思维,同时注重国外案例和典型,加强与农民组织的良性互动,这是破解“三农”困境的一条合理路径。

[收稿日期]20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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