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中的非正式行为问题——串谋行为和权力滥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权力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标准的委托代理理论范式告诉世人:最优的契约机制应该竭尽所能地利用代理人的行为信息(information)。因而许多经济学家建议引入监督机制来增加一些关于代理人的行为信息,降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进而增加委托人收益。然而出乎他们意料的是,解决问题的力量成了新问题产生的导火索。特别是随着监督机制的引入后,委托人不得不依赖监督方来获取关于代理人的行动信息时,组织中频繁地出现了两种典型的非正式行为问题。其一是,监督者会与代理人串谋(注:除了本文讨论的串谋与勒索问题,在经济文献中非正式行为还有其他一些表现形式,比如组织中的阴谋活动(sabotage)(Lazear,1989)、员工的犯罪(employee crime)(Dickens,1989)、性骚扰(Husbands,1992)、保守行为(Zwiebel,1995)、徇私舞弊(Prendergast & Tople,1996)等,但这些行为要么存在于一般的代理关系中,要么存在于更为复杂的多层代理关系中,而在我们要讨论的三层结构组织中典型的问题仍然是串谋行为与敲诈行为,其它问题可以看成是它们的衍生问题。),共同操纵信息对付委托人:另一种是,监督者会滥用自己的监督权敲诈或勒索代理人。这些行为极大地影响着组织的绩效和社会的效率。这些问题引起了学者浓厚的研究兴趣。与此同时,社会公众也越来越多地关注经济中的串谋与权力滥用等非正式行为问题,这样使得对非正式行为的研究不再被认为是政治学和社会学独占的研究课题,它们已经引起了经济学、公共管理和法律等许多领域的关注。
在国外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产业组织理论得到迅猛发展,与此同时,新制度经济学也迅速崛起,它们都为研究非正式行为问题提供了新的工具。率先使用这些工具的有:著名的经济学家Milgrom(1988)、Tirole(1986,1992)、Laffont & Tirole(1991)以及Kofman & Lawarree(1993)等,他们前瞻性地用代理理论开启了研究非正式行为的新大门,在他们经典的论文中研究了委托人、监督人、代理人层级结构中出现的串谋问题(collusion)。在后来的理论文献中A.Lambert-Mogiliansky(1997)研究了政府采购中的敲诈(extortion)与串谋问题。她认为如果采购过程中只是单向信息不对称,敲诈问题不会在政府采购中产生坏的影响(harmless),并且串谋行为在均衡中可能会出现。接着Hindricks、Keen & Muthoo(1999)研究了一个由政府、税务稽查员、纳税人构成的模型,在模型中讨论了稽查员可能与纳税人之间存在的非正式行为问题。与此同时Polinsky & Shavell(1999)进一步研究了串谋问题,而学者Vafa(1999,2002)则着重研究了层级结构中的权力的滥用问题。在国内对该领域进行过研究的学者有赵文华、安立仁、席酉民(1998),在文中他们首先界定了串谋的概念,他们认为串谋是除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之外出现的又一代理问题,并分析比较了其行为方式,以及与其它代理问题的区别,探讨了当前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的种种串谋行为及其危害性。另外黄玉启、汪淼军(2004)主要从合谋(也就是串谋),信息性质和监督技术特性三个方面分析组织中的监督决策问题,他们认为合谋是影响监督决策的关键因素:存在合谋时,信息性质对监督决策具有绝对的影响。
后经国外及国内不少学者的研究,不断地对原有理论进行丰富、创新和发展。现在代理理论已经成为分析、诠释组织中的非正式行为的有力工具。但是我们发现,在已有的研究成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一,许多学者忽略了对组织中的权力的滥用(敲诈行为)的研究,所以对于权力滥用的研究相对来说还处于萌芽阶段,而事实上“权力的滥用是对层级结构组织破坏力最大的非正式行为,并且它广泛地存在于层级结构组织中”。其二,有的学者研究的是组织外部的非正式行为,忽略了对组织内的非正式行为的研究。其三,他们孤立地研究了串谋与权力的滥用(敲诈行为),却忽略了两种问题互相作用时的情况。由此,我们应用Tirole(1986,1992)的理论框架,用模型刻画委托人、监督者、代理人的行为,在硬信息(注:硬信息指的是可以被第三方证实的信息。)的条件下把组织中的这两种问题结合起来研究,期望更深刻地理解组织中的非正式行为,进一步找到新的观点。只有当我们充分理解了组织中的串谋与权力滥用后,才能够深刻理解组织的运行机理,才可以向防范对组织中有害的非正式行为迈出坚定的一步。
一、P—S—A三层结构模型的描述
我们考虑的组织是一个P-S-A三层结构模型,委托人(P)处在模型的最高端他拥有最终的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ant),监督者(S)位于模型的中间层负责收集代理人的行为信息,并向委托人报告观察到的情况,代理人(A)在模型的最底层负责具体的生产。为了使得分析有意义,本文特作如下假设和规定:在模型中三位局中人均是风险中性(risk neutral),委托人对监督者和代理人的支付(payoff)完全依赖于监督者向委托人报告的代理人的努力信息状况。
代理人的努力程度用e表示(e∈R[+]),为了分析方便我们进一步将e规范化为e∈[0,1]。同时简化地假定组织产出只有两种可能情况,好的产出结果x[,g]和坏的产出结果x[,b]。并且假定在代理人付出努力e的情况下产出为x[,g]的概率为P(e)(注:P(e)是二阶可导凹函数,即一阶导数大于零,二阶导数小于零,且P(e)≥0。),产出为x[,b]的概率为1-P(e)。
监督者的努力程度用δ表示(δ∈[0,1])。我们假定监督者的监督技术不一定完全有效,也就是说监督者只能够以概率Φ(δ)(注:Φ(δ)与P(e)涵义一样也是二阶可导凹函数,即一阶导数大于零,二阶导数小于零,且Φ(δ)≥0。)观察到代理人真实的努力程度,有1-Φ(δ)的可能什么也看不到。这样在监督过程中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监督者什么也没有观察到,用n表示:二是他观察到代理人努力工作,用g表示:三是他观察到代理人在偷懒,用b表示。如果我们用I表示前面观察的信息集,则I∈{n,b,g}。接着监督者根据观察到的信息向委托人报告代理人的努力情况,我们用r表示这种报告的信息集,则r∈{,I}。依照Tirole(1986,1992)信息性质的假设,委托人只是不能够区分监督者报告的信息
和n,则监督者操纵信息的唯一方式只能是隐藏他看到的信息,而不能错误地报告信息。这样当代理人知道监督者观察到他的偷懒行为I=b时,他就有动机贿赂监督者让其隐藏观察到的信息,并向委托人报告r=
(Tirole,1986),如果这种监督者与代理人之间串谋发生,监督者与代理人之间会达成一个私下的互利契约(side-contract),却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另一种情况就是监督者敲诈代理人,当监督者观察到代理人努力工作g时,他会以隐藏信息即报告r=
(Vafa,1999)来威胁代理人,并索要一定的酬金,这样必定会挫伤代理人的劳动积极性,进而影响组织的绩效和社会的效率。
此时委托人面临的问题是:需要设计一个契约机制C={s(δ,e),w(δ,e)}诱导出代理人的最优努力水平e[*]和监督者的最优监督投入水平δ[*],以达到最优的资源配置。由于代理人的支付契约仅仅依赖于监督者的报告信息,监督者三种可能的报告信息是(,b,g),相应的委托人提供给代理人和监督者三种支付分别为(W[,
],W[,b],W[,g])、(S[,
],S[,b],S[,g])。我们假定代理人与监督者都是有限责任,即委托人不能给予他们负的支付以示惩罚。
该博弈的时间顺序如下:
T=1时,委托人分别向代理人和监督者提出契约(W[,],W[,b],W[,g])和(S[,
],S[,b],S[,g]),代理人和监督者决定是否接受该契约,如果只要一方拒绝,博弈就此结束各方得到自己的保留效用。为了分析问题我们假设博弈继续进行。
T=2时,在双方看到契约的基础上,双方决定自己的努力程度。
T=3时,在该阶段可能发生三种情况。其一,代理人与监督者之间的串谋:其二,监督者滥用自己的权力对代理人进行敲诈:其三,监督者没有观察到代理人的行为信息。前面两种情况发生,博弈就可以进行到第六步才结束,第三种情况发生,博弈只进行的第五步就结束。
T=4时,监督者向委托人报告代理人的努力信息。
T=5时,根据报告信息,委托人依照以前签订的契约向代理人和监督者支付w和s。
T=6时,监督者和代理人依照他们之间的私下契约进行私下转让(side transfers)。
二、P—S—A三层结构模型的建立与分析
在前面的背景基础上我们简单地假设委托人的利润函数为:
V(x,s,w)=x-s-w(1)
这儿x代表组织的产出结果,s代表了委托人给予监督者的支付,w代表了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的支付。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为:
U(w,e)=u(w)-c′Ie)(2)
其中:u′>0,u″<0,委托人向代理人的支付为w:c(e)表示代理人付出劳动时负效用,c′>0,c″>0,并且c′(0)=0,c′(1)=+∞,我们假定他的保留效用为U。
监督者的效用函数为:
S(s,δ)=s-D(δ)(3)
其中,δ∈[0,1)代表监督者的努力付出。函数D(δ)代表了由此产生的负效用。并且有D′>0,D″>0,D′(0)=0,D′(1)=+∞。监督者的保留效用为S,并把它规范为零。
1.监督者与代理人串谋
激励理论与机制设计理论的长足进展,为分析串谋现象的提供了可行的理论框架。接下来文中我们沿用Tirole(1986,1992)和Vafa(1999)的研究思想,假定私下契约可以被执行(注:虽然私下契约的可执行性问题比一般契约更为严重。Tirole(1992)在他的经典的论文《合谋与组织理论》就讨论了私下契约的执行问题,主要依靠的是非司法的机制(non-judicial mechanism),比如说声誉机制、对等及重复关系等等。),这样代理人就可能与监督者合谋。
我们知道在组织中,如果监督者能够利用他的权力(discretion)使得代理人的效用有额外的增加,与此同时代理人为了报答监督者的“恩情”,他会给予监督者足够的私下转让(side-transfer),这样他们之间由于“互惠”可能促使合谋产生,达成一个私下契约(T,r)。该契约规定一个私下转让,以及他们共同操纵的向委托人的报告。具体来说,当代理人知道监督者观察到信号b时,在此时任何一个理性代理人就有动机请求监督者隐藏观察到的信息,向委托人报告r=。同时代理人会承诺给监督者T的“好处费”。在通常情况下,代理人私下转让支出T与监督者实际得到的收益T是有差距的,所以私下转让会有成本(Tirole,1992)。我们引入参数ε∈(0,1)来表示这种情况,T=εT。这样监督者与代理人合谋是否可以形成取决于下面两个因素,一是代理人的私下转移T是否满足条件(W
-T)≥W[,b],否则“合谋”对于代理人就没有利益可言,代理人就没有积极性去促成合谋。二是监督者在合谋中的收益不能低于如实报告代理人情况的收益,即有S[,
]+T=S[,
]+εT≥S[,b],这样我们可以得到能够促使合谋的T的取值范围:
(S[,b]-S[,])/ε≤T≤W[,
]-W[,b](4)
根据前面的假设,代理人的支付完全依赖于监督者向委托人报告的努力信息,所以监督者在博弈中拥有完全的谈判力量,则他可以向代理人索要最大的T=(W[,]-W[,b])。
将(18)式变形后,就可以得到串谋防范约束条件(collusion-proofness constrain)
S[,b]≥ε(W[,-W[,b]]+S[,
](5)
不等式左边的含义,监督者真实地报告代理人的努力情况时从委托人那儿得到的收益,右边代表了监督者隐瞒代理人偷懒的信息得到的总收益。上面的不等式启示我们可以通过两种策略来防范串谋的发生。其一可以使用激励机制让监督者报告真实信息,因为委托人想诱导出代理人的最优努力e=e[*],所以在最优状况下代理人决不会偷懒,也就是说在均衡下的监督者不会观察到信号b,这样委托人也就不用支付给监督者工资S[,b],相应的委托人可以把sb规定得很大以激励监督者报告真实情况,而不会影响组织的效率。其二委托人通过契约机制来抵消联盟的租金效率,破坏他们之间串谋的收益。委托人给代理人的契约规定W[,]≤W[,b],消除W[,
]与W[,b]之间的收益差,这样我们就可以不影响效率的情况下防范合谋的发生,得到一个说“真话”的均衡。所以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如果组织中单纯存在串谋问题,委托人可以通过激励策略或者破坏他们之间的利益同盟,来达到防范串谋行为,而不会影响组织的效率。
2.监督者的权力的滥用
除了前面讨论的串谋行为外,在组织中还可能存在权力的滥用。当监督者观察到代理人在努力工作时,他以向委托人报告r=?来敲诈代理人并“索贿”(tribute),这时代理人可能向监督者行贿t并希望监督者不要隐藏关于他努力的信息,此时监督者的收益为S[,g]+εt。对于监督者来说t应该满足:S[,g]+εt≥S[,g],这条件很容易满足,即只要t≥0即可:然而对于代理人来说最大的t不能够超过(W[,g]-W[,]-c(e)),否则代理人“行贿”没有利益可言。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拥有全部的谈判权的理性监督者,他总是会极大化自己的效用,所以会向代理人索要最大的t=(W[,g]-W[,
]-c(e))。我们在Tirole的思想基础上,进一步借鉴Grosman和Hart(1983)的分析方法。对于委托人来说,他需要通过契约引导出局中人的最优努力(e[*],δ[*]):或者在给定的努力(e[*],δ[*])情况下,实现这最优努力成本最小化。现在我们来看看在该种情况下的代理人的参与约束(PC):
此时委托人面临着一个新的约束:W[,g]-W[,]≥0(13)
我们现在来考虑组织中既存在串谋又存在权力滥用时得委托人应该解决的问题是:
而约束条件有:(5)、(6)、(8)、(10)、(12)、(13)以及(w,s)>0。
我们用拉格朗日乘数法对此问题进行求解得到:W[,g]=W[,]
(15)
在这个结果的基础上,我们首先来分析一下对监督者的激励机制,在这儿由于监督者对于代理人“索贿”t是大于零的,则监督者敲诈的收入为(S[,g]+εt)严格大于他不敲诈的收入S[,g],即使对监督者采用激励措施也不会改变这一情况,所以为了防范监督者的权力的滥用,防止敲诈行为的发生,对监督者采用激励机制是无效的。就像在反腐败中,曾经尝试“高薪养廉”,期望以翻番地调高薪水来抑制某些人的贪婪之心,虽然花了大笔银子,但那些迷失了自我的人不买这个账。现在对于委托人来说,只有一条路就是削减监督者的处置权,而减少处置权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减少决策对分散信息的敏感度,也就减少了监督者的权限”(Tirole,1992)。此时委托人为了防止监督者的权力滥用给代理人努力工作的不利影响,委托人设计激励代理人的契约时,就会忽略监督者的一些信息,而采用一般信息(aggregate information)。因此在他给代理人的契约中会出现W[,g]=W[,],此时代理人的激励约束条件发生了变化,加大了委托人的激励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反而得到了完全的保险。出乎常人的意料,受害者代理人反而成为该行为的受益者而不是监督者。这就是Vafa提出的著名的“敲诈悖论”(black-mail paradox)。进一步分析我们发现此时委托人设计机制,出现了对代理人的混同契约(pooling-contract)这可以理解为权力滥用是导致了契约的不完全性因素之一。
在前面我们已经讨论过了,委托人防范串谋行为可以选择的两种策略:激励监督者或者破坏监督者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同盟。现在我们来分析,当组织中串谋与权力滥用都可能发生时,根据3.2的分析结果,显然激励监督者的策略在组织中失效,而对于第二种策略会发生什么情况呢?由前文的W[,g]=W[,]与W[,
]≤W[,b],我们得到W[,g]≤W[,b],这样代理人努力工作的收入小于他在工作中偷懒的收入,不满足激励相容条件,显然这种情况在实际问题矛盾,所以防范串谋的第二种策略也失效。这样在串谋与权力滥用都可能发生的环境下,委托人防范串谋机制失效。所以此时防范串谋发生是要花费成本的。
三、结论
我们在文中构建了一个关于委托人-监督者-代理人的三层模型,讨论了不对称信息引起的非正式行为。我们在文中推导出了串谋防范约束条件。这让我们将我们的分析集中在契约机制上,通过分析本文得到的第一个结论是:当组织中只可能发生串谋行为时,委托人可以不花费成本地防范监督者和代理人之间的串谋,而不会影响组织的效率。第二个结论是:如果监督者滥用委托人赋予的职权对代理人进行敲诈,委托人为了防范这种权力滥用行为就会发生对代理人采用混同契约,加大了激励成本,进而影响了组织的效率,并且导致了委托人契约的不完全性,所以组织中权力的滥用是导致组织激励扭曲,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如何设计一个既防范串谋又防范敲诈的契约机制是经济学、社会学、公共管理学和法律学等学科共同面临的一个困难问题。而目前我国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才刚刚开始,希望本文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期待更多的研究人员加入研究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