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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与20年前相比,我国经济市场化的程度已经很高了,但是离健全的市场经济还有相当大的距离。环顾我们所面对的一系列经济难题,总结我们在解决这些难题时的经验和体会,挖掘、分析其深层次原因,众多结论归集为一点:市场经济必须是全社会都讲信用的经济,必须是用严密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各种信用关系的经济,必须是从政府到民间在一切管理、经营、交易等活动中讲信用的经济。
市场经济必须是信用经济
我们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然是市场经济,就要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经济是靠利益自动调节经济结构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中,商品和劳务的价格随变化着的供求关系而涨落,由此来调节生产者的利益,从而靠这只“看不见的手”指挥生产者,调节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必要前提是,参与交易活动的人们(包括法人和自然人)都在为自身的利益而经营、工作,在大家都不关心自身利益的“君子国”里,“看不见的手”是不存在的。
在一个人们关心并谋求自身利益的社会中,正直的人们凭辛苦的劳作,或精明的经营管理来挣得自己的收益;而不正直的人们则靠侵害他人的权益,或剥夺他人的财产来伺机牟取自己的利益。假如这个社会对后者缺乏意识形态的道德谴责和法律制度的规戒惩罚,那么这个社会将失去对劳动的鼓励,并失去发展和创造价值的动力。
市场经济承认人们独立利益及独立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性。市场经济国家必须有相应的道德规范,强调任何人不得以侵害他人利益和财产权利的手段牟取自身利益,强调任何侵害他人权益和财产的行为是非法行为。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属性。世界上80%以上的国家里,宪法都规定了财产的私有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所反映的就是市场经济的这种内在属性要求。
承认人们独立利益及独立的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性,并要求人们在为自身的独立利益劳动、生产、交易的过程中,不得靠侵害他人权益和财产权利而牟取私利。市场经济的这一基本规则,是为了交易活动顺利进行,并提高生产和交易的效率,由此产生了交易各方相互提供信用的活动。提供和接受信用的各方是以信用契约为依据的,信用活动中的违约实质上是侵害对方权益或财产权利的行为。
信用一词的本意是人对他人的信任,讲信用就是注重维护他人对自己的信任。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了商品交易行为,也就产生了交易活动中的信用关系。特别是当以物易物的交易进化到以货币作媒介的商品交易之后,商品的赊销和货币的借贷行为便逐渐普遍化,信用关系就成了商品交换行为的常见伴生物。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信用工具五花八门,而所有信用工具的使用,都建立在信用的提供者和使用者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一诺千金”是市场经济中基本的道德标准,严格遵守契约、合同的要约,是市场经济中所有人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基础设施的借贷建设和企业的借贷发展以及商品交易中的延期或分期付款,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司空见惯的现象。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全社会总债务市值常常是国内生产总值的2倍、3倍,甚至更多。我国1999年底金融机构贷款、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合计的余额达到11.16 万亿元,是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36倍。大量债务的发行与偿还成了维系现代市场经济运转的基本要素。尽管一部分债务有财产或权利作抵押,但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和维持基本上是依赖于债务人的信用的,是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任做基础的。离开了信用的提供和对信用的接受,现代市场经济就不能运行,因此,现代市场经济也就是信用经济。改革、开放20多年,我国经济的运行已经离不开信用活动的支撑和润滑,然而作为信用经济基础的社会观念和法律制度基础还没有稳固地建立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经济还不能算是真正的市场经济。
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应是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
1.信用观念的弱化和信用体系的残缺是计划经济的后遗症
在计划经济时期,理论上完全排斥商业信用的存在,制度规范上商业信用是非法的;银行信用被压制到最低限度,银行的唯一功能是办理结算和吸收少量存款,而银行资金的运用则完全由国家计划部门支配,作为“国家资金”分配给国营企业使用。
我国是在实行了近30年计划经济、信用观念极度淡化、信用体系近乎消亡之后,开始经济体制改革的。在改革的前十几年,仍然以修补计划经济的缺陷为改革目标,直到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才明确要建立市场经济。在这一渐进式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是滞后的,政府对投资、融资的管理控制体制的改革更加滞后。而正是在这两个领域,信用观念的淡薄和信用制度的残缺表现得最充分。直到90年代,国有企业仍然把从银行借的款项及发行债券筹集的款项当作“国家资金”使用,政府计划部门仍然在指令银行为其指定的项目贷款,一些政府官员仍然在干预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政府官员和国有企业都不必或不愿对借贷资金的偿还承担严肃的责任。
金融体制的改革也相对缓慢。在1992年以前,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审慎性监管几乎是空白,1993年后才真正开始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1996年才正式提出审慎性监管的要求。从80年代初开始,金融机构的数量和业务量快速膨胀,金融管理人才的缺乏、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薄弱、外部监管的空缺,加上借款一方的国有企业和政府计划部门的信用观念淡薄,这一切所造成的后果是灾难性的,它是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很快积累巨额不良资产的体制根源。
2.信用观念弱化和信用体系残缺是改革以来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的重要根源
首先是恶意负债行为。企业之间的非契约负债,即通过拖欠货款故意占用他人资金的行为,被称作“三角债”问题,从80年代中期爆发以后,虽屡经治理,却从未根除,而且漫延扩大,愈演愈烈。原因是企业用此种方式获得负债资金,既无需支付资金成本(利息),又不受契约、合同的法律约束。这种负债不是正常的商业信用,因为它具有“非契约”性质,债权人一方是被动地甚至是被迫地将自己的流动资金被债务人一方占用,为了催款,债权企业不得不加大业务费用,好企业也会被这种不讲理的负债行为拖垮。除了企业之间的恶意负债外,还有利用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等恶意负债行为,其危害也是很大的。改革、开放这么久了,对种种恶意负债行为,我国一直还没有建立有效的法律制裁体系!
其次是盲目负债及负债后的逃债、废债行为。90年代前半期大批企业盲目高负债新建项目或技术改造,建设了一大批甚至是全无资本金、投产后便资不抵债的企业。借债时对将来的偿债能力不管不顾,到了偿债期就千方百计逃债、废债。1996年后,国家规定了项目投资的资本金制度,盲目负债情况有所好转。但不同企业、不同项目的投资风险和偿债能力千差万别,负债率也应各不相同,国家规定的只是资本金比例的最低限度,借款人理应根据自己能力举债,但现实中这样做的仍然不多。1994年以后国家解决国有企业问题的力度加强了,但国企制度性改革由于困难大、阻力多而进展迟缓,工作的重心是国企脱困,办法一是前几年企业破产、兼并,由银行承担资产损失;二是近年的债转股。不少经营管理差且债务多的企业把破产、兼并、债转股当作了逃债废债的机会,道德风险增大,信用环境更加恶化。
信用体系的脆弱也妨碍了金融体制的改革。假如外部信用环境良好,通过增加金融机构的竞争,可以达到改善金融服务、提高经济活动效率、增进社会福利的目的。过去十几年我国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增强了,但由于外部信用环境不佳,总是以牺牲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为代价,引来恶性竞争,换来的是不良资产的增加和国民储蓄的浪费。资本市场的发展同样受到信用环境不佳的制约。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最大的薄弱环节是债券市场,特别是,企业债券的市场小得微不足道,市政债券市场还是空白。然而,若不改善全社会的信用环境,债券发行者不能取信于市场的投资者,债券市场是很难发展壮大的。发展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发展我国的基金产业,而各类投资基金成功运作的基础是有健全法律保障的信托体制,不完善信用保障的法律和制度体系,基金业是难以成功发展的。
建立社会保障体制是国企改革的难点之一。社会保障基金是通过信托关系委托其管理人保值、增值,并合理使用的。如果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者不能够以高度的诚信和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待社保基金,社保基金的资金就可能被滥用或挪用,建立社保体制的努力就可能被渎职、腐败和贪污行为所葬送。
3.对外开放的时间表增加了建立信用经济的紧迫感
加入WTO后,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将逐步连通为一体, 我国企业将在自己的国家里与外国企业竞争,国际商务的游戏规则将变成我们国内的商务规则。与国际经济接轨,就要按国际惯例办事,不守规则的企业将在竞争中被市场淘汰出局。在贸易、投资、金融等各类国际交易中讲求信用,注重商业信誉,是国际商务惯例中的首要信条。对于尊重并信守信用规则的企业,它得到的是竞争力的提高、交易成本的降低、长远的巨大经济利益;而对于不遵守信用规则的企业,即使没有法律的惩罚,也要被市场的其他参与者视作“坏孩子”,并遭到唾弃。
从国家讲,社会信用环境的好坏,是我国国际形象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投资者衡量我国投资环境优劣的重要尺度。我国巨大的市场潜力,对各国投资者是有很强吸引力的,然而,我国社会信用环境的缺陷,也是令外国投资者困扰和担心的。这种担心不一定会让所有的外国投资者都望而却步,但却一定会加大我们吸引外资的成本,这种成本会表现在税收优惠、贸易谈判的条件等诸多方面。国内信用环境的缺陷,还会加大我国企业和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成本,这种成本表现在我国企业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难度上,我们不得不在价格等多方面作出更大牺牲。由于债券级别不高,我们不得不以比别人高的成本在国际市场上筹资。在为加入WTO进行的艰苦谈判中, 在我国不得不对发达国家在贸易条件上作出的种种让步上,我们也应该感觉到国内信用环境缺陷的不良影响了。
尽快建立信用经济新秩序
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信用体系的不健全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在意识形态方面,还没有把守信用当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观念来宣传;其次是在法律、法规体系中,还没有全面、系统地体现信用经济的要求;再次是在国家的经济政策中,还没有把建立并维护信用经济放到体制改革的重要位置上来。
1.宣传信用理念,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标准
要建立信用经济,先要宣传信用理念。30多年计划经济对一代人思想观念的影响是很深刻的,我们在改革中不能忽视这种影响的存在,更不能忽视它对改革进程的消极制约。信用观念淡薄是计划经济“大锅饭”体制的遗产,尽管我们已经远远地离开了计划经济,但是它留下的这份思想遗产还没有被葬入坟墓,还在妨碍并扭曲着市场机制的功能,还在妨碍着我们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要在全体人民中消除过时观念的影响,绝非轻而易举之事,特别是当这种过时观念仍然与许多企业或个人的不正当利益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更新观念无疑也是一场革命。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公平交易和诚实守信的理念是根深蒂固的,30几年的计划经济并没能使这种传统理念完全湮灭,过去20多年里,伴随着改革的春风,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复苏得很快。改革与开放互相促进,我国经济的开放程度和市场化程度已经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水准,我国人民、企业和政府对国际商务惯例的了解越来越多。讲信用是国际商务惯例的基本原则,我国的企业和人民通过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实践,越来越广泛地认同这一原则。市场经济必须是信用经济这一理念,不仅应该成为全国上下的共识,也能够很快成为全国上下的共识。
2.完善法律体系,维护并规范信用关系
计划经济的秩序靠行政命令维持,市场经济的秩序靠法律维护。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制,不仅要靠道义劝说,更要靠法律规范。信用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经济关系,维护信用关系的严肃性,要靠严密规定而且严格执行的法律和法规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在1992年以前建立的法律和法规,没有完全摆脱计划经济思想的指导,对信用关系的规范是很弱的。近年来出台的一批基本经济法律,基于市场经济要求,对信用关系的规定有所加强,但整体系统性还不够强,还有未规范的空白领域。我国的立法机关应该尽快检查、修改并完善我国的商法体系,建立、健全维护信用社会和信用经济的法律制度。
对商业信用和信托关系的规范是两个非常重要的领域,也是目前法律约束仍很软弱的领域。企业之间的非契约负债,即靠故意拖欠应付款项来无偿占用他人资金的恶劣行为,只有依靠严格的法律才能禁止。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重点是债券市场和基金行业,而债券市场发展的根基是对信用关系的法律规范,基金行业则建立在法律规定的信托关系之上。
上市公司和投资基金的经营、管理和重组等情况,关系到大批投资者的利益,必须诚实地对公众披露信息,目前这方面已有一定的法规要求,但还不完善,执行也还不够严厉。金融机构的类似情况,关系到大批债权人的利益,特别是存款机构的情况,关系到成千上万存款人的利益,但金融机构的信息还是非常不透明的。解决金融机构信息披露问题,有必要瞻前顾后,选择合适的推进机会,但也应循序渐进地建立起一定的法律规范,否则,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者的道德风险妨碍金融机构经营的改善以及管理水平的提高。
3.改进经济政策,克服道德风险,建立信用经济
政府的经济政策,对于社会各种经济主体的行为,有非常强的引导作用。正确的经济政策,在实现其正面的政策目标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将其负面效应降至最小。
1994年以来,为了使大批国有企业脱困,为了推进国企改革,我国政府大力推动企业破产和兼并,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实施债转股,取得了很大成绩。采取这些措施,打破了国企改革的僵局,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为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为国有银行走向健康经营,开辟了道路。
为了落实这些措施,我们也不得不实行了一系列特殊政策。为了让已倒闭的企业破产,由政府机关审批,核销了银行大量贷款呆帐;为了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也是由政府机关审批,让大批被兼并企业的银行贷款展期5至7年,并停息挂帐;国有企业债转股,还是经政府机关审批。在这些措施取得重大成绩的同时,国有企业的道德风险也急剧加大,一度形成逃债、废债之风。我国政府已做了大量工作,制止逃债、废债风气,但在企业界膨胀起来的道德风险仍未消除,仍严重危害信用体制的建立。今后银行贷款的呆帐核销、应收未收利息处理、债权转换等,都应按照国际惯例,依法操作。必须令我国的企业明白,今后只能靠自己的精明和奋斗来谋生存、求发展,再也不能靠“耍赖”混日子了。
国有银行也必须靠自身坚定、正确的内部改革,靠经营和业务开拓,靠降低成本和提高运营效率,靠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来提高竞争力。
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是政府按国际惯例办事的首要职责。实践证明,哪个地方在维护信用环境方面工作做得好,那个地方的投资环境就好,在吸引国内外投资、加快本地经济发展上,就会得到较大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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