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明晰、经营权明晰、经营权明晰--论银行业不良资产的处理_银行论文

产权和经营权、管理权的明晰化——论银行业不良资产的处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管理权论文,经营权论文,明晰论文,银行业论文,不良资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产权和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处理。

1.传统的国有银行产权制度特征和不良资产积聚。传统的体制下银行产权制度的特征是(1)国家是国有银行产权的唯一归属者。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很难具体化、人格化。国家在取得国有银行财产的所有权后要想各级政府、各部门分配部分控制权。由此带来了“模糊产权”,很难说清所有者经营者的界限。甚至从理论上说,国有企业的员工同样拥有国有银行的产权,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2)委托—代理关系链条过长。国有银行产权性质名义上为全民所有,而在过长的委托—代理关系链条中,层层转递后实际占据使用权和控制权的是银行主管和一般员工,他们缺乏利益机制的驱动,导致经营效率低下。同时,“国家银行”、“国家信誉”又给经营者提供了天然保险,风险控制意识弱化。(3)委托—代理中普遍的败德行为。银行经理有可能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和本届政绩而不顾风险扩大放贷规模,而一旦政策性因素变动,又转为惜贷,这种不以利润为单一目标的行为引起贷款风险更为扩大。从科思定理到其他西方学者关于产权的理论中提到了共同的一点是产权边界清晰与否决定市场交易及资源配置是否有效。而上述我们提到的传统的银行产权制度特征恰恰违背了市场运作有效的要求:产权清晰。“模糊产权”的制度中,银行、企业都不是利益主体。坏帐处于“三不管”的真空地带。只要产权没有明晰,不良资产存量的庞大和增量的累积必然恶化当前的状况。从银行的角度看,它可以以政策性失误为由轻易转嫁自身经营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债权,从中谋利。从企业的角度看,更是缺乏还债的动力。比如在“债转股”中,许多企业将其视为政府“最后的午餐”而急于“分享”,归根结底,还是由于产权利益主体的模糊。而从国家这个虚设的产权主体的层面考虑,按照诺思(North,1981)的分析。“国家也具有自利倾向,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反映了国家及其所属经济部门和相应利益集团追求‘租金’最大化的个体行动和提高金融资源总体配置效率的持久冲突”。国有银行账面上的不良债权虽然意味着低效率和经济损失,但只要符合国家租金最大化(比如社会稳定和税收提高)的要求,就会被认为是经济的。

2.产权和不良资产处理的关系。

(1)我们先考虑在不触动产权的情况下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理的可行性。一种考虑是财政注资。我们知道,在处理不良债权的方法上,许多国家的财政贡献不小。但是中国国家财政收入(包括地方政府)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1%,而美国政府的税收收入为GDP的20%,日本为54%。我国目前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大大低于国际一般标准,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受到财政能力的制约,是有风险的。尽管我国财政赤字占GDP的比例与国际警戒线尚有距离,还有可增加的空间,但事实上,这只是暂时的表象。积极财政政策的继续推行,将会严重增加我国未来5到10年的财政负担。在需求不振的情况下,通过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需求,促进经济增长,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经济资源的有限性要求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只能是阶段性政策,否则势必导致经济过热,引发通货膨胀。最近所提出的“财政淡出”。大力增收节支,严格控制并逐步缩小财政赤字和发债规模,努力实现财政收支平衡。这既是经济稳定发展的要求,也是财政自身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我们可以看出单纯的财政注资有一定的局限。另外的考虑是我们过去债务处理的主要方式:债转股。但是债转股在目前尚未取得明显成效。在产权模糊的前提下,“债转股”的处理方式已失其本义,企业设法挤入债转股的行列并非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债务。“债转股”即使部分解决了不良资产的存量问题,也难以解决更为根本的增量问题。国有企业如果仍然缺乏还款动力。并在潜意识中把借入资金当作自有资本不计成本的滥用,那么,债转股有可能陷入简单划账的困境。而不良资产的出售如果不触动产权,也是难以落实的:我们假设不良资产的购买者只能是具有特定权限的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只能出售给国有银行、中小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而这些金融机构自身已有大量的不良资产包袱,难以承担买主的角色。目前试图回避产权改革和国有金融产权交易的“改革”似乎并未开出处理的良方。

(2)国有金融产权交易。我们先就金融产权交易的双方简要说明其动机。就交易的卖方即国家来说,它总是在国家租金最大化的产权结构和有效率体制下所获得的收益两者中寻求平衡解,在现有的产权体制下,国家维护这一体制的成本已远远大于收益,所以,国家也试图通过放松控制,让市场交易规则和非国有产权进入参与交易。就交易的买方来说,对于一些外资和民间资本,国有银行有相当的吸引力。消除了国有产权的不可交易,就消除了呆帐产生的产权基础。其理由是金融产权重组改变了国家作为最后出资人和风险的最后承当者的状况,化解金融风险。而且产权交易是银企双向改革的有力措施。向中外转让股权、退出和收回投资是实施对机制落后的国企的最强有力的控制。资产管理公司尽快安排对持有股份的出售,其中包括对国外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在产权明晰的同时,形成多个资本所有者的“发言”的基础,冲击现有的企业管理模式。这是一个改变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现状的一个理想途径。但是,还需要考虑实际操作中的难度。首先,我们重申产权明晰化在不良资产出售中的重要性。交易的标的物是证券化的不良资产,交易双方是原始权益人和最终权益人,而要保证整个交易的有效,需要保证对标的物的准确估算和最终权益人对资产的完整权益。这些都建立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目前产权尚未明晰,国家以单一所有者出现,国有商业银行中剥离出的不良资产即国有企业的贷款仍是以国家所有的地产和设备为抵押物,债务人并不具有真正的债偿动力。那么,一些潜在的“最终购买者”也会因此而却步,反而产生一些并非以资产增值为购买动力的投机者。其次是民营资本在产权改革中的角色。我们知道,长期以来“产权制度的改革一抓就死、一放就乱”。(徐滇庆,2002)而民营资本在其中的地位应如何衡量呢?有学者曾乐观地提出民间资本对银行业的整个体制产生的巨大的冲击力。不可否认,引入民间投资带来的产权分散化和具体化对产权制度的改革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对于民营资本来说有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引入理性的民间投资者,二是对于庞大的不良资产数额,民间投资起的作用相对有限,三是,国家对薄弱的民间资本进入不良资产领域是否给予政策上的鼓励和优惠尚未明确。第三,交易载体即资本市场的问题。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不够规范,支撑投资的主要因素不是上市后的实际经营绩效,而有炒作投机的因素。如何对交易规则界定,以吸引理性投资者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最后,我国金融产权的特殊性决定了整个金融产权改革是渐进过程。我国金融产权的特殊性在于国家的控制和担保长期以来是对国有银行一项重要的隐性投入。金融剩余的主要形式是4.5万亿居民储蓄存款,其中90%以上存在国有银行由国家控制。公众之所以没有因为信贷资金的无效率配置和国有企业的每况愈下而挤兑银行是缘于公众对国家金融产权控制的信心。如果金融产权被分割,非国有产权因素加入,那就预示着这一投入不复存在,由此而引发的后果可能是金融结构的动荡失衡。

(3)国有金融产权交易中需要澄清的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说法。对现有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所持的不良资产向中外个人、法人及金融机构折价出售是否会引起国有资产流失?如果不实行产权的多元化。银行的收益和自己的努力程度的联系在现有的产权制度下将不能很好地获得多个“发言人”的监督,那么,银企勾结,蚕食“债转股”的收益,国有资产的更大的流失将是一个可能的结果。事实上,在多个国家处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折价出售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而在这一过程中,主权评级不仅没有削弱,反而增强了。20世纪90年代,美国对不良资产的收购价为账面价值的48%,泰国拍卖90%的不良资产,收购价为账面值的47—48%,韩国为45%。由于韩国(见表一)、泰国、马来西亚比日本在更短的时间内进行了更大更彻底的金融系统重组和资产出售,这些国家的金融系统的稳固性得到巩固,主权评级得到优化。根据高盛公司截至1998年底的稳固性分析,韩国的脆弱指数较1997年从“脆弱”变为“有些脆弱”,1999年2月,标准普尔将韩国的主权评级从BB2升为BB3。投资者信心逐渐恢复。银行筹措资金的难度和成本降低。发展中国家在资格审定、购买程序、范围、比率及其后的经营方式上作相关具体规定后,适当地开放市场,实现产权主体的多元化有利于形成金融系统和整个国家经济的良性循环。

表一 外资注入韩国银行

资料来源:《重建与再生——化解银行不良资产的国际经验》,周小川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6月版

二、经营权、管理权的完善

1.总行—分行之间的内部人控制。在当前的总行—分行关系中,较为普遍的是内部人控制问题。不顾成本、追求分支机构的膨胀(这一点和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在不动资产上住专的投资狂热相似)弱化了总行的控制力,强化了分行的内部人控制。而政府对银行干部的选择和评价标准不会完全是经济绩效。非企业式的人事控制制度不会带来有效的治理结构。(青木昌彦,钱颖一,《转轨经济的公司治理结构》如果分行经理因为地方政府利益而违规受到总行的制裁,地方政府将以各种形式予以补偿。需要意识到的是:银行法人财产权与经营主体资格的取得是对银行法人终极财产权与终极所有权主体分化和相对独立化,而不是将所有权由国家所有变为企业集体所有的“行长负责制”。所以,我们需要完善贷款的评定制度,消除内部人控制。我们所推荐的具体措施是:一方面,设定合理的管理机制,使分行逐步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性投资安排脱离,而加强其与总行的联系;另一方面,在清理、评估、分类、重组、包装上市、拍卖出售、盘活存量的过程中该“额度特评制”为“标准资格制”,建立对代理人的监督制度避免过去的“行长负责制”所带来的职权滥用的现象。

2.增加不良贷款的透明度。银行投资者要监督银行,必须获得信息,而由于信息不对称,银行不愿公布自己的“商业秘密”,而投资者(包括一大部分储户)也不能强迫或者说在现有的制度下缺乏动力去支付一定的成本以得到必要的信息。行业信息屏蔽已成为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来源。所以这就需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在亚洲金融风暴当中,韩国、日本的许多金融机构掩盖了大量不良资产,直到出现了严重的支付危机时监管当局才发现问题,但是已经无可挽救了。我国中央银行的知情权、金融机构报表的质量、统计制度等方面都不如韩国和日本。各类金融机构做假账、说假话的现象相当普遍。从表面看来国有银行的各项指标都不错,但是各级金融机构的谎言掩盖了系统性风险。幸亏我们的金融系统还有较高的资本流动性,否则危机随时可能爆发。巴塞尔委员会推出《有效监管的核心原则》明确地规定了监管的信息要求,指出信息披露是有效监管的必要条件,同时成立了专门委员会探讨有关信息披露问题。所有这些信息在五个层次开展披露。第一个层次是在各家银行分系统之内(如工商银行系统之内)的披露,由内部监管者代表出资人的利益掌握关键信息;第二个层次是各银行分系统向中央银行的信息披露,中央银行代表存款人的利益和国家利益掌握关键信息;第三个层次是信息在各银行分系统之间的披露,由各系统关键人掌握有关市场竞争信息:第四个层次是中央银行代表银行系统向国内外披露信息,这包括对国内市场的披露和国际市场的披露;第五个层次是各银行系统面向市场的信息披露,即通过市场选择的压力达到披露信息的目的。从信息流动的方向看,这是一个多维披露过程。披露不仅是自下而上的信息报告,而且应包括从上而下的信息反馈:不仅包括分系统内部的直线传递,而且包括分系统之间的横向交流;不仅包括监管对象的信息报告,而且包括监管当局对披露的监督,要求金融机构能够按照统一的会计准则,向监管当局报告真实数据。这里所说的真实不仅是账面上的,而且关键的是披露“实账”。比如中国建设银行前年上半年所报利润已达45.4亿元,而全年总利润却只有52亿元。探究个中原因,主要是各行大幅度提高了呆账准备金及冲减呆账所致。如建行前年应提呆账准备金和核销呆账177.1亿元,冲减存量未核销就收利息55.7亿元。消化各类案件和挂账损失12.4亿元,全行主动消化历史包袱因素245亿元。

3.在经营权上的激励机制。我国目前的银行工资和补助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工资和报酬明显高于社会平均水平,从无形中增加了银行经营的人工成本,分配中存在较多的平均主义。收入分配和人力资源管理体制上并未完全从传统的行政事业模式中转变过来,优胜劣汰、奖优罚劣、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能多能少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国有商业银行基层行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的进一步提高。针对目前对根据客户的不同提出的“二八”式的区分,我们在银行的经理和员工的激励制度上也需要区别对待。对客户经理实行等级制管理。根据其素质高低、业绩大小确立等级,并相应体现工资和待遇上的级别差距,如对不同档次的客户经理在一定时期内的业绩拉开个人收入的差距,将综合柜柜员的待遇与普通柜员拉开档次,激励员工学习多种技能,争作综合柜员,建立客户满意评测系统。

4.在监管上的人事制度的改革。鲁迪,多恩布什在谈到中国银行业监管制度上的人事制度的改革是说:成功的监督人员队伍、丰厚的薪金、政治的独立性、独立的身份,甚至某种程度的不受法律的处分的豁免权都是必要的;依靠年轻的新人,尽管他们缺乏经验,但是这样做可以保证他们与银行界没有过于复杂的关系,而且,就缺乏经验而言,并非一筹莫展,只要他们在大学受过良好的教育,在某些跨国银行工作几年。(见《国外专家谈中国经济问题》,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7月版)事实上,人事制度的改革数年前已经在某些国有银行的分行展开了。1990年,人行深圳分行稽核人员素质的改革办法中就提到要以高等院校选拔、在社会中公开招考的聘任制度为主。我们重提改革人事制度的原因是在目前的国有银行中仍然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没有进行或者说只是做了不彻底的人事制度上的改革。在人事制度的改革上,我们强调独立性,即由原来的外部控制转为现在的内部控制和中介机构的结合。需要由原来的机关式政府监管转为更具效率的市场惩戒。市场惩戒的主体是具备专业人才和技术手段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市场评级机构以及共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他们可以深入了解、分析银行的各方面信息,可以比较客观地对银行的偿债能力、财务实力作出评价,并向公众公布最终的结果。

5、在法制环境上的完善。首先是立法上的健全。在处理不良贷款时,各国大多有相关的立法。比如波兰的《企业银行重组法》《银行与企业法》,德国为托管局融资指定了《托管举债法》等等。我国不良资产从剥离到资产证券化,每一个环节涉及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本应得到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支持:如债权债务合理转移问题、债转股时资产管理公司将债券转为股本的合法性等。立法上的不健全为不良资产的处理增加了阻力,有的操作甚至和先行法律矛盾。我们急需从担保、证券、企业角度订立相关法律。其次是从执法角度说:从银行贷款起诉案的结案率看,执行难的问题十分突出,这有地方政府干预,也有企业恶意逃废,而从最终的结果上看执法缺乏力度造成银行“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尴尬局面。

上述两点主要从产权、经营权和管理权的角度简要地讨论了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和可能采取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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