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生活发展指数测试体系”解读与排名--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民生标准的思考_居民收入论文

中国人民生活发展指数检测体系阐释与排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民生标准考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小康社会论文,中国论文,人民生活论文,民生论文,指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揭示当代中国社会改革开放数十年发生的巨大变化,GDP总量全球第二在于宏观层面,微观层面人民生活的变化或许更加深刻。上世纪末期,面向2000年“基本建成小康社会”目标,邓小平同志提出以人均产值1000美元作为标志,后修正为800美元。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步步深入,特别是中共十六大、十七大以来,以人为本、以民生为本越来越深入人心,政界、学界和全社会都意识到“GDP标准”的缺陷,以民生发展衡量政绩成为基本共识。考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的实际成效,更有必要深入人民生活方方面面进行细致入微的检测。

      一、检测体系建构与指标系统设计

      (一)主系统检测指标及其权重演算

      民生发展检测应置于相应经济、财政背景之下,尽可能建立并检验一应相关性,尤其是长期存在的城乡比和地区差,测算各方面协调性、均衡性的现实差距和预期目标。“中国人民生活发展指数检测体系”指标系统见表1。

      早在多年以前“文化消费需求景气评价”伊始,本项研究首创城乡比倒数权衡测算,独创整个地区差指标及其演算方法,用于检测中国社会结构中城乡、区域之间的“非均衡性”发展差距。“中国人民生活发展指数检测体系”阐释就从城乡比、地区差开始。同时,调用后台数据库演算功能,实际检测各项指标的历年变化动态,证实其设计依据和实际功用。

      1.城乡比指标

      所谓“城乡比”是较早出现的城乡间差异衡量演算,取城镇人均值与乡村人均值的倍差值(乡村人均值=1)。本项研究以此倍差值的倒数(1/N,N=城乡比,若城乡无差距亦即1/N=1)作为无差距理想值的权衡指数,检测城乡比的存否及其历年大小增减变化。

      产值数据不分城乡,城乡比检测集中于民生数据当中。2000-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与乡村居民之间收入历年增长相关系数为0.7255,即在72.55%程度上同步增长,呈较弱正相关,居民收入人均值城乡比从2.7869扩大至3.0301;全国城镇居民与乡村居民之间积蓄历年增长相关系数为0.5508,即在55.08%程度上同步增长,呈很弱正相关,居民积蓄人均值城乡比从2.1978扩大至3.9343。

      

      同期,全国城镇居民与乡村居民之间总消费历年增长相关系数为0.5012,即在50.12%程度上同步增长,呈很弱正相关,居民总消费人均值城乡比从2.9926缩小至2.7202;全国城镇居民与乡村居民之间物质生活消费历年增长相关系数为0.8099,即在80.99%程度上同步增长,呈稍强正相关,居民物质生活消费人均值城乡比从2.7183缩小至2.4534;全国城镇居民与乡村居民之间非物生活消费历年增长相关系数为0.1810,即在18.10%程度上同步增长,呈极弱正相关,居民非物生活消费人均值城乡比从3.8093缩小至3.3068。

      这些数据分析表明,全国城镇与乡村之间人民生活发展的同步性较弱以至极弱。在居民财富收益增长方面,城乡差距持续扩大;在居民消费需求增长方面,城乡差距有所缩小。

      2.地区差指标

      所谓“地区差”则是本项研究类比于“城乡比”精心设计的地区间差异衡量演算,但演算方法却复杂得多:以全国人均值为基准值1来衡量,(1)高于全国人均值的各地取其人均值与全国人均值的倍差值,(2)低于全国人均值的各地取全国人均值与其人均值的倍差值,二者相通演算即其与全国人均值的绝对偏差值(不论正负)加基准值1,(3)全国及四大区域地区差取相应省域绝对偏差值的平均值加基准值1。同样以其倒数(1/N,N=地区差,若地区无差距亦即1/N=1)作为无差距理想值的权衡指数,检测地区差的存否及其历年大小增减变化。

      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民生改善密切相关,检测产值人均值地区差历年变化与各类民生数据人均值地区差历年变化之间的相关系数,可以准确反映出这一点。

      2000-2013年,全国产值人均值地区差从1.4944缩小至1.3646,与城乡居民收入之间历年地区差相关系数为0.9699,即在96.99%程度上同步变化;与居民总消费之间历年地区差相关系数为0.9672,即在96.72%程度上同步变化;与居民物质生活消费之间历年地区差相关系数为0.8920,即在89.20%程度上同步变化;与居民非物生活消费之间历年地区差相关系数为0.9261,即在92.61%程度上同步变化;与居民积蓄之间历年地区差相关系数为0.8383,即在83.83%程度上同步变化。

      与之相应,全国居民收入人均值地区差从1.3606缩小至1.3043,与总消费之间历年地区差相关系数为0.9854,即在98.54%程度上同步变化;与物质生活消费之间历年地区差相关系数为0.9303,即在93.03%程度上同步变化;与非物生活消费之间历年地区差相关系数为0.8968,即在89.68%程度上同步变化;与积蓄之间历年地区差相关系数为0.9047,即在90.47%程度上同步变化。

      这一系列的数据分析表明,全国经济发展与民生增进已经在缩小地区差距方面取得了坚实的进展。然而,在争取缩小城乡差距方面,情况却不容全面乐观。

      3.相关性比值指标

      (1)居民收入比:指国民总收入中城乡居民劳动所得部分,这是“人民生活”统计的基础性数据。国民总收入为国内生产总值与国外净要素收入之和,鉴于国外净要素收入占比极低,近一些年甚至出现负值,故以产值作为国民总收入极度近似值进行演算。2000年全国居民收入比为46.87%,2013年全国居民收入比下降至44.13%,居民收入增长滞后于产值增长。这就是国家“十二五”规划强调“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并将此列为“约束性指标”的真实背景。

      (2)收入对比度(自设相关性比值统一用“度”,以示区别):指居民收入与财政收入之间的相关性比值。居民收入增长不仅存在与产值增长相比的绝对滞后,而且存在与财政收入增长相比的相对滞后,而后一方面更为严重。这是一种可双向对应检测的关系比值。基于财政收入演算,2000年全国(财政)收入对比度为28.81%,即为居民收入的28.81%;2013年全国(财政)收入对比度上升至51.47%,即为居民收入的51.47%。这意味着,居民收入增长更加明显地滞后于财政收入增长。

      (3)民生富裕度:指城乡居民积蓄与产值的关系比值,即社会总财富中分配到“居民部门”而又未用于“必需开支”的剩余部分所占比例,用以体现人民生活相对于社会总财富增长的富裕程度。2000年全国民生富裕度为10.58%,2013年全国民生富裕度上升至13.87%。这意味着,城乡居民可以自由支配的余钱增长显著。但是,下一项关系比值又揭示出事情的另外一个方面。

      (4)富足对比度:指城乡居民积蓄与各级财政收入的关系比值,即“民富”之余钱与“国富”之官帑的相对比例关系,用以体现人民生活富足程度与各级财政丰盈程度的对比。2000年全国富足对比度为78.36%,2013年全国富足对比度下降至61.05%。这意味着,各级财政所体现的“国富”增长速度明显高于“民富”增长速度。

      (5)居民积蓄率:由“居民储蓄率”延伸而来,指城乡居民收入中用于满足消费需求之后的剩余部分所占收入的比例关系值,不限于且包含存入银行的“储蓄”。2000年全国居民积蓄率为22.57%,2013年全国居民积蓄率上升至31.42%。有必要澄清,居民积蓄率并非越高越好。相对于居民收入,积蓄率高意味着富足余钱增多;然而相对于居民消费,积蓄率高却意味着消费需求受到抑制。当今中国社会的高储蓄率由反面印证,经济发展长期面临国内居民消费不足的困扰。

      (6)积蓄对消费抑制度:指城乡居民积蓄与居民消费的关系比值,以此检验居民积蓄增长对于居民消费增长的抑制作用大小,居民积蓄高增长必然抑制居民消费正常增长。2000年全国居民积蓄对消费抑制度为29.15%,2014年全国居民积蓄对消费抑制度上升至45.82%。这意味着,全国居民积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居民消费增长速度,如果二者相互制衡、同步增长才是“合理”的,那么此处检测出来的变异差距正揭示了积蓄过高增长对于消费增长的直接抑制作用。

      (7)物质生活消费综合比重:指城乡居民物质生活消费合计数值占总消费的比重,这一项分析由恩格尔系数放大而来。原始的恩格尔定律、恩格尔系数以食品消费为必需消费,仅仅适用于解决温饱的“基本小康”检测,本项研究放大至全部物质生活消费检测。2000年全国居民物质生活消费比重为70.59%,2013年全国居民物质生活消费比重下降至63.65%。城乡居民物质生活消费在总消费中所占比重持续降低,这就为社会生活交往消费、精神文化生活消费留出更大的余地。

      (8)非物生活消费综合比重:指城乡居民非物生活消费合计数值占总消费的比重,这一项分析由恩格尔系数延展而来。沿用恩格尔定律检测“全面小康”远远不够,譬如移动电话通信消费已成为国民极普遍必需消费,本项研究延展至全部非物生活消费检测。2000年全国居民非物生活消费比重为29.41%,2013年全国居民非物生活消费比重上升至36.35%。城乡居民非物生活消费在总消费中所占比重持续提升,这就是中国人民生活切实进入“全面小康”阶段的深刻而具体的体现。

      4.负相关性特殊检测

      在“中国文化消费需求景气评价”中,本项研究发现并揭示出全国及绝大部分省域城乡居民文化消费需求增长的“积蓄负相关效应”。本项检测特地展开有针对性的“积蓄负相关性”检验。

      2000-2013年,全国居民非物生活消费与积蓄之间历年增长相关系数为负值0.6963,即在69.63%程度上逆向对应,呈现很强负相关关系,“积蓄负相关效应”明显成立。这就是说,全国城乡居民非物生活消费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仍受到积蓄增长的反向牵制,否则增长得更快、更高。

      与此相对应,全国居民非物生活消费与产值之间历年增长相关系数为负值0.2937,呈较弱负相关;与居民收入之间历年增长相关系数为负值0.3396,呈较弱负相关;与居民总消费之间历年增长相关系数为0.0419,呈极弱正相关。这就是说,全国产值增长、居民收入增长对于非物生活消费增长仅有较弱影响,而居民总消费增长几乎未生产应有影响。

      所有这几点分析结果叠加在一起,全国城乡居民非物生活消费增长的“积蓄负相关效应”与全国城乡居民文化消费增长的“积蓄负相关效应”出奇相似!其实也不用奇怪,非物生活消费当中本身就包含着文化消费。

      (二)总消费子系统检测指标及其权重演算

      总消费子系统同时亦为自成一体的“中国人民生活消费需求景气评价体系”,见表2。

      

      1.增长相关系数检测

      2000年以来13年间,居民收入与产值之间历年增长相关系数为0.7798,即居民收入仅在77.98%程度上随之增长;居民总消费与产值之间历年增长相关系数为0.7131,即居民总消费仅在71.31%程度上随之增长。全国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滞后于产值增长,居民总消费增长也滞后于产值增长。

      同时,居民收入与财政收入之间历年增长相关系数为0.6032,即居民收入仅在60.32%程度上随之增长;居民积蓄与财政收入之间历年增长相关系数为0.6369,即居民积蓄仅在63.69%程度上随之增长;居民总消费与财政支出之间历年增长相关系数为0.7131,即居民总消费仅在71.31%程度上随之增长。全国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滞后于财政收入增长,居民积蓄增长也滞后于财政收入增长,居民总消费增长则滞后于财政支出增长。居民收入和居民积蓄同属民众财富收益,当与财政收入对应;居民总消费自然与财政支出对应。这样的对应分析出于本项研究别出心裁的独特设计。

      不难看到,与全国经济、财政背景相比,民生领域各项数据的增长变化并非一片乐观。这样一种分析检测模式运用于各个省域,各地之间不同经济、财政背景下民生发展的高下长短必定能够十分清晰地检验出来。

      2.消费结构变化检测

      再深入展开民生领域数据分析。居民物质生活消费分类检测:2000年以来衣着消费增长最高,年均增长13.94%,高于总消费年均增长1.15个百分点;居住消费增长次之,年均增长12.64%,低于总消费年均增长0.15个百分点;家庭设备用品消费增长再次,年均增长11.97%,低于总消费年均增长0.82个百分点;食品消费增长最低,年均增长11.19%,低于总消费年均增长1.60个百分点。

      很明显,2000年以来食品消费增长持续低于总消费增长,意味着恩格尔系数(食品消费占总消费比重)不断降低。衣着消费不再以御寒保暖为主要功能,而转向追求新颖时尚、个性品位等。另外,居住消费、家庭设备用品消费应当包含着自有住房、私家汽车这样的当今“家庭大件”。中国人民生活早已从解决温饱向物质生活消费全面丰富、提升质量转变。

      居民非物生活消费分类检测:2000年以来交通通信消费增长最高,年均增长19.20%,高于总消费年均增长6.41个百分点;医疗保健消费增长次之,年均增长14.17%,高于总消费年均增长1.38个百分点;文教娱乐消费增长再次,年均增长12.32%,低于总消费年均增长0.47个百分点;其他消费增长最低,年均增长11.00%,低于总消费年均增长1.79个百分点。

      至此发现全国人民生活已经发生的一些变化动向。交通通信消费成为非物生活消费以至总消费中增长最快部分,不难在生活现实里找到依据:每年上亿人次出境旅游,数亿人次国内旅游;电话通讯已成为国民必需消费,手机及移动网络更是国内海量人群之“必备”。医疗保健消费增长迅速也不难理解,健康实在是人们的“共同价值观”。唯独文教娱乐消费增长不力让人困惑,或许国人从满足温饱需求,到物质生活消费全面提升,再到注重社会生活交往需求,最后到追求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尚有“更上一层楼”的余地。目前国民消费需求的“热点”转移至“社会生活交往”层面,这一点也许已能够确定。

      3.相关性比值指标

      (1)居民消费率:指城乡居民消费与产值的比例关系值,这无疑是国内居民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关键性数据。2000年全国居民消费率为36.29%,2013年全国居民消费率下降至30.26%。这意味着,居民消费增长滞后于产值增长,而且滞后程度甚于居民收入增长的滞后程度(对比上节)。这就是国家多年以来十分注重“拉动内需,扩大消费,改善民生”的真实背景,这不仅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短期对策,而且应当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长期国策。

      (2)支出对比度:指居民消费与财政支出之间的相关性比值。居民消费增长不仅存在与产值增长相比的绝对滞后,而且存在与财政支出增长相比的相对滞后,而后一方面也更为严重。这也是一种可双向对应检测的关系比值。基于财政支出演算,2000年全国(财政)支出对比度为44.12%,即为居民消费的44.12%;2013年全国(财政)支出对比度上升至81.44%,即为居民消费的81.44%。这意味着,居民消费增长更加明显地滞后于财政支出增长。

      (3)居民消费比:指城乡居民消费占居民收入的比例关系值。民生消费需求升降体现人民生活质量水平,额外剩余部分大小又体现人民生活富余程度。2000年全国居民消费比为77.43%,2013年全国居民消费比下降至68.58%。本来居民收入增长已滞后于产值增长,居民消费增长又滞后于居民收入增长,这意味着居民消费率的降低态势甚于居民收入比的降低态势,居民消费增长不力的问题比居民收入增长不力的问题更加严峻。

      (4)分类项消费比重:实际上,仅从这里就可以看出中国人民生活发生深刻变化的一些端倪。2000-2013年,全国居民食品消费从42.94%下降至35.67%,比重仍旧最高;交通通信消费从7.02%上升至14.41%,比重由第6位升至第2位;居住消费从12.07%下降至11.87%,比重由第2位降至第3位;文教娱乐消费从12.04%下降至11.41%,比重由第3位降至第4位;衣着消费从8.40%上升至9.59%,比重由第4位降至第5位;医疗保健消费从5.94%上升至6.96%,比重由第7位升至第6位;家庭设备用品消费从7.18%下降至6.52%,比重由第5位降至第7位;其他消费从4.41%下降至3.58%,比重仍旧最低。

      (5)为使“人民生活发展指数”五个子系统相对自足完成相关性分析,各自得出专项测算指数,本项检测体系设置了特定反向检测:居民收入反检消费比、反检积蓄率,居民消费反检积蓄对消费抑制度。这些反检比值亦可简化为对应比值的倒数演算百分值,不必再予过多解释。

      (6)居民消费各级分类项,包括表1里物质生活消费合计、非物生活消费合计,表2里物质生活和非物生活分类各四个单项消费,相关性比值由总消费相关性比值类推,无需逐一阐释。对照总消费比值唯一不同之点在于,另设一类占总消费比重值,文中解说均已具体涉及。

      4.负相关性特殊检测

      到此继续展开积蓄负相关性检测,具体深入到居民非物生活消费的各个类别。2000-2013年,全国居民积蓄与交通通信消费之间历年增长相关系数为负值0.7392,即在73.92%程度上逆向对应,呈现极强负相关关系,“积蓄负相关效应”明显成立;与医疗保健消费之间历年增长相关系数为负值0.6967,即在69.67%程度上逆向对应,呈现很强负相关关系,“积蓄负相关效应”明显成立;与文教娱乐消费之间历年增长相关系数为负值0.3556,即在35.56%程度上逆向对应,呈现稍强负相关关系,“积蓄负相关效应”不甚明显。

      可以想见,一方面,人民生活消费已经到了注重“社会生活交往”需求阶段,旺盛的消费需求必定要表现出来;另一方面,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制还不够完善,城乡居民为求“自我保障”的积蓄增长依然高居不下,这两个方面的“博弈”仍在持续之中。倘若没有所谓“积蓄负相关效应”,或者这一负相关效应减弱,那么全国居民交通通信消费、医疗保健消费都会出现更高的增长,文教娱乐消费也会出现较高的增长。

      (三)检测指标系统的权重设置

      设计相关性比值检测存在“理论值”,譬如居民收入比、居民消费率,保持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实现居民消费增长拉动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比、居民消费率必须至少维持不降;设计城乡比、地区差检测存在“理想值”,最终应实现城乡、区域之间消除体制性、结构性差异,而历年增长波动的随机性差异在所难免。可是,权重设置只能取经验值,成为量化分析评价的一道“难题”,最后综合演算的通约性、合理性在较大程度上取决于此。

      本项研究近十年来历经“文化消费需求景气评价”、“文化产业供需协调检测”和“公共文化投入增长测评”屡次设计与实施,积累了丰富经验。2014年年中“人民生活发展指数检测”演算数据库成型,使用2012年、2013年数据测试一年有余,经无数次赋值微调才基本定型。以极其复杂的居民消费测算交叉检验,以总消费、物质生活消费、非物生活消费合计演算与分类演算相互印证,全国及绝大部分省域指数及其排行极为贴近,仅有极个别省域由于某类数据特异性增长出现局部偏差。

      本项检测体系独出心裁的以上构思设计运用于各省域分析,各地不同经济、财政背景下人民生活在社会财富的收益分配、积蓄富余方面孰高孰低,在消费需求增长、消费结构升级、消费层次提升方面孰上孰下,其间的绝对比较和相对比较都能够做到通约测算。

      这样一种检测突破了以往人文研究的“非精密科学”方法局限,实现数理抽象量化分析的客观检测,做到演算的通约性和结果的可比性,可供重复运算检验。分析测算基于国家统计局正式出版公布的统计数据及专门设计的演算数据库,基本上具备了类似于理工科实验检测的科学性、客观性、模式化、规范化、标准化条件。

      二、“全面小康”进程人民生活指数排行

      2013年数据为国家统计局目前已经公布的最新年度数据,2014年数据需到2015年接近年底《中国统计年鉴2015年》出版才予以公布。2013年全国及各地人民生活主要数据演算分析及人民生活发展指数检测排行见表3。

      2013年,全国城乡居民收入人均值为18494.60元。9个省域居民收入人均值高于全国人均值,22个省域居民收入人均值低于全国人均值。其中,上海城乡居民收入人均值最高,为41292.56元,高达全国人均值的223.27%;西藏城乡居民收入人均值最低,为9701.92元,低至全国人均值的52.46%。

      

      全国城乡居民收入人均值地区差为1.3043,即31个省域人均值与全国人均值的绝对偏差平均值为30.43%。20个省域居民收入人均值地区差小于全国地区差;11个省域居民收入人均值地区差大于全国地区差。其中,内蒙古人均值地区差1.0031为最小值,即与全国人均值的绝对偏差仅为0.31%;上海人均值地区差2.2327为最大值,即与全国人均值的绝对偏差高达123.27%。

      全国居民收入人均值城乡比为3.0301,即全国城镇人均值为乡村人均值的303.01%,其间倍差为3.03。22个省域居民收入人均值城乡比小于全国城乡比,9个省域居民收入人均值城乡比大于全国城乡比。其中,黑龙江居民收入人均值城乡比2.0341为最小值,即城镇与乡村人均值的倍差仅为2.03;贵州居民收入人均值城乡比3.8033为最大值,即城镇与乡村人均值的倍差高达3.80。

      同时,全国城乡居民消费人均值为12683.24元。10个省域居民消费人均值高于全国人均值,21个省域居民消费人均值低于全国人均值。其中,上海城乡居民消费人均值最高,为26686.55元,高达全国人均值的210.41%;西藏城乡居民消费人均值最低,为5585.49元,低至全国人均值的44.04%。

      全国城乡居民消费人均值地区差为1.2801,即31个省域人均值与全国人均值的绝对偏差平均值为28.01%。21个省域居民消费人均值地区差小于全国地区差,10个省域居民消费人均值地区差大于全国地区差。其中,重庆人均值地区差1.0034为最小值,即与全国人均值的绝对偏差仅为0.34%;上海人均值地区差2.1041为最大值,即与全国人均值的绝对偏差高达110.41%。

      全国居民消费人均值城乡比为2.7202,即全国城镇人均值为乡村人均值的272.02%,其间倍差为2.72。21个省域居民消费人均值城乡比小于全国城乡比,10个省域居民消费人均值城乡比大于全国城乡比。其中,北京居民消费人均值城乡比1.9386为最小值,即城镇与乡村人均值的倍差仅为1.94;西藏居民消费人均值城乡比3.4224为最大值,即城镇与乡村人均值的倍差高达3.42。

      综合居民收入、总消费、物质生活消费和非物生活消费、积蓄五大子系统各个类别演算指标(同时涉及产值和财政收入、支出等背景因素数据),即可得出全国及各地人民生活综合指数。

      2000-2013年纵向检测人民生活综合指数,全国为162.67,即设2000年为基数值100加以对比衡量,至2013年提升62.67%。西部为164.00提升最高,中部为161.27次之,东北为157.89再次,东部为157.06较低,反映了国家努力缩小全国民生发展区域差距的成效。11个省域此项指数高于全国指数,民生发展提升速度高于全国平均速度;20个省域此项指数低于全国指数,民生发展提升速度低于全国平均速度。其中,西藏此项指数207.81为最高值,即指数提升高达107.81%;广东此项指数146.40为最低值,即指数提升仅为46.40%。

      2013年度横向检测人民生活综合指数,全国为81.50,即设各类人均值城乡、地区无差距为理想值100加以比较衡量,全国总体尚存差距18.50个点。东部为86.19最高,东北为85.43次之,中部为82.55再次,西部为78.26较低,体现了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差异。21个省域此项指数高于全国指数,民生发展状况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0个省域此项指数低于全国指数,民生发展状况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上海此项指数96.96为最高值,高于全国总体指数15.46个点;甘肃此项指数73.39为最低值,低于全国总体指数8.11个点。

      现有增长关系格局存在经济增长与民生发展不够协调的问题,存在城乡、区域间民生发展不够均衡的问题,维持现有格局既有增长关系并非应然选择。假定全国及各地实现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实现居民消费需求持续拉动经济增长,实现各类民生数据城乡差距不再扩大以至消除,人民生活发展指数将更加明显提升,各地排行也将发生变化,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最后攻坚起到“倒计时”预测提示作用。

      三、“全面小康”目标年应然测算和理想测算

      (一)保持居民收入比、消费率及最小城乡差距应然测算

      实现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居民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目标,必须保持居民收入比、居民消费率不再下降,后者分解亦即保持居民收入比基础上再保持居民消费比(总消费中又包含物质消费比重降低而非物消费比重提升态势)。同时,即便暂时难以消除民生发展各方面的城乡差距,也有必要控制城乡差距不至扩大。据此,取各地当前居民收入比、消费比(包括对应的居民积蓄率)及各地历年最小城乡比,假定推演2020年居民收入、消费(包括物质生活消费与非物生活消费之分、收入与消费之差积蓄)诸方面“应然增长”动向,亦即协调增长“应有目标”,预测全国及各地人民生活主要数据及人民生活发展指数见表4。

      假定保持居民收入比及收入最小城乡比测算,2020年全国城乡居民收入人均值应为45739.73元。13个省域居民收入人均值应高于全国人均值,18个省域居民收入人均值应低于全国人均值。其中,北京城乡居民收入人均值最高,应为75863.11元,高达全国人均值的165.86%;西藏城乡居民收入人均值最低,应为24656.54元,低至全国人均值的53.91%。

      

      全国城乡居民收入人均值地区差应为1.2440,即31个省域人均值与全国人均值的绝对偏差平均值为24.40%。20个省域居民收入人均值地区差应小于全国地区差,11个省域居民收入人均值地区差应大于全国地区差。其中,湖北人均值地区差1.0076应为最小值,即与全国人均值的绝对偏差仅为0.76%,北京人均值地区差1.6586应为最大值,即与全国人均值的绝对偏差高达65.86%。

      全国居民收入人均值城乡比应为2.7869,即全国城镇人均值为乡村人均值的278.69%,其间倍差为2.79。23个省域居民收入人均值城乡比应小于全国城乡比,8个省域居民收入人均值城乡比应大于全国城乡比。其中,江苏居民收入人均值城乡比1.8915应为最小值,即城镇与乡村人均值的倍差仅为1.89;贵州居民收入人均值城乡比3.7275应为最大值,即城镇与乡村人均值的倍差高达3.73。

      同样假定保持居民消费率及消费最小城乡比测算,2020年全国城乡居民消费人均值应为31367.42元。15个省域居民消费人均值应高于全国人均值,16个省域居民消费人均值应低于全国人均值。其中,北京城乡居民消费人均值最高,应为49884.15元,高达全国人均值的159.03%;西藏城乡居民消费人均值最低,应为14195.00元,低至全国人均值的45.25%。

      全国城乡居民消费人均值地区差应为1.2353,即31个省域人均值与全国人均值的绝对偏差平均值为23.53%。20个省域居民消费人均值地区差应小于全国地区差,11个省域居民消费人均值地区差应大于全国地区差。其中,湖北人均值地区差1.0177应为最小值,即与全国人均值的绝对偏差仅为1.77%;北京人均值地区差1.5903应为最大值,即与全国人均值的绝对偏差高达59.03%。

      全国居民消费人均值城乡比应为2.5839,即全国城镇人均值为乡村人均值的258.39%,其间倍差为2.58。23个省域居民消费人均值城乡比应小于全国城乡比,8个省域居民消费人均值城乡比应大于全国城乡比。其中,北京居民消费人均值城乡比1.6981应为最小值,即城镇与乡村人均值的倍差仅为1.70;广东居民消费人均值城乡比2.8211应为最大值,即城镇与乡村人均值的倍差高达2.82。

      综合居民收入、总消费、物质生活消费(相应保持比重降低态势及最小城乡比)和非物生活消费(相应保持比重提升态势及最小城乡比)、积蓄(相应保持积蓄率不再上升及最小城乡比)五大子系统各个类别演算指标,即可得出全国及各地人民生活综合指数。

      2013-2020年纵向检测人民生活综合指数,全国应为126.42,即设2013年为基数值100加以对比衡量,至2020年达到假定目标需提升26.42%。东北应为123.16差距较小,东部应为126.93次之,中部应为132.06再次,西部应为134.41差距最大。9个省域此项指数应低于全国指数,假定目标差距小于全国总体差距;22个省域此项指数应高于全国指数,假定目标差距大于全国总体差距。其中,黑龙江此项指数117.15应为最低值,即达到假定增长测算目标的差距最小;青海此项指数183.99应为最高值,即达到假定增长测算目标的差距最大。

      2020年度横向检测人民生活综合指数,全国应为83.41,即设各类人均值城乡、地区无差距为理想值100加以比较衡量,全国总体尚存差距16.59个点。东部应为88.40最高,中部应为87.55次之,东北应为86.24再次,西部应为83.78较低。四大区域民生指数较为接近,地区性差异排序部分失去意义。27个省域此项指数应高于全国指数,假定目标下民生发展状况高于全国平均水平;4个省域此项指数应低于全国指数,假定目标下民生发展状况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内蒙古此项指数95.08应为最高值,高于全国总体指数11.67个点;云南此项指数78.14应为最低值,低于全国总体指数5.27个点。

      全国及绝大部分省域(不排除极少数省域例外)这两项“应有目标”叠加测算结果,城乡居民收入、消费人均值大幅提升,城乡比缩小,地区差随之缩小。特别应当看到,各地民生综合指数不仅普遍提升,而且相互接近,在四大区域之间尤为明显。

      (二)全面弥合人民生活发展城乡差距理想测算

      城乡差距、地区差距系全国各地人民生活发展“非均衡性”的最主要成因,假定各地同步弥合居民收入、消费(包括物质生活消费与非物生活消费之分、收入与消费之差积蓄)城乡差距进行测算,可以检测最终消除城乡差距的实际距离。据此假定推演2020年“理想增长”动向,亦即均衡发展“理想目标”,预测全国及各地人民生活主要数据及人民生活发展指数见表5。

      

      假定弥合居民收入城乡比测算,2020年全国城乡居民收入人均值应为59063.09元。10个省域居民收入人均值应高于全国人均值,21个省域居民收入人均值应低于全国人均值。其中,上海城乡居民收入人均值最高,应为89246.48元,高达全国人均值的151.10%;西藏城乡居民收入人均值最低,应为34157.50元,低至全国人均值的57.83%。

      全国城乡居民收入人均值地区差应为1.2068,即31个省域人均值与全国人均值的绝对偏差平均值为20.68%。19个省域居民收入人均值地区差应小于全国地区差,12个省域居民收入人均值地区差应大于全国地区差。其中,辽宁人均值地区差1.0049应为最小值,即与全国人均值的绝对偏差仅为0.49%;上海人均值地区差1.5110应为最大值,即与全国人均值的绝对偏差高达51.10%。

      同样假定弥合居民消费城乡比测算,2020年全国城乡居民消费人均值应为36747.64元。9个省域居民消费人均值应高于全国人均值,22个省域居民消费人均值应低于全国人均值。其中,上海城乡居民消费人均值最高,应为52704.40元,高达全国人均值的143.42%;西藏城乡居民消费人均值最低,应为18711.39元,低至全国人均值的50.92%。

      全国城乡居民消费人均值地区差应为1.2025,即31个省域人均值与全国人均值的绝对偏差平均值为20.25%。17个省域居民消费人均值地区差应小于全国地区差,14个省域居民消费人均值地区差应大于全国地区差。其中,陕西人均值地区差1.0554应为最小值,即与全国人均值的绝对偏差仅为5.54%;西藏人均值地区差1.4908应为最大值,即与全国人均值的绝对偏差高达49.08%。

      综合居民收入、总消费、物质生活消费和非物生活消费、积蓄(后三者同样同步弥合城乡比)五大子系统各个类别演算指标,即可得出全国及各地人民生活综合指数。

      2013-2020年纵向检测人民生活综合指数,全国应为181.84,即设2013年为基数值100加以对比衡量,至2020年达到假定目标需提升81.84%。东北应为157.11差距较小,东部应为168.67次之,中部应为175.14再次,西部应为195.11差距最大。22个省域此项指数应低于全国指数,假定目标差距小于全国总体差距;9个省域此项指数应高于全国指数,假定目标差距大于全国总体差距。其中,黑龙江此项指数145.20应为最低值,即达到假定增长测算目标的差距最小;青海此项指数347.70应为最高值,即达到假定增长测算目标的差距最大。

      2020年度横向检测人民生活综合指数,全国应为96.82,即设各类人均值城乡、地区无差距为理想值100加以比较衡量,全国总体仅存差距3.18个点。东部应为97.37最高,中部应为96.66次之,西部应为95.61再次,东北应为94.14稍低。四大区域民生指数极其接近,地区性差异排序近于失去意义。11个省域此项指数应高于全国指数,假定目标下民生发展状况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个省域此项指数应低于全国指数,假定目标下民生发展状况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山东此项指数99.19应为最高值,高于全国总体指数2.37个点;黑龙江此项指数90.14应为最低值,低于全国总体指数6.68个点。

      此项测算假定国家现行统计制度中“人民生活”各类人均值城乡比全面消除,这一“理想目标”检测结果可见,城乡居民收入、消费总量、人均值大幅提升,地区差显著缩小,由此可知正是既有城乡差距加大地区差距。弥合社会体制和生活现实中的城乡鸿沟,或许是消除中国社会结构“非均衡性”最后也最难的攻坚战,期待能够在共和国百年之前实现。不言而喻,这不仅仅是民生话题,而且也是宪政法理意义上的社会公平正义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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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生活发展指数测试体系”解读与排名--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民生标准的思考_居民收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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