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财经大学,山西省 太原市 030000)
——对《商标法》第57条第2项“容易导致混淆”含义的解释。
《商标法》第57条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七种情形,其中,第2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增加了“容易导致混淆”的限定,明确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要件。本文主要分析新《商标法》57条第2项中“容易导致混淆”的含义。
一、“容易导致混淆”应符合商标侵权的基本特征
《商标法》57条规定的是商标侵权行为,即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客观性,即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事实;二、违法性,即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合法行为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三、过错性,即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四、关联性,即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是由违法行为造成的。一个行为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可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因此,“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作为商标侵权的一种情形也应当符合以上四个条件的要求,满足商标侵权客观性、违法性、过错性以及关联性的特征。
二、“容易导致混淆”不等同于相似性
在57条第2项出台之前,相似性曾一度被作为判断商标是否混淆的标准。而《商标法》第57条第2项出台以后,“容易造成混淆”则赋予了相似性新的含义,应当将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解释为商标侵权的两个独立的构成要件。商标近似或者相似性并不是混淆可能性的充分必要条件。单凭相似性并不能认定构成侵权,而不具有相似性也可能导致商标侵权的发生。根据现行《商标法》,“混淆可能性”是认定商标侵权的标准,既使不存在商标近似,只要能够初步证明诉争商标有可能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即可认定商标侵权。
三、“容易导致混淆”不等同于类似商品
适用《商标法》第57条第2项的正确逻辑是: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并不必然导致混淆。只有“容易导致混淆”时,才成立商标侵权行为。可见,此处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如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却并非容易导致混淆,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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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判定“容易导致混淆”需要关注的几个要素
判定商标侵权以是否会造成混淆为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充分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确定混淆的主体,通过对商标的相同或近似程度、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类似程度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一)混淆主体
在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中,混淆的主体是相关公众,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将相关公众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与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另一部分是与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包括生产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二)混淆类型
我国《商标法》中主要的混淆类型是来源混淆和关联关系混淆,即消费者将侵权人的商品或服务误认为是商标权人所提供,或误认为侵权人与商标权人之间存在赞助、许可等关联关系,使消费者误认为商标权人是侵权人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监督者和保证者。因此,在对我国《商标法》中的混淆可能性类型化时,可将其解释为来源混淆和关联关系混淆这两种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务中已经得到广泛认可的混淆类型。
(三)混淆程度
混淆的可能性,并不要求已经实际造成了混淆,而是仅要求极有可能造成混淆。具体而言,可以关注混淆的两个层面:第一,物理层面可能使一般公众混淆。这是指由于商品本身包装、商品贴附等情况,使得消费者在商品外观物理层面上可能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通常发生于封闭环境下的标识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充分考虑商品本身的属性。第二,心理层面可能使消费者发生混淆。这是指虽然行为主体在正常环境下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类似的商标,但由于消费者由于消费经验不足、注意力程度、个人教育水平和素质以及购物的复杂程度等因素而导致容易发生混淆。
五、“容易导致混淆”的含义
综上所述,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2项中的“容易导致混淆”,是判断商标侵权成立与否的重要标准,符合这一定义的混淆,才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根据这一标准,在进行商标侵权判断时,第一步要判断商标的相同或近似与商品的相同或类似,第二步是判断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如果商标和商品有一者不相同但近似或者类似,则只有同时具备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才构成商标侵权。如果商标和商品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或类似,则直接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再判断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
商标侵权的判定,是《商标法》研究的重要问题。引入“混淆可能性”,明确“容易导致混淆”的含义对于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太平.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关系[J].法学研究.2014(06)
[2]孟静,李潇湘.商标混淆可能性认定问题探析[J].法学杂志.2011(04)
[3]姚鹤徽.论商标侵权判定的混淆标准[J].法学家.2015(06)
作者简介:贺子芸(1992.01-),女,山西省吕梁市兴县人,学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论文作者:贺子芸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6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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