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临时工论文,基本养老保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研究中国社会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不管从哪个角度,都难以绕开临时工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原因是,在用工制度中,临时工是现实生活中长期的大量存在的普遍现象,且随着用工形式的多样化,临时工数量、规模都呈现迅速扩大的趋势。临时工的社会保险呼声强烈。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把临时工的社会保险排除在制度外,不但是漠视以农民工为主体的临时工根本利益的制度缺陷,也是造成社会分配不公的主要根源。无论从哪个意义上说,临时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都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一、什么是临时工
(一)临时工与使用期限长短没有关系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第41号令《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称,“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这就是说,临时工是指用工时间不超过一年的用工。这是从用工时间的长短来界定的。
然而,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临时工,远远突破了这个界定。即临时工不仅与使用期限长短无关,甚至与是否订立了劳动合同也无关。从用人单位的角度看,只要没有经政府劳动部门、人事部门办理了正式录用手续的,不是“在册”的,没有调入档案的,都是临时工。
(二)临时工与正式工的根本区别
1、用工制度不同。临时工招收,不需经过人事或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手续或备案手续,不调入档案或建立档案,多数人不订立劳动合同或被迫订立了不平等的合同。辞退时,可以随时决定,在解除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时,不经过法定的程序,也不作经济补偿。
2、工资待遇不同。凡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工资支付一般都是双轨制。
正式工的工资水平、工资支付,一般为本单位的工资方案所覆盖,都远在劳动法规定的标准之上。职工能够享受到本单位经济效益提高和发展的好处。临时工一般只能按照市场价位拿工资,部分临时工加班加点时只能拿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临时工的身份,决定了平时为用人单位创利,分配时享受不到除工资之外的任何利益。在北京实行计税工资的单位,每多一个临时工,每月就可增加计税成本工资960元,一年就是11520元。而他们自己能拿到手的工资每年只有4000元—8000元左右。
3、保险福利制度不同。临时工得不到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福利几乎为零。即使个别单位为临时工上了三项保险,但都是下限,与城镇正式工相比,是“缩水”的保险。
除了这三项不同外,还存在着不同的工时制度;不同的休息、休假权;不同的劳动保护制度;不同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等等。可以说,临时工受到了全方位的歧视待遇。
二、临时工的数量、规模、构成和分布
(一)各种形式的临时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高达50%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工资处的《北京市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查报告》显示:从被调查的349户非公有制企业的用工状况看,企业从业人员中属于企业正式城镇职工的只占50.46%。非正式职工占49.56%,而且来源复杂。如表一。
调查报告还显示:
1、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失业人员,约占非正式职工总数的4%[此百分比按2.05%÷(1-50.46%)计算,下同]。
2、农民工,约占临时工总数的62%。
3、外省市城镇人员,约占非正式职工总数的8%。
4、本市城镇存档人员,约占非正式职工总数的7%。
5、来源于其他单位的富余人员,约占非正式职工总数的9%。
6、离退休人员,约占非正式职工总数的5%
7、其他人员,约占非正式职工总数的5%
由于离退休人员正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单位富余人员正由原单位缴纳基本保险费,与其他的临时工有区别,故应排除在临时工之外。因此,具有临时工性质的人员,大致为非正式工的95%;职工总数的42%。
(二)在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中,农民工多达40%以上
在调查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是企业用工的主体,分别占职工总数的51.72%和42.96%,如表二。
(三)个别单位临时工比例高达80%以上
某养护公司84名职工,除4人为正式工外,80人均为常年性临时工。
某绿化公司,常年使用临时工200多人,而在编正式工只有17人。
(四)临时工不仅限于农民工,下岗职工、还有大量在用工单位初次参加工作的城镇人员
某高速公路加油站加油班长,城市户口,已在加油站当了多年的临时工。
某研究院直属幼儿园,40多名教养员中,有6名城镇教养员(幼儿教师)为常年性临时工。
某绿化公司一司机,复员军人,早巳转为城镇户口,但在这个单位已经当了三年多的临时工。
(五)临时工在公共部门同样普遍存在
表一: 各类非正式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资料来源: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工资处:《北京市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查报告》,2000年11月18日。
表二: 不同类型企业农民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经济类型职工总数
本市和外省市农民工比例
总计 45189 13791 30.52%
有限责任公司 12227 6324 51.72%
股份有限公司 4758 816
17.15%
私营企业公司 1620 696
42.96%
外商投资企业 265845955
22.40%
资料来源: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工资处:《北京市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查报告》,2000年11月18日。
在机关、学校、医院、行政性事业单位等公共事业部门,临时工普遍存在,使用临时工的岗位有服务性岗位,也有办公室文员、图书管理员、文印处理员以至主管岗位。
据对北京两所管理干部学院的观察,临时工约占职工总数的1/3左右。
据对某空军招待所的调查,临时工占职工总数的1/2多。
(六)临时工现象仍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由于目前政府提倡非正规就业或灵活就业,以致有关部门提出,非正规就业或灵活就业将成为今后就业的主渠道。还有学者预见:“今后中国就业的基本思路就是从正规到不正规。其含义是两个:一个是发展非正规部门;另一个是大量的正规部门,像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人民大学,创造一些临时性的非正规就业。”从一定意义上说,临时工又是非正规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典型形式之一。可以预计,今后临时工还将呈现继续扩大的趋势。
三、临时工不能得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状况
(一)城镇职工中尚有近20%的人不能得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见表三
(二)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不到10%,见表四
四、临时工社会保险不到位所产生的诸多社会问题
(一)临时工养老陷于困境
1、临时工老无所养,丧失了应获得的养老的经济来源
本市一位在市某大型医院连续作了20多年的临时工,2001年因为到达退休年龄被辞退,每工作一年只给予了一个月临时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近几年,类似这样的消息经常可以听到。如2003年4月份《中国劳动保障报》报道了河南省某法院,对某工作了16年、已年满60岁的“临时工”状告本单位,要求办理退休一案,以无法律依据为由,诉讼被予以驳回。
2、因无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而不能计算工龄或工作年限
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农村教师缺乏,不少高中毕业生被聘为代课教师,给予相当于临时工的工资。但是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教育部门大力辞退代课教师,一些没有转正机会的农村教师,包括部分后来具有城镇户口的代课教师,先后陆续被辞退。被辞退的人员只是每工作一年象征性地给予一个月临时工工资的补偿费。至于养老保险缴费和工作年限,一夜之间全部化为泡影。
3、痛失缴费年龄和缴费机会
按照全国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这些本属于“中人”、具有10年工龄或视同缴费年限,到了退休年龄就应当享有退休权利的人,一切都得从头开始。但是年龄不饶人,现在30多岁、40多岁的人,绝大多数已经没有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机会。即使马上开始缴费,到了退休年龄也不够“新人”15年缴费年限的规定,这一辈子跟退休保险待遇也就无缘了。
表三: 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表
应参加保险的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和比例
人数和比例 养老 失业 大病医疗工伤
调查人数(人)2707122127 22504
22254 21864
参统比例 100% 81.74%83.13% 82.21%80.77%
资料来源: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工资处:《北京市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查报告》,2000年11月18日。
表四: 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表
应参加保险的 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和比例
人数和比例 养老失业 大病医疗 工伤
调查人数(人) 13791 13652441778 3437
参统比例
100% 9.90% 17.70%
5.64% 24.8%
资料来源: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工资处:《北京市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查报告》,2000年11月18日。
类似这样的悲剧,在不少用人单位(包括政府举办的公共事业部门)、不少临时工的身上仍然在重演着。
(二)临时工管理制度缺陷产生的诸多社会问题
临时用工制度实际上是一种歧视性用工。其典型特征是使用条件大大低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标准。因此,企事业单位对使用临时工有着强烈的需求和偏好。用人单位在享受使用临时工好处的同时,也给临时工带来暂时的以及长久的苦难,并引发了其他社会问题。
1、首先,用人单位在用人时不为临时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只能靠亲属、子女和政府救济。其实质是将临时工届时的养老转嫁给下一代,转嫁给政府。
2、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看,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用人单位不为临时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于剥夺了他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权利。这种剥夺会一直影响他们一生,在他们丧失劳动能力时,就没有权利以养老的名义参与那时的国民收入再分配。
3、增加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困难。下岗失业人员以前在正规部门就业,一般都有社会保险,当他们再就业提出社会保险的要求时,就会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在使用低成本临时工吸引力的作用下,使之不能成为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主渠道。
甚至一些用人单位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或“正式职工”人均收入最大化,尽力改变职工结构,一方面大量减少城镇正式工,另一方面大量增加临时工,导致下岗失业人员大量增加,再就业更困难的恶性循环。
4、在现有制度的作用下,缴纳养老金的人逐年减少,领取养老金的迅速增加。致使“现收”的养老金抵不上“现付”的养老金,仅2002年一年,中央财政就补贴养老金408亿元。
6、使用临时工的制度缺陷,使《劳动法》的法律尊严和政府的执法能力受到了普遍地挑战,影响着人们对法律和政府的信任、影响着社会主义民主的进程。
五、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险不能落实的原因
(一)临时工养老保险缺乏专门的规定
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实施,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号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随之废止,但却没有一个相应的专门文件来代替它。
特别是原劳动部办公厅的复函提出“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不复存在”,这样不顾客观现实的作法,更给专门发布临时工的文件关闭了大门。面对有增无减的临时工,却说其“不复存在”,实属自欺欺人。
(二)有法不知,有法不依
不少企事业单位没有给临时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是不知道有相关政策的规定。这与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只发发文、不监督、不检查落实有关。也有的单位,知道有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政策,能不办理就不办理,有法不依。
六、对完善临时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应从法律上承认临时工的存在和地位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和《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中,两次明确指出:“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福利待遇。”
按照这一解释,《劳动法》实施后,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临时工的身份就不存在了。但是,这一规定脱离实际,也与现行的政策法规相矛盾,法律依据不足。事实上,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不平等的。如国务院1997年《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都没有把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包括在内。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仍继续执行1991年国务院令87号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暂行规定》。这样,即使按照87号令的规定招收的农民工,也与城镇职工的待遇是不平等的,更不用说以其他灵活方式招用的农民工了。
所以,应通过立法确立临时工的存在。从用工制度上说,搞活用工制度、建立灵活用工方式,不等于说,使用临时工,就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反过来,也不能简单地认为,订立了劳动合同、参加了社会保险的这部分人就不是临时工。关键是在待遇上是否按照同一规则处理,是否一视同仁。
(二)应发专文明确规定临时工的基本养老保险
临时工虽然数量庞大,但他们实际是弱势群体。面对的是有高度组织性的单位,没有专门法律的保护是绝对不行的。有了专门的法规,增加了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用人单位和临时工有专门法律可以遵循和查阅,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争议时,也会“有法有据”了。所以建议国务院本着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专门颁发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临时工管理条例》,其内容至少有:
1、适用范围。与《劳动法》相一致。即与所有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类临时工劳动者。
2、明确临时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可以低门槛进入,低水平享受。这是浙江省的一个创造。目前,一些地区对自由职业人员,要求按照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也要求临时工按此规定缴纳,这远远超出他们的实际收入水平,是不实事求是,强人所难,显失公平。
3、明确用人单位为临时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和额度。缴费的方式有两种:一种由用人单位直接向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缴费;一种是在支付工资时,同时支付社会保险缴费,由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存档机构缴纳。
4、明确规定最低社会保险标准。像规定最低工资一样,规定最低社会保险(社会保障)标准;或者在最低工资标准中考虑个人和单位最低社会保险缴费的因素,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5、注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在一个单位已连续工作了多年的临时工社会保险欠帐,应区别情况处理,但不应让个人承担用人单位的欠费。只要个人缴纳了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做临时工的年限应按视同缴费年限对待。
七、对北京市完善临时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把解决临时工的社会保险问题上升为是否落实“三个代表”的高度来落实
不少临时工作了一辈子工,应当获得养老保险的权利,这是他们的根本利益所在。现在不少企事业单位的党政决策人把“三个代表”讲的头头是道,但不少临时工的工资连最低工资标准都达不到;更对临时工的社会保险熟视无睹,其行为与“三个代表”背道而驰。建议企事业领导人在学习“三个代表”中,把临时工的待遇问题作为联系实际的重要内容来研究,实实在在地为他们解决一些根本问题。
(二)应当专门发布一个《临时工养老保险规定》或《临时工社会保险规定》的文件
在文件中,把不同身份来源的临时工的社会保险并轨;明确临时工与用工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作了多年临时工的人落实工龄和相关政策。
(三)对农民临时工开设社会保险窗口
目前,农民临时工希望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很多,但是按照现行规定,如果没有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本人苦于无门可进。
1999年,北京市有《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后又有配套的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很好;但是,截止目前,还没有一个农民临时工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建议借鉴城镇临时工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做法,给农民临时工也制定一个类似的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
(四)实事求是地减轻临时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额外负担
有一代课教师,从1985年—1999年一直在一中学代课,1997年转为居民,但仍然没有转正或招工机会,不得不到另一单位工作,要自己补交1985年—1998年的养老金。如何补缴?有三种办法可供选择:
1、以北京市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需缴纳18165.12元。这种补缴办法把单位应缴的部分,由个人补缴,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个人也没有这种能力。
2、如按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交单位和个人应缴的保险费,需缴纳10899.07元;如以平均工资的40%(大体相当于最低工资)为基数补交,则要7266元,个人尚可承受。如果单位和个人同时按当年平均工资的40%(相当于最低工资)为基数补缴,比较切合实际。
3、个人对单位的欠费不予补缴,只补缴个人应承担的部分。把个人缴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这样处理比较合情合理合法。因为单位的欠费本来就不应由个人承担。至于单位应缴费的部分,应由政府出面追缴,不能追缴的欠费,直接由政府财政承担,这是对政府管理失效的罚金。
(五)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应逐步与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接轨
目前,虽然北京市也建立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办法,但是待遇标准低,而且采取一次性支付的办法,致使养老金只是象征性的,根本养不了老。应当改变这种带歧视性的规定。
建议改变北京市农民工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新的养老保险政策应与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规定接轨。2001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本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2001年《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也作出了如此的规定。北京市应当率先在全国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并轨。
(六)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各类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和政策。
北京国有的电视台、电台、报刊很多,但是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保险的宜传,特别是对农民工、临时工等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险规定的宣传不够。这一关系多数人切身利益的大事,理应作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建议由市委主管宜传的部门下发文件,下大力气狠抓此事。
(七)加大监察和处罚力度。
社会保险的属性之一就是强制性。强制性的落实要依靠政府的行政力度,即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和处罚力度。现在虽然有劳动年检,但多数单位的年检是走过场;另外纳入劳动年检都是在劳动部门的在册单位,实际上不在册的、无主管的单位还很多。要把这部分单位考虑进去。
启动群众来信或群众投诉是个好办法。应将投诉地址、投诉电话、投诉办法等各种形式广泛地公布于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