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与文化关系的几点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点思考论文,宗教论文,关系论文,文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宗教与文化的关系是宗教研究和文化研究的基本课题
在宗教问题和文化问题中,有一种共同的也是有趣的现象,即关于宗教和文化的涵义都是一个歧义纷出,很难加以准确并取得共识的描述,有关它们的定义各有数百种之多,这些定义不仅大相径庭甚至相互对立,使得最权威的解释似乎也早就失却了权威的意义。以致德国著名的宗教学家、人类学家麦克斯·缪勒曾感叹地说:“各种宗教定义从其出发不久,立刻会激起另一种断然否定它的定义。看来,世界上有多少宗教,就会有多少宗教的定义,而坚持不同宗教定义的人们之间的敌意,几乎不亚于信仰不同宗教的人们”。(注:麦克斯·缪勒:《宗教的起源与发展》,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6页。 )本文无意在令人眼花缭乱的定义中再添“新乱”,因为这是一个极难达到共识的问题。只是想从这种现象中引申出关于宗教与文化关系问题的一些思考。因为这种共同的现象似乎蕴含着宗教与文化之间的密切关联性。
宗教作为人的一种精神现象,一种心理需要,一种了解、把握世界的方式,不仅是一种文化现象,而且是一种形态极为独特的文化现象。它有极大的包容性,包含着哲学、道德、艺术、文学、语言、法律、政治、教育、民俗等文化样式,甚至经济,而且对似乎与其截然对立的科学也有着相关性。以致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宗教就是文化,从而表现出宗教具有文化性这一重要特征。与此同时,在对人类文化进行整体分析时也可以清楚看到另一种现象,即人类文化的物质的、制度的和精神的各层面都渗透着宗教的影响;几乎人类文化的一切样式都有宗教涉足其间;不管是民族性、区域性乃至世界性的文化,还是原始文化、古代文化和近现代文化,都有宗教相伴随,以致可以说,从来就不存在一种没有宗教的文化,这也就是文化的宗教性特征。宗教与文化就是如此亲近,如此密切,在许多方面是重迭的,有的时候甚至是完全重合。比如,原始宗教与原始文化就很难分开,而各自给一个明确的界定。宗教与文化是相得益彰:宗教因其文化性而根深蒂固、流传广泛、影响久远;文化因其宗教性而扑朔迷离、意蕴深刻、绚丽多彩。因此,在分析文化现象时应对其宗教性特征给予足够重视;在考察研究宗教现象时,应注重其文化蕴含。否则对宗教的理解就会肤浅片面;对文化的认识也可能残缺迷混。可以说,宗教与文化的关系既是宗教研究也是文化研究的重要课题。
但是,在宗教与文化的关系问题上,长期以来缺乏应有的重视,把宗教与文化看成是相互脱节互不关联的东西。在研究文化问题时,对于宗教性特征或视而不见或片面否定;在研究宗教问题时,不注意其中丰富的文化蕴含,对宗教的文化性特征试图回避、淡化,用一种固定不变的宗教本质对其进行简单的否定性批判。这种情况恐怕也是宗教问题研究沉寂、片面化和文化问题研究肤浅、表面化的重要原因之一,从而在实践中也造成某种消极影响。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的进步、文化的繁荣,宗教在内容上、形式上都发生许多变化。我们不能再以一成不变的眼光和某种固定的结论来看待宗教,甚至抽象地预言其消亡的时日。我们极力反对片面否定宗教,将宗教视为洪水猛兽而加以贬斥,甚至试图用强制手段消灭它的极端做法;我们也不同意不恰当地放大宗教在人类文化中的作用,把人类文化成果看成都是宗教的体现。我们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从而科学地认识宗教的作用,当前最实际的也是深层次意义的事情就是将注意力和兴奋点转向对宗教与文化关系问题的研究,尤其注意对宗教的文化底蕴的研究,把宗教放置于人类文化整体中加以考察。这是宗教问题与文化问题研究的重大基本课题,反映了宗教研究领域的一种现代倾向,说到底,也是社会现实的要求。
当然,正如20世纪著名的宗教哲学家、文化史学家克里斯托弗·道森所言:“宗教与文化的问题是一个错综复杂而涉及范围很广的关系网,它把社会生活方式同被社会接受为生活的最高法则和个人与社会行为的最高准则的精神信仰和价值统一起来。”(注:克里斯托弗·道森:《宗教与西方文化的兴起》,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页。 )宗教与文化关系问题的研究虽然很复杂,但是我们从宗教与文化演进的历史进程中仍可找到关于宗教与文化关系的一些基本内涵。
二、宗教与文化的发生、发展具有内在关联性
首先从发生学角度看,宗教与文化的发生存在着内在联系机制。试分析如下:
第一,人类的基本需要是宗教与文化共同的源泉。人类与其他动物有本质上的区别,他不仅具有生理需要,而且还有复杂的心理、精神需要。人类在追求需要的满足过程中,有时难以支配自我、主宰命运,甚至有时还会发生人的本质分裂、异化,这就需要用宗教或其他文化样式来缓解矛盾、弥补分裂、平衡心理,从而也就形成宗教与文化的必然联系。在人类的初始阶段,人们对他周边所存在的一切都必须作出解释,对所发生的各种问题都必须应付,尤其是对生命活动的关注。但人们的能力又实在有限,就逐步形成一种对生与死的祈求、渴望、恐怖、敬畏交织在一起的原始情绪,这正是宗教与文化的共同生长点。马林诺夫斯基在对原始宗教—文化问题研究时就指出,“文化对于宗教的需求虽然是演生的和间接的。但宗教最后却是深深的生根于人类的基本需要,以及这些需要在文化中得到满足的方法之上。”(注:马林诺夫斯基:《文化论》,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年版,第79页。)
第二,宗教与文化的发生都是人类自由自觉的类本质的体现。人类与动物的本质区别是什么?人们一直对这个问题进行探索,并提出各种各样的标志,其中有些曾被认为是权威并一度公认的标志随着科学的发展正受到挑战。比如,制造和利用工具历来被认为是人类特有的行为而作为区别标志。但是现代心理生物学和行为学的研究告诉我们,某些高等动物也具有制造工具的智慧和能力。看来这种关于人的定义是不完备的。因此我们更倾向于用文化的创造来作为人与动物区别的特殊本质。因为文化便是人化,是人类在改造世界的对象性活动中所展现出来的体现人的本质、力量、尺度的方面及成果,从一定意义上说,人类是一种特定的文化存在物。人与动物的区别、人的需求、本能和发展程度都在文化存在中反映出来。而文化的发展过程也就是人类思维发展的过程。只有当人类在思维上实现了对动物性思维的超越,真正意义上的文化才会产生,人才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如果我们作进一步的分析,又会惊奇地发现,人类最早的思想却是借助宗教的形式表达出来的。在原始文化中最早出现的就是原始宗教。从某种意义上,可以把原始宗教行为看成是人类与其他动物行为相区别的本质特征,把原始宗教看成是人类文化的起始标志。实际上,原始宗教与文化是彼此不分,浑然一体,相伴相依,共生共长的。从发生学角度看,宗教的历史也就是人类文化的历史。
其次,从动态发展的角度看,宗教是文化发展的一个必然阶段或必然环节。宗教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其产生是历史的必然。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人类有意识的活动就是人类的文化活动。但是如前所述,严格而言,人类真正开始文化的历史则是到了人类已经形成自我意识以后。因为到这时,人类才开始将自己同其他动物区分开,把自己从与大自然浑然一体的状态中分离出来。宗教则是这种人独立于自然界的自我意识的最初表现。宗教观念的形成充分表明人类开始意识到自己的存在,认识到自己的力量,并逐步地填补着自己的软弱,意味着人类开始向自然界争取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自由权利,人类已开始形成一种超越现实的心理能力。麦克斯·缪勒曾指出:“如果我们说把人与其他动物区分开来的是宗教,我们指的并不是基督徒的宗教或犹太人的宗教,而是指一种心理能力和倾向,它与感觉和理性无关。 但它使人感到有‘无限者’(The infinite)的存在,于是神有了各种不同的名称,各种不同的形象”。(注:麦克斯·缪勒:《宗教学导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1—12页。)可见,宗教观念的形成是人类意识进步的表现,是人类文化发展的标志。它的产生完全合乎人类意识和人类文化发展的逻辑。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宗教是人类文化发展的必然阶段,甚至可以说,没有宗教观念的形成就没有人类文化的产生。马林诺夫斯基说过:“凡有文化便必有宗教”。综观世界各民族文化史可以发现,从来就不存在一种没有宗教的文化,人类的文化中,到处都可找到宗教的痕迹,这充分印证了宗教与文化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内在统一性。
三、宗教与文化在结构上相互渗透相互影响
宗教与文化在初始阶段是相伴而生而长,在人类文化进一步发展以后,二者逐渐分离,宗教按照自己的内在逻辑发展着,但是二者之间仍然不断地相互渗透相互激荡相互影响。就一般意义而言,一方面,宗教作为文化整体中的一部分,人类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一种文化现象,它必然要受到文化的影响和制约。不同宗教是不同文化传统的体现,不同的文化背景的反映。宗教是在一定的文化传统文化背景中获得存在的条件和意义并得以凝聚和流传。人类历史上流传的各种宗教无不打上不同文化传统的印记。另一方面,宗教又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是文化中特殊的表现形态。相对于其他文化样式,宗教的独特性主要在于它具有巨大的包容性;在于它是一个包含着宗教信仰观念、宗教教义、宗教制度、宗教仪式、宗教情感体验和宗教伦理道德等要素在内的复杂的系统结构;在于它不仅是一个观念体系,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一种上层建筑,它还是一种社会生活,一种历史文化现象;在于它不仅有制度性规范性因素还有实体性因素。因此,宗教对文化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在文化的不同层面,不同样式中都投射着宗教的影响,从而使得人类文化带上浓厚的宗教性色彩,以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没有宗教的影响与渗透,人类文化就不会如此绚丽多彩,不懂得宗教,也就无从了解人类文化。
就宗教与文化结构的关系来看,宗教与文化的不同层面都会发生相互渗透和影响。根据一般的分类,可将文化划分成物质文化、制度或行为文化和精神文化。宗教与文化的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在文化的三个不同层面有不同的表现情况。
第一,宗教与物质文化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一方面,物质文化尤其是作为物质文化核心的物质生产力水平制约着宗教的形成发展状况,而且归根到底起着决定作用。当然这种作用要通过中介才能实现。另一方面,宗教自身不仅外现为诸多的物质实体,比如宗教饮食、服饰、居处建筑等等,而且宗教还对社会物质生产和人们的经济行为产生重大影响。主要表现为:一是宗教经济本身对世俗社会经济发展有调节或刺激的作用(当然宗教经济行为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双重性质)。二是宗教会以独特的道德观念促使人们的经济行为发生深刻变化。马克斯·韦伯曾分析过新教伦理对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刺激作用”。
第二,宗教与制度或行为文化既相互影响又有部分相互重迭。制度或行为文化作为人类处理个体与他人、个体与群体之关系的文化产物,它通过行为规范和社会制度的方式表现出来,是文化中极为重要的方面,它对宗教有某种规范作用。任何宗教都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和社会行为规范条件下得以存在发展的,从而无不打上一定制度背景的明显印记。此外,宗教在自身的发展中形成了一整套仪式、制度。这些制度说到底是世俗社会行为方式,社会制度的反映。比如,宗教的等级制度就是世俗社会等级制度的对应与翻版。但另一方面宗教又会对社会其他制度产生重大影响。在有的时候有的情况下,宗教甚至与社会制度包括婚姻、家庭、政治法律制度重迭在一起。比如,在伊斯兰世界,许多法律内容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就直接取之宗教禁忌行为和宗教习俗。伊斯兰教法、犹太教法、印度教法可说是宗教与世俗结合的法律;在历史上还出现过的宗教与政治合为一体的制度,如阿拉伯的伊斯兰公社、西藏的喇嘛教等。
第三,宗教与精神文化既相互渗透影响也相互重迭,往往还居精神文化的核心和深层地位。首先,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本身就是精神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与精神文化的相互影响、渗透尤其直接和强烈。这种相互影响主要通过宗教与精神文化的其他样式即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哲学、科学等的相互包含、交叉、渗透、激荡中表现出来。其中有些甚至是相互重迭的。比如,宗教中一些积淀着人道精神,反映人类道德生活共同准则的规范、戒律、标准,与人类文化中的伦理道德文化是重迭在一起的。还有,宗教与艺术也具有直接相通的性质,黑格尔曾说过:“艺术到了最高阶段是与宗教直接相联系的。”其次,精神文化的深层是文化心态结构。宗教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是人类满足其情感心理需要的一种形式。宗教情感心理不仅可以向民族情感心理转化,而且还会对文化心态包括风俗习惯、道德风尚、审美情趣、价值观念等产生深刻影响,使宗教情感心理变成一种民族的共同心理和风俗习性,从而构成了精神文化乃至文化的深层结构和核心内容,对人类文化形成一种持久、强烈、顽强的影响和作用。
四、宗教与文化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
就一般意义来看,文化作为人类的一种活动方式,也是一种活动成果,必然会对人类社会产生作用和影响。文化的功能主要表现在认识功能、社会功能方面。先看认识上的功能。因为人本身是作为一种文化的动物而与其他动物相区别,人正是通过自己在实践活动中创造出来的文化符号系统来认识和把握世界,从而体现自己的类本质力量。因此人类在认识过程中总会受到文化因素的制约,无论是认识主体、认识客体还是认识的中介系统,无论是认识发生机制还是认识发展过程,都无不有文化因素的介入。具体而言,文化的认识功能主要表现在:(1 )文化扩大了认识的主体性,从而使认识在文化遗传基础上发展着;(2 )文化提供人的认识背景,并形成特定的信息选择、加工和理解系统; (3)文化是各民族自我认识、自我意识的重要途径。而文化对社会存在和发展的作用即社会功能主要表现在:(1 )文化实施着传递社会经验从而维持社会连续性的功能;(2 )文化具有塑造人影响人的教化培育功能;(3)文化还具有推动社会前进发展的动力功能。 (注:参见肖前等编著:《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宗教作为文化样式之一,一般地说也基本上具有上述功能,但由于宗教的神圣化本质,使得宗教在功能发挥上也具有相应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宗教与世俗文化功能上的互补性。下面试从几方面略加说明:
其一,宗教是人类认识能力局限性的产物,但同时又是认识的必然成果。宗教实际上也是人类智慧对宇宙、自然、社会与人生的根本奥秘进行探索与追求的一种重要形式。虽然这种探索带有浓厚的神秘主义、僧侣主义乃至虚幻的彼岸和来世的色彩,虽然是以信仰方式来把握未知世界、无限世界和彼岸世界,而必然带有先天的不成熟性。但作为人类认识发展的一个必经阶段,人类认识世界的一种重要方式,可从某个侧面来充实和启迪人类对宇宙的根本把握。所以在非理性的宗教中我们仍然看到人类睿智的光芒。
其二,宗教的神圣化本质使得宗教的内容与形式都具有超脱现实的出世的性质,从而在对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中的作用也表现出其特色。这种特色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宗教对其所赖以生存的社会的作用具有肯定与否定,维系与瓦解的双重作用。二者始终是交织在一起的。二是宗教对任何形态都具有适应性和协调性。它能够根据社会的变动情况,灵活应变,调适自身,以适应社会变迁的要求,维持自己的存在发展。当然这种调适也是有限度的。因为宗教又具有顽强保守性,在基本原则上仍会固守阵地,不会变得面目全非,从而丧失了自己,这叫“万变不离其宗”或“离经而不叛道”。宗教就是以其特有的方式在世俗文化难以顾及、无法涉猎或一时无暇顾及的情况下悄悄地起着补救、调节的作用,以实现其特有的社会功能。
其三,宗教是人的一种心理需要。宗教观念的实质就是满足人们追求无限的心理需要,宗教的基本意义就是满足人的终极关怀。宗教作为一种精神家园,它能给处于现实苦难的人们以安慰,能给处于紧张状态的人们提供调节和宣泄的形式,它能够满足人类舒展情感的需要,这是宗教尤为突出的情感功能,这种功能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宗教自身的变化而日益强化。这也是宗教对文化在功能上互补性最突出的表现。
五、宗教与文化的分离性与对立性
以上用了较多篇幅试述了论者较少涉及的宗教文化之间的内在相关性,这是我们理解宗教与文化关系的一个基本点。但还要看到,随着人类文化的发展,宗教与文化逐步分离,宗教的神圣化越来越突显,使之构成了与世俗文化相对立的独特领域。道森主张宗教知识在任何人类文化形成过程中均具有至上性和独立性。实际上不仅在文化形成中而且在整个发展过程中均具有这种独立性质。这种独立性、区别性是由宗教的内在特质所规定的。关于这一特质从下面所引述的二段话大概可以得到说明。一段是恩格斯所言:“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354—355页。)在各种对外部力量的反映中,宗教的特别之处在于它不仅是“幻想的反映”,而且是“以超人间的形式”。另一段是美国神学家、哲学家保罗·蒂利希所言:“宗教是人的终极关切”,“宗教就该词最宽泛、最基本的意义而论,就是终极的关切”。按蒂利希的观点,终极关切就是宗教关切的同义语。(注:转引自张志刚:《走向神圣——现代宗教学的问题与方法》,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7页。)人都有各种各样的关切和追求, 但宗教信仰所探究的是人类精神生活的终极的、无限的、无条件的方面。正是这种内在的特殊本质决定了宗教在以后的演变中,无论如何变迁,都仍然会顽强地固守自己阵地,保持自己的独立性。
从这一观点出发,我们不同意这样的看法,即认为宗教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深入,世俗化进程也不断加速,最后将完全融入世俗社会而走向消亡。首先有必要指出,宗教的世俗化早已有之,并非现代社会才有,这是宗教谋求自身生存发展的一种方式、策略。世俗化固然表明了宗教神圣性的弱化,固然也是社会的发展催化而成。但为什么不可以说这也是宗教为了适应、协调社会发展进程,维护自己而作出的主动性调适呢。宗教世俗化的目的不是为了消亡自身而是为了稳固、发展自身。如若不是这样理解,又如何解释宗教的世俗化进程虽古已有之,为何迄今仍未见其衰退消亡,反而在世界上出现传统宗教“复兴”,“新兴宗教热”的现象呢?简而言之,宗教的世俗化进程不管如何加快,宗教都会以“万变不离其宗”的策略原则来适应,宗教对于世俗文化的分离性、对立性仍将继续存在与保持。这也是我们把握宗教与文化关系的基本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