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他的四个杯子”和克制的原则_定语论文

“打碎了他四个杯子”与约束原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杯子论文,原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引言

语法规则是对一定量的语法事实的总结和归纳。反过来,得到验证后的这些语法规则又可以帮助我们解释那些不太容易分析的较复杂的语法事实,更好地认识这些事实。本文试图援用作为现代生成语法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约束原则”对汉语中“打碎了他四个杯子”一类结构的性质,尤其是其中“他”的语法地位进行分析。

二“打碎了他四个杯子”与其中“他”的性质

汉语语法中有一类看似简单但实际上并不容易分析的句法格式。先看例子:

(1)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

(2)李小组喝了她两杯饮料。

(3)张先生吃了他三个苹果。

(4)李小姐骗了她三百块钱。

(5)张先生耽误了他五天时间。

(6)李小姐占了她一个上午。在描写层面上,这类句式的共同特点是并不常带双宾语的述语动词后面出现两个名词性成分:前一个是指人名词性成分,后一个是指物名词性成分。在述语动词所代表的动作执行之前,这两者之间语义上有领属关系。动作执行之后,原领属关系消失,指物名词所代表的事物或者转移到主语所代表的人手中,或者被动作消耗掉。其他方面并没有显著的特点。这类句法格式之所以不易分析,主要是因为动词后分别“指人”和“指物”的两个名词性成分,尤其是指人名词性成分(如(1 )“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中的“他”)在该类句法结构中的功能和性质很难判定。它既像是指物名词性成分(如(1 )中的“四个杯子”)的定语(即下列图(7)),又像是动词“打碎”带的两个宾语中的一个,整个句式是广义的双宾语句式下的某个特定次类(即下列图(8))。

说“他(或她)”是定语,道理很容易说通:1.“他”跟“四个杯子”之间有语义上的领属关系,而这正是名词性定语跟名词性中心语之间典型的语义关系。2.“他”用在“四个杯子”之前,也正好符合汉语语法中“定语+中心语”的基本语序。3.这里的动词一般只带一个宾语,不能带两个宾语。4.“他”和“四个杯子”之间虽然没有使用定语的明确形式标记“的”字,但是我们在多数情况下可以比较自然地补出这个“的”。补出“的”字后,如果暂不论原句跟新句结构上有无差别,我们至少看不出语义上有太大的不同。比较:

(1')张先生打碎了他的四个杯子。

(2')李小姐喝了她的两杯饮料。

(3')张先生吃了他三个苹果。

(4')李小姐骗了她的三百块钱。

(5')张先生耽误了他的五天时间。

(6')李小姐占了她的一个上午。说它是双宾语句式中的其中一个宾语,理由似乎也很充足:1.虽然原则上名词性定语和名词性中心语之间不一定有“的”字,但是有“的”字是常规形式,无“的”受条件限制。如可以说“我妈妈(=我的妈妈)”,但是不能说“我房子(=我的房子)”。而有关条件规定,类似上列句子中动词后两个名词性成分如果是“定语/中心语”关系的话,其间的“的”字是不能省略的。这等于说“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不是省略掉那个可有可无的“的”字,从“张先生打碎了他的四个杯子”派生出来的。二者表面相似,实际上是不同的结构。后者中的“他”是定语,前者中的“他”大概不是定语。2.如果“他四个杯子”整个是个名词性短语做宾语的话,那它应该可以通过“被动化”作为一个整体移至主语位置(如:张先生打碎了他的四个杯子=〉他的四个杯子被张先生打碎了)。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如果不像(9d)那样嵌入“的”字(我们知道一“的”之差可以造成不同的结构),“他四个杯子”恰好不能整个移至句首主语位置(也正因为如此,下列(9c)不可接受),要移动的话,只能像其他双宾语句式(如下列(9a)那样把这两个名词性成分分开移动。如将“他”移至主语位置,让“四个杯子”保留在原动词后位置(如(9b))。这也说明“他”是“四个杯子”之外独立的名词性成分,不是定语,是宾语。

(1)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

(9)a.他被送了一本书。

b.他被张先生打碎了四个杯子。

c.*他四个杯子被张先生打碎了。

d.他的四个杯子被张先生打碎了。3.这里的指物名词性成分前面可以出现“整整”、“满满”、“不多不少”等词语,而这些词语(应该分析为定语)一般只能出现在名词短语的起始位置,不能夹在另外一个定语和中心语之间。它们前面一般是封闭的,不能再出现其他定语。如果它们前面出现什么句法成分,那些成分不可能是定语,应该是宾语。双宾语句式中第二个宾语前面就可以出现这种成分,如“张先生给他整整三百块钱”。

(1″)张先生打碎他不多不少四个杯子。

(2″)李小姐喝了她满满两杯饮料。

(3″)张先生吃了他整整三个苹果。

(4″)李小姐骗了她整整三百块钱。

(5″)张先生耽误了他整整五天时间。

(6″)李小姐占了她整整一个上午。更有意思的是如果有“整整”的话,就绝对不能在“他”后再补出定语标记“的”字了。(10)和(11)非常不自然。

(10)*张先生打碎了他的不多不少四个杯子。

(11)*李小姐骗了她的整整三百块钱。

总而言之,这两种不相容的分析方法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同时也都有一定的问题。一种分析的优点同时也就是另一种分析的问题。其中的指人名词性成分“他”既像是定语,又像是宾语。但是我们知道某个句法成分,要么是定语,要么是宾语,不可能既是定语,又是宾语。然而,就现有的分析手段来看,我们还真的不知道如何对付这类不应该这么复杂的“复杂”句式,真的不知道该如何做出取舍。本文要说明的是,现代语法学理论,尤其是其中的“约束理论”,可以帮助我们解决这个问题。下面就来看看什么是“约束理论”,以及它能否和如何帮助我们解决问题。

三 “约束理论”及其三原则

同一语句中的不同名词短语在语义上有些指称同样的内容(即“同指”),有些指称不同的内容(“异指”)。研究结果显示,同一语句中的两个名词短语能否同指,或者是否必须同指,主要取决于句法形式方面的条件制约,其中主要是这两个名词短语在有关句子中的相对语法地位高低。“张先生责怪他”中的“张先生”和“他”不能同指,而“张先生责怪他弟弟”中的“张先生”和“他”则可以同指,那显然是因为相对于主语“张先生”而言,“他”在前句中是个宾语,而在后句中是定语。“约束理论”(Binding Theory)常常说,某名词短语X 受另一个名词短语Y的约束(X is bound to Y),那意思是说X没有独立的语义所指,X的语义所指取决于Y的语义所指。X和Y有同指关系。

就其本质而言,所谓的“约束理论”就是对上述这类同一语句中不同名词短语之间语义所指异同关系及其普遍规律的理论概括。它是现代生成语法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所谓的“管制与约束理论”(“管约论”)中的“约束”指的就是这个。根据在语义所指异同关系方面一致或对立的不同特点,约束理论认为名词短语以及相当于名词短语的成分(如代名词)应该分为如下三类。

(12)三类名词性成分:

1.照应成分(anaphors)。例如:

我自己,他自己,我们自己,……

2.指代成分(pronominals)。例如:

你,我,他,你们,他们,……

3.定指成分(referential expressions)。例如:

张先生,李小姐,中国,刘师傅的儿子,我们昨天碰见的那几个家伙,……且不说什么“约束理论”,仅就这三类名词性成分的表面指称性质来说,我们就不难看出它们各有自己的特点。如“照应成分”完全没有独立的语义所指,句子主语指称什么,它就跟着指称什么。与此相反,定指成分在语义指称上完全独立,不依附其他任何成分。介于两个极端之间,指代成分在语义指称上既可依附同句中某个成分,也可以有自己独立的指称内容。如“张先生说他不来”中的“他”既可指“张先生”,也可以指其他人。“约束理论”的最大意义在于它在这些朴素的观察基础上,抽象出三个分别相应于这三类名词性成分的规则,亦即生成语法学中著名的“三个约束原则A,B和C”(Binding Principles A,B and C)。

(13)三个约束原则:

A原则:照应成分在它的管制范畴内必须受到约束。

B原则:指代成分在它的管制范畴内必须自由。(即不受约束)

C原则:定指成分在整个句子中都必须自由。这里有些概念需要一些基本的定义。现代生成语法理论中的定义技术性很强,也可以说相当繁琐。限于篇幅和本文的主要目的,我们不想让这些技术性而非实质性的东西过多占用篇幅。举其要者,我们这里仅就无法回避的“约束”和“管制范畴”(后者俗称“约束域”(BindingDomain))两个概念,简略定义如下。

(14)约束(Binding)

(a)如果某名词性成分X跟另一个C式统制(C-command)X的名词性成分Y同指,那么X就受Y约束。否则,X则自由。

(b)如果X的第一个上位分节点控制(dominate)Y,而且X跟Y不互相控制,那么X则C式统制Y。

(15)管制范畴(Governing Category)

如果Z是一个包含X和X的管制者(=时体屈折形式, 介词或动词)的最小的名词短语NP或小句S,那么Z则是X的管制范畴。“约束理论三原则”可以清楚地解释下列各例中坏的句子为什么坏,好的句子为什么好。例句中的有关名词性成分都被赋予一定的“指号”,亦即i或者j。如果指号相同(即都是i), 那意思是假定两个名词性成分所指相同,指号不同(一个i,另一个j)的意思是两个名词性成分的所指不同。给有关句子加星号“*”,说它们不可接受, 意思并不是说这些句子完全不能说,而是说在既定的句法条件下,被要求同指的两个名词是不能同指的,而被要求异指的两个名词性成分却是必须同指的。换句话说,加星号“* ”的意思是我们给有关句子中名词性成分加的指号i和j不可接受。必须加同指号i时我们加了异指号j,而该加异指号时却又加了同指号。语法理论要解释的正是为什么不能加这样的指号。

(16)*[管制范畴张先生[,i]责怪他自己[j]]。

(17)*[管制范畴张先生[,i]责怪他[,i]]。

(18)*他[,i]记得[管制范畴李小姐责怪张先生[,i]]。

(19)张先生[,i]责怪[管制范畴他[,i]的弟弟]。例句(16)不可接受,这是因为句中的两个名词性成分“张先生”和“他自己”必须同指却被加了不同的指号i和j。它们如果像两个不同指号i和j规定的那样指称不同人的话,句子就违反了约束理论的A原则,A原则规定“照应成分在它的管制范畴内必须受到约束”,而这里的照应成分“他自己”如果不跟“张先生”同指的话就不能满足“约束”的定义。与此相反,(17)带上星号则是因为违反了B原则。 作为一个指代成分,(17)中的“他”是不能跟主语“张先生”同指的,因为B 原则说“指代成分在它的管制范畴内必须自由(即不受约束)”。这里主语“张先生”C式统制“他”,要是再跟它同指,正好违反了B原则。(18)违反了C原则。C原则说定指成分仅在自己的管制范畴中自由还不够,它“在整个句子中都必须自由”。但是(18)中的“张先生”跟全句主语“他”同指,又受它的C式统制,违反了这条原则。

四个例句中唯一合法的是(19)。(19)跟不合法的(17)虽然都有指代成分“他”,但是(17)中的“他”是个宾语,它的管制范畴(即包含它的最小名词短语NP或小句S)是整个句子,而(19 )中的“他”因为是个定语,包含它的最小名词短语NP或小句不是全句,而是宾语“他的弟弟”。在这个较小的管制范畴里,“他”是自由的,是符合B原则要求的,是合法的。总之,(17)跟(19)的不同在于“他”的管制范畴的不同,而管制范畴的不同又是因为它们在各自句子中语法地位的不同。所以说所有这些句子都可以援用“约束理论三原则”而进行清晰合理的解释。

四“他”是宾语,不是定语

约束理论及其三原则是在大量语言事实基础上总结出来的普遍规律,它已经得到了诸多语言的验证,颇为可信。我们可以运用它来分析那些不太容易分析的有关语法现象。这种“运用”可以体现为两种方式:其一是在既定的句法条件下,运用约束理论来考察和解释同一语句中不同名词性成分所可能具有的语义同指关系;其二是在已知的语义条件下,根据有关名词性成分的语义同指或异指的语言事实,运用约束理论反推句法结构关系,准确地把握句法关系。本节想说明的是约束理论为我们解决本文提出的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考角度和明晰可靠的判断方法。运用这个理论,尤其是在第二种意义上运用这个理论,我们可以确定“他”在“打碎了他四个杯子”一类句子中的语法地位。先看语言事实。

(20)张先生[,i]打碎了他[,j]四个杯子。

(21)李小姐[,i]喝了她[,j]两杯饮料。

(22)张先生[,i]吃了他[,j]三个苹果。

(23)李小姐[,i]骗了她[,j]三百块钱。

(24)张先生[,i]耽误了他[,j]五天时间。

(25)李小姐[,i]占了她[,j]一个上午。

(26)张先生[,i]送他[,j]一本书。

(27)张先生[,i]责怪他[,i]的弟弟。根据这个方法,我们可以判定上列(20)-(25)各例跟(26)平行,都是某种双宾语句式,其中“他”是宾语,不是定语。这是因为(20)-(25)中的“他”跟典型双宾语句式(26)中相应的“他”一样,不能跟主语同指。而典型的“定语-中心语”结构中的“定语”是完全可以跟主语同指的(如例(27))。具体说来,根据约束理论,指代成分“他”不能跟主语同指这一语感事实说明“他”的管制范畴是整个句子“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而不是“他四个杯子”,说明“他”是动词“打碎”直接带的宾语,而不是“四个杯子”的定语。所以,(20)一类句子应该分析为(28),而不应该分析为(29)。

有一点值得特别注意,我们上述有关“他”是宾语的论断是建立在这个“他”不能跟全句主语“张先生”同指这个关键的事实基础上的。也许有人会说,“他”不能跟“张先生”指称同一个人,大概是这种句子的动词的词义造成的,跟句法结构无关,跟“他”是宾语还是定语无关。有的语言现象似乎还支持这种看法。就拿我们举过的一个例子来说,“李小姐骗了她三百块钱”中的“她”当然不可能指“李小姐”本人,因为李小姐不可能“骗”她自己。这种说法似乎有道理,其实不然。我们可以把有关例子中的指代成分“他/她”都换成相对的照应成分“他自己/她自己”,结果,除了带“骗”字的以外,这些句子中的名词性成分都可以而且必须回指主语。带“骗”的(33)倒是确实因为不合语用“情理”(而不是语法原因)而不可接受。但那跟我们的论断无关。

(30)张先生[,i]打碎了他自己[,i]四个杯子。

(31)李小姐[,i]喝了她自己[,i]两杯饮料。

(32)张先生[,i]吃了他自己[,i]三个苹果。

(33)*李小姐[,i]骗了她自己[,i]三百块钱。

(34)张先生[,i]耽误了他自己[,i]五天时间。

(35)李小姐[,i]占了她自己[,i]一个上午。

上述有关“他”是宾语,不是定语的论断等于在两个可能的分析中做了取舍。这样一来,本文第二节中列举的那些支持把“他”分析为宾语的论据自然成了支持这一论断的事实根据,其中包括1.“他”和“四个杯子”之间没有定语标记“的”字;2.“他四个杯子”不像典型的“定中”结构那样可以整个移至句首主语位置。要移动的话,只能像其他双宾语句式那样把这两个名词性成分分开移动;3.指物名词性成分前面可以出现“整整”、“满满”、“不多不少”等一般只能出现在一个名词短语起始位置的词语。

与此同时,那些支持把“他”分析为定语的现象则成了反论据,需要我们给出合理的解释。我们能够解释这些现象:1.“他”跟“四个杯子”之间有“定语-中心语”中常有的语义领属关系。我们的解释是语义上领属关系常常体现为语法中“定中”关系,但是也可以体现为其他语法关系(如“主语宾语”),如“王冕七岁上死了父亲”;2.“他”用在“四个杯子”之前,符合汉语语法中“定语+中心语”的基本语序。我们的回答是,指人间接宾语在前,指物的直接宾语在后也符合双宾语句式的语序常规。3.这里的动词一般只带一个宾语,不能带两个宾语。我们可以说常常只带一个宾语的动词有时也可以带两个宾语。更为重要的,从根本上说,决定某语法单位地位的是整个句子格局及其组成成分的语法关系,而不是其中某个词的语法属性。4.“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中的“他”和“四个杯子”之间在多数情况下可以比较自然地补出这个“的”。我们的回答是这里用不用“的”字,语义上虽然差别很小,但语法上已经面目全非。“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不是省略掉那个似乎无足轻重的“的”字,从“张先生打碎了他的四个杯子”派生出来的。二者表面相似,实际上是不同的句法结构。前者中的“他”是宾语,后者中的“他”是定语。此外,不同的句法结构可以表达相同或相近的意义内容是语言分析的常识。

但是,把“他”分析为双宾语句式中的指人间接宾语倒还真有一个问题。比较之后,我们发现“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一类句子跟其他双宾语句式有一个很大的不同:间接宾语“他”不能独立地在动词后位置站住,也就是说我们不能说“*四个杯子张先生打碎了他”,很多双宾语句式中相应成分可以单独在动词后位置站住,如“这两个问题我问他”(我问他这两个问题)和“那本书我给他了”(我给他了那本书)。我们认为这是广义双宾语句式之下的次类对立,说明不同小类的双宾语句式可以有自己的特点。这种“大同”之下的“小异”不应该影响我们把它们归纳为一个大句式。对语法理论来说,某句法成分是不是宾语,就看它是否跟动词短语VP有“母-女”关系并且跟动词V有“姐妹”关系,满足现代语法学对宾语的这一结构(而不是语义)定义,而跟是否能单独在动词后站住并没有本质的因果关系。况且所谓的“双宾语句式”本来就有内部次类的对立。如“我问他这两个问题”和“我给他了那本书”之间也有许许多多的不同。但是,尽管如此,它们都是“双宾语句式”,而不是别的什么句式,其中的“他”都是“宾语”,而不是别的什么句法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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