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法治进程中公民参与的理论解读_法治国家论文

俄罗斯法治进程中公民参与的理论解读_法治国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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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11/17(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0)05-0132-14

公民参与作为公共参与的一种重要表达形式,是治理理论针对西方民主制度的阙如进行反思后的一种回应,体现着公共治理的基本价值。在法治国家构建的实践中,公民参与的水平愈高,国家治理就会变得越发民主和高效。公民参与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社会公民性型塑和公民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权力机关的国家治理活动的民主化、法治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公民参与作为倚重社群主义和合作主义的民间治理的重要表达形式,正逐步成为公民及社会组织参与公众决策的重要民主表达方式和途径。

一、早期俄罗斯法治思想启蒙与当代俄罗斯社会权利观

俄罗斯地处欧亚大陆,介于东西方文明之间,其哲学、文化、宗教等深深打上了东西方文明的烙印。从民族起源来看,俄罗斯应属于欧洲。但它的大部分领土却分布在亚洲,这种地缘上的毗邻关系和文化上的交叉背景决定了俄罗斯民族思想的复杂性。

产生于17-19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治、宪政、民主、人权、分权以及市民社会等西方自由观念,是西方法治国家发展的启蒙精神,是民主思想在社会生活实践的产物。洛克在其著述《政府论》中提出:在政治社会产生之前,人类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下。在这种自然状态中,人们之间彼此是平等而自由的,但由于人类利己的天性又导致人们的自然权利处于不安定的危险之中。为了保护人们的权利免受各种侵犯和威胁,于是人们便“愿意放弃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着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相互订立契约,把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的自然权利让渡给社会,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而且要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他们为此目的而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①按照洛克的观点,立法和行政及司法权力均来自于人民的同意和委托,政府成立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不受他人(也包括政府本身)的非法侵犯和威胁,因此,如果政府背离了人民的委托而滥用权力,人民便有权解除契约。洛克所倡导的这种人民主权理论,成为公民参与的最初理论基础,深刻地影响着俄罗斯早期自由思想的产生。

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也对公民参与做过理论阐释。他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对政治体制和公民政治参与的权利进行了深刻阐释,并提倡公民应积极为争取参与权而斗争。卢梭认为,自由是人类应有的最高价值,而自由的概念首先必须建立在政治参与之上,除非每个人通过参与行为做出具有社会责任的行为,否则便不存在保障其自由的法律,也无法形成所谓的“公益(general will)”或体现正义的法律。而正是这时,个人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正是个人在参与中所体现的自由价值及其对自由的心理感受,才使人本身不断提升自己,并成为自己的主人,而且人们也不能随意放弃所享有的这种自由。卢梭认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②

在以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所主张的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等思想的影响下,俄罗斯自然法学派的学者通过一系列著述,如Н·И·巴里延科的《法的实质、国家的法律联系的学说》(1903年)、С·А·卡特梁列夫斯基的《权力与权利》(1905年)、Д·萨莫科娃索夫的《法与国家》(1907年)、В·А·萨维尔斯基的《国家法的普遍化与俄罗斯化》(1912年)等,阐述了“法来自社会契约”的结论,并解释说:“这个契约是用权利进行限制的,而这种限制的依据来源于牢不可破的自然法”。③

伴随着17、18世纪以英、法、美等资产阶级国家在争取民主、自由与人权方面相继取得胜利,以及“权利观”在法学领域的广泛运用,公民参与的主张与诉求渐次被确立在各国的立法(首先是宪法)中并得到了切实的保障,成为公民政治权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公民参与权还集中体现在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

17、18世纪的欧洲是资产阶级革命蓬勃发展的时代,而民主自由思想对正处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上升时期的俄罗斯产生了深刻影响。彼得一世和叶卡捷琳娜时期,都曾开禁过国家对公民权限制的范围。但欧洲早期的思想启蒙并未能改变俄罗斯人治决定一切的社会现实,按照俄国著名思想家费多托夫·格奥尔吉·彼得罗维奇的说法,俄罗斯的一些进步思想是对欧洲法律文化的不成熟的理解和吸收。此时的俄国,个人权利的获得仅仅表现为帝王的赐予,而且不同等级还存在差别。不过,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历史的进步意义。在俄罗斯公民权利范围扩大的同时,国家权力也受到了相应的限制,开始出现了国家与社会的稍许分离,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工商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也为今后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作了铺垫。④

19世纪后期,俄罗斯社会对公民权利观的基本认知较之前期相比有了较大的发展,正逐渐趋于成熟。Н·М·科尔库诺夫提出,为了实现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应合理限制国家的活动。还有许多俄罗斯研究者把国家的未来、个人自由权利的实现同作为构建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之一的立宪制联系起来,他们指出,法治国家要求在一国国内各个层面(包括私人关系方面、政治方面以及公民和国家政权的关系方面)均实行法的统治,否定任何君主专制政体和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力滥用。⑤

西方法治观念在俄罗斯的全面接受和发展始自19世纪末的最后30年至20世纪初,远远晚于法治理论在西方的发展。俄罗斯早期自由主义者的代表们(如К·Д·卡维林、Б·Н·齐切林、Т·Н·格拉诺夫斯基、Б·А·柯斯佳果夫斯基、П·Н·米留科夫、П·И·诺夫哥罗采夫)非常熟悉西方的民主、人权和法治理论,他们甚至亲眼见证了这些先进思想是如何促进了西方国家文明进步的。他们是西方先进思想和理论的推崇者,他们甚至试图在本国以这些理论来解决面临的具体现实问题。同时,俄国资本主义经济迅猛发展和资本阶层的不断壮大也扩大了法治和自由主义思想在俄罗斯社会生活中的影响。

这一时期俄国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者们深受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理论的影响。该理论明确指出:保护自身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是每个公民对自己(精神上的自我保护)和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保护自身存在是整个生物界的最高法则。对人类而言,不仅要保护肉体存在,而且还要保护精神存在,而保护精神存在的条件之一就是捍卫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了权利,人就陷入动物般的境地,沦为精神自杀。⑥权利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是斗争。为免遭非法蓄意侵犯,必须与侵犯行为作斗争。正义女神一手持秤用来衡量权利,一手持剑用来捍卫权利。没有秤,剑就是赤裸裸的暴力;没有剑,秤就无法保护权利。两种象征物互为补充。只有当正义持剑的力量与其使用秤的技艺势均力敌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真正的权利。耶林一边批驳由于胆怯、贪图安逸和漠不关心而对违法行为采取卑鄙的容忍态度,一边要求为权利而斗争,对权利的斗争“决不是漫无边际的,而只有在对权利进行蓄意侵犯而同时又忽视个人存在之际才要为权利而斗争”。⑦

毋庸置疑,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对公民如何维护自身权利作了最佳的诠释。对该理论的科学性与否暂不作评价,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权利既是长期不懈努力的结果,又是与生俱来的;既是冲突斗争获得的,又是友好交易取得的;既是繁重劳动的结果,又是自由快乐的结果。而耶林并不认为所有的权利都是通过自觉的行动和斗争获得的,因为有许多习俗是在完全不自觉的情况下自然形成的,而少数次要权利是在不自觉的情况下自行发展而来的。对于一些重要的法律观念,则是人们通过斗争和积极努力获得的。人类利用自身的聪明才智在地球上生活并从事其他活动,这一切注定了公民要为获得权利而不懈努力,然而斗争除了需要聪明才智外更要依靠人类顽强的意志力来帮助人们克服重重敌对阻碍。“任何一个想要捍卫自身权利的独立的人都有份参加到这一社会工作中来,力所能及地促进实现这一权利”。⑧耶林用这一论题确定了权利斗争“不仅是大家共同的义务,而且是独立的个人的义务”。⑨

此外,俄国这一时期自由派代表人物还深受德国哲学家黑格尔的影响,譬如俄罗斯法学家、历史学家、哲学家、莫斯科大学教授鲍里斯·奇切林就曾对俄罗斯当时的专制制度不满,思想中带有强烈的个人自由主义倾向。“他从抽象的人性出发,阐述了自己的个人主义思想,认为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是理性自由意志和形而上学本质的载体。‘自由意志就这样构成了人作为理性本质的基本定义,正由于此,人才被承认为人并享有权利。因此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和决定性的起点。’在国家原则吞没私人原则,或者前者对后者占有相当大的优势的地方,这一关系可以达到完全消灭民事平等的地步”。⑩奇切林设想的理想国家是以符合理性、伦理的法律作为治理手段的社会共同体,它保证每个人的精神独立和人格完整,人的自由发展与社会的发展相和谐,从而实现共同福利。出于对现实的不满,他一方面呼吁改革俄罗斯国家和法律制度推进资产阶级市民社会的培育;另一方面又要求人们服从法的约束,避免道德说教,把自己的希望和设想的实现寄托在君主立宪制国家上。

19世纪后半期,对俄罗斯政治法律思想进行创造性研究的首先是社会实证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圣彼得堡大学教授Н·М·克尔库诺夫。在克尔库诺夫的研究工作中,对合理约束国家机关活动给予法律保障的思想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克尔库诺夫发展了分权理论,他主张保障自由的同时对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为此,采取特殊的手段,如设立遵守法律的监督机关来监督国家机关的活动和权力的行使。而有关公民参与的主张,是这种思想的重要体现。(11)

С·А·卡特梁列夫斯基是克尔库诺夫限制君主专制思想的继承人之一,他倡导建立宪政国家。他认为有必要在宪法中将一些主要的“必要自由”加以固定化,这些自由包括:集会和结社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宗教自由、个人权利不可侵犯等。为了保障这些自由的实现,应当在立宪君主制国家中加入实现这些自由的义务,即权力划分。他对最基本的法律文献以及国家经济对宪法的促进作用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将一系列的自由权利固定下来,同时在“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之间”给予保障,即在公民社会的宪政立法中加以确立。他还建议将“个人权利”实现的条件固定化,首先是应得到司法组织的保障;其次是最高权力代表机关应对侵犯公民自由权利的违法行为承担政治责任。(12)

在这一时期,官方的法学家们再次提出俄罗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问题,并重新对这些命题进行研究。与此同时,支持自由主义学说的学者们(主要从事国家行为方面的、政府行为方面的、民事方面的、犯罪学方面的、权利理论方面等研究的学者)在大学的课程和专题讨论中也提及这些命题。正是在这种情形下,西欧和美国的许多理论(包括个人自由、宪政化、国会主义、权力分立等理论)都一一得到了阐释。他们还谨慎地将俄罗斯的政治和法律秩序同西欧相比较,分析立法、行政以及司法的实践在多大程度上与这些理论相符。按照这些法律学者们的观点,俄罗斯并没有意识到个人自由权利的重要性,其很少在国家的基本法中明确赋予公民权利和自由。而事实上,这些自由和权利正是公民个人最迫切的需求,其中对生命权的保障尤为重要。法律学者们还认为,法律不仅应明确赋予公民自由权利,同时对执行权的权力侵扰和司法行政过程中职务人员对权利主体的侵犯,以及对受侵害的公民予以救济也应当有明确的规定。这意味着公民可以对职务人员在司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诉。

当代俄罗斯公民参与的理论来源于法哲学思想中的自由与权利理论。俄罗斯法学家В·В·巴伊佐夫和В·С·涅尔谢相茨在其提出的“法治国家”概念中明确指出了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是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他们认为,应将法治国家看作是国家权力机制的集合体,这种权力机制是作用在法律的基础上的,旨在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公民的合法利益。同时,法治国家作为政治权力公开的活动,同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人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他们还主张,权利的主体是个人,依法建立权力机制的目的旨在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法律利益,权力机制的综合体形成了法治国家。

俄罗斯法学家А·И·克瓦连科特别强调了法的至高性、社会生活的多元化以及公民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等。他认为,“政治、思想和经济应当建立在多元化的基础上;这种多元化应当得到国家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巩固和保障;当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法律保护时,市民社会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13)另一位法学家А·П·格拉西莫夫则阐述了一种新自然法的思想,他认为:“法律本身也应当体现出社会正义,这种社会正义符合最高的价值——人的个性;在法治国家,应当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保证司法独立”。(14)В·П·萨利尼科夫的观点则带有实证主义法学的特点,他指出:“法治国家是一种实践工具,用来保障和捍卫自由、荣誉和个人财产;是同官僚主义、地方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的斗争手段”。(15)

法学家Л·А·莫拉佐娃认为,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不可动摇性和受保障性是法治国家最基本的特征之一。(16)В·С·涅尔谢相茨将法治国家的原则主要建立在人类进步的思想上——人的自由。他认为这对于理解法治国家的概念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在此基础上,在市民社会发展过程中个人的权利得到捍卫”。(17)“自由——作为绝对的最高价值和原则是人类进步的评判标准,当然包括在法治国家的范围内”。(18)В·Н·柯罗纳纽克也认为法治国家的特点包括“个人权利的实现;对公民自由发展的保障及个人事务不受国家干涉”(19)两个方面。

有着法学教育背景的俄罗斯前任总统普京主张在社会团体和联邦政府政策制定者之间建立一种合作关系。正是基于此,俄罗斯联邦国家采取了鼓励政治参与的立场,建设性的公民参与是俄罗斯政治多元主义与法团主义理念在保障公民有序参与方面的具体体现。民主不意味着大多数人在某项政策的制定上能够形成一致决定,而是指各种利益集团、社会组织能够参与决策并最终达成妥协的过程;各种相对独立的团体的存在,以及这些团体能有效地参与决策过程,是维持民主政治的重要条件。国家与社会通过社会组织这个中介进行合作,减少冲突,维持稳定。社会组织被吸纳到政治体系中来,其代表性地位和联系渠道受到政治组织的承认和保护,同时在制定政策时它们有义务向政府提供意见,参与政策执行。这种结构有利于多元利益的表达,改变了国家与社会的对立关系,意味着双方通过合作获益。合作型参与成为法团主义倡导的重要内容。

俄罗斯学者还十分关注西方学者倡导的社会国家理论的研究。他们认为,社会国家的功能应体现在:对没有受到保护的成员给予社会支持(失业者、退休者、残疾人等等);人民的劳动和健康保障;对家庭、妇女、父亲和儿童的保障;通过在各种团体的居民中征税、专业性的社会性的规划以及国家财政计划等方法重新分配收入,平复社会不平等的状态;对创造活动进行奖励(各种直接的优惠);对基础科学研究和文化事业的规划给予财政的和其他形式的支持;同失业进行斗争(支付失业津贴、改变专业的津贴和进行新专业的培训的津贴);参与国际间能源、文化、教育其他社会计划的实现;在社会中保持折衷的状态,对社会压力和冲突进行中和。但也有学者认为:自由主义的方案是鼓吹形式上的个人自由、个人平等以及在市民社会领域内不受国家的干涉,但事实却是实质的不平等。消除社会中阶层对立是国家确立社会政治使命的必要手段,这种使命是为每个人提供生活的最低需要,为了这些目的,国家在再分配过程中起作用,使社会成员中的不平等状态得到修正。这些思想最终被确立在《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条至第7条中,对俄罗斯公民社会权利保障的基本措施作出了根本性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总统在每年向俄罗斯联邦议会所作的国情咨文报告中不止一次地指出,应当通过完善行政和司法机构,建立起有效的解决公民与国家之间争端的工作机制。比如,2005年普京国情咨文报告中强调:“国家政权本身……有责任创造一切新的机会来巩固国家的现实民主制度。否认公民本身所具有的可以按照民主和法制的方式生活——就意味着不尊重自己、不尊重自己的同胞,这就意味着不了解过去、看不到未来。”(20)

二、俄罗斯语境下“公民参与”的理论内涵及实质

现代民主理论的产生,为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奠定了理论基础。由于公民参与本身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公民参与的实质是公民为维护其自身权利和实现其社会诉求的基本表达形式,也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公民宪政权利和自由保护的主要表达方式及对公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的尊重。反过来,公民参与也意味着公民对国家、民族或某种政治团体的认同、服从和忠诚。公民参与作为保护公民权不受侵害的手段之一,通常借助司法、行政等救济手段和固有的合法表达方式(如诉讼、建议、申请等等)对侵犯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予以制裁。公民参与只有借助特定的法律表达形式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才可能获得国家的支持和保护。(21)正是借助公民参与,受到侵犯的权利和自由才能够得到更好的救济,社会正义才能获得匡正,公民的诸多社会诉求最终才能得以实现。

公民参与权作为宪法性权利在俄罗斯的确立体现在《俄罗斯联邦宪法》第33条的规定之中:“俄罗斯联邦公民有向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提出个人意愿及表达个人和集体请求的权利”。基于这一规定,在2006年4月21日通过的《俄罗斯公民参与审查程序法》第4条将“公民参与”这一概念定义为:公民向国家权力机关、当地政府或官员提交的书面建议、声明或者投诉,以及公民向国家机关、地方政府提出的口头呼吁。应当指出的是,俄罗斯将“参与”这一概念作了扩充性解释,他们认为这一概念本身具有综合性按照国外的立法例,通常也将申请、建议、申诉和请求都涵盖在“参与”这一概念范畴之内。(22)

此外,许多立宪派学者在其学术论著中都曾试图对“公民参与权”这一概念进行归纳总结。例如:М·В·卡拉谢娃认为,向公共政权机关提出参与的权利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公民以个人或集体的名义向主管机关提出参与,旨在保护或恢复其受到侵犯的个人权利和合法利益。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不仅揭示了国家和公民之间最根本的关系,同时也是整个苏维埃人民意志和社会自由的体现。(23)根据А·А·德沃拉克和А·В·柳比莫夫的观点,参与权是公民(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主管机关提出建议、申请的权利,其同时还包括申诉权。(24)与上述定义相比,С·А·什罗鲍阔夫对参与权的定义更科学,也更具说服力,他认为,公民参与是公民个人以符合法律要求的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表达其意志的一种方式,旨在实现、享有、保护或者恢复其权利和自由。(25)虽然上述定义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参与权”的含义予以总结概括,但仍存在不足之处,如А·А·德沃拉克和А·В·柳比莫夫仅通过列举参与方式进行定义过于狭隘,同时他们没有把公民组织列为参与权的主体。

结合立法及俄罗斯各家学派的基本观点,可以将俄罗斯语境下的“公民参与”概括为根据国际维权法的规则所确立的一项独立、综合的权利保障法律制度,表现为公民及其组织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以个人或集体的名义向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提出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旨在保障实现、维护、恢复自身或他人的权利、自由以及合法利益。

俄罗斯学界对公民参与本质的认识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样性以及公民参与方式的综合性。公民参与本身的综合性特点主要体现为公民有权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实现和保护自身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有权将这种方式作为向有关国家及其机关和组织进行信息反馈的渠道,同时也有权通过运用该项权利最终实现其他宪法权利。客观地讲,公民参与是实现民间治理的最重要的途径之一,它运用现行法律规范保障实现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发表个人意见、维护和恢复被破坏的自身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宪法权;主观地讲,公民参与是现行法律规范中某些权利的叠加,其中包括:批评分析政权机关工作的权利;为了改进政权机关及其官员的工作的建议权;公民通过呈报或集体参与,采纳、取消或者修改和补充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政权机关所作的其他决定的权利;在实现具体的权利和自由时获得政权机关协助的权利;参与保护(恢复)被破坏的自身或他人自由和合法利益的权利;通报已知政权机关及其官员的违法行为的权利等。

大多数研究过和正在研究公民参与理论的俄罗斯学者和实践家都认为,可以将公民参与视为公民保护自身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方式。(26)Н·Ю·哈玛涅娃、М·В·卡拉谢娃和С·Б·索鲍列娃认为,公民参与权是公民保护自身权利和自由的一个重要宪政手段,是每个公民绝对享有、不受限制且不可割让的权利。(27)一些学者把参与权当作一种自我保护的手段加以研究。А·В·马里科把这种自我保护方式作了如下分类:向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提出参与;对官员破坏公民权利的作为或不作为控诉;向媒体和维权组织、社会协会提出参与申请。

此外,М·Ф·丘达科夫、Т·И·克雷让托夫斯卡娅、Н·П·法尔别洛夫、В·Ц·基洛夫、Ю·Н·阿里斯特拉托夫、А·А·德沃拉克一致认为,公民参与是最直接的民主表达形式之一。(28)他们认为,直接的民主形式是指为了解决重要的社会问题,公民及其组织以直接的方式表达其意志,如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权力机构所作的决策施加影响,监督其工作并纠正违背其利益需求的决定或作为。令人难以反驳他们观点的理由是,事实上公民参与有能力达到这一目标。

也有人认为,公民参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制度不能被当作直接的民主形式,(29)因为其不能反映和代表所有人的全部意志,也不能让人人都遵守,而且直接的民主制度是由宪法制定的,即公民投票和自由选举(《俄罗斯联邦宪法》第3条第三款)。因此,可以把公民参与(请愿)当作所谓的公民院外活动制度,即对政权温和地施加影响的一个环节。(30)因为公民参与仅仅是借助于建议、愿望、申诉等形式来表达公民的意志,但这些方式并不总能让所有的或部分的国家权力机关必须履行决定。(31)

公民个人可以通过各种参与形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比如对国家政策的态度或者对任何一个权力机关工作的态度;公民参与可以直接保障公民实现聚会权、集会权、示威权、游行权和防护权,使国家和地方权力机关能关注社会重要问题,而这些参与是上述权力机关研究国家民主发展趋向的决定因素时必须加以考虑的。(32)

三、俄罗斯公民参与权的内容及特点

公民参与权是公民为实现自己的政治利益、通过立法倡议对政权机关施加影响,要求公共权力机关提供相关文件、确定和证实有关事实、赋予某种法律地位、进而实现和保护个人权利与自由的权利。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33、52条和第53条都规定了公民可以向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提出个人参与和集体参与的意愿,其中包括对上述机关的决定和作为(不作为)提出申诉。在这种情况下,公共权力机关应听取公民意见,同时保证申请人不会因在参与中所表达的意见和建议而遭受迫害,公共权力机关的这些职责同公民权利是相对应的。向权力机关提出申诉、对相关机关行为提出申诉的宪法保障,是参与权内容的法律基础,随着部门法律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扩大,这种宪法保障还会得到进一步发展。在《俄罗斯联邦宪法》中,公民参与权不仅包括部门法中相关的权能,还包含专门的政治方面的内容,即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方面的权利。就这个意义来说,公民有权针对以下特殊议题向公共权力机关递交参与申请书:国家实施政治、社会经济改革措施;修改和补充现行法律;废止或法律实施等问题。

在俄罗斯联邦行政法、税法、土地法、海关法和其他一系列部门法中,其规定的参与权不涉及政治方面的内容。此类参与权的特点表现为公民可以要求国家提供某种公共服务,以及按照行政程序对公共权力机关的决定和作为(不作为)提出申诉。俄罗斯某些学者将行政法中的参与权看作是公民行政申诉权。当然,这并没有构成公民对权力机关的某些具体行政行为行使公民参与权的限制。

俄罗斯有两类公民参与主体:第一类是有权向政权机关提出参与的申请主体;第二类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形式接受、审理和答复参与申请的审查主体。第一类申请主体主要包括俄联邦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及组织(法人形式或非法人形式)。俄罗斯联邦立法对第一类参与主体没有规定限制性条件,只要达到规定的法定年龄和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即可。第二类参与审查的主体主要包括俄罗斯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官员。此外,行使某些国家职能的非国家机关及单位也被视为公民参与的审理主体。比如,某些自治性组织——职业(行业)团体就属于这种主体,其被赋予了国家的某些监督和管理职能,比如发放许可证。这类行使某些职权的组织有责任同公共权力机关一样,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审查公民参与的诉求。

公民参与审查主体的义务是与其相应的权力职能相对应的。其义务(33)包括: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受理、登记、审查和答复公民提出的参与申请;对于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的政权机关及其官员,责令其改正并根据不作为或消极的作为所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民参与任何一项法律规定都确定了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权利主体在享有法定权利的同时,必须同样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34)因此,作为公民参与的申请主体在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其中包括参与主体不得恶意利用公民参与权达到造谣中伤的目的,如威胁官员(或其家属)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公民参与主体的上述权利和义务是通过向下列机关提出参与申请来实现的,这些机关包括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委员会、俄联邦政府和权力执行部门及其他机关、俄联邦主体的司法机关、俄联邦主体的权力执行机关、俄联邦主体的首长(俄联邦主体政权最高执行机关的领导人)、上述机关的其他官员、地方自治机关及其官员等。(35)

根据俄罗斯公民的请求、愿望和要求的差异,公民参与权的领域和范围相当广泛。例如,根据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与贸易部2004年1月至7月期间,在审查企业与联邦权力机关相互关系方面涉及公民参与的210起案件的调查结果中,有46起是由公民和组织直接向联邦国家权力机关提出参与申请而提起的。

根据对公民参与申请者的诉求内容,俄罗斯公民参与主要涉及如下领域:(一)建议修改和补充有关联邦部委活动方面的现行法律,通过相应的有利于公民和组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单个法令;(二)请求对有关联邦部委活动方面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三)请求提供关于联邦部委活动方面的信息,涉及解释法律问题的除外;(四)如果联邦部委涉及国家采购并作为订购人,建议签订国家合同、许可证合同和投资协议,建议在公开透明的前提下开展合作;(五)对国家机关所属机构的作为(不作为)提出申诉,请求协助解决具体组织或个体企业主经营活动中的问题等等。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俄罗斯公民参与体现出如下特点:

第一,俄罗斯公民的参与权受宪法保护。《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7条第二款和第55条第二款规定,公民自出生之日起即取得参与权,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因为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的行为而丧失该权利,但法律另有限制规定的除外,譬如限制重复参与、恶意使用参与权,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参与权利能力的限制问题等。也就是说,参与权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但也存在限制性例外。正是由于宪法保障公民的参与权不被剥夺,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才得以成为该项权利的主体,因为一个人的年龄和心理健康状况不是其被剥夺权利和自由的标准,但允许法律在特殊情况下对该权利予以限制。

第二,俄罗斯公民参与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如建议、申请、上诉或者请愿)向有关机关及其官员表达参与意愿并发挥其参与作用。因此,公民有关自由搜集、获取、转达、筛查和传播信息(36)的权利就可以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得以实现。具体表现为:公民有权向国家政权机关要求其提供工作方面的信息,以及涉及主体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有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秘密除外。(37)

第三,俄罗斯公民参与通过个人参与和集体参与发挥作用,即公民能够独自或者同其他主体组成团体来实现自己的参与权,这个团体可能是已注册的法人或者是没有注册的公民协会。

第四,俄罗斯公民参与的客体为受法律保护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它们可以是主体与生俱来的,也可以是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

第五,俄罗斯公民参与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其在国家立法中(联邦级的、联邦主体级的和地方级的)都有一定程度的体现,如《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自治市政府法》、《俄罗斯联邦行政法》、《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俄罗斯联邦家庭法》、《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和俄罗斯联邦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协议。

第六,俄罗斯公民参与制度具有特殊的法律调节机制,其采用特殊的法律表达方式(劝说、强制、上诉、监督和监视)和运用特殊的法律调整手段(行政调查、法律强制措施、刑事追诉等)以及接受多个部门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宪法、自治市政府法和国际法)的调整。

第七,俄罗斯公民参与调整的是公民及其组织与呈报、接受、审理和解决公民参与的国家政权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

四、俄罗斯早期公民参与的历史演进

虽然公民参与是现代民主制度的产物,但其思想的产生及实践并非始自现代社会。俄罗斯早期公民参与的历史大体可以分为俄罗斯帝国时期和前苏联时期两个阶段。

(一)俄罗斯帝国时期的公民参与

俄罗斯的公民参与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沙皇时代以前,俄罗斯第一部封建法典(1497年颁布)——伊万三世的《律书》,就首次明确赋予公民享有请求的权利。《律书》第2条明确规定公民有权向有司法裁决权的机构或组织进行控诉的权利。“任何向大贵族申诉的人,都不得被赶走,而是由相关部门接待所有申诉人”。但是《律书》中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对于双方当事人均缺少约束力,这使得在涉及土地的诉讼案件中,法官们极力维护封建地主的立场,拒绝对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进行确认和保护。为此,农民因不满《律书》第2条的规定而抱怨,而法官则指责《律书》第2条的规定不明,缺乏有效的裁决规则。(38)

公民参与机制在俄罗斯的确立和发展经历了相当漫长的时间。彼得一世时期,逐渐规定了公民参与的主体、进行公民参与的工作程序及主管人员和申请人的责任与义务等。1550年的《律书》又对参与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和具体化。上述两部《律书》对公民参与的管辖权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1.当申请人向其管辖地的被申请人提出申诉时,被申请人应该组成“参议会”;2.如果申诉人不是按管辖地申诉的话,那么大地主法官应当拒绝对其进行审理,并(按1497年《律书》)应当向大公爵或者公爵指派的相关人员说明,或者(依1550年《律书》)向沙皇说明,而后者则指定法庭进行调查审理。(39)

在公民参与权发展的历史进程中,1649年《律书》是最重要的一部文件。该律书规定,禁止申诉人直接向沙皇递交呈子,必须先将呈子递交给相应的管理机关,只有在主管机关拒绝受理呈子或者审查机构对案件未作裁决的情况下,申诉人才可以直接向君主申诉。(40)

在俄罗斯沙皇时代,递呈子者是某些阶层居民与权力机关及其官员往来联系的重要手段。在进行行政改革时,彼得一世十分重视有关公民申诉的处理工作,并成立了参议院和事务委员会负责接受民众的申诉请求。虽然成立了专门处理民众诉求的机构,但是参与申请人还是习惯将呈子直接呈递给彼得大帝本人。为此,彼得一世在1722年2月23日关于受理呈文并转送政府首脑审查的批示中写道,“递交呈文者到处惹麻烦,他们把自己的呈文送交给陛下本人,不让人安宁”。(41)

彼得一世于1722年4月27日在“枢密院职位”命令中明确了呈文工作的具体程序。命令中规定,接受呈文并转送政府首脑审查的人可将把对委员会、办公室以及作出不公正裁决的审理机构的申诉呈递给沙皇。在审议申诉时,沙皇下令按照章程和宣誓处理案件。需要指出的是,正是在这一时期,俄罗斯第一次成立了呈文工作部门。(42)

彼得一世去世后,叶卡捷琳娜一世对该命令进行了修正,在此前可以通过递呈子人将下级机关的申诉直接呈报给沙皇,叶卡捷琳娜一世时期则通过枢密院来处理此种民众的参与请求。

1763年,叶卡捷琳娜二世签署了申诉和请愿审议程序宣言,该宣言规定了民众参与的审议程序,对于应当由审判部门审理的案件,应当将申述书返还给请愿者,以便其将案件递交给审查部门。(43)1763年宣言的意义在于:首先,该宣言是第一部规定申诉审查程序的文件;其次,该宣言明确了整个国家机关处理申诉的工作程序;再次,该宣言划分了参与国家机关行政和司法的工作分工。

1810年1月1日,М·М·斯佩兰斯基所拟定的《国务委员会成立宣言》对向国家权力机关进行参与的程序进行了例行修正。根据该宣言,在国务委员会中组建一个专门部门,该部门由委员会下设的请愿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直接受理向沙皇提出的参与请愿书。有三种参与申请书属于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申诉书、奖励和宽恕请愿书、提案。宣言针对每个申请书都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规定了特别的审理程序。宣言还规定了非由国务委员会审查的申请清单,主要包括匿名请愿、重复请愿(就这类请愿已经给予了拒绝),以及对已失去法律效力的决策的申诉。与此同时,宣言还规定了行之有效的向俄罗斯沙皇递交请愿书的客观诉讼程序。然而,该宣言并没有废除诉讼程序存在的等级观念,比如规定只有贵族会议可以向沙皇申诉,而对于所有其他等级的居民来说,一直到1905年2月仍保持着以前的申请程序,该申请程序受到上级行政机关官员的限制。1890年3月21日申请受理委员会改组为受理沙皇请愿书陛下办公厅。1895年“国务委员会及其改组”宣言对接收和审议申请书的程序稍稍进行了修订。(44)

在受理俄罗斯民众和其他请愿机关申请的制度中,还设立了事务特别处,其任务是对政府枢密院裁定的申诉进行审查。该机关是与沙皇接收请愿书办公厅同时成立的,是一个按特别委托行事的机构,其特别之处在于只审议那些向办公厅管理总局提交的申请,以及其他申诉、请愿、解释和文件等。特别处不处理案件本身,它只是审查提出申请的理由是否充分,有无必要将其移交给枢密院共同会议审议。

综上所述,俄罗斯帝国时期的1497年《律书》首次明确规定了向俄罗斯国家机关递交呈文的法律制度准则,该《律书》允许臣民递交申诉,直至沙皇。然而,真正向国家首脑请愿只是到了彼得一世时才成为可能,彼得一世对该领域的立法进行了很大程度的修订,为俄罗斯国家增添了一系列用于审议公民向沙皇请愿的新职位。而叶卡捷琳娜二世也对其臣民请愿给予了不少关注。

(二)前苏联时期的公民参与

1917年3月(俄历2月)爆发的“二月资产阶级革命”并没有废止俄罗斯帝国时期的法律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因此俄罗斯帝国时期确立公民参与的调整机制没有任何改变。直到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以后,新生的红色政权废除了帝国时期所有关于处理公民参与的法律和规则。在苏维埃政权成立的最初几年中,根本不存在处理公民表达社会诉求的专项规范文件。处理这类事情的工作原则,直至作出最后决定,都是由列宁亲自参与制定的。(45)

在前苏联最初颁布的宪法中,也没有明确公民参与权。公民参与方面的权利仅仅是由各类决议和其他受法律约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这一时期涉及公民参与的第一部法令是1918年11月8日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准确适用法律》。该法令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所有机关和官员有接受公民控告和请愿的职责,(46)明确了苏维埃国家所有机关和公职人员有受理“共和国任何公民对国家机关办事拖延或对公民合法主张加以阻挠而提出申诉参与”的职责。(47)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委员会1919年12月30日还颁布了有关纠正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办事拖沓的法令,法令中规定了递交和审议公民参与申请的相关程序。1919年4月12日,全俄中央委员会颁布法令将监督、受理和审查公民参与申请的职责赋予了国家监督机关。国家监督机关还成立了审议申请、控诉的专门机构。后来,在国家高级机关和中央机关通过的各种法令中,还分析了公民参与案件审查的基本状况,并制定了接待民众诉求的工作程序等。

1958年8月,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审议劳动者申诉信件、控告和声明中严重不足》的决议,提出了吸纳社会人士参与该事务的问题。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苏联部长会议1960年2月25日颁布的《关于整顿为民办事和解决其日常需要时官僚作风的措施》的决议,也包含有关纠正办事拖沓方面的具体措施。1967年9月,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完善审议上访信件和接待劳动者工作》的决议,特别强调指出公民的信件是加强和扩大党与人民联系、鼓励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一个重要形式,是表达公众意见的手段,也是有关国内生活信息的一个来源。(48)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68年4月12日通过的《有关审议公民建议、声明和申诉程序》,(49)是规定公民向权力机关申诉的程序的主要基准文件。该文件确立了对所有权力机关和社会组织都必须遵守的审议公民参与的原则和处理期限。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强调指出,国家权力机关应该提供和保障公民实施建议、声明和申诉等权利所需的必要条件。国家领导层承认,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遇到以下情况:未及时审查申请书、未及时正式答复所提出的问题、官员未亲自接待公民、未充分监督所通过决策的执行情况、某些公共机构对现行立法解释工作抓得不够,未分析发生申诉的原因,未采取措施纠正发生类似问题的原因。公民控诉的原因五花八门,最常见的原因集中在政府机构的低效率和对民众建议及诉求的怠慢等方面。

在前苏联时代,处理公民参与的工作被认为是国家和党政机关活动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人们将权力代表的主张视为民众参与管理国家、证明人民和党之间密切联系的具体行为,而公民向官员递交的信件往往是国家机关了解社会各阶层生活信息的可靠来源。1977年苏联宪法明确将公民参与的机制确立下来。该宪法首次规定了公民参与的内容,其第49条规定:“公民有权向国家机关和公共机构提出关于完善其活动、批评工作中不足的建议。”(50)另外还规定了公民、社会机构和劳动集体有权参与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讨论和通过全国性和地方性法规和决策(第48条)。

当时作为苏联加盟共和国的俄罗斯根据1977年苏联宪法的原则精神也颁布了1978年宪法,其中第47条明确了公民有“直接以及通过其代表参与社会和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51)该宪法第51条还规定“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向国家机关和官员递交个人和集体的参与申请书,国家机关和官员有义务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这些参与申请书,并通过相关决议,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给予合理的答复”。这一规定表明,公民对权力机构的参与成为公民直接参与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的宪法标准。

需要指出的是,自1977年苏联宪法生效后,并没有通过审议公民请求、申诉和声明程序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只是根据1980年3月4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命令(该命令于1980年6月25日被核准批准)和1988年2月2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公民建议、申请和申诉审理程序的命令》进行了修改。1989年12月,苏联总检察长А·Я·苏哈列夫曾向苏联最高苏维埃提交了国家管理机关、企业、机关和组织审议公民参与程序的法律草案,但并没有得到支持。

1990年苏联最高苏维埃委员会针对公民参与问题,起草了苏联公民参与法草案,并发表在《人民代表》杂志上以便讨论,但该法律草案最终并没有获得通过。(52)

(三)公民参与与俄罗斯现代法治进程

法治国家的构建是俄罗斯现代社会转型面临的长期目标和根本任务。俄罗斯宪政发展问题作为法治国家的核心要素,需面对改革与发展中的诸多问题,既有国家权力的分配,也有公民权利的保障,还有市民社会层面等问题。(53)而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其中最主要的途径就是国家及社会事务管理的公民参与以及私权利如何得到有效保护。在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中,公民参与在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相互博弈的关系中,后者总是更强大的一方。首先,国家可以通过各种机构维持自身的正常活动,并拥有绝对的权力和专门用于有效体现自己意志的强制工具;其次,国家拥有足够的物质资源来实现自己的权力;再次,国家可以遵循公众利益至上的原则限制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作为公权力,其与私权利的区别在于:一方面要保障社会和国家活动的基础,使其作为社会和国家存在的条件;另一方面又要满足个人的利益。

众多的政治学家和法学家承认,公民与公共权力机关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这种利益冲突如不能得到消解或缓和必然最终会导致政治危机,其发生的根源是公民与政权机关的疏远和民主的虚假。危机发生的根本动因是共同利益与个人利益不符,个人对国家政权保障公民利益的方式和方法存有异议、对自身政治活动持负面态度,以及公民个人因意识到不能自由表达自己的选择或意愿时而产生的负面心情和感受。(54)

在俄罗斯,不仅“公民与权力机关”存在着冲突,事实上,这种类似的冲突也会出现在“商业企业与政权机关”的关系体系中。在“公开论坛”俱乐部举办的题为“国家与商业企业相互关系的前景”会议上,商业企业界代表曾指出,在国家与商业企业的相互关系中,国家竭力想最大限度地发挥主导作用。如对大公司的投资和决策程序予以监督,而对中小商业企业的关心和关注当局却分派各地区负责。2004年10月21日至22日,俄罗斯经济合作与立法倡议发展大会在总统饭店召开了题为“政权机关与商业企业相互关系法律调节的方向与途径”第八次会议。根据会议总结材料可以作出结论:会议参加者——商业机构的代表一致认为,在“商业企业与政权机关”关系体系中,国家过度地占据着主导地位,大型商业企业和政权机关同流合污的危险趋势仍未得到制止,官员腐败现象仍十分猖獗。

公民与政权机关的冲突也渗入到了公民参与审查领域,因为公民参与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已经成为公民与国家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民对政权机关的疏远,以及商业组织和国家机关之间存在的冲突,社会和国家不断加深和发展的矛盾,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失衡,不可避免地会对提高公民参与审查的质量造成严重阻碍。

为了能在社会与国家的二元互动关系中建立平衡支点,必需创建有效的机制,使公民能够对公共权力机关施加影响以及对其活动实施监督,公民参与权的有效保障即可实现这一目标。公民向公共权力机关提出参与意愿,不单是因为他们想要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更重要的是他们希望获得国家权力机关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正因如此,每天都会有个人向公共权力机关提出参与申请。

对于权力机关来说,公民参与是作出高质量决策、同时了解公民对社会愿望和需求等相关信息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加强同公民的沟通、满足个人愿望和利益的有效手段。通过公民参与可以掌握社会舆论和公众情绪的动态,发现公共权力机关在行使其职权时的积极趋势和消极趋势。集体请愿,尤其是那种社会影响面较大的集体请愿,将很有可能成为某种能够引起社会关注、引发国家机关和社会舆论思考的“早期报警系统”。因此,国家若拥有了有效的参与审理及其分析和统计机制的话,就可以及时对公民现有的愿望和需求作出反应,这样一来国家就可以建立起同社会的密切联系,避免在“公民与官员”的相互关系中发生冲突。

总之,在现代法律范畴框架中,法治国家的特性决定了必须建立个人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有效保障机制并且保障其职能的发挥。在法治国家中,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最高价值。承认、维护及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义务,决定了法的本质、内容及适用,也决定着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工作内容(《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条和第18条基本精神)。公民参与成为了任何一个民主法治国家人和公民法律地位及其尊严得以维护的重要价值判断标准。

法治国家是以发育成熟的市民社会为基础的,现代法治国家需要“中产阶级”在社会结构中取得优势地位。因为在“市民社会中,法律已不是那些拥有经济和政治垄断的人们的意志,而是体现着自由、平等和正义标准的社会各阶层的妥协”。(55)公民参与是一国社会公民性型塑以及市民社会培养的最直接的方法和途径。市民社会对于法治国家形成的价值在于能够促进法治国家内在机制的形成。第一,法治作为一种秩序状态,要求在国家体系内法律得到普遍遵守且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而维护法治秩序的首要条件是国家权力受到有效制约;第二,法治也体现为秩序维护中的内在理念或精神,法治是确立民主、权利和自由等价值理念的载体。而市民社会为上述条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1)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市民社会为法治提供理性规则;(2)市民社会孕育了自由、平等的法治理念;(3)市民社会是民主的坚实基础;(4)以市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56)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认识:

首先,公民参与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公民参与是一个独立于国家而又与国家相互影响的个人或组织联盟(自由、权利、义务、道德、财产等),它形成分散化的权利和利益要求。正是公民参与的这种多元分散的权利和利益要求,不仅分割了国家权力,而且“能够压制国家权力,以迫使国家为社会服务,从而保障和促进公民的权利和自由”。(57)

其次,公民参与是产生“中产阶级”和促进社会阶层分化的优良土壤,其为法治国家提供强大的社会动力和确立“中产阶级”在社会结构中的优势地位。

再次,根植于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公民参与,通过批判法律草案和参与立法等活动来影响国家的法律创制活动,通过执法评价和监督等活动来影响国家法律的实施,(58)使法治国家的法律成为市民社会权利和自由的有效保障,而不是国家权力运作的手段。因此,公民参与是法治国家民主的基础力量,它通过对权利、自由的诉求来干预立法和国家活动,限制了公权力的自由泛滥。

公民参与对自由、权利和秩序的诉求提供了法治国家的价值原则。市民社会的成长是个协调有序的进程,它强调多元论,但又反对激烈冲突,因此市民社会是多元而和谐的。(59)在公民参与的基础上,市民社会形成了平等、自由和权利价值理念,以及建立在多元利益和价值基础上的秩序理念。“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现实保证”,(60)公民有序参与的诉求和理念为法治国家提供了自由、平等的价值原则。以公民参与为基础的俄罗斯市民社会的构建构成了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同时,公民参与的自由、权利和秩序诉求为俄罗斯法治国家确立了基本的价值原则。

结语

公民参与是一项体现俄罗斯公民与国家之间独特对话形式的市民社会制度,其在俄罗斯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早期的孕育和培养过程,并在俄罗斯现代社会得以迅猛发展。尽管在对公民参与的基本认识方面还存在不同的理论观点,但这并未影响俄罗斯国家在以政府主导型的法治国家构建中对公民参与权的确立及有效保障。公民参与已经成为俄罗斯法治根基构建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同时,公民参与也是俄罗斯预防腐败、纠正公权力偏差、消除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种有效方法和手段。在俄罗斯法治国家构建过程中,与俄罗斯市民社会有关的自由权利及利益诉求的实现都是通过公民参与机制来实现的。在政府、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和谐互动过程中,公民不再只是公共服务和产品的消极消费者,或只是传统选择代议人的投票者,而成为了表达自身利益、影响公共政策的有生力量,更是与公共管理者一起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合作伙伴。市民社会中公民组织等第三部门以及私营部门,只要得到公众的认可,也可以成为不同层面的权力中心,它们完全能够在不同程度上分担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责。(61)

民主的另一个含义是监督,为保障公民自由权利不受公权力的侵害,俄罗斯市民社会组织通过公民参与方式限制公权力泛滥以保障自身利益的实现。公民参与一方面加强了公民对公共权力运用的制约,另一方面,避免了权力部门在实施公共政策时可能导致的公共利益价值取向的扭曲,从而保障了俄罗斯公共政策的公共性,提高了公共政策的科学性。

注释:

①[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7-78页。

②[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2页。

③См.:В.П.Сальникова,Правовое государство:Реальность,Мечты,Будущее.,СПб,1999г.,Ст.32,34.

④张俊杰:《俄罗斯法治国家思想历史初析》,载《求是学刊》2004年第4期。

⑤前引④。

⑥См.:Иеринг Р.Борьба за право.М.:Феникс,1991г.,Ст.13-17.

⑦См.:Иеринг Р.Указ.соч.Ст.4-5.

⑧前引⑦,Ст.5.

⑨См.:Рудольф фон Иеринг//Юридический вестник.1888г.N9.Ст.141-142.

⑩杨心宇:《早期俄罗斯法哲学评述》,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

(11)См.:В.П.Сальникова,Правовое государство:Реальность,Мечты,Будущее.,СПб,1999г.,Ст.32.

(12)前引(11),Ст.33.

(13)См.:Коваленко.А.И.,Правовоегосударство:концепциииреальность,М,1993г.,Ст.9,38.

(14)См.:ГерасимовЛ.П.,53 вопроса и ответа о Конституции Российской,СПб,1994г.,Ст.14-15.

(15)См.:СальниковВ.П.,Советское правовое государство и юридическая наука(круглый стол,выступление)//Советское государство и право,1989г.,Ст.61,39.

(16)См.:Л.А.Морозова,Теория государства и права,Изд-во Эскмо,2005г.,Ст.422.

(17)前引(16)。

(18)См.:Л.А.Морозова,Теория государства и права,Изд-во Эскмо,2005г.,Ст.423.

(19)См.:Хропанюк.В..Я,Теория государства и права.М.,1993г.,Ст.58-61,44.

(20)См.:Послание Президент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Федеральному Собранию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25 апреля 2005 г.,Текст Обращения размещен на сайте,www.kremlin.ru.

(21)См.:В.Г.Румянцева,В.В.Им,Институт обращений граждан в органы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й и местной власти:понятие,сущность,содержание.//История государства и права,2008г.,№14.Ст.2-4.

(22)См.:например:Пилипенко А.Н.Административная юстиция в зарубежных государствах//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о и экономика.1996г.,№ 3-4;Брэбан Г.Французское административное право.М.,1988г.

(23)См.:Карасева М.В.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е право граждан СССР на обжалование.Воронеж,1989г.,Ст.10.

(24)См.:Любимов А.П.Гражданский лоббизм:процедуры и технологии обращения граждан.М.,1998г.,Ст.4;Дворак А.А.Реализация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го права граждан на обращения в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Дис....канд.юрид.наук.М.,2004г.,Ст.54.

(25)См.:Широбоков С.А.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е право человека и гражданина на обращения:Автореф.дис....канд.юрид.наук.Екатеринбург,1999г.,Ст.8.

(26)См.:Баглай М.В.Указ.соч.2009г.,Ст.199.

(27)См.:Хаманева Н.Ю.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е право граждан на подачу обращений(Проблемы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ного регулирования)//Государство и право.1996г.,№ 11.Ст.12-13;前引(23),Ст.25;Соболева С.Б.Законность разрешения обращений граждан как фактор обеспечения их защищенности(деликтологический и прокурорско-надзорный аспект):Автореф.дис....канд.юрид.наук.М.,1990г.,Ст.15.

(28)См.:Чудаков М.Ф.Правовые проблемы участия личности в осуществлении непосредственной(прямой)демократии:Автореф.дис....канд.юрид.наук.Харьков,1982г.,Ст.4-7;Крыжантовская Т.И.Представительная и непосредственная демократия развитого социалистического общества:Автореф.дис....канд.юрид.наук.М.,1982г.Ст.9-11,14-19;Фарберов Н.П.Демократия развитого социалистического общества.М.,1975г.Ст.12-16;Киров В.Ц.Парадоксы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й власти в гражданском обществе.М.,1992г.Ст.163-168;Алистратов Ю.Н.Право граждан на обращения в органы публичной власти и органы местного самоуправления в условиях становления демократического правового государства в России:Дис....канд.юрид.наук.СПб.,1997г.Ст.63-67;Дворак А.А.Реализация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го права граждан на обращения в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Дис....канд.юрид.наук.М.,2004г.,Ст.49-52.

(29)См.:Комарова В.В.Формы непосредственной демократии в России.М.,1998г.,Ст.7-10;Руденко В.Н.Прямая демократия:модели правления.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правовые институты.Екатеринбург,2003г.,Ст.109-115;Суворов В.Н.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ые формы непосредственной демократии:Автореф.дис....канд.юрид.наук.М.,1984г.Ст.2-5.

(30)См.:Козлова Е.И.,Кутафин О.Е.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е право России.М.,1999г.Ст.84-90;Руденко В.Н.Указ.соч.Ст.109-113.КонсультантПлюс:примечание.Учебник Е.И.Козловой,О.Е.Кутафина“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е право России”включен в информационный банк согласно публикации-Юристъ,2004 г.(издание третье,переработанное и дополненное).

(31)См.:Суворов В.Н.Указ.соч.Ст.6-8.

(32)См.:В.Г.Румянцева,В.В.Им,А.П.Озерскис:Альтернатива судебной защиты прав,свобод и законных интересов личности—Институт обращений граждан ворганы государстственной и местной власти.//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ая власть и местное самоуправление.2008г.,№ 5.Ст.6-9.

(33)См.:Матузов Н.И.Актуальные проблемы теории права.Саратов,2004г.,Ст.284-287.

(34)前引(33),Ст.285.

(35)См.:Бондарчук Р.Ч.,Прокопьев Е.В.Комментарий к Федеральному закону " О порядке рассмотрения обращений граждан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постатейный).М.:ЗАО“Юстицинформ”,2007г.,//СПС“КонсультантПлюс”.

(36)См.:Сорокин В.Д.Административный процесс и административно-процессуальное право.М.,2006г.,Ст.148.

(37)См.: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ая тайна и ее защита в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Под общ.ред.М.А.Вуса,А.В.Федорова.СПб.,2007г.

(38)См.:Мюллер Р.Б.Судебники XV-XVI веков/Р.Б.Мюллер,Л.В.Черепнин.Москва-Ленинград,1952г.,Ст.44-45.

(39)См.:Мюллер Р.Б.Судебники XV-XVI веков.Ст.195.

(40)См.:Соборное уложение 1649 года:Учеб.пособие для высшей школы/М.Н.Тихомиров,П.П.Епифанов.М.,1961г.Ст.8.

(41)См.:Преображенский А.А.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о Петра Ⅰ/А.А.Преображенский,Т.Е.Новицкая.М.,1997г.,Ст.86-88.

(42)См.:Преображенский А.А.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о Петра Ⅰ.Ст.77-79.

(43)См.:Чистяков О.И.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о Екатерины Ⅱ/О.И.Чистяков,Т.Е.Новицкая.М.,2000г.,Ст.516-517.

(44)См.:Е.И.Лыскова:Становление и развитие института обращений граждан,//Право и политика.2007г.,№ 3.Ст.121-125.

(45)См.:Мальков В.В.В учреждение поступила жалоба...Ст.6.

(46)前引(45),Ст.17.

(47)См.:Лыскова Е.И.Становление и развитие института обращений граждан//Право и политика.2007г.,№.3.

(48)前引(45),Ст.19.

(49)См.:ведомости СНД и ВС РФ.1968 г.,№ 35.Ст.368.

(50)См.:ведомости ВС СССР.1977г.,N 41.Ст.617.

(51)См.:ведомости ВС РСФСР.1978г.,N 15.Ст.407.

(52)См.:Иванченко А.В.Российское народовластие:развитие,современные тенденции и противоречия.М.,2003г.,Ст.56.

(53)杨昌宇:《宪政:当代俄罗斯法治国家构建的基础》,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54)См.:Васильева С.В.Право граждан организаций на обращение:нормативная модель и практика реализауии,//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о и экономика,2005 г.,№5.Ст.23.

(55)См.:В.В.Лазарева:Общая теория права и государства,М.,2001г.,Ст.324.

(56)参见何勤华、任超等:《法治的追求——理念、路径和模式的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2-61页。

(57)См.:Т.В.Кашаиина,А.В.Кашанин,Основы Российского права,М.,2008г.,Ст.42-44.

(58)前引(57),Ст.45.

(59)前引(57);О.В.Мартышин,Несколько тезисов о перспективах перавового в России.М.,2009г.,Ст.167.

(60)前引(55),Ст.349.

(61)夏晓丽:《政府善治与公民参与——基于治理的视角》,载《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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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法治进程中公民参与的理论解读_法治国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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