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关系的中国特色看中国民主政治的优势_协商民主论文

从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关系的中国特色看中国民主政治的优势_协商民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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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653(2013)08-0030-02

《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指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度和广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两大基本民主制度,分别承载着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共同成就了我国民主政治的优越性。笔者希望能从厘清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中国特性着手,阐明中国民主政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广泛性等优势。

一、我国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共生性,决定了中国民主政治的先进性

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可以通过对经济基础的能动作用来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以无可争辩的事实证明,其对经济基础的能动作用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无法比拟的,这也是尽管我国的人大制度和政协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形态,与西方的议会制度相比其成熟度还相距甚远,但协商民主却越来越受到西方理论界关注和一些政治学者推崇的奥妙所在。

1、在西方,协商民主是对选举民主的替代和矫正

资产阶级革命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以选举为核心的议会制的确立,所以长期以来,选举民主理论在西方民主理论体系占据绝对核心的位置,其实现程度几乎成为了民主实现程度的标识。但在实践操作中,这种形式的弊端也很突出,在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政治素质发育不全的情况下,对选票的崇拜往往会造成民主政治的庸俗化、金钱化,这就是希特勒为什么会在1932年德国总统选举中以1900万选票高票当选、萨达姆为什么在每次选举中都能以99%的选票当选的原因。当选举民主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不少敏锐的思想家已意识到选举民主发展面临的困境和危机,并针对西方国家选举民主发展到成熟阶段后出现的一些弊端,提出了协商民主的概念,主张从“以投票为中心”的选举民主走向“以对话为中心”的协商民主。自1980年美国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书中首次提出“协商民主”的概念后,协商民主问题开始进入西方理论界的视野,政治学、社会学、哲学等领域的学者乃至一些大师级的思想家对协商民主表现出极大的研究热情,相关学术成果相继问世。国外研究协商民主的路径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从制度路径看,一般将协商民主视为对现实议会民主的“替代”;从理论路径看,一般将协商民主视为对当代自由民主思想的“矫正”或超越,研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选举民主的困境,弥补选举民主的缺陷。

2、在我国,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共生共荣

在缺乏民主传统的中国,在西方先后出现的两种民主形式,却在我国独特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奇迹般地同时孕育和生成。两大制度的构想形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开始从构想变成实践。《共同纲领》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这种以统一战线的形式而创造的协商民主,为缔造新中国凝聚了广泛的社会共识。因筹备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需要时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其行使职权,著名民主人士费孝通在回顾这段历史时还盛赞人民政协是新中国的接生婆。从此,这两种民主形式被我国天才的政治家们以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的方式确立下来,从制度层面保证我国民主政治同时兼备了当代最先进的两种民主形式——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优势。在此后我国当代的民主政治发展史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不但相伴而生,而且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如“文革”期间,当协商民主遭到冲击和破坏时,选举民主也遭到冲击和破坏,也是国家和社会发展出现波折的时候。当选举民主正常发展时,协商民主也会得到重视和发展,我们的国家和社会就会呈现欣欣向荣的景象。当前,随着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协商民主依靠其形式多样、重视过程、参与充分等特点,有效弥补了选举民主的不足,深化了社会主义民主,为选举民主的发展提供了更为深厚的社会土壤,实现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相辅相成、共同发展。实践表明,这种制度安排是中国人民政治经验和智慧的结晶,也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留给我们最珍贵的政治财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对人类政治文明作出的重大贡献,它从最根本的制度上确立了我国民主政治相对于西方民主的先进性。

二、我国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差异性,决定了中国民主政治的科学性

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差异性,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的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主,也从本质上把我国的民主政治与西方的两院制区别开来,从而彰显了我国民主政治鲜明的独创性和科学性。

首先,二者的民主功能不同。选举民主又称票决式民主,它是最直观、最普遍的民主模式,其核心是选举,每个公民都拥有选择权,体现的精神是平等的个人能够作出理性选择,所有选择的总和就是公共的意志。协商民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最基础性的民主模式,其核心是协商,每个公民和组织都有参与讨论、协商的平等机会,体现的精神是理性的个人和组织能够通过讨论达成共识,从而采取集体行动。选举民主具有人民主权的本质含义,保障的是公民个人的选择权,协商民主保障的是公民和组织的参与权和话语权。它们有着各自不同的功能,在不同层面和领域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只有基于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才从人民那里获得了国家权力的委托,才可以代表人民直接参与行使国家权力。政协委员没有基于选举而获得国家权力的委托,不能直接参与行使国家权力。

其次,二者遵循的民主原则不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选举民主的核心制度载体,其遵循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最终表现为集中,表现为统一的国家意志。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协商民主典型的制度安排,人民政协遵循求同存异的原则,只是对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协商、讨论,并不表决,它能够把更多的利益主体纳入到决策领域和决策过程中来,在分歧中求协调,在差异中求一致,在对立中求妥协,在冲突中求共存,既有利于维护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又能照顾少数群众的合理诉求,使尊重多数和保护少数相统一,这与人大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构建起来的民主的人民性、大众性相得益彰,二者的完美结合实现了我国的主权在民与精英参政的内在统一,显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巨大优越性。

最后,二者进入民主决策程序的时机不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人民政协与人大、政府三者的关系是,一个在决策前协商,一个在协商后决策,一个在决策后执行,三者统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互为补充,相辅相成。

三、我国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互补性,决定了中国民主政治的广泛性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各自的优势和特长恰恰是对方的局限和不足,这种互补关系表现为民主制度框架下的相互支持、补充和增强的关系。两者通过政治互动,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度和广度。

一是成员构成上互补。人大代表(除人民解放军代表团按界别产生代表外)主要按区域(块块)构成的选区或选举单位产生。政协委员主要按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别(条条)为单位产生,这种成员构成互补从理论上讲可以从“条条”与“块块”的结合上全面表述民意。人大代表中中共党员一般占70%上下,各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约占30%,而政协委员中各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的比重一般在60%以上,中共党员则占40%以下,这种党派结构和成员比例方面的互补,有助于充分吸纳民主党派的意见,使共产党的领导作用和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作用同时得到发挥,有助于拓宽人民群众发表意见的渠道。

二是运行方式上互补。在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就各有制度,各有机构,各有成员,各自运行。但从“协商”与“选举”的实际运用来看,仍然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如人大行使各项职权时也有审议、协商的程序。政协为了有效运行,也需要通过选举产生自己的常委会等机构以及主席、副主席等领导成员。由此可以看出,两种民主形式在运行方式上并非截然分开,而是互相交融,包容互补的。

三是运行程序上互补。从人大和政协在不同的环节进入民主决策程序来看,二者的互补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决策全过程的民主性,从而最大程度地保证了我国大政方针决策的科学性。我国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实际形成了党委建议——政治协商——人大决策——政府执行的独特的民主决策程序。这种民主决策模式能真正体现对每个社会公民权利的尊重,能真正满足社会多元利益表达的需要,能最大限度地平衡社会利益的分配,能从基本制度层面充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这种互补性决定了我国民主制度的构建富有科学性。

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中,不能因为当前我国以民主政治建设为核心的政治体制改革仍落后于经济发展,就看不到中国民主政治的特色与优势。只有坚持好我国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共生性、差异性、互补性原则,才能更好地坚持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先进性、科学性和广泛性,发挥好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进一步增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道路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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