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审计的基本职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刍议论文,职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审计的基本职能是抛开审计的具体形式,对各类审计的抽象与概括,属于质的范畴,它应该适应现代审计的发展,主要回答“审计能干什么?”的问题。
一、对审计基本职能的看法
1.监督职能。监督职能是指以一定的标准为评价依据,对被审计对象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以衡量和确定其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是否正确、可靠,其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是否合规、合理、有效,检查被审计对象是否履行其经济责任,有无违法违纪、损失浪费等行为,追究或解除其所负经济责任,从而督促被审单位纠错防弊,遵守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随着现代审计的发展,监督作为审计基本职能有以下不足:
(1)监督职能对国家审计来说是其行政权力的延伸,但对民间审计来说,美国会计协会(AAA)颁布的《基本审计概念说明》将其定义为“为确定关于经济行为和经济现象的结论和所制定的标准之间的一致程度,而对与这种结论有关证据进行客观收集、评定,并将结果传达给利害关系人的过程”。由此可以看出,审计的最终结果只是传达给相关利害关系人,其“传达”与“监督”意义相差甚远。
(2)审计在执业过程中要保持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依据会计准则和相关执业准则的要求独立地、公允地发表审计意见。若将监督职能作为基本职能,则必然会出现审计需要维护的一个利益主体(如治理层、管理层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等),这便出现了利益导向,至少在形式上影响审计的独立性,这与审计的独立性要求是不相符的。
(3)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或机构甚多,将监督职能作为审计的基本职能不能反映审计与其他事物的区别,即不能揭示其内在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本质特征。因此,监督不能作为审计的基本职能。
2,鉴证职能。鉴证职能是指由专业人士对有书面载体形式的某种认定符合既定标准之程度发表专业意见,也就是对某种书面认定传递信息的质量(如真实性、可信性、可靠性或公允性、公正性)进行报告或发表意见。其不足表现在以下方面:
(1)鉴证职能不能反映审计的最新发展,鉴证最大的特点是由当事人以外的独立的第三者履行。如内部审计就不具备上述条件,虽然内部审计部门可能相对于其他部门具有一定形式上的独立性,但其实质只是一种职能划分,而某些因素必将影响审计独立性,其得出的审计结论最多只能是一种“自我鉴证”,其可靠性和客观性是极其有限的,与“鉴证”的真正含义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2)鉴证职能不能有效地反映审计的本质特征,也不是审计区别于其他具有经济鉴证职能部门的内在的本质特点。如司法部门、公证部门等也具有一定的鉴证职能且具有较多的相似之处,而有效地区别它们之间的不同点也不是该职能所能解决的。
(3)《辞海》对鉴证的解释是“特指对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对鉴定的解释是“鉴别评定,确定优劣真伪”。而审查、核实就其本义而言是在对对象的全面审核和查验而不能有半点疏忽,这与现代审计广泛采用的抽样技术存在较大的差距。
3.认证职能。认证职能是根据现代审计业务的最新发展提出的,其主要理论依据源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设的认证服务特别委员会(SCAS)的定义,SCAS所称认证服务是“向决策制定者提供的,能改善信息质量或内涵的独立专业服务的总称”。依该定义它应包括鉴证职能。认证职能的提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审计的最新发展方向,但就其作为基本职能仍显不足:
(1)“认证”一词的英文原意是一种出具证明文件的行动。ISO/IEC指南2《标准化及相关活动——通用术语》中关于“认证”的定义是:“第三方依据程序对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规定的要求给予的书面保证(合格证书)”。从上述两种对认证的定义来看,认证是一种较高程度的保证,而内部审计的效力很难符合此要求。
(2)认证应是一种较高程度的保证,如我国施行的“3C认证”、“QS认证”等,它们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某行业的准入标准,这与现代审计广泛采用抽样和重视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而提供合理保证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差距。
(3)认证职能同样也未能体现审计的本质特点,作为基本职能应反映其与其他事物的内在区别。如上述提到的相关部门执行的“3C认证”、“QS认证”等所具有的职能与审计上的“认证”又有何本质的区别呢?
(4)认证是由独立的第三方依据程序作出的具有较高程度的书面保证(合格证书),独立的第三方同样难于适用于内部审计。书面保证对审计而言则是更不具备了。
二、“验证”、“评价”是审计的基本职能
1.验证职能。根据资料进行的查验证实是审计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无论审计如何发展,据以发表审计意见或证明的基础仍然是根据相关标准或要求结合广大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对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的判断,而验证正是贯穿其始终且体现两者有机结合而区别于其他事物本质属性的系统过程。
(1)验证职能揭示了审计的本质特征,一方面它反映了审计是注重过程或程序的;另一方面它强调审计离不开广大审计人员的在相关标准或要求下职业判断能力的运用,需要在它的指导或配合下有针对性地进行。
(2)验证职能能够适应审计的最新发展,反映审计发展的共同的、内在的属性。如内部审计和一些保证程度较低的审阅业务等。因为审计基于表达意见的基础是对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它的有效性则融于上述的过程,这个系统的过程也是在对审计责任界定时需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3)验证职能是其他职能的基础,审计的其他职能都需要验证职能的支持,只有验证职能的有效履行,其他职能的履行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4)验证职能能够充分反映审计的过程或程序,因为审计工作的质量更需要或更强调这种过程或程序的支持。如AAA在其颁布的《基本审计概念说明》的公告中明确提出“审计是一个系统的过程”。审计工作的质量至少在程序上需要这种系统过程来保障,这充分反映了审计的特殊本质。
2.评价职能。评价职能是指审计人员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发表职业意见,它和验证职能是相辅相成的两个独立过程。
(1)从审计的历史与发展来看,评价职能一直是贯穿其中的主线。如西周时就设有宰夫之职“掌治法以考百官府,群都县鄙之治,乘(计也)其财用之出入,凡失财,用物辟名(账实不符)者,以官刑诏(报告)冢宰而诛之;其足用,长财,善物者,赏之”。可见其产生时就具有评价职能。而现在的审计发展,如民间审计等更是使该职能得到加强。
(2)评价职能能够对现行的所有审计形式作出概括,也是现代审计向新领域不断发展的关键所在。审计意见正是基于“验证”这一特殊的专业活动而获取必要证据并据以发表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程度的评价。
(3)评价的内涵相对于鉴证来说较为深刻,其评价的形式多样,能适应审计业务的发展需要,有利于审计业务向新领域拓展。
(4)评价是一种基于对对象的深入了解,对对象与既定标准的符合性程度的认识且对此发表意见,它可以使审计人员凭借其良好的声誉和对对象的深入了解在不同的领域开展工作。如评价可以在公司内部的审计部门中展开,特别是在新COSO风险管理框架下,这项职能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评价职能更能够体现民间审计的基本职能的特点。
上述两个基本职能相互配合与支持,使审计成为一个完整的整体。验证职能充分反映了审计工作的实质,而评价职能则是对验证职能的继续和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