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资本化_土地使用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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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及其产权关系存在着根本性缺陷:土地要素流转机制缺位。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它日益成为后续改革的制约因素。2003年3月1日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向不定市场主体转让并获得回报,为农村土地使用权资本化清除了法律障碍。农村土地使用权资本化,将给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带来巨大变革。

农村土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民利用集体所有(少量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权利,是从土地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收益性权利。它之所以可以被“资本化”,就是因为这种权利象其他资本一样可以给当事人带来收益。抽象权利的资本化,是市场经济活动日益发展的结果,又是市场成熟的标志。农村土地使用权资本化是我国现实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等约束条件下建立土地要素流转机制的最佳选择,它充分考虑了制度变迁所必须遵循的路径依赖因素,具有现实可能性和可操作性。

本文论述农村土地使用权资本化的内涵,提出计算公式;探讨土地使用权资本化的两种具体形态,阐述实行农村土地使用权资本化既是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手段,也是保障农民利益的根本措施,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行为,促进农民流动,加速城市化速度,同时,还具有不可估量的环境效应。农村土地资本化在理论上可能并非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唯一解,但却是目前我国制度约束条件下最具可行性的方案。

一、改革的共识:建立要素流转机制

从集体成员对土地所有权关系看,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既非按份共有,又非共同共有,而是属于大陆法系中“总有”(gesam teigentum)(注:“总有”是一种共同体所有制度,其主要特点是:1)所有物的管理及处分权能属于共同体,而使用、收益权能则属于村民;2)村民的权利来自其共同体身份;3)村民对所有物无份额关系。总有起源于古日耳曼人分配土地的传统习惯,别的民族也应有过其存在的形式。凯撒在《高卢战记》曾描述过古日耳曼人氏族分配土地的情况(参见摩尔根,(1877).古代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汉译本).第359页,第548页.)的共有制。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复杂性可从人们对它的多种界定中窥见一斑。如有人称之为“农村土地复合所有制”[1](P208—227),还有人将其命名为“整体性社会所有,”[2](P50)或者说它是“新型所有权形态”[3]。

把我国现有农村集体所有制界定为所谓“新型所有权形态”,其实只要我们考察一下集体所有制的来源,就可以明白,它不是什么“新型”所有制,而是社区共同所有制的一种中国特定历史时期的翻版。

中国古代的社区土地共有关系,早就解体了。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限制,中国自秦汉以来对土地关系一直没有明确法律界定,但大部分时间中大部分耕地的私有性质是毋庸置疑的。土地改革建立了世界历史上规模最大的自耕农民土地私有制度,产权关系十分明晰,都有法律文件(地契)为据。但合作化运动和后来的人民公社集体化才使本已明晰的土地产权关系模糊起来。集体化是对苏联集体化的仿效。当时认为,集体化是比小农私有制更为先进的生产关系的一种。但苏联集体化是把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农民家庭耕作转变为集体农庄耕作,并不涉及土地所有权的变动。而中国合作化以前及初期,土地属于农民私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建立,是改变历史的重大变革,是中国农村土地私有制的终结,但却毫不引人注意悄无声息。农民从此再也无权处理土地了,甚至整个集体组织也失去了处置土地的决定权:土地不得买卖。农民对土地的关系,又回到遥远古代他们祖先习惯的社区(部落)共有制了。

古老的土地社区所有制是人类社会早期对土地的一种自然而又合理的利用方式。因为,那时,维持群体的生存和繁衍几乎是社会群体生活的唯一目的。要从土地上获得足够的产出,社区内(通常具有亲缘关系)的家庭有必要相互合作;平等分享劳动果实的原始习惯转变成了定期在成员家庭之间分配土地的使用权制度,同时,每家每户都可以利用社区的林地荒地草场。世界上许多民族都曾存在过这种土地所有形式。残存形态仍存在于今日美国的印地安人保留地和非洲内陆的一些偏远地区。英国的“圈地运动”在当时之所以引起社会广泛的义愤和谴责就是因为它剥夺了农民使用社区土地的权利,破坏了人们视为自然、传统从而神圣的土地社区所有制度。

社区所有制的本质特征是土地共有,定期平均分配,但任何成员不得出卖土地。我国农村集体定期调整承包土地就是这种古代遗风的现代形式。调整承包地的原则是平均主义的,即主要是按人口分配同样面积的耕地。并且耕地的质量也尽量公平。这是广大农民普遍视为当然的做法。

针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内在缺陷和它的产权模糊性,人们形成了大致三种观点和改革主张:土地国有化、土地私有化和“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这些分别源于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新古典的农业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学说。三派虽然理论基础不同,但都不约而同地看到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存在的根本问题:土地要素流转机制缺位。

土地国有化论者的核心命题是集体所有制阻碍资源流动,不利于土地规模经营。土地私有化论者着眼于农业资源配置和微观经济效率问题来看待集体土地制度[4]。“坚持”论者是我国的主流观点,受到政府的支持和鼓励。可分为两种:

一是“完善论”。主要为政府政策研究部门的观点,认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本身没有什么大的缺陷,问题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具体形式和管理方法以及这一制度运行的外部条件。因此,采用新的经营方式,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就可以“巩固”和“完善”集体所有制,并能在此基础上实现农业的现代化。我国目前制定和执行的农业农村政策主要就是这种思想的体现。如延长土地承包期,推行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降低农村电价,限制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和金额,试行多种形式的“产业化经营”,等等。(注:有一位县委副书记提出的政策建议很有代表性。壮大农村经济,他呼吁,要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业;因势利导,发展定单农业;扶强扶优,发展创税农业;打造精品,发展品牌农业;降低风险,发展生态农业(参见张泽和,2002.发展五大农业,壮大农村经济,发展研究,第1期,第46~52页)。)

二是“创新论”。为大部分学者和少数政府政策研究人员的观点,认为现有集体所有制必须要从土地使用权流转、经营规模和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等方面加以“制度创新”。他们提出了诸如“承包经营权”、“发包权”、“转包权”、“继承权”、“租佃权”、“永佃权”、“转让权”、“承租权”、“开发权”,和“土地使用股份化、权证券化”等观点。根据这些建议。各地探索了许多具体模式。比较有影响的有:山东省平度市试验的“两田制”、广东省南海市首创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江苏省锡山市的“村办农场”模式、安徽省阜阳市东刘村的反租倒包法,等等。[5](P113—119)对集体土地所有制提出的改革思路,受到社会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和历史传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土地国有化观点(注: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社会民主党内曾就“农业问题”展开过激烈争论:德、法两国的“小农”并未因资本主义大农场的竞争而趋于“破产”,相反,却在收入上有提高,在生活水平上有相当改善。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直至“十月革命”前夕,一直都是旗帜鲜明地反对社会革命党人的“土地国有化”主张的。)的主要错误在于它混淆了生产的技术可能与生产的经济可能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大规模的机械化耕作方式必然优越于小规模的劳动密集型耕作方式。技术上先进的东西,在我国农村劳动力绝对剩余的情况下,在经济上往往并无效率。作为国有化论者理想模式的大型国营农场,实际上体现了国有化理论的全部内容,但实践中,国营农场离开国家的扶持和从事其他产业,没有一个能够生存下来,更别说有什么发展了。

土地私有化的改革思路虽然在经济效率上有其说服力,并且也是一些与我国条件相似国家和地区证明成功的经验[6](P10—16),但考虑到我国土地制度变迁过程及其形成的路径依赖,我们很难相信实行这种变革的可能性。

稳定集体所有制的思路虽然是主流观点,并且得到政府的支持和试验,但它迄今为止仍是不成功的。这种观点有一个致命的弱点:看不到农民对市场的适应和反应能力,忽视农民追求独立经济利益的要求,否定农民自治、自立和独立经营的愿望,不承认农民作为一个市场主体的平等签约的权利,不相信农民中间存在积累资本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在这些论者的论文中,充满了诸如“统一”、“稳步”、“规范”、“强化”、“管理”、“调控”、“健全”等字眼,其核心内容是剥夺农民独立自主经营土地的自主权。本质上甚至在形式上都没有超出20世纪30年代一些学者关于改变中国农村状况的主张。(注:1935年9月,阎锡山公布了《土地村公有案办法大纲》,规定:“(一)由村公所发行无利公债,收买全村土地为村公有。(二)按田地的水旱肥瘠,以一人能耕之量为一份,划为若干份,分给村籍农民耕种。(三)如村民同意,可实行合伙农场制。(四)如田地不足或有余,村公所负责在村际间加以调剂。(五)村民满18岁即有权呈领份地,至58岁时归还给村公所。(六)在农民死亡、改业、放弃耕作、迁移和犯罪时,村公所将其所领之田收回。对田地之有效改良,应给予补偿。(七)收买土地的公债由产业保护税、不劳动税、利息所得税和劳动所得税作为担保偿还。(八)村公所根据人口增加和土地改良情况,在适当时候将份地重行划分”(见《国闻周报》,第12卷38期,1935年9月,转引自成汉昌,1994.中国土地制度与土地改革:20世纪前半期,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第327页)。)

二、土地使用权资本化

根据现代不动产理论,土地的市场价值决定于四个特征因素:1)效用;2)稀缺性;3)有效需求和4)可转让性。我国农村土地一直都具备前三个特征因素,但不存在最后一个因素。今年3月1日正式生效的土地《土地承包法》终于从制度上创造了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可转让的因素。实践提出了研究和实施农村土地使用权资本化的课题。

所谓资本化(Capitalization),是指任何把资产凭其收益转换成资产的现期市场交换价值的过程。资产资本化的目的在于为这项资产的市场交易提供一个基准价格。马克思最早提出了收益资本化的思想。(注:西方学者一般认为马歇尔是第一位探讨土地价值的经济学家。他于1890年在其代表作《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公式:农村土地价值=收益/利率。但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完整地表述了相同的思想。该书虽然迟至1894年才由恩格斯编辑出版,但手稿显然在1883年之前就已完成。因此,马克思理所当然地是土地资本化理论的创始者。)他写到:“土地的购买价格,是按年收益若干倍来计算的,这不过是地租资本化的另一种表现。实际上,这个购买价格不是土地的购买价格,而是土地所提供的地租的购买价格,它是按普通利息率来计算的”[7](P875)。

马歇尔(Alfred Marshall)对土地资本化的贡献远比一般人看到的深刻,他完成了现代资本化评估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任何一块土地的资本还原价值是其可能提供的所有纯收入的薄计折现值,……土地所有权所提供的那种社会地位和其他个人满足的货币等价并不表现为土地的货币收益,但列入它的资本货币价值。”他紧接着在脚注中补充说明道:“农业土地的价值一般表现为当前货币地租的若干倍,或等于若干年地租的收入:在其他情况不变条件下,这些直接的满足愈多,和土地所提供的这些满足与货币收入愈多,则土地的价值也就愈大。等于若干年地租的这种收入也由于未来正常利息率或货币购买力的预期下降而增加”[8](P128)。

费雪(Irving Fisher)1906年出版的《资本的性质与收益》(The Nature of Capital and Income)一书把“资本”定义为能在一段时期内提供服务的财富——包括土地、机器、建筑物、原材料、自然资源、人的技能等,而“收益”是指服务流量超过必要的维持和更替费用的余额。连接资本与收益的是利率,因为资本的价值只不过是由其产生的未来收益流量的现在值[9]。费雪关于价值是未来收益的现在值命题,构成了现代评估技术的理论基础。费雪建立了直接资本化和报酬资本化法的数学方法和观念[10](P446)。

农村土地使用权是属于农民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权利。放弃使用权就是放弃潜在的收益,获得使用权就有机会和可能获得收益。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资本化,就是设法找出能产生等值收益的“资本”的价值,并以这种价值代表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它等于使用权有效期内历年收益的贴现值。用这个贴现值表示的这块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就是进入市场交易的基准价格。只要一项可以带来收益的权利能够进入市场流通,进行自由交易,那么,这种权利就可以说被资本化了。

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与市场交易价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就整体和长期而言,两种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恰恰是通过两者的不一致达到的。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农业向外转移劳动力的压力巨大(绝对数和相对数都远远偏离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合理水平),可以预见,市场价格将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低于土地使用权的资本价值。

不动产资本化有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和收益资本化法等,但对抽象权利的资本化,尤其是土地使用权的资本化,只有最后一种方法才是可行的和科学的。

收益资本化法根据回报的不同类型也分为两种:直接资本化和报酬资本化。前者运用收益率的概念,以某项资产单一年份的收益(也可用若干年的平均收益)除以一适当的收益率(称为“资本化率”)就可得到资产的资本价值。后者运用报酬率(yield rate)的概念,计算资产存续期间所有收益的贴现值。土地使用权资本化,使用的最后一种方法。

在建立土地使用权资本化过程中,我们首先假设市场是接近完全竞争的,虽然现实总是与这种假设相去甚远,但这种假设又是构筑理论的前提。

土地使用权资本化的基本公式为:

R[,i]=R[,1]+R[,2]+R[,3]……R[,n],是一个收敛的等比数列组成的级数;只要知道货币的贴现率,就是一个很容易计算出来的确定的数,是使用权存续期间历年潜在收益的当期贴现值之和。

显然,单位土地使用权资本化价值的大小决定于收益的贴现值大小和资本化率的高低。关键是资本化率r[,c]的确定。它显然与利率水平有密切关系,但又必须考虑到土地的稀缺性、土地财富给持有者带来的心理安稳感和满足感等有利因素,还要考虑到土地产出易受自然条件限制的不确定性、流动性差、政府征收和税费提高的风险等不利因素,再加上市场发展程度和其他制度因素的影响。

收益的贴现值决定于市场利率水平,可以用长期市场平均利率r来代替。这样,把单位土地历年收益的总和按贴现率计算出来的现值用任一年的名义货币收益来除,就可得到资本化率r[,c],即

理论计算虽然复杂且难周全,但市场通过价格竞争和价格调整会在短期内形成一个通行的资本化率。

根据资本化的基本公式,可以推导出两种情形:理想型资本化形态和准资本化形态。

如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是永久、可继承的,那么,通过使用权资本化在市场进行转让时,时间无期限,公式中n→∞,因而每年潜在收益的贴现值总和最大,从而土地的资本价值P[L]最大。其次,使用权购买者在任何时期都可以转让使用权,充分收回原先的投资。最后,任何购买使用权的人都对土地的未来使用方式、方法等有明确的信息。不确定性(风险)大大降低。此外,由于使用权的非物质性,它比其他物质资本具有更大的价值保值功能,是应付通货膨胀威胁的优良工具。因此,这种资本化是纯粹形态的,也是理想型的资本化。它不仅具有稳定性强、不确定性最低的优点,而且能从根本上打破农村社区边界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自然限制,因为不存在土地使用权定期被原有社区收回的危险。

如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仅在期限内是可以继承的,如我国目前的情形,则使用权资本化过程将有所调整。《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地、荒地、滩涂等可以长于30年。这样,在公式中,n的值是有限的,土地使用权的当年资本价值不仅比无期限的要低,而且,还要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递减,仿佛发生了资本“折旧”现象。而“折旧”之所以发生,恰恰是因为资本有使用寿命,这是所有有形物质资本所共同具有的特性。

困难在于,购买使用权的投资者,要在30年内通过出售农产品来收回投资,则每年提取的土地折旧费将是一个很大的量。这样一来,要么农产品价格高利润大,要么土地使用权的资本价值极低,否则,无法吸引别人购买土地使用权。由于社会对农产品的需求弹性和收入弹性都低于1,因此,不能指望提高农产品价格来获得高利润率,结果只能是土地使用权价值被极大地压低。更糟的是,随着土地使用权接近终期,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固定投资会大大减少,经营方式也会朝着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转变,从而影响土地未来的产出率和资本使用权价值。这种有期限的使用权资本化,不会从根本上突破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社区边界,土地经营规模最终受到社区自然边界限制。

比较两种形式,纯粹的土地使用权资本化显然优于准资本化形态。但准资本化却可以成为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资本化起点,为进一步改革开辟道路。

三、土地使用权资本化的现实意义

土地使用权资本化的构想,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是创造一个有利于要素——土地、农村劳动力和资本——流动的制度安排条件,其目的在于农业的发展和农业乃至国家的现代化。

土地要素流转:使用权资本化的直接目的。土地集体所有制限制了土地要素的流动范围。只有集体范围里的成员才成为土地调整和重新分配的对象。土地使用权资本化,使得农村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交易,必然会在这个市场的范围内流动,由于竞争机制的作用,在一定的时间内形成均衡价格。这个市场的边界会逐渐扩大,最后达到最广的范围:整个国家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市场。它必然打破集体所有权设定的边界,或者说,农村社区共有性质的集体所有制在市场主体追求利益的行为下必然失去旧的所有权主体的性质,转变成纯粹的地理和生活居住区域的概念。如果农户土地使用权是终生可转让可继承的,则实行土地使用权资本化政策,不仅可以克服集体所有权的制度障碍,而且还可打破集体社区自然范围对土地规模经营的限制:土地面积可以突破集体社区的边界,长期资本投入也可突破局限于本社区成员的束缚。任何有志于农耕——被凯恩斯称作人生两个最大乐趣之一——的人,都可以通过在市场上购买土地使用权把资本投入土地。这既增加了资本的来源,又创造了这么一种可能性,即可以由农民自己斩断他们及其家庭与土地联系的脐带。

劳动力转移:使用权资本化的财富效应。农村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以后,土地的价值将大幅攀升,高出现有政府征地价格许多倍。这就是土地资本化产生的财富效应。它首先并且理应由广大农民享有。土地资本化财富效应,短期内会增加农民家庭财富总量,改善生活条件和收入水平;长期影响意义更深远:富有了的农民会在教育上增加对他们及其子女的投资。这有利于农民向城市迁徙,向非农产业转移。当一个农民家庭到城市落户时,他再也不会象现在一样,放弃耕种多年的土地而毫无所获和得不到任何补偿,相反,他通过出售土地使用权会获得一笔可观的资本收益,这笔收入无疑会增强他迁居的能力和改善适应城市生活的条件。只有当农民可以并且可能自由地向城市转移,中国的农业人口才可能迅速下降。随着农业劳动力大规模向外转移,资本对劳动力的替代势必发生。资本品如农业机械、建筑物和其他设备的投资,需要大量资金。对仍然留在农业的农户而言,资金除了家庭积累之外,主要部分要通过信贷渠道来解决。土地使用权资本化以后,农户得到了融资的天然担保物。世界发达国家的农民都是通过土地抵押从银行获得信贷支持的。中国农民过去曾经是这样,在使用权资本化以后,也将必然是这样。

珍惜土地保护耕地:土地资本化的资源环境效应。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利于耕地的保护。在农村土地使用权资本化以后,土地有了明确的主人。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政府确实因公益事业的需要而征用农民的土地,也必需按市场通行的价格公平及时足额支付补偿金。这迫使政府合理经济地利用土地。各种开发项目和市政建设项目必须考虑到土地成本,而且,土地市场价格的存在本身,也就从经济上阻断了地方政府通过低价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再转手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路子。只有土地使用权资本化才能真正具备建立土地要素市场的条件。土地的稀缺程度在市场价格上得到反映。这迫使社会珍惜每一寸土地,而且,因为土地宝贵而更加重视保护土地。保护土地,避免土地流失,不仅节约了土地资源,而且还会起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作用。

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土地资本化的长期目标。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资本化,还具有更为深远的经济意义。土地使用权资本化一方面使劳动力要素得以不断流出土地和农业,减少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另一方面,又使得资本要素能够大量地自由进入土地和农业,克服长期以来制约我国农村发展的资本瓶颈。这样,我国农业劳动力人均耕地面积和人均资本占有量两者都可以得到大幅度提高,从而劳动生产率得以向世界先进水平看齐。在我国已经成为WTO成员的情况下,农产品的竞争力最终只能通过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来增加。没有土地资本化带来的转变,让千千万万以手工劳动为主要生产手段的农民来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条件下的国际竞争,怎么可能呢?发达国家农业走过的路,我国农业也必须走。在没有象发达国家那样的土地所有权私有制的条件下,实行农村土地使用权资本化将是制度约束下路径依赖决定的现实选择。

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固有的社区共有的性质产生了许多弊端。人们对其提出了三种基本改革主张,并在实践中进行了长期试验,但收效不明显。农村要素的流转机制始终没有形成,因而制约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导致近年来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和社会消费需求总体不足的状况。

土地使用权资本化是建立土地要素流转机制的一种形式。在《土地承包法》颁布生效之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资本化就从法律上得到了保证。由于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对其实行资本化,以使用收益法来进行比较合理和易于操作。从理论上讲,土地使用权永久、可继承、可转让,资本化得出的资本价值最大,且风险最小,最稳定。但在我国目前只能进行准资本化形态的改革方式,它是农村土地资本化改革的起点。土地资本化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土地要素的流转机制。但同时会产生许多效应:财富效应、环境效应、规模效应和资本集约化效应。这些仅仅是土地使用权的资本化所带来的众多变化中的一部分。农村土地使用权资本化,无疑将加速我国非农化和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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