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优化取向(下)_社会保障资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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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的研究中,某些学者简单地只以国家为单位进行对比分析,而没有考虑各国人口数量悬殊的差异、社会进步差异、民族多寡差异。目前,有几种认识:一种认为社会保障制度的确定,主要是政府钱多钱少的问题;一种认为,土地是农民的最大保障,农民不应该参加社会保障;一种认为,中国永远赶不上具有某种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形式的国家,或者无法实行全社会保障制度。长期以来,这种情况对我国理论界正确认识社会保障问题带来干扰,造成认识不清,方向不明,这对确定我国选择什么样的社会保障制度形式问题十分不利。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分析中就要不局限于各国制度本身的优劣比较,而是要找出制度后面的国情情况。以下我们主要通过统计科学方法,用典型的统计指标,进行必要的综合分析和评价,挖掘出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抉择问题上与各国国情的内在联系。

能够直接或间接印证社会保障问题的统计数据是很多的,限于篇幅,我们这里主要采用三个主要统计指标来分析研究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的重要性和归类问题。

一、典型西方国家不同社会保障制度形式下人均GNP增长率的比较

(一)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政治的稳定器,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从表1可以看到,西方七国社会保障制度形式与人均GNP增长率关系中:人均GNP增长率一栏中显示,三种不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自1960年到2000年都取得了较高的人均GNP增长率,这一点普遍地比发展中国家稳定,是市场经济国家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标志。按社会保障类型分:

第一是中央社会基金型的国家综合平均值新加坡最高,达到6.9;第二是自保公助型的国家综合平均值:日本达到4、美国2.5、德国2.4;第三是福利国家型的国家综合平均值:英国、瑞典、丹麦分别是2.4、1.9、2.6。实际上,英国、瑞典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国家,有最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为什么此项指标并不高呢?根据最新资料,原因是过高的社会保障形式,限制了其国民的创造力!这一点在以后分析中会有明显的体现。

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对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肯定,就是这些国家由于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对于本国连续稳定的经济增长起到了强大的支撑作用。

(二)按人口数量聚类分析,大国多采用自保公助型社会保障制度

表2是增加按千万人口为权重数各国加权综合平均值的排序,典型西方七国社会保障制度形式与人口、人均GNP增长率的关系选取指标和按千万人口为1个权重数排序的道理:选取各国人口数量进行再对比,是进一步确定社会保障制度选择什么模式的一种合理方法。原理在于:国家有大有小,大国的事务复杂性,要多于小国;国家大小的主要区别当然是人口的区别,尤其在社会保障问题上,主要是关于人的问题,首先要涉及的问题就是人口多寡。新加坡只有400万人口,与我国一般大城市差不多,如果说,在中国沈阳市的社会保障与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具有同等水平,估计没有人认为有什么不容易;因为在中国,如果要搞好沈阳市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什么太大难处,因为沈阳市只有800万人口;但是,却不能说沈阳市社会保障工作搞得好,其经验就有在全中国推广的意义;同样,也不能说新加坡的社会保障经验就是中国可以借鉴的经验。——因为两者的人口数量相差实在太大。为此,我们研究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选择问题,就离不开各国人口问题。表2就是按这个思路,加进人口数量因素,并以千万人口数量为一个权重,重新对以上七国人均GNP进行聚类排序,由此得出各国选择某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原因。

在表2中,排名在前1-3位的都归属于自保公助型制度。加权综合平均值分别为75(美国)、50(日本)、19.7(德国);排在4-7位的是14.5(英国)、2.7(新加坡)、1.7(瑞典)、1.4(丹麦)。可以看到一个基本特征:凡是人口众多的国家,都采用了自保公助型社会保障制度;只有人口较少的国家采用了福利国家型和中央社会基金型。后两种社会保障形式,是福利待遇很高的形式,但只适合于人口少于8000万以下的国家实行。这样,就基本弄清了我国为什么不能实行福利国家型和中央社会基金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原因。

中央社会基金型人均GNP增长率最高,但是仅有新加坡一个国家实行;福利国家型的人均GNP增长率与自保公助型国家的人均GNP增长率基本相当,但是福利国家型多为人口数量不超过1亿的国家;新加坡又是单一城市型国家。——从这一点看得很清楚:福利国家型适合人口数量少的国家实行,内在原因是便于管理,完全由国家统筹就可以实现;自保公助型多在人口多的国家实行,内在原因是人口众多,收入差别大。

在自保公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栏目中,其中人口大国有两个,就是美国和日本。实际上,单从人口数量上,美国是仅排在中国和印度之后的第三人口大国,日本是仅低于俄罗斯(1.436亿)的国家。由于人均GNP增长率的指标,还与国家人口总量、就业率、就业年龄、人口数量等因素有关,所以,应该说人口大国社会保障制度制订难度要大,涉及的问题要复杂得多。

再看福利国家型的国家,福利国家型的国家的人均GNP增长率总体略低于以上两种社保形式的国家,英国6021万人、瑞典912万人、丹麦530万人,这三个国家属于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形式。这三个国家的自然地理位置优越,在二战中,瑞典、丹麦又属于中立国家,因此其受到战争直接影响小。制度发展有它的连续性和特殊性,主要还是在人口问题上,国家的人口总量最多的也不足1千万人,相当于中国的广州(994.3万人)、沈阳(730万人)等次大型城市人口总量,比北京(1536万人)、上海(1900万人)的人口要少。

所以,这样的国家对我们借鉴的可能性虽然存在,但是很小。我国如果借鉴这样国家经验的话,也可以搞试点的方式,比如在北京、上海、广州,搞成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城市,但是在全国可推广的意义就不大。因为这样小的点,与要带动的面存在很大的地理自然和社会自然的区别。当我们以国家为单位考核的时候,往往忽略了人口数量的本质,无法探索问题的实质。社会保障制度是面对所有人的,需要的资金和财富要直接与人数这个重要参数发生联系,所以,这三个国家的经验即使很丰富,但都难以借鉴和移植到我国来。

因此,我们应该以具有同等或相近人口国情的国家来借鉴经验。按表中相近的国家有:美国3亿人、日本1.3亿人、德国8千2百万人、英国6千万人。尤其美国和日本,都是经济大国,从国家战略和定位,都是要争做世界经济强国的国家,从人口方面,超过1亿和3亿以上,而中国13亿人。中国要比较和学习,首先要选择人口大国的制度和经验做模板;从国家战略上,中国也正是要赶上这两个经济强国。

通过以上分析比较可以得出非常明确的结果,即采用福利国家型社保方案的国家主要为人口少的国家、采用自保公助型社保方案的国家主要为人口多的国家、采用中央社会基金型社保方案的国家只有新加坡这样的单一城市国家。

因此,与中国人口情况相近的,最适合中国借鉴的只有美国、日本、德国、英国的情况。同时,比超现代化发展的美国、日本、德国情况更相近。

(三)通过科技因素聚类验证,自保公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提高国民竞争力

在此,我们仅通过科技发展情况,反观社会保障制度的形式对社会进步和竞争力的作用,选择“人均专利申请受理数量(件/万人)”,并加权综合比较,得出确定何种社会保障制度形式为优的依据。

选择人均专利申请受理数量(件/万人)指标的内在原理:专利受理数属于发明创造成功的数量;根据已知资料,世界上培养的人才中,只有5%的人才属于创造性人才,其他为应用型人才。而专利是创造性人才创造性成果的有效记录。科技人才的质量和数量来自于一国社会长期稳定的持续培养和训练,也是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直接反映。所以,由于存在着这些内在的科学联系,选择专利受理数量,来反映社会保障制度竞争力的优劣是完全可行的。

在表3中,千万人加权综合平均值,自保公助型的国家日本为36.8排在第一位、美国23.4排在第二位、德国8.7排在第3位,福利国家型英国1.8、瑞典1.5、丹麦0.56和中央社会基金型国家新加坡0.4则顺序明显地排在4-7位。这些显然不是偶然的,必有其内在的原因。

从国家发展后劲来看,日本科技创造力排在美国之前,可以说日本社会的创造能力很强,其数值远高于美国,处于领先地位。

二、结论

1.三种社会保障形式下的具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其人均GNP都呈现了至少平均2%-3%的稳定的增长趋势。所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非常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决不是赈灾、救济层面上的、可有可无的一般制度,而是涉及国家发展的十分重要的基本制度(历史上的英国因为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而会聚了民心,克服了二战中最艰难的封锁阶段,最终战胜了德国法西斯,成为战胜国,是典型实例)。但其中新加坡属于独立城市型国家,人均GNP增长幅度相当高,其可比性意义只能和我国特区城市(如深圳)独立计算的本城市人均GNP的增长率类似,作为国家对比,情况不太一致。

2.中国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最可能的形式是“自保公助型”。这种形式的优点是:(1)可以对人口大国中纷纭复杂的人口素质情况(由于教育、经济、社会、文化等差异造成的),实行奖勤罚懒的机制;(2)有利于提高国家竞争力,对于确立大国崛起战略,是正确的选择,连续稳定实施数十年,必将受益;(3)统筹兼顾了“权利和义务对等”,同时又有公助形式,对社会收入实现调节和再分配,达到公平正义,又能实现基本保障;(4)适应面广,易于接受和实行,可操作性强;(5)适合我国目前这种发展中国家的定位,也适合我国目前以建设和发展为主要经济路线的国情,是西方发达国家走过的成功道路,经验是可贵的,可以避免走弯路。

3.中国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最可借鉴的国家就是美国、日本、德国、英国,其模式、发展历史和经验教训,我们应该重点研究,洋为中用。对于其它人口少于1亿的国家的经验,仅有参考作用。

结论的意义:排除了在社会保障制度研究领域困扰我们的“福利国家”的幻想,使我们能够立足于世界和中国的现实社会看问题,拨开迷雾,抓住本质,及早开展好工作。因此,美国、日本、德国“自保公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和方法,应该是政府决策的主要参考依据;瑞典、丹麦、新加坡的经验只能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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