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法的问题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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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答客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语言文字论文,国家论文,答客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客:什么是“通用语言文字”?有必要给语言文字立法吗?

主:咱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国家。为了更好地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的交流,需要有一种每个地区、每个民族在口头交流时都能听懂、在书面交际时都能看得明白的语言文字,这就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是客观存在的,不是哪个个人或部门能够主观指定、任意强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通用语言就是普通话,通用文字就是规范汉字。

现代社会,交通、通讯便捷,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交往比任何时候都更加广泛和频繁,对统一的语言文字的需求也更为迫切。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显然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克服语言隔阂,促进社会交往;有利于促进各地区人员交流、商品流通和建立统一的市场,从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有利于增进各民族、各地区之间的交流,发展各民族的经济,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有利于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提高公民文化素质:有利于提高中文信息处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加快社会信息化建设,适应现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总起来说,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立法是关系到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一件大事。由于现代社会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性,由于语言文字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社会公共事务,如果像以前那样,只靠政策性文件,必然规范性差、权威性小,只有用法律的形式确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客:听您那么一说,我对制订、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有了认识。请您简单介绍一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一共有四章二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共八条。这八条都是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总则”规定了立法宗旨、法律的调整范围,确定了国家关于通用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和它应用的总原则,规定了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重申了宪法规定的“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明确了国家在语言文字方面的宏观职责以及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作出突出贡献者的奖励。

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共十二条。这十二条对国家机关、学校、出版物、广播电台、电视台、影视屏幕、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招牌、广告、商品包装和说明、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公共服务行业及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共七条。这七条明确了政府(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职责,并对社会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中几项特殊的工作作了特别的规定,还规定了违法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只有一条一句话:“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客:看来,咱们以后的说话写字都要受这个法管束了,觉得挺受束缚的。

主:您误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调整的不是通用语言文字的个人使用,而是社会的交际行为。也就是说,它只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政府行为、大众传媒、公共场合中的用语用字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对个人使用语言文字只作引导,不予干涉。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仅仅规定了行政责任。违法行为包括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也只规范行政违法行为。法律制裁分为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涉及的制裁方式只有行政制裁。法律制裁的具体内容也跟其他法律有所不同,所有这些充分体现了制订《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目的是为了引导大家共同遵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由此可见,您以为今后个人的说话写字处处都要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管束、制裁的认识显然是一种误解。当然国家鼓励每个公民学好普通话、用好规范汉字,并对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予以保障。

客:既然《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规定通用语言就是普通话,通用文字就是规范汉字,那么,说了方言、写了繁体字是不是就算违法了呢?

主:不能这么理解。汉语除了民族共同语以外,还有方言。方言是客观存在的,有它自身的使用价值。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并不是要消灭方言。方言将在一定领域和特定地区内长期存在。正因为如此,所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的同时,在第十六条对需要使用方言的特殊情况和领域作了四款规定。

实现汉字规范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国家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废止或消灭繁体字、异体字,也不是要求在所有的场合都不能使用繁体字或异体字,而是把繁体字、异体字的使用限制在一个适当的范围之内。所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规定国家“推行规范汉字”的同时,在第十七条对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特殊情况和领域作了五款规定。

这些都较好地体现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从语言文字的自身发展规律和我国的国情出发,因势利导,循序渐进,使原则性与灵活性统一起来的指导思想,较好地处理了语言文字主体化与多样化的关系。

客:一般的法律都要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什么只规定公民的权利而不规定义务呢?

主:法律是以规范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法律上的权利表现为法律允许人们作为或不作为,法律上的义务则表现为必须作为或不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把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为公民的权利,没有规定为公民的义务,是因为这个法所调整的是特定人群在特定场合的社会交际行为,而不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个人使用行为。具体说,这个法主要规范的是政府部门和大众传媒、公共场合的用语用字,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学校、出版物、广播电台、电视台、影视屏幕、公共设施及招牌、广告、商品包装和说明、企事业组织名称、公共服务行业和信息技术产品中的用语用字,对个人使用语言文字只作引导,不予干涉,并不要求每个公民在任何场合都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所以,这个法律只规定了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而没有规定每个公民在任何场合都必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义务。

客:咱们国家是一个团结友爱的多民族大家庭。推行通用语言文字,会不会影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呢?

主:各民族平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这是咱们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重要原则,并在宪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一原则和政策在促进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以及各民族语言文字的长期使用、共同发展方面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正因为这样,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专门有一条重申了这一规定,再次明确了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并且具体指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里的“各民族”是指中华民族大家庭里的各个民族,包括汉族和各少数民族。这个法律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它的具体对象是有明确规定和限制的,所以法律条文没有规范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这一做法,不能误解为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歧视,更不能误解为制订《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排斥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在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是可以同时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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