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与农村非正式制度--我国乡镇企业的产权形成与控制_产权理论论文

制度变迁与农村非正式制度--我国乡镇企业的产权形成与控制_产权理论论文

制度变迁与乡村非正规制度——中国乡镇企业的财产形成与控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论文,乡镇企业论文,中国论文,乡村论文,财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1.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1997年乡镇企业的个数为2015万个,企业资产总额为32718亿元,平均资产规模为16.23万元,而1986年约为2140 亿元,平均资产规模为1.41万元,平均规模年均增长25%左右;1997年乡村集体企业的个数为129万个,资产总额为23022亿元,平均资产规模为178.47万元,而1986年其资产总额约为1717亿元,平均资产规模为11.32万元, 平均规模年均增长大约为29%。十数年间,中国农民在基本没有获得国家直接投资的情况下,财产积累的速度十分惊人,这还没有计算由于乡镇企业的发展而带来的农民个人财产的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以及整个乡村地区因此而带来的福利的改善与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从乡村整体的效率增长和社会福利增加的结果来看,乡镇企业出现本身,就是农民进行制度创新、农村财产关系进行调整的结果。从这一历史过程来看,农村以财产关系调整为特征的制度变革应该早于包产到户的出现(陈剑波,1994)。(注:周其仁教授的分析将这一变革的过程界定到了更早的时期,他认为乡村中的产权变革早在合作化初期就已经开始萌芽(周其仁,1994)。)

乡镇企业的诞生与发展是中国社会变革和现代化过程中的一项影响巨大的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这一制度变迁是在地方政府广泛支持和参与之下自发地进行的。其特征并不符合标准的转型经济模型(Martin L. Weitzman and Chenggang Xu,1994)。乡镇企业诞生之初面对的是市场交易和私产受到严格限制的计划经济体制,这使得乡镇企业的萌芽和发展似乎是一个难以解释的制度之“谜”。(注:一些学者由此而认为中国乡镇企业的成功是对标准产权理论的挑战(魏茨曼等,1994;李稻葵,1995)。)这个“谜”的难解之处在于:普遍处于贫困状态(注:农村人口平均从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年收入,1957年为43.5元,1978年仅为73.8元,年均只增加1.67元,而从集体得到的分配收入中,现金收入1957年为14.2元,1978年也仅为18.97元,年均仅增加0.24 元(陈锡文,1993)。)且几乎完全没有私产、对现代工业技术又一无所知的农民是如何创办起工业企业的?面对早期非私有的体制条件,市场交易受到严格的限定,产品及要素无法通过市场渠道来获得,要解释乡镇企业制度变迁及其如此迅速的财产积累,有两个重要的问题需要给予回答:(1 )企业家人才是如何浮现及他们是如何发现制度创新所蕴涵的潜在机会的?(2)在早期的乡镇企业创办中, 生产要素是如何被顺利地组合起来的?第一个问题涉及制度变革的基本动机和前提条件,第二个问题要回答初始的产权合约如何达成,要讨论制度创新的过程。

本文研究对象的确定关键是讨论哪一个阶段的乡镇企业的问题。乡镇企业发展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特征,而不同的地区在相同的时间跨度中又具有不同的发展特征。从时间纬度粗略地看本文的研究将范围限定在1984年以前,但如果从空间的纬度看,又不尽然。由于中西部地区多数乡镇企业是在1984年以后才开始发展起来的,因此其所经历的财产形成过程可能延续至90年代中期。因此本文将要讨论的非正规制度与乡镇企业财产形成,将是针对不同地区的不同发展阶段的动态演进而言,而并没有固定在某一固定地区的固定发展时期,因此不排除同一时期在不同地区可能出现的例外情况。(注:比如,到80年代后期东部沿海地区财产形成与非正规制度的关系可能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但是在不发达地区,此时乡村非农产业的财产形成仍然与各种非正规制度发生着直接的关系。本文着重考察的是财产形成与非正规制度之间的关系,而对于非正规制度如何演化为正规制度或者在什么条件下演化,将是未来需要讨论的题目。)

近年来社会学学者开始对家族关系、非正式社会关系资源的利用及各种关系资源对乡镇企业发展的影响进行了广泛的讨论(折小叶,1997;刘世定,1995;王晓毅,1996;李路路,1995)。尽管我们关注的研究对象几乎与社会学相同,但由于分析工具、概念体系和知识框架的差别,社会学的讨论与我们的分析就有着完全不同的视角和框架,因此其观察和结论也会有较大的差别。我们将更多地关注在严格禁止私有产权、缺乏从事市场交易的一系列正规制度和法规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各种非正规制度如何通过制度创新促进新的资源配置,提高要素的生产效率,从而在计划经济体系内部顺利实现了一种渐进式的制度变迁。

2.概念与假设:非正规合约及非正规制度

在传统社区之中,“人们住在一起,或相互为邻这个事实,产生了对政治、经济、宗教及娱乐等各种组织的需要”(费孝通,1986)。这样的一些需要,或者由于正规组织规范的成本过高,或者由于正规组织未能演进到更有效率地满足这些组织化的需求,因此在这些组织中广泛地存在着法律及正规制度未有予以规定的行为规范,这些行为规范常常是以一种习俗、惯例等方式出现,它们是调整和处理组织内部成员间或与外部交往中的相互行为和关系的重要原则。“固定的行为关系成为定义‘行事规则’的必要方法”(N.Vajay Jagannatahan,1987)。 (注:在 N.Vajay Jagannatahan 的分析中, 是将行为关系( Behavior Relationship)作为一个固定的词汇在使用,而在我们的使用中, 将行为和关系区分开来使用。我们以为“行为”更加倾向于一次性的或静态的意义,而“关系”则用于相对较为长期或重复性的行为。)现代市场关系侵入的程度、专业化分工的程度及正规组织能够规范和干预的程度,决定了这些非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规范所能够调节的行为关系的范围。

在新古典的世界中,由于权利的界定、执行和生产组织的形成及交易的完成都是没有成本的,同时其完善的法律体系确定了其交易活动的全部规则,因此,组织中活动的人的行为和关系基本就是一个简单的买卖关系,所有的行为和人际关系简化为在追求最大化过程中的定价问题。在一个曾经经历了一个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经济体系中,各种没有经过法律予以明确说明或正规组织予以认可的规则仍然在广泛地支配和影响着人们的生产、交换和分配活动。这些规范因血缘、地缘、家族等而产生的协调组织内部及组织间关系的习惯、惯例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

如果将具有充分信息、完善的交易规则、竞争充分的市场作为正规市场的话,我们可以将普遍缺乏信息、仅在一定的区域范围或一定组织内部具有竞争性并主要依靠人际关系或惯例、习俗规范等支配交易活动的市场称为非正规市场,那么在这些交易活动中所签署或议定的合约可以称为非正规合约,这些合约可能是文字性的、口头的甚或根本没有承诺而仅是依习惯行事的隐含合约。这些合约最明显的特征是:他们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当然也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相当程度上他们是一种“自我实施”(self—enforcing)的合约(克莱茵,1996 ; 诺思, 1994)。由于这些合约的达成建立于长期交往活动的人际关系基础之上(“熟识人”社会),因此传统的惯例和规范对这些法律无法予以规制的、“行为的”或隐含的非正规合约就具有较大的约束作用。我们将这些影响非正规合约缔约过程的各种行为和人际关系称为非正规制度,由非正规合约在非正规市场中进行的交易活动是可以带来效率增进的制度调整的。

总结而言,非正规合约是在非正规市场从事交易活动而基于人际关系或传统等非正规制度达成的一种约束交易双方行为的约定。这些合约由习俗、惯例而予以规制,它们不仅能够形成稳定的预期同时是可以具有生产性的,甚至于在一定意义上这些非正规合约本身就是一种无形资产,它不仅创造和带来收入流(N.Vajay Jagannatanhan,1987), 而且能够形成为协约双方都带来利益增进、促使生产改善、效率提高的新的制度结构。

本文将分别分析和证明,在乡镇企业的财产形成与管理中,如何通过非正规合约来实施新的制度变迁,包括:(1 )乡村社会中传统的习俗、惯例等非正规制度是具有生产性的,特别在市场不完善及非私有条件下,这些非正规制度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能够创造收入流的; (2)非正规合约对新型的更具效率的乡村企业产权的形成或制度变迁及对财产的迅速积累与扩张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创新动机与企业家人才的浮现

1.创新发动者——乡镇企业创业者所面临的困难

在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经济学讨论中,首先涉及的是创新发动者的问题。对乡镇企业的出现而言,企业家或创新者所赖以生存的唯一正规组织——人民公社,正是他们所要摒弃的组织,他们所面临的环境是严格禁止排他性私有产权、市场交易和竞争也严重缺乏的经济体系,这将迫使他们无法通过市场来改善他们的知识结构或通过市场交易来改善现有的资源利用方式以改善他们的境况。同时创办者可能是原有基层组织(公社或大队、生产队)的领导者或者就是一个普通的农民,因此没有任何机构赋予了他们创新者的合法地位以及作为(政治的或经济的)企业家身份和权威的合法性。这些潜在的“企业家”面临着极为艰巨的任务:他们必须在一无私产(甚至是禁止私产),二无属于他或由他控制的可资利用的组织,三无正规组织所配给的计划资源,四无企业家(或创新者)的合法身份的情况下,通过制度创新(建立新的要素组合方式或新的产权制度)创建在生产激励方式、产权组合、资源利用效率完全不同于原有组织的新的组织形式,以从根本上实现其经济福利改善的目标。

2.创新者——企业家人才的浮现及合法性来源

在乡村地区,企业家人才可能的来源有三个:第一,正规组织的成员,比如乡镇政府的干部;第二,基层正规组织的负责人,如村或大队、生产队的干部;第三,与社区外部及正规组织系统具有广泛联系的“精英”人物。

在中国乡村实际上存在着两种类型的组织形态:“事实上的体制和法定的体制”(费孝通,1986)。事实上的体制是建立于世代共同生活于同一社区,具有共同的习俗、惯例及相对明确和固定的人际关系,因此社区内部多数的行为后果是可以预期的。而行政组织的法定体制的介入,“嵌入”了一种新的人际交往规则,这样的组织的基本特征是具有强烈的等级序列。尽管这一正规组织所行使的许多功能与原有的事实体制相重合,但由于两种不同的组织具有完全不同的来源、不同的目标和形成方式,两种体制的存在必然会导致对同一人物和同一事件具有两种不同的评价体系:法定评价体系和事实上的评价体系。正规组织对于乡或村的负责干部的评价标准建立在他们是否依据等级序列的规则完成上级所需要完成的任务,而在事实上的评价体系中所依据的可能是能否对社区居民的利益改善以及他们个人的经历、家族的声誉、个人的品德、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精神和能力等等,前者所选定的是正规组织的领导人,一旦选定则具有正规组织认可的合法性。对事实体系所认定的那些可能具有上述品质的社区精英人物,由于他们自身的行为和能力可能会在社区中具有远比正规组织所赋予的合法性地位更高的声望和权利。显然,事实体制中的行事规则是:一个成员所获得的权威大小并不一定与他的财富状况相关,也并不与他是否获得正式的合法权利的授予相关。

在事实体制中,第一,企业家人才世代祖居于社区之中,社区成员十分清楚他的行为能力和个人品德,因此他的行为是可预期的;第二,在社区中权威的获得,是由于他自身进行公共服务的精神和才能,甚至于他祖辈的行为都为他的权威获得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创新者权威得自于个人的人力资本状况、经营才能等等被市场检验的结果,而在企业家个人成为企业负责人之前,其个人的口碑甚至上朔数辈祖宗的行为都会直接影响其能否成为精英人物。当没有完整的资本市场检验投资的风险、没有完善的人才市场来鉴别经营人才之时,社区成员依据传统社会的规范和习俗来发现和识别精英人物。而当这一人物通过实践,无法担当此一重任而导致社区财产的损失时,他所招致的损失绝不仅是货币方面的,可能丧失的是整个家族长期的信誉甚至未来在社区内部的正常生活等等。因此在事实体制中创新者的权威是在他日常与社区成员之间相互交往的过程中形成的,这种权威的形成并不需要更高一级的权威来认可或赋予。在长期的行为关系基础上形成的权威,是一种长期的行为合约的结果,建立于传统社会的习俗、惯例基础之上的行为合约,为创新者的浮现奠定了坚实的合作基础。

社区成员普遍认可的精英人物成为乡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或获得正规组织的认可是多数创新发动的前提。作为创新发动者仅有正规组织或仅有社区成员任何一方的认可都是不够的。仅有社区成员的认可,这些创新动员者实施创新动员能力是不够的,一方面他们没有控制可用于创新的资源,另一方面他们没有合法的渠道去获得进行创新的许可。而仅有正规组织的认可,没有社区成员的配合,创新的实现也是非常困难的。当正规组织所认定的代理人与社区成员所认可的权威相吻合时,他们也就获得了管理社区资源的管理权,获得了进行社区事务管理和推动社区经济发展的合法身份。值得注意的是,当两种体系的评价发生冲突时,不仅正规组织的职能由于社区成员的拒绝合作难以得以正常实施,而且正规组织的代理人与事实体制中的权威或所有社区成员的冲突会日益激烈,因此仅有正规组织认可的合法领导人即使希望进行创新也会遭遇到巨大的困难。

在传统的乡村社区之中,由于基本的和大多数的活动是在熟识人的圈子之中完成的,因此相互之间的行为关系具有重复性、稳定性及收益长期性的特征。这与完全是陌生人之间一次性交易、必须依靠第三方的参与才能完成的纯粹的市场交易关系完全不同。村人对邻居所提供的劳务帮助,并不是建立在立刻获得等额回报或立即变现为等额的劳务报酬的一种交易,他所获得的回报可能是在数年之后甚至于数十年之后,当他的家庭遇到困难时邻里将提供同样的没有索取和回报的劳务或其他形式的帮助。这是一种最为简单的隐含合约议定和实施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由于行为和关系是稳定的,行为和关系的后果及收益是可以预期的,因此这样的隐含合约所蕴涵的交易是可以得以以较低的成本进行实施的。在传统的乡村地区这些隐藏于复杂的人际关系网络背后的非正规合约是普遍存在的,它不断调整和保护着社区生活和各种活动的正常运行。

三、资源动员与形成产权的合约结构

在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创新者可获得的、投入于创新的资本资源可能有三个来源:第一,乡镇及村(公社、大队或生产队)来自于农业的集体积累,由于这一时期相对较低的农业生产率及受到抑制的农产品收购价格,这部分的资金相对水平是很低的,这部分资金的使用也受到严格的控制;第二,已经在几乎大部分农村地区普遍建立的由政府控制的农业银行和信用社的信贷资金;第三,来自于社区成员的个人借款。

在企业的创办之初,创新者必须达成以下合约:

1.利用乡村的各种习俗、惯例或血、地缘关系与社区成员达成广泛的非正规合约,以获得熟识人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和支持,以利于创新者进行广泛的人际关系资源的动员,(注:显然,一个人因血缘或姻亲的人际关系是有限的,广泛地动员本乡本土的各种人际关系才有可能获得更加广泛的支持。)并以此确立其进行创新活动的权威性。这一合约的达成并非一时一事进行议定,而是建立在创新者与社区成员之间的长期行为合约、隐含合约的基础之上。由此而大大降低了识别创新者的成本,同时也大大降低了缔约的交易成本。这是一种单边的多元合约,是创新者个人与相涉的众多社区成员之间的交易合约。创新者投入交易的可能仅有少量的个人财产甚或根本就没有个人财产,投入的是以个人信用或信誉、权威为主体的无形资产及个人的大量劳务,这些无形资产是创新者个人或他的家族在许多年间所建立起来的。乡土社会的“人欠我”和“我欠人”的人情不是一种瞬时结清的交易活动,家族世代的信誉恰恰是建立在这种长期的交易的背后,创新者可能正好成为这种无形资产的受益者。同时个人的才能和品格也会成为创新者个人可资动员的无形资产。在创新者与社区成员的这一交易中社区成员可能也会有少量的个人财产投入,但更为主要的投入,一是对创新者的信任、参与和支持,二是人际关系资源的动员和投入,三是社区中最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的投入。这项交易得以达成的基础是双方对摆脱危机、贫困与福利改善的预期。而当创新实施的成本不会造成他们比当前生活更加糟糕的景况时,他们一定会不断地进行各种改善其总体福利状况、调整和重新组合现有的生产要素的尝试。这一合约的达成意味着社区成员与创新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业已形成。

2.与上一级正规组织或政府达成合约,根据正规组织所提供的支持和帮助的类型确定合约的内容及合约实施的方式、范围。这项交易的达成实际上包含了十分复杂的多元多边合约。一方面政府或正规组织需要投入精力帮助创新者去获得上级政府的批准,同时要帮助企业广泛地动员可资利用的资源,包括乡民们的投入(无论是借款还是投资)、银行贷款的获得、协调土地的使用等等。上述方面基本都是无形资产的投入,而一些企业的创办,特别是苏南地区乡镇办企业的创办,基层政府还利用集体积累进行直接投资,这样的产权合约在实施方式和以后形成的企业治理结构显然与前述仅有无形资产投入的企业具有完全不同的模式。(注:笔者在过去的分析中曾对不同的投入方式对企业产权结构及治理模式的影响进行过说明,认为由于市场制度的缺陷,政府常常直接参与了企业产权的形成。政府与企业之间在产权形成的交易过程中,政府的无形投入获得的是无形的回报,即参与企业的决策但直接获得的利润分享却较少。而当政府对企业具有直接投入时,则不仅具有较大的控制权利而且也将获取较大份额的利润分享(陈剑波,1997)。)这项交易或这份合约决定了产权合约的基本内容和合约执行的基本方式,同时也是产权如何界定的基本依据。上述诸项如果都看成是政府在此项交易中的投入的话,那么相比而言创新者们的个人投入是极其不对称的,他们的投入依然是以非正规制度基础上的行为关系作为投入的主体,即个人的信誉、权威等无形资产,除此之外别无其他。

从投入来看如此不相称的交易居然能够得以实现,似乎是一件匪夷所思的事情。我们认为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从政府的角度看,无论中央政府还是地方、基层政府担负着地方稳定和维持基本生存的责任。当本区域内一旦遭遇到各种危机而有可能危及人们的基本生活时,缓解危机成为他们的一项基本任务,而这样的任务在计划经济实施的后期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超过了意识形态的制约。同时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即使对企业而言也是没有经济账可算的,因此尽管我们可能可以看到政府在企业创办时期投入了许多的资金,但任何政府的负责干部是没有必要对投资失败负责的。对政府官员来讲,有形或无形资产的投入对他们而言基本是无风险可言的,缓解危机或解决面临的可能危及乡民基本生存的问题是可以不计代价的。第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公有制形态模糊了意识形态约束。依据所有制性质来认定企业的合法性恐怕是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最为重要的标准,企业是否属于“公有”性质是最为重要的,具体什么样的“公有制”、它是如何运行的、产权如何构造等反倒成为次要的问题。作为“集体所有”的公有制企业政府具有责无旁贷、大力支持的义务,因此政府对乡镇企业的支持并没有违背当时的意识形态。但是乡镇企业在诞生之初是没有得到中央政府的批准的,因此中央政府是不可能将其纳入计划控制的轨道的,这反而为乡镇企业提供了在通过市场化交易促进要素有效配置提供了机遇。而既然是以市场化的交易为基础,就必须遵循市场交易活动的一些最基本规律,比如利润目标的确立、企业经营者剩余控制权或称为重要决策权(杨瑞龙,1997)的获得等等就应成为企业在市场中活动的题中之义。这样的不同是导致乡镇企业的产权结构及治理结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从而造成乡镇企业与其他公有制企业经营业绩出现巨大差别的重要原因。由此而产生的结果是在中国乡土社会中生长出一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无法完全控制的“公有财产”,这显然是地方政府在与乡村的创新者们共谋实施创新时完全无法预料的结果。第三,政府的财政利益目标给予了政府参与乡镇企业早期创办的激励。其实前面两个方面是影响政府投入创新的重要影响因素,相对而言,获得一部分额外的财政收益在企业创办之初对政府来说反而变成相对次要的目标。这个目标得以强化是在改革之后。

值得说明的是,政府与企业之间交易的达成仍然没有脱离非正规制度的影响。无论是获得正规组织的批准还是获得政府的直接投资,能否获得政府的支持取决于:第一,当地的危机或所需解决的可能危及乡民基本生存的问题的严重程度;第二,政府对企业创办人的了解程度和熟悉程度;第三,才是项目的盈利性或可行性程度。

3.与资源拥有者达成资源投入和使用的合约,这中间包括与政府、银行及其他的资源拥有者(包括信息、技术、资金、市场等等)之间的合约。有了前面两个方面的交易,与真正的资源拥有者之间的合约反而简单了。事实上,前面的两个交易在相当程度上充当了漫长的创新旅程中的“中介”或“桥梁”的角色,他们使创新者能够顺利抵达资源拥有者并与之达成合约的“彼岸”。这里所达成的合约与经典企业在市场中所达成的产权合约基本没有差异,只不过这一产权合约的达成并不是搭乘直通车,而是中间经历了许多曲折,正是这些曲折使得我们无法较为清楚地直接看到其产权结构的真实状况。

非正规制度在确立创新者的合法性地位、获得正规组织的许可、发现市场机会等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在这里,非正规制度虽然并不直接控制或拥有资源的使用权,但它扮演着实现创新活动的中介或桥梁的作用,是通向资源拥有者的中介和桥梁。政府作为当时的资源的唯一拥有者,它的参与和认可不仅仅在于它能够提供多少稀缺的资源,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中国乡村社会中唯一有效和具有权威的正规组织,它在创新活动中的出现是由于它为创新者们提供了一种信用,这种信用的提供不仅是政府直接投入了多少,更为重要的是政府的进入能够更为广泛地动员其他资源拥有者进行投入。因此无论过去还是现在,“政府的支持”始终是中国改革者们使用得最为频繁的词汇。

四、结语:初始合约与“模糊”产权

乡镇企业早期的合约议定方式显然与排他性产权的保护和市场制度的严重缺乏密切相关(陈剑波,1995,1997)。排他性权利的缺乏和私产本身的拥有水平很低,使得创新者必须利用广泛的非正规制度来动员资源。市场交易的缺乏则导致创新者无法直接与资源拥有者进行交易。因此,我们可以将三类合约的前两种看作为在市场不完善和缺乏排他性权利的经济体系中,为达致创新目的所采取的节约交易费用的制度安排。显然,它可以使得早期的合约议定的交易成本能够大大降低。

非私有的体制条件及市场交易的缺乏,意味着企业家个人不拥有足以创办现代工业企业的资本实力,甚至于根本就不拥有私产(生产要素)。土地是不可交易的非卖品,金融机构属国家所有,没有资本市场使企业家可以获得初始的资本,企业家个人的人力资本及信用无法获得市场的评价并转化为可以创办企业的资源,如此等等。这一切使得企业家个人无法利用自己所拥有的资源和信用,通过个人的努力并以个人的名义与其他的财产拥有者签定产权合约,在竞争性市场上获得创办企业的条件。在非私有的体制及市场发育不完善的条件下,企业产权结构中资产的控制权利合约的形成所依靠的并不是股份份额的大小,而是企业家与财产代理人之间的讨价还价及企业家的剩余控制权。

当前述的交易完成之后,初始合约的达成便意味着乡镇企业的当前普遍令人关注的“模糊”产权业已形成。过去的许多研究中十分关注和看重乡镇企业的“集体所有”的公有制形态,一些学者批评乡镇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过多,影响了企业的效率;一些学者则认为乡镇企业的模糊产权是在灰色市场中的合理选择(李稻葵,1995);另有学者认为应该将乡镇企业作为社区经济整体来看待(钱颖一、车家华,1995);还有的学者提出乡镇企业的发展是源于乡民们又一次“合作”的兴起(折小叶,1997);更有甚者将这类企业的成功追踪到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合作品质(Martin L.Weitzman and Chenggang Xu,1994)。我们认为企业就是企业,无论它的源起有多么的复杂,无论自身的产权结构是多么的不清楚,治理结构又是如何地不合“规矩”(经典企业的“规矩”),它在当前的制度约束之下,所作出的合约选择一定是理性的,是一种能够使得利益相关的各方达致均衡的合约网络。尽管乡镇企业的产权在创办之初及以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并不是一种人格化的权利或一种完全的排他的私有产权,是一种模糊产权,但他们大多数在两个方面的权利边界是非常清楚的:一是社区内和社区外的产权界限是非常清楚的,二是与政府之间的合约权利是十分清楚的(陈剑波,1997)。表面看政府对企业似乎干预很多,但实际上这些干预都是具有一定之规的,是由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交易所决定的。有了这两个方面的清楚界定,就可以形成乡镇企业获得持续高速增长的激励机制,获得比计划体制内部的公有制企业更快的效率改善。

对乡镇企业而言,企业财产权利的边界是在企业经营者、社区成员及基层政府之间讨价还价形成的。普遍而言,企业经营者对企业资产一般都具有较为充分的剩余控制权,社区成员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合约控制权利几乎等于零,他们所享有的是合约享益权,即可以参与剩余分配。而基层政府则具有一定的合约规定的控制权利和收益分享的权利,而企业经营者则拥有所有剩余的控制和决策权利(陈剑波,1995)。对企业家才能的衡量及企业家行为的监督,尽管没有一个资本市场(证券市场)来进行衡量,但由于企业财产所有者、经营者与企业都处于同一社区,而且大多数所有者同时又是企业的员工,因此所有者对经营者的行为信息有着较为充分的了解。同时,合约享益的共享水平决定了衡量企业家经营才能的最终标准。换言之,企业的经营业绩才是衡量企业家才能的最终标准。

西方关于转型经济的研究,忽视了对制度转型的过程研究,即在一个渐进的转型时期,效率的渐进改善或阶段性改善当是其必然的过程。正如有人所批评的“在他们看来,转变就是从一种制度安排变换到另一种制度安排时的某种操作。……它并不承认两种制度之间还有什么过渡形态”(盛洪,1994)。所有的经济体系中,效率的概念都应该是一个相对的或是动态的概念,任何社会和经济制度都不存在绝对的效率,也没有任何一种放之四海而皆有效率的“产权制度”,任何不考虑体制环境、体制传统、意识形态和文化历史背景的绝对效率是根本不存在的。产权经济学未予说明相对于不同的市场发育程度,具有各种不同类型、能够产生效率增进作用的产权合约。这些产权合约可能既不合规矩也不具备完整的排他性,缺乏完善的市场交易作为基础,但它们却能够提供比原有的制度安排更高的生产效率。因此,我们认为转型经济中对制度变迁的评价标准应该是效率是否得到渐进改善。我们必须了解和认识的是在一定的体制和政策环境条件下,其效率改善型的产权合约的形成方式一定与既存的制度约束相关。当乡镇企业的诞生所实施的制度创新具有高于原有的制度安排的效率时,尽管产权并没有获得完整的排他性,但由于它本身所具有的效率改善的特征,它们的制度安排就一定具有其特殊的生命力。因此,作为乡镇企业的创新者们没有必要也没有更为充分的激励促使他们投入资源、花费更大的交易成本去追寻具有“最佳效率”的制度安排。相对于转型经济而言,为从完全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首先在计划体制之外产生出一块不受计划控制的财产积累,应该是经济转型的第一步。能够在计划体制之外求得生存并且还能够获得发展,这就已经是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因此,在一个转型经济中,许多可以带来效率改善的非标准的制度安排可能都是一种“非驴非马”远离经典的固有模式,但由于它们改善了原来的制度安排的效率,因而显然一定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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