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行于刑法基本原则中的人身危险性见解
刘乃嘉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62
摘 要: 人身危险性要从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来进行理解,这将是确保其价值地位的最核心的内容之一。人身危险性是对于行为人人格特性的重点内容进行一定程度的延伸和扩充,是对于罪性相适应原则的进一步强调。在刑法的运作过程中,始终要贯彻落实人身危险性概念,确保刑法基础原则的坚守。
关键词: 刑法;基本原则;人身危险性;见解
在刑事追责过程中,是否存在罪行成为进行判刑追责的最重要的标准。随着人身危险性理论的不断完善,对于以往的只见行为不见行为人的观念在不断的优化。人身危险性逐渐在刑法基础理论层面占据了一定的地位,同时也应该始终强调人身危险性同刑法基础原则之间的不同之处。
受政府资助的高校和科研机构,一方面要追求“科研的自由和独立”,另一方面作为公益性科研机构在应用其科研成果及产业化时必须服务于公众利益。近年来,德国公益性科研机构越来越重视和鼓励各种形式的知识和技术转移,但在与企业合作过程中,公益性科研机构在科研任务设置上常常遭遇商业目标和公益目标的博弈,科研人员通常面临以下3种情形:一是在商业企业担任顾问;二是所在的研究机构与商业企业合作开展研究;三是参与新办企业,并同时与所在研究机构存续劳动合同。此时,企业的商业利益往往会影响科研人员的行为。以马普学会为例,学会在其《知识和技术转移准则》中对以上3种情形给予了明确规定[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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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危险性理论和罪行法定原则的价值追求的吻合
罪行法定原则是刑法实践中最基础的内容,对于各国的法治产生了十分长远的影响。实际上,罪行法定原则的发展也经历了非常漫长的阶段。封建刑法的罪行擅断和践踏人权的现象,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而被颠覆。1979年,罪行法定原则被运用在法国刑法之中。但是绝对的罪行法定主义表现出的不容选择以及不容变通的特性,严重制约了法院和法官的权限。1810年法国启用了相对罪行法定,保证刑法的必要弹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了尊重。由此,罪行法定原则在其他国家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最终成为刑事体法的最基础内容。
当前,我国处于在罪行法定原则的实践和优化阶段,司法理性还处于最初探索阶段。过分的强调实质性的罪行法定原则,对于国内形势理性而非实质理性的影响是巨大的。极端的罪行法定是不可取的,在刑法的框架之内凸显出法治主义也要有一定的德治痕迹。即出现罪行法定的理论并不适用于实际世情的时候,就要更加坚定的追随实际罪行法定原则。实际上,具体的案件中存在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的纠缠,并不能将其进行十分明显的划分。
确保罪犯的人权,这是罪行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之一。罪行法定更多的体现的是现世作用,要能够兼容和面对多元价值的冲击。在价值观由个人本位向国家双本位变迁的现代社会,罪行法定原则的机能也在不断的实现优化。罪刑法定的保障机能和保护机能是可以共存的,正是因为价值权衡的兼容并让罪行法定原则保持了生存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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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危险性指的是行为人犯罪的可能性。在一些理论实践中,个人危险性被提出来保卫社会。实现犯罪人对刑法保护功能的侵犯,对社会秩序构成巨大挑战,进一步对规范力量构成严重威胁。刑法不是万能的,同时也不能无所作为。刑法将预先防范犯罪人的人身危险,这将是刑法发展的正确方向。针对犯罪人行为的具体情况,法定犯罪原则应积极发挥其自身的扩张功能,这表明法定犯罪的保护功能与人身危险理论是一致的。
二、人身危险性理论是对于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保障
人身危险性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关系也是十分亲密的,要正确理解刑法的平等原则有助于人身危险性的促进作用。明确人身危险性和罪行法定相互适应的基础之后,对于人身危险性和刑法平等原则之间的关系认知,就变得更加简单。
结合人身危险性对于刑法平等原则进行讨论,就会出现以下问题。让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来适应刑事法律,这样就无法确保同罪同罚的实现。同时又如何才能保证人人平等的准则?即人身危险性的引入可能会虚化刑法的平等原则,实际上。平等的基准和行为人的行为密不可分的,如果剥离行为人对于客观的行为进行平等的讨论,就会显得非常的无力。刑事犯罪是不存在一模一样的案例的,那么同罪同罚在严格意义上是不存在的,不能忽视行为人人格特性。关注违法者的个体差异并不用上升到软化法律的平等层面,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并不能在违法前后出现割裂。
刑法追求的平等的意义在哪里?这将是人身危险和刑法适用的最核心的内容。平等的价值保护正义的环境,这反映在刑法的创立和适用上。根据不同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将决定不同的犯罪和刑罚。犯罪者的罪行将是一致的,惩罚的数量将是平衡的。刑罚中不会因为身份和地位的不同出现特殊待遇,刑法的平等原则是存在与形式上的平等之中的。“不断地将人们追求实质平等的理想态转化为法律所维护的平等的现实,在法律所维护的现实中不断地增加、扩大人类实质平等的理想的内容,不断地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形式平等变为实质平等,这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任务。”刑法的适用应杜绝对绝对平等概念的侵犯,犯罪的内涵不应游离于人身危险性之外,所以平等的标准应关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即平等的判断不应与抽象判断的标准相分离。
三、结束语
不论是社会公众,还是刑事犯罪人,更加关注的还是更加具象的正义。司法人员对于客观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价格提取,将其进行提取之后用在罪行的确定以及刑罚的裁定和执行之中。人身危险性理论和罪行法定原则的价值追求的吻合,为后续的工作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人身危险性理论是对于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保障,社会发展追求的绝对的平等和正义是可望不可即的,但要将人身危险性进行重视并进行实践。在大力倡导民主法治的当下,要重新对于人身危险理论进行学习和讨论,更加谨慎地进行操作并引导。
[ 参 考 文 献 ]
[1]赵秉志,陈志军.社会危险性与刑事违法性的矛盾及其解决[J].法学研究,2015(03).
[2]陈兴良.形式与实质的关系:刑法学的反思性检讨[J].法学研究,2016(05).
[3]邓正来.西方法律哲学文选(上)[J].法律出版社,2015(37).
中图分类号: D9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1-0231-01
作者简介: 刘乃嘉(1985- ),女,汉族,吉林长春人,硕士研究生,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刑法学。
标签:刑法论文; 基本原则论文; 人身危险性论文; 见解论文;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