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禹龙
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 浙江绍兴 312000
摘要: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我国部分省市在本地区实行政府采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朗,建立既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已迫在眉睫。
关键词:政府采购;公共支出;政府采购制度
一、当前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中存在问题分析
1.1采购制度不完善
当前政府采购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是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采购招标机制,这就导致采购的周期过于的漫长。政府在采购的过程中,需要经过一系列繁杂的程序,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批,这就导致采购所花费的时间过长,这是当前供应商逃避政府采购的原因之一。除此之外,政府的采购信息透明度低也是影响政府采购制度建立的重要因素之一。
1.2政府采购资金的腐败问题
政府采购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节约资金,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质量,使政府的社会职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彰显。然而在实际的采购过程中,许多采购人员以权谋私的现象极为严重,这对于政府的管理工作是极为不利的。造成当前政府采购过程中腐败问题严重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一个合理的监督制度,完善的监督制度是保障政府采购制度落实的重要前提。政府的管理人员应当认识到这一点,积极的推动完善的监督制度的建立。
1.3政府采购的规模不大
与国际上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的采购规模较小。据数据显示我国的采购支出只占据GDP总额的3%,而国际上发达的国家的政府采购支出在GDP中占据的比例为12%。我国目前已经成为了世界上第二大的经济体,然而政府采购规模却过小与我国的经济发展不相符合。除了政府采购规模小之外,在采购的项目中,货物类所占据的比例过高,这种采购比例是不符合当前我国的经济情况的,政府应当注重工程类项目和服务类项目的采购。
二、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完善的对策
2.1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
2.1.1完善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是按照政府采购法严格立法实施政府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的财政管理部门,建立了一些与政府采购法配套的规章制度。但是政府采购在具体操作中,有建立不到位的地方,要进一步加快推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立法工作,健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使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具体化,以增强法律规定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
2.1.2制定完善政府采购法的配套法规。我国政府采购取得了长足发展与进步,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具体问题,需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快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办法和其他配套法规,如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指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专业人员素质教育及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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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按照法律规定,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应实行管采分离、职责分清、集中采购、机构独立设置。分离工作要明确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的各自职责,处理好与执行机构的分工协调关系,形成监督制约机制。采购执行机构设置要求政策制定部门和采购的执行机构分开设置。执行机构作为采购代理机构要独立,以便于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2.2优化政府采购制度的组织管理
2.2.1优化规范政府采购的工作流程。改变落后局面、跟上政府采购实践的发展和进一步改革的要求,必须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财务软件,实现政府采购的信息化管理。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结合国情和各地实际,有计划、有步骤、科学合理地规划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完善网络信息管理,以实现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
2.2.2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设置。在财政部门下可设立一个专门管理政府采购的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多家政府部门委派人员组成,包括:财政、商务、建设、审计、执法部门等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密切联系的部门,该委员会的委员代表各部门之间的独立意见,但不能是单纯的议事机构,以防被具体部门架空,该委员会在产生分歧的同时也要最终能形成集中的意见。
2.2.3政府采购的资信认证制度。一是建立对供应商资格评价制度。政府采购中,通过对供应商的产品进行质量分析,对其完成的产品进行考察,对其发展理念、承担能力、服务效果进行研究评定,可以提高政府采购效益,防范风险于未然。二是建立供应商的档案登记制度。建立档案登记制度不但能减轻招标工作的负担,提高招标工作的效率,而且能有效的选择供应商,从而保证招标工作的质量,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三是对供应商资格实行年审制。建立健全供应商档案库,并对供应商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审的年检,认定供应商是否有违规行为,优胜劣汰净化供应商队伍。
2.3政府采购制度监管机制的完善
2.3.1完善政府采购监督制度建议。一是合理设置政府采购中心的内部机构。在县(市)级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内部,有必要分别设立采购办、评标办、核算办等,推进政府采购监管与执行职能分离,以使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二是赋予财政部门特别调查权、事前审查权。政府采购主管机关应享有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权、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权及对投诉的处理权等权力,以保证其积极开展工作。三是加强集中采购机构的自身建设。要提高集中采购机构的专业素质,定期对采购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四是依法行使现场监督职责。非直接监督管理人员不得参与现场监督,监督管理人员之间必须建立相互牵制和约束机制,监督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干扰或介入采购评审工作等。
2.3.2寻租行为的抑制和防范。要加强对采购主管部门在政策制定和行使项目审批权方面的监督,既要目前主要由政府内部监察、审计部门实施的内部监督模式,还要实施社会公众(即纳税人)的监督;增加政策制定的透明度,给予公众对政策制定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实行审计机关与政府的分离,使审计机关成为独立于各级政府的政府外部监督力量。要加强对采购中心在招标和采购合同履行阶段的监控,建立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执行过程中的公证人、律师介入制度和对所有投标人开放的举报制度,使招投标程序处于多层面的社会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抑制暗箱操作及排除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2.3.3建立第三方检测制度。一是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检测体系。质检机构从专业的角度协助政府采购部门细化验收工作办法,使采购计划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二是协助政府采购部门建立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规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给市场准入资格证书,并实行年检制度。三是建立验收与使用相分离制度。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如果使用单位行使验收权,就容易产生违纪行为。因此,必须使商品的采购、验收、付款和使用四个环节相互分离,建立采购管理监督机构、执行机构、质检机构和使用单位相互制约机制。四是发挥质检机构的技术优势。质检机构参与政府的采购工作,不但能够发挥专业技术优势,还能保证验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准确和及时,增强政府采购在社会中的优良形象。
三、结束语
我国政府想要实现自身政府职能的最大化,就应当要完善自身所有的制度建设工作。采购制度的建立能够帮助政府在工作过程中实现资金使用效率的最大化。虽然当前政府采购制度在建立过程中面临着许多的问题,但是政府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的寻找有效的方式解决管理工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保障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建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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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欧忠依.论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及对策——兼对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初探[J].经营管理者,2015(04).
论文作者:胡禹龙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细部》2019年第1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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