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有制实现形式及其多样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形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几年前,党中央就指出,“探索公有制经济多种有效的实现形式,建立富有活力和效率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是我国在90年代的重要任务之一。党的十五大再一次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这是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在社会主义实践中的重大发展。为了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使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更好地发挥主体作用,需要解决一些理论问题。
一、所有制和所有制实现形式
所有制是人们(主体)围绕各种财产(客体)结成的经济关系。它是一种十分复杂的关系,不能仅仅看成是客体归属于谁的问题。按最高度的概括,它包括了狭义的所有和占有、支配、使用关系。为了避免将狭义的所有(ownership)与广义的或完整的所有(property )混淆起来,可把前者称为归属或领有关系。人类社会最初只出现一部分人对某些自然资源的占有和使用。经过很长时期,特别是随着资源短缺性的日益突出,这种占有和使用便逐步固定下来并且得到社会的承认,演变成为一种排斥别人的专有的归属关系,使占有者、使用者变成所有者、支配者,才出现较为完整的所有制关系。在国家出现以后,它又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成为基于经济关系的法权关系。
所有制中的归属、占有、支配、使用关系,从法权的角度看,就是归属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这几种权利指的是所有制主体在承担一定责任或义务的条件下所拥有的权力、发挥的职能以及实施权能带来的经济利益。〔1〕在它们当中,起主要和决定性作用的是归属权。 谁掌握了归属权,谁就是所有者,就是所有制客体的合法主人。所有者有权支配他(他们)的所有物,决定到底是自己使用、闲置或者出卖、赠予、出租它们,有权在其所有物上设定其他的权能,决定这些权能如何安排、处置,并有权获得利用其所有物产生的全部或部分经济利益。正是由于归属权的重要作用,人们所说的所有制的性质通常是由财产归属于谁去判别的。
按所有者的社会地位和阶级属性划分,人类社会出现过生产资料属于剥削阶级和劳动者的不同所有制。前者包括奴隶主所有制、封建主所有制和资本主义所有制;后者依其构成范围的差别,存在过原始社会的公社所有制、劳动者个体所有制、社会主义的部分劳动者集体所有制和社会主义的全社会劳动者所有制。以前,由于社会主义社会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全社会的人民都是劳动者,全社会劳动者所有制也就叫做全民所有制。它由代表劳动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国家代行所有者的职能,又称为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出现了资本主义企业,全体人民中因而也包括了小部分的非劳动者。他们和劳动人民一起成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共同主人。此外,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必然发生彼此之间在资产上的渗透和融合,因而出现了以不同经济性质的主体为所有者的新型所有制,即混合所有制。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共同出资组建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由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资本主义所有制和个人以不同组合参股建立的股份制企业,都属于混合所有制。
至于私有制和公有制,它们并不是两种所有制,而只是各种所有制在性质上的划分和归纳。所根据的是所有权及其主体的结构和所有权行使方式上的差别〔2〕。 私有制的所有权主体是单独的个人(或家庭、家族,下同),所有权以不同的数额分散地归个人拥有和掌握,由个人独自行使权能,享有利益。公有制则与之相反。公有制的所有权主体是组织为联合体的劳动者,所有者是一个整体,所有权不可分割地归全体成员共同拥有,每个成员具有平等的权利,所有权由联合体而不是由个人行使,所得的利益也归联合体的全体成员平等享有。所以,必须从本质上而不能只从现象上区分私有和公有。一方面,不能认为在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都不存在公有制。例如,在中世纪直至近代,欧洲许多地方就存在过村社土地公共所有的制度;《诗经》上的“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反映我国古代也存在过公有土地制度。当然,这种公有只是一种残余,而且在私有制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下,不可避免地具有许多私有的成份。另一方面,也不能认为只要一群人合在一起拥有财产就算公有制。例如,资本主义社会的合伙制和股份制,在形式上虽然也归股东“共有”,却不属于公有制。因为,它们仍然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剥削雇佣劳动者,不同股东的股权不仅大小不等,而且分散归个人所有,由个人独自支配。资本主义的国家所有制也只在形式上具有全体百姓共同所有的外貌,实质上也是一种私有制。因为资本主义国家是资产阶级的统治工具,以维护资产阶级的剥削为首要职能,从国家所有制获得最大利益的是资产阶级,特别是垄断资产阶级。劳动者得到的一些社会福利,无非是社会再生产供资本家剥削的劳动力的必要支出。即使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股份制也不全部属于公有制。江泽民总书记指出:“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的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可见,国家和集体没有控股权的股份制企业,其中属于国家和集体的部分财产,虽然还可包括在公有制经济之内,但就整个企业而言,国家和集体已经无力从内部影响它以增加公有制的控制力,增强公有制的支配地位,而是相反的,把公有制的财产让给非公有制成分去控制,增强非公有制与公有制经济的竞争力量,因而不能算是公有制。至于那些完全由个人投资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在所有权构成上与资本主义社会的股份制企业是基本相同的,也应该划入私有制的范围。有人认为在股份制企业中不存在私有制,这主要是对所有权及其主体的构成和性质缺少本质分析,把所有制关系与企业经营管理方式混同起来了。如果认为一出现股份制则私有制就不存在了,那岂不是说,欧美一些股份制占大部分产值的国家,早就基本完成了共产党人在资本主义阶段的任务:“消灭私有制”了。
从以上简述的所有制形成过程可以看到,在初期的所有制关系中,各种财产权利一般都结合在一起,互不分离,都集中由同一主体去行使。这是一种完整的所有权。在这种产权格局下,拥有归属权的主体也同时掌握着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以后,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经济关系的多样化或所有制规模的扩大,各种主体权能及其组合格局逐步发生变化。一是某些权能可能细分、劈分(split)为几个分支, 或者派生、衍生(derive)出新的比较细小的权能。例如,归属权就可分为物权、债权;随着投资方式的变化尤其是股份制的产生,物权中就出现了股权或出资者所有权;股权又会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衍生出股票转换权、股票期权,等等。二是不同的主体权利可能互相分离,在一定的责任或义务的约束下,分别由不同的主体去行使和享有。如在支付利息或租金并遵守协议的条件下,实行货币关系中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分离、实物资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分离;在订立雇佣合同的条件下,实行劳动力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三是几个不同的权能可以重新组合,构成为新的权能,如与归属权相分离的占有权、使用权和一定的支配权组合在一起成为经营权。可见,一种所有制在建立以后,它内部的产权结构绝非一成不变的。它们的各项主体权能可集中、可分离、可拆细、可重组,并根据主体对利益的考虑实行各种不同的组合,出现各式各样的产权配置格局。通过一定的划分、配置、管理、监督去具体组织和实施某一所有制内部的各项权利,是这种所有制的产权主体履行其责任,实施其权能,体现其利益所必需的。离开具体的产权配置和组织方式,所有制内含的财产权利就无法实施和体现出来。所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指的就是一种所有制在其内部具体配置、组织和实施各项产权的格局或方式。它们的规范化、制度化,实际上就是前段人们热衷于谈论产权关系时所指的产权制度。
综上可见,不同的所有制是根据所有者的社会地位和阶级属性,或者按照所有者的构成范围划分的。所有者的这些状态改变了,所有制性质就会发生变化,从一种所有制变为另一种所有制。例如,土地由封建地主所有转变为农民所有,产权主体的阶级属性改变了,生产资料的封建所有制就被劳动者个体所有制所代替。当社会主义国有企业转让给企业劳动者共同所有,所有者的构成范围由全体劳动者变为一部分劳动者,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就改变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所有制实现形式的转换则与此不同。它不改变所有者的社会地位、阶级属性或构成范围,而只改变所有者原来拥有的财产权利的组合和配置。就是说,它不会变更所有制的基本性质。因此,在所有制关系上,要避免两种理论认识的错误。一个是,没有看到一种所有制可以有多种的实现形式,把其中的某一形式当成是唯一的,把所有制权利配置格局的调整当成是所有制性质的改变,为了维护一种所有制而拒绝改变它的产权调整。例如,在农村经济改革初期,就出现过误将生产队集中统一经营当成集体所有制的基本制度,把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等同于取消集体所有制而加以反对。另一个是,把不同所有制当成是一种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如把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或混合所有制这几种归不同范围、不同性质的主体所有的所有制,都当成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看不到它们之间的转变是以一种所有制代替另一种所有制。这种讲法在实质上相当于将奴隶主所有制、封建所有制、资本主义所有制和劳动者个体所有制都当成私有制的实现形式,把资本主义所有制代替先前的所有制说成是私有制实现形式的转变,看不到这种更迭会使某一阶级或社会集团失去所有权,而使另一阶级或集团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并使整个社会制度发生根本变革。其错误是不说自明的。
二、调整所有制实现形式的作用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的各种所有制,其产权的组合和配置格局或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因此,每一种所有制都有着多种的实现形式。例如原始公社所有制存在过共同占有、使用土地以及土地公共所有、家庭占有的不同实现形式。奴隶社会存在过奴隶主集中经营制和隶农制。在封建所有制中,出现过土地由农奴世袭占有、由地主自己经营和出租给农民使用等不同的实现形式。资本主义所有制也采用了业主制、合伙制和股份制等形式。
之所以会出现所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是为了在所有制不发生根本变革的前提下,调整一种所有制内部的产权结构,使之适合经济条件的变化,促进经济的发展,为所有者取得更多的利益。所有制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制度,所有制改变了,生产关系的其他方面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这就决定了,一定的所有制建立起来以后,在生产力尚未出现根本性变化之前,不会也不能轻易改变。但是,生产力和生产社会化程度总会不断提高,于是,原先与之相适应的所有制关系就会出现某些不适应之处,必然要求改变原来的所有制关系。所有制是社会上最根本的经济利益,也是一切经济利益的根源。从既定所有制得到利益的阶级和集团,必定采取各种方式和手段,竭力维护作为其利益根源的所有制。以私有制来说,剥削阶级在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还未达到高度尖锐化之前,往往会主动调整所有制内部的局部关系,以维护全局。有效的办法之一是,保持原有的归属权和与之联系较紧密的权利不动,而对该所有制内部的产权配置组合格局进行某些调整,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它与生产力的矛盾。封建所有制从农奴制向农民租地制的更替,资本主义国家所有制代替私人业主制、合伙制和股份制,都属于这种调整。由于具体条件的差别,产权的调整方式和配置格局当然会有所不同。这就是私有制社会出现多种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根本原因。
在我国,所有制与生产力的矛盾则发生在另一种情况下。这就是,我国在以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代替旧的所有制时,步伐过大过快,片面求公求纯,形式和结构过于单一,使所有制及其内部产权结构过多地超越了生产力的水平。以全民所有制为例。在它刚建立和以后的一段时期里,不仅把绝大部分工商业都囊括进去,而且普遍采用了只适合于生产力水平和生产社会化程度极高,需要由社会直接调度生产的产权结构,将产权高度集中在国家手里。这种体制脱离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实际水平以及企业和政府人员的领导能力,既无法利用现阶段还不能抛弃的市场的调节功能,有效配置资源,也使企业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经济效益难以提高。但是,全民所有制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制度,要解决这些问题不能走废除全民所有制的道路。除了将那些原来就不适合归全民所有的部分小型企业改为其他所有制以外,可行的办法就是实行改革,分别不同的条件,调整全民所有制内部的产权配置,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合理的分工,赋予企业以必要的权力和利益,使其能够灵活适应市场的变化,增强其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这样,全民所有制内部的产权结构就发生了变化。集体所有制也有同样的情况。这些调整都使两种公有制出现多种实现形式。此外,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并互相参股、渗透,其投资部分也成为某一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例如,不同经济成分共同投资的合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在性质上属于混合所有制,已不能再称为国家所有制,但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却仍然能够体现国有制主体的意志,为国有制带来一定利益,从而实现了国有产权。不论其数量和所占份额大小,它们仍然是国有资产的存在形式。就这个意义而言,这部分资产也可算是国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当然,从股份制中的非国有制出资者看,属于他们的那部分财产也就是非国有制的实现形式。这同三大改造时期所说的,公私合营企业中的“定息”是民族资本的实现形式,指的是同样的意思。
具体地说,任何所有制适应生产力的发展采用新的实现形式,能够发挥许多作用。
第一,它能优化产权主体之间的分工,增强主体的功能。这是因为,所有者把各项主体权能都集中在自己手中,虽然能够得到其财产带来的全部利益。但是,它要求所有者有全面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足够的经营资金和时间。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资源就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为此,所有者,特别是拥有较多财产的所有者,就会权衡利害得失,以获得某些利益为交换条件,把一部分主体权能让渡给有较强经营能力的人,自己专司归属权的管理。这种财产职能的分工提高了不同产权主体在管理上的专业化程度,有利于增进经济效率,使各个主体都获得较大的利益。
第二,它可调整不同主体的权能,相应引起主体间利益关系的变化,有利于调动某些主体的内在动力,提高经济效益。例如,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个人劳动能力的增强和剩余生产物的出现,集体劳动已不是非有不可的了,公社就把土地固定交给个体家庭长期耕种,实行所有权和占有权相分离的新的产权制度,以充分发挥社员的劳动潜能。在奴隶社会末期,为了调动奴隶的积极性,增加奴隶主的收入,奴隶主就将统一组织劳动改为把一部分土地交给奴隶个人单独耕种,出现了隶农制度。这些新的所有制实现形式都进一步提高了整个社会的劳动生产率。根据这些历史经验,社会主义国有制突破了一切产权集中于国家的旧产权格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开的实现形式,使国有企业得到不同程度的自主权利和局部利益,提高了企业灵活适应市场变化的机动性以及职工进行生产经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进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第三,它有利于打破所有制内部旧体制的障碍,便于采用新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方式。这是因为,一定的管理既是实施和体现产权的需要,也必然受到产权结构的制约。调整产权结构,实行新的所有制实现形式,管理方式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例如,产权高度集中的国家所有制,实行的只能是从国家机构到企业的层层行政管理,与之相伴的必然是政企不分。只有调整国有制的内部产权结构,真正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才能做到“政企分开”,在企业中推行适宜于大生产的治理机构。
第四,有利于加强各种所有制的合作,进行不同所有制之间多种形式的资产融合,共同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各种所有制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客观上必然要求彼此之间从外部的交往进一步转为资产的联合和交融。如果所有制内部各种产权密不可分,所有制的壁垒便无从打破,不同所有制之间资本的联合只能采取较简单的方式,如单纯的合资,联合的范围也会受到很大局限。只有调整这种产权结构,实行出资者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不同所有制更加广泛和多样化的资产融合才成为可能。资本主义所有制曾利用股份制这一新的实现形式,大量募集资金,迅速扩大资本,加强大资产阶级对社会的统治。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也可以运用这种经验,发挥其独具的优势,通过募股、合资、融资等方式,利用公有制的不同实现形式,跨越所有制广泛吸收社会资金,以之壮大自己的实力,增强其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这是加强公有经济的地位,特别是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重要和有效的方法。
第五,它可能产生新的产权主体,使不同主体之间出现新的交换关系。当一种所有制的所有者掌握全部产权时,他(他们)就是唯一的产权主体。内部产权尚未分离的原始公社所有制,个人还没有成为与集体相分离的独立产权主体,产权主体唯一的是公社的全体成员。这时,一切的劳动产品都归公社所有,统一分配,公社与个人以及个人之间都不发生交换关系。自己经营田庄的奴隶主,也是唯一的产权主体,奴隶劳动创造的一切产品都归奴隶主所有。奴隶没有任何产权,不成其为产权主体,与主人也不存在交换关系。随着公社土地所有权与社员占有权的分离,社员便成为独立的产权主体,并随着社会分工的出现和剩余生产物的增多,逐步与其他社员发生交换并发展成为商品关系。随着隶农制的出现,原来的奴隶开始有了自己的少量财产,成为独立于奴隶主之外的产权主体(虽然这时他们在人身仍然属于奴隶主,这种产权是很不可靠,甚至是随时可能被剥夺的)。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建立初期,产权高度集中,企业的一切活动完全听凭国家的指挥,既无权又无利,成为政府机构的附属物,不是独立的产权主体。在这种产权制度下,国家需要企业的产品只须采取平调的办法,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换确实只有商品的“外壳”,而无商品的“实质”。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之后,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经过了调整,企业开始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利和局部利益,成为独立的产权主体。产品在企业与国家、企业与企业之间交换,就发生了产权的转移,彼此就要斤斤计较劳动的耗费。这样,在全民所有制内部才出现真正的商品关系,我国才开始走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
三、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必须注意的问题
为了维护所有者的根本利益,任何所有制选择多种实现形式时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也不例外。〔3〕为此,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
一种所有制采取什么样的实现形式,既要受生产力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制约,还要考虑如何才能充分发挥这种所有制的优越性,特别是如何更好地使自己的利益趋于最大化。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部分公有制企业的生产力水平都不太高,不宜采用公有化程度过高的实现形式。迅速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改善全体人民的生活,是社会主义的目的和达到目的的手段,也是公有制最主要的优越性。真正爱护公有制,就要使公有制的优越性得以充分发挥,使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否则,公有制就会因失去广大人民的认同而难以巩固和发展。因此,要正确选择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就必须在适应生产力性质的前提下,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不断提高人民生活为标准。
第二,实现形式的调整不得改变公有制的基本性质。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公有制的存在和发展是我国能否坚持社会主义的根本条件,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存亡。因此,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不是为了取消公有制,而是要调整其内部产权结构的不合理之处,使之符合于现阶段的客观条件,更加完善化,以更好服务于劳动人民的利益。这是改革必须遵循的最根本的认识前提。离开了这个前提,就会背离社会主义方向。维护公有制不能有名无实,而应坚持它的本性和本质要求。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建立的劳动者联合体,必须体现劳动者当家作主的基本特点。一是必须使劳动者真正摆脱雇佣劳动者的境地,确实成为共同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一员,能在不同岗位上参与公有财产的经营管理,发挥监督作用。二是必须使劳动者能够享有共同的劳动成果,能随着企业和公有经济效益的提高和自己贡献的增大,不断改善和丰富生活。
第三,切实根据具体条件,选择不同的实现形式。
我国企业的生产力水平和生产社会化程度差别很大,经营情况也大有不同,必须根据各自的经济条件,分别利用不同的实现形式。切忌将某一实现形式绝对化,搞“一刀切”或“跟大流”,一哄而上。过去国有企业改革形式单调,仅靠行政命令行事,一切唯上级马首是瞻。承包制出来以后大搞“一包就灵”,在一年之内将90%几的企业都改为承包制,造成实施困难,收效不大。于是反过来又把它说成一无是处,加以绝对否定。十五大以后,各地又群起追求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有的地方召开群众动员大会,有的限期完成规定指标。这些都是违反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想路线,因而是不可取的。
第四,注意防止公有制权益的流失。
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变化涉及产权的划分、配置和重新组合。安全性是它的重要原则。因为,在重组过程中,产权主体众多,关系复杂,产权流动既大又快。按照产权理论对产权主体能动性的分析,产权明晰的主体将比产权模糊的主体具有更强的动力去发挥自身的功能。因此,在资产联合或重组时,产权明晰的主体将会竭尽全力,以各种手段去争取或维护自己的权益;产权模糊的主体则由于缺乏内在的激励机制,难以很好履行自己的职责。在现阶段,公有制的有些产权主体还不够具体、其责权利尚未完全落实,管理、监督制度也不够健全,出乎种种原因,极容易出现合法权益的流失。在我国与外商合资、合作和实行股份制的许多企业中,由于中方或国有资产的代表未能尽到应有的职责,这类丧失权益的事例屡见不鲜。所以,在实行多种公有制实现形式时,必须清醒地看到产生公有权益流失的可能,注意加以防范。近来有一种论调,认为要改革就免不了有公有资产的流失,有的还说舍不得小流失就会出现更大的流失。这种对公有财产抱无所谓的态度,是缺乏主人翁责任感的表现,对改革的健康进行是十分有害的。
第五,千万警惕可能发生的私有化结局。
任何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更迭都是在维持所有制的基本性质的前提下,对其内部产权关系的调整。但勿庸讳言,这毕竟是所有制关系的局部质变。当这种质变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原来的所有制的框架就无法继续维持下去了。这种所有制只能退出历史舞台,而代之以另一种全新的所有制。进行这种所有制的根本变革并不困难。因为到了这个时候,旧的所有者除了掌握归属权以外,在组织生产经营中已经不起多大作用了。归属权的简单转换便可水到渠成地建立起适合生产力要求的新的所有制,并迅速地促进生产的发展。这是事物量变到质变的普遍规律在私有制被更替上的表现。马克思曾经预言过,资本主义的发展使经营管理的权力和职能落到专业人员身上,表明成为单纯食利者的资本所有者已丧失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剥夺资产阶级就成为天经地义和轻而易举的事了。我国的土改和对官僚资本的剥夺清楚地证明了这个道理。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实现形式的更迭最终导致一种所有制发生变革的可能性不仅存在于私有制,在公有制条件下也无法完全排除。公有制虽然不存在跟不上生产力的发展而被淘汰的可能性,但在所有制的“逆向改革”中〔4〕,却埋伏着许多危险。因为, 在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私有财产都有明晰的产权,有着明确的主人时刻严密守卫着,并且有严厉的法律和统治者的政权机器尽力加以保护,要改变所有制性质往往需要经过暴力革命或以相当的代价进行赎买。公有制由于其产权结构的特点,许多所有者代表对公有财产的关切度较弱,至少对其损失不会有切肤之痛(通俗地说,就是没有割肉的感觉),容易由于认识和其他原因忽视对所有权的维护,有时只需一纸公文,甚至只凭一声许诺,就有意无意地放弃各种公有权利。当所有制关系的局部质变已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只要再有归属权的转移或者公有财产比重的简单下降,所有制性质的蜕变或私有化就会在无声无息中完成。这绝非理论上的推测,在改革中已有大量事实可为见证。理智的改革者必须高度警惕确实存在的公有制蜕变或私有化的现实可能性,切莫将其视为“危言耸听”。
注释:
〔1〕这些权利相当于英语的property rights或property right。由于中文名词不分复数和单数,无论是这些权利的全部、部分或单项权利及其分支,过去都翻译为所有权或财产权利,近年来则简译为产权。所以,后面按照行文的方便,把这几种译法等同使用。
〔2〕这里需要补充两点说明。一、 在谈论所有制的公有和私有时,主要是以生产资料及其直接产品的所有制为对象的。因为,生活资料就其性质而言,一般只适合由个人占有和使用。二、这里所说的所有权,在没有特指的情况下,指完整的所有权;在所有制内部权能发生分离时,主要指归属权和会直接影响归属权的支配权。
〔3 〕拙作《探索全民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对此作过较为详细的论述,见《福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探索》,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6—63页。
〔4〕胡培兆教授关于“逆向改革”的理论, 可参见《我国现代企业制度逆向成长的障碍》,《经济研究》1994年,第7期。
标签:全民所有制论文; 公有制论文; 所有制论文; 产权理论论文; 所有权的转移论文; 企业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社会论文; 社会改革论文; 产权保护论文; 社会主义革命论文; 社会关系论文; 股份制论文; 利益关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