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回应民意的理性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意论文,理性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政府积极回应民意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与必然趋势,这有利于政府行政决策过程的改革与完善,进而提供令民众满意的更优质的服务。美国公共管理学者格罗弗·斯塔林认为,“回应意味着政府对公众接纳政策和公众提出诉求要做出及时的反应,并采取积极措施来解决问题。某些时候,回应应该是政府首先主动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甚至是首先确定问题的性质。”①而“后新闻传播时代”的到来②为民意表达方式的多元化与民意内涵的延伸提供了技术保障与平台支持,哪些“新时代”的民意值得政府回应,为什么会产生这些民意,政府又如何回应,这需要政府在更新执政理念的同时,辨析出民意的属性以及民意表达的根本动因,以此再做出理性选择。笔者认为,理性选择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政府要成为理性主体,即政府要提高对客观世界的认知能力,不断消除不确定性;二是指政府在面对具体问题时要采取最合理策略,以最小代价取得最大收益,即赢得民众的信任与政权的稳固。相反,政府若不能有效认知纷繁复杂的客观世界,不能采取合理策略,别说获得最大收益,还很有可能使民众难以满意,甚至威胁执政的合法性。 一、民意:公共性与公民性的彰显 政府回应民意的逻辑起点在于民意的产生,不论是显性民意③抑或是隐性民意④。总体而言,民意处在被动、需要应对的位置。新公共服务理论提出“政府的职能是服务,而不是‘掌舵’;公共利益是目标而非副产品;在思想上要有战略性,在行动上要具有民主性;为公民服务,而不是为顾客服务;责任并不简单;重视人,而不只是重视生产率;公民权和公共服务比企业家精神更重要等。”⑤在“后新闻传播时代”,政府要降低行政力量的干预程度,不能一味地对民意表达进行法律规制与行为规范;政府要着力借助新媒体这一民意表达与民意汇聚的公共平台,促进公民参与,提升公民主体地位,让不断提升的民众力量推动公共领域与公民社会的形成,从而维护公共利益。因此,政府回应民意要在理念上有根本性地转变,即以民意作为逻辑起点,抛弃“应对”这一惯用的敌视思维。 以民意作为逻辑起点,在此需要界定民意的性质,也就是说要判定民意的合法性。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对民意与众意做了很好地区分,他认为“所有人的意志(所有个人的倾向)和公众意志之间往往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公众意志涉及的是普遍的利益,所有人的意志则涉及的是个人利益,其实指的不过是个人愿望的总和。不过,如果把相互抵触的两种极端的观点从这种意志中剔除掉,剩下的所谓个人愿望也就是公众意志了。”⑥可以看出,众意只是所有人意志的机械组合,自然包含着偏颇之处,而民意则是将所有人的意志中相一致的部分提炼出来构成的公共意志,它代表着公共利益,反映着全体人民的公共意愿,是公正无私的。基于此,笔者认为,民意不是对个体、家庭或是团体的利益的关照,它是对人们共同的根本利益的彰显,具有鲜明的“公共性”特征。 可以说,民意是一种语言(也包括“思想”语言、“行为”语言)表达,是民众在对自然和社会公共领域的理性探究中所形成的关于共同的根本利益的意见表达,且这种表达往往指向政府。事实上,民意表达是民众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本质属性,是民主意识强烈的民众的一种德的行为,区别于个体的私欲与需求。美国学者帕特南在《使民主运转起来》一书中就曾指出,公民在共同体中所表现出来的政治的平等和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就构成为共同体的“公共精神”,也就是“公民性”⑦。本质上,“公民性”反映的就是民众对于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是对社会共同体价值的认同,是民众作为公民主体在不同情境下对于民意的诠释。因此,民意还具有典型的“公民性”特征。 通过对公共性与公民性内涵的解析,可以看到,公共性反映的是民众诉求的内容维度,而公民性则表明了民众诉求的主体维度。本文论及的民意是公共性与公民性的彰显,也就是民众诉求内容与主体的融合,即民意是全体民众对于共同的根本利益的外在的语言表达。需要补充的是,民意表达主体的最高境界是全体民众的一致,但现实意义上,达到这种情况的几率微乎其微,因此,一般意义上,参照运筹学的黄金分割比例,超过总数2/3即符合民意的主体要求。 民意是一种社会过程,它既有认知的、理性的表达,也有模糊的、非理性的宣泄。政府把握好民意的本质,才能为准确、合理地回应民意奠定基础。 二、“三重距离”:民意表达的根本动因 不同历史时期特别是不同社会范围内的民意表达有着各自独特的特征,是具体的历史的统一。不同于过往的请愿、申诉、游行等实体形式,在“后新闻传播时代”或者说社交媒体时代,伴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公民意识的觉醒,民意表达以博客、微博、微信、Facebook、Twitter为载体,以公共政治、社情民生、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突发事件为主要表达内容,如中国的网络反腐、反PX项目、要求治理雾霾、控诉强拆血拆、回应政府个税起征点公开征求意见等,呈现出典型的网络化、媒介化特征。而民意表达媒介化的直接原因就在于互联网无远弗届的传播特性。新媒体建构了多对多的传播模式,实现了前所未有的互动性,它极大地缩减了民众与传统媒体、民众与政府的距离,民众有机会,有能力,也有勇气在这一平台上直接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此外,超文本与多媒体的技术手段也助推了民意表达的有效传播。 新媒体提供了沟通的替代性平台,人们在这一平台上可以对世界是什么和世界应该是什么充分发表自己的看法,拓宽自己的认知视野,而且,对任何个人来说,他们可以借助这一平台来把握自己的生活,并号召其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选择,以此来构建全新的社会图景。的确,新媒体这一互动性平台会让普通民众从事实层面与价值层面来重新审视所处的社会环境,而社会环境的再审视会令被赋权的民众认识到社会现实中政府与公众的距离。若“距离”在可控范围之内,民众对政府还抱有期望,则民众愿意借助新媒体以协商民主的方式表达民意;倘若“距离”太大,民众对政府执政的合法性就会产生质疑,那么借助新媒体进行社会动员并以杯葛、颠覆等手段表达民意也就在情理之中。因此,新媒体的出现使民众更加清晰地体会到自身与政府之间的“距离”,同时,它也成为影响“距离”长短变化的重要变量。但本质上,“距离”才是民意表达的根本动因,它会促使民众重新勾勒自身的行为选择,并且,不同程度的“距离”也决定了民众不同的行为方式选择。总的来讲,新媒体所创造的“消逝的地域”的时空情境,只是削弱了民众对于社会现实的感知,但生发民意表达的土壤——天然距离、现实距离与“理想”距离——却并没有因新媒体时代的到来而缩减或是消弭,反而因技术的便利呈现出越来越大的趋势,并进一步导致民意表达与距离感增大的共振效果的出现。 所谓天然距离,是指民众与政府之间因为社会地位的差异以及相关政治制度的局限性而造成的无法或较难弥合的距离。具体而言,天然距离包括两个层次,即社会地位的天然距离与民意代表的天然距离。首先,社会地位的天然距离指的是政府与民众的阶层差异、地位差异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差异。分属不同层级的政府与民众,自然在理念上、行为上有着不同,而这一距离存在的合法性则在于政府是否足够代表了人民的意志,政府自身的利益诉求是否侵害了民众合理的、基本的利益诉求。需要说明的是,新媒体时代虽然使“人人都有麦克风”成为现实,但在网络上,社会地位的天然距离依然存在,只不过形式转化为草根与意见领袖之间的差异,真正的平权并未在网络上实现,即存在着先“去中心化”而后“再中心化”的天然限制。而与民意代表的天然距离则主要与现代选举制度相关。无论是单一多数制,还是比例代表制,选举出来的政府只是代表了一部分民众的民意,不是广泛意义上的民意,是不全面的民意,而且往往会造成严重的民意代表不平衡。⑧一个政府不可能代表全部民众的意志,也不可能令全部民众满意,但这类距离存在的合理范围源自协商民主理念的融入,要尽可能使不同性别、民族、语言、宗教信仰的政治力量或社团群体可以通过相互协商的机制实现有序的政治参与,而政府要尽可能地以全民的福祉为念,以公共利益为先。 现实距离是指民众与政府之间因交流沟通渠道不畅达或是政府对于民意的回应不合理而造成的可以彻底弥合的距离。同样,现实距离也包括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表现为民意无法表达。由于社会地位的差异,民众要把自身的诉求、意见、建议、评价直接传达给政府是有很大难度的,往往需要通过传统媒体这一中介来表达诉求。但是,传统媒体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并不平等,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他们之间是一对多、单向的、生产者与接收者的二元关系,民众处在被动的位置。此外,考虑到一国的政治经济体制与民主文化根基,新闻业与政治经济体制之间的关系,新闻媒体的所有制及其所秉持的新闻观念,新闻从业人员的业务素养、伦理操守与道德追求等因素,普通民众借助于传统媒体表达诉求的难度依然是相当大的。然而,新媒体的诞生为民意表达提供了“无门槛”的平台,无论是私下表达或公开传播均成为现实。民众在法律与道德伦理的框架内可以自由“发声”,而不用受现实距离与传统媒体时代诸多因素的制约。并且,一般情况下,民众的“发声”,只要不是装聋作哑的政府是完全可以“听”到的。 民众可以自由表达诉求,政府也会了解其诉求,但了解并不代表诉求的解决,了解也并不代表诉求的解决就会令民众满意,这也就涉及到了现实距离中的第二个层次,也就是民意表达无效果或者是弱效果。事实上,许多政策制定的民主进程表面上就是一种设计的仪式,它既可以平息公众的焦虑,也能够同时维系现有的权力关系。⑨政府往往会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经常对民意采取纳而不为或是敷衍搪塞的方式,即使是新媒体时代的网络民意,特别是某些“带刺”的民意,政府也经常视其为“洪水猛兽”,避之不及。但防民之口甚于防川,一味地对民意躲闪,换来的不是社会的稳定反而是民意的对抗。从现实社会中的“散步”、静坐、游行、群体性事件到网络上的群体抗争、线上线下的互动及动员的遥相呼应等,这些行为表明,当民众的情绪积累到一定阶段时,蕴含的庞大力量会在瞬间引爆,民众会以极端的方式来主动消除这段距离。他们的意见和情绪可以轻易地越过地域管制界限和官僚体系的层层阻隔,以社会运动的形态直接向最高层施压。其实,政府的合法性就来源于民众的支持,政府本不应惧怕民意,更不应使用拖延、等待、删除、围堵等强制措施,政府应该主动“拥抱”民意,对接收的民意认真对待,妥善处理,才会有助于弥合这一层次的现实距离。 “理想”距离是指政府当前的行为表现与民众期待的完美的政府行为表现之间的距离,实质上就是政府实然表现与应然表现间的差距而带给民众的“距离感”。诚然,“理想”距离在理论上是可以弥合的,但在实践上要想完全弥合则是十分漫长且艰辛的,因为民众对政府的期待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自身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尤其是在“地球村”的当下,国家间的相互比较自然会令民众对政府提出更高的要求,而且,一个进取的政府同样是不可或缺的因素。总体上,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理想”距离的弥合过程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无限接近的趋势且政府要重视、明确、尊重民众的期待,表明愿意改进的积极态度,倘若民众对政府不再有期待,那政府的合法性就会被动摇,政府的处境就难免危如累卵。其实,“理想”距离折射出的是民众对现实生活状态的不满,对政府不作为或行政失范的不满,也同时反映出民众对政府职能转变和优化升级的期待。一方面,民众希望政府能主动跟上时代潮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为全民谋福祉;另一方面,民众也会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各种渠道为政府建言献策,希望政府能够察纳雅言,满足民众的期待。如果政府对“理想”距离视若无睹,那么,在现实距离第二个层次中频发的抗争依旧会出现,只不过出现的时间或许会晚一些,但也同样会威胁政府的合法性。 通过对上述三重距离的分析,笔者认为,天然距离无法弥合,政府必须将其维持在合理范围之内;现实距离可以彻底弥合,政府应竭尽全力消除;“理想”距离虽可以弥合,但却是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这需要政府在不断把握民众期待的同时能够主动改进自身行为。总之,政府要高度重视三重距离,因为对三重距离的熟视无睹往往会助推民意非理性的表达,进而带给政府前所未有的合法化危机,比如,网络抗争以及由此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将会大量涌现,瓮安事件、乌坎事件、启东事件以及“8·6”英国骚乱等就是其中的典型。在这些事件中,三重距离交织呈现,整个网络舆论场“沸腾”,群体极化愈演愈烈,民意表达彻底转化为线上线下呼应的抗争。其实,这些网络抗争是认同运动的体现,这种认同运动,既是对失控的生活的抵抗,也是争取承认的斗争,它属于认同政治(identity politics)的运动。⑩认同的本质在于对“距离”的拉近或弥合,而对“距离”的拉近或弥合,不能只依靠民众单方面的争取,政府主动、有效的回应同样是实现彼此认同的必需。 三、“双螺旋”模式:政府回应民意的理性选择 面对民意,政府采取相应策略进行回应是必要的,因为回应是政府责任的体现,是维系政府执政合法性的前提。本质上,政府对民意的回应就是政府对三重距离的回应(拉近或弥合、疏远或断裂)。笔者认为,在“后新闻传播时代”到来之前,针对三重距离的具体属性,政府往往采取如图1的回应策略。政府应对民意的理性选择_双螺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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