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指导的法律控制研究

行政指导的法律控制研究

许继娟[1]2012年在《行政指导法律控制研究》文中指出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以建议、劝告、引导、指示、鼓励等非强制手段,指导相对人自愿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由于我国立法对行政指导的规定相对滞后,学术界对行政指导的研究不足,行政主体对行政指导缺乏正确的认识,行政指导出现了较多的法律问题,如行为的规范化程度不高、缺乏透明度、缺乏权利救济途径等等。因此,对行政指导进行规范和约束,加强行政指导的法律控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我国行政指导法律控制应该采用程序控制为主、实体控制为辅的模式。行政指导法律控制需要遵守合法性原则、灵活性原则、平衡兼顾原则。构建行政指导法律控制体系,应加强行政指导的实体法和程序控制,并完善权利救济制度。

陈军[2]2006年在《论对行政指导的法律控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新型行政管理方式在二战后逐渐受到重视和广泛运用,发挥出特有的现代行政管理的功效,它是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社会等诸多因素交互作用下,市场功能、政府角色和行政模式不断演进的产物。行政指导具有柔性、合意等特性,从市场经济发展历史和行政民主化的角度来看,行政指导契合于市场经济良性运作和行政民主化的需求。现实中行政指导在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管理中广泛应用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然而当我们醉心于行政指导带来的成绩时,也不得不正视现实中行政指导带来的法律问题,如:行政指导异化为行政命令、指导行为透明度不高易滋生腐败、法律责任不明确、缺乏有效救济制度等。以传统的法治行政理论来考量行政指导,可以看到行政指导与法律保留、责任行政等法治行政原则存在天然的紧张关系。行政指导如果不能正确运用将会给行政机关提供一条逃离法治的暗道,行政机关通过指导行为可以规避法律、逃避法律责任,最终可能造成法治的“空洞化”。但是经过对行政指导性质、法治行政理论以及国外运用行政指导成功经验的深入研究,我们发现行政指导在深层次上契合于法治行政理论,行政指导不能摆脱法律对它的规范、制约。行政指导的利与弊同样突出,使人难以取舍,其实当我们深入研究后发现这并非一个“两难选择”的问题,鱼和熊掌可以兼得——一方面可以发挥行政指导灵活、有效的特点,另一方面又使它不会危害法治建设。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在于如何运用行政指导。我们的思路不能固化于传统法治理论,而应与时俱进地发展法治行政理论,重新对行政指导进行定性,重新认识行政指导与法治行政的关系。行政指导虽然是弱化了权力色彩的行政行为,但本质上仍是运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行政指导的正确运用离不开法律的制约。行政法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控制行政权力,因此法律对行政指导行为不能“听之任之”,对行政指导所造成的法律冲突不能袖手旁观。通过法律控制对行政指导进行引导、规范,给相对人的权利

江宁宁[3]2012年在《行政指导的异化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大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创新政府管理方式的背景下,行政指导作为一种积极柔和的行政干预表现出其特殊的优势。然而实践中,异化现象却层出不穷。行政指导的异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指的是行政指导在实施过程中,经强制力或不当利益诱导的引发,异化为其他种类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对人由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地位而被迫接受行政指导,并非出自内心真意。与常态的行政指导民主,宽松,温和的方式相比,其最大的特征是出现了强制力,违反了自愿原则,或者由于利益诱导方式的不当而违背了“指导”本身仅为建议、引导的特征。行政指导的异化现象不仅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容易造成不正当垄断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文章首先从行政指导的定义与特征开始,界定了行政指导异化的基本内涵。接着分析了直接强制力、间接强制力与不当利益诱导这叁种异化主要成因。在此基础上,结合助成性行政指导、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的不同特点,对各自的异化现象以进一步梳理。最后,对行政指导异化的法律控制与法律救济展开探究。

孙彩红[4]2002年在《试论我国行政指导的法律特征和法律控制》文中指出行政指导在我国迈入市场经济过程中越来越重要,已经成为行政行为理论和实践研究的 重要内容。文章从行政指导的概念出发,分析了行政指导重要的法律特征;重点从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承担、救济制度,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叁个方面论述了对行政指导的法律控制。把行政指导完全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使这种特殊的行政行为更加规范化,法制化,从而更好地发挥在政府管理和社会管理中的功能。

谭铁索[5]2007年在《试论我国行政指导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新型行政管理方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逐渐受到重视和广泛运用,它是在经济、政治、行政、文化和社会等诸多因素的交互作用下,市场功能、政府角色和行政模式不断演进的产物。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通过非强制性方法对相对人施加影响,使其实施行政主体所期望的行为,从而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它是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寻求平衡的制度尝试,是弱化强制行政之努力的重要表现。目前,我国已积极运用行政指导手段实施行政管理,如发布行政计划、公布行政信息、制定产业政策等,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形成合法化的公益,有利于协调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也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更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有利于改善传统的官民关系,为“官民合作”创造了更大的空间,也弥补了法律的不足。然而目前我国对行政指导的理论研究还比较滞后,在一些基本问题的认识上还存在很大分歧,如行政指导的概念是什么?行政指导是否需要法律依据?行政指导的性质是什么?行政指导有什么作用?这些理论上的分歧使得人们把行政指导手段运用于行政管理过程中时,出现很多问题,比如,行政指导异化为行政命令行政机关在该实施行政指导时不作为、行政指导透明度不高、行政指导内容违法、行政指导决策不科学、行政指导的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这些理论与实践中的问题如果不解决,行政指导的功能便不能充分发挥出来,也无法使政府高效、便捷地实施行政管理,从而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因此,有必要对行政指导进行系统地理论阐述,并结合现实中的事例来分析行政指导存在的问题,对其原因进行剖析,进而提出完善我国行政指导的切实可行的对策。我国要建立一种什么样的行政指导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如何去理解这种制度,即我们如何去界定行政指导的概念、性质、种类及法律关系等。近些年来,不少学术界的专家、学者已经出版或发表了不少的专着与文章,对什么是行政指导己经达成了一些共识,但也还存在着许多不同观点。行政指导的性质应该是权力性行政法律行为。行政指导的分类和行政指导的法律依据,为建立和完善行政指导制度奠定法理上的基础。通过对行政指导在国外及我国的发展情况的分析,是我们看到,日本是行政指导发展较快的国家,行政指导的运用相当的广泛,尤其在产业政策等经济、市场管理领域,表现形式也非常之多。美国是盎阁鲁撒克逊模式即所谓的自由市场经济模式的代表性国家。在处理政府与市场问题时,通常以立法和财政金融的手段在宏观领域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调节。可是,行政指导这种即有干预和调节功能又较更为柔和的行政处理方式,也由过去的排斥和否定逐渐地被美国所接受,并且作为法律手段的一种有效补充。行政指导在我国政府职能中的地位和作用,从全国经济的一体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行政改革步步深入,公共行政主体的多元化,行政方式的多样化,政府服务本位观念的确立,公民参与意识的增强,阐述了行政指导是实现现代政府职能的有效方式,也是是现代我国政府施政的重要手段。因此,它的确立与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可视为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标志但是,我国行政指导目前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存在问题主要包括行政指导缺乏法律规范、行政指导的关系尚未理顺、行政指导透明度不高、行政指导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行政指导的责任不明确等。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行政人员对行政指导缺乏正确的认识;二是传统的依法行政观念的影响;叁是“权力文化观念浓厚”与“权利文化观念淡薄”并存;四是行政人员素质不高。如何改善我国的行政指导,应从六个方面着手,包括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行政指导立法,加强行政指导的控制和监督,提高行政指导的透明度,防止滥用行政指导权,完善行政指导的救济途径,提高公务人员的素质。

张仁启[6]2002年在《行政指导的法律控制研究》文中认为行政指导是当今市场经济国家一种重要的行政方式。行政指导以其无可替代的优越性正在成为现代政府施政的中心。但是,现实中的行政指导由于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够,由此在实践中产生的许多功能性障碍使得行政指导的初衷正面临严峻的考验—“合法性危机”,而探讨行政指导摆脱“合法性危机”的途径与方法正是本文的目的。 本文分叁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 “行政指导的理论阐释”。 本部分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重点阐述行政指导的概念、性质和分类,对那些已经形成了共识的问题作简要的归纳,而对那些还存在着分歧的问题阐述了自己的看法,着重分析了行政指导的性质,认为行政指导是一种诱导式权力性行政行为。 第二部分为 “行政指导的合法性危机: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该部分经过对行政指导现状的分析,指出现行行政指导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合法性危机”。论文进一步指出:要使行政指导摆脱“合法性危机”,必须对行政指导进行法律控制。 第叁部分为 “行政指导与法治行政的整合:法律控制的途径及方法”。 本部分从法律依据、行政模式、程序控制以及责任救济四个方面探讨行政指导与法治行政的整合。 在论文的结语部分,对完善我国的行政指导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把行政指导纳入法制轨道,使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有规可遵,有章可循。

胡燕佼[7]2011年在《旅游行政监管中行政指导运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指导作为当代新型行政管理的一种柔性监管方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逐渐受到日本、德国、韩国等国家的重视和广泛运用,将之作为政府实现产业政策和利益协调的重要手段。特别是行政指导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事务中日益显出其特殊的功效性和适应性,因而在行政事务实践中被我国行政主体广泛应用。然而迄今为止,行政指导仍处于公共行政与行政法学研究范畴的边缘地带,有关行政指导的研究仍比较滞后,有关行政指导的立法在我国严重缺失,这与其在现代行政管理实践事务中日益重要的地位不相适应,与“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国际化发展要求也不相适应。因此,加强对行政指导制度的研究和立法势在必行,相信旅游行政监管领域也不会例外。这就是笔者撰写本文的目的所在。当前旅游行政法研究相对滞后,有关“旅游行政监管”和“旅游行政指导”的学术研究微乎其微。为了使本文的论证有理有据,笔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立足于旅游行政监管实践和旅游行政指导立法现状,并结合旅游法和行政法的相关理论进行研究。在本文中,全文共分五部分,包括引言、中间叁章和结语。其中中间叁章的第一章首先从旅游行政监管的基本范畴开始,先对旅游行政监管作一个明确的界定,同时对我国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行政监管现状进行深入的考察,从而提出在旅游市场监管中加强行政指导的运用,已成为解决当前旅游行政监管问题的首选途径;第二章主要从旅游产业的特殊性、适应政府职能转变、旅游立法不足、解决旅游行政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等方面论证了当前旅游行政管理领域要求旅游行政监管加强行政指导的必要性。同时从旅游行政监管主体和旅游行政相对人的两个角度分别分析了我国存在适于在旅游行政监管中运用旅游行政指导的社会条件,论证了当今我国在旅游行政监管中运用行政指导的可行性;第叁章立足于海南旅游行政监管的实践,并结合行政指导的一般理论,提出了健全建立旅游信息发布制度、旅游咨询制度、旅游安全提示制度、旅游激励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五项应用性较强的旅游行政指导制度;同时提出完善旅游行政指导相关立法的对策,即可对行政指导作出专门规定或者在相关旅游的法律法规中及旅游行政部门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中做出相应规定两种完善途径。另外,为了保障旅游市场秩序的有序运行,建立旅游长效机制,旅游行政监管应实现对旅游行政指导的法律控制,文中针对建立健全旅游行政指导的事前、事中、事后的法律控制提出了建议。本文所作的辨析和论证,期望能为实践中规范旅游行政指导行为和立法中建立健全旅游行政指导制度提供可行的参考意见。

吴华[8]2001年在《论行政指导的性质及其法律控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指导属非强制性的权力性事实行为 ;对行政行为概念的界定应采取最广义说 ;对于行政指导应从实体法、程序法和事后救济叁个方面来进行法律控制。

鲁金梅[9]2007年在《我国行政指导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行政指导作为现代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和行政民主化潮流的产物,在二战后逐渐受到重视并被广泛运用,并发挥出其特有的现代行政管理功效,日益成为市场经济国家一个重要的行政手段、行政方式和重要职能,并成为当代行政法学的一个重要研究对象。在发达国家,行政指导已成为重要的行政管理方式,为各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我国,行政指导在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社会管理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行政指导的一些缺陷和负面效应也在各国的行政实务中日渐显露出来,引起学术界的关注和争论。本文对行政指导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健全及完善的建议。全文一共有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本部分概括了行政指导在现代行政管理中具有的重要地位及在世界主要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指出:行政指导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特别是二战以来,世界各国关于国家理念、市场功能、政府角色、行政模式的认识和政策不断演进的共同结果。概述行政指导在我国的现状,从而引出本文的研究思路。第二部分是行政指导概述。本部分从行政指导的概念入手,分析了行政指导的性质、适用范围及分类。本部分旨在对行政指导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阐述,界定本文关于行政指导的基本认识,以便对行政指导进行研究。第叁部分是我国行政指导的现状分析。本部分首先对我国行政指导所取得的成就进行分析,并从实践和制度层面上对行政指导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完善我国行政指导制度的必要性。第四部分是关于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指导的比较分析。本部分选择日本、美国、德国、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行政指导的立法及实践进行分析,以供我国吸收借鉴。第五部分是确立行政指导的基本原则。本部分对目前我国学者有关行政指导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分析,并提出我国行政指导应有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对基本原则的内容进行论述。第六部分是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指导制度。本部分从转变思想观念、加强行政指导的法律控制、完善行政指导的责任和救济制度入手,对行政指导制度的完善进行研究。第七部分是结论。总结全文,重申论文的意义。

尤廷[10]2005年在《论行政指导及其法律控制》文中认为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实践和理论的不断发展和政府角色的逐渐演化,出现了关于行政管理理论和方法创新的巨大社会需求。由于行政指导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实务中日益显现出特殊的功能,许多市场经济国家对行政指导的态度也陆续发生了由否定到肯定再到注重采用的变化过程。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逐渐自觉采用了一些比较灵活、不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行政指导并显现出特殊的可行性和实效性。同时,行政指导的一些固有缺陷和负面效应,也在我国行政实务中日渐显露出来,引起学术界的关注和争论。本文的研究方法以理论探讨为主,兼顾实务问题。在研究和写作过程中,主要采用比较研究、对策研究和实证研究等研究方法,有重点地对行政指导的若干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探讨。例如,比较研究方法主要是通过比较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对行政指导程序的法律规定,探求出适合大陆地区实际情况的法律制度;对策研究主要是通过深刻分析行政指导在我国现今实施所出现的问题,寻求找到把行政指导纳入法治化的对策。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要探求行政指导的法治化问题,从实体法、程序法和事后救济叁方面对行政指导进行法律控制,提出一系列研究结论和建议,推动我国行政指导理论与实践的健康发展。关于本文的研究过程,首先分析行政指导的概念及性质,然后指出行政指导的功能及在我国实践过程中的问题,最后针对行政指导的缺陷,重点列出对策和建议,完善行政指导的法治化。本文的研究结论:本文认为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行驶的一种弱权力性行政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尽管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仍然要纳入法治化进程,对行政指导要从实体法、程序法及事后救济叁维一体的方法对其进行法控制,促进我国行政指导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行政指导法律控制研究[D]. 许继娟. 安徽师范大学. 2012

[2]. 论对行政指导的法律控制[D]. 陈军.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3]. 行政指导的异化问题研究[D]. 江宁宁. 浙江大学. 2012

[4]. 试论我国行政指导的法律特征和法律控制[J]. 孙彩红. 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 2002

[5]. 试论我国行政指导制度的完善[D]. 谭铁索. 湖南大学. 2007

[6]. 行政指导的法律控制研究[D]. 张仁启. 华中师范大学. 2002

[7]. 旅游行政监管中行政指导运用研究[D]. 胡燕佼. 华东政法大学. 2011

[8]. 论行政指导的性质及其法律控制[J]. 吴华. 行政法学研究. 2001

[9]. 我国行政指导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D]. 鲁金梅. 江西师范大学. 2007

[10]. 论行政指导及其法律控制[D]. 尤廷. 清华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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