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所见荫补拟官文书类型再考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书论文,军政论文,所见论文,边境论文,类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15)06-0006-09 主持人语:本期专栏推出的是一组关于宋代文书制度研究的论文,作者是三位关注古代政治史的青年学者。文书制度纷繁复杂,期待由此切入,考察古代的政治秩序和权力运作问题。有三类工作应该首先处理:其一是传世文书资料的搜讨、整理和辨析;其二是对史籍记载中常见文书类型及其相关制度的界定、梳理;此外,文书运行方面的一些特定术语也有必要进行准确阐释。本期的三篇论文就分别从上述路径入手,文章讨论的虽未见得都是宋代文书制度领域的核心议题,但其关注重心一致而切入角度各具特色,在研究方法上很有一些代表性。发表这一组文章,期待得到师长、方家的批评指正,也希望抛砖引玉,对宋代文书制度研究能有所推动。 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张祎 近年来,在一批学者的共同关注和积极推动下,文书制度及相关的行政运作正逐渐成为宋史研究的一个新领域,而宋代公文资料的发现、整理及出版,也极大地促进了相关研究的展开。2000年出版的《俄藏黑水城文献》第六册首次向国内外学术界刊布了一组编号为инв.No.211213的文书图版,这组文书被整理者定名为《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该册《附录·叙录》还对文书进行了首次释录。在《俄藏黑水城文献》出版前后,已有不少学者关注《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并开展了细致的整理和研究,揭示其对宋史研究的重要价值。① 《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共有109页,绝大多数是北宋末南宋初鄜延路经略安抚司及下属军政机构形成的文书,但其中第49页是极少数由北宋中央机构形成并颁发的文书,且是单页构成的单件文书(尾部残缺),内容涉及赵德诚因冬祀大礼而受其父赵进忠荫为承节郎的拟官事务。这件文书在《附录·叙录》中题为《政和八年(1118)张动等奏状》,孙继民先生《俄藏黑水城所出〈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整理与研究》一书将其定名为《北宋政和八年(1118年)尚书吏部员外郎张动奏状为武功大夫赵进忠子德诚拟补承节郎事》(以下简称《拟补状》)。孙先生还曾撰文研究这件文书,对文书内容进行了释录、句读和注释,并补缀了部分残缺文字。该文还根据这件文书探讨了宋徽宗时期的荫补制度及北宋元丰改制后中央机构公文运转的流程。② 近年来,学界对宋代公文制度及北宋中后期中枢体制的研究取得了新进展,在此基础上重新研读《拟补状》,我们发现仍存在值得继续讨论的空间。例如,关于这件公文的类型,学界过去有不同的认识,《俄藏黑水城文献》的最初整理者及孙继民都认为这是一件奏状,近来则有学者指出这是元丰改制后的尚书省奏抄。③笔者亦曾持相同看法,但近来感觉这一判断尚可进一步推敲。文书类型的运用是文书行政的基础,而对文书类型的准确判断,将有助于我们恰当理解文书行政的运转机制。因此,本文将在前人研究基础上,考察这件文书类型,并希望通过对这件文书类型的再认识,从行政运作的具体层面探索相关公文的使用情况。 为便于展开讨论,以下先根据俄藏黑水城文献图版,参考《俄藏黑水城所出〈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整理与研究》补缀的文字,将《拟补状》文书内容迻录如下: 对比《拟补状》与宋代奏状的一般格式,我们可确定这件文书不是奏状。宋代的奏状从唐代发展而来,有其特殊的文书性质和相对固定的格式,这可作为判断这件文书类型的基准。据唐史学界的研究,在唐朝中央行政体系中,奏状是官员、官府机构直接向皇帝申奏或由中书门下转呈于皇帝的文书。⑤关于奏状的基本样式,学者往往援引司马光《书仪》中的《奏状式》为证: 某司自(奏事则具官,贴黄节状内事。) 某事(云云。若无事因者,于此便云“右臣”。) 右(云云。列数事,则云“右谨件如前”。)谨录奏 闻,谨奏。(取旨者,则云“伏候敕旨”。) 乞降付去处。(贴黄在年月前。) 年月日具位臣姓名(有连书官,即依此列位。)状奏。⑥可见,奏状有其固定的书写格式和公文术语,这与《拟补状》的行文显然是不同的。 这件文书与奏状的基本格式不符,若希望进一步恰当地判断其类型,需结合北宋“元丰改制”以后中枢体制的更革以及相关公文种类的变化等政治制度背景进行考察。 宋神宗主持的“元丰改制”,其中一项重要措置是参照《唐六典》记载的唐前期中央行政体制,将当时的中书门下体制改为三省六部制。当然,此“三省六部制”并非唐制的翻版,而是对唐制的部分“复制”及“改造”。元丰改制以后,朝廷恢复使用了唐前期处理中央政务的奏抄公文(文献记载中也有作“奏钞”的情况,下文征引史料一概从原文用词,不通改)。所谓“奏抄”,按《唐六典》记载: 凡下之通于上,其制有六:一曰奏抄(谓祭祀,支度国用,授六品已下官,断流以上罪及除、免、官当者,并为奏抄),二曰奏弹(谓御史纠劾百司不法之事),三曰露布(谓诸军破贼,申尚书兵部而闻奏焉),四曰议(谓朝之疑事,下公卿议,理有异同,奏而裁之);五曰表,六曰状。⑦据此,奏抄用于处理上行事务,覆盖了“祭祀,支度国用,授六品已下官,断流已上罪及除免、官当”等四大类别。据刘后滨的研究,在唐前期三省制下,奏抄的运作以尚书省为主体,门下省负责审批,最后经过皇帝的御画,下发执行。随着中书门下体制的建立,新的分层决策机制逐渐形成,政务文书的主体由奏抄转变为奏状。⑧吴丽娱则进一步指出,在唐中书门下体制下,奏抄并没有被完全取代。⑨ 关于北宋时期中央机构使用奏抄的明确记载,最早的记录日期是元丰五年(1082年)二月一日。当日,朝廷颁布了厘正三省、枢密院、六部、寺监职事的诏令,其中即有关于奏抄使用的规定,《宋会要辑稿》、《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均载其文: 吏部拟注官,过门下省,并侍中、侍郎引验迄奏,候降送尚书省;若老疾不任事,及于法有违者,退送改注,仍于奏钞内贴事因进入。……吏部差注官团甲,由都省上门下省,有违者退吏部,以事因贴奏。⑩所谓“团甲”,据南宋程大昌《演繁录》的解释,唐代中书省、门下省、吏部各有甲历(“甲”即若干人为一甲之意),“其在选部,则名‘团甲’。其在今日,则拟官奏钞,总言此钞某等凡几人者,是其制也”(11)。可见,拟官奏抄应为“吏部差注官团甲”的公文载体。吏部拟注官员,若遭门下省“退送改注,仍于奏钞内贴事因进入”,这一记载说明,在元丰五年改制诏令中,朝廷已着手命令吏部运用奏抄处理拟官事务,并制定了相应的审批程式。 《拟补状》涉及的赵德诚荫补拟官事务,正在吏部职责范围之内。《神宗正史·职官志》载,尚书省吏部“凡应注拟、升移、叙复、荫补及酬赏、封赠者,随所分隶勘验法例,团甲以上尚书省,即法例可否不决应取裁者亦如之”(12)。《拟补状》中,赵德诚所荫官承节郎(承节郎于政和二年由三班奉职改名(13)),属武阶小使臣。《神宗正史·职官志》又载,“自借差、监当至供奉官、军使,归侍郎右选”,而承节郎(三班奉职)恰在借差至供奉官的等级序列之内。又据《中兴会要》载,吏部侍郎右选之下专设“承节案”(设置日期不详)。(14)以上材料说明,赵德诚荫补承节郎的事务实际应由吏部侍郎右选掌管。 一方面,吏部荫补拟官使用的公文为奏抄;另一方面,《拟补状》中荫补承节郎的事务又在吏部的职责范围之内,那么《拟补状》的公文类型是否就是奏抄?仅据上文的推断尚不能确定,还须进一步从公文的格式、保存情况等层面进行考察。 元丰五年二月后,朝廷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奏抄格式的规定。该年六月十三日,详定官制所“定制授、敕授、奏授告身式”。次日,朝廷下诏:“官诰及奏钞体式,令官制所取房玄龄官告看详,改定以闻。”(15)四个月之后,详定官制所上言: 准尚书省札子,官制所定杂事奏钞奏有司事。……其房玄龄等告身四道,内三卷敕授、制授,不书尚书都省官;内一卷奏钞,并著尚书都省官,而不书名。按:敕授、制授则尚书省有书有不书者,唐告体制不一;至于奏授,则尚书省具钞奏上,未有不具尚书都省官;然于告身,有不书名者。盖告身翻录奏钞,其钞已付吏部,翻录为告,故或不书。今奏钞已书名,即告身止令代书。(16)在唐前期三省体制下,流内官范围内的选官事务,可按授官文书的类别划分为三个层次,即以制书授官者为制授,以敕书授官者为敕授,以御画奏抄授官者为奏授。(17)告身与相关的授官文书在格式和内容上有承袭关系,因此详定官制所得以参考房玄龄告身制定元丰制授、敕授、奏授告身式。“告身翻录奏钞”,即说明房玄龄的奏授告身在御画奏抄的基础上制成。详定官制所据此改定制作元丰奏钞体式,这也说明元丰五年后行用的奏抄与唐代奏抄在格式上应该有密切关系。 日本学者中村裕一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复原了唐代的《奏抄式》,可与《拟补状》比对参考,现迻录如下: 尚书某司谨奏。某某事。 左仆射具官封臣名 右仆射具官封臣名 某部尚书具官封臣名 [某部侍郎具官封臣名] 某部侍郎具官封臣名 等,云云。谨以申闻,谨奏。 年 月 日 某司郎中具官封臣 姓名 上 给事中具官封臣 姓名 读 黄门侍郎具官封臣 姓名 省 侍中具官封臣 姓名 审 闻 御画(18)这份奏抄式在各种唐代奏抄实物的基础上综合、提炼而成,是今人对唐代奏抄格式的复原成果。元丰时期详定官制所以房玄龄告身为基础改定的奏抄体式,当然不一定完全符合唐代《奏抄式》。不过,既然北宋后期“三省制”以《唐六典》所载唐制为蓝图,且如前文所述,元丰奏抄式参照房玄龄奏授告身改定,在没有宋代奏抄基本格式对照的情况下,不妨以唐代《奏抄式》作为考察元丰年间奏抄的参考。对比《拟补状》与唐《奏抄式》,我们发现二者在格式上确实存在密切关系(参见表1)。 通过表1的对比,我们看到《拟补状》在文书形态上呈现出既接近唐代《奏抄式》,又有不同于唐制之处。这些不同之处,恰恰呈现了元丰改制后设中央机构设官分职的特点,也反映了宋徽宗政和年间中央人事格局的痕迹。以下根据公文的流转程序,考释相关环节的具体操作情况,并判断这件公文的类型。 表1所列公文结构中,A至E这五部分反映了公文在尚书省的制作和签署过程。其中,A为公文抬头,即发文机构。《奏抄式》以尚书省某司为发文主体,《拟补状》注明“尚书吏部”,但元丰改制后,吏部七司中未设吏部司,这件公文很可能以尚书省吏部的名义发出。 公文内容制作完毕,在由尚书省发出之前,还须经过都省官员签署这一环节,此即公文结构中C所示。《奏抄式》列出的是左右仆射,《拟补状》则首列蔡京系衔,并于其后注“不书”二字,此为当时蔡京以“公相”身份“总治三省”仅仅列名文书,乃是政和年间中枢格局的特殊情况。蔡京在政和二年(1112年)五月第三次任相,以太师、楚国公身份三日一至都堂议事。(19)政和六年五月,朝廷令其“遇朔望许朝;三日一知印、当笔;不赴朝日,许府第书押;不押敕札,不书钞”(20)。次年,朝廷又允许其“细务特免签书,五日一朝,赴都堂治事”。此即《拟补状》所谓“不书”,意为不亲自签书奏抄,但仍以“不书”二字落实在公文上。这一情况,一直延续到宣和元年(1119年)。当年四月九日,蔡京进言: 臣昨蒙宽假,许朝五日,止省治事。而臣[年余七十,礼当谢事。]今三省录黄、画旨、入进文字与六曹奏钞、敕命行下,犹系臣名衔,著“不押”、“免书”字。岂有身不任事、事非己出,系名其上?虚负天下之责,腼颜惭怍,罔知所安。后朝廷下诏,“所有系书一节可从所请外,余并依前后累降诏旨,无复别有陈请”(21)。此后,引文中记载的相关公文上应不再有蔡京的系衔。《拟补状》为政和八年二月制成的公文,正在政和六年至宣和元年之间,此时蔡京尚有“不书钞”的“礼遇”。虽然这是不同于唐《奏抄式》的一项签署程序,却可作为判断这件文书与奏抄之间关系的重要证据。 《拟补状》在蔡京名衔后,依次列有尚书都省官太宰、少宰的签署情况,(22)其后还有左、右丞官员的书名系衔。这些与唐《奏抄式》不同的签署方式,却如实映证了元丰五年详定官制所拟定“奏钞书都省执政官”的程序。至于这些官员人名及“起复官”的考释,孙继民先生文章中已有论述,在此不赘。 D为六部长贰的签署环节。《奏抄式》中,尚书与侍郎均参与签署,而《拟补状》仅有吏部尚书签署。下一环节E为具体负责公文所涉事务的部门官员签署,《奏抄式》列郎中衔而《拟补状》为员外郎张动,或因张动资历较浅。至此,奏抄在尚书省内部流转程式结束。 综上所言,《拟补状》中这一部分体现了公文由吏部制作完成后呈递到尚书都省、经都省长官签署、再由负责拟官事务的郎官署名的过程,与《奏抄式》所反映的唐代奏抄的流转程序基本一致。由于不同时代制度设计与人事安排的差异,在具体负责签署的官员方面,《拟补状》与《奏抄式》有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正符合元丰改制以后签署奏抄的制度规定(如尚书都省执政官均签署奏抄)与政和年间特殊的人事格局(如公相蔡京“不书”奏抄)。 F反映的是门下省及门下后省官员对公文的审批程序。《神宗正史·职官志》载: 门下省受天下成事,凡中书省、枢密院所被旨、尚书省所上有法式事,皆奏覆审驳之。若制诏、宣诰下与奏钞、断案上,则给事中读之,侍郎省之,侍郎(中)审之。进入被旨画闻,则授之尚书省、枢密院。(23)根据这段引文,门下省官员审读的公文,可分为上行、下行两类。《拟补状》显然不是下行的制诏宣诰,也非断案公文,前文已经推定其类型与奏抄相关。《拟补状》F部分反映的就是奏抄依次经过给事中“读”、侍郎“省”、侍中“审”的流程。 作为元丰改制调整中央机构的一项具体措施,朝廷于门下省、中书省外,又创立了中书后省和门下后省。(24)门下后省以给事中为长官,其职能围绕“奏覆审驳”展开,“专主封驳,书读录黄、画黄、录白、六曹奏钞、章奏房入进文字,校吏部奏拟六曹以下职事官任历功状,佥押前者(省)诸房文书”(25)。《拟补状》中给事中具官书名后系一“读”字,这一程序不仅与唐《奏抄式》完全相同,也是“书读”落实在“六曹奏钞”上的呈现方式。(26) 据《神宗正史·职官志》记载,奏抄还需依次经门下侍郎和侍中“省”、“审”的程序,但元丰改制后未除侍中,仅“以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职,别置侍郎以佐之”(27),落实到公文上,即本应由侍中“审”的程序实际由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履行,这与《拟补状》中“复少保太臣 居中 ”的签署情况是完全一致的。 《拟补状》处理的事务在元丰改制后奏抄的适用范围之内,其格式以唐《奏抄式》为基础,相关签署程序又与当时尚书省、门下省官员签署奏抄的制度规定相符。这说明,《拟补状》残存的内容,无论在涉及的事务性质还是文书格式上,都与元丰改制后恢复使用的奏抄公文相关,所以将这件文书判定为奏抄的观点是有道理的,但若仔细推敲,这一判断仍不够严谨。 如学者所言,《拟补状》文书通篇由同一笔迹书写,说明不可能是奏抄原件,而应是经过抄录的文本。(28)况且,奏抄作为尚书省呈报政事的上行公文,在流转过程中要经过多次抄录转发,其原始形态绝不会直接下发到地方。前引元丰五年详定官制所言“告身翻录奏钞,其钞已付吏部,翻录为告”,这说明元丰改制恢复使用的奏授告身仍然是在御画奏抄的基础上制成。(29)虽然《拟补状》的现存形态与奏抄相关,但根据上述分析推断,其完整形态应该是一件尚书省吏部下发给赵德诚的奏授告身的抄件,而《拟补状》在门下省官员“读省审”后缺失的部分还应有公相蔡京签署、御画“闻”、发付吏部、官告院签发等奏授告身的其他程式。从更符合文书实际类型、便于学界识别和利用的角度而言,将来我们或可将这件文书称为《政和八年(1118年)赵德诚荫补承节郎奏授告身(残页)》。(30) 元丰改制对北宋后期中枢体制的更革,带来了中央行政机构职能和政务处理方式的变化,而官方文书作为政令信息的主要载体,构成了考察这一时期制度实际运行状态的重要资料。就此而言,《拟补状》不仅揭示了尚书省以奏抄申报授官事务、门下省履行审署职能的具体流程,也丰富了我们对北宋后期官员除授方式的认识,更为相关制度研究的深入拓展提供了“鲜活”的实例。元丰改制后中央行政机构中奏抄公文的行用,就值得我们关注,但尚未见到学界正面讨论。上文讨论已初步涉及这一问题,以下笔者再结合阅读《拟补状》的思考,探讨奏抄运作中的关键问题。 首先需指出,虽然奏抄是奏授告身的基础,二者有承袭关系,但严格地说,奏授告身中记录的尚书省制作奏抄的环节并不能完全反映奏抄在尚书省运作的实际流程。如前文所述,吏部差注官时,往往以“团甲”的形式上报,即以一件奏抄处理多人的授官事务,而拟官奏抄经御画后下发到官告院,吏人在制作告身时,仅抄录其中与告身授予者有关的信息。以《南宋武义徐谓礼文书》录文部分《录白告身·附录》复原的一件奏授告身《绍定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转宣义郎告》为例,先将告身前部与尚书省制作奏抄有关的内容节录如下: 1.尚书吏部 2. 磨勘到承事郎新差知平江府吴县丞徐谓礼 3. 右壹人,拟转宣义郎,差遣如故。 4. 左丞相 阙 5. 少师右丞相鲁国公 臣 弥远 6. 知枢密院事兼参知政事 臣 极 7. 参知政事 臣 洪[分书] 8. 尚书 臣 烨 等言 9. 谨件,张镒等贰人,拟官如右,谨以申 10. 闻。谨奏。(31) 第3行“右壹人,拟转宣义郎”,即是官告院在制作颁发给徐谓礼的告身时,摘录御画奏抄中与其授官有关的内容。而当时尚书省授官的实际情况如第9行“谨件,张镒等贰人,拟官如右”所言,最初上报的奏抄包含了张镒、徐谓礼二人的拟官事务。 从文书内容上看,虽然《拟补状》不如《绍定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转宣义郎告》那样清晰体现“团甲”处理荫补授官事务的程式,但我们仍应留意奏授告身文书表象信息对考察奏抄实际操作流程的限制。这要求我们讨论奏抄运作时,一方面须注意仔细研读告身,挖掘其中的“有效”信息;另一方面也要从传世文献记载出发,以求获得更全面的信息。 元丰改制后,奏抄仍然由尚书省六部制成,经门下省审驳后,再上呈皇帝。《神宗正史·职官志》载尚书省的职能曰: 凡天下之务,六曹诸司所不能决、狱讼御史台所不能直者,辨其是否而与夺之。应取裁者,随所隶送中书省、枢密院。事有前比,则由六曹勘验具钞,令、仆、丞检察无舛误,书送门下省画闻。(32)尚书省六部申报政务时“勘验具钞”,使用的就是奏抄文书。不过,在史料记载中,吏部与刑部使用奏抄的情况更普遍。当时尚书省曾分置十房处理政务,其中就专设“奏钞吏房”及“案钞刑房”。刑部使用的奏抄,亦称“案钞”。元丰七年(1084-年)八月一日,门下省言:“刑部奏钞,宣德郎乐京据例当作情理稍轻,不碍选注。京本坐言役法,本部不敢用例。”(33)此处刑部“案钞”亦称为奏钞。专设两房的制度安排也说明,吏部与刑部广泛使用奏抄文书申报政务。 上引《神宗正史·职官志》这条材料也点明了奏抄使用的总体原则,即“事有前比”。按照元丰五年中枢机构改制诏令的规定,三省制下尚书省申报政务的方式,大致根据“有法式上门下省,无法式上中书省”的原则。(34)所谓“有法式”的政务,应与“事有前比”之事一致,尚书省将这类政务申报门下省,使用的公文应该是奏抄。不过,从实际操作来看,六部并未一直严格遵守这一原则,往往将一些涉及中书省取旨之事,以奏抄的形式上报门下省。元祐七年(1092年),三省言:“堂除诸路职司有带‘权’及‘权发遣’者,未行官制前系中书检举除落,今则吏部检举具钞,不复经中书,无由照应。”吏部以奏抄除授官员,经过门下省审核,画闻后即可施行,以这种方式授官,吏部的人事权较大。而史料中则认为,这类官员的除授,应遵循元丰改制前由中书堂除的原则。朝廷因此下诏:“吏部依条检举,具状申尚书省,送中书省取旨施行。”(35)可见,在何种情况下使用奏抄申报政务,并非仅仅是文书制度的问题,而涉及三省之间关系、堂选与吏部对人事任命权的争夺等重大问题。 从《拟补状》的程式可见,奏抄在尚书省制作完成后,主要由给事中和右仆射兼门下侍郎其进行审查,而给事中审“读”奏抄,是这一程序的关键环节。元丰五年(1082年)九月,给事中陆佃言上奏,认为吏部奏抄中拟任宋彭年为太常寺丞,其人资质不适合担任“太常典司礼乐”之职,建议“宜选稍有学术之士”。朝廷根据他的意见,“别拟彭年差遣”(36)。十一月三日,陆佃又言:“读吏部所上钞内,朝请郎、提举玉隆观吴审礼拟迁朝奉大夫。缘审礼以老疾乞宫观,法不当迁。”(37)神宗遂下诏寝之。给事中对奏抄内容的审核,往往能影响某些政务的裁断。这也说明,如果奏抄中出现违反法令规定的情况,有关官员在驳还的同时,还要将具体情况上奏皇帝。元丰改制后门下省及门下后省承担了审驳奏抄的职能,在这一点上,确实是对唐前期三省制下门下省职事的回归。 当时门下省及后省官员主要依据“条”和“例”审驳奏抄。元丰七年八月,给事中韩忠彦言:“吏部奏钞,拟注江宁府司录参军、前刑部法直官郝京试大理司直,不坐条而引例。既有著令,自当奉行。岂可废条用例?”(38)奏抄申报的政务内容原则上应根据条法规定而不是援引成例,而门下省对奏抄的审驳,按照制度规定,也应以条法为先,不许“废条用例”(39)。 被给事中、侍郎退回的奏抄,尚书省应以贴黄的形式在奏抄后提出修订、补充等后续处理意见。以刑部断案为例,元丰八年(1085年)八月十二日,门下省曾上言“应诸州奏大辟情理可怜及疑虑,委刑部声说于奏钞后,门下省省审,否即大理寺退回,令依法定断。有不当及用例破条者,门下省驳奏”(40)。时任门下侍郎的司马光亦针对“近者刑部奏钞”里断案不当之处,建议“刑部于奏钞后别用贴黄声说情理,如何可悯,刑名如何疑虑,今拟如何施行”(41)。《长编》也记载此事,朝廷后来下诏批准了司马光的请求。有学者指出,贴黄作为文书的组成部分,具有修改、摘要、补充文书内容的功能,在奏状、劄子中使用较为普遍(42),而尚书省在制作奏抄时使用贴黄不仅在文书学上丰富了我们的认识,而且说明元丰改制后恢复使用的奏抄在继承唐前期奏抄基本格式的基础上,在实际运作中又吸收了当时公文处理的一些惯用方式。 唐前期奏抄是中央政务文书的主体,而门下省是审读奏抄的主要部门,因此当时中央政务运作以门下省为核心。北宋元丰改制后,尚书省使用奏抄处理的事务,恐怕不如唐前期奏抄那样应用普遍。究其原因,一方面,北宋后期的律令体系并不如唐前期那样能为大量事务处理提供充分的依据,而当时官制规定的“有法式上门下省,无法式上中书省”本身,就反映出朝廷对于不同性质事务采取不同处理原则的态度;另一方面,当时以奏抄文书处理的政务主要集中于吏部注拟官员和刑部断案,这些都是“有法式”可依的政务,而大量“无法式”的政务不是奏抄所能容括的,需要以状等形式上报中书省奏请皇帝裁决。因此我们在史料记载中看到这时期奏状、申状文书仍在大量而广泛地使用。就此而言,元丰改制恢复使用的奏抄,在当时中央政务处理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不如状重要,而门下省也未成为改制后中央政务运作的核心。(43) 讨论元丰改制后奏抄公文的行用,有利于我们从公文运作层面观察北宋后期直至南宋中央政务处理机制的变化。以上仅是笔者在对《拟补状》文书类型再考察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的补充思考,相关问题尚需专文深入研究。当然,蕴藏于《拟补状》中的其他信息也有待激发。本文的写作即希望引起学界对这件文书以及《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中其它公文的关注和利用,共同提升宋代文书研究的水平。 *本文稿曾提交“中国宋史研究会第十六届年会”(杭州师范大学国学院主办,2014年8月19至21日)、“宋史青年学者学术沙龙”(上海师范大学历史学系主办,2014年9月21日)讨论,得到姜勇、刘宇、吕晓闽、周曲洋等学友批评指正,在此谨致谢忱。 收稿日期:2014-10-28 注释: ①这方面的代表研究有:孟列夫(Меньшиков,ЛевНиколаевич):《黑城出土汉文遗书叙录》,王克孝译,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白滨:《〈俄藏黑水城文献〉中的宋代文献》,载张其凡主编:《宋代历史文化研究(续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94-406页;近藤一成:《〈俄藏黑水城文献〉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裁判案件译注稿》,《史滴》第25号(2003年12月)、第26号(2004年12月)。孙继民:《俄藏黑水城所出〈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整理与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版。另有不少单篇研究论文,在此不赘。 ②孙继民:《黑水城宋代文书所见荫补拟官程序》,《历史研究》2004年第2期,第174-179页。该文完整版收入氏著《俄藏黑水城所出〈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整理与研究》。 ③方诚峰:《御笔、御笔手诏与北宋徽宗朝的统治方式》,《汉学研究》第31卷2013年第3期,第49页,注88。 ④《俄藏黑水城文献》(第六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212页。 ⑤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作与制度变迁》,济南:齐鲁书社,2004年版,第262-264页。吴丽娱:《试论“状”在唐朝中央行政体系中的应用与传递》,《文史》2008年第1辑,第119-148页。 ⑥司马光:《书仪》卷1,《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42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60-461页。 ⑦李林甫等:《唐六典》,陈仲夫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241-242页。 ⑧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作与制度变迁》,第93、262页。 ⑨吴丽娱:《试论“状”在唐朝中央行政体系中的应用与传递》。关于奏抄在北宋元丰改制前的使用情况,由于缺乏足够资料,学界尚未开展研究。 ⑩《宋会要辑稿》职官1之20,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2339页。相关文字亦见《长编》卷323,元丰五年二月癸丑条,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7775-7776页。 (11)程大昌:《演繁露》卷12“甲库”,许沛藻、刘宇整理,《全宋笔记》第4编第9册,郑州:大象出版社,2008年版,第95页。 (12)《宋会要辑稿》选举23之1,第4610页。 (13)《宋大诏令集》卷163《改武选官名诏》,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622页。 (14)《宋会要辑稿》选举23之1,第4610页;25之10,第4637页。 (15)《宋会要辑稿》职官56之11,第3630页;亦见《长编》卷327,元丰五年六月癸亥条,第7877页。 (16)《宋会要辑稿》职官4之6-7,第2439-2440页。按,《长编》卷330元丰五年十月甲子条也有类似记载,但关键性文字有误。笔者对此有考辨,参见拙文《〈续资治通鉴长编〉失校一则》,《中华文史论丛》,2012年第1期。 (17)刘后滨:《唐宋间选官文书及其裁决机制的变化》,《历史研究》2008年第3期,第124-131页。 (18)中村裕一:《唐代公文书研究》,东京:汲古书院,1996年版,第179-180页。 (19)徐自明:《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12,政和二年五月己巳条,王瑞来校补,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764页。 (20)《宋会要辑稿》职官1之31,第2345页。 (21)《宋会要辑稿》职官1之34,第2346页。按,“年余七十,礼当谢事”原脱,据《宋会要辑稿》礼47之8相关文字增补,第1481页。 (22)政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朝廷改“左仆射”为“太宰”,“右仆射”为“少宰”。参见《宋大诏令集》卷163《新定三公辅弼御笔手诏》,第618-619页。 (23)《宋会要辑稿》职官2之2,第2372页。 (24)这两个机构成立之初,分别以中书、门下外省为名。大约在元丰末、元祐初年,改称为中书、门下后省。相关讨论参见倪钰:《北宋后期的中书后省与门下后省》,北京大学历史学系硕士论文,2008年版,第10-12页。 (25)《宋会要辑稿》职官1之78,第2368页。 (26)龚延明先生认为“书读”是由给事中在相关文书上签署“读”字,参见氏著《宋代官制辞典》“书读”条,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655页;朱瑞熙先生则据现存宋代告身实例,怀疑给事中是否书写“读”字,参见氏著《宋朝“敕命”的书行和书读》,《中华文史论丛》2008年第1期,第101-122页;倪钰进一步指出,对上行文书(如奏抄)而言,给事中需书“读”字,而对下行文书则不书,参见氏著《北宋后期的中书后省与门下后省》,第29页。 (27)《宋会要辑稿》职官2之3,第2373页。 (28)孙继民在论文中认为《拟补状》由赵德诚抄写,其理由是文书笔迹与《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第33件落款为赵德诚的《靖康元年(1126年)赵德诚状》相同。确实有这样的可能性,但笔者有一疑惑,即后者也有可能是他人抄写誊录的文书。 (29)奏授告身在唐前期授官制度中被普遍使用,其文书形制因有敦煌吐鲁番出土文献佐证而被学界熟知。关于宋代的告身,由于相关资料有限,过去学界对奏授告身的认识不足,讨论较多的则是制授告身和敕授告身。主要研究有:清水浩一郎:《南宋告身の文書形式につぃて》,《历史》第109辑(2007年9月);张祎:《制诏敕札与北宋的政令颁行》,北京大学博士论文,2009年。 (30)新近出版的《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中有一组“录白告身”,被学者判定为奏授告身,其中尚书省制作奏抄至门下省审读的程式与《拟补状》相近,为映证我们的判断提供了重要的实物参照。相关讨论参见周佳:《南宋基层文官履历文书考释——以浙江武义县南宋徐谓礼墓出土文书为例》,《文史》2013年第4辑;张祎:《徐谓礼〈淳祐七年十月四日转朝请郎告〉释读》,《中国史研究》2015年第1期。 (31)包伟民、郑嘉励编:《南宋武义徐谓礼文书》,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197页。 (32)《宋会要辑稿》职官4之4,第2438页。 (33)《宋会要辑稿》职官15之12,第2703页。 (34)《长编》卷323,元丰五年二月癸丑条,第7776页。 (35)《宋会要辑稿》职官1之29,第2344页。 (36)《长编》卷329,元丰五年九月壬辰条,第7930页。 (37)《长编》卷329,元丰五年十一月庚辰条,第7968页。 (38)《长编》卷348,元丰七年八月辛未条,第8344-8345页。 (39)此就法律规定而言,实际上无法避免。详细讨论参见邓小南:《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第二章第二节《有关选任的条与例》,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40)《宋会要辑稿》职官2之5,第2374页。 (41)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48《乞不贷故斗杀札子》,《四部丛刊初编》影印常熟瞿氏铁琴铜剑楼藏宋绍兴刊本。 (42)参见陈瑞青:《从俄藏黑水城文献看宋代公文的帖黄制度》,《中华文史论丛》2007年第2期。 (43)关于元丰改制后的三省制,即有所谓“中书权重”的说法。关于这一问题,尚需专文讨论,本文不拟展开。再论宋代西北边疆军事政治文献中的公文类型_宋朝论文
再论宋代西北边疆军事政治文献中的公文类型_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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