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提高我国市场效率_国企论文

论提高我国市场效率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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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分类号 F014.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0- 7326(2000)08-0062-04

始自1978年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不断推进市场化为显著特征。然而,现实经济生活中种种不利于市场体系发育的障碍,又严重地制约着我国市场有效程度的提高。下面我们从如何提高我国市场有效度的角度对市场经济的基本问题作一初步的探讨。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确立多元市场主体格局,将从事微观经济活动的非市场主体改造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多元市场主体格局,但由于微观经济活动中仍然存在着相当一部分非市场主体,使到我国市场的有效度受到极大的限制,为此,要提高我国的市场有效度,必须将仍然不是市场主体的微观经济活动者改造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使多元市场主体的格局得以完全确立。

迄今我国从事微观经济活动的非市场主体主要是国有企业。虽然国企改革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备受关注与重视。但是,历经21年改革,国有企业的现状仍难如人意,在市场竞争中的劣势地位一再突显出来。国有企业之所以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根本原因在于改革尚未到位,还没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应是产权主体、利益主体和决策主体的三位一体,而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地位并没有完全确立,产权不明晰,国有企业不能形成基于产权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能抵制过当的行政干预,也不能形成较长期的合理预期,因而对所有者权益的侵害也就难以避免。在并非产权主体的情况下,国有企业不可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不可能像真正的市场主体那样思考和计算、决策和行动。

我国国有企业未能改造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否则,这使到二元活动并存的现状就难以避免,即市场主体遵循市场原则活动,而非市场主体的国有企业则可能不按市场原则行事。国有企业尚不是市场主体,不按市场原则活动的例子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不胜枚举。譬如,非国有企业在融资时一定会进行成本比较,因而对利率的变化十分敏感,通常利率变化会影响其贷款的决策;但国有企业对利率变化却毫无敏感性可言。又如,非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必定听从市场这双“看不见的手”的指挥,在价格下跌的时候就会减少生产,甚至转产;但国有企业却可能无视市场价格信号,在库存积压、销售已成问题时照样生产,因而政府不得不一再要求其限产压库。国有企业不成其为市场主体,其行为与市场要求相左,这势必对市场有效度构成影响。有鉴于此,改造国有企业,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也就成为提高我国市场有效度的一个重要途径。

改造国有企业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对于大中型国有企业来说,主要是进行公司制改造,通过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使其彻底转换机制,能够作为企业法人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求发展;对于小型国有企业而言,则可以视具体情况而选择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制和出售等不同方式。通过改制,使企业经营者拥有相应的产权,能够从自身利益出发自主进行生产经营决策,从而成为遵循市场原则活动的真正的市场主体。

2.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市场主体的增多,意味着市场活动规模的扩大和市场关系的扩展,因而对于市场有效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市场有效度的高低与市场主体的多少并非呈正相关关系,在市场主体发育欠成熟、行为尚不规范的情况下,市场主体的增长与市场有效度的提高不仅不可能同步,而且可能损害市场有效。这方面的例子很多。譬如在证券、期货市场上,虽然进入市场交易者增加了,但却一味追求投机套利,势必导致市场价格的不正常波动,从而损害市场效率。又如,在市场主体增多的同时,由于其行为的不规范,展开不正当或过度竞争,从而导致市场失序,必然造成市场效率的损失。

现阶段我国市场主体发育还不成熟,主要表现在其市场行为的极不规范上。面对此现状,显然不能指望由其自然而然成长起来并臻于成熟。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市场主体的成长,市场行为的日渐规范,主要是靠市场经济社会的法制建设。通过建立和完善一系列规范市场经济各个领域、多个方面活动的经济法律和法规,依法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和活动,使之只能合法地追求自身的最大经济利益,而不能侵害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使之遵循市场进入、市场退出的规则,遵循市场交易的规则,而不能在市场活动中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使之在经济交往中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相待,相互磋商,互惠互利,公平竞争,而不能在市场活动中凌驾于别人之上,采用种种不正当竞争手段追逐一己私利……正是有的放矢、长抓不懈地进行了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因而建立起了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使市场主体的行为得到必要规范,市场竞争才能有序开展,市场关系才能健康发展,市场经济才能正常运行,市场效率也才能有所保证。

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以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从而提升市场有效度,还必须高度重视经济立法和经济执法工作。在现阶段的中国经济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甚至执法者犯法的情况并不鲜见,诸如非法经营、偷逃税收甚至公开抗税、债事诉讼中判欠债者还钱但难以执行、打假变成假打,如此等等。这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如得不到认真纠正,尤其是执法者犯法的歪风如不能彻底刹住,不但无助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建立起市场竞争秩序,而且会加剧不良行为和刺激无序竞争的滋长。从提高我国市场有效度的视角看,严格执法,使市场主体的行为能依法得到有效的规范,从而切实保证市场竞争的有序开展,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3.打破行政垄断,遏制经济垄断,推动有效竞争

对于竞争的有效开展来说,任何形式的垄断都是有害的。这是因为,一旦垄断力量形成,就必然会阻碍竞争,使之不能正常进行。因此,现实经济生活中,凡是垄断形成的领域,竞争就受到妨害,难以有效开展。要保证市场有效,就必须反对垄断。

反对垄断,推动竞争,从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首先是要全力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性垄断。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竞争几乎绝迹,市场力量被迫退出历史舞台,行政力量全面控制和左右了经济生活。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化,市场机制在我国经济生活中逐渐生成和作用增大,行政力量也随之逐渐式微,从大部分经济领域中一步步退出。然而在大多数产业已由市场力量支配,成为竞争性产业的时候,却仍有少数产业依然处于行政性保护之下,行政力量阻遏了其他市场主体的进入,因而在这些产业中缺乏竞争,活动于这些产业中的经济组织在行政力量庇护下形成了垄断,而这种垄断的实质正是行政性垄断。我国当前的电力部门和电信部门就是典型的行政性垄断部门。它们借助行政力量形成了独家垄断电力和电信的局面,造成了电力市场和电信市场的低效率,导致了社会福利的极大损失。鉴于行政性垄断对市场效率的影响,为提高我国的市场有效度,必须全力打破行政性垄断,引入市场竞争。而引入市场竞争的关键,在于撤除进入产业的行政屏障,允许其他市场主体进入这些产业。像中国电信那样,仅在其内部按营业范围进行纵向切块,划分出专营移动通讯、市话长话、卫星通讯和寻呼等不同业务的几家公司,竞争仍然是形不成的。解决其行政性垄断问题,必须使电讯领域形成多个市场主体,相互之间真正展开竞争,才可能提高我国市场的有效度。

在反对行政性垄断的同时,还要注意遏制经济垄断。目前我国已出现一些经济组织试图形成垄断的苗头,譬如我国彩电行业的霸主长虹公司1998年就悄悄控制了65%的彩色显像管,欲以此举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企业利用自己的经济实力,通过种种方式试图成为能够左右市场的力量,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同样会阻遏竞争,从而损害市场效率。由此,遏制经济垄断行为,显然是提高我国市场有效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4.进一步培育市场体系,促进滞后市场的发育,实现市场体系的完善化

市场有效既然是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那么,市场体系的发育状况如何,其完善化程度怎样,对于市场有效度也就必然产生重大影响。就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和实现机制看,如果市场体系残缺,必然会导致资源优化配置难于实现。为此,要提高市场有效度,就必须高度重视市场体系的培育,使各种市场协调发展。

我国的市场体系虽已初步成型,但体系内各市场的发育极不平衡,程度参差不齐。相对说来,商品市场发育较好而要素市场发育滞后;城市市场发育较好而农村市场发育滞后;东部市场发育较好,中部次之而西部市场发育水平较低。面对这一现实,进一步培育我国的市场体系,就必须大力促进滞后市场的发育。

促进滞后市场的发育是一个艰苦而细致的工作。现实中市场的滞后有多种情况,需根据不同种类市场的发育程度作出比较,找出各类市场发育水平的差异;也可就不同地区市场发育水平作横向比较,找出同类市场在不同地区发育水平上的差异。更进一步的分析是通过调查研究,找到各类或各个市场发育滞后的具体原因,有的放矢,以有力的措施促进滞后市场的发育,形成市场体系完备,各种市场协调发展,从而提升我国市场的有效度。

5.政府彻底转变职能,宏观间接调控切实遵循“与市场一致”原则

政府彻底转变职能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必要条件。无庸赘言,如果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大加干预,用看得见之手取代“看不见的手”,是没有市场机制可言的;而如果政府不能彻底转变职能,市场的作用受到限制。市场效率客观上也就难以得到提升。

政府彻底转变职能,不再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但仍然肩负对宏观经济运行实行间接调控的任务。对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市场发育水平低,还存在着市场缺损的问题。既然市场有做不到、做不好的地方,由政府这双看得见的手来弥补“看不见的手”的不足,自然是十分必要的。不过,政府的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在市场无能为力的领域,切不可对市场越俎代庖。

就宏观间接调控论,虽然是政府在宏观经济运行偏离常态(俗称过热和过冷)时,主要运用经济手段间接调控经济运行,使之恢复正常状态,但政府的宏观间接调控只能而且必须遵循“与市场一致”这一原则。政府间接调控与市场一致,首先是要与市场所要求的方向一致,而不能与市场的调节方向背道而驰,否则会适得其反;其次是调控力度也要与市场要求相一致,应当避免出现调控过头或者调控乏力两种偏差。

政府彻底转变职能,学会宏观间接调控,遵循“与市场一致”原则,不断提高调控艺术,使政府这双看得见的手与市场这双“看不见的手”握手,协同一致,形成合力共同调节宏观经济运行。这不仅对于宏观经济平稳运行、协调发展极为重要,而且因为解决了政府作用与市场力量相左的问题,当然也有利于市场效率的提高。

6.建立公众经济信息网,公开发布分类经济信息,指导微观经济活动的开展

在我国,作为市场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成果,市场价格制度已经建立起来,市场主体因此可以十分节约地获得与市场供求有关的有效信息。但是,对于那些生产周期长的产业来说,生产者仅仅依据价格的涨跌来了解供求态势,并据此作出生产经营决策,却往往处于非常被动甚至十分不利的境地。

此外,价格变化虽然反映了一时一地的供求关系变动,但造成供求关系变动的原因不是价格所能反映的。比如,某地某商品价格上涨,可能是由于货物调运不及时造成暂时的供不应求,也可能是该商品总量上供不应求。即使是总量不足,但供求缺口的大小怎样,也不是价格变动所能完全反映的。因此,有关的信息同样要靠掌握宏观情况的部门及时提供,以避免微观经济组织的决策失误,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我们认为,政府应当肩负起信息收集、处理和及时传输的使命,并加强信息管理。虽然迄今我国已建有若干经济信息系统,进行经济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但却没有一个面向公众定期发布各类经济信息的公众经济信息网。于是出现这些系统产出的经济信息利用率极低,但公众却又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信息指导的矛盾现象。有鉴于此,我们建议由中央政府建立起一个面向公众免费发布经济信息的公众经济信息网络,将各经济信息系统收集、整理和加工过的真实而有效的经济信息,定期分类进行公开发布,就像中央气象台定时发布气象信息一样,以利于指导微观经济组织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考虑到我国幅员广阔,有的省区之间情况差别较大,各省级政府也可建立一个公众经济信息网,配合中央政府公众经济信息网的工作,结合本省区具体情况,面向本省区公众进一步发布有关经济信息,以便给予本省区的经济活动者以更加具体的信息指导。通过中央和省两级公众经济信息网的建立和有效开展工作,信息过于分散、信息流动性差,以及信息质量不高甚至失真等问题,都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从而保证市场主体更有效率地活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效率也因此得以提高。

7.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探索产权制度创新,努力构建起适合中国国情的有效产权制度

一个有效的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石,是保证市场有效率的一个重要条件。笔者曾对产权制度是否有效直接影响到市场的效率作出过分析。(注:程民选:《产权与市场》,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年。)产权制度是否有效,决定着产权是否明晰,是否具有排他性,因而决定着产权主体从而市场主体能否确立,决定着市场活动者的利益边界是否清晰,预期是否稳定,决定着他们能否进行自我激励和约束,从而努力使交易费用降低,资源配置优化。正是看到了这一点,著名经济史学家诺思强调指出:“有效率的市场,指完善的规定和实施的所有权”,“对更有效率的市场的发展来说,特别重要的是对产品和劳务的所有权的完善规定和实施。”(注:道格拉斯·C ·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革》,第105、16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既然产权制度同市场效率之间存在着如此密切的关系,通过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探索产权制度创新的途径,努力构建起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有效产权制度,客观上也就是提高我国市场有效度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途径,甚至可以说是一个最基本的途径。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产权结构虽发生了一定变化,但产权关系却并未完全明晰,这既同公有资产缺乏人格化所有者代表有关,又同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有关。因此,亟需在认真总结产权制度改革已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找准现存的问题和矛盾的症结所在,进一步深化改革,探寻产权制度创新之路。通过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进行产权制度创新,建立起一个产权明晰、具有排他性、可以自主转让,并且得到有力保护的有效产权制度,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奠定坚实的基石,为市场效率的保证提供一个基本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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