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管理机制研究_网络新闻论文

博客管理机制研究_网络新闻论文

博客管理机制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管理机制论文,博客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博客概述

“博客”一词来自英文weblog,这是一个来源于web和log的组合词。博客是一种网络上的流水记录形式,又被称为“网络日志”。博客可以说是一种表达个人思想和网络的链接,它的内容按照时间顺序排列,故也是一种‘不断更新的出版方式’。Blogger或Webloggers,是指习惯于日常记录并使用Weblog工具的人,方兴东和王俊秀把它翻译成“博客”。我国通常所说的“博客”包含了上述两种意义,既可以指具有博客身份的一类人,又可以指博客们撰写的blog(日志)。

博客现象始于1998年的美国。最著名的博客当属麦特—德拉吉(Matt Drudge),他主持个人博客网站“德拉吉报道”,并以“每个公民都可以成为记者”的理念,掀开了全球网络“博客”的风潮。2001年的“9.11”事件是博客发展的分水岭。通过幸存者的博客日志,人们深刻地了解、反思与讨论了“9.11”事件发生、发展以及意义,而这些鲜活的记录远超过了诸如《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等传媒巨头所能提供给人们的信息。从此,博客正式步入美国主流社会的视野。2003年,在伊拉克战争的报道中,博客作为非主流报道,在美国传统媒体的公信力遭遇质疑时,获得了公众极大的信任,被普遍认为是博客与传统媒体对决中赢得的一次绝对胜利。2003年6月《纽约时报》明星记者杰森·布莱尔(Jayson Blair)被博客揭露杜撰假新闻和剽窃他人作品,使该报总编辑吉纳德·博伊德(Gerald Boyd)和执行主编豪威尔·雷恩斯(Howell Raines)被迫辞职,成为新闻媒体史上的最大丑闻之一。此后,在例如2004年印度洋海啸、伊朗与朝核问题、美国总统选举等一系列世界范围的重大事件发生时,越来越多的博客都在第一时间进行了全方位的报道和评论,使职业新闻人面临着来自“草根记者”的巨大冲击。因此,美国著名记者丹·吉尔默(Dan Gillmor)断言:“我们正在开启一个新闻业的黄金时代,但是这个新闻业不是我们所通常熟知的新闻业。媒体未来学家已经预言,到2021年,50%的新闻将由公众提供,主流新闻媒体不得不逐步采纳和实践这种全新的形式。”

在中国,博客的发展经历了三个标志性事件:第一个事件是中国博客网的诞生。2002年8月,中国第一家较有规模的博客专门网站——“博客中国”(www.blogchina.com)成立,这标志着中国博客的“启蒙运动”开始。它由国内著名IT评论人方兴东等发起,主要定位于IT新闻与评论。博客中国随后迅速成为国内最有吸引力的博客网站;第二个事件是首届博客现象研讨会的召开。2002年12月,由千龙研究院和博客中国网联合举办了首届博客现象研讨会,国务院新闻办、中宣部等政府部门,各大主流媒体及一些学术界人士出席了会议,表明博客现象已引起官方、新闻界与学术界关注。与会各方在正面推动博客事业的进展方面达成了共识。第三个事件是木子美风波。2003年8—12月,木子美将记载个人性生活经历的网络日志《遗情书》在“博客中国”上发表,让博客概念意外地在走向了大众,并使博客蓬勃发展起来。这一事件标志着博客的大众化普及。

二、博客管理机制研究的必要性

博客萌芽于上世纪90年代的美国,虽然直到2002年“博客”一词才正式被引入中国,但其发展的势头超过了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5-2006年中国互联网产业调查报告》显示,2005年全球博客数已突破1亿,而在中国这一数字则达到了1600万。《2006年中国博客调查报告》表明:2006年网民注册的博客空间更是超过3300万个。因此认为2005年是“中国博客元年”,2006年是“中国博客井喷年”并不为过。甚至有人预测中国博客2007年将突破1亿大关。在博客技术的支持下,信息资源可以最大限度地传播,使信息和知识传播更加迅速、直接、高效,并使传播的结构更加扁平化,因此博客的出现被认为是互联网的又一次新革命浪潮,标志着互联网从“信息共享”开始向“思想共享”和“知识共享”转变。但是由于博客主要依赖网络进行传播,其信息具有极大的非结构化和非中心化特征;其传播具有组织性差、缺乏检查机制或监督力度弱等特点。因此博客的一些消极、负面影响——如散布垃圾信息、虚假信息,失范舆论、造谣中伤他人、诽谤、侮辱人格,侵犯他人著作权等等,使得博客很可能蜕化张扬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温床,这不仅阻碍了我国博客的健康发展,还可能危及社会主义价值观的统一性,最终危及到国家的长治久安与和谐发展。正如美国学者布里德指出的:“任何社会的主要问题都在于维护秩序和加强凝聚力,其中保证价值体系的一致与完整尤为重要,因为意识形态的混乱势必导致各社会的崩溃”。2005年,被视为“中国博客第一案”的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状告中国博客网站侵犯名誉权一案,就表明不受法律制约的博客已经开始展示出其社会危害性,并引起法律责任的承担,而这也许仅仅只是冰山一角。因此,探求博客管理的佳策良方,构建良好的博客管理机制,成为立法、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博客管理者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这也关系着博客的进一步发展及其生存空间。

三、博客双层次管理体制研究

在传统媒体中,媒介所传播信息的质量主要取决于“把关人”水平的高低,比如一张报纸的质量就体现了该报记者、编辑的水平。由于传统媒体有严格的新闻发布审批程序,媒体从业人员有自己的职业纪律与道德规范,因此可以对所发布的信息进行质量控制,同时对于侵犯他人权益的不法信息以及虚假信息都有一定的责任追究机制。这使得传统媒介所传播的信息质量有保证或者能够追究其责任。然而,在博客中,博客信息的质量高低则主要取决于广大博客这个最庞大而层次各异的“把关人”的水平;博客目前还缺乏系统的道德自律与行业自律的规定,法律的规则也缺失,而且博客除了名人博客外,大多为匿名博客,这导致博客在彰显主体个性,弘扬个人言论自由的同时,很可能因为没有约束机制、无法追究责任而成为侵犯他人自由与权益的工具。因此对博客进行约束和引导不仅是有必要的,而且是急需的。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博客发展的阶段以及国外博客管理中的先进经验,我国博客管理机制应当由法律规制和社会控制两个层次构成。其中社会控制是基础,是对众多博客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基本手段、方法的总称;而法律规制是针对在社会控制基础上的对社会控制中无法制约的现象,而且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严重侵害他人自由和合法权益,触犯法律规定的违法博客行为进行的,同时也是博客管理体系中最具严厉性、惩罚力度最大的管理措施。二者的关系是相互配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只有协调发挥法律规制与社会控制的共同功能才能构建好博客的管理体制。

(一)加强互联网立法——健全法律规制机制

首先,应加强互联网立法。

我国已经相继出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发布的《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与信息产业部)规范互联网不法行为的行政法规。我国刑法条文中,计算机犯罪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规定中都可以自己适用于互联网犯罪行为。我国民法和著作权法中的相关条文也可以适用于互联网的民事违法行为。可见我国关于互联网立法并非空白。但由于博客自身的特点,不能将其视为发布行为的媒体,也于传统的BBS电子布告板有别,同时与传统意义上的互联网出版业也有区别。因此上述这些法律,特别是行政直接套用于博客违法行为还有一定的困难。例如按照国务院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只有“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互联网站(以下简称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对于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只有具备规定的第九条所列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但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其他互联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也就是说非新闻单位具备相关条件才能转载新闻。但是,博客网站显然不是新闻媒体,如此又如何能够界定其地位?如何管制其信息传播的真伪,以及如何追究其相关责任?因此专门针对博客的特点制定专门法规或者修改现有法规以增加其兼容性很有必要,也是必须要做的事情。

其次,应当加强博客的网络法制教育。

博客因其发表言论的自由与不受约束,彰显个性与自由,而获得了飞速的发展生命力,但是应当认识到博客中的言论的自由是有限度的,只能是合法的言论,否则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目前由于我国博客还处于发展的初期,许多博客的侵权、违法现象以及社会危害性还不为人们所认识,或者被博客“网络日记”的私人特征所迷惑,误认为博客中发表的言论为个人私事,就像在自己的日记中记录关于某人的坏话一样,不可能侵犯他人权益,可以不受法律的制约。博客虽然是私人网络日记,但由于互联网的非中心性、可匿名性与快速传播性等特点,构成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发行与传播,因此其不同于传统日记本中的记录,有可能侵犯他人权益。而且自罗马法以来就有“不知法,不免责”的法谚,即不能因为声称自己不了解法律,而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因此加强博客的法制教育很有必要,这是从源头上规范博客违法行为,有助于博客及博客业树立网络法制意识,自觉遵守网络和博客上的规则,从而减少博客违法行为。加强博客的网络法制教育,首先就要将网络法制教育纳入国家的全民普法计划中,减少博客中的网络法盲。其次,要将博客的网络法制教育融入各种计算机的技术教育与培训中去,在传授计算机网络知识、培训掌握网络技术的同时就应当让人们能学习、了解到网络的法律规则,从一开始就树立网络上必须守法的观念。人们在学习好计算机网络知识的同时,也应当学习好网络法律,树立良好的网络法制观念。

(二)建立博客自律机制——加强博客社会控制力度

1.博客道德自律

目前,我国网络立法滞后于网络发展的实际,尤其是对于博客等新的网络传播方式,缺少具体的规范,而且即使有相应法律规范,由于博客的发展迅速,很可能又产生现行法律无法规制的问题。德治与法治在历史上向来是不可分割的两种治国方式,在抑制博客违法现象方面也是如此,我们在加强博客互联网立法的同时也应构筑博客道德体系。道德是凭借人内心的自我约束力来作用、规范人的行为,增强人们在网络中内心的自我约束力,是防止违法行为的事前预防,因此增强博客自律性,促使博客道德规范体系的建立很有必要。

2004年11月,在木子美利用博客公开其性爱的日记事件发生后,作为“博客中国”的创建者之一,方兴东曾经发表《博客道德规范》(Bloggers′Code of Ethics),倡议广大博客界的人士做一名负责任的博客。他提出了诚实公正、伤害最小化、承担责任三条原则,获得博客们的广泛支持。例如“博客在收集、报道和编写信息与文章时应该诚实和公正。不抄袭,鉴别并且链接消息来源,读者有权利尽可能了解消息来源的可靠性,确保博客文章、引述、标题、图片和其他所有相关内容如实叙述。不过分简单化或者突出。在没有披露修改内容的情况下决不歪曲照片的内容。不发表不准确的信息,发表可疑信息时应该明确加以说明。对主观评论的信息和客观事实的信息要加以明晰的区分。任何评论和观点都不应该曲解事实。”这是博客道德自律的首次提出,也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是目前我国现在虽还没有形成系统的博客道德规范体系。令人欣慰的是,各博客网站对用户提供服务的格式合同中都对博客道德规范有所触及,相信通过网络界及各界学者的努力,必将在中华传统道德及共产主义道德的基础上构建起良好的网络道德体系。

2.技术自律——建立博客平台的技术管理和约束机制

技术自律主要是博客平台提供商,即博客行业从增强技术对博客内容的管理力度和约束力的角度,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来规范博客的网络行为。如“博客中国”,可以利用自己技术支持的特点,对博客页面进行约束和管理。首先,博客平台提供商可以推广博客实名制,这种实名制可以是严格意义上的必须在博客取名、页面等公开博客所有人的姓名、性别、职业等身份信息;也可以是在登记博客是针对博客平台提供商的上述信息公开,而在博客页面上无需公开上述信息。此措施的好处是削弱博客的“假面具”效应(又称为匿名效应),使得博客具有半匿名性或非匿名性的特点,有利于约束博客的网络行为。其次,博客平台提供商可以借助BBS等电子布告板的管理的成功经验,通过技术参数的设置等技术手段限制有违公序良俗和有违社会主义道德情感的言论发表。再次,可以通过建立博客信用等级制度,给予不同信用等级的博客不同的博客页面制作权限,并公示其信用的等级,帮助博客读者鉴别和取信博客页面的信息。博客平台提供商一旦发现博客内容违法或可能侵权他人权益的,或者有人向博客平台提供商质疑的,可在该博客上标识争议标志,如果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侵权存在时,博客平台提供商应删除该文章,否则将导致法律责任。如“中国博客第一案”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7条规定,博客中国作为博客平台提供商虽然不主动发送信息、也不改变所传输信息的内容,但仍应承担监督控制、停止传输有害信息的法定义务。当原告电话通知被告删除信息时,法院就可以认定被告此时已经发现有害信息,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措施停止有害的传播。而博客中国仅仅要求原告提供身份证明而不采取任何措施,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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