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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世界日益开放的大格局下,保护本国民族工业是否还有必要?西方发达国家是否就是一味地放宽外资进入呢?
编者按 自本报6月20日开辟“提高开放水平, 振兴民族经济”专栏以来,首都新闻界一些报纸也就如何在对外开放中振兴民族经济陆续展开报道。6月26日, 国家计委主办的《中国经济导报》登载了国家计委对外经济研究所王允贵的文章,并配发编者按说:“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民族工业是我国赖以生存、发展、昌盛的基础。如何在坚持对外开放中保护民族工业,已经越来越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不论在工业化初期,还是工业高度发达阶段,政府都坚持采取贸易保护政策,干预外国直接投资,保护本国工业的发展,所不同的仅仅是,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它们的保护措施和保护程度不尽一致,这些做法值得我们深思。”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有自己的民族工业,后发展国家在追赶先发展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中,都把保护民族工业列为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同时,又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开放国内市场、参与国际分工的机遇与挑战。如何处理开放与保护的关系,各国都有自己的一套做法,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日本:规定外资投入的认可标准和不认可标准
战后日本实施贸易保护政策的基本目的有二:一是抵制外国进口商品对本国产业的不利竞争,二是为尚处幼小阶段的本国产业创造出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成长环境。50年代日本根据本国外汇十分匮乏的情况,利用外汇配额措施来限制进口,一方面把有限外汇尽量配置在出口产业,另一方面限制与国内扶植产业相竞争的产品进口。进入60年代以后,在国际压力下,行政性的限制进口措施被迫废止,另外,由于日本已于50年代中期加入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义务承担自由贸易,1960年日本不得不宣布“贸易汇兑自由化大纲”,但是日本政府仍采取三方面措施继续利用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实行保护。一是有意拖延,尽可能推迟自由化的实施时间。二是根据产业的国际竞争力陆续开放,用实行贸易自由化的产业来掩护尚需保护扶植的产业。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或者能够给国民生活带来较多益处的产业优先实行自由化,汽车、电子计算机和重型机械等新兴产业尽量晚实行自由化。三是保护手段从关税壁垒转向了越来越高的非关税壁垒,如提高卫生检疫标准、排污标准等商检标准,强化行业组织等。
50年代初,日本资金严重短缺,技术水平也远落后于欧美,引入外资显然有助于解决当时经济发展的困难,但日本政府对外国企业在日投资采取排斥政策,其主要理由有二:一是在经营资源和经营规模上拥有明显优势的外国企业在日本大量直接投资,必将导致本国企业被兼并、吸收,从而妨碍本国产业和独立的技术发展;二是在当时情况下,如果把引进外资或与外资合作之权交给企业,在市场导向下,企业将难以避免图短利而招远祸。日本政府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限制措施主要是利用外资的政府审批制。1950年《外资法》规定了外资投入的两条认可标准和一条不认可标准。认可标准是,有助于直接或间接改善国际收支者;可直接或间接对发展重要产业或公益事业做出贡献者。不认可标准是,认为将对日本的经济复兴产生恶劣影响者。上述原则标准在实际执行中控制极为严格。在50年代,几乎没有外资企业能获得投资许可。60年代后,政策的控制稍有缓和,但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展仍极为缓慢。日本政府对外资投入的限制政策同样引起国际社会的强烈非难,1966年日本政府不得不宣布分四次陆续实行资本自由化,但同贸易自由化一样,政府采取了拖延战略,到70年代才有实质性动作。在与产业结构转换密切相关的重要产业中,汽车工业到1971年,集成电路到1974年,电子计算机到1975年才实行100%的资本自由化。但是直到80年代初, 农林水产业、矿业仍然只准在外资比率不超过50%以内实行自由化。
美国:立法授权总统可否决外国直接投资
“自由贸易”一直是美国对外贸易中的一面旗帜,然而,在19世纪美国经济赶超英国的进程中,为保护自己的民族工业,亦同样奉行贸易保护政策。19世纪60年代美国制造业生产能力过剩的状况日渐突出,它迫切要求扩大国内市场,开拓国外市场,但美国刚刚发展起来的还比较年轻的工业,在国内外市场都遭到了首先是来自英国的强有力竞争,这种状况对美国是极其不利的。为了扶植美国工业的发展,美国政府采取措施干涉对外贸易。19世纪初美国确定了20%的平均关税率,1861年《莫里尔法令》使美国进口商品平均关税率从1861年的18.8%猛增至1862年的36.2%。1864年国会又通过了《战争关税法》进一步把平均关税率提高到1865年的47.6%和1866年的48.3%。1890年著名《麦金利关税法》通过时,保护主义达到高潮,它使输入美国市场的进口商品的平均关税率从1890年的44.6%提高到1892年的48.9%,1894 年又上升到50.3%,其中,有的进口商品如棉线、亚麻等更高达60%。1894年后在自由贸易派的竭力反对下,平均关税率降至40.2%,但麦金利当选总统后,又通过《丁利关税法》,到1899年时,把平均关税率再提高到52.4%。美国这种高关税一直延续到20世纪初,从1902年后才开始缓慢下降。
从总体上说,二战后美国奉行传统的自由放任政策,不对外国投资实行严格限制,但7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加强了对外资投入的干预。表现有三:一是1975年成立外国投资委员会和外国投资办公室。前者负责分析外国在美国投资发展的现状和趋势,考察外资流入是否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并向国会提交有关外资管理的立法和有关议案;后者负责调查外资在各部门及地区的分布,外资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外资对能源、自然资源、农业、环境、房地产、就业、国际收支和贸易等方面的影响,并向国会提交分析报告。
二是1988年颁布“艾克逊·弗劳里奥修正案”。该立法授权总统基于国家安全利益,可否决外国投资者兼并美国企业的请求,并授权外资委员会具体实施这一条款。三是1990年颁布《外国直接投资和国际金融统计改进法》,要求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和劳工部统计局经常交换有关外国在美国直接投资的各方面资料,以便让人们全面了解外国在美国直接投资的发展现状。这项立法要求在美国投资的外国企业必须经常性披露有关的经营活动,这无疑是将有关商业活动机密向竞争对手泄露,不利于外国在美国的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
法国:规定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权限和行业
19世纪法国在与海外竞争的经济腾飞过程中,对外贸易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对外贸易依存度1830年为13%,1850年19%,1860年29%,1870年甚至达到41%。为了保护尚处于成长阶段的法国工业的发展壮大,从19世纪20年代起,法国奉行严厉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法国工商界一些人士甚至宣称:“法国工业的发展主要得益于禁止进口。”1822年法国进口的铁制品,每100公斤附加关税27.50法郎——等于当时英国铁制品价格的120%,棉织品和毛织品的进口受到禁止。从19世纪40 年代开始,随着纺织业、钢铁业、采煤业等行业生产能力的提高、规模的扩大,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贸易保护主义由严厉转向温和,关税率不断调低,1847—1849年为17.2%,1855—1859年为10.9%,1865—1869年为4.1%。
法国对外商直接投资实行限制政策。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审查权力大。二战后,法国为了不影响自己的独立和主权,成立了以经济与财政部长为主席的外国投资委员会,负责制定利用外资的政策方针。规定凡是超过法国公司或企业资本20%的投资或者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交易均需外国投资委员会批准。一般而言,当外国资本可能会削弱法国垄断资本力量时,这种投资就会被拒绝。(2 )对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限制范围较广。主要分两类。一类是限制外国资本参与某些由政府垄断的产业和部门,包括电话、铁路、烟草、炸药、电力、煤气、煤炭和核能等。另一类是除了政府垄断的部门外,在采矿业、核工业、航空运输、海运、飞机制造、军事用品生产、原油和石油产品进口等部门,也限制外国资本的介入。(3)对于非欧洲共同体国家的投资者, 普遍存在着“歧视性”问题。这类国家的投资者在从事企业收购活动时,必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4)对外国企业其他的歧视性措施。 法国政府明确声明,在涉及到政府补贴、国内资本市场参与、国内银行借款和军事订货等问题时,国内企业优先于外国资本控制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