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自由民族理论_自由主义论文

论西方自由民族理论_自由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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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5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33X(2012)04-0006-09

加拿大学者威尔·金利卡(Will Kimlick)在1995年出版的《多元文化的公民身份:一种自由主义的少数群体权利理论》一书中讲道:“今日大多数国家都是文化多样性的国家。根据最近的估计,世界上有184个独立国家,却有600多个语言群体和5000多个族群(ethnic groups)”。他还指出,世界上所谓的单一民族的国家“实际上寥寥无几”[1]1。在多民族国家中,也仍有一些少数民族在谋求建立自己的独立国家,这不仅构成了他们所在国家的“隐患”,也冲击着由国际法维系的主权国家构成的国际格局。本文考察的是西方自由主义民族理论的变迁,目的是看能否从中得到启示,以便借鉴并用于推动中国民族理论的发展和民族问题的解决,尤其是在发生拉萨“3·14”事件和乌鲁木齐“7·5”事件后,来回答一下有关中华民族的认同问题。鉴于我国民族理论学科目前的“语言生态系统”因受到像外来物种一样的外来词语的冲击而造成的某种混乱,本文尝试将ethnic和ethnicity两词的原基本含义(它们都是多义词)按本土习惯表述为“民族的”和“民族”。

一、民族国家崇拜:政治民族主义与国家共同体(nation)

民族国家是迄今为止唯一得到国际承认的政治组织结构,只有正式建立起来的民族国家才被联合国及类似国际组织所接纳。虽然当今被称作“民族国家”的基本上都是多民族国家,而“民族国家时代”已经结束的论调也早已有之,但是,世界的民族国家体系还是在不断地巩固与重构中得到了维持(这除了已有少数单一民族国家外,与多民族国家中都有一个多数民族或人口虽不是多数却是占支配地位的民族有关)。国家共同体的民族(nation)是民族国家的伴生物,在近代的民族国家诞生(可称之为“国家建构”)之初,作为国家共同体的民族也开始出现了(可称之为“民族建构”)。即使在以民族国家为基本单元的国际政治体系基本确立之后,其仍在不断地获得巩固和强化。在这一过程中,不仅单一民族国家是在某个民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并一直被奉为民族(ethnicity或nationality)的政治理想,即使多民族国家,公民通过政治法律及共同历史与文化等纽带,也在不断地被构建为国家共同体的民族,这不管是所谓“假设”的,还是“想象”的,其作为人类心理意识的产物却是客观的,而不是虚幻的,有所放弃的只能是单一民族国家的理想。这就是说,人类的历史,起码到目前为止,捍卫的乃是多民族国家的规律和原则,而不是单一民族国家的规律和原则。

(一)政治民族主义与近代西方自由哲学。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族理论固然有自由与保守的分野,但其符合人类或西方社会历史发展潮流的应是自由主义的民族理论。这一自由主义的民族理论崇尚个人意志自由,认为只有在自己的民族国家中,个人意志充分的自由才能够获得实现。英国学者埃里·凯杜里(Elie Kedourie)在1960年出版的《民族主义》一书中讲道:“民族主义是19世纪初产生于欧洲的一种学说。它自称要为适当的人口单位做出独立地享有一个自己的政府的决定、为在国家中合法地行使权力、为国际社会中的权利组织等,提供一个标准。简言之,该学说认为,人类自然地划分为不同的民族,这些民族由于某些可以证实的特性而被人认识,政府的唯一合法形式是民族自治政府”[2]1。迄今为止,民族主义已经发展出各式各样的类型,但是,政治民族主义(这段引文所理解的)却为其原型,是基本的。政治民族主义为民族和民族国家立论,是民族和民族国家的意识形态,其最高理想是建立单一民族国家,并包含有民族、国家以及自治、自决等一系列基本范畴。政治民族主义固然是近代英、法、美等民族及其民族国家的形成或建立在思想意识中的反映,但却深受近代西方社会自由思想的影响。英国学者厄内斯特·盖尔纳(Ernest Gellner)曾指出:“西方的民族主义即19世纪意大利自由统一运动(risorgimento)或者统一性的民族主义,这是典型的19世纪的东西,与自由思想有着深刻的联系”[3]131。

缘于“启蒙哲学”的“作为民族利己主义、民族国家崇拜以及种族主义意识形态的民族主义”[4]79,包含有一系列的价值理念,其中,“自由”作为所谓统一而永恒的自然法则的体现,是最早被确立并一直以来都渴望实现的理想。“自由”是近代以来西方社会的普世性的价值理念,在其发展过程中,伊曼纽尔·康德是一位影响深远的重要推手。他的批判哲学对“自由”的批判被认为是欧洲哲学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贡献。康德的自由思想是绝对的意志论,他认为“自由”属于道德实践范畴,是一种“不受限制”的自由,具有“无限”的含义。他为道德提供的“新公式”是:作为自由意志的善良意志,也是自律的意志[2]16-17。这个自由意志本身就是基于自然原则的绝对命令,所以,意志自由是康德自由说的最高义。自由意志之下,自由内在地包含着自律,所以,善才被选择。“它要成立善,它必须自由地选择善,以及那种善应该成为的样子,意志本身要为本身为法”[2]17。其实,善就是自由意志本身。康德讲道:“在这个世界上或世界之外,没有任何东西能有资格被思考为或称作善,除了自由意志”[5]443。尽管康德一般不被看作是民族主义者,但是,他对自由的批判却扩大了自由思想的社会传播。意志自由或自由意志也必然内含着“自决”思想,所以,埃里·凯杜里认为,康德的自由论中已经包含了“自决”的理念[2]21-22。自由还被视为道德和政治上的“至善”。

无论如何,自由在下面几位近代西方哲学家那里确与民族主义密切相关。这些哲学家虽然也主张自由,但却认为自由的最终保障不在个人,而是整体,尤其是民族或国家。哲学家F.W.谢林一方面讲天赋权利为个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却认为个人本身是虚幻的,所以,“作为其自我实现的个人的自由在于使他自身与整体一致,对整体的从属赋予了他实在性。完全的自由意味着全部融于整体,人的自由故事在于为达此目的的持续的斗争”[2]30。按此逻辑,民族或国家必然高于和先于个人,所以,约翰·哥特利勃·费希特在他的《自然法基础》中宣称:“我愿成为一个人,为人获得这一权利是国家的目的”[2]31。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也认为,如果人不用一种普遍的意志,代替他自己自私的个别意志,并努力促成所有人而不是他自己的好事,无论个人还是国家都将不能获得幸福和美德[2]33。国家,固然是指民族国家;而由推崇个人意志自由,必然推崇民族意志自由和国家意志自由;个人的道德自律于是也就演变成了民族的政治自决和自治,以及国家的法律意志。黑格尔不仅主张“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他还说国家“是绝对理性的——本质上是意志”,并强调每个国家的自治和绝对主权[5]473-475。

西方民族主义关心的正是这样一种自由意志下的“自由”。然而,这种自由却素来包含有自身否定的要素。埃里·凯杜里讲道:“我们切记,民族主义对个人提出的全部要求源于对他的自由的关心。该理论认为,真正的自由是意志自由的一种独特状态,这种状态一旦达到,便确保个人的永久实现和他的幸福……这种政治毫不关心现实。它的唯一目标是一种内在世界,它的目的是废除所有政治……浪漫派在他们的文学作品中、并经常在他们的生活中表现出这种形而上学狂热的暴力性的和无政府的后果……包法利夫人不仅可以作为浪漫爱情的一个原型,而且可以作为浪漫政治的一个象征,民族主义则可以被描述为政治上的包法利主义的一种形式”[2]79。“民族主义在内心里脱离和超越这个不完善的世界。这种对现实事物和现实世界的轻视最终变成了对生命的否定和对死亡的热爱”[2]81。西方民族主义一开始就具有的这种非理性或超理性的特征,与康德的实践理性以及他的自由思想的理想化与形式化(无视任何时空条件)特征也有关联。康德有一句很重要的表述:“这样行动,仿佛你的行动的准则要变成自然的普遍规律”。还有,绝对命令“无须涉及其它目的,其自身就是必然的一个行动,即一个客观必然的行动”[5]445。康德还认为,道德目标必须靠不懈的斗争来实现,这一思想被理解为,“道德的艰辛成为德行的标志;一种行为过程如果不是深刻的道德斗争的结果便不是好的过程”[2]22,且以一切“他律”为对象。海涅在《论德国的宗教和哲学》(1834年)中对之评论道:“那时将要出现那样一种康德主义者,他们在这个未来的新世界中丝毫也不想知道什么是虔诚,他们毫不怜悯地挥动宝剑和斧头蹂躏他扰乱所有欧洲人生活的土壤……那时武装到牙齿的费希特主义者也要登场,他们在意志的狂热主义中,决不会被恐惧和自我利益所抑制,因为他们生活在精神之中”[2]83。

(二)国家共同体的民族(nation)。

民族主义或政治民族主义,是国家共同体的“民族”(nation)或“政治民族”的“影子”,没有民族就没有民族主义。这一意义的“民族”是近代以来西方政治辞典中一个颇具含义的实词,西方人学习民族知识就始于这一实词,而且,在相当长的时间以来,他们似乎也仅止乎于此。汉语的民族知识中原本没有类似的民族概念,这是因为汉语中类似的语词(如“民”或“族”等)用法,与政治是基本分开的,也不强调国家关联,更没有什么近代意义上“民族国家”之说。作为国家共同体含义的“民族”一词是西方发明的,属于他们的话语权范畴。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尽管属于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体系,由于也以带有国家共同体性质的民族为基本的研究对象,所以也继承了某种近代西方(民族)政治学的理论传统。

西方民族理论中的“现代主义”与“原生主义”之争,似乎不太容易得到合理的解释。究其原因,往往是由于人们没有分清下列情况:现代主义偏重讲的是特殊意义的国家共同体的民族(nation),而原生主义则偏重讲的是一般意义的民族共同体的民族(ethnicity)。两类人类共同体之间尽管有着各式各样的联系,但性质却是不同的。立足点不同,看法也就不一样。两种理论不是各自讲了同一个故事的“一半”,而是讲了两个不同的故事(主要以厄内斯特·盖尔纳和安东尼·D.史密斯师徒两人为代表)。现代主义与原生主义的基本区别在于前者认为:“民族和民族主义是相当晚近的现象,是在法国大革命过程中产生的”[6]58-59。也就是说,民族是工业社会的产物,之前的农业社会强调的则是阶级划分,即“工业社会则加强了民族而不是阶级之间的界线”[3]16。厄内斯特·盖尔纳坚持认为:“像我自己这样的现代主义者相信,现在的世界是18世纪末产生的”。他还很形象地说,近代以来出现的是没有“肚脐眼”的民族,因为就像亚当缘于上帝造人一样,他们“没有经过一个人获得肚脐的过程”[6]52-53。学术界的一系列说法,如“民族制造”、“想像的共同体”、“社会构建”、“传统的发明”等,也大体反映了这方面的情况。当然,国家共同体的民族的缔造者却不再是上帝,而是(西方)人。

怎么会有作为国家共同体的民族没有肚脐眼之类奇怪的想法呢?个中原因其实不难想象。当今世界算得上单一民族国家的寥寥无几,绝大多数是多民族国家。多民族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固然没有什么疑问,但要说其为文化同质的民族共同体,显然是有违事实。文化的多元性必然导致国家共同体的民族内部的松散性,若要克服这种不利因素,就要借助同化或融合等手段。然而,这种尝试已经被历史证明是不成功的。不过,这并不能否定作为国家共同体的民族内部在政治法律文化上的同质性。作为国家共同体的民族强调一国之内的人口、领土、语言、法律等要素,以及民主、自由、平等、效能诸价值,这些都是现代社会所赋予的,近代之前是没有的。有文献证据表明,其现在的含义至迟在法国大革命时代就有了。尽管仍有论者不愿承认多民族国家为民族国家,言外之意是,也不愿承认相关的作为国家共同体的民族,这样“究真”的做法固然不能说没有必要,但却无法改变这些概念既成的事实。所以,威尔·金利卡讲道:“当代自由主义理论家都不言而喻地假定每个国家(country)只包含一个民族(nation)……尽管他(指Rawls—引者)强调‘多元文化事实’,尤其是宗教多元主义,但他同时又将政治共同体与单一的‘完整文化’等同起来,与属于同一‘社会和文化’的单一‘人民’等同起来”[2]184。实际上,民族国家及与其相关的民族(nation)包含有三种含义:(1)单一民族国家及国家以其为基础而得以建立的单一民族。(2)多民族国家及国家以其为基础而得以建立的多数民族或人口虽不是多数却是国内占支配地位的民族,这些民族作为所谓“主体民族”往往被视为与国家同义。(3)多民族国家借助政治法律纽带和共同历史与文化建构出来的民族,即“想象的共同体”。更多受到诟病的其实主要是第一层意义下的民族国家。

(三)单一民族国家理想批判。

世界上既然有多民族国家的存在,就必然伴随有各式各样的民族问题,而政治民族主义建立单一民族国家的理想,又常常成为搞民族分裂主义的理由和借口。当代社会之崇尚自由民主价值,也会给分裂主义者以某种正当合法性,并使之得到所谓自由民主人士的支持。可是,对当今相对稳定的以民族国家为基本架构的世界格局而言,分裂主义却处处表现出了破坏性。以建立单一民族国家来破坏多民族国家,无视多民族国家也有其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存在的普遍性,难道世界上只存在极少的单一民族国家的事实,会值得作为民族主义的理想而不断地加以认可和追求吗?事实上,单一民族国家作为民族主义的理想不仅过去没有几个民族能够实现,在可预见的将来也难以看到会有得以普遍实现的前景。现实情况则是,尽管追求单一民族国家目标中也不乏对政治民族主义理想的某种真诚,但是,我们同样注意到,这一理想却到处在受到操弄。

近代早期与政治民族主义有密切关系的西方自由理论亦有其内在缺陷。绝对的意志自由只是一种幻想,现实社会中的自由只有在力量均衡条件下才能获得实现,所以是有限的。不仅如此,以追求建立单一民族国家为理想的民族主义,现在即使在西方民族理论界,也是普遍受到诟病的。如,埃里克·霍布斯鲍姆就认为:虽然“19世纪以建立民族国家与工业经济为中心的民族缔造,以及20世纪中叶争取民族自由与解放的反殖民运动,两者对历史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但是,20世纪晚期的民族主义政治却“不再是历史发展的一个主要动力”,其在“本质上是否定性的,或者说是分裂性的”[7]。他与班纳迪克·安德森两人不仅指出了民族主义所具有的“破坏性”,并且揭示了其存在的人为的一面:“在霍布斯鲍姆的方法中,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所看到的民族是由民族符号、神话和适当裁减的历史构成了一系列‘被发明的传统’。在安德森的模型中,民族被看成是有限和完全的‘想象的政治共同体’”[6]59。英国学者罗伯特·法恩也指出:“在20世纪90年代,虽然为政治、军事行动呐喊的‘民族自决’依然强有力,但它已不再被视为国际秩序的理论或实现世界和平的方式了”[6]125。在西方民族理论界,(政治)民族主义时代实际上已在某种意义上被视为过去式,现在人们更多、更普遍关心的,乃是如何解决多民族国家中面临的各种现实的民族问题。

二、多元文化认同:文化民族主义与民族共同体(ethnicity)

主要根据欧美社会发展的实际,西方民族理论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关注的焦点曾发生过种族与民族国家、殖民地民族、移民以及多民族国家的民族问题等前后的变化,这是不同时代所提出的不同课题。尤其是在经历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始于移民群体的“民族复兴”之后,少数民族权利诸问题则成了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比国家共同体(nation)更具有全面含义的民族共同体(ethnicity)成了普遍的思考对象。Ethnicity这个英语概念在其外延和重要性获得了提升之后,与ethnic group这个词组相比变得更加抽象,成了概括世界上除国家共同体(nation)之外的所有民族的一个名词;后者则用来指称各种具体的民族(如本文开头引文中该词组的用法)。英国学者斯蒂夫·芬顿在其《民族》(Ethnicity)一书中讲道:“20世纪70年代才被广泛使用的‘族性’(ethnicity。注意:这本书将‘民族’/ethnicity通篇译成了‘族性’)这一术语,当今却在社会学想象(sociological imagination)以及政策和政治论题中扮演着重要角色”[8]1。他在评述了赫胥黎和哈登对“种族”一词的用法所进行的批判后指出:“他们建议,最好用‘族群’(ethnic group)来称呼因体质差异、地理位置和社会环境而区别的人口群组,但是他们并没有在这个方向上再进一步,使用更精确(即更抽象——引者)的‘族性’(ethnicity)这个词”[8]63。斯蒂夫·芬顿在这里正确地指出了ethnicity与ethnic group两个英语概念的细微差别。

(一)民族共同体(ethnicity)的类型学分析。

最早在美国使用的ethnicity(来源于ethnic)概念[8]72-73,在发生了语义演变之后,与最早在欧洲使用的nationality(来源于nation,还有法语中的ethnie)概念,除了前者比较突出文化属性,而后者突出政治属性外,它们在泛指世界上各式各样的民族共同体(nationality一般不包括移民群体)方面,基本上是相同的。英语中的nation概念则在保留了作为“国家共同体”的、独立于“民族共同体”的原有内涵之外,还有更多的含义。美国学者Feliks Gross是这样看待这些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的:nation一词有两个含义,一个是国家(state)的意思,指一种政治联合;一个是民族(ethnicity)的意思,与文化一致,并分别被称作“民族国家”(nation-state)和“民族文化”(nation-culture);民族国家有时与文化重合,有时则包含若干民族(nationalities)[4]83-84。

1.来源于非移民的民族共同体(nations,nationalities,political ethnicities)。加拿大学者威尔·金利卡在针对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为主)及其他国家(未涉及非洲)的族群进行类型学研究时,采用了“移民”的标准,共分为两大类别和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情况。他把凡是属于非移民来源的族群归为一类,指出该类型拥有如下特征:“组织上或多或少地保持着完整性、占有一定的领土或故土、享有独特的语言和文化”。斯蒂夫·芬顿讲此类型“民族具有特别强烈的要求自治的含义”[1]119。威尔·金利卡不主张用“文化多元主义”概念,而是称以此种类型族群为主的国家为“多民族”(multination或multinationality)国家[1]32。

2.来源于移民的民族共同体(ethnics,ethnic groups,cultural ethnicities)。威尔·金利卡仍按传统做法称此类民族共同体为“族群”(ethnic groups),指出他们在移入国已没有自己的家乡,20世纪中叶以前须承受被同化的压力,之后虽然逐渐被允许保留自己原有的文化,但一般必须接受所在国通行语言。“从实际层面上看,大多数现有的族群‘过于分散、混居、同化和融合了’,以至于他们不可能行使自治。他们不够‘完整、自觉和保持文化’,不具备实行自治的领土和制度条件”[1]139。威尔·金利卡称以此种类型族群为主的国家为“多族类”(polyethnicity。按:该词与multinationality都应译作“多民族”)国家[1]16-24。

威尔·金利卡也提到了类似的“新世界”与“旧世界”分类模型,但批评其有“简单化”之不足[1]28-30。他还认为,在上述两大类型中间还有一个复杂的灰色地带,表现为类别间型,这在学界是用ethno+nation的英文组合词及其派生词(如ethnonational等)来予以描述的。斯蒂芬·芬顿称此类型为“没有国家的民族”(nations without states),并以加拿大的魁北克和西班牙的巴斯克为例,认为与这些民族有关的问题,包括领土、地区自治和独立等[8]127。

3.非洲的部落共同体(tribes)。威尔·金利卡的上述类型学研究,没有考虑非洲部落社会的情况,如本文开头引文所揭,实际上他也是将其作为“族群”的组成部分来看待的,所以学界也将之概括进ethnicity的含义之内。马林诺夫斯基指出,每个部落都有自己的生活方式,并称这样的文化单位为“部落民族”(tribe-nation),在其定义中,其“与民族(nationality)也就是今天语言中的ethnicity相对应,即由共同语言传统和共同文化联系起来的大集团”[4]27-28。这些群体是带有许多原始社会文化遗存的民族共同体。

(二)民族共同体(ethnicity)的文化属性。

与国家共同体的民族(nation)强调政治属性不同,民族共同体的民族(ethnicity)强调的是文化属性,而在必须考虑政治因素的情况下,文化属性则是第一位的。文化,在西方民族理论中,是定义民族共同体的核心概念。美国学者John J.Macionis所编社会学教材《社会学》(国际版本)第14章的题目是“Race and Ethnicity”,这是两个独立对等的概念,显然应该译作“种族与民族”。作者对于民族(ethnicity)的定义是:Ethnicity is a shared cultural heritage.People define themselves-or others-as members of an ethnic category based on having common ancestors,language,or religion that confers a distinctive social identity…People can modify their ethnicity by discarding cultural traditions or,like many people of native American descent in recent years,reviving their heritage。(参考译文:民族是一个共享的文化传统。人们根据所拥有的赋予其以独特社会身份的共同的祖先、语言或宗教把自己——或他人——界定为某个族别的成员……人们可以通过放弃文化传统,或者,像近些年来土著美国人复兴他们的传统那样,来修改自己的民族身份[9]。)另一位学者Judith Nagata也从文化的角度定义道:“我们把族性局外地概括为(这句话恰当的翻译应为‘我们把民族从客位角度概括为’——引者)一个容易区别的社会现象,这种观点需要补充下列几点限定:一个可令人感到其具有一种共同文化的类别或群体,其在某一方面或在多方面会被人们根本地用作成员资格(以及排斥非成员)的特许状。它是有一种在机制上自我支持和自我持续存在的能力。其意识、动员方式以及正式组织形式,完全可以根据外部社会环境的变化,从对于纯粹是某一类别非常松散的认同,过渡到政治运动的军事化激进主义”[8]76-77。作为西方民族理论中一个重要范式的“原生主义”对民族的界定强调的也是文化,如安东尼·D.史密斯就讲道:“我所说的民族是指其每一个成员共享一个历史疆域、共同的传说、集体、公共文化、独立的经济体和共同的责任和权利的人群。这个定义表明,民族这一概念是指一种特殊的社会和文化的共同体,一个共享历史和文化的地域共同体”[7]58。前文中已经指出,原生主义是从一般民族的角度进行立论的。正是由于文化对于民族共同体(ethnicity)的重要性,所以,在西方民族理论中,文化与民族(ethnicity)具有同等的含义,可以互换使用。“这些被并入的文化,我常称之为‘少数民族’(national minorities)”[1]15。“多民族”这个组词也就与“多元文化”具有同等的含义,“多元文化认同”亦类似。当然,对此也有少数异议者。西方民族理论虽然重视民族(ethnicity)的文化属性,但也充分注意到了另外一种情况,这就是由于当代社会前所未有的空间流动性,民族文化的成分变得愈来愈复杂,愈来愈异质化,而建立在原有文化差异基础上的民族,也就愈来愈具有象征性(遂有“象征性民族”之说),在这种情况下,“民族边界”(挪威学者Fredrik Barth提出的概念)就主要靠主观认同来维持,结果是某些“文化项目”也被选择(或创造)而成了认同的标志[8]99-122。

(三)美国的例子。

人们对于事物的认知和描述,总离不开自己的生活经验。近代以来欧美等西方人对于民族这一社会历史现象的认识,也囿于他们的相关经验。一般而言,在他们的经验中,一开始遭遇的是作为国家共同体的民族(nations),然后是“新大陆”与亚非拉殖民地带有原始社会遗存的部落(tribes)。生物学的种族(race)标准更是长期被他们奉以将人类分群的社会生活实践。再后来当大批各国移民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出现时,文化多样性才逐渐成为他们观察民族现象的视角,由此,族群(ethnic groups)这一概念也得到了重用。像中国这样在历史上很早就从文化角度分类人群的做法(如先秦时期的“五方之民”),对他们而言曾是非常陌生的。根据Marcus Banks的《民族:人类学的建构》(Ethnicity:Anthropological Constructions,1996),直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及以后,随着西方殖民帝国的陨落与世界城市化的进程,人类的大规模迁移、分散与杂居,西方社会血缘观念的淡化,文化多样性变得鲜明,族群(ethnic group)这个概念才被用来取代部落(tribe)[8]72。美国民族理论概念的发展演变既体现了上述西方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己的特殊性,这就是大量北美太平洋地区的土著、非洲及各国的移民的存在。美国社会最为鲜明的黑白现象,致使美国人类学至迟到20世纪60年代其教科书只关注种族,直至后来才将“种族”(race)和“民族”(ethnicity)作为两个独立概念来看待①。不过,至迟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在其全国人口普查中已采用了“‘民族—种族五边形’分类法”[8]。在这个过程中,随着少数民族自由、人权、反种族歧视运动的影响日渐显示其重要性,“盎格鲁适应”被放弃,多元文化被认同,“熔炉”有了“之外”(beyond the melting pot),族群(ethnic group)概念也由最初的部分移民群体的专称,逐渐涵盖了包括“老美国人后裔”在内的全部的白人群体,并连同民族(ethnicity)一起而变成了美国所有白人民族共同体的泛指(gathering-all)概念。“白人得到了族性(ethnicity,应译为‘民族’——引者),非白人则得到‘种族’(race)”[8]44。美国带有种族特征的黑白二分结构一直很顽固地得到了保留。

不过,正是在美国,民族(ethnicity)和族群(ethnic group)概念的重要性获得了普遍性的发展。1975年,当Nathan Glazer和Daniel Moynihan在他们合编论文集《民族:理论与经验》(Ethnicity:Theory and Experience)中把民族断定为“一个新生事物”时,几乎掀起了一场“民族话语”革命,引起了一番讨论,使之获得了广泛的注意。当时提出的分析美国民族的“民族范式”(paradigm of ethnicity)一度大有取代之前的“种族范式”(paradigm of race)和“移民范式”(paradigm of immigrant,以“盎格鲁适应”为特征)。讨论中,甚至有学者如Hirschman等曾乐观地预测民族概念将会取代种族概念。这篇论文集的“导言”讲道:“一个新词语反映了一种新现实。这个新词就是族性(‘民族’——引者),新的用法就是将‘族群’这一术语从生活在社会边缘的少数者们和边缘性亚群体——按照预想或是要被吸收,或是消失,或是作为子遗、异乡人或捣乱分子继续存在下去的那些群体,扩展到社会的各主流成分”[8]99-122。这里所指的“异乡人”显然不是仅指白人移民群体。上述变化是美国在经历了同化和融合阶段,而未达到其预想目的之后走向多元文化主义的必然。美国学者。Milton M.Gordon在《美国生活中的同化》(Assimilation in American Life,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4)一书中指出美国的民族政策已大体历了“盎格鲁适应”(Anglo-conformity)、“熔炉”(melting-pot)和“文化多元主义”(culture pluralism)三个阶段。尽管在美国某些族群如非白人族群仍从种族(race)而不是民族(ethnicity)的视角来看待,但这不妨碍其已在更一般意义上也被看作文化族群(ethnic groups),相应地,民族(ethnicity)这一概念也获得了其普遍性特征。

三、少数民族权利:民族差别权利与中华民族认同

西方自由主义的民族理论从早期的“民族国家崇拜”(常常被理解为“单一民族国家崇拜”),在经历了殖民侵略、种族和民族歧视、隔离、同化、融合的漫长时间之后,终于过渡到了如今的多元文化时代。这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是放弃了其原有的自由主义玄想,而贴近了多民族国家存在的现实。目前,在多元文化背景下,许多民族问题又重新获得了凸显,尤其是“少数民族权利问题”成了西方民族理论优先关心的课题。

(一)多元文化背景下少数民族权利问题。

西方自由主义的民族理论可以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为界,分为两大发展时期,第一个时期以英国等欧洲的传统自由主义为主要贡献者,第二个时期以美国等当代自由主义为主要贡献者。传统的自由主义民族理论,起源于西欧早期民族国家的建立,尽管其内部在维护自由民主制度方面,有拥护单一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的争论,即前者以实现政治民族主义的理想——以民族国家“集体权利”而不是公民“个人权利”的实现为手段,“认为民族-国家才能更好地支撑自由制度”;后者则主要关心自由主义的目的,“认为多民族国家可以阻止国家权力的滥用”[1]77。但是,从欧美各国的长期社会实践看,在少数民族权利问题上,乃是单一民族国家理论在早期更具影响力。威尔·金利卡指出,19世纪的一些自由主义者赞成大民族(great nations)的民族独立,而主张对小民族(smaller nationalities)实行强制同化[1]76。当然,这样的民族理论和政策,最终被实践证明无法达到其目的。然而,二战后,尤其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发生了美国的黑人民权运动和移民群体的“民族复兴”后,美国等现代自由主义者虽然不再坚持种族和民族歧视、隔离、同化、融合理论,但是,却一度又以牺牲民族公正来维护其主权国家的稳定,并为防止出现“涟漪效应”(ripple effect),而对移民少数民族权利问题采取了“善意忽略”(benign neglect)的态度。这里要指出的是,在威尔·金利卡等学者所做民族分类中,突出移民和非移民的区别,不是学者个人的偶然想法,而是有深刻的社会背景。这就是在美国等国,在土著民族已获得某种程度自治的情况下,近些年来率先提出权利诉求的乃是被认为出现“民族复兴”的移民少数族群。实际上,美国等国的土著少数民族只是获得了某种程度的自治,如果移民少数族群的权利得到认可,就有可能会引发土著要求更完全的自治权。少数民族权利问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再次凸显出来的。

(二)多元文化背景下几种主要的少数民族权利诉求。

多元文化主义(multiculturalism)是加拿大原有英、法“二元文化”在遭到土著和移民挑战的情况下,于1971年正式提出来的。尽管这种理论仍有反对者,认为存在着妨碍少数民族整合到主流社会中的问题,但是,这个理论却符合长期以来多民族国家存在的实际。还有一个不容否定的事实是,当今的多民族国家一般都是在一个多数民族或人口虽不是多数但却是占支配地位的民族的基础建立起来的,所以,少数民族权利问题便成了多元文化背景下备受关心的议题。西方学者认为,少数民族权利问题的提出,与民族(文化)差别有关,要包容这些差别,就应该有“超出普通公民权范围和超越这种权利之上的特别法律或宪法规定”,即在宪法赋予的平等的公民权之外,还要有专门针对民族差别的立法,来满足少数民族的权利诉求,这些被称作“族体差别权利”(译为“民族差别权利”应更符合汉语表达习惯)。在威尔·金利卡看来,这些权利诉求乃是出于平等意识、历史协议、多元文化价值等原因。

1.自治权(self-government rights)。这是非移民的、带有自治倾向的民族共同体的权利诉求。这一权利被认为是固有的,也得到了国际法的认可。威尔·金利卡指出:“在大多数多民族国家里,各个构成民族都倾向于要求某种形式的政治自治或领土管辖权,以此保证他们的文化能得到充分和自由的发展,他们的人民能得到最大的利益。这些民族如果认为自己的自决(self-determination)在较大国家内不可能实现,他们的极端要求就是会希望分离”[1]39。当代社会倾向于认为自治权和分离权都属于广义的自决权范畴。

2.多民族权(polyethnic rights)。这是来源于移民的民族共同体的权利诉求,目的是要获得自由表达他们文化特点的权利。具体是指在西方备受争议的一些缘于风俗习惯或宗教的权利,如“英国的犹太人和穆斯林要求礼拜日结算和动物屠宰法;加拿大的男性锡克教徒要求取消摩托车头盔法,不穿警察制服,好让他们裹缠头巾;美国正统的犹太教徒,要求在服兵役期间有权戴室内便帽‘雅穆尔卡’(yarmulka);法国的穆斯林姑娘要求学校取消衣着规定,让她们穿戴自己的服饰‘查德’(chador)”[1]45。多民族权的首要关心是被所在国文化容纳。

3.特别代表权(special representation rights)。这是包括所有民族共同体或族群在内的权利诉求,是由西方强势群体主导的国家政治过程缺乏弱势群体代表性导致的,因此,“少数民族在任何能解释和修订其自治权限的机构(如最高法院)中,都要保证有自己的代表权”[1]47。

(三)多元文化背景下有关少数民族权利的争议。

美国学者菲利克斯·格罗斯指出,从希腊哲学家开始,欧洲的政治、社会观念和想象力就在两个极端或两个相反的目标之间存在分歧,即概念与标准、个体与集体、个人与国家。相应地,政治哲学与法律则出现了两种趋势,即一种是以国家和集体为最高标准。一种是以民族和个人为最高价值和终极目标[4]80。这一特征表现在西方自由主义者对少数民族权利的认识上,也同样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尽管包括西方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在对少数民族权利的重视和立法保护方面,取得了愈来愈值得肯定的发展,但是,在西方自由主义传统中,仍然有人对少数民族权利问题持谨慎和反对态度。如倡导保护少数民族权利者坚持认为:“任何令人信服的公正理论,都应该承认对少数民族进行外部保护的公正性”;“包容差异是真正平等的本质”。当然,在保护论者中,也有人指出:“这种基于平等的理由,只有在现实中存在文化归属的弱势时,只有在权利实际上有益于改变这种弱势时,才会赞同少数民族的特别权利……权利的合法范围会随情况不同而有变化”[1]154-167。民族公平、公正是有条件的。对少数民族权利保护持异议者也有自己的理论,他们根据政教分离的原则,提出国家与民族分离,认为国家不应该支持“任何特定的文化群体和文化认同”,这是因为,“人们的文化归属利益受到公民普通权利的充分保护,再采取任何进一步措施来保护这种利益都是不合理的”。他们认为:“普遍的个人权利允许个人有与他人结社、奉行共同的宗教或族类(‘民族’——引者)习惯的自由,所以已经包容了文化差异”。在他们看来,在文化市场空间中,各种文化都能平等地展示自己,如果哪一种文化不能赢得追随者,这虽是不幸的,却不是不公平的。反对论者还出于国家稳定考虑,建议国家应该对少数民族权利保护采取“善意忽略”态度[1]154-167。

(四)启示与思考:中华民族认同问题。

以上所述西方自由主义民族理论,主要是基于欧美等发达国家中的情况而言的,有其特殊性。然而,由于民族和民族问题也是世界范围内共同的东西,所以,西方的民族理论及相关的政策,对包括中国在内的非西方国家有可借鉴的地方。中国有自己特殊的族情,按照威尔·金利卡的类型理论,应归类为multinationality类别的多民族国家,有趣的是,这恰好在某种意义上凸显了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合理性。中国目前面临着三大民族问题,即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传统文化的继承发展问题和国家的政治统一问题。前两大问题带有基础性,影响深远。后一大问题,近两年来由于拉萨“3·14”和乌鲁木齐“7·5”事件的发生以及西方对中国内政的无理干涉,也带有急迫性,形势严峻。三大民族问题与中华民族认同都有关联。

在对西方自由主义民族理论的分析中,我们注意到,近代以来这一理论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被赋予新的内容。早期以“民族国家崇拜”为特征的政治民族主义长期奉行的“单一民族国家”的理想,可这一理想的实现却寥寥无几,而多民族国家普遍存在的现实,尤其是随着西方社会政治文明的发展和少数民族权利意识的提高,修正了将这一理想作为永恒关心的主题。目前在多元文化背景下只有少数民族权利问题才是一个常研常新的课题。西方自由主义者探讨的包括自治权(包括自决权)、多民族权、特别代表权的“民族差别权利”中,民族自决、分离和建立单一民族国家的理想虽然没有被放弃,却是有条件地被边缘化了(只是被作为“极端权利”诉求看待)。在多民族国家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民族自决权和国家主权必须同时给予关注和权衡,一般只有存在民族歧视、压迫、剥削和迫害的情况下,自决权选项才可能获得支持,这是当今国际上“自由主义观点”和“自卫观点”所持的基本主张;还有一个观点是“有效性”观点或“全面的政治评估法”,主张在做出判断时,既要考虑到自决诉求的合法性,也要考虑到其行为可能带来的安全后果[6]138-141。总而言之,在少数民族权利问题上,主权国家内实行自治乃是优先选项,当今国际社会不支持不顾任何条件挑战主权国家的做法。由此看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一味本着抽象的人权原则,不顾中国人权状况毫不逊色西方国家且不断获得改善的现实,而打着保护民族宗教人权、保护民族文化旗号,支持“藏独”和“疆独”分裂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做法,实际上包藏着他们遏制中国发展,维护西方霸权的野心。这无疑是对目前西方自由主义民族理论以及国际人权发展趋势的一种反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尤其是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本着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原则,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国家基本制度,全力推动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尊重并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和宗教信仰,事实上已经在不断地满足着国内各民族的“民族差别权利”诉求,因此,才有今天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和谐局面。这些是西方反华势力极力想抹黑和丑化却永远也做不到的。如何看待民族认同与中华民族认同的关系呢?实际上,根据西方的民族理论,作为国家共同体的民族(nation)与作为民族共同体的民族(nationality或ethnicity)是根本不同性质的人类共同体。两者尽管有着密切的联系(单一民族国家固然与某个民族有关,多民族国家则是在某个多数民族或人口虽不是多数却是国内占支配地位民族的基础上建立的),却有着严格的区别,即一个是政治的共同体,一个是文化的共同体。民族认同是对个人所属民族的文化忠诚,国家认同则是公民对所属国家的政治忠诚,两者之间不是必然对立的,而是可以并行不悖的。目前,西方民族理论界,虽然否认多民族国家为民族国家(这说明在否定者的眼中,民族国家就是指的单一民族国家)者确有人在,但他们绝不质疑由国际社会承认的主权国家的存在。另外,即使在西方,个人自由也属于公民自由范畴,没有所谓绝对普遍的自由,因为当今时代,国家的疆界仍然是不可以随便跨越的。至于如何看待“中国”、“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区别与联系,笔者认为,“中国”是指主权国家;“中国人民”是指在本国(只限于本国)行使主权的主体;“中华民族”是指作为在本国行使主权之主体的中国人民是一个统一的政治共同体。而中华民族认同就是对中国人民、中国各族人民的不可分割的政治上的统一性和整体性的认同。所以,维护中华民族认同就与维护国家政治统一具有同等的含义,这是民族国家,尤其是多民族国家存在之普遍性的内在要求,亦是其合理性要求。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是否有着不同的文化身份,就像他(她)们有着不同的思想意识一样,都必须恪尽这一政治责任和义务。当然,就像人自然拥有的自由和权利(个人“主权”)与国家所拥有的自由与主权乃是一个对立统一体一样,民族自然拥有的自由与主权与国家所拥有的自由与主权也是既有其一致的一面,也有其对立的一面,在这种情况下,抽象地谈民族主权和国家主权孰高孰低问题显然是无益有害的。因此,反对以民族主权对抗和破坏国家主权的做法,是绝对正当合法的选择,也是人类公平正义的选择。

收稿日期:2012-05-10

注释:

①Carol R.Ember,Melvin Ember and Peter N.Peregrine,Anthropology,Upper Saddle River,New Jersey:Prentice Hall,2002(tenth edition),第320页.在本教材中,种族(race)和民族(ethnicity)两个概念是作为独立的概念对待的。其中,对于民族的定义为:The process of defining ethnicity usually involves a group of people emphasizing common origins and language,shared history,and selected cultural differences such as a difference in religion.(参考译文:民族定义通常涉及一群拥有共同起源与语言、共享历史以及选取的文化差别——如宗教差别——的人)。然而,在另一部于1969年出版1973年修订版的人类学教材中,却只采用了“种族”概念。参见Zdenek Salzmann,Anthropology,New York: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Inc.,1973(revised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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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方自由民族理论_自由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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