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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15(2002)03-0051-07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上,“人权”一词出现的并不多。《世界人权宣言》问世50多年来,由于东西方对人权问题的认识截然不同,因而对中国近现代史上的人权问题缺少足够的研究。实际上,在我们给人权的内涵以科学和历史的界定之后,对新民主主义的研究,就开辟了新的领域和视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争取与维护人权的斗争,贯穿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始终。
一
新民主主义人权观经历了由初现到形成两个时期。以其形成过程中的内容变化来看,经历了由个性向社会的进步,由争取到保障的发展。这个演进过程,不仅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也与人权历史的发展相吻合。
(一)从新文化运动的开始到大革命结束,为新民主主义人权观形成过程的初现时期。这个时期的特点,是由宣扬中西混杂的民主思想向争取人民大众的民主权利的过渡。因此,也可以把这个时期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在政治运动中孕育,在革命斗争中产生。
在中国封建社会君主专制统治的两千多年间,广大人民的权利被剥夺。先秦时期“人”的思想,以及后来的“以民为本”,也较多地成为了封建统治的饰物乃至工具。近代以来,外国侵略势力的侵入,使中国人民更无人权可言。然而,也正是由于近代中国的这个特点,促成了现代人权思想的启蒙。一方面农民起义运动中产生的“等富贵,均贫富”的主张,在向近代民主思想贴近;另一方面西方文化的传入,为人权思想在中国的出现开辟了天地。这也就是初现时期第一个阶段的历史背景。
从1915年新文化运动的兴起,到1921年中国共产党的诞生,为新民主主义人权观的孕育阶段。新文化运动的初期,资产阶级新文化反对封建专制统治旧文化为斗争的主要内容。就“个性解放”、“个人权利”的角度而言,资产阶级新文化对西方人权思想在中国的传播,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到20世纪一二十年代,西方资本主义文明的种种缺陷已经暴露。如同资产阶级新文化鼓吹的各种思想一样,西方的人权思想也随着新文化运动的逐步深入,开始引起左翼人士的怀疑和批判。如果说社会主义学说的传入为新民主主义人权观的萌芽培育了胞体,那么这种怀疑和批判就成为新民主主义人权观萌芽的生长剂。而此前的辛亥革命蒙发的民族民主潮流,已经为萌芽的生成浸润了土壤。
在人权问题上,新文化运动时期,社会主义知识分子与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之间最突出的对立,在于如何对待个性解放与民族解放的关系上。后者以胡适为代表,主张个人解放是民族国家解放的前提;只有个性得到充分的伸张,个人自由得到充分保证,才能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其具体表现为,片面强调新文化运动而忽视现实政治斗争的偏向。其根源在于简单地接受了西方人权思想,而忽视了中西方历史与国情的不同。西方人权思想形成时期,突出的社会矛盾是阶级与阶层间的斗争,而不是国家主权与民族存亡的危机。
在资产阶级新文化反对封建的旧文化的斗争中,在继而开始的社会主义知识分子对资产阶级新文化的批判中,在民主与科学的潮流推动下,出现了新民主主义人权观的萌芽。五四运动爆发前夕,新文化运动趋向现实的政治斗争。对民族国家利益的关注,从表面上看已经超过了个人解放的声势。当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举国出现了关心国是的热情,各种政治势力在社会舞台上发表自己的观点。也就是在这个时期,“劳工神圣”的口号风靡全国。需要注意的是,蔡元培在天安门讲演时所喊出的这个口号,并非是指狭义的劳动工人,而是一个包括了工、农、商、学、著述家、发明家在内的广泛概念(注:《蔡元培选集》,中华书局,1959年,第65页。),与现代人权思想的涵盖是比较接近的。
五四运动结束了新文化运动开始以来关于个性解放与民族解放、文化运动与政治斗争的辩论。随着“公理战胜强权”幻想的破灭,举国形成了一个包括各阶层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阵营。以个性解放求得民族国家解放的道路,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抛弃。以反帝反封建为内容的革命运动,成为中国的主流,也为新民主主义人权观的产生,提供了思想基础和历史机遇。
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的建立到1927年大革命失败,是新民主主义人权观的产生阶段。自党诞生之日起,就以领导中国人民进行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人民民主革命为己任。实际上,这个革命运动的本身就已经全面体现了党的人权思想——争取和维护中华民族的独立与中国的国家主权,争取与保障中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本文所要陈述的是,不仅如此,党在其纲领、政策、方针以及具体实践中,无不体现着争取与保障人权的思想。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首先以主要力量领导工人运动。1921年8月,作为公开领导工人运动的机关,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成立,并且创办了《劳动周刊》。在党的领导下,全国各地为工人争取切身利益的斗争运动风起云涌。在斗争中,党的力量迅速壮大,劳动群众也在政治和经济上获得了权利。1922年5月1日,在广州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接受了中共提出的反帝反封建的政治口号,通过了保护工人利益的决议案。同一天,毛泽东在湖南《大公报》发表了《更宜注意的问题》的文章。文章在五一纪念日之际,提请社会“注意到劳工的三件事:一、劳工的生存权,二、劳工的劳动权,三、劳工的劳动全收权”(注:《毛泽东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8~9页。)。毛泽东通过阐述劳工的劳动与生存的关系,鲜明地提出劳工的三项权利。他还专门说明,劳工“大概都是用手或用脑做事的劳工”(注:《毛泽东文集》第1卷,第8页。)。这一论述,把中共领导的人权斗争与新民主主义革命运动有机地结合到了一起。
中国共产党刚成立便把工作重点放在工人斗争中,是党的无产阶级性质所决定的,并不意味斗争的局限性。与此同时,党还领导了农民和其他阶层的斗争;斗争的形式主要为争取各种权利。
1922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在《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中,明确了反帝反封建,打倒军阀,建设民主政治的斗争任务。党在目前的斗争目标包括:取消列强在华特权;肃清军阀;采用无限制的普通选举制;保障人民结社集会言论出版自由权;保护童工、女工;实行义务教育;改良司法制度;妇女在法律上与男子有同等权利(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第45页。)。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开诚布公地表示,把为人民争取切身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法律等权利当做自己斗争的目标。1922年7月召开的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所通过的一系列决议案和宣言中,更加充分和具体地反映出中国共产党是为最广大人民群众争取权益的政党,它们揭露了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压迫的不合理性;提出了团结受压迫的各阶级建立民主主义的联合战线;制定了党在联合战线中的奋斗目标;把为人民争取与保障权益的内容具体化。党的二大之后,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也拟订了劳动法案大纲。在大纲的19项条款中,系统地列出了劳动者的各种权利:结社权、罢工权、选举权、休息权、最低收入权、保障权、受教育权等等。这个大纲是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斟酌各国劳动法拟订的”(注:《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拟订的劳动法案大纲》,1922年8月。),体现出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吸收了西方人权思想的某些有益的内容。
党的二大之后,国内以工人斗争为主的革命运动发展迅猛。各地在斗争中,都提出了一些争取人权与维护人民切身利益的斗争目标和口号。譬如,京汉铁路大罢工的“争人权,争自由”;省港大罢工中的“为争国体,为争人权,为争自由而奋斗”等等。1925年1月,党的四大专就农民运动作出决议案,使争取农民权益成为农民运动乃至国民革命运动的一个重要内容。
于大革命时期初现的新民主主义人权观,从宏观上体现在反帝反封建的革命运动中,从微观上反映在为劳动阶级争取政治、经济和其他各种切身利益方面。大革命失败后,不仅中共为人民争得的各种权利丧失殆尽,而且自身难保。
(二)从1927年中国共产党确立土地革命和武装斗争的方针,到1945年党的七大召开,为新民主主义人权观的形成时期。这个时期的特点,是党在继续坚持革命斗争为广大人民争取各种权利的同时,运用掌握的一部分政权,尽力维护和保障各阶层人民的权利。因而,这一时期的人权斗争,在不同的区域和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侧重点。
大革命失败后,国民党政权疯狂践踏广大群众的民主权利。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奋起反抗,开创了一条以“农村包围城市”的中国革命道路。在红色区域,中国共产党不仅继续了为大多数人争取权利的斗争,其保障人权的思想,在党的方针、政策和苏维埃政权的施政纲领中,也得到充分的体现。
首先,以土地革命运动为核心的人权思想。在封建经济所有制条件下,土地高度集中在少数封建官僚和地主手中,无地少地的广大农民,生存权没有丝毫的保障。因而反抗地主阶级,获得赖依生存的土地,则是广大农民争取人权的最基本内容,也是党为人民谋取权利的主要任务。从最初的打土豪、分浮财、分田地的原始斗争,到消灭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权思想在土地问题上的发展轨迹。1928年12月,在井冈山根据地分田斗争的基础上制定了第一部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法律——《井冈山土地法》,其核心是平均分配土地。1929年4月,在总结赣南土地斗争的基础上,毛泽东主持制定了《兴国土地法》。除去平均土地的宗旨外,毛泽东将《井冈山土地法》中“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注:《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61、364页。)。这一原则性的改正,更体现出中国共产党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出发点。此后,全国各革命根据地以平分土地为主要内容的斗争普遍展开。其基本思想一般都体现在所制定的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案和《土地法》、《土地革命法令》、《临时土地政纲》及其“实施细则”、“暂行条例”之中。
其次,围绕土地斗争,为农民争取相关的政治经济权利。随着土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的解决,也就是说随着生存权问题的相对缓和,与农民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一些权利也得到相应的改善。一是劳动权。在失去土地的状况下,雇佣农民租佃地主土地,不仅随时都有失掉劳动权的可能,而且获得这种劳动,还要被迫接受许多侵害其自身权利的不平等条件。二是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权。地主阶级对农民实行超经济剥削,不仅掠夺了农民的生产劳动成果,而且控制了失去土地的农民人身,使之沦为奴仆,受到非人的折磨。三是受教育权和婚姻权。获得土地的农民在苏维埃政府的领导下,以自己的劳动收获改变着自己的生活。他们的子女获得了受教育的机会,穷光蛋有了成家的可能。据毛泽东《兴国调查》记载,过去90%的雇农、30%的贫农讨不到老婆,现在贫农多数有了老婆,没有的很少,只是雇农讨到老婆还比较难(注:《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22~223页。)。
再次,制定通过相关法律,保障根据地人民的各种权利。党在领导人民开展土地革命、创建苏维埃政权的基础上,于1931年11月7日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简称《大纲》)。这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宣布反帝反封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的斗争目标,并且对保障人民的各种权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大纲》明确规定: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6岁以上苏维埃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国家政治事务;劳苦民众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妇女解放;八小时工作制;完全免费的普及教育;宗教信仰自由;少数民族自决权;取消苛捐杂税等等(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773~776页。)。《大纲》的颁布及其思想,反映了新民主主义人权观的一个飞跃性发展。与此同时及在其后,中央苏区还制定并颁布了诸如选举、劳动、婚姻等相关法规,使保障与行使人民的权利更加具体化。其他各根据地也参照中央苏区,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且有所丰富和发展,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大纲》为中国共产党人权思想的实践,开创了新局面,也成为红色政权维护与保障人权的主要法律依据。
到了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不仅在所制定的方针政策中体现了新民主主义的人权思想,在边区、根据地政府的施政纲领和政策法规中专门制定了保障人权的条款,并且专就人权内容制定出法规,使保障人民权利更加直接、具体,使人民对维护自身人权的理解更加直观。具有代表性的有,《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渤海区保障人权条例》等等。其共同点是保障最大多数人的权利,维护广大人民的平等,对人权和自由的内容进行了具体的阐释。这些文件体现了新民主主义人权观的丰富和趋向成熟。
在国民党统治区域,中国共产党的人权思想则是以另外的形式表现出来。国民党统治者不仅依靠掌握的政权,侵害广大人民的权利,并且肆无忌惮地压制民主,迫害争取人权的斗争。从集体人权到个体人权,人民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以及结社、出版、集会等权利,无一能得到保障。据中共六大不完全统计,仅大革命失败前后的一年间,被国民党反动派杀害的无辜者就达31万人以上。因而,中国共产党为保障人权开展的斗争,首先便是反抗反动政府的血腥统治。这种反抗由武装的形式向非武装的形式转变,从而更加适应了人权斗争的需要。第一,通过合法机构保障人权。除去大革命时期延存下来的济难会等社会团体,十年内战和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及其地方组织在国统区相继建立或领导了各种工会、学生自治会、文化团体和救亡组织。此外,许多群众团体以及各个时期或运动中成立的临时维护权利的组织,也接受了党的领导。这些组织和社团,成为领导人民进行合法斗争的战斗堡垒。第二,通过反帝爱国运动反抗反动统治者迫害人权。各地党组织抓住有利时机,以反抗列强、维护主权为口号,开展斗争运动,并从中团结人民,组织群众,揭露与反抗反动统治,争取更多权利。在一二九爱国运动中,这种斗争策略获得了极大的成功。第三,充分利用合法的斗争形式争取人权。各地党的组织利用反动政府制定的法律条文,领导人民争取与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具体人权。斗争的主要方式是以争取经济权利为主要内容,如生活保障权、劳动就业权等等,以及争取特殊群体的人权,如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利。通过合法的经济斗争,引起社会各界对自身权利遭受侵害的重视,逐步发展到争取政治权利的斗争。
抗日战争胜利前夕召开的中共七大,总结了中国民族民主革命运动的经验,对中国的民主与人权斗争作了精辟论述。毛泽东在七大的口头政治报告中阐述的一系列论点包括:“中国如果没有独立就没有个性,民族解放就是解放个性”;“我们实行革命人民的民主,它和资产阶级的民主、旧的民主是不同的,它是更广泛的民主”(注:《毛泽东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36~337页。)。这两个观点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权思想的实质所在,也表明了新民主主义人权观从理论到实践的成熟。
二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人权有了相当丰富的内容。就其自身的概念而言,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还包括集体人权和特殊群体的人权等等。由于人权的内容已经融入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因而争取、维护与保障人权的活动,绝非简单地表现在斗争的口号当中。中国共产党为实现中华民族与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进行了坚苦卓绝的奋斗。在这个奋斗进程中形成的新民主主义人权观,同样反映在它所追求的事业当中。
(一)爱国主义是中国新民主主义人权观的特色体现。新民主主义革命发生于轰轰烈烈的五四反帝爱国运动,胜利于驱逐帝国主义在华势力,推翻帝国主义扶持的反动政府。反对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贯穿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始终。
西方各国资产阶级经过反封建革命夺取政权建立稳固的统治制度后,便开始了对外侵略扩张的历史。也正是这些曾为争取人权斗争而疾呼的人们,在实施殖民统治的过程中,反而恣意践踏着异国异族的人权。在剥夺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基础上,资产阶级的人权得到了畸形的发展。这种以牺牲他人人权而大肆标榜自己的“人权”,是殖民主义者和帝国主义者侈谈人权的实质所在。因此,揭露西方人权虚假的本质,争取国家主权和民族独立,维护与保障中华民族的集体人权,便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开展人权斗争的一个基本内容。基于这样的思想,党领导了中国人民进行了反抗帝国主义的侵略,争取中华民族独立解放的斗争。早在1922年党就号召人民发起“解放我们中国人民受列强和军阀两重压迫的战争”,并且指出这种“联合战争”,“是中国目前必要的不可免的战争”;进而明确提出了“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的完全独立”的主张(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45页。),并成为党争取民族自决权的斗争纲领。在28年艰苦卓绝的斗争中,反对帝国主义侵略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条主线,反映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心声,代表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也联系了中国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力量。中国共产党正是依靠这个力量,战胜了帝国主义侵略势力,真正取得了民族自决权。
(二)群众观点或者说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是中国新民主主义人权观的基本体现。毛泽东在党的七大《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说:“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就是我们的出发点。”(注:《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095~1096页。)毛泽东的论述,充分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关于人权思想的根本出发点。
群众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104页。)列宁也指出:“群众生气勃勃的创造力是新社会的基本因素。”(注:《列宁全集》第2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269页。)事实上,马克思主义的这种充分肯定人民群众的思想,才是确定人权的基础。中国共产党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党的七大把群众路线确定为党的三大作风之一。刘少奇在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对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进行了全面论述。其四个基本观点为: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观点,一切向人民负责的观点,相信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注:《刘少奇选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48~353页。)。
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也是党最基本的工作路线。它充分表明,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正是为了最大范围地争取与维护每个人应有的权利。其一,在帝国主义和封建地主阶级的双重统治下,这种维权行动自然就突出地表现为党领导人民反抗国内外反动统治的斗争。这种斗争的结果,就是推翻依赖于帝国主义侵害中国人民利益的封建统治,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二,人民民主专政虽然消灭了危害绝大多数人权利的统治阶级政权,而对其阶级的个体成员应有的权利则给予保护。在剥夺剥夺者的进程中,人民民主政权并没有剥夺其生存权、劳动权等基本权利。从30年代初的开创根据地到40年代后期解放区土地改革,党的土地政策的演进充分体现了这一点。不仅中国最广大的农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获得了标志其生存权的土地,昔日依靠土地侵害他人人权的地主,也得到了足以使之自劳自食的耕地。其三,群众观点在共产党内也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权利。毛泽东说:“我们的一切干部,不论职务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注:《毛泽东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43页。)刘少奇在《论党》中也指出:“不管他们担负的是重要的领导职务,或是普通的战斗员和炊事员、饲养员等职务,他们都是在不同的岗位上,直接或间接为人民服务的。”(注:《刘少奇选集》,第349页。)这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思想,也是维护革命队伍内部民主权利的基本的出发点。
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曾经出现过“急性土改”的偏差,发生过肃反及审干扩大化等一些失误,但这并不是主流。中国共产党得到中国人民的拥护,中国民主革命取得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就是新民主主义人权观在中国取得成功的标志。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人权思想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中有着独特的表现形式。而这种表现形式,恰恰反映出中国新民主主义人权观在人权领域的创造。这就是充分强调了作为国家、民族和全体人民共同享有的权利——集体人权。集体人权代表了众多个体的利益,但又不是个体权利的简单组合。虽然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5年之后的1950年,集体人权才被写进联合国大会的决议,而此时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为争取民族自决权和生存权的斗争,已经进行了近30年。这个历史事实也充分说明,人权思想不仅存在于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革命的始终,也因中国社会与中国革命的性质具备了相应的特色。这种特色的形成,具有多重的统一性。
其一,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与人权观的统一性。新民主主义理论是在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时代,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无产阶级领导的反帝反封建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理论。而新民主主义人权观则是在这场革命中形成的,以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为基础的,以集体人权为主要内容和主要特点的中国共产党的人权思想体系。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依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殖民地问题的理论和无产阶级在革命中的领导权思想,从中国的历史状况、社会状况和中国革命所处的时代特点出发逐步建立的。而新民主主义人权观则进一步地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殖民地问题的理论,以及这一理论与中国革命实践的结合。实际上,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与中国共产党人的人权思想,是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中国人民获得独立和解放的观点与历程。而从结合这个意义上讲,新民主主义人权观则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其统一性最重要的标志,就是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与中国共产党争取民主与人权斗争胜利的最终形式,都是建立了新民主主义的人民共和国。
其二,人权的基本思想与新民主主义人权观的统一性。人权作为一种政治思想,早在17世纪就已出现。然而,对于人权的概念,不同的国家,不同的阶级,不同的政党派别,甚至不同的学术思想,都有着不同的界定和认识。因而对于人权的表述,只能在基本的意义上形成相对的共识,这就是作为人类成员应当享有的权利。而把人权思想理论最先引入歧途的,却正是最先在人权斗争中尝到甜头的早期西方国家的资产阶级。由于其天生的本质所决定,资产阶级把人权当做了一个任其摆布的玩具娃娃。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指出:“这个理性的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7页。)马克思主义把人权问题同无产阶级解放全人类的宏伟目标联系起来,主张为绝大多数人服务的全面的人权观,并且指出使全人类获得具有最大普遍性和真实人权的惟一途径,这就是依据人类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给予人权以科学而客观的表述。明确了人权基本思想的内涵,它与新民主主义人权观的统一性便不言而喻了。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运动中,这种统一性还体现在孙中山的新三民主义及革命实践中。尽管孙中山较多地受到中国古代民本主义的影响,但他对民主、自由、平等与人权的宣传,包含了现代人权的诸多基本观点。从某种意义上说,三民主义更直接地反映了人权的基本思想。如毛泽东所说,当三民主义发展到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的新三民主义,便成为“新民主主义的三民主义”。毛泽东阐明了新民主主义与新三民主义的内在联系及人权思想的某种统一性。
需要指出的是,新民主主义人权观与人权的基本思想不只是存在统一性。在争取人权的历史上,政治权利作为其一项基本内容,最早载入法律条文。而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上,争取与维护人权的斗争,也是兴起于争取人民大众的政治权利。五四运动提出的“外争国权,内惩国贼”的口号,不仅包含了人权的基本思想,同时也赋予了新的内容。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它还反映出人权思想发展变化的趋势。即由简单的政治权利向社会多重的综合权利的扩展,由个体权利向集体权利的扩展。由此也可以解释,虽然在中国共产党早期的纲领性文件中不断出现“保障人民集会结社出版言论罢工之无限制的自由权”的表述(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306页。),但其思想并不能简单地与西方人权思想相提并论。新民主主义人权观,以及中国人民争取与维护人权的斗争,是对人权基本思想的丰富和理论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其三,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与人权斗争内容的统一性。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路线、道路以及三大法宝,构成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毛泽东把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总路线概括为:“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注:《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316~1317页。)这条总路线不仅规定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领导权及革命的动力、对象、性质和前途等一系列基本问题,也在实际上确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权斗争的基本内容。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目的,是建立一个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这个共和国不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度,不是欧美式的资产阶级共和国,也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共和国,而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联合专政的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这个政权的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治纲领表明,新民主主义革命就是要争取与维护包括无产阶级、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小资产阶级在内的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政治权利。如没收帝国主义和官僚买办资本归国家所有,保护民族工商业,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以及发展人民大众反帝反封建的文化等等,都是人民权利的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的实质就是消灭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与保障农民的劳动权和收获权的统一。
中国共产党保障人权的思想与活动,在统一战线的理论与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人权斗争内容与新民主主义理论的统一性,是统一战线形成的一个基础。当国民党独裁统治损害了中小资产阶级和中小地主利益的时候,组织反蒋统一战线同时也就成为人权斗争的重要形式;当日本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危害到中国的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时候,国民党蒋介石就成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的一员。1935年12月,中央政治局在瓦窑堡会议上决议,把“苏维埃工农共和国”改为“苏维埃人民共和国”。这表明“苏维埃自己不但是代表工人农民的,而且是代表中华民族的”(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0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609~610页。)。这次会议确定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策略方针。日后形成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不仅包括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而且扩大到曾经长期被作为革命敌人的一部分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当然,统一战线的形成并不意味着人权斗争在一定范围内停止。西安事变和平解决后,中共中央致电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提出五项要求和四项保证。这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具体内容,实际上也包含了中共对人权的基本要求和承诺。为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为了获得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人民最基本权利的民族自决权和生存权,中国共产党在不损害劳动阶级根本利益的前提下,保护了其他阶级相应的权利。陕甘宁边区政权由“更名”(办事处改为政府)、“改制”(工农民主制改为民主共和制)到“三三制”的政权结构,便是这种思想的实践。在这里,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与人权斗争的内容实现了高度的统一。
其四,广泛的革命运动与具体的人权斗争相统一。人权的实质是指所有的人都充分享有的权利。自由是人权的本质,平等是人权的内在要求。把大多数人排斥在权利之外,就是违反人权的特权。而人权斗争就是要为社会绝大多数人争取他们所应获得的权利。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民主运动,也就是最大限度地为中国最广大的人民争取自由与平等。从这个意义上讲,爱国民主运动与人权斗争是一致的。不仅如此,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又是由四个革命斗争时期组成;每个时期又有不同的斗争阶段和斗争内容。因而作为一场广泛的爱国民主运动,它包含了复杂的、曲折坎坷的具体斗争活动和斗争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讲,新民主主义革命中的每一个斗争活动和斗争过程,都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权斗争。从宏观上考察,北伐战争中,人民获得了一定的民主权利;在苏维埃政权下,农民获得了赖以生存的土地;抗日战争的胜利,使中华民族第一次享受到民族的自决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为中国人民最广泛地行使权利奠定了基础。从具体斗争内容上看,中国共产党为全党和不同地区的党组织制定了争取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斗争策略。在白区,党领导各阶级和各阶层群众,争取了生存必需的经济权利,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在根据地和解放区,党制定了各种政策法规,不仅保证了群众安居乐业,更为人民争取了广泛的权利。维护特殊群体的人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权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党的二大通过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提出“帮助妇女们获得普通选举权及一切政治上的权利与自由”,到解放区妇女参政议政,从争取与男子平等的社会地位,到维护婚姻、保健、生育的权利,争取妇女人权的斗争,成为新民主主义妇女运动中的一个基本内容。新民主主义革命运动的最终结果,就是剥夺剥夺者,把剥夺者剥夺去的权利归还到每个人手中。所谓每一个人,是说剥夺者原本应有的权利仍归其拥有。土地改革运动中,给地主留有自耕地;城市接管过程中,给资本家留出路,不仅反映了党的政策,也是保障人权的实际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也是新民主主义人权观的胜利。从此,人权思想在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发展时期。新民主主义人权观,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运动的理论成果,也是中国人权斗争的历史总结。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保障人权和人权斗争,继承和发扬了新民主主义人权观的基本思想和特点,在维护和促进人权发展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回顾与总结新民主主义人权观的发展过程,对于巩固、健全和发展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对于推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人权思想体系,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中国社会主义人权观和人权体系,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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