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户籍制度分析_户籍人口论文

我国现行户籍制度分析_户籍人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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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户籍制度的沿革和演进

二、现行户籍制度的职能和特征

三、执行现行户籍制度引起的弊端

四、改革现行户籍制度势在必行

世界通行的户籍制度,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为统计人口的需要,根据公民的常居地址,而编户入籍的人口管理制度。而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大大超出了一般户籍制度的基本职能,与许多具体制度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中国特有的一种社会制度。它有着多种弊端,亟须改革;否则,它将严重影响市场体制的培育和完善。为此,本文将对我国户籍制度的有关问题,略加评析。

我国户籍制度的沿革和演进

户籍制度,在我国源远流长。

中国古代户籍制度,确立于西周时期,废止于乾隆37年(1772年)。该时期的户籍制度,以为统治者征收赋税(人丁税)和征派徭役为目的。近代,中国户籍制度的职能,逐渐向单纯的统计人口的目的转变。到了民国时期,便与世界上通行的户籍制度十分接近了。

新中国成立初期,以单纯的人口统计为目的的户籍制度,仍在延续。1954年《宪法》第90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但是,随着农村人口大量流入城市,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56年和1957年先后六次发布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规定公安机关严格户口管理,粮油部门不得供应没有城市户口的人员粮食,各单位不得私自招用农民工,铁路运输部门要严格查验车票以防止农民流入城市,城市政府应将流入城市的农民遣返原籍。1957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各单位从农村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城市“各单位一律不得私自录用盲目流入城市的农民。农业社和农村中的机关、团体不得私自介绍农民到城市和工矿区找工作”,还规定“招用临时工必须尽量在当地城市招用,不足的时候,才可以在农村招用”。这种把农民排斥在城市就业大门之外的作法,本来是50年代解决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问题的暂行措施,但后来却被凝固下来,成为中国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规定了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户口迁移制度,计划体制下的粮油供应制度、劳动就业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等。该《条例》标志着现行户籍制度的正式确立。

现行户籍制度的职能和特征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除了具有一般户籍制度的基本职能之外:它能证明其持有人的社会身份,它是控制农村人口流向城市,尤其是迁移到大城市的基本手段。

此外,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劳动就业、人事管理、粮油供应、住房分配、医疗保障、义务教育、城市人口控制、计划生育管理等制度,还确定并维护了城乡居民取得社会财富的权利不平等和机会不均等,导致了城乡生活水平的重大差别,造成了城乡之间利益的严重对立。

依据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人们的居住地点或职业类别,不是其取得户口的主要依据。一个人户口的性质(城镇非农业人口或农村农业户口)取决于出生时他母亲户口的性质。一个农村农业户口的母亲生养的孩子,若非通过考学、转干或其他特殊途径转成城市非农业户口,不管在哪里居住,从事什么职业,他们从出生时获得,直到进入棺材,而且将沿袭至其子孙的社会身份——农民,是无法摆脱的。与此同理,一个城镇非农业户口的母亲生养的孩子,若非因触犯国法等原因而被注销城市非农业户口,他们也将终身享有可沿袭至其子孙的社会身份——市民。

可见,现行的户籍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出户籍终身制、身份世袭制的特征。

执行现行户籍制度引起的弊端

执行现行的户籍制度,引起了诸多弊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执行现行的户籍制度,导致了城乡居民就业机会的不均等。只要翻一翻报纸上的招聘广告,就不难明白城市非农业户口对取得一份正式工作,尤其是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国家机关的正式工作的重要程度。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就业紧张的局面已经有所缓解。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还出现了劳动力短缺的问题,从而在客观上为一部分农村人口流入城市寻找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机会。但实际上,农村人口来到城市所从事的都是市民们不愿干的重活、累活、险活、脏活和报酬低的工作。所工作的单位,一般为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若进全民单位,则一定是临时工。到目前为止,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正式就业机会,对无城市非农业人口者仍然是绝对封闭的,而且看不出即将改善的迹象。

第二,执行现行的户籍制度,导致城乡居民权利的不平等。在现行的户籍制度下,城市非农业人口除了享有城市正常就业的垄断权以外,还享有其他一系列从摇篮到坟墓的特殊权利。例如,虽然农民工与城市正式工同样在一个单位工作,但他们却不能与市民正式工一样累计工龄,不得评定技术职称,不会得到进修与培训的机会,没有升职晋级的希望,分不到住房,享受不到公费医疗,不能享受正常的退休待遇,也不属于失业救济范围,随时可以成为无条件清退对象。他们与有城市户口的市民一样生活在城市里,也要吃饭、吃肉、住房子,却无资格与市民一样领取粮食补贴、吃肉补贴和住房补贴。他们的子女与市民的子女一样,都是“祖国的花朵”,都要在城市中长大,却不能与市民们的子女一样,享受国家的义务教育。

第三,执行现行的户籍制度,导致了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重大差别。城乡生活水平有一定的差别,有着其自然的历史原因。一般国家城乡生活水平之差不超过2倍。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相差4.75倍。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除了自然历史以外,还在很大程度上有着人为的制度原因。其中,现行的户籍制度,以及以户籍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劳动就业、人事管理、住房分配、医疗保障等制度,是造成这种差别的主要人为制度。

改革现行户籍制度势在必行

要培育完善的市场体系,必须使市场所需要的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各种资源,能够根据市场的需要,实行自由、合理配置。然而,现行的户籍制度,限制了人们居住和迁徙自由,使市场无力对劳动力资源实行自由、合理的配置;此外,因现行的户籍制度而造成的城乡之间一系列的不平等,严重违反了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基本原则。因此,要发展市场经济,非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不可!

要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首先要恢复1954年《宪法》所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这一公民的基本权利。使人口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彻底打破城乡隔离的人口管理制度,并籍此消灭因执行现行的户籍制度而引起的城乡之间的不平等和重大差别,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

改革了的户籍制度,其职能作用,应与国际通行的户籍制度达成一致,即仅以统计人口为目的。公民所取得的户籍,要反映其常居地址、职业类别,而且是可以适时适地变更的。具体做法可如:某人一旦出生,即取得其出生地的常居户籍。在某地有正常职业和收入来源的前提下,其他地方人口进入该地,居住四年以上的,其本人和家属可申请和发给该地的暂居户籍;居住四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和发给常居户籍。获得某地常居户籍后,仍然可以自由流动,但流动到新的地方,仍然需要申办暂居户籍待四年以后,可以注销原常居户籍,申办新的常居户籍;也可以保留原常居户籍,使用所在地的暂居户籍。户籍制度改革以后,对人口的统计,可以每人都有且仅有一个的常居户籍为依据,按居住地划分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按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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