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期间缓解社会分化和利益冲突问题的基本思路、近期目标及对策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十一五论文,对策论文,基本思路论文,利益冲突论文,近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重视社会分化和利益冲突问题研究的重要性
1.社会分化和利益冲突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社会各阶层各行业各地区之间的和谐发展永远是和谐社会的主要基础。在现代化和城镇化进程中,各阶层和地区之间的利益趋于多元化,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不同行业或职业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利益分配会出现失衡的倾向;在这个利益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中,如果不能及时地处理好这些矛盾和冲突,不能合理地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就很容易酿成群体性事件。新形势下出现的这些新问题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一个严峻考验。
建立利益均衡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在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条件下,公平有三个层次的涵义:一是机会均等原则,强调人们在创造社会财富过程中具有平等的权利,这是事前公平;二是按贡献分配原则,强调在社会财富形成后如何分配得公平,是一种事后公平;三是补偿原则,侧重于帮助在竞争和分配过程中处于不利境地的社会弱者,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是一种调剂的公平。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曾经经历过一种绝对平均主义的大锅饭式的平等,它是以严重损害效率为代价而获取的。因而,这种严重破坏效率的平等成为改革对象之一。在收入分配总的方面,政府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基本政策,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其目的在于先拉开适当的社会差距,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先富起来,然后通过补偿的方法使全社会的整体福利得到提高。这种改革思路在促进中国社会高速发展之同时,也扩大了社会的不平等程度,使社会公平问题日益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问题。
社会公平感与社会冲突间存在着紧密关系。绝对剥夺和绝对贫困不一定会导致激烈的冲突和反抗,但当人们认识到未来的可能性,却发现自己没有足够的手段去实现这种可能性时,就会有更大的可能性产生激烈的社会冲突。换言之,对社会公平的判断,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社会存在的合法性基础,若人们产生了社会不公平感,伴之而来的则是强烈的相对剥夺感,而这将唤起人们的情感,动摇社会的合法性基石,并最终导致社会冲突。
2.社会分化和利益冲突问题的表现
据中国社科院“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课题组”的研究成果《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指出:当代中国社会已经分化成为十大社会阶层,且十大社会阶层是从“两个阶级,一个阶层”结构分化演变而形成的。
中国社会十大社会阶层是:①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拥有组织资源);②经理人员阶层(拥有文化资源和组织资源);③私营企业主阶层(拥有经济资源);④专业技术人员阶层(拥有文化资源);⑤办事人员阶层(拥有少量文化资源和组织资源);⑥个体工商户阶层(拥有少量经济资源);⑦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拥有很少量三种资源);⑧产业工人阶层(拥有很少量三种资源);⑨农业劳动者阶层(拥有很少量三种资源);⑩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基本无三种资源)。划分标准主要是劳动分工、权威等级、生产关系、制度分割四个方面。劳动分工指的是职业的技术等级分化,如体力劳动与非体力劳动之间的分化,体力劳动者有技术型、半技术型与非技术型的差别,非体力劳动者的技术层次也有高级、中级与低级之别。权威等级指的是科层组织中的管理等级的分化,如管理与被管理、高层管理与中低层管理等。生产关系指的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雇主及自雇)与受雇者(雇员与雇工)之间的分化。制度分割指的是体制内人员与体制外人员、体制内核心部门人员与体制边缘部门人员间的分化。这四种分化机制形成了当前中国社会的几种最主要的社会关系,人们在社会关系结构中所处的位置,决定了他们的基本社会经济地位,即对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拥有与否及拥有量。
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是指在党政、事业和社会团体机关单位中行使实际行政管理职权的领导干部。这一阶层在全国社会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约为2.1%,在城镇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为2.6%,在农村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为0.2%。
经理人员阶层是指企业中非业主身份的高中层管理人员及部分作为部门负责人的基层管理人员。其成员是处于体制内、体制外或边缘部门,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水平的管理者。在全国社会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约为1.6%,在城镇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为3.4%,在农村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为0.4%。
私营企业主阶层是指拥有一定数量的私人资本或固定资产并进行投资以获取利润同时雇用他人劳动的人。其在全国社会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约为1%,在城镇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为1.5%,在农村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为0.7%。
专业技术人员阶层是指在各种经济成分的机构(包括国家机关、党群组织、全民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类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中专门从事各种专业性工作和科技工作的人员。其在全国社会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约为4.6%,在城镇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为8.6%,在农村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为1.9%。
办事人员阶层是指协助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处理日常行政事务的专职办公人员,主要由党政机关中的中低层公务员、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中的基层管理人员和非专业性文职人员等组成。他们是体制内外不占有生产资料的较低层非体力劳动者。办事人员阶层是现代社会的社会中间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全国社会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约为7.2%,在城镇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为14.2%,在农村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为3.9%。
个体工商户阶层是指拥有一定量的私人资本,并投入生产、流通、服务业等经营活动或金融债券市场且以此为生的人。其在全国社会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约为7.1%,在城镇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为12.3%,在农村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为5.2%。
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是指在商业和服务业行业中从事非专业性的、非体力的和体力的工作人员。其社会位置是在体制内及体制外第三产业中的受雇者或自雇者。其在全国社会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约为11.2%,在城镇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为20.1%,在农村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为5.2%。
产业工人阶层是指在第二产业中从事体力、半体力劳动的生产工人、建筑业工人及相关人员。其社会位置是体制内和体制外第二产业的受雇者或自雇者。其在全国社会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约为17.5%,在城镇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为21.2%,在农村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为8.2%。
农业劳动者阶层是指承包集体所有的耕地进行家庭经营,以农林牧渔业为唯一或主要的职业,并以此收入为唯一或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其在全国社会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约为42.9%,在城镇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为2.7%,在农村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为70%。
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是指无固定职业的劳动年龄人群。这一阶层的许多成员处于贫困状态。其在全国社会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约为4.8%,在城镇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为10.2%,在农村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为1.2%。其中,待业青年占22.8%,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占35.3%,其他失业人员占38.3%,处于半就业状态的人员占3.6%。
这十大阶层又被划分为五大社会等级:社会上层、社会中上层、社会中中层、社会中下层、社会底层。其中社会上层包括高层领导干部、大企业经理人员、高级专业人员及大私营企业主;社会中上层包括中低层领导干部、大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中小企业经理人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及中等企业主;社会中中层包括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小企业主、办事人员、个体工商户;社会中下层包括个体劳动者、一般商业服务业人员、工人、农民;社会底层包括生活于贫困状态中并缺乏就业保障的工人、农民和无业、失业及半失业人员。
据中国社科院“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研究”课题组研究成果《当代中国社会流动》认为:
(1)中国社会阶层结构与阶层位序的发展趋势是趋于定型化
经改革开放以来20余年的分化与流动,中国以职业为基础的阶层结构初步孕育形成,各阶层在结构中的位序也趋于定型。同时意味中国社会较为稳定的流动阶梯的成型。具体表现为:一是农业劳动者阶层处于明显劣势。改革开放之前,农民作为工人阶级的政治同盟军,享有较高的政治地位。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农村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农民最初获得了较大的收益,其经济地位提高较大。1996年前后,由于农业经济滑坡、国家财政对农村投入减少、城市和城市工业对农业的汲取严重等原因,农业劳动者阶层开始遭遇经济地位下降的趋势。二是产业工人地位继续下沉。“抓大放小”、“减员增效”等改革使产业工人地位相较于之前下沉。三是非公有制经济高速发展,新社会阶层和群体地位迅速上升。到2001年,全国个体工商户阶层至少有2571万人;到2002年,私营企业主阶层增至623万人;外资企业中方经营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群体,到2002年,达到近200万人;非公有制企业雇工群体则达5822万人。四是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已具有较高地位,或在改革初期获得了较高地位,其地位格局在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中基本没有发生大的变化。
(2)公正、合理、开放的社会流动模式尚未最终形成
中国社会正在走向一个开放的社会。就代际流动来看,1980年以前我国代际总流动率41.4%,职业流动率92.4%,不流动率58.6%,只有三成子女的职业地位上升。1980年以后,代际流动率达到54%,其中上升流动率达到40.9%,比1980年前提高13个百分点,有四成子女超过父辈职业地位而向上流动。就代内流动来看,1979年前,86.7%的社会人员是一个职业定终身。而1980~1989年阶段有18.2%得到升迁,1990~2001年阶段则有30.5%得到升迁,获得更高职位。这表明,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正在逐步走向一个开放的社会。然而,优势地位阶层的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经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阶层中,代际继承性明显增强,代内流动明显减少,出多进少。而较低阶层的子女进入较高阶层的门槛明显增高,两者的社会流动障碍正在强化。社会各阶层的边界正在明晰化。社会的经济资源、组织资源和文化资源有向上层积聚的趋势。连玉明、武建忠在《中国国力报告》中认为,“和谐社会的第一个标志是,社会阶层间的相互开放和平等进入;第二个标志是各个阶层应当得到有所差别又恰当的回报;第三个标志是社会各个阶层间应保持互惠互利的关系。”而这种倾向对于形成公正、合理、开放的社会流动模式和社会阶层结构会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巨大的障碍。
(3)贫富悬殊开始固化为社会结构
收入分配与社会分层结构有着密切联系。通常表现为收入和财富占有上的差别,总会固化为社会的分层结构。70年末的改革过程,既是一种利益格局的调整过程,也是社会结构转型的过程。旧的分层结构在瓦解,新的分层结构在形成。发展趋势表明现代化过程中的一般性趋势:社会分工越细,社会分化或社会分层结构也越来越细。同时,与此相反的另一种趋势也在发生,即聚合的趋势。一方面社会分层结构越来越细化,但这些细化的部分又开始积聚。中国的情况反映出这种集聚的结果是以占有大量资源为特征的强势群体和拥有大量人口为特征的弱势群体的形成。
在强势群体方面,资源和财富正在向这个群体集中,自90年代以来,一个拥有社会大部分资本的强势群体已经形成。其三个基本组成部分是经济精英、政治精英、知识精英。他们具有相当大的社会能量,对整个社会生活开始产生重要影响,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对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的影响。如由房地产商赞助经济研讨会,由经济学家呼吁政府实行宽松的财政和金融政策。第二,对社会公共舆论影响和话语形成能力。传媒更多地受到这个强势群体的影响,且由知识分子制造的主导性话语也更直接地体现了这个群体的价值和主张。第三,形成了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的依附关系。弱势群体的许多机会,是由强势群体提供的。
在弱势群体方面,包括贫困农民、农民工、城市中的失业下岗人员,人口众多,经济、政治、文化方面均处于弱势。据国务院新闻办于1999年2月17日发布的《中国人权发展50年白皮书》称,1988年初选出的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共2979名,其中,工人农民占18.9%,知识分子占21.08%,干部占33.17%,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占15.44%,解放军占9%,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占1.17%,归国华侨占1.24%。且在利益已高度分化的情况下,弱势群体既无相应组织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在媒体上也很难发出自己的声音。
(4)社会弱势群体扩大
2002年中国政府工作报告认可“弱势群体”的存在。随着农村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城镇劳动就业体制、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在打破“铁饭碗”、“大锅饭”、“平均主义”等的同时,城乡居民亦从普遍贫穷时代走向了贫富差距日渐扩大的时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致贫因素影响力趋向强化。新时期社会弱势群体正在结构上发生着重要变化。传统的城乡孤寡老人、极端贫困人口、残疾人与灾民为主体的社会弱势群体,开始向部分离退休人员、失业及下岗职工家庭扩展。以民政部门提供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数据为例,传统“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孤老残幼)仅占5%,而特困职工、失业人员及其家属却占95%。他们对社会保障有着急切和有差异的需求,但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仍然是一个有漏洞的安全网,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亟待建立。
——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规模、程度和发展趋势。据中国人民大学研究报告《走向更加公正的社会》中估算,中国弱势群体规模在1.4亿~1.8亿人左右,约占总人口的11%~14%,达到这样的规模和比例是非常严重的。更为令人担忧的是其规模还将进一步扩大,弱势程度还将进一步加深。
农村贫困人口从1978年的2.5亿减少到2003年底的2900万,贫困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比例由30.7%下降为3%。然而进入21世纪以来,全国贫困人口减少的速度趋于缓慢。1986~2000年,全国贫困人口平均每年减少600万~700万。2001~2003年间全国平均每年减少只有100万。2003年出现扶贫史上赤贫人口(人均年收入低于637元,未能解决温饱者)。
城市中出现大量失业、下岗职工因年龄相对偏大、知识技能相对较低、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较差、就业竞争能力相对较弱等原因,不仅整体处于就业竞争的不利地位,且事实上处于社会生活的不利地位,他们中的许多人沦为社会弱势群体。截止2004年初,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达2246.8万,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占据相当大的比例。
——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内部结构。贫困人口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主体组成部分,通常需国家和社会提供相应救助才能维持最起码的生活。
在农村贫困人口中,现存2900万赤贫人口,不仅基于最低营养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还有疾病医疗、子女教育及住房等方面的救助需求,即需要一个综合的社会保障机制。
城市贫困人口截止2004年初,全国应有2246.8万人,专家估算应超过3000万人以上。就地区分布而言,城市贫困人口大多在中西部地区。贫困者的就业范围集中于服务业、建筑业、采掘业、制造业等行业。贫困家庭的就业面很低,丧失劳动能力、下岗、离岗、失业、退休者构成城市贫困人口的主体。政府现阶段面向失业、下岗人员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既是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也是国家对经济结构调整而非本人完全原因导致失业、下岗人员的一种政策补偿。
农民工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识,是中国工业化进程中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农民工的农村户口阻碍其真正融入城镇社会和工业劳动者群体,并被面向维护城镇居民的相关制度所排斥;同时亦形成了与传统的、真正的农民群体日益加深的隔阂;这种被排斥、被隔阂状态决定了农民工事实上处于弱势地位。目前,我国建筑行业的90%、煤矿采掘业的80%、纺织服装业的60%、城市一般服务业的50%中的从业人员已被农民工所取代。我国进城务工人员在2002年底约有9400多万人,每3个产业工人中有2个来自农村。农民工不仅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庞大社会群体,且因缺乏相应的保障更易遭遇各种意外风险以及陷入生活困境。他们对社会保障有着多方面的客观需求。
其他困难人群,据“五普”数据显示,目前我国60岁以上老人已达10%,老龄人口达1.3亿,其中农村老龄人口达9000万左右。城市部分退休职工养老金、医疗费供给发生困难,农村老人缺乏社会保障。6000万残疾人中的大多数在生活、就业、婚姻中遇到极大困难。
(5)中国中产阶层进入重要形成期
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截止2004年底,中国人均GDP达到1090美元,国内居民的财富积累达到了消费升级的临界点。消费结构改变,教育、医疗、旅游、电信、信息和家庭娱乐商品等更新换代产品,在消费支出中增速较快。实物消费比重在减少,对精神文化、餐饮、旅游的消费在增加。据测算,本世纪初的10~20年间,将是中国中产阶层形成的重要时期。预计到2005年,中国将有13%的城市家庭步入中产阶层,到2010年将增至25%,即2005年将有2450万户达到中产阶层家庭,2010年将有5700万户。从人口规模增长速度来看,相应的中产阶层人数将达到7300万人和1.7亿人。
(6)收入差距加大
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差别扩大的实质是贫富差距的扩大。必要的收入差距是可以使社会保持活力,但社会的稳定发展则需将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据国际通行惯例基尼系数在0.3~0.4之间,表明居民的收入差距达到较为合理的程度,是必要的,可以提高效率的;同时也是社会可以接受的,且不违背公平原则。低于0.3,则收入分配过于平均;高于0.4,则收入分配趋于不合理。世界银行1997年发布的《共享不断提高的收入》报告中指出,中国80年代初的基尼系数为0.28,1995年的基尼系数为0.38,90年代末则为0.4581。国内学者及相关其它机构研究结果大致如此。表明短短十几年时间,中国已从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的国家,转变为收入差距超过国际上中等不平等程度的国家,除了较撒哈拉非洲国家、拉丁美洲国家稍好外,贫富悬殊要比发达国家、东亚其他国家和地区及前苏联东欧国家都大。必须依靠政策调节来遏制恶化的趋势。
收入差距的扩大也反映在财富的占有方面。清华大学的孙立平教授在有关文章中指出,20世纪80年代,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呈现出一种扩散趋势,带来短期的平等化效应。90年代之后,社会资源重新积聚,越来越集中到少数地区、少数群体甚至少数人手中。据樊纲教授研究表明,截至2000年底,我国社会资产性财产总量共38亿元,其中国有资产占26%,国内居民个人拥有57%,集体、港澳台商及外商占有不到10%。金融资产中,政府、企业、住户拥有金融资产的比重分别为18.6%、31.7%、49.7%。改革前国家几乎垄断所有重要资源的状况,已经转变为社会一半以上的财富由私人拥有。其中私人手中所握有的财富分布呈不均衡状。如1999年的城镇居民抽样调查表明,不足5%的富人占有当时全国居民储蓄存款总额6万亿元的50%,即3万亿元人民币。
利益冲突就是不同利益主体或群体之间为分配利益而发生的矛盾和冲突,主要包括贫富冲突、干群冲突、农民与城市居民间的冲突、国有企业管理者与劳动者间的冲突、私营企业中劳方与资方的冲突、外资企业中劳方与资方的冲突及合资企业中劳方与资方的冲突。李培林等人的《社会冲突与阶级意识》认为,在社会处于稳定发展的情况下,阶级之间的冲突并不必然外在表现为阶级与阶级之间的大规模对抗。社会冲突主要表现为“物质性原因”冲突(即为了争取物质利益而发生的冲突)和“价值性原因”冲突(即由于信仰或价值评判标准的差异而导致的冲突)两种形式。
党的十四大提出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出要“注重社会公平”。由于改革所导致的利益格局变动和社会分化的加剧,是社会发展过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现象,给予社会冲突足够的重视,不仅只是通过减少社会分化来减少社会冲突,因为利益变动本身尚不足以导致冲突行为的发生,由利益变动所导致的不公平感和对现状的不满才是导致冲突行为产生的直接根源。当前中国的利益冲突还没有在各社会群体内部形成清晰的阶层认同和阶层意识,尚不足以使人们采取一致的行动来维护本阶层的利益。职业结构高级化产生了影响更大的社会效益。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推动职业结构高级化,带动我国社会等级位序整体提升提供了更多的向上流动的机会。改革开放以来,底层职业的从业人数下降8.1个百分点,而中上层职业增加了7.2个百分点。其中商业人员和办事人员职业岗位数量增加最快。其结果是一方面,更多的人在这个过程中看到希望,对前途充满信心,并认为只要通过努力就有向上流动改善地位的机会;另一方面,正因为人们的信心增加,势必在心理上更多地倾向于认可这个社会结构,而较少与之抗衡。故而,虽然中国城乡差距、地区差、失业人员增多、贫富分化加剧等一系列问题出现,但中国社会仍然保持着基本稳定的局面,并未出现意料外的社会冲突。
中国未来社会分化的结果有三种可能:第一,逐步形成公正合理开放的现代化社会阶层结构,即从现在的“洋葱头形”(底层很大,中间阶层不大),演变为“橄榄形”(中间阶层最大);第二,受到制度的制约而继续保持“洋葱头形”;第三,制度、政策改革出现重大失误,经济社会发展严重不协调,从“洋葱头”退化为“蜡烛台形”(最底层越来越庞大,中间阶层不大,最高层也不大)的畸形社会阶层结构。
3.社会分化和利益冲突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社会和谐)的影响
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是有目共睹的,但中国的经济形势不容乐观。美国兰德公司高级经济顾问查尔斯·沃尔夫认为中国经济有8大风险:失业、贫困和社会不安定;官员腐败;艾滋病等传染病;水资源不足和环境污染;能源消费和能源价格;金融体系和国有企业脆弱;海外资本直接投资的缩小;台湾海峡及其他冲突。其中失业、贫困和社会不安定问题是影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问题,它是左右中国经济的巨大的不利因素。一者,以劳动人口为对象的失业率达到23%,约有1.7亿人;再者,同经济相关的潜在社会不安也在人民中蔓延,如若得不到缓解,今后10年中国经济增长率每年最多将有达0.8%左右的下滑。这8个问题相互关联,如果一个问题爆发,其他问题随之而来,极可能连锁反应,势必造成中国经济增长率的大幅度下降。
微观层次而言,不同收入阶层收入差距的扩大表现在经济层面上,就是收入分配问题造成经济结构不合理。尤其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问题。20世纪80年代,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率8.4%,明显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4.5%的速度。而进入90年代以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6.8%,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仅为4.5%。特别是90年代后期开始实施的积极的财政政策对拉动城市经济发展的作用较之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效果明显。其因在于国债资金用于农村发展部分较少,政策导向存在着进一步强化中国经济已存在的二元结构倾向。宏观层次而言,收入分配问题造成经济结构不合理表现为投资率偏高。投资增长拉动GDP增长,最终消费率长期存在着下降趋势。投资与消费比例失当,会造成国内有效需求不足,使投资增长失去消费需求的支持,导致生产能力闲置和过分信赖出口、失业率上升、企业效益下降等一系列问题。
二、缓解社会分化和利益冲突问题的基本思路、近期目标及对策
1.缓解社会分化和利益冲突问题的基本思路
(1)党和国家的统一部署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与十六大的思想一脉相承,又根据实践的发展与时代的要求,赋予了新的内涵。
和谐社会理念可以理解为:和谐社会有高级状态和初级状态。那种在政治上以柔性手段正确处理了人民内部矛盾,在经济上基本矫正了贫富分化、促成了共同富裕的状态,可称为和谐社会的初级阶段。而那种实行了法治和民主、充满了祥和与友爱的境界,乃属于和谐社会的高级阶段,或者成熟阶段。应该说,对于今天的中国来说,和谐社会的初级阶段是应该追求、并且可以操作的国家目标。和谐社会的高级阶段的描述,就是建立起“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的社会关系,“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时代。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着重强调,要及时合理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坚决依法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即在利益纷争中,政府应秉承“以人为本”精神,主要考虑如何接纳民众的诉求,而非首先怀疑这种诉求是否损及政府的颜面,或者怀疑其可能破坏“社会稳定”。这一政策重心的重大调整反映了执政者的自信,背后的支撑乃是对现代社会阶层分化和利益诉求之清醒而恰如其分的判断。
一般地,对危机事件的处理方式,最能反映某种社会管理理念的深层本质。构建和谐社会的思路,主张“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完善社会稳定的预警体系和应急处理机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这一陈述充满技术性,也是比较柔性的,与2004年中央对汉源事件等的柔性处理相呼应。全国人大常委正在忙于制定“紧急状态法”,说明执政者的意图是通过成文法来处置极端事态,这一抉择符合法治精神的基本要求。
(2)其他省区的做法
①和谐深圳
构建和谐深圳用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和谐深圳是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社会;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适应的社会;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社会;应该是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社会;应该是社会结构合理,所有社会成员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社会;应该是公平公正、社会结构开放、社会流动充分、核心价值有凝聚力、多元文化有包容力的社会;应该是效率与公平、一次分配与二次分配充分协调的社会;应该是讲信用、守法制、知礼仪和充满人文关照的社会;应该是幸福指数、安全指数、人文指数、关爱指数、廉洁指数、环境指数俱佳的社会;应该是人态和谐、生态和谐、心态和谐,人与自然双赢、人与社会双赢的社会。
构建和谐深圳要着力解决下列实际问题。一是要加快城市化,通过城市化解决深圳的“三农”问题、就业问题、特区内外发展差距问题;二是要关爱外来工的劳动权益与生活状态,平等友善对待外来工;三是关爱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充分利用财政、税收、福利等杠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减少贫困和低收入群体,使机会平等、按贡献分配和社会调剂有机结合起来,同时加大教育扶贫、技术扶贫的力度,培育他们的自我发展能力,使他们共享改革开放成果;四是要消除社会流动的体制与政策障碍,完善垂直社会流动,为人们提供更多升迁机会。完善水平社会流动,为人们提供更多发展空间与机会;五是要优化社会结构,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使社会结构向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形”社会结构转变;六是要加快发展社会组织,发达国家平均每百人有一个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多寡成为衡量国家社会化程度的标志,参与社会组织多寡成为衡量人们社会地位标志。政府和市场不是万能的,两者之间应有大量社会组织,以承接“无限政府”和市场不应承担的职能。社会组织有服务、协调、纽带、监督、稳定等功能,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润滑剂和削减社会震荡的安全阀;七是健全各级工会组织,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资关系、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八是完善分配机制,一次分配注重效率,二次分配注重公平,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与人道主义的有机统一,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九是要处理好自律与他律、私权与公权、社会管理与行政管理、核心价值凝聚力与多元文化包容力的关系,建立规范、长效的社会治理机制;十是要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随着经济成分、企业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分配方式的多样化,使劳动关系越来越复杂。深圳的劳动关系总体稳定,但也存在较多问题。劳动关系不和谐是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的根源,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应从构建和谐深圳的大局出发,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提到非常重要的位置。
构建和谐深圳,需要政策,更需要建立长效机制。一是要建立开放平等的社会流动机制。它是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差距的重要途径,是缓解社会成员因差异所引起的不满、隔阂、摩擦、冲突的最好的办法。开放平等的社会流动机制,能使所有社会成员有均等的垂直流动机会与水平流动机会,通过这两个社会流动,社会成员能实现升迁,能获得新的社会资源与发展机会,要让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充分激发、社会财富的创造源泉得到充分涌流、社会成员各尽其能;二是要建立公正公平的利益协调机制,使各阶层之间的矛盾、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各群体之间的摩擦能及时得到协调与处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防止贫富两极分化;三是要建立人道的社会保障机制,收入分配要讲公平,社会保障要讲人道,要高度重视特区外、贫困地区、困难行业的发展,尤其要关爱困难群众,政府要通过公共权力、公共资源和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等社会保障体系,为困难群众编织一张社会安全网;四是要建立有效的社会控制机制,通过法治严格规范政府官员的行为,通过德治提高其自律能力;五是要建立灵敏度极高的社会预警机制、舆情汇集分析机制和社会危机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六是要科学制定和定期发布深圳和谐指数,把它作为观察社会良性运行、协调发展、社会稳定的晴雨表以及制定公共政策的重要依据;七是要建立有效的矛盾疏导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②和谐江苏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原则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在社会的利益分化、阶层分化的现实条件下,社会各阶层、各利益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合理要求得到尊重,矛盾纠纷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解决,各展其能、各得其所,因而保持较高程度的团结和秩序的社会。简言之,和谐社会是指社会关系的一种较理想的状态。和谐社会当然必须以较高水平的经济发展为基础,但又不是只要经济发展了就自然而然实现的。和谐社会是物质文明基础上的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综合反映。和谐社会因而应当成为江苏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江苏实现“两个率先”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从社会关系的角度理解和谐社会,现阶段江苏构建和谐社会,主要涉及到的是“官—民”、“劳—资”、“城—乡”、“贫—富”这四对社会关系。在这四对关系中,官、资、城、富是具有相对强势的一方,民、劳、乡、贫则是相对弱势的一方。在大多数情况下,社会关系的紧张和不和谐都是由于强势一方损害了弱势一方的利益造成的,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强势一方的责任是主要的,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则是问题的关键。
(3)云南的思路
建设和谐云南,必须注重竞争与效率、促进公平与正义、提倡谅解与宽容。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各种人民内部矛盾。探索研究新形势下各类群体性事件的形成规律和化解办法。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及时发现和化解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内部、消除在萌芽状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凝聚人心、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稳定社会方面的作用。坚持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群众工作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规范社会管理各部门的职能,建立健全各部门相互支持、紧密配合、共同促进社会各项事务管理的综合执法体制。
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水平。
坚持继承、借鉴、创新相统一,更好地领导全省各族人民建设民族文化大省。
进一步实施依法治省战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牢牢把握应对复杂局面和维护稳定的主动权。
坚持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福利。
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
2.“十一五”期间缓解社会分化和利益冲突问题的目标
长期目标是:扩大社会中间阶层,减少低收入和贫困群体,理顺收入分配秩序,严厉打击腐败和非法致富,加大政府转移支付的力度,把扩大就业作为发展的重要目标,努力改善社会关系和劳动关系,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各种社会矛盾,为建设一个更加幸福、公正、和谐、节约和充满活力的全面小康社会而奋斗!
当前目标是:(1)创新社会公共管理体制。改变当前政治与经济和社会系统的非均衡,从根本上看就是理顺两种关系。一方面要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另一方面要理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政府、市场、社会拥有各自的领域,承担着各自的功能,同时构成一个相互协调的有机整体。而要理顺这两种关系就要创新社会公共管理体制。随着市场和社会的逐渐发育成熟,政府应当从所有本应由市场和社会承担而过去由政府承担的领域中撤出,而将主要功能集中于克服“市场失灵”和协调社会矛盾上来,回归政治系统“修正者”的本来面目。
(2)以扩大政治参与为中心,推进政治结构的合理化。和谐社会是一个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其核心是要在不同阶层和社会群体的具体利益之间达到均衡。要实现这种均衡就必然要求扩大政治参与。因为通过政治参与影响政府政策从而维护自身利益是社会群体的外在要求,而政治系统要实现利益平衡首先要了解利益诉求,因此扩大政治参与也是政治系统的内在要求。要扩大政治参与,必须有合法的政治参与渠道和途径。因此,要通过建立均衡的政治结构,拓宽不同利益群体的政治参与渠道,使其政治愿望、经济诉求、社会权益都能通过合法的渠道输入政治系统,减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当前最重要的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这一国家权力机关从形式到实质都能最大程度地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人民群众代表性政治决策和广泛性政治参与的统一,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提升政治系统的整合能力。其次要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让弱势群体能够凝聚自己的利益、以组织化的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逐步形成同强势群体的讨价还价能力。这样做可以避免政府决策受到强势集团的掣肘,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和政治稳定。
(3)继续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稳定增长,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能否建成和谐社会的关键,取决于经济能否保持可持续的发展,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贫穷也建不成和谐社会。经济发展总是第一位的,但不应是唯一,社会各项事业必须相应发展,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在的问题是社会发展、社会建设滞后了,产生诸多社会问题,经济发展也因得不到社会方面应有的支撑而受到阻滞,所以要在经济持续发展的同时,抓紧补社会发展、社会建设的课。
(4)维护“体制外”社会群体的基本权益。占人口比重较小的强势群体,不仅表达自身利益的渠道比较畅通,各级政府对他们的制度供给也比较充分。因此,今后政府工作的重点是实现制度供给平衡,对占人口比重较大的弱势群体和中间阶层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撑。我国多数人还刚刚走出温饱,少数人还在贫困与温饱之间徘徊。建议各级官员都能深入体察普通老百姓的呼声,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真正落到实处,使大多数人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在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工”往往处于“体制外”的社会经济地位。他们是新市民,但他们的就业、子女受教育往往在城市困难重重;他们是新兴的工人阶层,但他们的工资收入、劳动保护、医疗养老、参政议政等也缺乏保障。当前,应认真落实进城务工人员的市民待遇,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从城乡二元结构走向城乡一体化的过程中,应避免陷入市民、农民工、农民这样的三元结构。
(5)大力促进社会主义因素的增长。在西方一些学者中间,近几年开始流行“风险社会”理论,这是西方社会矛盾与冲突加剧的反映。我国应建构“和谐社会”理论,在实践中推动各种社会主义因素的增长。一是共同富裕,既要继续允许少数人通过合法途径先富起来,更要强调多数人平等地获得劳动与要素收入。二是社会保障,建立统筹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三个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有条件的地方应率先实行城乡低保制度。三是以人为本,尊重人权、尊重人格、尊重人才,实行人性化管理。四是优化文化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与文化需求,提高理想信念的支撑力,增强意识形态的凝聚力,扩大主流文化的吸引力。
(6)建立社会预警与利益平衡机制。建立包括贫富分化、失业、通货膨胀、突发事件、犯罪等指标的社会监测与预警系统,提高公共危机管理与快速反应能力。同时,实行预防为主的原则,完善群体利益调节、利益约束与利益补偿的政策机制,健全“大调解”等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社会机制。增强工作单位、社区、家庭、非正式群体等社会基本单元的和谐与协调,形成稳定的各种微观社会结构。
3.缓解社会分化和利益冲突问题的新政策建议
第一,扭转财力过分向上集中的态势,加强转移支付力度,缓解基层财政的困难。目前我国县乡两级财政收入约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20%,而县乡两级财政供养的人员却占全国财政供养人员总数的70%。中央财政收入和省级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从1994年分税制以来翻一番还多。据测算,全国乡级财政所要支付的乡公务人员工资、村干部补贴、公共维护和建设、办公费、困难户补助、债务利息等约2500亿元,而乡镇能够合法获得的财政收入还不到1000亿元,所以只能够靠所谓“创收”和巧立名目向下摊派来维持运转,势必造成基层干群关系紧张。控制中央和省级的财政支出,缓解基层财政紧张局面,是目前调节干群关系,尤其是基层干群关系的必要措施。
第二,逐步理顺收入分配秩序,实行公务人员的财产登记制度和阳光工资。国家和地方财政要保证政权运转的支出,不允许国家全额财政供给的部门进行所谓的创收和进行工资外的收入分配,严格“收支两条线”。国家公务员要实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并建立公务人员的就职、离职和换岗的财产检查制度。
第三,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税收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致富。建立根据收入水平的增长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基线的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变现在所得税征收和家庭消费脱钩的状况,建立普遍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制度。增加税务征管力量,提高税务管理和监督的技术水平,加强对偷税、漏税、避税行为高发领域的监管力度。
第四,继续促进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把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缩小城乡和地区差别以及减少贫困当作“十一五”期间的重要发展目标。要力争从根本上扭转城乡差距过大并不断扩大的局面,继续加强提高农民收入的措施,逐步改变目前城乡居民平均收入与消费差距相差20余年的状况,连接城市生产和农村消费的链条,完善和改革征用农民土地的补偿制度,整合现有的农村贫困救助制度、五保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试行的农村老人执行生育政策补贴制度,建立起农村“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制基础框架。配合联合国的千年发展目标,实行新的减贫计划,争取把农村目前按国际标准计算的约1亿多贫困人口在“十一五”期间有所减少。
第五,针对我国劳动年龄人口社会抚养系数低、人均年龄结构“中间大,两头小”的人口机遇期,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充分利用我国人力资源开发潜力巨大的比较优势,适应产业结构的升级,促进就业结构的转型,力争在未来把农业富余劳动力再转移出1亿人左右,把第三产业的就业比例从目前的30%提高至50%,把城市化率从目前的40%提高到55%左右。
第六,大力发展基础教育,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教育,把高等学历的人口比例从目前的约8%提高到2010年的12%;提高医疗保健和健康水平,把人口的服务医疗从1.6%提高到2010年的2%;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制,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
第七,进一步规范富人群体的行为。中国的富裕者是一个缺乏传统的群体,没有体现出足够的社会责任感。西方富有者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这源于巨额遗产税限制了财富的代际传承,也源于较高的社会责任感。而在中国社会,据调查最高层人员中有35.4%的人不同意多征有钱人的税帮助穷人,还有13.6%持无所谓的态度,即约有50%的最高层人员不支持多交税以帮助穷人,说明完全依靠富有者的主观自愿缩小收入差距、缓和贫富矛盾并不现实。对此,政府的有形之手能够解决一部分问题。福利国家在财富再分配上做的不可谓不多。然而,在维护公平的同时也损害了效率。瑞典作为福利国家的“橱窗”,还获得了一项额外殊荣——以自己国家命名的“瑞典病”:经济增长缓慢,工作积极性下降,政府机构庞大等等。原因很简单,高额税收强行收走了过多的利润,降低了企业家甚至工人的积极性,从而影响了把蛋糕做得更大的可能。然而对于一个和谐社会来说,最好的稳定器来自人们发自内心的慈善活动。自愿的慈善活动给了慈善家们充分的自由度来决定何时贡献自己的财富。这种财富的转移方式无疑要更灵巧、更柔和得多。慈善活动首先帮助社会实现了一种分工:在某个时刻,有些人在努力做大蛋糕,而慈善家则关心如何公平地分配它。这样,前者并不一定要随时准备把自己的财富贡献给社会,相反,可以把财富投入到再生产中;而慈善家是在把已经积累起来的财富在社会范围内再分配。这种分工可以保证生产性更强的资源从事生产。这样,慈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政府征税“一刀切”式的拙笨,能较好地协调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增加社会自我调节的韧性。其次,慈善的作用在于在总财富一定的情况下,能够增进社会整体福利。福利经济学指出,同一般商品一样,人们从一单位财富中所获得的满足感随着财富的增加而不断减少,在这里,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同样适用于财富。具体地看,同样是100元,对一个亿万富翁和一个普通职工来说,意义可能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慈善家把一部分财富转移给低收入阶层,对整个社会来说,所增加的效用要大于减少的效用,从而会增进全体人民的福利。在经济学上,这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卡尔多式的社会改进。慈善活动不是富翁们的专利。其实,美国只有10%的捐款来自公司企业,5%来自大型基金会,而85%的捐款来自美国民众,这些捐款占了老百姓平均收入的2%。正所谓众人拾柴火焰高,涓涓细流汇成了金钱巨浪。慈善社会稳定器作用的有效发挥需要为其提供良好的环境。人们愿意慷慨解囊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能够信任接受捐款的慈善机构把他们的钱真正用于他们所关注的事业上。另外,为了鼓励社会参与慈善公益事业还可以制订一些税务优惠政策。其实,对于一些企业家来说,从事慈善与事业发展可以是相互促进的——毕竟,道家有云:“将欲取之,必先予之。”
第八,在政治系统内部建立一个平衡各阶层利益关系的政治结构。政治结构是指各种政治力量以及政治关系的制度安排。利益是人类活动的基本动力。“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由于政治权力的强制性,使其在获得和维护利益上具有特殊的优势。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伊斯顿认为,政治系统为一个社会权威性地分配价值。政治系统对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是通过政府政策来实施的。因此,不同的利益主体也希望通过参与政治,从而使政治系统对社会价值做出对自身有利的权威性分配。
在阶级社会中,政治权力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工具,而被统治阶级则希望通过夺取政权来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虽然全体人民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但是在具体利益上却是存在差别甚至对立的。基于资本、知识、技术、信息等社会资源的非均衡分布,不同的利益主体可以划分为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强势群体人数虽少,但是因为拥有资源优势而在经济和社会等领域的地位较高。弱势群体人数虽众,但是缺少资源优势,在经济、社会等领域的地位较低。因而,如果放任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在利益方面自然竞争,弱势群体将受到巨大的伤害,从而引发弱势群体的社会报复,使整个社会付出更大的代价。这就需要政治系统通过政治权力来给社会价值作出权威性的分配。
但是政治对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是否能够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利益诉求,维护基本的社会公平取决于是否有一个平衡的政治结构。因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对政府政策的影响力也是不同的。强势群体由于社会资源的优势更容易通过政治参与对政府施加影响,从而使政府政策对自身利益倾斜,从而背离社会公平的原则。“总统是富人的总统”并不只是一句戏言。因此,要实现社会价值的公正分配就需要一个平衡的政治结构。这个政治结构不是根据各个政治主体拥有社会资源的数量来建构的,也就是说不能够按照市场逻辑来建构。它既要能够反映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又要能够超越不同利益主体的具体利益而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来协调利益矛盾。
但是,当前我国政治系统中缺乏这样的政治结构。在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上就深刻的反映了这种不平衡。这种不平衡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民代表的构成存在城乡不均衡。各级人大代表中农村代表的比例与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现状极不相符。现行《选举法》规定,农村与城市每一个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4∶1。二是人民代表的构成存在界别不均衡。在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工人农民551名,仅占代表总数的18.46%,与其所属的为数庞大的社会群体明显不相称。而知识分子631名,占代表总数的21.14%;干部968名,占代表总数的32.44%;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480名,占总数的16.09%。这表明,“目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缺乏广泛的人民代表性,愈来愈政治精英化、知识精英化,愈来愈非大众化、非工农化”。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它通过立法来决定个人和群体的利益边界,并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决定的实现。因此,其做出的任何决定都应当充分反映民意。但是其代表构成中存在的明显失衡,使农民、工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声音得不到充分表达,在决定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上明显处于不利的位置。这正好为近年来“三农”问题和城市下岗失业工人问题日益突显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注脚。
努力构建一个程序规范、科学公正、广泛参与的多元利益诉求机制将是我们在执行这个伟大纲领时迈出的重要一步。公众参与度越高的国家,它的社会也越稳定,社会氛围也越和谐。在西方发达国家,社会阶层或群体都有自己的“代言人”——利益集团,通过他公众可以影响、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实现利益诉求,避免权利被任意侵害。鉴于国情,中国设计利益诉求机制时不宜完全照搬西方的公众——利益集团模式,我们应该有自己的特色。具体来说,我们要建立人民代表大会、专家委员会与社会组织三者共同参与利益诉求的公众参与模式。三者要分工合作,各司其职:人民代表大会应充分发挥代议作用,负责对公共政策的审批和监督;专家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咨询作用,为公众和政府提供专业意见;社会组织应充分发挥代言作用,直接代表各公众阶层,向政府表达意愿,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协调公共政策和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冲突。
目前,“三农”、农民工、流动人口、城市“拆迁户”等社会问题迟迟难以解决,很大程度上和这些群体没有一个真正能为自己说话、争取自身权益的“代言人”,造成在公共政策决策中丧失话语权有关。所以,在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方面,政府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任重而道远。
4.新的政策建议的可行性、与其他政策的关系以及实行新政策必须注意的问题
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运用公共权力上。没有公共权力的作为,不可能有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这包括制度建设、法制建设等等。公共权力有三大功能:提供秩序,使人们在有序的环境下进行合作、沟通;提供调节,例如,税收、二次分配等;提供保护,包括保护传统文化和生态等。没有公共权力的有效作为,社会领域很难取得有效发展。现代社会中,很多关系,诸如人与人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关系都存在着博弈关系,需要通过谈判和协调。政府则是要制定规则,保障这种博弈关系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展开。
重视农村社会的全面进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在农村,难点在农村中的农业劳动者。正视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关系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国的城市化不能以牺牲农民的合法权益及以乡村的衰落为代价。城乡协调发展就是协调城市和农村两类利益,尤其是应顾及农村中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注重农村公共产品的制度建设,创造条件使农民从土地上转向的同时,也使农村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成为对优势劳动力有吸引力的就业方向和生活方式选择,从而最终达到农村社会的全面进步。
完善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流动机制。我国农村的基本国情是剩余劳动力充裕,且素质较低,而资金、技术等要素相对稀缺。农村剩余劳动力对社会不仅不能产生效益,反却参与社会收益的分配,这是造成农业生产率低、农民收入难以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凡是人口多、土地和资本少的国家和地区,其产业结构都要经历由资源和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演进的过程。
降低教育成本,提高农民素质。大力发展农村教育,培养非农产业能够接受的合格人才。大力降低受教育成本,使农民在受教育问题上和城市人享有同等待遇。改革教育内容,加大对教育基础设施的投入,使人人都能受教育,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农民的教育问题若不能解决,农民素质就不会提高,就无法满足就业多元化需求,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会受限制,“三农”问题也就无法真正解决。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基本是由农民家庭自己来承担。就社会公平而言,使用农民的土地,必须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业劳动者向非农产业的转移,流动规模受推力和拉力影响,地位上升则受不同阶段的政策管理体、地位空间和个人素质等多种因素影响。现在农民向非农产业的流动、农民向城市的流动不具备体制上的稳定性,进城的多是青年农民,他们在城市工作几年后,往往还是在城市的劳务竞争中被更年轻的农民外出打工者所替代,其现实选择仍是回到农村。建立起有助于农业劳动者向上流动的机制是当务之急。
“就业优先”战略要兼顾城乡。农村经营大户形成的经济积聚作用和带动乡村就业作用,促使我们重新思考农村就地工业化、非农化的发展。这与城市和工业小区的工业化、非农化不是对立的、竞争性的,而是互补的。每年必须创造1200万至1500万个非农劳就业机会,中国的城市还不具备承担力。D.盖尔·约翰逊在《中国能否通过在农村创造非农工作职位来转移大部分农业劳动力》一文中认为,“一个替代性的解决方案,即在中国每个县的一至两个城镇或小城市中加速促进企业的发展。这样一来工人仍可继续生活在农村却每天可以乘车往返于家庭与工作单位之间。这个替代解决方案的优点是它所需的资本比把同样数量劳动力连同他们的家庭一起从农村迁移到城市所需的资本在少得多。不管新的非农工作职位会将工人从农村迁移到哪一个城市都需要巨大的投资。如果新的就业机会主要出现在农村地区的话,那么当前的投资分配及贷款方面的城乡歧途就应尽快得到消除。就必须使乡村的生活对那些在村外就业的人来说更具吸引力。那么每个乡村就需要有全天的道路和公共交通工具,从而使乡村工人能在时间与金钱方面以合理的成本每天乘车往返于家庭与工作单位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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