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范化研究

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范化研究

张要杰[1]2001年在《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范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把证券市场界定为信息市场。在此前提下,作者深入剖析了证券市场的功能,指出期望功能与理论功能的冲突导致我国证券市场总体无效率,而其深刻根源在于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失范。尔后,作者从政府和上市公司的角度解释信息、信息披露和信息披露失范,阐述并论证了中西方的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理论依据。在通过信息供求和企业治理模式变迁两方面解析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失范的内在动因后,作者尝试性提出了解决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失范的一些政策性建议。

周芹[2]2004年在《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范化研究》文中认为根据有效资本市场假设理论,信息披露是一切问题的根源,信息披露的规范与否直接影响着证券市场的有效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来约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但在制度的具体执行中还是出现了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问题。信息披露的非规范化,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阻碍作用,对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产生极大的干扰。信息披露的非规范化,一方面导致证券市场的信息失真,导致证券市场作为宏观经济晴雨表的信号失灵;另一方面导致证券市场中资源不能有效配置,投资者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对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范化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论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思路,从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即信息不对称理论和有效资本市场假设理论入手,研究信息不对称和虚假信息对我国证券市场运行的影响、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对投资者的影响。通过阐述信息披露的现状,提出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问题。接着,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分析了造成信息披露不规范的原因。 论文从四个方面提出信息披露规范化发展的对策。首先,从信息的运行机制角度对信息披露进行规范化建设。这一部分提出了比较完整的信息披露途径,并通过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软控制和硬控制相结合的方式来控制信息的披露。其次,提出了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新思路。再次,完善对信息披露主体及相关主体的管理。这包括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建设、中介机构的定位、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体系和对投资者的管理。最后,完善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信息披露法律、法规框架的设计和实施机制的设计,形成“事前立法,依法披露,事后追究”的信息披露机制。

刘勤[3]2006年在《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系统研究》文中认为目前股票市场已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市场体系,形成了可观的市场规模。但另一方面,股票市场也开始凸现出一些比较严重的深层问题,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虚假信息披露。2001年以来,由于一些重大虚假信息披露案例的发生,中国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中的严重问题已引起市场诚信危机,也吸引了许多人关注、研究。 资本市场是一个信息流动的市场,充分、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是投资者正确决策的基础,也是资本市场“叁公”原则的具体体现,更是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资本市场运作效率的基础。 要正确认识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需要放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和股票市场的发展历程中,用系统论的思想和制度的角度来研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该系统是一个人造系统、开放系统、动态系统、可控系统、复杂系统。它由上市公司子系统、投资者与债权人子系统、中介机构子系统、监管者子系统构成。因此系统论是分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适当工具。同时,新制度经济学以制度的视角研究“真实世界”的各种制度,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信息披露制度也就是一个各利益集团(子系统)相互博弈的系统。证券市场信息的显着特点是信息不对称,这样会产生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都会降低市场效率。 由此可见,新制度经济学和系统论思想有许多互补之处,本文即是以系统论和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来分析理解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监管制度。 本文在以下叁个方面有创新: 一、本文用系统论来研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系统,并建立四个子系统上市公司子系统、监管者子系统、投资者子系统和中介机构子系统进行系统性分析,剖析了各个子系统的功能及运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同时以系统论的角度对成熟市场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进行了分析和总结。用系统论来研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系统或制度是视角的创新。 二、本文用博弈论对子系统间如上市公司子系统和监管者子系统、上市公司子系统和投资者子系统的博弈进行了分析,重点研究了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成本与收益,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博弈成本与收益,并结合制度变迁进行分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和变迁中利益集团的博弈来说明中国股市的现状和问题,这样将两者结合起来的方法可谓是一种创新。

杨柏[4]2004年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控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世界证券市场发展史表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已成为一项极为重要的监管措施和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的必要手段,它不仅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而且还通过对市场失灵的矫正,提高了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我国的证券市场,从1981年恢复发行国库券算起,已有23年的历史,从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成立算起,也有14年的历史。14年来,我国证券市场虽然波澜起伏,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迅速,走完了许多国家要花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走完的道路,成为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最引人注目的新生事物。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到2001年底,我国上市公司已过千家,遍布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公司已覆盖包括汽车、化工、纺织、电子、通信、冶金、商业、房地产、游泳等20多个行业几乎覆盖了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境内外筹资总额已达9443亿元,投资者达到5600万户。我国证券市场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完善的市场体系,优化资源配置,促使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金融体系改革、经济运行机制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证券市场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不仅表现在证券发行、上市等方面仍然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而且在证券市场监管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的不规范,违规现象屡禁不止。这已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健康、稳定的发展。不仅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影响了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进程。因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不仅是上市公司本身的问题,而且关系到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问题。对这个问题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全文在介绍研究背景与意义、思路与内容、特色与创新以及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理论的基础上,从四个方面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控机制进行了研究。首先,论文在对比分析国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优势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研究了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化问题。发达国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一个由多层次的法律法规以及具体规则构成的规范化体系。这个体系因各国的经济、法律以及文化环境的不同,特别是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范框架已初步建立,法律法规已基本与国际接轨。但我国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化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WP=6>存在很大差距。其次,论文从实践和理论的角度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成因。通过实证调查统计分析发现,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问题的诸多因素中,投资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不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不完善。通过理论分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发现,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主要利益主体是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会计师事务所和证券监管部门。投资者作为披露信息的被动接收者,只能对信息披露施以有限的影响。并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是相关利益集团追求自身利益效用最大化的博弈过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实施监管,会引发各种利益冲突与合作的博弈行为,形成一系列博弈关系。然后,基于上述认识和理解,为了提高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效率,实现预期监管目标,论文利用博弈论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刻画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的博弈互动行为,构建了上市公司、会计事务所、证券监管部门叁方两期动态博弈模型,特别探讨了上市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互动关系,其结论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监管系统的设计有较好的理论指导作用。最后,在具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系统构建上,论文从时间序列的角度构建了叁大监管系统:事前监管系统、事中监管系统、事后监管系统。事前监管系统方面:①针对上市公司首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问题,构建了上市公司首次信息披露监管机制,依据这个机制,证券监管部门只有以足够大概率对上市公司首次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稽查,同时,以足够大的力度对上市公司首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进行惩罚,这样才能真正对上市公司首次信息披露进行科学、有效地监管;②针对上市公司持续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问题,构建了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违规预警模型,依据这个预警模型,证券监管部门能较好地对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进行预警。事中监管系统方面:①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构建了防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激励机制。依据该机制,证券监管部门能够得到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激励契约设计的定性指导方针。同时,在此监管激励机制研究的基础上,从博弈角度出发,设计了防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最优激励契约;②针对证券监管人员监管过程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和逆向选择问题,构建了基于证券违规行为罚款额和监管成本不确定条件下证券监管人员激励契约模型,并从委托代理双方策略行为博弈的角度对激励契约模型进行了研究。事后监?

徐刚[5]2005年在《基于规范化的我国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欺诈隐瞒事件令人触目惊心,显现了我国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IRM)方面的严重缺失。IRM是资本市场走向成熟的标识,作为上市公司运用金融、沟通和营销等方式,与投资者交流公司经营信息,以协调相互关系的战略性过程,它的行之有效,既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市场声誉及维护投资者的投资权益,实现各自价值的最大化,也有利于增强资本市场的投资信心和股东意识,促进其良性、健康发展。为此,论文以IRM为研究对象,以期提出优化我国上市公司IRM的现实路径。 以上市公司IRM的涵义和现实状况为前提,论文通过国外经验借鉴、国内实证研究以及价值分析和论证,认为这很大程度上在于规范方面的原因,规范化取向乃上市公司IRM的不二选择。因此,论文从规范化维度出发,在重新界定规范化依据、剖析规范化机理的基础上,通过综合运用统计学、传播学、营销学、信息学、心理学、伦理学及法学等相关理论和方法,以期对我国上市公司规范化IRM模式的构建和应用进行探究和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IRM规范化的运作依据不仅限于一般管理意义上的组织制度,也包括国家法律、社会道德及公司文化等,并且由于它们在创制主体和保障机制上的分歧,使规范化的运作机理显示了双重性特征,在支撑机制上形成了他律性机制和自律性机制,在构成机制上则产生了主动式机制和被动式机制,并分别显示了威慑功用和倡导功用,体现了“守信”本质和“融心”本质。 上市公司IRM规范化的二维作用机理直接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IRM模式在构架形态也不是单一的,而是存在着两种切实可行的IRM模式形态,即消极性模式和积极性模式。消极性模式和积极性模式由于在目标、主体、客体、内容及方式等各构架要素上的明显差异,分别形成了扇形模型和圆形模型。扇形模型和圆形模型不同于传统的传播模型,其作为证券市场中的商业沟通模型,以发送者、接收者、参与者乃至影响者及沟通信息和沟通渠道为模型的核心因素,彰显了IRM中上市公司独特的模式状态。

程颂华[6]2014年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管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信息披露制度在当今社会已经被公认为是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和提高证券市场配置效率的有效手段之一。一方面,上市公司披露真实有效、全面及时的信息是它们的义务,也上市公司是遵守法律法规的表现;另一方面,信息披露的规范化管理对于广大投资人来说是有益的,充分的信息披露是可以使投资者作出理性的判断,减少失误。近十几年以来,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经历了一个由简单的信息披露到一套多层次、系统化的规则或制度的过程。现在,披露形式多样化和监管法规的不断修订和施行,以及会计监管管理机构的人员不断增加等,已经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然而,尽管在如此的环境之下,违规信息披露的行为时常发生,“顶风作案”者仍不在少数,且呈现出屡禁不止的态势。这种行为既严重损害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另外信息披露的不完善性,也使得广大投资者不能及时的根据市场的变化作出正确的抉择,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所难免。本文依据“现象-原因-对策”的研究思路,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诸多现象着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现象进行了较系统全面描述与分析,总结违规披露的主要方式、动因及危害,并且在最后给出了相应的治理对策,这些对于今后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违规预防机制与建立规范化的控制体系都很好的参考意义。本文的研究内容共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概述,信息披露规范化管理研究提出的背景,研究的意义,信息披露规范化管理研究的国内外现状分析,相关文献综述,以及论文的基本框架。第二部分,信息披露制度概述。从信息披露制度的含义开始,介绍了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内容,分析了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最后阐述了信息披露的原则和意义。第叁部分,主要是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现象进行研究,具体论述了我国信息披露违规的现状。主要介绍了信息披露违规的内涵、我国信息披露违规的具体形式。第四部分,主要是论述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方式、形成的成因以及信息披露的危害。本部分主要总结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方式及违规动因分析,最后指出了信息披露违规的危害性。第五章,主要从多个层次和多角度叙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治理对策。

雷兴中[7]2005年在《我国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证券市场的发展要求有规范的运作环境,“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但证券市场的实践却表明,我国证券市场在许多领域,尤其是信息监管方面仍存在着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证券市场实质是一个信息市场,信息在这个市场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而研究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我国当前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首先从信息完全与信息不完全的证券市场特征入手,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Eugene Fama的有效市场理论进行了拓展和修正,指出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正处于无效向弱式有效市场过渡的中间状态。完善市场有效性的重点是规范信息披露。接着,分析了证券市场风险的内涵、特征及传导机制,在此基础上具体剖析了我国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及其风险生成,指出应该建立国家信息监测预警机制以应对信息不对称的国际化对风险监管的新要求。 其次,提出了解决我国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对策及措施。其中,在政府管理方面通过对政府隐性担保模型和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下的上市包装及利润操纵模型分析,指出造成信息不对称的制度缺陷及相应的制度创新;在上市公司方面,通过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成本—效益分析,提出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虚假信息披露违规成本等措施来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在投资者方面,重构了“经济人”与“伦理人”统一的投资者投资文化。 最后,通过目前证券市场叁种监管模式的比较,指出我国的中间型选择及完善信息监管体制的针对性措施。

霍家兴[8]2018年在《论证券信息强制披露制度》文中提出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法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逐步确立。早期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上层建筑,很难在短时间内与市场经济下的证券市场相适应。进而造成了现如今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性缺陷。本文从通过对证券信息强制披露原则、立法理念的介绍入手,深入寻求解决经济基础、制度与全新证券市场无法匹配适应的制度缺陷的方法,从而保护普通证券投资者的合法财产利益,最终实现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健康运行。

张福康, 查继奋[9]1999年在《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揭示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形成的原因。通过分析,作者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对策

潘琰, 王瑶, 刘微芳[10]1998年在《我国证券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规范化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证券市场的规范化方面,尤其是其中的财务信息披露规范化方面,仍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如信息披露失真、不充分不及时等等。这些问题如不解决,不但对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而且还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一、要善于吸收发达国家证券市场财务

参考文献:

[1]. 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范化研究[D]. 张要杰. 河南农业大学. 2001

[2]. 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范化研究[D]. 周芹. 河海大学. 2004

[3]. 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系统研究[D]. 刘勤. 同济大学. 2006

[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控机制研究[D]. 杨柏. 重庆大学. 2004

[5]. 基于规范化的我国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模式研究[D]. 徐刚. 中南大学. 2005

[6].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管理研究[D]. 程颂华. 华东理工大学. 2014

[7]. 我国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研究[D]. 雷兴中. 河海大学. 2005

[8]. 论证券信息强制披露制度[J]. 霍家兴. 法制博览. 2018

[9].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研究[J]. 张福康, 查继奋.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99

[10]. 我国证券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规范化对策研究[J]. 潘琰, 王瑶, 刘微芳. 发展研究.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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