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领域制度性寻租行为剖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经济论文,寻租论文,领域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引 言
制度,是人们制定出来以规范政治、经济与社会相互关系的约束条件,它直接界定权利与义务的分配。用诺思的话来说:“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关联影响的框架,它们确定了构成一个社会或更确切地讲,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实际上,制度是个人与资本存量、物品与劳动产出及收入分配之间的过滤器。”[1]但是,制定制度本身必须花费资源,而且由于制度是非中性的——即倾向于一部分人,歧视另一部分人,对倾向的那一部分人而言,就存在着寻租的“租”。既然制度必不可少,“租”就是一种客观存在,在一种非高压管制的环境中,寻租行为就会产生。对弱势的群体而言,他们会设法进入制度倾向的群体,或者使制度修改得对他们有利。可见,制度是利益集团与制度制定者之间博弈的结果。因此,仅仅把“租金”看作是“经济租金”,是导致寻租概念失去严密性的根本原因,本文认为“租金”更重要的本质是“制度性租金”。
所谓“制度性租金”,顾名思义即由于制度的形成而产生的超额垄断利润。而寻租,其实质就是制度性寻租,即由于制度供给不足(缺乏供给弹性)造成的超过机会成本的剩余。寻租现象产生的主要根源在于制度缺陷。由于制度缺陷的存在,改变了寻利与寻租的相对价格,从而改变了经济人的激励结构。在这种制度下,连那些真正诚实的人们一旦条件成熟,也易堕入寻租者的行列,成为制度性寻租的俘虏,使人们对经济目的的追求不断偏离健康的轨道。由于政治权力向经济活动者提供了获得经济利益的更有效、更简洁的路径,因此,在新制度建立的过程中,不同的社会阶层和利益集团会设法为他们自己在新的经济配置中谋得尽可能有利的位置。在此,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会把政府干预行为本身“内生化”,并纳入寻租分析中。
2 不同历史时期下制度性寻租行为的深层分析
建国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经历了计划经济、计划与市场并存的双轨制和市场经济三种模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寻租活动有其独有的形式和特点。
(1)集权计划时期——租金潜伏时期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活动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计划部门层层下达“指令”,政府行政干预这只“可见之脚”压制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成为租金得以存在的经济条件。也就是说,行政管制经济创造了租金。由于“短缺经济”而伴生的黑市交易也成为一种寻租活动。官僚主义、政府机关办事效率低下也都人为地创造了租金。可见,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通过行政手段分配资源和扭曲要素价格会导致租金的产生。
计划经济或政府干预虽然被称为“租之母腹”,会诱发寻租活动,但寻租活动却并不多见。原因在于,在集权计划时期,企业采取统收统支的财务结算方式,微观经济主体不具有独立的身份和利益,个人或企业很难从寻租活动中得到利益,或者说制度环境制约了个人寻租的动机。加之政府机关强求一律,个人和企业缺乏主动积极性,因此也就仅仅潜伏着寻租的巨大势能。
由上分析可知,制度性租金作为扭曲相对价格的宏观政策环境的必然产物,早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就存在了,只是由于租金的实现机制不充分,企业和个人寻租动力也不强烈,寻租现象并不是传统经济体制下的典型特征。这一阶段,制度性寻租主要通过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报销经济渠道以及体制外商品经济的发展来实现。
(2)转型时期——自动启发时期
转型是一个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的过程。从传统公有制集权式的封闭经济向开放的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并存,社会资源一部分由指令性计划配置,一部分由市场调节。这种模式下,既有租金广泛存在的土壤,又有激发寻租活动的条件,因此寻租活动异常活跃。
首先,改革使传统计划体制受到冲击和削弱,体制松动给除国家之外的各利益主体一定的活动余地和空间。对个人物质利益的肯定,唤醒了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欲望,逐渐获得独立身份与利益的微观经济主体,有着强烈的寻租动机和愿望。
其次,渐进式改革的过程和方式为寻租活动提供了可能。渐进式改革的方式一般具有试点后推广、双轨制改革方案、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倾斜式改革等特点。价格双轨制和所有制上的政策双轨制导致许多制度上的漏洞和空白。这些都为寻租活动提供了空间。由于在双重价格体制下形成的价差、利差、汇差十分可观,商品流通过程中存在着“行政性中介”,给掌握低价物资和商品的权力部门及其人员提供了利用配拨低价物资换取利益的机会,滋生与助长了寻租行为。其他政府管制形成的潜在租金也大量存在,寻租收入混同于正常的合法收入得以存在。同时,传统的计划体制对政府官员的约束力量已经削弱,新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约束机制又不能适时地建立,因而缺乏制约的权力性现象出现甚至膨胀起来。
再次,渐进式改革一般是政府主导型改革,经济主体的资格不明确,为“官倒”这种寻租活动创造了条件。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政府行为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当政府在一些领域既是改革的组织者又是改革的对象时,政府官员可以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使长期形成的微观体制难以打破,市场化进程不断受阻。同时,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权钱交易、官商不分、以权经商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造成了为数不少的寻租、腐败行为。当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政府不可能一下子退出经济活动领域,使得“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脚”交织在一起,致使寻租交易往往取代了部分市场。
总之,在转型期,寻租活动主要通过体制转轨中政策双轨和价格双轨的渠道来实现,体制内经济与体制外经济的市场交易中隐形分配大面积发生,寻求地区和部门特殊政策、寻求批文和公章,构成转型期经济中寻求直接非生产性利润的具体内容。寻租动力产生于制度性租金的数量、取得的可能性和占有的风险性,它与价差及其取得的可能性成正比,而与受到查处的概率与惩罚程度成反比。每当出现经济过热,各种生产资源出现严重短缺,资源的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差距达到最大时,寻租活动就最为活跃。此时政府为了限制经营单位获取暴利,往往限制流通环节、规定加价幅度或做出其他限定,结果是加长了寻租链条,使寻租活动更加复杂化,增加了社会的交易成本。
(3)市场经济建立初期——自觉推动时期
在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模式中,市场的调控作用和健全的法律保障,使寻租活动相对比较困难,但在某一时期,特定形式的寻租活动还会膨胀。首先,在市场经济初期,由于没有完整规范的市场要素体系和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使“炒风”日盛,成为新形式的寻租活动。而这种寻租活动形成的仅是“泡沫经济”,无疑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其次,政府宏观的货币政策也会滋生租金。过紧的货币政策会导致流通中资金缺口较大,部分企业和居民为了取得现金和贷款,会向银行人员行贿,形成租金收益,贷到款者通过二次贷出也会受益;过松的货币政策会出现通货膨胀,导致贷款利息率低于同行膨胀率,二者差额同样会推动业主的寻租活动。当银行是非商业性经营时,银行人员也会有租金收入。再次,受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影响,改革开放之初,政府仍能够凭借行政权力,根据自身的利益进行创租和抽租。如进口配额、生产许可证制度、物价管制等会抑制竞争,扩大供求差额,从而形成价差收入(即租金)。
这期间,寻租活动除了谋取垄断地位,如经营许可证和保护关税等之外,还表现为:部分私人承包、甚至私营公司有条件地挂靠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谋取私利;部分官办公司利用资产产权不明的漏洞,大量转占、挪用、侵吞国有资产;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低估国有资产原值,高估外商的设备与实物投资,造成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等。寻租形式将遵循一般商品价格双轨制——生产要素价格双轨制——买卖生产要素结合体的过程演进[2]。可见,在市场经济机制建立初期,寻租活动及其危害仍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4)加速转型时期——全面加速时期
所谓加速转型期[3],不是简单指经济社会某个领域的变化过程,也不是简单指经济社会某项制度的变化过程,而重点是指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呈现加速度的整体性跃迁过程。在加速转型期,其具体内容应该包括临界水平的结构转换、机制转轨、利益调整和观念转变等,一旦超越临界水平,旧的体制、机制、结构、观念和利益不再复归。在加速转型期,我们的各项改革和发展都将进入超临界状态,各项制度构建已经初步完成,制度建设沿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轨道,更加合理化、科学化、法制化,寻租活动得到有效治理和约束。但是由于旧制度的惯性往往成为变革的阻力,再加上新制度尚未有效运行,所以系统转化的风险增加,在一些薄弱环节寻租活动仍然比较活跃。
目前人们意见最大的两个方面是:行政性垄断集团的定价及其收入决定机制;权力寻租集团的腐败行为。目前的行政性垄断集团,绝大部分集中在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基础产业,如电力、电信、铁路、自来水、城市燃气、城市公共交通等。由于行政性垄断和政府管制不完善,这些行业并未充分发挥其发展潜力,并且存在着严重的利用垄断谋取垄断利益的问题。行政性垄惭集团的存在,缩小了可能竞争的领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分配秩序,加剧了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权力寻租集团则破坏了竞争的公平。比如,地方组织权力寻租的种种表现有:以发布规定、通告等形式,向外地商品收取各种名目的不合理费用;滥用质量检验手段,或者通过不正当地设置许可证、准销证等行政障碍来封锁市场,阻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不召开价格听证会擅自提高价格,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利用行政权力组织行业龙头企业实行“联营”,等等。这种通过组织形式的权力寻租,逐渐成为了某些机关及公务员的正常行为和收入来源。
以上通过对我国不同时期寻租活动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寻租行为活跃是转型期国家的一种普遍制度现象。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或个人只是被动地接受指令,个人选择的余地比较小,寻租现象也比较少。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寻租现象产生的根源,国家对经济干预的范围及国有企业经营的范围都是有限的,这也就大大缩小了寻租的规模。同时,成熟的市场经济的有效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及约束机制、监督机制都有利于遏制寻租现象。而经济转型期,由于新旧体制替代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摩擦与矛盾,必然为寻租留下体制空间。
第二,渐进式改革路径和特点也为寻租活动提供了空间。渐进式改革从总体上看,其过程要比激进式改革长得多,这就使寻租活动的成本与收益呈现出相对稳定的状态,也使寻租结果呈现出相对稳定的状态。同时,渐进式改革往往是政府主导型的改革,为当权者提供了设一寻租的可能。寻租活动主要集中在几个“点”上:权力的集中点;体制转换的交汇点;监管系统的乏力点;法律政策的滞后点;人、财、物需求的关节点。何清涟1998就认为,这五个点“含金量”都比较高。
第三,政治体制改革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落后,使我国寻租行为更多地是利用各种政策缝隙来寻找租金的“事后寻租”。原因在于:首先,我国制度变迁的方式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它使得“事前寻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也正因为这种强制性制度变迁不可避免地触动了部分既得利益集团,因而它们总想钻政策、法律的空子,而执行政策与法律的公务人员受利益的驱动也时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其次,寻租者因为无法改变政权的组成,另外在某种程度上对政策、法律的制度也无法施加直接影响,因而集中精力去影响政策和法令的实施,就成了他们寻租的选择路径。
第四,一个繁荣的市场经济需要有政治、法律、文化等制度相支撑,这对于发达国家是既定前提,对于发展中国家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也是至关重要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我国经济的跨越式发展也不断加快,系统转换的风险性、新经济的不确定性随之而来,寻租活动更多地发生在制度的薄弱环节。忽视对寻租活动的分析与治理,就会使得积累经济发展实力的努力收效甚微。因此,在对经济、政治、生活产生负面影响的同时,制度性寻租行为也给各项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
从这些分析可以看出,寻租社会的衰竭从形式上看,是寻租的费用上升,寻租的收益下降,寻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增加。但是所有这些变化的深层次原因,是经济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变化。租耗或寻租成本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一个制度运转的一种成本。因此,寻租的衰竭过程也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
3 我国当前经济社会中主要制度性寻租行为
目前我国正经历着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在这个转换过程中,“计划”的退出与“市场”的进入是不可能完全同步的,因此会出现“制度真空”地带。另外,社会对部分设—寻租活动表现出不可理解的宽容,再加上成功的设—寻租的示范效应,致使转型时期我国设—寻租现象比较严重[4]。具体说来主要有四种形式。
(1)权力寻租
表现在:政府机关部分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不轨活动。一是一些手握权柄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甚至他们的子女和亲属,或利用掌握财经、采购、供销、调度进出口等方面的方便,侵吞国家和集体财产,以饱私囊;或从制度上人为地保护某些行业或项目的垄断地位,利用手中掌握的审批、检查等权力,向有关方面索要巨额“提成”或“回扣”;或霸占、套购国家短缺物资,转手倒卖;或抬高物价牟取暴利;或为谋取职位及“肥缺”拉关系、走后门,向上级游说、行贿,以达到个人的飞黄腾达。二是地方政府通过各种努力,寻求中央给予特殊政策和其他好处。争夺改革试点权、改革发动权、优惠政策授权,争取建设项目招投标和采购招投标等。三是部分政府监管部门寻租设租现象日趋严重,部分国家执法部门的蜕化变质分子和品质不纯的干部、工作人员,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以权设租、贪污受贿、执法犯法。部分工商和财税管理部门某些工作人员,以职权作掩护,设租寻租,造成国家财税的大量流失。
(2)金融寻租
具体包括:一是部分银行信贷部门的一些主管干部和工作人员,利用权利和职务的方便从事金融寻租。表现在:或从贷款发放中索取巨额回扣,参与分成;或成立明脱暗不脱的投资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国家和人民的钱借鸡生蛋;或私将贷款、公款作为私人投入参与股票及期货投机、房地产炒作等;或将国家集体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攫取利息;或将救济扶贫等专用利息贷款转移至沿海发达地区,参与炒买炒卖等投机活动,赚取巨额利润;或私自吸收存款,再以个人名义放贷,等等。二是一些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借金融市场法制不健全之机,和上市公司勾结,弄虚作假,操纵股市,进行圈钱等违规行为。
(3)企业或行业寻租
主要表现为:一是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的主管干部和管理人员,趁国家法律和经济管理制度不完善之机,利用手中的权力和职务上的便利,大肆挥霍和攫取国家资财,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二是部分企业,其工作重点不是放在如何提高决策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上,而是更多地从外部织结关系网,寻找某种“捷径”,以达到自己的目的。企业活动屡屡出现争取国家的政策保护、钻法律和制度的空子、偷逃税款等现象。三是一些有关国计民生的要害部门和行业,凭借特权和垄断地位,创租,公然吃、拿、卡、要,索取贿赂。四是一些分管基建、材料的主管干部和工作人员,或以获取工程承包权为交换条件,向承包单位敲诈勒索;或与包工头相勾结,在签订合同时,采取虚列材料、加大工程预算、提高承包费用等手段,合伙侵吞国家集体钱财,损公肥私。五是一些医疗卫生部门的某些人员,置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于不顾,采取乱开药方、公活私揽、出具假证明、提高药价、推销伪劣药品及趁病人之危敲诈勒索。六是在商品流通领域,一些分管购销工作的主管干部及业务人员,利用职权及职务方便,捞取大量回扣或提成,这也是社会上假冒伪劣商品得以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
(4)非权力集体和个人寻租
具体表现在:一是部分人只能有关系找关系,没有关系也找关系,企图以情感因素来约束设租者的行为。以交租的方式保证简单再生产的正常进行和正常生产利润,是一种“被动交租”。部分集体和个人加入了钱权交易的过程,主动寻租、四处出击,以牟取巨额暴利。二是在中国加入WTO之际,一些寻求关税和非关税保护的产业组织,高举“经济安全”和“民族工业”的两面大旗,力图获得和利用更多的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降低加入WTO的风险。这实质上是对消费者的一种变相掠夺。
综上可见,在我国经济领域制度性寻租行为发生过程中,政治创租和抽租多,在设一寻租的过程中,设租占有明显的主动性。制度性租金对权力极具诱惑力,权力—市场的边际替代效率较低,严重地阻碍着中国的改革和市场化进程。
4 结 论
总之,改革启动了利益机制,微观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和愿望明显增加。然而,我们缺乏一种有效的制度框架让人们合理合法正当地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通过非生产性寻租活动比生产性的寻租活动收益更大,也更容易。体制转轨,传统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受到了严重挑战,对人们行为的有效约束力大大降低,而新的规范尚没有形成或者很不完善,于是,寻租现象将愈演愈烈。因此,我们必须通过整体性制度安排,才能使寻租行为得到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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