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公民意识培育中的青少年法律教育的基本问题*
王兴旺
新疆工程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3
摘 要: 建设法治国家首先需要具备成熟的公民意识,它是衡量国家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尺和重要标志,青少年法律教育在公民意识培育中起着基础的、核心的作用,在青少年综合素质培养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关键词: 公民意识培育;青少年;法律教育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一)青少年的概念
“青少年”界定标准有很多,生物学、心理学、教育学以及法学等各有标准。但总的来说,起止时间非常接近,一般意义上青少年,结合生理学、心理学和法律规定上来讲,即是年满十二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处在儿童时期之后、成年人之前的年龄阶段的特定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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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并不是中国特有词汇,而是从西方引入,属于泊来词,雅典的“公民大会”早已被世人熟知,而公民一词在拉丁语中是civis,在希腊语中是polites,本身就来源于希腊城邦,并被古罗马帝国所沿用,其最初的涵义是“属于城邦的人”,基本意思是属于罗马共和国或者雅典城邦的成员。当时,人被分成两类,“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1]”。亚里士多德堪称希腊哲学的集大成者,他对古希腊城邦的公民问题进行了最早的梳理,提出了最早的公民理论,是现代西方公民理论的源头。其观点则是“公民是同时统治和被统治的人[2]”,认为公民既是进行社会统治的主体,又是社会统治的对象,享有政治权利是公民身份最主要的标志,他指出:“一个正式的公民应该不是由于他的住处所在,因而成为当地的公民…全称的公民是‘凡是参加司法事务的治权机构的人们’。[2]”古希腊城邦所称的公民身份,实际上是一个拥有特殊权力的阶层,当然奴隶们是没有这个资格的,带有很强的阶级性和不平等性。
缺乏品牌意识,生产经营观念陈旧。在卧龙区,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多数是交由专业的农业合作组织或者农业企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来负责,虽然他们对于无公害认证或者注册商标很是热衷,却很少花精力去经营。对于农业企业来说,生产无公害产品是强项,而推广宣传无公害品牌却是弱项。由于品牌经营观念陈旧,推广力度有限,导致本地区很多人都不知道企业经营的品牌。而没有品牌知名度、没有市场影响力,无公害品牌或商标最多就是个名字。
现代社会,获得公民身份,不再受出身、地位、财富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普遍化为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人。如我国《辞海》里对公民的定义是:“具有本国国籍,并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3]”所以现代意义上的公民,即是那种通过广泛的参与政治事务而实现个人的自由和自主性,具备了法律规定的身份或资格,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同样的权利,履行同样的义务的人。公民教育则是“指培养公民对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合理认同,树立公民民主法治精神,养成公民现代道德信仰,实现公民主体道德自觉与自愿守法相统一的社会实践活动[4]。”
(二)公民意识培育的概念
第一,从概念内涵上来讲,公民意识培育概念基本涵盖了政治、社会、文化、伦理、道德、法律等基本内容,具有很强的包容性,法律教育是公民意识培育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二,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讲,学界普遍倾向于公民意识培育是法律教育的逻辑前提和内在支撑,为法律教育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理论基础。第三,从公民意识培育实践上看,在公民意识价值追求中,注入了很强的法律教育的理念,内容明晰的法律教育推动了公民意识培育的实践和发展。因此可以说,公民意识培育是法律教育的基础和前提,法律教育是公民意识培育的重要的、也是必要的内容。
(三)青少年法律教育的概念
第一,在价值追求上来讲,青少年公民意识培育和法律教育在养成目标上具有一致性。加强青少年公民意识教育的核心使命是要促进青少年树立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两者在培养目标上具有一致性。第二,在实施过程上来讲,青少年公民意识培育和法律教育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两者在价值目标上并不冲突,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两者可以相互影响、相互存进,发挥各自的优势、弥补对方不足。因此,在公民意识培育下,加强青少年法律教育意义深远,既是建设现代社会的需要,也是公民提升自身素质的需要。
(4)通过工艺优化试验探索,采用氯化铵直接沉淀法提取回收萃钯余液中的铂,可缩短工艺流程,减少中间物料的积存,减轻作业劳动强度,提高铂的直收率,具有较大的工艺应用价值。
二、青少年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培育之间的关系
(一)公民意识培育与法律教育关系
公民意识核心是公民身份意识,是公民自觉地将对国家的归属感和忠诚感、对法律权利义务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其基本内容应当包涵以下内容:正确的国家和民族意识、统一的权利和义务意识、强烈的平等与公正意识、深刻的道德与文明意识和现代的自由与法治意识,并将这些意识内化为自我的慎独与践履。公民意识培育顾名思义就是培养公民关于主体意识、权责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等为基本内容的教育体系建设。
(二)法律教育对公民意识培育的契合支撑
法律教育是人类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社会实践活动。从法律产生以来,这项人类活动就一直普遍的、客观的存在着。传统意义上的公民法制教育着重强调的是对义务的遵守和守法教育;从法律教育的基本内涵来看,主要包括法律的职业教育和非职业教育,前者针对的是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后者针对的是普通公民的法律养成。经典现代化理论的杰出代表、美国学者阿列克斯.英格尔斯曾说过:“国家的现代化首先是人的现代化,”他认为,阻碍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的原因是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国民心理和精神还被牢固地锁在传统意识之中[5]”。法律教育简单的来讲就是让人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法律修养,从而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的一种教育活动。综上可见,所谓的青少年法律教育就是要在对青少年进行教育的实践活动中,有意识有目的的培养青少年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主要包括基本法理知识、法制观念和法律信仰和践行的教育活动,将其培养成具有法律意识素养的教育活动。
三、加强当代中国公民意识培育中的青少年法律教育的意义
(一)理论意义
第一,是加强青少年综合素质的迫切需求。加强法律教育,是提高青少年综合素质的需要,也是实现国家教育培养目标的迫切需要。第二,有利于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化建设。进行公民意识培育中的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育和塑造,可以促进政治参与、民主管理意识、民主法治化建设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现实意义
第一,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需要。加强青少公民意识教育和法律教育,是党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需要,是适应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的要求。第二,是对青少年普法教育的基本手段和途径。青少年处在思维和记忆的最活跃时期,是学习的黄金时期,他们容易接受、理解新的知识,无论是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还是法律实践活动的参与,都与法律教育有着直接的联系,是对青少年普法教育的基本手段和途径。第三,是维护社会稳定尤其是边疆地区稳定的需要。大力弘扬公民意识教育和法律教育,事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经济顺利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
总之,公民意识作为一种现代社会意识,目的在于培养公民的参与意识、监督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青少年公民意识培育和法律教育在本质属性、价值追求、实施过程中都具有一致性,使青少年成为优秀的现代公民,促进我国和谐进步,助力“中国梦”的早日实现。
[ 参 考 文 献 ]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颜一,秦典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辞海编委会.辞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
[4]刘颖.公民教育中的法律教育[D].武汉.武汉大学博士论文,2010.
[5][美]英格尔斯.人的现代化[M].殷陆军,译.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
*新疆工程学院哲学社会科学课题:公民意识培育下的新疆大学生法律教育研究(项目编号:2016xgy231812)。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19-00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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