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道德理论_道德论文

民族道德理论_道德论文

国家道德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道德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国家道德问题是哲学伦理学的核心问题之一,历史上的国家道德学说和国家行为理论已不适应国家道德实践的新要求。重新研究国家道德问题必须深入分析国家作为道德主体的客观依据,并进一步指出国家今后实践应遵循的道德原则。这些原则主要包括促进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原则、保障人类健康生活需要的原则和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努力实现以上目标,是国家今后实践的神圣使命和根本道德义务。

[关键词] 道德 国家道德 道德义务 道德责任 行为能力。

哲学史上各种国家学说曾提出许多不同的国家道德和国家行为理论,这些理论依然或多或少地影响着当代国家的实践。由于以往的国家道德理论未能科学地揭示国家作为道德主体的客观必然性,同时当代国家的实践还面临着一系列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根据变化了的历史条件对国家道德问题作出进一步的探讨,就不是无谓之举了。

哲学史上的各种国家道德学说和国家行为理论丰富多姿,但按其基本观点的近似性,并且是最有代表性和对国家的实践具有最深远影响力的,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即以民为本的君王道德论、天赋人权的国家道德论和强力意志的国家行为理论。

中国古代的国家道德理论基本上属于以民为本的君王道德论,它以先秦儒家、道家和墨家的学说为代表,这种理论对中国古代社会的治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对中华民族乃至整个人类的道德实践也具有广泛而持久的指导意义。天赋人权理论是欧洲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反对宗教道德和宗教统治、建立资产阶级国家学说的两大基石,代表人物有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这种理论强调国家应该保护个人的自由、个人的权利,但它将私有财产神圣化,结果等于承认阶级剥削的合理性而取消了国家保障其大多数人民健康生活需要的满足的道德义务。强力意志的国家行为理论以中国先秦时期的韩非、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马基雅弗里和德国现代哲学家尼采等人的国家学说为代表,其共同的特点都是否定道德重视强权,主张以强欺弱和为了达到成功统治与争夺霸权的目的不择手段。实践证明,强力意志论是行不通的,它必然在未来的社会中失去其存在的价值。

一、国家道德的客观依据

本文提出国家道德的概念,但国家作为一种抽象主体,她能否作为道德主体,仍是一个需要论证的问题。我认为,国家之所以能作为道德主体,主要有以下三个根据。

(一)国家具有一般主体的道德行为能力。按照一般要求,一种行为规范的主体,是必须具备合乎该行为规范所要求的行为能力的。所谓行为能力,包括三个方面的具体能力。一是指该主体属于某种社会角色,具有合乎某一行为规范所要求的权利能力。如我国社会中只有国家公务员才具有履行一定行政职责和接受政纪约束的权利能力。二是指该主体具有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智力能力,如我国刑法规定年满十八岁以下的青少年和精神病患者触犯刑律的可以减轻、免予追究或不承担刑事责任。三是指该主体具有为自己作出的行为承担后果的责任能力,如我国民法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不得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所以,只有具备履行国家道德义务和承担国家道德责任行为能力的主体,才能成为国家道德的主体。

国家具有履行国家道德义务和承担国家道德责任的行为能力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作为最高主权实体的国家是由她的领导者、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民组成的,国家的行为是由组成她的自然人作出的,而且国家具有独立承担其道德责任的财产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因此具有道德主体的完全行为能力。但这里仍然存在一个问题,即国家的行为既然是由领导和组成她的自然人作出的,那么为什么要让作为抽象主体的国家去承担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呢?我认为,对此问题应作两点分析:一是把国家作为道德主体并不排除领导和组成国家的某些自然人应对自己的国家承担一定的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而且对于那些可以分解到具体部门和个人的道德义务与道德责任,必须要由他们来承担。二是国家的行为通常是由她的领导者的集体乃至其国民共同作出的,其道德义务与道德责任又不可能完全分解到具体的个人。所以,国家作为一种抽象主体,就像在国际法中必须承担某些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一样,也必须承担某些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

(二)国家具有接受道德约束的特殊必要。国家作为一种行为主体,比一般主体更具有接受道德约束的必要。这是由国家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及其巨大影响力决定的。首先,从国际上说,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实体。尽管她也经常参加某些国际组织和参与某些国际活动,并接受某些国际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约束,但她作出这些活动的行为是自由的和不强制的。尤其是一些实力强大的国家或受其支持的次强国,则不仅可以影响或支配某些国际组织的活动,而且经常不顾国际社会的反对而悍然发动战争或我行我素。其次,从国内关系说,国家是最高主权实体。她不仅具有最高立法、执法和司法权,可以通过立法程序修改法律和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变通”法律,而且依法具有制定具体政策和利用所掌握的舆论工具对人民的行为进行引导的权力,甚至还可以利用其暴力工具推行其主张和镇压反对者。所以,从这方面说国家的行为同样是不受她自身之外的意志强制和约束的,因而是自由的。再次,国家的行为对国际及国内社会生活影响巨大。当国家的权力掌握在某些不理智的领导者手中时,他们或者由于决策失误,或者由于感情用事,就有可能造成国际社会和国内人民的巨大灾难,而且在短时间内还难以得到纠正。所以,由于国家的特殊地位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巨大影响,对其赋予一定的道德义务,使其受到一定道德规范的约束,是十分必要的。换言之,正因为国家的行为是自由和不受强制的,所以更有必要进行道德自律。

(三)国家负有不可让渡的道德义务。国家道德的不可让渡性,是指国家负有的道德义务不可能让渡给其他主体。首先,这是由国家具有的权利能力决定的。因为,国家是最高权力主体,其他主体不具备国家的权利能力,因而不能履行国家的道德义务并为其承担道德责任。当代国家的道德义务对内来说就是要作出有利于国计民生和维护社会公平的科学决策,并保证其决策得到有效执行,从国际上说就是要积极维护本国安全和世界和平,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当代国家的这两种职能或道德义务,显然只有国家(包括其人民)和掌握国家权力的最高首脑的集团才能承担起来,而其他主体既无承担此义务的权利能力,亦无承担此义务的责任能力,所以,国家的道德义务是不能让渡给其他主体的。其次,国家的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具有一致性。当代国家的职能或义务通常是由各国的宪法、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明文规定的,这些文件又是依据国家自身的自由意志制定的,从而国家的法律义务是由国家自行赋予和自觉履行的。国家接受某些国际法规、条约和惯例的约束,同样是国家自觉自愿的行为。换言之,国家对自身赋予一定法律义务并自觉履行,以及自觉接受国际法规的约束,主要是依靠其意志自律而不是外来强制或他律,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在很大程度上是统一的,即国家的道德义务就是对国家的法律义务的自觉履行。这样,由于国家道德义务的法定性,而法定义务通常是只能由法定主体履行的,如司法的义务只能由司法机关履行,征税的义务只能由征税机构履行等,所以,这也决定了国家道德义务的不可让渡性。

总之,由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原因,国家作为一种独特的道德主体,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如果考虑到国家在未来世界主体实践中肩负的重任,这就有更为充分的理由要求国家承担起更艰巨、更严肃的道德义务。

二、国家道德实践的原则

国家道德义务的内容十分广泛。由于国家道德义务与法定义务的一致性,且由于各国法律的差异性,更因为社会实践的动态性,许多必须由国家履行的义务尚未为各种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所以,具体指出国家的道德义务,实非本文力所能逮。本文唯一能企及的,只是试图指出国家实践必须遵循的一些普遍性的根本性的道德原则。从当代国家国际国内实践的要求出发,并且考虑到未来国家实践可能面临的形势与任务,我认为,国家的实践主要应遵循以下三大道德原则。

(一)促进社会政治文明进步的原则。社会政治文明进步是当代及今后人类安全、健康、文明生活的前提条件。当代人类所掌握的技术手段,如果能得到合理利用,并辅之以人口的适当控制,已足可保障全球人类健康生活的基本需要。但另一方面,当代人类在对所掌握的技术手段的利用上,如果运用不慎,则不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世界的贫困问题和带来社会公正,甚至可能引起各国之间激烈的政治和军事冲突,导致人类的毁灭。所以,世界各国在处理国际国内的利益关系上,如不能有效地促进政治文明进步和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就不可能得到安全、健康、文明生活的可靠保证。按照一般历史理论(包括民本史观,社会契约论和马克思主义的暴力论),政治既起源于人类利益的冲突,同时也加剧了人类利益的冲突,这确是人类理性最不理智的表现。时至今日,阶级之间和民族之间的政治斗争貌似淡化了,但实际上却由于经济竞争的加剧而潜藏着严峻的危机。当代世界,相距马克思和卢梭生活的时代已有150年到250年之久,社会的生产能力和消费能力也已提高了若干倍,但“一些人坐拥金城,另一些人饥寒难御,一些国家坐享天堂,另一些国家发展唯艰”的现象却旧貌依然。此种利益格局,绝非文明政治的表现。所以,作为国家实践的道德原则之一,各国政府必经首先致力于促进本国政治文明进步,努力消除依附于自身之上的各种消极因素(如制度缺陷、官员腐败、分配不公等),客观公正地协调好国内各阶级、阶层和各民族的利益矛盾,使自身真正成为本国人民共同的知心者和代言人,以维护本国的和平、稳定。其次,各国政府还必须维护国际秩序的和平与稳定。国际争端至今是人类最大的威胁,而各国之间的利益矛盾能否得到妥善解决,则取决于各国能否平等相待。先发展国家理应关心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先发展不仅仅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因为,先发展本身就是世界各国人民共创的文明成果。如中国的四大发明,古埃及的几何学,古阿拉伯人的数学,非洲黑奴对开发新大陆的巨大贡献,以及近现代西方国家通过殖民与不平等贸易对后发展国家人力与资源的占用等。所以,后发展国家理应得到帮助而不是被压迫和受歧视,同等发展水平的国家尤需互相帮助与和平共处。达尔文的生物竞争学说仅仅适用于生物世界而且只说出了真理的一半,竞争与共生同时起作用才是生命进化与延续的完整规律。在社会领域里单纯强调竞争的危害性更大。它不仅会使人类贫富的两极分化进一步扩大,而且势必使世界发生剧烈的动荡与冲突。自从金属武器被使用以后,它已经使人类蒙受了太多的苦难与耻辱,核弹时代的到来则必然使人类面临两种前景。它要么将迫使人类逐步结束诉诸武力解决争端的历史,要么将使人类毁于一旦。所以,促进社会政治文明进步,乃是国家道德实践的首要原则。

(二)保障人类健康生活需要的原则。由于人们所处的社会生活条件的不同,所以人们对“健康生活”的理解也必然大相径庭。如果将一份来自部落社会的关于健康生活要求的调查报告与另一份来自发达国家的调查报告作一比较,其结果一定令人惊诧不已,而事实上,这两种社会又都可能存在大量的合乎生理学标准的健康人,如中国神话传说中的夸父和美国现代拳王阿里。所以,本文对健康生活的理解,是指能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不影响人们生理和心理健康的生活方式。由于社会攀比的缘故,人的需要实际上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水涨船高,永无止境的。因此,人的社会性需要是永远无法满足的,只有那些基本需要,如生理、安全、互相尊重、真诚的情感等,才是必需满足的。所以,国家最基本的道德义务就是要保证人们基本需要的满足。这个问题,当代世界大多数国家看来是解决得比较好了,但实际上的差距还很大。确切地说,现代人类的生活只是得到了一种畸形的发展,即经济生活的两极分化和精神生活的贫困化。一方面,经济生活中挥金如土与极端贫困的现象并存,一些人不惜巨资为自己营造着消费的“天堂”,另一些人却仍然缺衣少食和在十分恶劣的生存环境中挣扎。另一方面,激烈的社会竞争则使得人们的精神高度紧张,人们的精神生活需要也只有在物质的高消费和强烈刺激下才能得到短暂的满足,而其相互依赖的情感需要则反其道而行之,变成了“君子之交淡如水”。总之,在经济竞争与高消费的双重压力下,当代人类的物质生活需要不是变得更适合于他们的本性了,而是膨胀扭曲了;人们的精神生活不是变得舒缓自如了,而是更加紧张了;人们之间的关系也不是更亲密了,而是更加冷漠了。各为其利与同舟共济已变得如此地难以相容,以致每一个人都力图把他人对象化,竟成了时代的特征。因此,为了改善人类生活的现状和保障其健康生活需要的满足,使人们的社会性需要与其生理和情感的需要相适应,从而成为真正的文明人的需要,各国必须自觉承担起这一道德崇高的伟大使命。

(三)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工业时代造成的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惊破了人类多少年来主宰自然的迷梦。现代人类正逐步认识到自然界同生命个体一样,是有着自己的“生命”的系统,人类社会不过是有限自然界大生命系统中的一个寄生的系统。自然界大生命系统功能齐全,容量极大,且能自行形成良性循环,长期维持其生生不息的运动。但是,其某些子系统的容量和功能又是有限的,各子系统的联系既复杂又脆弱,当社会需求超过其承载力或致使某些联系环节变异中断时,自然界大生命系统的生命力就会遭到戕害而趋向整体崩溃。那时,寄身于自然界大生命系统中的人类就无异于作茧自缚了。因此,维护自然界大生命系统的健全生命力,便成了人类谋求自身长期发展的第一要则。然而,当代人类奉行的行动原则却与此相背。人类中心和技术万能的世界观、达尔文主义的利益观根深蒂固,国家的阶级本质和民族主义特征以及各国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更使得维护自然界生命力的统一行动“船大掉头难”。各国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环境保护规划的难以落实正像两把利剑义无反顾地刺向自然界的生命躯体,国际社会制定的全球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在经济竞争的驱使下很大程度上犹如纸上谈兵。因此,维护自然界生命力的需要也愈益迫切,各国更是此项义务的主要承担者。因为,各国不仅是其经济政策、人口政策和环境政策的制定者、实施者和监督执行者,而且是其人民的教育者。只有国家和国际的联合才能承担起维护自然界生命力和实现全球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神圣使命,也只有各国人民逐步淡化了他们的阶级观念和民族观念,真心实意地奉行人类平等和共存共荣的行动原则,才能完成这一神圣使命。可以说,在这个有限自然界的大生命系统中,任何个人、阶级和民族都不是上帝的特殊选民或世界的目的,只有最高道德即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才是目的。人类中心主义和人本主义也不是目的,人类的目的与希望只存在于自然界大生命系统的健康躯体之中。因此,坚持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便是各国今后实践的根本道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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