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校安全管理的适度原则_适度原则论文

论学校安全管理的适度原则_适度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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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学校安全管理过度化倾向的审视

近年来,学校事故尤其是中小学校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因事故处理中损害赔偿的纠纷而引发的学生与校方之间的法律诉讼明显增多,成为学校办学活动中一个不可回避的棘手问题。由于青少年学生天性好动、喜欢冒险、热衷于游戏玩耍、对新鲜事物抱有强烈的好奇心,但与此同时学生身心方面的发展还未成熟,往往缺乏自我保护的知识和能力,对安全事故的认知水平、防范意识、反应能力和应变技巧等还存在着相当的局限性,因此学校范围内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很难避免的。当前我国还尚未出台《学校安全法》,对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缺乏权威性的法律标准,加之学校赔偿责任承担机制不健全,学校赔偿经费缺口巨大,许多伤害事故的善后处理十分棘手。面对这样的现实,相当部分学校患上了“安全忧虑症”、“事故恐惧症”,为尽可能减少以至杜绝校园事故的发生,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日益呈现出过度化的倾向,突出表现在采取禁锢化、封闭式、防范性的消极管理措施以提高所谓的学生安全系数:如学校不再组织春游、踏青、登山、参观、夏令营、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严格限制学生在校时间,不到上课时间不开放校门,一放学就把学生轰走;大力推行封闭式管理,在安全管理的硬件上进行大量投入,一些学校已开始正式聘用保安并安装校园监视系统、报警装置、“指纹识别”技术等,学生宿舍也安上铁护栏、报警器等;体育课日趋“温柔”,删减了单双杠、跳马、对抗性竞技比赛等风险较高的教学项目,不再组织耐久跑和传统的冬季长跑,甚至连篮球、足球这类运动项目也不再组织教学比赛和课外活动;体育运动器材不断“软化”,铅球变成了实心球、排球变成了软式排球,运动场所卸下吊环、单双杠、攀登架、软梯等容易造成损伤的运动器械,刀枪入库;实验课由学生动手变为教师示范等等。某些学校为了杜绝校园事故的发生,还频频使用奇数招术,如为防止学生相互追逐引发身体碰撞,居然规定学生在课休时间只能“走”不能“跑”。[1] 这种过于苛刻、近乎荒唐的“安全措施”的出现固然反映了学校在学生安全管理问题上的困境与无奈,而且学校过度的安全管理的确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几率,然而值得高度注意和警惕的是,当学校因过度的安全管理严重束缚了学生的手脚,把一个充满生机的校园窒息得死气沉沉的时候,其所引发的危害是无法估量的。

诚然,学校的各种安全制度和措施,会在不同的方面对学生的行为进行一定的规束、限制甚至于禁止,但是各种制度和措施的施行所导致的学生行为上的不便利应被降至最低限度,尤其不能对正常的教学活动形成干扰,或者是禁止性规定太多而压抑青少年的天性,扼杀其丰富的想象力和创造精神。正如北京大学附属中学校长康健所指出的: “在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中,要解决安全问题与教育理念、教育活动的矛盾,不能因噎废食。目前我们对学生是过度的关注,对教育来讲,可能带来的是根本性的问题。”[2]

二、学校安全管理过度化所引发的问题

学校安全管理关系千家万户,理应成为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然而过度化的安全管理,即以牺牲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行为活动自由为代价而换取所谓“校园安全”的管理方式无疑是消极的、简单化的,这种因噎废食的做法为素质教育的开展设置了层层桎梏,直接影响学校素质教育向深层次的推进,导致学生身体素质的弱化、主体性发展的弱化和社会适应力的弱化,其负面作用是十分巨大的。

三、学校安全管理适度原则的建构

基于对上述学校安全管理过度化倾向及其后果的深刻反思,我们认为当前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亟待导入和确立“适度原则”。“适度”就其完整意义而言是一种介于“过”与“不及”两端之间的均衡性,即既不可“过度”,亦不能“不足”,本文主要是针对当下学校安全管理的过度化倾向,从“不可过度”这一层面来阐释学校安全管理的“适度”原则。以“不可过度”为视角,学校安全管理的适度原则可从如下四个方面予以建构:

(一)学校安全管理应坚持对学生活动的最低限度阻碍原则

学校是学生学习成长的重要场所,学校对学生实行安全保护,并不意味着要把学生的活动规定得过死,这也禁止,那也限制,使学生无所适从,动辄得咎。相反,学校在实施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应以努力创造民主、宽容、充满活力的校园环境为目标,学校安全管理规则的制定应坚持对学生活动的最低限度阻碍原则,尽可能地减少对学生活动自由的影响程度,使学生能够在学校无忧无虑、自由自在地学习、玩耍和生活。“学校安全管理的所有安全保护制度和措施,应该自然地渗透于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之中,润物细无声,像灭火器那样,默默地存在,并不被人们正眼所看,也不妨碍人们或者匆忙或者悠闲的脚步,而一旦需要的时候,就能够挺身而出,迅速地发挥作用。学校的各种保护措施,也如同交通斑马线,并不妨碍人们的通行,却是一种明确的引导,帮助人们安全地跨越可能的危险。[3]

(二)学校安全管理应坚持对教育教学活动的从属性原则

在学校这种以实现教育目的为其基本宗旨的特殊组织中,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对学生的安全管理都应从属并服务于“教育人和培养人”这一学校的组织目标。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培养学生的基本组织形式,也是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的基本路径,事实上学生是在各种活动中接受教育、获得发展的。因此,“人们绝不可能也不应该为了学生的安全而限制或减少学校组织正当的教育教学活动。”[4] 如果单纯为了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而限制或禁止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则最终必将影响学校正常教育功能的发挥。“确保学生安全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因安全原因而废止了常规的教育教学活动则是错误的。更不应该形而上学地将安全问题和素质教育活动对立起来。”[5] 在学校安全管理与教育教学活动关系的把握和处理上,发达国家的一些理念和做法是颇为值得我们思考与借鉴的。以美国为例,“美国重视学校安全,但是更重视把安全目标融会贯通于整个教育目标之中。从这样的理念出发,既提高了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地位,又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为安全而安全甚至在安全问题上因噎废食、为了安全而牺牲教育目的本身的错误。”[6]

(三)安全管理中禁止性规则的颁行应恪守必要性原则

禁止性规则的颁行应恪守“必要性”原则,意指学校对学生的某些行为或是某些教育教学活动作出禁止性规定是学校为达成安全管理的合理目标所必须的、无可避免的。学校安全管理中禁止性规则的制定与颁行,其合理性根据的实质在于对实现校园安全的普遍有效性,若是为了防范偶然或意外出现的安全事故而设置的禁止性规则,则必然被证明是徒劳无益的,并将从根本上影响学校安全管理规则的效益性。因此,管理者应基于对学生的高度理性负责的精神,通过深层次的反复考量与斟酌,才能出台实属“必要”的禁止性规则。在此,我们提出判定禁止性规则是否“必要”的两项标准:

其一,禁止性规则之无可避免性。即学校管理者唯有在安全管理引导性规范不足以有效维护校园公共安全秩序时,才能对学生的部分有碍于安全保障的行为或是某些教育教学活动作出禁止性的规定。

其二,颁行禁止性规则之利与害的权衡,即权衡加以禁止所生之害与不加以禁止可能发生之害,若不加禁止其害较重者即具有“必要”的条件。以前文所述校园“禁跑令”为例,诚然,学校以“禁跑”作为手段防范学生之间相互追逐引发身体碰撞以致受到伤害可能颇为见效,然“禁跑”所生之害便是严重压制了青少年活泼好动之天性,导致对学生校园活动自由的过分限制,以至直接影响学生身心的健康和谐发展。当学生们四平八稳地在校园里“漫步”时,笑容淡了,童趣缺了,童真没了,孩子也便不成为孩子了。因此,管理者如若对校园“禁跑”这一禁止性规则之“利”与“害”进行审慎地权衡与斟酌,就不难得出校园“禁跑令”是否“必要”的结论了。

(四)学校安全管理目标现实性原则

当前,某些学校安全管理目标的确定存在着非现实性,即对安全管理工作的成效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希冀通过管理彻底杜绝校园事故的发生。正是在这种超乎现实的管理目标的指引下,学校管理者对校园安全问题总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对事故的防范也愈益趋向于谨小慎微,并由此衍生出学校安全管理规则的严苛。

事实上,只要举办学校,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就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可能性。即便是那些由学校组织的、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的、采取必要安全防范措施的、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常规性教育教学活动,也很难说没有风险性。“正是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潜藏着各种形式的风险,可以说,只要学校开门办学,只要组织活动,学生就有受伤的风险。”[4] 因此,学校管理者应树立科学的安全观,培植理性的安全管理理念,以哲学的辩证思维正确看待校园事故,充分认识到学校办学活动中适度风险存在的必然性,摒弃超乎现实的安全目标,在科学安全观的指引下确立富于理性的、合乎现实性的学校安全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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