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政策批评:知识约束及对过程竞争的威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反垄断论文,批评论文,过程论文,竞争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反垄断法被誉为“经济自由的宪法”、“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实施反垄断法和对自然垄断产业实施规制,被认为是政府矫正市场缺陷,通过保护竞争以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举措。政府反垄断和进行垄断规制存在许多不容低估的问题,引起学者广泛批评。①本文借助市场过程理论特有的知识观②,审视政府实施反垄断政策以及规制自然垄断行业的知识约束,关注政府介入对过程竞争的威胁。
一、反垄断政策的核心问题:政府的知识局限
自美国第一部反垄断法诞生至今,对反垄断合理性的怀疑,一直伴随着反垄断政策实践。Bork(1978)和Bowman(1973)一直站在批判反托拉斯政策前沿,发表了不少反托拉斯檄文。Dewey(1968)和Whitney(1968)注意到反托拉斯政策的消极效应,没有随波逐流逢迎反托拉斯理论与政策。Brozen(1975),Mcgee(1958),Posner(1975)和Demsetz(1973,1982)也对反托拉斯政策进行了激烈批判。③遗憾的是,大多数对反托拉斯政策的批评,并不质疑对自由市场实施反垄断政策的思想,局限于反对实施特定的反托拉斯政策。④
对政府实施垄断规制的不彻底批评源于反托拉斯理论的基本假设,即原子式的竞争理论、市场结构或产业组织范式。⑤真正对政府规制垄断的理论和实践予以实质批评的,应该是基于真实时间、无知的知识观和人类行动三大核心要素的市场过程理论。在市场过程理论的质疑中,知识问题居于核心地位,反垄断政策无法回避的关键问题在于政府无法获取动态市场过程中竞争和垄断的有关数据。政府面临的信息约束和知识局限,使得反托拉斯政策的具体实施更加复杂,难以实现政策预期效果。只要不是政府人为设置的种种壁垒所致,垄断本身是过程竞争的必然形式和暂时性结果,限制竞争过程内生的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制约了争胜竞争的动态市场过程,就是妨碍了竞争性市场过程发现信息、发现知识功能的发挥,实际上也是堵塞了经济增长的源泉。没有动态竞争和过程竞争,就没有与真实世界进行对比的参照,就无法判断过程竞争中的垄断是否合宜,因此,无法对竞争过程中企业行为的合适性进行判断并据以实施反垄断政策。
过程竞争中的垄断,是争胜竞争过程的内生现象,对垄断效应的评价不能停留在静止状态和狭隘视野内,必须从动态竞争过程角度认识垄断现象和垄断行为。反托拉斯经济学假设政策制定者知道动态竞争过程中的合适成本、价格和行为的有关信息,显然有荒谬之嫌。反垄断机构通常无法辨别竞争性活动和非竞争性活动。事实上,反托拉斯政策不仅缺乏合适的理论基础,而且,永远无法获取完备的信息与足够的知识,使得其具体实施成为不容忽略的实际问题。政府对企业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所需信息,只有随着竞争过程的展开才能获取。在过程竞争受到抑制的情况下,由于市场过程没有充分展开,过程依赖的知识无从事先获取,因此,政府获取信息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也值得怀疑,在这一基础上实施的反垄断政策的实际效果自然可想而知,实际结果甚至可能妨碍动态竞争和过程竞争。对争胜竞争的市场过程产生的特定结果,包括过程竞争导致的垄断趋势及暂时性垄断权势,甚至过程竞争中具备时空场景知识优势的企业行为,政府不宜大惊小怪,动辄挥舞反垄断大棒,而是应该鼓励和保护市场过程中知识的发现与创新,以促进经济持续增长,实现动态效率。
二、政府对垄断现象实施规制的知识局限分析
传统自然垄断理论认为,在给定成本函数和需求假设下,如果存在巨大沉没成本,一个产业中只有一家或少数几家厂商的产业组织结构最具效率。借助政府力量,解决自然垄断问题,主要有两条思路。一是国有化,但政府通常不是有效率的生产者,缺乏降低成本和创新的动力⑥;二是私人经营但由政府实施规制,规制经常将价格保持在与被规制企业投资收益相称的最低水平,力图使价格等于平均成本。但规制经常采取无效形式,回报率规制会导致过度投资,也存在交叉补贴问题。另外,规制削弱降低成本的动力,而且常常为利益集团俘获,偏离公众利益。经验证明,这两条思路都存在不容克服的问题。最为严重的困难,仍然是在不确定世界里如何获取成本和需求等知识的问题。传统自然垄断理论假设建立在给定需求函数之上,但现实世界中,政府无法事先获取相关信息。在事前需求是不确定的,进入竞争和禁入条件下可能完全不同。这些分散的信息并不能由给定的成本曲线和需求曲线描述。成本和需求在现实中既非事先给定,也非一成不变。不同厂商的成本曲线不同,厂商对不同消费者需求的满足也不相同。在市场禁入或限入情况下,厂商的成本完全不可比较。厂商成本和市场需求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只有通过市场竞争,才能比较不同厂商的成本,市场竞争促使成本更低的厂商进入,争胜竞争过程内生的创新降低了沉没成本和行业的成本,竞争确定需求并扩大市场需求,不断打破原来市场结构,而不会由一个或几家厂商永久性“自然垄断”着市场。需求只能由不同约束条件的价格确定,价格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因此,先有市场竞争过程,才有价格,最终消费者选择,才有货币投票的结果。在经过市场竞争过程检验之前,无论经济学家还是政府,无论企业还是消费者,事先都不能准确判定哪个产业、环节或业务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现实经济中广泛存在的人为垄断,与自然垄断关联甚少或根本不相关。政府垄断的低效率,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无法知道消费者的偏好,而市场可以借助企业家发现过程,通过争胜竞争活动获取有关知识。
依据完全竞争均衡理论,由于原子式竞争结构受到破坏,必然导致资源无法有效配置。⑦反并购法将产业高集中度与寡头垄断行为想当然地联系起来,同样忽略了市场过程的动态竞争本质。⑧在缺乏知识的情况下,无法知道并购产生的市场结构是否最优,只有让开放竞争的市场过程来决定市场的最终结构。并购,包括兼并(acquisition)、收购(merge)、接管(take-over)和合并(consolidation)等争胜竞争市场过程中的现实活动形式,并不妨碍竞争(foreclose rivals),也不会消除潜在竞争(yet unborn firms),仅仅会在极偶尔的场合才会产生不可竞争和消除竞争的市场支配地位(De Jong,1990,p.121)。实际上争胜竞争不过是企业成长可供选择的战略工具之一,通过组织边界的调整,有助于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通过互惠产生管理协同效应,更好地运用企业所具备的市场知识。通过充分利用过剩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这些组织创新形式有助于原有企业对从前成功惯例进行复制,推动企业成长(Penrose式演化)。组织边界管理和变化的过程,还有助于企业能力提高和扩张,实现熊彼特式演化效率,即通过企业家发现新知识、新机会打破惯例,形成新的组织能力推动企业成长。企业并购的过程,一般都伴随着技术结构和组织结构的调整,最终表现为一定程度上平均成本曲线的改变,有助于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生产率水平(Brozen,1990,p.98),进一步降低单位生产成本,是在竞争加剧情况下企业通常尝试采取的现实竞争手段之一。
竞争者自由进入市场,并不意味着同等规模企业的进入,也包括通过合并或者其他方式进入,这意味着成本相对高的数家生产者为一家成本低的生产者所取代,这本身就是争胜竞争过程实现动态效率的表现。科斯对企业性质的界定,实际上就是从节约交易费用角度阐明了垂直一体化提高市场效率的原因,部分解释了企业纵向边界选择的效率导向。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并购实践表明,并购通常会为企业带来真实收益(Asquith,1980,p.26,p.35),消费者同样从中受益。大量证据表明,企业并购动机是多元的和复杂的,主要是源于竞争压力。而且,并购后增加的收益,并非高集中度和垄断势力的结果,不是通过限制产量和收取高价实现的,而是争胜竞争过程中更高效率和生产率所致(Brozen,1990,p.100)。横向一体化和纵向一体化的并购实践表明,组织边界的变化能够实现协同整合、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外部性内部化、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不确定性和技术创新,往往加剧了竞争程度以致成本下降和价格下跌,消费者从中受益。实际上,并购是知识运用相对效率的比较,导致企业边界发生相应变化的正常现象,是企业自组织现象,即企业在利润驱动和竞争生存压力作用下,为适应各种外界条件变化而自动进行的组织结构调整或组织创新,是充分利用个体学习经验知识和内部交流的默示知识,实现团队效应和组织效率的有效方法(Rosen,1972; Prescott and Visscher,1980)。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应该强迫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如果能够创造利益,企业之间会进行自愿互惠的合并,有些产业的并购在提高产业集中度的同时也提高了生产率,另外一些产业在没有合并时也表现出较高的生产率。在市场动力和压力激励下,企业会自动尝试和寻求多种方式实现最有效率的结构。组织边界的变化和产业组织的调整,都是适应环境变化的内生结果,是企业家发现的有效率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企业成长的过程,就是企业家不断发现和利用知识的过程,是企业家捕捉利润机会的竞争过程。企业成长过程的边界变化,也许是借助组织边界变化减少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合适选择,是企业家发现过程的内生结果。这样,反垄断和对垄断进行规制的种种具体措施,虽然本意是鼓励竞争,但是如果实际上损害了创新动力,阻止了通过规模经济等方式利用迄今为止仍然没有被利用的机会之发现过程和利用过程,创新竞争受到抑制,那么社会福利难以真正得到增进。
政府反垄断的一个趋势,是侧重对实施排他性措施、妨碍竞争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政府对垄断行为的干预,必须基于知道有关信息的前提。遗憾的是,政府同样受到知识限制,不可能事先获取市场过程尚未展开的有关将来之知识,不可能比受规制对象更为清楚地把握有关活动的具体知识和分散知识。政府要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必须要判断涉嫌垄断的企业是否实施垄断价格,攫取垄断租金。但是,要获取有关产品或者服务的合理价格很不容易,政府难以判断价格合理与否。现实经济中,市场、市场力量和有关排他性行为的界定十分复杂和模糊,对垄断的判断具有很大程度的随意性。政府缺乏有关信息,缺乏合适的标准判断企业规模是否过大,难以确定企业有关行为是推动了竞争,还是抑制了竞争。而且,政府对垄断的规制,是建立在个人成本和收益客观可比而且能够加总基础上。在对消费者效用进行有意义的相加、人际比较和时际比较后,一般认为垄断会减少消费者福利,引入政府变量就极有必要。值得关注的是,由于知识的局限,政府决策一旦失误,不仅难以实现反垄断的初衷,反而会危及竞争过程和竞争机制的展开,损害动态效率,阻碍经济增长。
从政府角度看来,垄断者实施的挑战性和竞争性行为,通常能够使消费者受益,而垄断者实施的富有挑战意味和排他性的行为又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这样,在反垄断法框架下,法院似乎应该依据具体情况或者鼓励垄断行为,或者处罚垄断行为。然而,最为关键的问题在于,竞争性和排他性行为往往十分相似,居于支配地位的企业通常以损害竞争对手方式扩展市场份额,政府通常难以辨别。动态竞争过程中的排他性行为措施往往非常复杂,当居于支配地位的企业采取排他性措施同时产生消费者收益和损失时,似乎应该权衡收益与损失大小以判断企业是否居于垄断地位和滥用垄断势力。如果企业通过合并形成市场支配力量,但是同时又出现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只要成本节约产生的收益超过消费者遭受的损失,合并显然应该是有效率的。然而,真正的问题是,政府无从知道私人成本与收益以及社会成本与收益,更无法对不同主体之间的主观评价进行比较。即使是对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同样存在知识问题的严格制约。由于事先无法知道成本、技术和需求,难以知道一个产业是否存在自然垄断。政府规制的理由建立在不真实假设之上,成本和技术不是可以科学计算而得,不可能知道行业平均成本,不同的企业可能具有完全不同的成本结构。在竞争的情况下,初始成本和运行成本可以通过创新和金融市场等多种手段显著下降。市场需求并不是事先确定的,而是由价格确定需求。成本和价格是竞争的结果,竞争和垄断的价格存在显著的差异,准入和竞争使得价格下降和需求外移。因此,政府无从判断垄断势力存在的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净效应等,实施反垄断法以维护竞争机制的作用,缺乏令人信服的理论与现实依据。从争胜竞争动态过程角度观察,垄断厂商实施的排他性行为都具有竞争特征,市场过程本身总是一个永无休止的争胜竞争过程,市场过程内生的垄断力量能够通过市场过程内生的机制和方式加以制约,一家企业暂时的垄断地位并不对市场过程的总体竞争秩序构成威胁,反而能够促进动态效率的实现,推动经济持续增长。⑨政府应该推动和促进竞争过程,而不是以反垄断方式阻碍竞争和创新,⑩不应该处罚貌似违反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
三、反垄断政策对过程竞争的现实威胁
实际上,未来是不可知的,复杂市场过程中面对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只有具有特定环境和时空背景知识的企业,才有可能知道如何进行合适的选择以保持竞争优势。企业总是在动态竞争过程中根据多维情境变量,不断尝试、试错,通过价格、产品质量、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战略联盟等多种竞争与合作方式获取动态竞争优势和利益,包括通过行为协调甚至合并或接管等等复杂多样形式在合作中展开竞争。企业本身就是一个知识得以交流的共同环境(communicative common environment)。现实世界里,这一相互交流的平台可能会以多种方式得到扩展。市场主体会自发尝试多种灵活有效方式展开竞争和合作,组织间长期竞争中通过合作发展而来的企业动态战略网络(李新春,1998)或者组织间协调的合作性竞争(coopetition)模式(11),就是调整企业边界的组织创新方式,越来越多的企业间合作的组织媒介,比如增值伙伴关系(value—added partnership)、战略联盟(strategic alliances)、动态网络(dynamic network)、虚拟组织(virtual organization)等呈现出如火如荼的发展态势。这样,企业之间、企业联盟之间、企业集群之间的竞争,成为争胜竞争动态市场过程内生的多种过程依赖和场景依赖的现实竞争形式,是企业通过学习和模仿及时调整组织形式以获取战略性适应能力的灵活方式。合作竞争组织强调合作过程中企业间知识形态资源多向流动,形成组织间的学习和学习型开放组织,沟通并共享明示知识和默示知识,实现双赢(win-win)、甚至多赢(all-win)的同时,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企业行为及其竞争优势具有内生性,企业竞争行为的内生性和多样性是现实经济持续变迁的根源。
包括组织创新在内的竞争过程,是企业发现新资源和更好地满足消费者愿望的合适方式,是企业针对产业发展、企业内外部环境等多种因素,根据自身具体时空条件的场景知识所作出的适应性创新选择。机敏的创新者也许会获取市场力量,但是获取的利润是对以前没有发现的发现所支付的报酬。政府作为市场过程的外部力量,不可能知道合适的生产方法和消费者的真实和多样化需求,无法对市场过程的动态竞争进行判断并采取措施加以限制。政府反垄断的初衷也许是维护竞争,避免市场力量滥用垄断地位破坏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但是政府反垄断的实际结果,往往适得其反,事实上总是构成过程竞争的最大威胁。
反垄断政策还会干扰个人计划协调之信息的发现、传递和运用。比如,禁止行业价格联盟几乎是受到普遍支持的反垄断规制措施,传统分析框架认为这种协议会减少消费者和社会福利。从社会效率角度观察,对传统框架中违背竞争的现象进行分析,可能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首先,在价格上升前后,无法比较消费者和生产者的总福利水平,因而也就无法推断企业联盟会减少社会福利。其次,更为基本的问题是,签署价格协议的行动显然是合作和计划协调的表现,价格协议与合同一样,仅仅是减少信息成本、降低交易成本和增进有关各方福利的手段之一。因此,实际上实现目的之价格和产量协议往往是有效率的,不稳定和瓦解的协议则缺乏效率。(12)最后,政府禁止联盟协议的任何政策本身会直接导致市场的无效率。自由市场应该包括通过各种定价策略所体现出来的自由价格(包括价格歧视,price discrimination),(13)不能用原子式价格和产出作为判断自由市场的福利标准。只要政府不限制竞争,各种形式的独立定价都是自由市场过程的争胜竞争的现实形式(Armentano,1982,p.139)。从动态市场过程实现通功易事效率的角度来看,所有自愿的企业合并和联合都应该具有效率特征。组织边界的变化和丰富多样的灵活调整之目的,就是为了增进效率,实现各方的特定目标。因此,不应该假借效率之名对现实市场运行过程中的竞争活动施加限制。政府对垄断进行规制,短期内可能迫使企业以无效率规模勉强运营,长期而言,更可能挫伤企业注意和利用减少成本或者引入新产品的动力。市场过程理论视野中的竞争,包括争胜和合作,是在没有法律禁止情况下信息发现和计划调整的开放过程。真正的垄断,不过是存在法律壁垒阻止企业发现和利用信息、阻止企业与其他企业和消费者协调资源与产品计划的情形(Armentano,1992)。反垄断政策实际上会阻碍通过兼并和其他组织方式进入市场的机会,这样,通过阻碍利用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等多种灵活方式尝试和发现更为便宜生产方法的过程,对资源合理配置和经济增长构成实质性障碍。
政府对垄断实施规制的理论根源,仍然在于对市场和市场过程缺乏正确理解,未能充分理解市场作为一个争胜竞争的开放过程之真实特征和现实意义。各国政府规制实践表明,许多规制措施都产生了一些难以克服的问题,规制失败成为政府失败的重要表现形式。由于规制者很难确切知道受规制企业的成本曲线,使得边际成本定价法和平均成本定价法的价格规制事实上成为空谈。价格规制限制了厂商自由定价的权力,导致私有产权的模糊性和不完整性。由于产权被稀释,部分产权落在公共领域,产权价值必然随之降低。例如,对城市房租最高限价将损害房东利益,他们获取的租金收入会下降,拥有出租住房的产权价值降低,因此,新出租住房的供给也会随之下降。进入规制也存在一系列问题,因为即使是自然垄断的边界,也会随着市场过程内生的竞争力量和技术创新发生变化,政府不可能如同企业一样知道市场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并且及时进行合适调整,更无法实施合适的规制政策。最为关键的是,进入规制限制了潜在竞争者的自由进入,从根本上消除了自然垄断产业的争胜竞争活动,缺乏只有在竞争性过程中才能获取的信息和数据,根本就不可能对垄断企业实施有效规制。
注释:
①在格林斯潘看来,“这个国家的整套反垄断法,是经济无知和冲动的大杂烩。”加里·贝克认为,“无论是法官还是立法者都缺乏足够证据断定一家企业究竟是推动竞争还是抑制了竞争。控制垄断的更有效办法是鼓励竞争者进入行业,包括国外竞争者。”1990年代后期,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意识到:“多年来,我对反垄断法的认识发生了重大变化。刚入行时,作为一个竞争的支持者,我非常支持反垄断法,认为政府能够通过实施反垄断法推动竞争。但多年观察告诉我,反垄断法的实施并没有推动竞争,反而抑制了竞争,因为官僚总舍不得放弃调控大权。我得出结论,反垄断法的害处远远大于好处,所以最好废除。”1999年,240位经济学家给总统的公开信认为,“反垄断法本来是用来对付垄断者‘高价格、低质量’行为,但是现在情况恰恰相反,消费者前所未有地享受着不断降低的价格、以及不断提高的质量。一些竞争对手日子越来越难过,便转而向政府寻求行政帮助。最近政府几宗针对微软、英特尔、Visa与万事达卡的反垄断诉讼,始作俑者都不是消费者,而是被告企业的竞争对手。这个现象令人忧虑。自由竞争才是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的根本动力。我们呼吁有关当局撤消那些证据不足的反垄断起诉。”参阅薛兆丰:《不要学美国的反垄断法》,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5-07-13。CATO甚至要求国会废除《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克莱顿法》以及《1936年罗宾逊—帕特曼法》。
②对市场过程理论的市场观、知识观以及对政府实施微观规制的批评,参阅王廷惠(2005)。
③Demsetz甚至指出,如果一些反托拉斯政策仍然沿袭下去,他会赞成废除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转引自Armentano(1982,274页)。
④一些批评认为反合并法阻碍产生效率的兼并,降低了生产效率和福利水平。而另外一些批评者则认为价格规制领域的反托拉斯实践存在问题。一些批评者似乎相信尽管反托拉斯在一些领域有误导嫌疑,但在其他领域仍然有效。
⑤比如Bork和Posner对反托拉斯理论和政策的批评就存在如此局限。他们均认为反兼并规制政策严重阻碍了促进效率的兼并,降低了生产率和福利。但是,与此同时,他们又无法指出规制政策的合理边界,46%的市场份额是竞争性的呢还是垄断性的?产生53%市场份额之兼并会导致市场权势吗?不少研究仍然停留在新古典基本假设上。虽然许多批评都是重要的,但仍不得要领,因为都想当然地接受了政府干预自由市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参阅Armentano(1982,276页)。主流框架内对政府规制垄断实践的批评无视历史事实,仍然坚守新古典一般均衡理论,也许他们明白,一般对新古典模型提出挑战,就会颠覆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全部理论基础。
⑥对自然垄断的判断中也存在着类似情况。一些产业先验地被认为是自然垄断行业(常常也是传统网络产业),由于投入巨大的固定成本和有限的需求,私人没有能力或不愿意进入,所以应由政府经营。英国大型的水利工程、英吉利隧道等都是私人修建的。美国铁路系统是19世纪民间资本利用欧洲资本市场建立起来的,其他交通运输、能源、电信也是有民间投资经营,甚至许多学校、医院也是私立或私人捐赠。
⑦曾任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局长的Turner明确地阐述了并购、市场结构和竞争之间的关系,认为反合并法的基本目的,是要通过维持竞争的市场结构阻止市场势力的形成,参阅Armentano(1982,231页)。
⑧一些学者注意到,高集中度产业存在勾结行为的证据,实际上是错误的(Demsetz,1976; Brozen,1974)。比如,Texaco、Chevron和Mobile三家公司的合并,不过是对国内石油勘察情况的灵活反应,尽管这些公司花费巨资,但是仍然没有成功建立足够石油储备以保护它们在运输、提炼和销售方面的投资。1973-1982年,美国所有石油公司国内石油储量下降了16%,这三家公司分别下降了65%、32%和25%,三家公司的合并,实际上是为了恢复储备水平,以减少公司其他资产由于将来石油短缺风险造成的损失,参阅Brozen(1990,pp.96-97)。
⑨捆绑销售通常也被指责排他性行为,要求政府动用反垄断法予以制裁。实际上,捆绑销售行为通常能够降低价格、减少市场不确定性和风险、限制搭便车、增加投资、实施有效价格歧视(Armentano,1982,p.203),只要消费者能从中受益,就能增进社会协调。
⑩值得注意的是,高技术产业中的竞争通常以激烈的非价格竞争形式出现,技术上的不断创新和突破始终威胁着在位企业的垄断地位。针对动态争胜竞争市场过程内生的企业之暂行领先地位,政府不宜高估对高技术产业的市场威胁力量。对动态创新尤其是高技术产业严格实施反垄断措施,必须警惕运用传统标准存在的问题。传统静态思路忽略了替代产品或者替代服务,对高技术产业的市场边界界定过窄,产业的市场力量往往被高估(Teece and Coleman,1998,pp.826-828)。
(11)合作和竞争确实能够共存,合作并不排斥竞争。同样,竞争也不一定非得排除合作。合作竞争现象的存在并没有否定竞争的决定性力量和核心作用。
(12)一种观点认为,替代竞争(substitute competitionm,包括国内技术水平的提高和进口竞争对手的存在)的威胁、需求下降、规模效应、彼此忠实和信任关系瓦解、产品差异的存在、联盟利益分配不均、剩余生产能力的存在、有关市场运输费用可以忽略不计等等因素的存在,都有可能导致竞争者之间价格和产量协议不稳定,很快趋于瓦解。在市场过程理论看来,这种分析思路仍然停留在庇古福利经济学框架之内。
(13)反对价格歧视的一般理论,根源于静态的完全竞争模型及其福利含义。不存在价格歧视,与原子式竞争所假想的社会福利理想一致。但是,在动态背景下,原子式竞争是不现实的和非最优的。如果静态的完全竞争均衡是不现实和非最优的,显然,不存在价格歧视的状态也并非最优(Armentano,1982,p.168)。在不完全竞争经济世界里,不存在完全相同的买卖主体,价格差异具有一定效率特征。竞争性市场过程必然包括了价格差异,价格歧视不应该被看作是反竞争的。Cassady(1946)将买价差异原因总结为:订货频率、购买数量、发货距离、购买人的收入及其对产品的相对需求、估计的需求弹性、竞争对手的价格决策、产品熟悉程度、与买主有关的特定边际成本以及其他许多因素。在不完全竞争的非均衡世界里,有时价格差异确实反映了成本的真实差异,但是,即使价格差异并未完全反映成本差异,也应该被理解为充分竞争的非均衡过程之内在现实构成内容和具体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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