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冲击与制度创新:中国加入WTO的新视角_市场经济论文

制度冲击与制度创新:中国加入WTO的新视角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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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把即将加入WTO的中国比作一只站在深渊边缘的山羊。羊看到深渊那边鲜绿的牧草,也看到横跨深渊的木桥。羊面临的问题至少有四个:1、桥那头的草真的更绿吗?2、桥能否承载羊的重量?3、羊能不能安稳过桥而不至于跌落深渊?4、羊现在独占桥这头的草,是否应该干脆将桥踢下深渊,以阻止桥那头的羊过来吃光这边的草呢?”这是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经济学教授胡永泰(Wing Thye Woo)在今年5月于复旦大学举行的第四期汇丰经济论坛演讲时所做的生动类比,羊即是中国,桥这边的草是改革了一半的中央计划经济,桥那头的草是充满活力的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桥即WTO。笔者认为,桥上还有许多障碍,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制度因素,其突出表现为制度重建的滞后性,这将成为中国入世的巨大冲击。

一、制度冲击——通过木桥的一大障碍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所谓制度(Institution)就是社会游戏规则,或者更正式地说是人类设计出来的改变人们相互影响的约束。它可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也称正式约束、正式规则,是指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规。正式制度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以及由这一系列的规则构成一种等级结构,从宪法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到特殊的细则,最后到个别契约,它们共同约束着人们的行为。非正式制度也称非正式约束、非正式规则,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非正式制度主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因素。在非正式制度中,意识形态处于核心地位。本文主要探讨的是正式制度对中国入世的冲击以及相应的制度重建和制度创新。

WTO是一个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主张利用市场手段合理配置经济资源的国际贸易组织,要求成员国建立一系列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制度。我国虽已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但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时间还很短、市场体系还不完善、市场发育水平还不高、市场功能还不健全,我国整个制度体系不匹配的现象还很明显,外贸、金融、法律、产权制度等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这必然会成为入世的障碍,而且会成为入世后受冲击、受挑战程度最大的对象。

1、外贸制度

首先,从关税水平来看,虽然中国自1986年7月10日正式提出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以来,在15年的时间里多次调整关税,从33%下降到15.3%,但与世贸组织成员国相比仍然显得偏高,尤其是我国很高的进口关税率与国际规范之间的明显差距:我国现在的平均进口关税水平大约为17%,而在WTO的成员中间,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水平已降到4%左右,而发展中国家也开始降为11-13%。此外,我国的名义进口关税率远远高于实际进口关税率,白白背着不必要的高关税“黑锅”。

其次,从非关税措施来看,世贸组织要求各成员国规范非关税措施的管理行为,避免对一种商品实施多种贸易保护措施。但是,我国目前仍有一些产品要同时受到高关税、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要求的多重管制。

再次,从外贸经营权的赋予来看,我国目前仍实行外贸经营权审批制度,仅在经济特区及浦东开发区试点进行外贸经营登记制,即便赋予了生产企业外贸自营权,也限制了其经营范围,这与世贸组织有关协议规定有较大抵触。

2、金融制度

我国的金融体制目前还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与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相比,还有相当一段距离,金融体制改革滞后的现象,在我国加入WTO后,会显得更为突出。一是金融体制虽经历二十多年的改革,但目前国有银行体系还不是按市场运行的体系和原则进行操作的。银行资金不按照市场运作原则进行配置,资金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原则没有得到遵循。政府意志和行政干预仍左右着国有银行的业务。我国的四大商业银行至今仍承担着繁重的政策性贷款任务。这种仍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银行运作模式,造成了我国银行巨额不良贷款的存在和严重的信贷萎缩。二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处于垄断地位,由于垄断经营所形成的垄断利润,任何市场化的改革都会损失它们的利益,因此国有银行的改革缺乏动力机制,从而使中国的金融体制缺乏竞争,服务质量差,金融效率低下。三是我国的资本项目还未放开,资本市场规模还很小。“入世”后,外资银行大量进入,涉及巨额资金的流入,其经营活动和金融创新会与我国资本项目管理政策发生冲突,这势必要求我国尽快地开放资本市场。四是我国的金融工具缺乏,金融创新缓慢,期权和衍生品还未开发,缺乏必要的金融避险工具。五是金融监管体系还不完善、金融监管水平和能力还较弱,因而我国金融业目前仍实行分业经营,这与金融混业经营的国际发展的趋势还不一致。

3、法律制度

日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与WTO的原则相抵触的法律法规,也存在急需填补的“法律真空”,此外,我国法律法规缺乏透明度和连贯性。例如,在我国的利用外资法律法规中,还存在一些与WTO的有关规则相冲突的调控外商投资的措施,如国内融资限制、国产化要求、出口比例要求、外汇平衡要求、技术转让要求等。在跨国并购日益频繁、跨国公司更多地采用协议并购及合资企业内的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式增大对企业股份从而完成企业并购的背景下,我国在跨国并购方面的立法尚不完善,仍不具备跨国并购所必需的法律环境。更为重要的是,我国至今还未建立反垄断法。此外,还存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乱收费、乱检查和乱摊派现象,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和连贯性较差。

4、产权制度

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之一的产权制度改革滞后,我国的企业还未建立有效的产权制度,国有企业还未建立硬预算约束机制,许多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还没有真正实现机制的彻底转变,股份制企业的优越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国有产权归属唯一性造成投资主体单一,难以形成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国有企业产权模糊、国有资产所有权虚置、资产经营责任不明确、资产运营低效的格局仍未发生根本改观。更为突出的是,我国的金融产权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已经成为制约国有商业银行向现代商业银行转换的主要障碍。虽然法律上明确了国有商业银行的企业性质,但实际上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结构是以国家独资所有的单一产权结构为主体,国家作为所有者成为承担国有银行经营风险的唯一载体,国有商业银行还是政府的职能部门,还承担着许多社会职能,其经营目标多元化弱化了利润最大化目标。在这种背景下,国家作为所有者不能有效行使和转让剩余索取权,而经营者则缺乏利益驱动机制和担保约束机制,产生风险收益的不对称,使所有者和经营者难以实现利益的激励兼容,所有者不能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督,经营者缺乏发展的动力,导致经营效率低下。

二、制度重建滞后的原因

首先,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制度变迁的内在规律来看,制度变迁的以下两个特点决定了制度重建的滞后。1、制度变迁的内生性。经济转轨体制的变动主要是由内部因素决定的,外部因素固然重要,但不能替代内部的改革。任何相对成功的经济制度都有其生存的独特环境,这就要求制度变迁只能借鉴他国经验,而不能全盘照搬。2、制度变迁的渐进性。一方面,从历史经验来看,市场经济的形成是长期演进的产物。另一方面,从经济转轨涉及到的制度来看,“正式的制度”如宪法可以迅速改变,而“非正式的制度”如行为规范、习惯和惯例则不可能立即改变。在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的深刻影响下,形成了独特的行为习惯、价值观念,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中国制度变迁的渐进性。

其次,从制度变迁的外部阻力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计划经济的长期影响。任何国家的制度变迁都不是一赋而就的,而都有着强烈的“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即今天的制度要受历史因素的影响。由于我国的计划经济根深蒂固,这对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产生了巨大的阻力。2、来自各个利益集团的影响。每次改革都意味着打破原先利益分配的均势,意味着既定利益的再分配,由于各个利益集团的力量对比不同,各方利益难以兼顾,必然会对制度变迁产生阻力。

三、全球化背景下制度重建的特点

随着信息技术革命的兴起、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到来,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益增强。诺斯认为,从过渡的经验(东欧和原苏联地区)来看,目前制度变迁不同于历史上经历的制度变迁的地方有四个方面:信息成本的下降、发达经济的存在和高技术的可供性、全球化的经济以及社会凝聚力的解体。但他仍强调路径依赖、全面重建社会的困难和政治组织的重要作用在制度变迁中的重要性。因而,伴随制度变迁的制度重建也表现出以上特点。他还认为,“在世界某地存在相对有效的制度以及存在关于这些制度引发出的实绩的特点的低费用信息是改变运行不良的经济的有力激励,1989年东欧社会的巨大变化看来就是如此。”基于东欧和原苏联地区的经验,成功的市场经济不仅需要宏观经济的稳定,而且需要自由的经济环境和有活力的私人部门,更重要的是需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制度。中国经济尚处于经济转轨时期,与东欧和前苏联地区有一定的类似之处,但也有显著的差异,中国应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以加入WTO为契机,走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体系重建和创新之路。

四、WTO——加快中国制度重建的“推进器”

WTO遵循以下市场经济的运行原则:1、非歧视性贸易;2、可预见的和不断扩大的市场准入;3、促进公平竞争;4、鼓励发展与经济改革。中国入世,意味着我国要按国际惯例办事,加入WTO必将推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我国要以加入WTO为契机,积极推进各项制度重建和制度创新。具体说来如下:

1、进一步自主削减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扩大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目前我国的平均关税水平仍有下降的空间,税率结构的设置仍需优化。我国要努力减少交叉保护,进一步减少受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尽可能用进口关税配额取代过去的多种保护。

2、积极引进竞争机制,改变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理念,借鉴外资银行多元化经营的经验,进一步开放中国的金融市场,加快改革的步伐,发展和壮大我国的资本市场,引导和鼓励跨国公司收购和参股部分国有企业,积极开发金融工具,增加资本市场上交易的品种,大力发展投资基金,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实行混业经营。

3、加快法律制度的建设。一方面要尽快清理那些已过时而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更要参照国际惯例,加快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比如在跨国公司并购方面,西方国家都有相应的法律制度规范跨国公司并购行为,我国必须尽快建立诸如反垄断法、跨国并购审查法等相关法律。

4、积极推进产权制度的建设,以建立有效的产权为目标。有效的产权意味着产权明晰、产权受到保护且产权可以实施。通过企业股份制改造进行产权制度创新,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产权主体多元化和所有权主体具体化,主体包括国家、企业、个人,在适当条件下允许外资参股。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构建企业家健康成长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加速国有企业的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产权明晰;深化国有商业银行商业化改革,实现银行发展的市场化,提高银行的经营管理效率。

五、政府在制度创新中的定位

经济的引擎是市场,政府并不适合从事微观经济活动的经营,政府对于市场主体的经营不应直接发号施令,管制会对创新造成潜在的压制,政府应在经济转轨中作为市场的补充,政府对于市场的监管只能是间接地通过法律手段介入。但是,目前我国政府管理中存在着三个问题:政府“越位”、“缺位”和“错位”。因此,我国政府要积极转变职能、改变管理体制,放松管制,促使经济自由化、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强化市场观念、竞争观念,推动制度创新:要完善经济运行规则,全面清理法律和政策,增强法律和政策的公开性,清理行政性的审批,增强透明度;要有效地保护国内市场,建立技术法规、标准以及反顿销预警机制等;要加强政府的能力建设,增强部门之间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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