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孩政策下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思考论文_罗曦

二孩政策下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思考论文_罗曦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207)

摘要:全面二孩政策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口老龄化给社会带来的压力,并有利于实现社会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相互协调的可持续发展。但同时,二孩政策的放开后对女职工权益保护带来了问题和挑战。本文以我国生育政策调整为契机,从法律视角分析二孩政策下我国女职工权益保障立法概况、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提出对我国女职工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二孩政策;女职工;权益保护;思考

1.二孩政策下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立法概况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孩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之中,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间,在有关设施方面,在劳动合同期限方面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手段方面的特殊权益保护,都进行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第28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保健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保健等权益。”

然而,法定的权利不等于已经享受到的权利。近几年来,在“以发展经济为中心”的口号下,性别意识被日益地淡化甚至退出了历史舞台。除了公务员和国家干部身份的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权能够实现以外,其他部门的大部分女职工,特别是女工人,事实上并没有完全享受到法律赋予的特殊保护权利,经济发展没有带来女职工乃至妇女的全面发展,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权利被逐渐忽视而问题不断。

2.二孩政策下女职工权益保护面临问题

2.1就业歧视现象有所増加

在二孩政策全面放开后,女性在就业及职业中所受性别歧视呈现加重趋势。对用人单位而言,生育二孩期间,女性职工对于工作的投入度势必会降低,而生育二孩,就意味着翻倍的时间成本。在二孩政策实施之后,用人单位不愿意招用未生育的女性职工,也会使得许多女职工因担心失去晋升机会甚至失去工作岗位而不敢生育二孩。

2.2特殊劳动保护力度不足

尽管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了“三期”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及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降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工资待遇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实践中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按规定执行的情况比比皆是。例如:部分用人单位种种理由不将处于孕期的女职工调离其禁忌从事的工作岗位;部分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不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女职工生育假期,强制要求生育后的女职工过早返回工作岗位;在女职工怀孕后,不少用人单位虽未直接将其辞退,却采取种种隐性手段将其边缘化,迫使其主动辞职;部分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休完产假后强制将其调整至较差的工作岗位。

2.3公共育儿保障措施不足

相比生,养育更是难点。全面二孩政策出台也将使得公共教育资源的供需紧张更为加剧。有一个现实的问题摆在眼前——在女职工按照规定休完产假、回归工作岗位后,孩子谁来带?目前我国的0-3岁的婴幼儿的养育现状是大部分家庭由祖辈帮忙照看孩子,部分家庭会请保姆帮忙。然而因为年龄及身体原因,再承担繁重的孙辈养育责任,老人往往必有余而力不足;而目前我国聘请保姆费用普遍较高,保姆的职业素质也无法保证,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于是不少女性迫于现实养育压力而无奈地放弃工作自己照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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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二孩政策下我国女职工权益保护完善对策

3.1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完善我国女职工权益保护制度应在追求男女平等的基础上,给予妇女合理的特殊保护,实现男女的实质平等。就我国目前就业现状而言,现实中男女之间的不平等现象仍然严重,针对于女性的性别歧视依然存在,我国目前女职工权益保护制度中对于“合理”差别的适度把握亦显不足,应当在我国女职工权益保护制度完善过程中,吸取先进经验,平衡男女权利义务承担,将性别平等、禁止性别歧视落到实处。

3.2完善立法保护

3.2.1完善反就业性别歧视立法

我国虽然在宪法、劳动法等法律中规定了女性享有平等就业权,但基本仅限于原则性的规定,没有相关细则,因而亟待出台相关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比如用人单位虽然招聘时并未表示仅面向男性,但是却会在面试等阶段设置隐形门槛将女性求职者排除在选择之外。应当明确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性别歧视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可借鉴侵权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其次,应当明确就业性别歧视救济途径。在行政救济方面我国目前没有处理就业性别歧视的相关部口设定,建议将对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监察和行政处罚纳入劳动行政部口的职能范围,由劳动监察大队负责。在司法救济方面建议将就业性别歧视案件纳入到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并在举证责任承担方面适当向劳动者倾斜。

3.2.2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具体而言,包括适当延长产假。目前我国规定的产假为98天,时间较短,不利于产妇的身体恢复,且根据国际母乳协会的建议,6个月内的婴儿最好采用全母乳喂养方式,因此,建议将产假延长至6个月。此外,增加陪护假。虽然我国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设定了陪产假,但是国家层面的法律并没有陪护假的相关规定。增加男性陪护假,是基于性别平等的立法理念,有助于鼓励男性在家庭育儿方面的责任分担。男性陪护假期间也应当享受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还可以加育儿假,适用哺乳期弹性工作制等等。

3.3完善司法救济机制

女职工主张权利要经历较为漫长的过程,建议参照国际主流的处理程序进行简化,即采取劳动仲裁和诉讼分轨并行的模式,取消劳动争议案件强制仲裁前置的规定,在劳动争议发生时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鉴于劳动争议案件有别于普通民事案件的特殊性、复杂性,建议在我国各级法院设立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庭,以解决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中呈现的审判人员流动性强、专业掌握度不够的现状。

3.4加大劳动审察力度

劳动监察是对女职工权益积极主动的保护方式,通过劳动监察,可快速发现用人单位违法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并予惩治,我国目前劳动监察体制尚存在不少缺陷,应采取措施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便于更有效的保护女职工权益。

4.结语

妇女权利作为人权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应当受到充分的重视。当前,要保障妇女的生存权、提高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就应当保证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劳动权利。对女职工实行劳动保护,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在我国加强对女职工的权益保护,不仅是基于保障妇女劳动权的要求,也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原理?规范?应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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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彬:《禁止前科歧视的学理分析一以平等就业权为视角》[J],《学术界》,2010年第5期

作者简介:罗曦(1995.07—),女,四川省宜宾市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罗曦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4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9/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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