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就该全程录音录像
◇辛省志
2019年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据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介绍,我国大约有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来执行。但是行政执法中存在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的问题,随意执法、暴力执法等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不仅仅会严重损害执法对象的利益,也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因此,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十分重要。
虽然不同的学者看法不同,但经过归纳我们可以用学者陈树强的理解进行总结。陈树强认为,“所谓权力不外乎是指人们所拥有的能力”[2],“这种能力不仅表现为一种客观的存在,而且表现为一种主观感受,亦即权力感。正是这种权力感可以增进人们的自我概念、自尊、尊严感、福祉感及重要感。”[2]即陈树强认为权能(也可以翻译成权力)不仅指一种客观能力,也指一种主观感受、主观精神状态。由于这种主观的感受是一种权力感,所以我们可以形容它是“积极的”。又由于这种主观感受可增进人们的自我概念、自尊、尊严感等,我们也可以形容它为是“能动的”。因此对于“权能”的这个主观感受方面的含义,我们可以形容它是一种积极的能动的精神。
《意见》明确,执法过程要全过程记录。虽然部分执法活动可以采取文字记录的形式,但是意见要求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而且对于音像记录要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全程录音录像,对于保证执法过程公正透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全程录音录像,并系统归档保存,会让一些过去习惯于野蛮执法的执法人员有所忌惮,有所收敛。另一方面,存档的记录,在关键时刻可以澄清事实。网民有句口头禅,“有视频有真相”。关键时刻,只有拿出全程无剪辑的录音录像,才能平息争议。如果出现行政诉讼,这些执法过程的录音录像将成为重要的证据,如果资料丢失,执法机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4]陈萌山:《ECFA签署促进两岸农产品贸易进一步扩大》,http://www.taiwan.cn/xwzx/bwkx/201103/t20110312_1782597.htm.
执法过程中自身要全程录音录像,不仅仅是执法人员录音录像,更重要的是要容许执法对象、围观群众录音录像。这是一个人人都有摄像机的时代。只要执法公平公正,就不怕别人围观。事实上,公安部早在2016年就提出“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规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等不适宜拍摄的情形,在不妨碍执法的情况下,对围观群众拍照、摄像的行为,公安民警不予干涉。事实证明,只要自身执法行为依法规范,“在镜头下执法”不仅不会有损执法,反而会起到普法宣传作用,提高执法公信力。
《意见》还提出要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这也是保证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制度。依法治国,要求政府执法必须要有法可依。但是现实中,有些地方执法部门,尤其是基层政府,时常会作出一些“创新”,比如河南某县政府要求涉嫌在飞机上盗窃的嫌疑人限期自首,否则就不仅要曝光其个人信息,还要株连三代,其亲人的信息也要被曝光,还要被纳入诚信黑名单,家门口要悬挂“飞天大盗之家”的牌子。这些“以非法制非法”的举动,让人啼笑皆非,也暴露出不少基层政府法治素养的缺失。在涉及民众更大利益的事项比如拆迁时,权力任性执法也时有所闻。
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只有执法严格规范、透明公正,才有法律的权威,才有政府的公信力。
(摘自《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