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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概念,突破了长期以来在公有制形式问题上的思维模式,大有利于拓宽人们的思路和转变人们的观念。
公有制形式,这是一个人们耳熟能详的概念,但公有制形式的确切内涵是什么?过去只是讲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两种形式: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现在看,这种提法失之笼统,并束缚人们的思想。笔者认为对公有制形式的内涵还可以提得更全面一些,它不仅包含实现形式,而且还包含存在形式。首先,这两个形式有联系又有区别。所有制存在形式反映的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即主体用什么形式占有客体。实现形式是相对于所有者的目的来说的。古今中外不存在无目的的占有。而对任何所有者来说都存在其目的如何实现的问题,这就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比如,某甲在乡间占有一块土地,其目的是为获取收益维持生活。他的目的如何实现呢,他可以用它来耕种,可以用作牧场,可以挖成池塘养鱼;他可以亲自耕种,可以雇人劳作,也可以出租,还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经营。这都是实现形式,而它的存在形式却是个人占有。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公有制,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两种存在形式。改革开放后公有制的存在形式还在发展中。例如联营企业就是公有制的一种新的存在形式。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都内含公有经济成份,但就其性质而言是混合型经济,而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公有制存在形式。今后随着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有制的存在形式还会发生变化,这是一个必然趋势。建立公有制的目的是“三个有利于”。改革开放前是通过计划经济的形式去实现;改革开放后采用发展商品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等形式实现。可见,无论是公有制的存在形式还是它的实现形式都不是一成不变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存在形式必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发展变化。这种变化不影响公有制的性质,是公有制发展完善的表现。至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其内容可就更加丰富,发展变化更快,可以认为,一切与“三个有利于”相符的经营形式和组织形式,都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但是,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国有制不等于公有制;国有制有问题不等于公有制有问题;公有制要坚持,而国有制可以改变。这些观点从一般理论原则讲是可以成立的。不过,我觉得在谈论什么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时不要太抽象化,抛开一定形式的公有制只是理论抽象,是所有制一般。实践中的公有制总是同一定的具体形式结合着的。如果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国家所有制是不可替代的公有制形式,它在公有制形式中又是主要的,起着骨干的、支配的作用,要是否定了它,公有制社会就会受到损害,那末,说它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并没有什么不妥。当前,我国公有制形式中能不能没有国家所有制,是不是可以让国家所有制处于可有可无,无足轻重自生自灭的地位?笔者认为:国家所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骨干地位必须坚持。
如我国已经存在的一部分高度社会化的生产资料,具有全局意义的大型骨干企业,只能由国家所有和掌握,因为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任何组织机构能够取代国家实施组织管理国民经济运行的职能;我国公有制形式要完善和发展,都离不开现有的两种公有制形式。我国公有制形式已经突破了两种形式的模式,呈现多样化趋势,而新的公有制形式基本上都是在现有的两种公有制形式基础上产生的,是它们的派生形式。把国家所有制推倒,另起炉灶,重新建立一个没有国家所有制的公有制形式结构,显然不切实际。此外,完善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调节各方面的物质利益关系,对外开放和参与国际竞争等,都需要国有经济为后盾。
对国有制的弊端也要做实事求是的分析。它的弊端是怎样产生的,是国有制内生的还是由于别的原因所致。如果是内生的那就是国有经济的“原罪”了,要消除其弊端除了改变国有制外,别无选择。如果不是或主要不是内生的,就可通过改革而克服。有人认为,国有经济同市场经济存在诸多矛盾:“①国有企业的社会目标与市场经济的矛盾;②决策的不完全性与市场经济的矛盾;③预算软约束与市场经济的矛盾;④国有企业的非竞争(或垄断经营环境)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这些矛盾是国有企业所固有的,它决定了国有企业对市场经济的适应性是不完全的,或者说国有企业的行为具有非竞争非市场特征”。“因此,国有企业除了在必要的部门存在,应从其他部门主动撤出,实现‘非国有化’。”这是当前颇为流行的一种观点。这里问题的本质依然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相容性问题。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当时就有人说商品经济与公有制不能相容。经过几年的实践,商品经济大大发展了,但问题并没有解决。1989年有人发表文章把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的关系概括为“八大悖论”。党的十四大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模式,有的人又说,市场经济必然导致公有制的瓦解。他们预言,十四大搞市场化,十五大就将搞私有化。可见问题由来已久。
为什么非要“非国有化”,全盘改变国有制?原因很复杂。有历史的、理论的和现实的原因。但最主要的恐怕还在于对国有企业弊端原因的认识。
笔者的观点是:
1、没有十全十美的所有制形式,国有制也不例外。 不同所有制形式有不同的性质、功能,对经济发展起不同作用。但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某种局限性。落后的所有制形式固不待言,先进的所有制形式也是如此。这种局限性,一方面来自于所有制形式与生产力的关系上,生产力每时每刻都在变化,而所有制形式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所有制形式与生产力的矛盾,表现出所有制形式对生产力发展的局限。另一方面来自所有制形式内部主客体关系上。任何一种所有制形式都包含主体与客体两个方面以及它们之间不可分割的关系。所有制形式的本质问题是,主体占有客体,并利用这种占有来牟取经济利益,离开了经济利益任何形式的占有都是没有意义的。而所有制形式只是为主体提供了牟取物质利益的前提和手段,所有者能否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上获得利益和获得多少利益,从所有制形式本身是得不到说明和保证的。因为所有者主体利用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来牟取物质利益,是一个受到主客观多方面条件限制的错综复杂的过程,这一过程同所有制形式并没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它不可能起支配和保证作用。例如,同样是一种私有制形式,而其所有者主体状况则千差万别,每一个所有者主体都会竭尽全力利用他手中的财力、物力牟取最大利益,但结果往往大不一样,有的发财飞黄腾达,有的亏损破产。
笔者提出和论证“没有十全十美的所有制形式”这一命题,主要想说明如果国家所有制形式被别的所有制形式取代,照样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2、应历史地、实事求是地看待国有企业的弊端。 国有企业的弊端是怎样形成的?是不是它内生的?笔者认为主要不是。回顾一下我国国有企业建立和发展的历史是不难搞清楚的。例如,国有企业普遍人浮于事,至今还得不到解决。它是造成国有企业劳动生产率低、效益上不去等一系列问题的主要原因。那末它是怎样形成的?谁都知道它是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和政策上的失误造成的。由于严重脱离我国现实生产力,过多过快发展了国有制经济,导致我国所有制结构严重失衡,非公有制经济在很短的时间内被消灭殆尽。于是庞大的城镇劳动力就业的门路一条一条被堵死,除集体企业吸纳小部分劳动力就业外,就剩下国有企业了,所有国有企业不得不敞开大门毫无限制地接纳通过各条渠道源源不断分配进来的劳动力,使国有企业人浮于事的状况一年比一年严重。可悲的是在长时间内对此视而不见,心安理得。几十年积累下来的弊端确实使大批国有企业陷于积重难返的境地。今天不得不破釜沉舟,既是无奈,又是为了走上新生,并不意味着国有企业生命力的熄灭。仅此一例说明不应把国有企业的弊端看做是国有企业内生的。
3、改革开放以来国有经济比重不断有所降低, 工业经济中国有经济比重已由1978年的80.5%,下降到目前的35%左右。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说:“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要加强重点,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质量”。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降低国有经济的比重是必要的,它是完善所有制结构所必须,也是对过去政策失误的校正。因而不足以说明国有经济的弊端是其本身所固有的。目前国有经济的领域确实太宽,因此,适当收缩阵地,让部分企业改制,从一些领域撤出也是完全必要的。但提出“非国有化”口号,国有企业应主动从“竞争性”、“经营性”领域撤出,值得商榷。因为在这个问题上是不能采取“错了再试”的做法的。现在有些同志在考虑这个问题时,主要是以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模式作为参照系,把国有企业的功能仅定位于解决“社会公平”上,这在我们国家恐怕是行不通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是西方国家的经济基础,维护、发展私有制是其根本任务。把有钱赚的好事由资本家去做,而把经济效益低资本家不愿意经营但对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又极为重要的“社会公平”,由国家承担起来那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而笔者认为,既然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就不能对此照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