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以来我国市场中介组织的成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介组织论文,我国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市场中介组织是社会分工的产物,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沟通企业与市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国家之间的联系。市场中介组织是否发展及其规范程度,标志着市场体系的发育成熟程度。1978年以来,我国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走过了22年的历程。伴随着所有制成分多元化,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政府监管职能与服务职能逐步分离等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入,市场中介组织的培育与发展步伐明显加快,并已初步形成具有多种机构类别、多种组织形式和多种服务方式的中介组织体系。研究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是了解我国市场化水准的一个重要方面。
市场中介组织大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中介交易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职业介绍所、技术成果交流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物资存储批发中心、房地产交易所等等。第二类是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出现,为交易双方提供公证、仲裁、监督等服务的组织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公证处、资产评估机构、产权交易中介服务机构等。第三类是行业性的社会监督组织,如商会、行业协会、资信评定组织等。此外还有职业介绍所、仲裁机构等为企业和政府服务的有关组织。本文主要就1978年以来第二、三类中介组织的发育作一粗浅的阐述。
一、中介服务组织逐渐齐备
(一)仲裁机构发展迅速
早在20世纪50年代,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即现在的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海仲)的前身,制定了自己的暂行程序规则,依据国际惯例,实行协议仲裁和一裁终审的制度,开始了自己的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国目前的仲裁机构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根据1994年8月31日八届人大第九次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立市的地区设立,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管理机关之外,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进行监督管理。为搞好仲裁机构的组建工作,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由国务院法制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的《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收费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第一届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政府法制、经济贸易、体改、司法、工商、科技、建设等部门和贸促会、工商联等组织协商推荐,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在此情况下,与经济建设相适应的各项仲裁服务也广泛开展起来。5年多来,仲裁工作体制已经基本形成;仲裁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完善;国内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在使用仲裁手段解决经济纠纷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仲裁制度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改善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
我国的仲裁服务大致分为涉外仲裁、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等。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工商联、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执行涉外仲裁的主要机构。涉外仲裁案件逐年增加,1996年、1997年的平均受案数量达到800余件,案件当事人涉及40个国家和地区,受理案件中争议金额最大的超过57亿日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96年受理的大要案22件,北京、上海已成为世界上主要的国际商务仲裁中心之一。
中国有80%以上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是由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通过调节或仲裁解决的。全国共有2.2亿多份农业承包合同,每年发生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大约100万件。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有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有85万起左右。仲裁制度的推行对于贯彻农村经济政策、稳定和促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保证和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国务院于1993年6月正式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企业劳动争议纠纷的仲裁制度。在199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又通过全国人大立法的形式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规范化、程序化。1997年以来,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基本走上法制化轨道。
1995年以来的5年中,全国各仲裁委员会累计受理案件达到2.2万件,案件标的额达到420多亿元;其中1999年,全国各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7394件,案件标的额达到近167亿元。(注:《人民日报》2000年8月30日。)
(二)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稳步发展
改革开放以后,从1980年开始,中国会计师制度、审计师制度逐步恢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全国各地迅速发展起来。1980年底,财政部公布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1981年1月1日,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成立,这是中国恢复会计师制度后成立的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1982年8月23日,国务院《关于建立审计机关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建立审计机关,1983年9月15日,国家审计署成立。从1984年开始,审计师事务所在全国各地陆续建立起来。1986年7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就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性质、考试和注册、业务范围、工作规则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作了原则规定。1988年11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是受财政部领导的事业单位。同时,国务院颁布了《审计条例》,规定了社会审计组织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经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1994年1月1日施行。
《注册会计师法》的实施,标志着中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目前该行业已经建立起职业规范法规体系,从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批到会计师行业标准、业务监督管理、后续教育、涉外管理及财务管理等,均已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1994年开始,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明显加快。《注册会计师法》改变了原《注册会计师条例》中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是经国家批准的事业单位的规定,将会计师事务所分为两种类型: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负连带无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了按照企业性质来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1994年还制定了合伙事务所的管理办法。批准了两家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会计师事务所与挂靠单位脱钩的具体办法。同时,提出改进执行证券业务资格的审查方式。从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会计法,增加了对会计事项信息披露的法律义务规定以及对常见假帐行为的禁止性规定等,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有了法律依据,且更趋同于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而且突出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解决信息失实造假屡禁不止的问题。此外,新《会计法》还从构建会计监督体系的角度,强化了对会计活动的制约,并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惩处力度。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审计工作走上法制化发展轨道。到1997年底,中国共有注册会计师13.3万人(其中执业注册会计师5.5万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超过6900家。服务范围已经从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到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服务领域已从单纯查账验资逐步发展到企业会计师报表、审计、企业制度建设、企业清算审计、资产评估和申报纳税等。1997年12月26日,由国内比较知名的12家会计师事务所组建的中华会计集团正式成立,共有从业人员1000多人,注册会计师480多人,业务收入超过亿元,是中国大陆规模最大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集团。
为促进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从1997年8月到1998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了大规模的清理整顿工作,使会计师行业标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业务监督管理、法制建设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一是队伍构成初步改善。全国有将近6000名考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年轻专业人员调入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改善执业队伍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全国有400余家事务所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了联合,行业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二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越来越受到关注,其客观性也有较大提高。三是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标准进一步严格。四是会计师事务所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提到议事日程。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及有关部委的安排,在2000年10月31目前,现存6683家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都将按要求完成。
(三)律师事务所长足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关系归根结蒂是经济关系的体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198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后,到1998年底已有律师事务所8300多家,各种类型的从业律师10多万人。形成了国有律师事务所、合作所、合伙所和个人所并存的格局。律师的工作已经进入金融、证券、企业兼并、房地产、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反倾销、高科技等法律服务领域。律师队伍以及律师事务所朝着专业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
近20年来,中国律师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主要包括:第一,改革律师资格的授予制度。从1986年起,经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开始举办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以通过全国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方式取代了单纯由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做法。为加快律师队伍发展,从1993年起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由两年举行一次改为每年举行一次。1994年开始允许港澳台居民报考律师资格。第二,改变律师事务所完全由国家核发编制、核发经费设立的体制。从1988年起,经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开始进行设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工作。1998年初,第一家不受国家编制和经费限制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在河北保定成立。第三,改革律师事务所的经费管理办法。从1986年起,对律师机构逐步推广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的经费管理办法,增强了律师机构的自我发展能力。此外,司法部门还进行了其他一些改革,如律师工资从固定工资制,到实行工资与综合目标责任制挂钩,并逐步过渡到采用效益浮动工资制;律师由国家干部身份逐步转为非公职身份,律师的国家行政干部待遇改为律师专业职务待遇,律师事务所实行招聘律师制度;改进和强化管理,建立了律师惩戒制度,制定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等。
改革开放促进了对外经贸往来和技术合作的迅速发展,由此带来了对有关法律服务业的迫切需求。1992年,我国开始对外国律师在中国执业实行开放。至1997年9月,司法部已先后批准了来自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意大利、日本等10多个国家的81家律师事务所在中国的一些大城市设立办事处;并先后接待了来自50多个国家的5000多名律师的来访,至1999年7月,全球最大的50家律师事务所已有多半在我国设立办事处(注:1999年9月27日《解放日报》。)。中国律师开展的涉外律师业务也取得良好成效。自1995年以来,经国家司法部陆续批准,13家中国国内律师事务所到美国、俄罗斯、新加坡等国家设立分支机构,到1997年底已有7家开业。这些在国外执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通过办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涉外经济案件等,有力地维护了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它们还通过开拓非诉讼业务领域,为引进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提供法律帮助,促进了中外经济技术合作。
(四)公证业发展步伐加快
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中介组织,公证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改革开放以来,公证业务越来越多,公证业发展迅速。截至1998年初,全国已经设立公证处3600多个,公证人员18000多人,公证服务网络在全国已基本形成。公证业务涉及社会经济各个领域,包括证明法律行为,证明法律事件和证明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等业务。年均办证量900多万件,公证项目100多万项,公证书发往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从1982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来,公证在为改革开放服务过程中实现了三大转变:一是由单纯办理涉外民事公证向涉外、国内公证并举方向转变;二是由以民事公证为主向以经济公证为主转变;三是由简单的证明向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法律服务转变。此外,公证法律体系基本成形。近年来,国家司法部配合《公证暂行条例》的实施,先后发布了《公证收费暂行规定》、《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提存公证规则》以及《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
(五)资产评估机构从无到有,发展势头良好
新中国成立以后长期没有独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即使在改革初期,在企业兼并、承包、租赁经营、中外合资等涉及资产的交易中,也没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范性资产评估机构,没有相对统一的评估标准,更没有法定的公允的资产评估程序。1989年,大连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开始对产权变动中的资产,尤其是中外合资中的中方资产进行评估,有效地堵住了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大连市的做法引起了国务院领导重视。同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了《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规定》。1990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了资产评估中心,专门负责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随后,一系列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相继推出。
1991年11月,国务院第91号令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凡涉及产权变动(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清算等)都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机构是指:“持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在此基础上,国家又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有关细则,初步形成了一套可以指导评估操作的基本政策和方法。截至1998年8月底,中国已取得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3800多家,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14000多人,实际从业人员62000多人。近十年来,累计确认国有资产评估项目20多万项,评估资产帐面净值29100多亿元,评估累计增加值11000多亿元。
1993年12月,为加强行业管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立。它是自律性行业组织,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监督,并协助政府贯彻执行有关法规政策,在政府和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1995年3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代表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加入了国际评估标准委员会。
(六)广告中介机构发育成长
中国作为世界文明古国,很早就有了广告。原始的陈列、叫卖广告在:“日中为市”的殷周之际就已产生,但由于中国社会、经济及文化的特点,广告的发展十分缓慢。建国之初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受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束缚,中国广告业始终未能形成一个行业。“十年动乱”期间,广告被彻底否定。1979年以前,全国经营广告业务的专业公司不到10家,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基本不经营广告业务。
1979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从过去全部依靠计划组织生产经营,逐步转向主要依靠市场组织生产经营,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从以温饱型为主向以求新、求美、求知、求乐的小康型转变,为广告业的生存和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从1981年至1999年的近20年里,广告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广告市场也呈现前所未有的繁荣。
自1979年1月上海电视台首播中国第一条电视广告、《解放日报》在全国率先恢复刊出报纸广告以来,中国广告市场发育进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979-1981年,是广告业的恢复时期。这一时期,国内厂商开始效仿来华外商,小量投入广告费用,介绍自己的产品及“三包”服务;主要媒体开始经营广告业务;广告公司相继成立。1980年,国务院决定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广告业。这一时期广告行业管理主要采取行政手段,对广告经营单位一律采取扶持政策,对广告市场并无专门法规进行约束。到1981年底,全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照的广告专营和兼营单位已达到2000多家,广告从业人员16000多人,广告营业额达11800万元。
1982-1991年,是广告业的快速发展时期,广告业的广告收入以每年40%的速度递增,企业广告意识逐渐增强。在各类商品的广告费投入上,1983-1987年,生产资料的广告费投入占有很大比重,消费品的广告很少,因为消费品广告在当时被认为是追求“高消费”。1988年以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资料广告费投资逐年大幅度增加。在广告经营上,国家实行“利用广告行业自身的力量,有计划逐步发展的方针,着重提高并加强现有广告经营单位的业务力量和手段”的政策。1982年5月,国家开始对广告经营实行登记管理。广告经营单位以每年20%的递增速度发展起来。到1991年底,全国广告经营单位已达11769户,广告从业人员达到134506人,广告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173%。这一时期,针对广告市场发展中出现的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广告业务;单纯为赚钱任意定价等乱收费现象;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药品、食品广告违背科学,恣意夸张;盲目热衷于吹嘘国外商品等问题,国务院于1982年颁布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又颁布了《广告管理条例》,使广告市场步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1983年,中国广告协会成立,使中国广告市场开始出现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
1992-1999年,是广告业高速发展与完善时期。1992年邓小平南方讲话以后,中国改革开放速度进一步加快,广告业也加大了改革力度,取消控制,放开经营,在广告市场上引入了竞争机制。1992年底,全国广告经营单位达16683户,比1991年增加了41.7%;广告从业人员185428人,比1991年增加37.8%;广告经营额678675.4万元,比1991年增长了93.4%。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进一步促进了广告业的发展和广告市场的繁荣。1994年10月27日,中国第一部《广告法》正式出台,1995年2月1日正式实施。《广告法》与其他20多项配套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同形成了由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规定组成的广告法制体系。1997年广告营业额462亿元,比上年增加26.02%;广告经营单位57024户,比上年增长7.85%;广告从业人员545788人,比上年增加6.58%。(注:参见刘仲黎主编:《奠基——中国经济五十年》,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
二、行业自律性中介组织作用加强
社会团体等中介组织是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正在成为面向全社会的行业组织,吸引不同所有制的流通企业参加,在行业规范、行业自律和行业管理中发挥作用。社团组织的生存与发展,除了业务主管单位给予必要的支持外,主要依靠为广大会员提供良好的服务。能否面向全社会,能否为行业提供良好的服务,成为社团组织的生命线。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全国性行业协会和地方性行业协会迅速发展起来。
以工业管理而言,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工业管理体制特征之一就是部门管理。企业主要是国有国营,政府通过建立各个专业管理部门,或者把企业分门别类划入相应部门,或者直接由部门组建企业,并按照行政级别,运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企业。这种体制,在我国工业化初期,对于迅速医治战争创伤、集中力量创建工业体系曾经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改革开放以后,多种经济成分发展起来,面对社会化、多元化的经济主体,部门管理的弊端逐步暴露出来,越来越不适应工业经济的迅速发展。从1982年开始,我国对原有的工业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从部门管理转向行业管理,第一步就是下放企业,即所谓“企业放下去、行业拿起来”,但因为是依托原有部门搞的,仍然是一种本系统内的并且仍然是行政性的“行业管理”;后来也曾进行过若干机构改革、合并的尝试,力求实现跨系统的“大行业管理”,但仍旧不能涵盖全社会,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行业的管理。政府与企业的职能错位,该政府管的事没有管好,该企业管的事又多由政府部门分兵把口,加大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难度;社会生产间的客观联系被部门人为阻隔,资源不能合理利用,存量资产难以跨地区、跨部门流动,产业结构调整也因各自的利益归属而困难重重;各部门只管也只能管系统内的企业,覆盖面狭小,有的行业主管部门只能管到全社会该行业的40%。有些行业,连一份准确完整的行业统计都难以做出,行业发展难以统筹规划,大量不必要的重复生产、重复建设、重复引进屡禁不止;缺乏行业管理,又造成了无序竞争、自相残杀、假冒伪劣横行。凡此种种,说明了工业管理体制不转变,不仅严重阻碍我国工业的健康发展,而且阻碍整个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在提出进一步调整和改革政府机构的方案时,明确把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逐步改组为不具有政府职能的经济实体,或改为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或改为行业管理组织。这种行业管理组织的基本形式就是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部门管理体制下,管理主体是单一的政府;在行业管理新体制下,行业协会将成为配合政府工作的行业管理的又一主体。
继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包装技术协会率先成立后,一大批行业协会随之而起。1987年中国已有全国性社团组织71个。同时,一批地方性的行业协会也相继成立。1988年机构改革,是中国行业协会广泛发展的又一个转折点。纺织总会和轻工总会是中国最早弱化政府职能、将工作重点转移到行业管理上来的部门。原轻工业部撤销了大部分专业局,改建和成立了家电协会、皮革协会、自行车协会、陶瓷协会等几十个协会。到1994年为止,全国正式登记的工业行业协会有160多家,其中,由中国轻工总会直接负责业务指导的全国性轻工业商品协会已达38个。到1997年底,全国工业系统共有国家一级行业协会、管理会、研究会436家,除去各类学会、基金会、研究会、管理性质的协会外,具有行业性质的协会208家。1998年12月,中国工业经济协会更名为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作为全国工业行业协会的联合组织,加强调查研究和指导行业协会工作被列为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的两条主要任务。(注:1998年12月11日《人民日报》。)这些行业协会在行业统计、行知行约、行检行评、价格协调、行业标准修订、技术改造项目的咨询论证及培训、国际交流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但从行业类型划分、行业组织的设置及其职能的范围,到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包括组织结构、经费来源等等都存在不少问题。(注:1996年11月1日《人民日报》。)
1996年4月,由200多家国有粮食企业组成的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成立。其为加强粮食的宏观管理,推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发挥作用。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是半官方外贸协会,中国国际商会对外为民间性商会,这两个组织1997年共有行业分会17家,地方分会47家,支会和县级商会600余家,企业会员超过60000个。中国贸促会在海外15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办事处。其数据库与30多个分支会联网,已经同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6000多万用户开通了联网。中国工商联是中国工商业界组成的民间商会,1997年11月7日,中国工商联第八次会员大会全体会议原则通过了新的《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1998年3月1日经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商业联合会是经国家批准于1994年8月成立的商业行业协会组织,5年来它已先后与16个国家和地区的商会组织建立了合作关系。到目前为止,中国商会已拥有会员500多家,包括161家集团公司,28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级商业联合会等,成为流通领域最大的行业协会之一。(注:1999年7月27日《人民日报》。)
在行业协会组织中,消费者协会的发展以及所开展的工作也非常引人瞩目。到1998年底,中国已经建立的县级以上的消费者协会3000多个,在农村乡镇、城市街道共建立消费者协会基层分会20000多个,在各工商企业中建立的各类消费者协会监督站、联络站25000多个,发展义务监督员50000余人。1993年至1998年间,消费者投诉达到25万件,仅1998年消费者投诉商品以及服务的种类就超过40种,当年受理服务投诉70303件,是1993年的4倍多。
三、市场中介组织尚需进一步整顿与完善
我国各类中介组织,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初步形成了一个能够开展全方位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监督网络。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在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也存在着不足。中介组织的问题,突出反映在我国的管理咨询业还远远不能满足企业成长壮大的需要。就当代企业而言,由于其生存的环境变化越来越快,越来越复杂,技术的、竞争的、需求的、法律的、政治的等等因素都影响着企业运营及竞争能力,同时也因为企业管理和经营中受制于有限的理性和有限的信息,因而有必要求得专业咨询机构的支持。成功的企业必须善于利用管理咨询这一社会资源来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促进企业管理变革。然而,我国管理咨询业存在着所谓“土”的太“土”、“洋”的太“洋”状况,难以担当起装备我国企业的重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及中国加入WTO日近,必须从战略高度认识和发展管理咨询业,通过整合和规范,做到“洋”为中用,尽快提高咨询机构的素质,更好地为中国企业服务。2000年5月我国政府宣布,把注册资产评估行业、注册税务师行业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合并,实行统一管理,以便建立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经济中介服务行业管理体系,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准备。正是这一宗旨的体现。
此外,对中介组织的管理方面尚存在种种问题,主要有:
一是市场中介组织的独立地位有待于进一步确立和提高,部门垄断、条块分割等现象仍未得到彻底解决。政府行政部门与中介机构不分,不少政府部门设立了中介机构。大部分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税务代理机构等都是由主管部门开办起来的,办管不分。这些政府部门把中介机构当作自己的附属物或“代言人”,甚至成为它们搞创收的一条重要渠道。也有的中介机构要求挂靠政府行政部门,以便谋求特权和保护。行政机构与中介机构不分,往往会成为滋生腐败行为的温床。中介机构为了谋求行政部门的保护,就可能采取某种形式的不正当手段,将自己同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在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企业为了获得更好的评估和审计结果,也可能用不正当手段将自己同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建立在利益关系的基础上。所有这些,都会妨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注:2000年8月24日全国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工作会议在京召开。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在会上说,此次被纳入清理整顿范围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包括: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造价工程师、价格鉴证师、乡镇企业资产评估师、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律师、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从事上述行业业务的其他称谓的专业服务组织。会议决定,10月31日前,我国所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都将按要求完成脱钩改制。届时,在人员、业务、财务、名称等方面与挂靠单位彻底脱钩后,这些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将改制成为由具有专业执业资格人员发起设立的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社会中介机构。这次清理整顿是按照三项基本原则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行业进行规范管理的,即专业相同、相通、相近的,归类合并,统一管理;专业差异大,难以与其他行业合并的,仍独立运作,但要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场发育不成熟或有特性、达不到按中介行业规范程度的,要彻底退出中介市场。按照这三项原则,目前,领导小组已作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三行业合并实行统一管理的决定。同时,正在起草价格鉴证、乡镇企业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等咨询行业,以及法律中介服务市场等的规范管理意见。参见2000年8月25日《中国经济时报》。)
二是市场中介组织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亟待强化。执业活动不严肃、不规范,甚至从事非法活动,如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提供的资料不全等情况下,也为其提供验资佐证。有的资产评估机构任意变动评估日期,帮助企业逃避国家的检查。
三是市场中介组织自身行为不规范,主体资格不合法,非法执业,无照经营和未经登记核准擅自从事中介业务的现象比较常见。
四是对市场中介组织的管理和宏观调控还较薄弱。总体上看,国家对市场中介组织发展还缺乏统一的规划部署,法律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约束差,致使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往往处于无序状态。
五是一些市场中介组织人员素质低下,法制观念淡薄,趋利忘义,只把成立中介机构看成一个赚钱的门路,乱收费,或竞相压价、互抢生意,违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六是规模小、数量多、竞争力弱。为了多拉客户、多赚钱,不顾规定,有的事务所随意降低收费标准,这是一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种种情况表明,我国中介组织进一步发展与完善的余地还很大。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自1999年年底启动以来,始终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三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把清理和规范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作为2000年政府全面加强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财政部门作为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者和参与者之一,按照国务院清理整顿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积极推动脱钩改制,实现执业机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目标。并以三行业合并管理(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归类合并)为起点,推动其它社会中介行业的归类合并,摸索经验,建立科学规范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行业的管理体制,确保其维护经济秩序作用的有效发挥。
在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我国的市场中介组织将得到进一步培育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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