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素市场化滞后制约了农民收入的增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民收入论文,要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民收入增长的快慢,在相当程度上是和市场化程度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农村资源的流动性联系在一起的。我们之所以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要求,适应供求关系变化,并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和领域。当前,由于遭受政策性和制度性障碍,使得农村中两种最基本的生产资源或生产要素,即劳动力和土地,还不可能按照市场的信号,配置到效益较高的环节和领域,从而极大地限制着农民收入的增长。
一、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与农村劳动力市场化滞后
据国家统计局2003年的统计公报,我国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4.7%,农村劳动力占全国劳动力的比重52.1%,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重59.5%。该统计数字表明,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低及其增长缓慢,其原因在于农村劳动力结构和农村人口结构不能随农业产值结构的变化而变化,即农村劳动力结构和农村人口结构的变化,严重滞后于农业产值结构的变化。要增加农民的收入,就必须加快农业劳动力和农村人口的转移。如果说,“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核心是收入问题;那么,农民的收入问题,说到底是农民的就业问题,即农民的不充分就业。这就把转移农民,减少农民,上升到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上来。据初步估计,目前我国农村还有1.5亿左右的剩余劳动力,如此庞大的剩余劳动力队伍,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加以及城乡差别缩小的主要障碍。
应当这样看,即发展乡镇企业是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重要战略。只要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要“三农”问题还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只要我国还存在着城乡二元结构,就不可忽视乡镇企业在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过程中所发挥的特殊作用。2003年末,我国乡镇企业从业人员达13500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比重超过28%,2003年乡镇企业支付劳动者报酬9000亿元,占农民纯收入的35%。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我国乡镇企业所以能够获得迅速的发展,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在短缺经济条件下,乡镇企业依靠其所固有的体制和机制优势,赢得了迅速发展的空间。但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市场结构已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乡镇企业的发展速度呈明显减缓趋势。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数以千万计的剩余农业劳动力转移到乡镇企业,并因此推进了农村工业化进程,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城市化发展的功效,但是,这种替代终究是有限度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转移剩余农业劳动力和加快城市化进程有机结合起来。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表明,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是现代化进程中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两个方面。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剩余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取得史无前例的进展,但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却显得较为缓慢,这两者之间表现出明显的不协调。这种不协调的后果,集中地反映在最近几年前者的速度大幅度回落,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农村经济增长速度及农民收入增长幅度明显趋缓。要有效地解决我国剩余农业劳动力转移,就必须遵循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关系。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是推动现代化不可缺少的原动力,也是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外转移不可缺少的原动力。
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是今后相当长时期我国经济和就业增长的引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目前我国经济增长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有效需求不足,而有效需求不足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民收入水平太低,同时农民收入水平低的根本原因又在于城镇化水平低,农村沉淀了大量富余农业劳动力。把数以亿计的剩余农业劳动力转移到城镇,由此带来的农民生活方式和消费结构的变革,必将创造巨大的市场需求,从而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的强劲动力。当前,障碍我国农村劳动力市场化或劳动力资源流动性的主要因素是城乡居民的身份差别。我们这里所说的“身份”,指的是给人们的人身、财产以及经济、政治、社会等本应平等的权利带来差别待遇的制度性安排。而市场化的过程,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化过程。市场化的改革,要求形成这样一种制度,这种制度能够为人们创造一个自由平等的前提。可以作这样的概括:即如果我们在经济上真正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在政治上确立了与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制度,那么,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有关人的身份差别待遇制度就将失去其存在的前提。反过来,我们也可以作这样的概括:即如果社会上还存在着有关人的种种差别待遇制度,那么,创建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的目标,与我们所处的现实,还有相当的距离。目前我国尚处在新旧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与此相联系的,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出现一种很特殊的社会群体,即由亿万“农民工”组成的特殊社会群体。任何一个国家,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必然经历一个产业结构和城乡结构的转换过程,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经历着由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农民向工人转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又是同社会流动和社会分化密切联系在一起。可以这样说,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最大社会分化,堪称农民分化,而农民的分化最明显的就是分化出一个独特的且人数越来越多的“农民工”阶层。所谓“农民工”,说白了就是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即其农民身份还没有或未能得以转换又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生产经营乃至居住生活。本源意义上的农民是一个职业概念,指的是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和取得土地经营收入的那部分劳动者。然而,在中国这样特定的二元社会结构体制下,农民又是代表一种身份。之所以形成这一悖论,是渊源于传统的城乡分割户籍制度。“农民工”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范畴,体现中国向现代化转变的过渡性特色。
与进城“农民工”这种特定身份相联系的,是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还存在着劳动力市场分割,还存在着事实上的二元市场,即进城农民的就业市场与城市居民的就业市场同时存在。从相对意义上,这两类市场是相互分割,相互独立的。由于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医疗制度、教育制度、养老制度等方面的差别,转移到城市的农民还不可能享有城市居民同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条件,还无法同城市居民一样进入同等待遇的职业领域并获得同一制度性工资。在城市二元劳动力市场上,进城农民所从事的多为城市劳动者不去竞争的岗位,并领取比城市居民相对低得多的劳动报酬,相对少得多的社会福利。这种对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的就业限制和歧视,在短时间内还难以完全消除。至于城市中的资本密集、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产业领域,农民进入的机会很少。由于有城市户籍的正规职工的利益是刚性的,他们的工资水平是呈上升的趋势;同时由于进城的“农民工”队伍越来越庞大,数量越来越多,供大于求的趋势有增无减,企业主往往采用更换工作的办法,使“农民工”的工资水平越来越低。更谈不上能够享受原有城镇职工的各种福利待遇。如此庞大的“农民工”,虽然已经从农村走向城镇,却又不被城镇所完全融入。这就不难理解,“农民工”问题的出现,是与身份差别密切相关的一种制度性安排。
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取消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让农村人口自由迁入城市,就不存在“农民工”和市民的身份差别。这种观点把对以往长期实行的城乡分割户籍制度的改革看得太容易了。必须指出,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不仅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方法的问题,在这种户籍制度背后,包含着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两种不同身份、享受两种不同社会经济待遇,因而要彻底剥离附着在城乡户籍制度上的种种不合理因素,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由于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远未全面建立,将要转入到城市的那部分农民又不可能享受原有城市居民同等社会福利待遇。因为受政府财力的限制,政府是很难把对原有城市居民承担的义务,扩大到今后所有进城的“农民工”身上。这就必然提高“农民工”在城镇安家落户的成本。与此同时,由于农村人口总体素质较差,接受文化教育程度较低,这部分人大规模迁入城市,只能集结在低层次的产业中,形成过度性的竞争。随着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的迅速提高和高新技术产业的蓬勃发展,低素质劳动力转移领域越来越窄,如果这部分转移到城市的“农民工”没有获得相应的就业岗位,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就会成为城市中的弱势群体,潜伏着不稳定的因素。
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民工”的存在既是城乡差别异常显著的缩影,又会反过来扩大城乡的差别。这突出表现在妨碍着大中城市低层次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小城镇和农村转移,因而不利于城乡的协调发展。按照产业梯度转移理论,当大中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一些低层次的诸如劳动密集型产业就会因为当地劳动力成本的急剧上升,不再具备竞争优势,逐渐地向小城镇和农村社区转移,如此一波一波地扩散,从而带动小城镇、乡镇企业和农村的协调发展。但是,现在中国所出现的情况是,尽管发达地区的大中城市是发展起来了,但那些低层次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却迟迟不转移出来。其原因就在于有大量外地廉价的“农民工”不断涌入,保证了当地人力成本低的竞争优势,使得这类产业不需要转移出去。从而人为地割断了产业梯度转移的链条,制约着城市对农村的辐射作用,加剧了城乡差别的扩大。
据2004年6月统计,目前我国进城的“农民工”已达9800万人,显著超过城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人数的总和(6000多万人)。但是,要把如此庞大的“农民工”转化为市民,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确定我国城市化目标和城市化水平,不能简单地看在城市里生活着的人口数量,还要看他们的生存条件、生活质量和生活方式是否具有城市应有的水平。这就存在着一个如何把“农民工”转化为市民的问题。而要实现这种转变,就必须构建身份同一、地位平等、权利一致的新市民制度。新市民虽然不可能再享受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种种市民特权与待遇,但却必须享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正当的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市民权益和自由,包括平等竞争一切就业岗位;自由居住与迁徙;在居住地享受平等的义务教育机会;享受平等的社会保障。所有这些权利、待遇的获得,既要求相应的体制保障,也要有相应的物质保障。就体制保障而言,要求深化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以及财政体制改革等等。上述改革的深化,每前进一步,都须要有相应的财力基础,其任务是相当艰巨的。而只要这些体制性障碍无法最终消除,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就不可能很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会受阻,农民收入就很难大幅度提高。
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与农村土地市场化滞后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之前,农民为工业化提供资本原始积累,主要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1953~1978年共转移农民收入5100亿元)。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民为工业化、城市化提供资本原始积累,除了尚未完全消除的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1979~1994年共转移农民收入15000亿元),还借助于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制度性障碍,把“农民工”的工资和福利压到很低的水平,以及借助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完善,强制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不允许农民土地直接进入市场。这就是我们所要分析的农村土地的流动性障碍。
如果说“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农民问题,那么,农民问题的关键则是土地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土地制度改革成为农村改革的突破口。以变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承包为内容的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其所带来的深刻变化,就是土地产权制度上的“两权分离”,即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民。这种“两权分离”的土地产权制度,从根本上改变了与集体化相联系的僵化的土地产权制度,是继土地改革后又一次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再加上其他配套政策的作用,使得农业生产连续多年高速度增长,这对解决人民群众的温饱、告别农产品供给长期短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土地家庭承包制的实行,乃没有完全解决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还很不完善。如何维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收入的增长,乃是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必须解决的带有根本性问题。按照我国宪法和土地法规定,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以外,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但是,实际上农民并没有行使土地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实际行使土地所有权,特别是行使出让土地权利的,往往是乡村干部。依赖土地为生和最珍惜土地所有的农民,根本没有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更难以保护自己的土地。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国家是唯一的土地供应者。农村的土地要变为非农用地,必须由国家征用后再提供给土地使用者。农民不能以招标或其他形式出让属于自己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包括大量用于商业性开发的土地。这种土地制度安排意味着农民集体所有权向国家(政府)转移,而且只能是单向的,不可逆转的转移,是行政强制的、非市场交换的转移,农民土地集体所有权在经济上并没有得到实现,更谈不上充分实现。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建设用地需求量急剧上升。现行的土地批租制的巨大利益成为各级政府以各种名目“圈地”的制度性原因。批租一块土地,政府就一次性地收取50至70年的土地巨额收益,而给农民的补偿只有每亩一两万元甚至数千元。巨大的级差收益支撑起“经营城市”所需要的资金。据国土资源部统计,截至2000年底,全国累计收取土地出让金7300亿元。一些市、县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已经占到当地财政收入的35%,有的竟然高达60%。据有关资料显示,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土地收益分配中,政府大约得60~70%,村级集体组织得25~30%,农民得到的少于10%。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地方政府批地的规模越来越大。而分税制下地方政府在推进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面临着发展地方经济的巨大压力。他们往往不得不以各种优惠的土地条件吸引项目,招商引资。其低成本发展的首要条件,就是能够从农民那里低价取得土地。这对地方政府来说,既能加快本地区经济增长速度,又能实现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显著增长,还能做到任期内政绩的最大化。国家征用农村土地的补偿价之所以被规定得很低,首先是出于国家利益优先的考虑,其本意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将农民的土地转移为国家所有。但是问题在于,现在征用农民土地,相当部分是用于建市场、办工厂,特别是开发房地产等商业用地。政府部门以每亩几万元的价格征用农民土地后,又以十倍、数十倍价格转让使用权,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农民利益的侵袭。按照国土资源部的保守统计,从1987年到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3300多万亩,近七成是政府用行政方式征占,如果每亩地的最终使用价格为10万元,农民分得10%计算,那么,近20年来全国农民最少丧失3万亿的土地增值收益,这就是全国农民为工业化、城市化所提供的资本原始积累。
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应当是建立在维护农民利益的基础上。其基本精神是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要由市场来配置。土地价格要在市场中形成。要逐步消除妨碍土地正常流转的政策性与制度性障碍。要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明确界定政府土地征用权和征用范围,严格控制征地规模。公益性用地要实行征地价格听证会制度,完善征用办法、补偿标准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起“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三位一体新模式。经营性用地要退出政府征用范围,按市场原则运作,全面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积极探索集体非农用地进入市场的途径和办法。让农民长期分享改变土地用途带来的增值收益。要承认土地的商品属性,保障土地产权的完备性。因为商品交换实质上就是产权交换。当一种交换出现在市场上,就发生了两束权利的交换。权利往往附着在一种有形的物或服务上,正是权利的价值决定了所交换的物品的价值。产权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内在化的激励。产权界定的不清晰,是产生“外部性”和“搭便车”的主要根源。有效的产权可以降低、甚至克服外部性问题。产权的形成实质上是一个外部性内在化的过程。
明晰的产权或土地产权的完备性,为的是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种产权经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基本条件:一是产权界定清楚;二是产权有效转让;三是产权法律保护。市场经济的形成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产权制度的建立过程。而行政权与产权的分离,则是市场经济建立的前提条件。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看,产权制度是否健全,关系着“无形的手”能否充分发挥作用。产权界定不清楚,交换几乎不可能发生。因为没有产权的所有者,就无交换的主体。而一旦产权不能交换,只能用非市场的手段(如行政手段)配置资源。没有形成有效的产权保护,谁也不愿意投资。市场经济之所以是人类社会迄今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就在于它有一整套完善的产权制度。在西方产权经济学中,“产权”与“交易费用”这两个概念是等价的。在市场经济中,倘若交易费用为零,那么,产权对资源配置的效率就没有影响;反之,倘若交易费用大于零,那么,产权的界定转让及安排都将影响产出与资源配置效率。
衡量一个社会是不是有效率,取决于产权是不是能够顺畅地从低效人手中转移到高效人手中。长期以来,人们更多的是强调产权的归属问题,即产权归谁所有的问题。其实产权归谁所有并不是特别重要,关键是由谁来使用的问题。谁能使生产要素得到最佳配置,生产资源得到有效利用,谁就应该是产权的使用者。效率是产权转让的实质。初始产权的界定,可能是低效的,但是,通过转让和交易,产权可能会变成高效的。如果我们能够建立一种有效的产权制度,使产权从低效人的手中转移到高效人的手中,那么,整个社会的土地产出效率就会大大提高。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确立农民对土地的产权关系。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样一种产权制度,从来就没有起到保护农民权益的作用。为了解决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应当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理解为农民共同所有,而不是少数村干部所有,应当理解为所有农户联合成一个整体,对所拥有的土地享受法律上的最终归属权,以及支配权、使用权、管理权、控制权、收益权。也可理解为集体中的每个农户对于土地拥有公平的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与此相联系,农民所获得的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不能是一种债权关系,而应当是一种物权关系。物权是指导民事主体对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我国法律允许在物权标的物上设立债权,或在债权标的物上设立物权。当两种权利的行使发生矛盾时,物权人仍可凭物权对物的支配力优先行使物权效力。而债权人则不能凭借债权妨碍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只有把农民对土地的产权关系物权化,并落实到农户,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每一个农户都拥有按份分割土地所有权的权利,才有利于保障农户土地的收益权,以及有利于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分离,为农村土地直接进入市场流转创造切实可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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