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开放竞争思维下的银行监管新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问题论文,思维论文,竞争论文,银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入世过渡期的完成,中国银行业将完全实现对外开放,至此,中、外资银行享受同国民待遇,可以预见激烈的竞争即将拉开序幕。如何未雨绸缪,在银行业中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实现有效的竞争格局;同时与时俱进,改进监管理念,提升监管方法,实现有效银行监管,是摆在监管者面前的历史难题。分析这一问题的切入点就是首先研究在银行业中全面引入竞争后监管理念的调整变化。
一、监管与竞争
(一)竞争条件下监管新问题的提出
Dewatripont和Tirole1994年在他们的研究文献中给出了引入竞争后对银行系统进行管制的原因的综合论述。其一,随着竞争的加剧银行的风险行为也在增加;其二,金融中介是一个具有规模经济的产业,这会导致银行数量的相对减少,反过来又会降低潜在的竞争,增加滥用市场力量的可能性;其三,由于面临的革新压力是经常性的,因此银行不断的创新产品和服务,以效率更高的技术和劳动者更新取代效率较低的技术和劳动者,即“创造性的破坏”。因此,监管者应该重新审视自己的监管政策,并对银行所出现的新情况以及技术革新所产生的新变化做出适应性的调整,以使银行充分享受新技术发展带来的好处;最后,通过降低进入壁垒打开竞争之门,而不采取任何审慎性限制,很有可能会导致社会福利的帕累托降低。这些论述为竞争下的金融监管提供了理论支持。
另一方面,监管原则的设立应该是以目标为导向的,而非仅仅以行政性监管为主的合规性监管。这样的监管框架更强调市场纪律的约束作用,便于实现监管的正向激励与激励相容。在新颁布的《银监法》中,第三条就明确指出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应包括“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在巴赛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也有类似的表述。因此应进一步调整监管框架,以使监管目标得以更好的实现。
表1 银行业竞争性的内容及其评价标准
银行业竞争性 评价标准
竞争力 CAMELS
理性参与者(在法律的约束下以利润
最大化为经营目标
良好的竞争意识(如创新意识)
众多的 有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及能力(正的预
竞争主体期净收入、积极向上的经营理念、与
发展相适应的经营目标、高素质的管
理队伍及专业技术人才)
可自由竞争的
主体的多样性、理性
市场需求以较低的成本获得相关的信息
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
有法可依(公正性)法规具有开放性
(不限制竞争,不抑制创新、)
良好的市场
市场对价格具有主导作用
竞争环境有效的信号传递机制与良好的信息披
露制度
相应的优胜劣汰机制
(二)监管理念的变化
与传统的监管理念相比,在开放竞争条件下银行监管不只是集中在对安全性的监管上,还加入了一个重要的方面,那就是竞争性。文章在此把银行业竞争性的概念理解为三个方面:竞争主体、竞争客体和竞争环境。竞争主体又包括竞争主体的能力(即竞争力)和竞争主体的数量,竞争客体是指银行产品的需求者(见表一)。
银行业竞争性的内容集中体现了事物相互联系、协调发展的客观规律,而其评价标准则以实现公平与效率为宗旨,两者的有机结合将对监管理念产生重大影响。竞争力的评价标准参考骆驼评级法(CAMELS),即银行的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盈利性、流动性和市场风险的敏感度。CAMELS实际上涵盖了包括安全性在内的流动性、赢利性、抗风险性等多项指标,是一个衡量银行经营现状及发展前景的综合体系。它与银行经营目标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三性”体现出很好的一致性,从这个角度监管框架更易与银行经营实现良好的兼容性。基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全面引入竞争后,银行得以发展的支撑不再是简单的安全性,而是囊括了更多的内容,集中概括为“竞争力”。不仅如此,银行之间不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会通过竞争而相互牵制、相互影响;市场竞争环境会同时作用在银行的竞争力与银行之间的相互关系上;社会公众作为银行产品的需求方,其行为将直接影响到需求导向型竞争策略的实施效果。从而我们得出结论:在开放竞争条件下,监管者的目光将从单个的银行身上转移到整个的金融大环境上;基于安全性考虑的监管政策并无改变,所不同之处在于需考虑竞争主体、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赖以生存的市场环境。
在寡头垄断条件下,中资银行A、B各自垄断着相对固定的客户资源,同时由于较低的存款利率与垄断惰性的存在,金融需求被极大的抑制;由于同样较低的贷款利率与行政管制,导致严重的信贷配给。A、B之间除了少量的同业往来,并无太大的相互影响。监管者主要集中对银行安全性进行监管,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下,管制与发展维持着相对静态的局部平衡。而在开放竞争条件下,金融管制的放松和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正改变着银行的竞争格局,金融一体化使中、外资银行处于同等的竞争地位,他们各尽所能共同争夺可自由竞争的客户资源。这时银行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被大大加强,监管者则需要立足整体,致力于对金融大环境的协调监管。
二、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对银行竞争现状的分析
在对开放竞争条件下的监管框架提出具体建议之前,还应做一个重要的工作,那就是分析被监管者的发展背景,即中国银行业的竞争现状,以使银行监管有的放矢。在此借用产业组织理论中的“有效竞争”的概念,使竞争概念得以具体化。
(一)有效竞争的经济学分析
根据产业组织理论,规模经济是指由于经济组织的规模扩大,导致平均成本降低,效率提高的情况,然而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会导致行业垄断。这就是著名的马歇尔困境,即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的两难选择。一般的分析认为银行业的规模经济效应较为显著,是一个具有自然垄断倾向的行业。垄断结构引致的垄断行为所产生的掠夺性定价、高进入壁垒必然损害有效竞争,从而带来社会福利的净损失(关于垄断性的银行市场结构对经济产生负面还是正面影响目前还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在此赞同前者)。进一步分析,银行在效益的驱使下,必然追求规模经济,但规模不是越大越好,从规模经济到规模不经济有一个适度规模区间。竞争活力取决于市场竞争度,市场集中和进入壁垒是衡量市场竞争度的两个标准,它们分别与市场竞争度负相关。有效竞争的三个决定变量用函数关系表示为:
有效竞争=f(规模经济,市场集中,进入壁垒)
实现有效竞争就是保持三方力量的动态均衡,从而实现效率的最大化。
(二)对中国银行业有效竞争现状的理性分析
1.规模经济分析
对规模经济的研究方法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施蒂格勒提出的生存竞争法。这种方法有一个基本假设即不同规模厂商的竞争会筛选出效率最高的企业。把中国的银行分为大、中、小三类,计算各规模等级的银行在不同年份的产出占总产出的比重。我们发现,四大国有银行存、贷款份额稳中稍有下降,而中型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存、贷款份额明显上升。若综合考虑中国的特殊国情以及资产利润率、资产费用率、人均创利润、人均费用率等效率指标(于良春,高波,2003),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中国四大国有银行几乎都存在规模不经济,而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呈现出较好的发展态势,存在规模经济,但幅度很小。
为何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会呈现出规模不经济呢?是规模太大越过了适度规模区间吗?显然不是。不经济的根源在于处于高度垄断和行政干预之下的国有银行,其巨大的规模并非由规模收益长期转化而来,其垄断地位不是在市场竞争、优胜劣汰中形成的,而是人为安排的结果,是行政的意愿。由此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产权制度的不合理。国家作为所有者和出资人,无偿出借自身信誉给银行提供隐形担保,导致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风险管理缺失,内控制度不健全;同时由于委托人-国家,代理人-银行经理之间存在严重的权责不对等、信息不对称,加之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监督机制,导致委托—代理关系名存实亡,效率在层层传递过程中被大打折扣甚至为负。鉴于上述分析,银行监管应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切入点,立足于提高银行竞争力,引导银行向规模经济发展。
2.市场集中度分析
判断一个市场的垄断或者竞争程度,通常使用市场集中度,它是指某一特定市场上少数几个最大企业(通常取前四名或前八名)所占的市场份额。通过计算。指数和HHl指数1(注:行业集中度指数
,其中n代表该行业的企业总数,Xi代表各企业的有关数值,T代表行业总规模。它们的数值越接近于0,表明行业竞争度越高;越接近于1,表明行业垄断度越高。)(在这里n取4),四大国有银行在存、贷款两方面的CR4指数都高达60%以上,H指数在0.3-0.4之间。我们发现中国银行业的市场集中度很高,四大国有银行在存、贷款等业务竞争上具有较大的优势,表现出较强的垄断倾向;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成长较快,竞争力逐步提高。
根据结构—行为—绩效的传统产业组织理论的基本范式,市场集中度越高,大企业的市场支配力越强,从而获得的行业利润率越高。但事实上我国银行业的市场集中度与绩效并无内在联系,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负相关。与规模不经济相似,较高的市场集中度也不是市场作用的结果。这种畸形发展起来的高集中度必将带来垄断惰性、金融压抑、静态平衡等一系列问题,因此银行监管应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取消行政干预,引入市场约束监管;鼓励银行采用低成本、高歧异性战略,增加产品的差别化程度。
3.进入壁垒分析
进入壁垒的高低与该产业的规模经济、产品差别化程度以及行政和法规因素有关。其中银行业的进入壁垒主要表现为行政壁垒。我国政府对银行业一直实施较为严格的管制,因此准入成本相当高。与进入壁垒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退出壁垒,当企业在产业前景不好或已出现资不抵债意欲退出市场时,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阻碍,资源难以转移出去,我们称这种情况为退出壁垒较高。高退出壁垒无疑隐性的提高了进入壁垒。中国银行业同样具有高退出壁垒,主要表现为相关制度、法规、设施的不完善,严重制约了有问题银行的处理进程。
较高的进入壁垒与退出壁垒为垄断势力提供了一把保护伞,大大降低了竞争活力,制约了有效竞争的形成。银行监管应逐渐放松对准入的行政限制,促使进入牌照的市场价值的形成;同时通过市场方式扩充退出渠道,实现资源的有效转移,降低退出的沉没成本;考虑银行业是一个具有较大外部性的产业,且信息不对称广泛存在,因此在降低壁垒的同时,建立公共安全网,形成对银行、公众、监管三方的风险分散与风险补偿机制。
三、基于竞争角度对银行监管的思考
回到表1,我们将沿此思路,并结合中国银行业的竞争现状研究,进一步分析在开放竞争条件下银行监管的调整变化。
(一)实行灵活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在此基础上加强对银行综合能力即竞争力的监管。
在传统的安全性监管以及引入风险以后的风险监管中,资本充足率一直是监管的核心与支柱。它力图使银行的资本要求与银行面临的风险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通过实行更为灵活的监管,最低资本要求可以对那些资产质量较高、风险揭示较好的银行提供经济上的刺激。
目前对我国银行实行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存在诸多障碍,这与银行不良资产、不合理的产权制度以及缺乏一个灵活的实行机制有关。我们需要特别的关注一下最后一点,这是因为一个灵活的实行机制可以对银行经营产生正向激励作用,从而在安全的基础上促进银行间的有益竞争。如在在资本充足率下降时,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激励措施,即“及时校正措施”或“限期整改措施”。它的主要内容是针对银行不同的资本充足等级,规定相应的“及时校正措施”。比如,若资本充足率8%以上算做充足,那么在低于8%的时候,可以禁止银行开展某些业务或制订资本补充计划,同时可采取一些非强制性的措施。同时还可对那些资本充足且资产质量良好的银行创立一个较为宽松的发展环境即较高的自由度,如在业务创新、分支机构设立、存款保险保费(如果建立的话)等方面。
加大盈利性、抗风险性指标的监管与披露,旨在利用与银行经营目标相一致的政策导向作用,使竞争观念深入银行。不仅如此,在一个放松管制的市场环境中,由于有着众多的竞争主体,市场对价格具有主导作用,政府不再无偿出借自身信誉,银行成为一个自担盈亏的经营主体,需求主体不得不从一而终的关注自己的投资状况,以期避免损失、最大化收益,而这一切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密切相关。真实、规范的信息披露使广大投资者得以在银行及其产品中有效的进行识别与选择,并在持期中保持对投资的理性的关注。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信息的来源与披露必须真实规范,因真实而可靠、因规范而可比。只有这样银行才会真正从提高竞争力的角度寻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降低壁垒,放松管制,引入有效竞争主体。
首先是准入监管问题。降低进入壁垒能增加竞争活力从而促进有效竞争,可以肯定的是应逐步取消行政性壁垒,但如何解决信息不对称下准入监管的有效性呢?一个可行的思路是逐渐取消行政式审批,通过银行间公平的竞争,在“无形的手”下形成银行进入时的牌照价值(charler value)。关于准入监管,还将在下文与退出监管、存保制度一起讨论。
其次是要加快国有银行产权改革及相关问题的处理,切断规模不经济的制度根源,提高国有银行的竞争力。国有银行正在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如火如荼的股份制改造,以争取尽早公开上市。股份制改造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不是终点。我们要通过引进合格境内外个人、机构投资者,让一些真正关心银行盈利和风险状况的战略投资者成为银行的大股东,同时适时减少国家对银行的持股比例,改变所有者虚位、受托人错位,产权归属严重缺失的局面;同时通过优化银行内部结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受托人承担与委托人相一致的利益和责任。
再次是实行激励相容的的监管策略。尽管传统的金融监管理念面临动态成本的约束(即监管的加强会抑制创新和竞争),但现在的发展新趋势是,金融监管和金融市场主体的盈利要求进而创新要求是相容的,是互相加强的,即正向激励或激励相容(巴曙松)。由于银行竞争的基础是金融功能,提升金融功能的重要途径是创新,而中间业务有着巨大的创新空间。因此应鼓励银行的创新意识,在中间业务上充分利用其优势,发掘需求空间;并设立创新的“绿色通道”,为推陈出新缩短流程、提高效率。
(三)创新市场约束型监管方式,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银行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银行产品为争夺市场份额的的竞争。与其它行业产品一样,银行提供的产品也包括产品质量与产品价格,如果前者与银行竞争力、创新机制有关,后者就事关有效的竞争主体与政策环境。资金是银行产品的基本表现形式,而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应该是资金供求关系的反应,人为的压低利率,社会资金就不能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利率没有放开,银行业务的多元化和金融创新就无现实的基础。鉴于此,监管部门应配合央行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放松一些经营状况较好的银行在产品创新及定价方面的管制,同时加强对利率的风险性监管,为进一步的自由化打好监管基础。
有效银行监管应该是立足于“提高市场对银行运行的约束”,市场作为“看不见的手”在其约束下,银行会在稳定与效率之间做出权衡,实现良性发展。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银行经营的透明度,因此为了确保市场约束的有效实施,必然要求建立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息的有效披露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规范披露内容,根据巴赛尔委员会的有关文件,银行应向公众披露有关其资本结构、风险构成、资本充足率三方面的信息,鉴于以上的讨论,还可在披露中加入业务创新、盈利状况等方面;二是对银行的披露体系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监管本身不能也不应绝对保证不出现银行倒闭。实际上,在市场经济中,倒闭是资源配置机制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Morrison在他的论文中通过建立一个旨在实现社会最优政策的局部平衡模型,对银行进入时的“牌照价值”水平与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优结合进行了分析,得出结论:在发展中及经济转型国家,由于监管者较低的监管水平,不能对牌照价值的高低及牌照的收与放进行有效的管理,因此对银行的经营没有激励作用,从而得出最优的监管政策是降低牌照价值水平,提高银行部门的竞争,同时辅以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加强。考虑我国的现状,应降低进入壁垒,鼓励优秀的民营银行和外资银行进入,以积极利用竞争的“外溢效应”;在处理有问题银行退出问题上,监管当局应更多的采用以市场原则为基础的退出机制代替行政手段,在考虑破产的成本与收益之后,对有问题银行或是进行破产清算,或是将其放入市场中进行公开公正的兼并和收购;同时应适时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代替隐性的国家保险,与退出模式相补充,形成有效的风险补偿和分散机制。
四、结论
入世过渡期我国银行尽管在人民币存贷款等业务上仍享有一定的特权,但对外资银行的限制与壁垒正在按计划依次除去,直至2007年中、外资银行将享受同等国民待遇。置身于金融全球化与自由化的浪潮中,除了感到来自竞争的压力,同时也激发了我们改革与发展的动力。挑战与机遇并存,我们应充分利用过渡期中资银行的绝对优势,在国内全面提升银行业的有效竞争,真正实现市场约束监管下的银行绩效的提高,利用先动优势而先发制人,避免被动挨打。不同于传统的安全性监管,在引入竞争后,监管者的目光将从单一的银行身上转移到整个金融大环境当中,必须更密切关注并积极协调监管者、被监管者、公众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鉴于中国银行业竞争现状及其弊端,监管部门应以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为宗旨,在银行竞争力监管、降低进入与退出壁垒、创新市场约束型监管等方面大胆改进,从而达到促进竞争,实现有效银行监管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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