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外开放条件下我国商贸流通领域的政府规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流通领域论文,条件下论文,对外开放论文,规制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商贸流通领域政府规制体制沿革
在贝恩(J.S.Bain)的SCP产业分析范式的市场结构理论中,一个产业的进入壁垒可以从规模经济、必要的进入资本量、产品差别化、绝对费用和政府行政、法律规制等五个方面加以衡量。商贸流通业的进入从前四个方面看,均呈现出显著的低壁垒特性:
第一,商贸流通企业的规模经济受不同的经营方式、不同的经营业态、不同的营业地点等众多因素的影响,成本构成中的固定成本可大可小,流动资金往往显得更为重要,所以流通企业的规模弹性较大,规模经济壁垒不明显。
第二,同样的理由,小规模商贸企业初始进入必要的资本量相对而言要求也不高,资本筹集难度远低于其他规模经济要求高的产业,故其必要的资本量壁垒亦不高。
第三,由于流通企业的经济活动主要是从事商品的经营,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成熟,企业一般均能组织到市场所需要的各种商品,其物理性能的产品差别化壁垒也是很低的。
第四,绝对费用壁垒发生在新进入产业寻找供应商、签约、履约、员工培育等方面,这些费用对处在买方市场的流通领域而言,也难以构成企业进入的障碍。
所以,对于我国商贸流通产业而言,能构成有效进入壁垒的唯有政府规制。离开了政府行政、法律的进入规制,只要产业有利可图,存在利润空间,企业、资金的蜂拥而入就不足为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商贸流通业的放松规制一直是最积极、最彻底的,几乎是一放到底,进入规制政策基本全线撤退。从短期看,大规模的进入使国内商业企业数、从业人员大大增加,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过去商贸流通业发展中的欠缺。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消费能力的逐渐成熟与提高,尤其是加入WTO后商贸服务领域的逐步对外开放,政府产业规制机制不健全所导致的一系列不良后果却日益显现出来。
二、我国商贸流通领域政府进入规制失效的直接后果
(一)国内商业网点过多过乱、业态布局不合理;企业因重复建设,导致过度竞争、恶性竞争;商业资本过小过弱,整体竞争实力差
我国传统民间商贸流通资本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散、小、弱”,进入商贸流通业容易,再要想转入其他领域就很难了,一旦市场供求结构发生变化,在存在资金退出障碍的情况下,势必导致流通企业之间的过度竞争情况的发生即使有些商贸流通企业在竞争中发展起来,资金实力增强了,但在地方保护主义陋俗下,也难以继续实现连锁与扩张。我国的本土商业没能培育出大的经销商,导致的直接后果却是为外资的进入留下了空挡,面对外来流通大资本、大企业的冲击,本土商贸流通业不堪一击、毫无招架之力。
(二)外来资本与零售企业过度超前涌入中国商贸流通领域,抢滩市场,民族商业遭遇生存危机
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商业零售业承诺在经营范围和市场准入方面逐步开放。例如,在市场准入方面,入世第一年,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合资企业形式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5个经济特区和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和青岛6个城市提供服务;第二年国家承诺开放所有的省会城市和宁波、重庆;第三年取消地域、数量、股权限制。据统计,截止日前,国内有28家外资零售商是正式得到国务院批准进入中国市场。
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出人意料,由于缺少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制措施,各地方政府在局部利益趋动下,热衷于招商引资,零售业开放的后门被提前打开了,国内商贸流通领域正经历着一场“公用地灾难”(注:美国学者格雷特·哈丁于1968年提出的“公用地灾难”模型。他设计了一个向一切人开放的牧场,并从理性的牧羊人角度考察了这个公开牧场的结构,每个牧羊人都从他的牲畜中获得直接利益,并且承担大家普遍过度放牧导致公用地退化所产生的成本的一部分,这就促使他增加更多的牲畜。哈丁说:“毁灭是所有人都奔向的目的地。”):一些地方政府给予外资、外企以“超国民待遇”,自行批准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的零售企业;将国内一些零售企业委托、聘请或承包给外商进行管理;中外合资实际上是由外方公司进行管理,甚至是自行允许建立外商独资的大型零售企业。时至今日,实际已经进入中国的外资零售企业已经超过了300家,大部分均是违规进入。我国入世协定书规定,从2002年起的三年保护期内,拥有三家以上分店的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必须由中方控股,似事实上这一限制也早已被大大突破,有的外资零售企业在华所属大型超市已超过30家,跨国零售大鳄正以惊人的速度抢滩有利的商业地位。根据国家经贸委对全国27个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调查,入世仅一年多时间,在目前营业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中,外资企业的比重已经达到23%,大大高于其他零售业态的比重。有数据显示,现在我国实际年销售额最大的连锁零售企业已是外资企业。目前,外国零售企业在我国的发展更是已经从进入期转向全面、快速的扩张期,不仅仅企业数目剧增,而且凭借其雄厚的实力,单体规模远远大于我国企业。在竞争最为激烈的大卖场高端市场,外资所控制的份额占到50%以上,拥有绝对优势。
三、在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商贸流通产业安全问题剖析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国外企业携其雄厚的资本实力、规模优势、先进的管理经验,享受着地方政府给予的“超国民待遇”,与国内流通企业之间展开不公平、不公正的竞争,带来了国内产业安全危机问题。所谓产业安全,是指在国际交往与竞争中,外国资本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内重要经济部门(产业)的控制。一个国家维护产业安全的能力最终取决于一个国家对本国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控制能力及该产业本身抵御外来威胁的能力(即产业竞争力),产业安全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经济开放过程中对厂商直接投资的利用所引起的。无可否认,外商外企的进入带来了国内所缺乏的商业发展资金、先进的管理理念与管理方式,有利于提高本国生产企业产品的国际化水平,促进了国内经济的发展。但是,商贸流通领域外商外企的进入同样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其中隐含的产业安全危机将比其他领域更为严峻:
首先,国外的大型超市经营者在资金、管理、技术、采购、配送等方面,同我国企业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其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促使它不断扩大规模,提高整个产业集中度。而现阶段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决定的消费结构,大型超市正具有巨大的现实市场和发展潜力,这就会对我国商贸流通产业的发展产生挤压效应,挤垮或窒息本国产业。
其次,零售业的采购方向决定了产品的生产方向,流通主渠道一旦被外商占领,政府的调控能力将大为减弱,国内的生产企业可能沦为国外流通企业生产定牌产品的加工车间。从而失去进一步发展的动力。从国际经验看,一个分销领域被外国公司控制的国家,也很难再有民族工业的品牌商品。
更为严重的是,国外资本、企业之所以能迅速扩张,主要靠的是让国内企业望尘莫及的产品性价比,而支撑其低成本、高质量的是发达的计算机网络统一管理下的全球采购。一旦国内商贸流通业为外商外企所控制,如若其不采购我国企业的产品,将会直接导致本国生产企业的生存危机。我国现在已经开始出现一些外资大型超市利用自己在市场上的优势地位,任意占压供应商和工厂货款的现象。
国际有关咨询机构和我国一些专家按目前外资进入我国流通领域的速度曾做过一项预测,结果显示,用不了5年时间,中国大中城市的市场格局将是:外资大型流通企业占据市场总份额的60%以上,完全掌握中国的流通主渠道和中国的经济命脉;中国大型流通企业占有30%的市场份额,中小流通企业占有100%的市场份额,而且,前5位的零售商将全都是外国零售企业。这一趋向不能不引起我们十分的警惕。
如果说“公用地灾难”是发展中国家的通病,短期内积陋难除。但政府积极、有效的进入规制措施应能对此加以控制或消解。可恰恰由于对商贸流通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在重视同时的另一种忽视,致使认识上陷入了误区,从传统的轻商观念演变成了现行商业的变相失控,这无疑是一种更为隐蔽、更为危险的轻商行为,将对国家未来经济建设造成极大的伤害。
四、重新确立我国商贸流通产业政府规制体制的基本框架
(一)商贸流通领域政府规制的理论依据
1、“公共利益”、“部门利益”与“国家利益”的观点。
政府规制理论有传统的“公共利益论”与后来的“部门利益论”两种解释。从我国商贸流通产业的具体情况分析,虽说加强政府规制尤其是进入规制的直接后果是维护了本国产业的部门利益,但实际上却是从国家产业安全角度出发,为了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从“部门利益”上升到了“国家利益”,进而是更广义的“公共利益”,这种规制与西方国家的“部门利益论”的前提、结果都大相径庭。
2、我国商贸流通企业的自组织能力弱。
我国商贸流通业的自组织能力普遍相当脆弱,直面国外强大的竞争对手,难逃被肢解甚至兼并的厄运,此时比较可行的对策只能是借助政府规制政策的实施。
3、政府产业规制包括企业竞争行为规制与市场结构规制,我国商贸流通领域强化政府规制的目的也是基于这两个方面:
一是引导国内行业以外的企业合理进入,行业内部企业调整、重组,对现有业内企业过度竞争行为进行处罚、管理,从根本上制止“窝里斗”式的过度竞争。
二是处理好商贸流通领域引进外资、外企与国内相关产业发展的关系,严格遵守WT0有关条款,防止国外企业过度违规进入而损害国内经济发展,以期在较短的时间内改变市场结构,提升本国产业的竞争力,最终解决产业内过度竞争与不公平竞争问题。
(二)政府商贸流通领域规制手段创新
第一,确立新的政府商贸流通产业规制体制,强化有效规制。
国内外的经验教训已经证明,流通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路径产业,决不是可有可无的小行业,流通业也不是政府可以放手不管、任其发展的一般性服务业,政府有父部门应加快研究制定一套规范外商企业进入,支持本国流通产业快速发展的政策措施。国家应在宏观政策层面,对开放服务贸易持理性态度,有计划地逐步开放,尽快建立和完善有关市场准入规则,并对违规进入的外资企业按国际惯例进行查处。
第二,加快体制创新,打破部门地区分割和行业垄断,用现代流通方式打造、培育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和跨所有制的大型连锁业集团和适应本土经济发展需要的便利店、折扣店等。
外资商业之所以能够获得比民族商业低得多的价格,就是规模采购和规模销售所形成的良性循环机制。民族商业应摆脱单店经营的限制,通过各个分店对广告信息、市场推广、统一配送、经营管理模式等资源的共享,进而降低流通费用和进货成本,才能最终通过规模扩张实现利润的增长,以规模性整合达到规模性营销。政府应采取措施加快推进国内商贸流通企业的资源整合,给予本国商贸连锁业及民营商贸流通业的未来发展在用地、资金、税收等方面以更多的政策优惠。另外,政府应积极鼓励本国商贸流通业充分发挥本土优势,建立适应社区特点的便利店、折扣店,选择部分经济发达的郊区村镇、率先发展综合超市等适合农村消费需要的新型零售企业。
第三、借鉴国外商贸流通产业政府规制的做法,注意网点规划控制,加快商业立法,推进商贸流通业发展听证制度,实现政府规制的合理化运行。
早在上世纪70年代,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开始重视商贸流通业中的大型零售店铺开设的规制,并正在呈现严格化的趋势。我国今后的商贸流通业政府规制应摆脱传统行政手段为主的做法,更多地重视法律手段的运用,商业立法是我国政府商贸流通产业规制的最终、最佳的选择。为协调商贸流通业发展中的竞争与规模效益、对外开放与本国产业发展、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等方面之间的关系,政府应结合国情,加快制定有效的涉及商贸流通领域进入控制、网点布局、竞争行业等方面内容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