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嘉禾吏民田家莂》中“二年常限”田的涵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田家论文,嘉禾论文,涵义论文,二年论文,也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1999年9月文物出版社出版,以下简称《田家莂》。本文中不注明出处、只夹注页码的引文皆出自该书)中,吏民所佃种的国有土地,可以分为“二年常限”田和“余力田”两类。二年常限田中,又可分为“二年常限”和“二年常限火种田”两种;余力田也可分为“余力田”和“余力火种田”两种。其中,“火种田”和“余力火种田”为数甚少,“二年常限”田和“余力田”相当普遍。4·44号、4·46号、4·47号、4·136号和4·456号等简中虽然不见上述名称,若推算其每亩“定收”田所缴的地租,也还是可以归纳进“二年常限”田和“余力田”中去的。尤其是“二年常限”田,在头一、二行简文齐全或残缺较少的简中大都可以看到。上述各种名称都有特定涵义,本文无意全面展开,仅重点讨论“二年常限”田的涵义。
目前,有关“二年常限”田涵义的看法主要有两种。《田家莂》的整理者在《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解题》中指出:“嘉禾四年,田家向官府佃租的田地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二年常限田’,一种是‘余力田’。两种田按照旱熟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租赋征收标准”(p.71)。《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解题》进一步补充说:“值得注意的是,嘉禾四年与嘉禾五年田家莂所见同一人名下的佃田数往往不同,如勇羊,四年佃田十二町凡六十一亩,而五年佃田十町凡廿亩又九十步;谢经,四年佃田卅七町凡五十二亩,而五年佃田廿一町凡卅二亩;文威,四年佃田七町凡卅亩,而五年佃田四町凡十亩又卅步,知所谓‘常限田’非指拥有固定的田亩数,或仅为限额而已。”(p.165)高敏先生在《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吏民田家莂〉中所见“余力田”、“常限田”等名称的涵义试析》及该学报同年第4期《论〈吏民田家莂〉的契约与凭证二重性及其意义》二文中,虽然注意到同一人名下嘉禾四、五年佃种土地数量的变化,却提出“二年常限”田与佃田年限无关的说法,指出其涵义仅指常限田中“定收田”所缴纳的每亩地租率二年不变:“所谓‘二年常限’田,实为指固定缴纳税米与布的限额在两年内不变之田而言。并不是指田家租佃土地时间的长短而言,也不是指田家租佃土地总数量而言。”“所谓‘常限’田,不是指租佃土地的年限,而是指‘定收’田的固定收取租米、税米和布、钱的定额而言。”“是说固定的亩收定额在二年内不变,超过二年,定额就可能改变。”
绝无疑问,这两种观点都是在深入研究《田家莂》后提出的,都有真知灼见在内。整理者指出,区分“二年常限”田和“余力田”的标准主要在于地租额不同,笔者以为确是不刊之言。而其提醒读者注意同一人名下嘉禾四、五年间租佃数量及町数有所变化,读来也极有启发。高敏先生提出,所谓二年常限田,是指其亩租率在两年内不变,笔者以为也是不刊之言。但是,这两种观点都有可商榷之处。就整理者的观点而言,其最终结论较为含混,特别是“限额而已”令人费解。是指租佃的町数和总亩数有限额,还是指亩租额和其佃种的土地有年限?抑或其他?就高敏先生的观点而言,虽然相当明确,但断言二年常限与佃种土地的年限无关,却大可讨论。此外,笔者感到,他似乎过分强调定收田。因为在《田家莂》中,地租由米布钱三者组成,征收地租时,常限田和余力田都有旱田和熟田的区分。那么,1.只说二年常限田中的定收田,不谈旱田(“定收田”、“旱田”都是《田家莂》中的名称。定收田又叫“熟田”,意思是有收成的田。“旱田”在简文中有时写成“旱亩”、“旱”、“悉旱”、“旱败不收”、“旱不收”和“旱田亩”等,意思是没有收成或收成甚少。但区分旱、熟的标准现在不清楚),这部分旱田是否仍叫“二年常限”呢?2.嘉禾四、五年间,“二年常限”田中定收田的地租中米布虽然没有变化,钱却有变化,而旱田钱布均有变化,钱在地租中所占比例尽管极小,但这是否也可认为是地租额的变化呢?回答应该是肯定的。“二年常限”田包括“定收”和“旱田”两部分,“旱田”地租额的变化同样是“二年常限”田地租额的变动。笔者以为,所谓“二年常限”田,既有亩租额年限的涵义,也有吏民对其佃租土地佃种年限的涵义在内。即吏民佃租土地后,其佃种权只有二年,所缴地租按收成的旱、熟区分,各有定额,但这个定额也只在两年中有效,过了两年,须重新办理租佃手续,地租额也由封建政府另行规定。余力田同样受此制约(详见另文)。
综观《田家莂》,有些情况是比较清楚的。其一,吏民佃种土地后,不论何种名称,所缴纳的都是以实物为主并含有少量货币的定额租,故地租由米布钱三者组成,可以互相折纳。嘉禾四、五年间,地租额略有变化。其二,吏民佃种的土地没有限额。粗略统计,在嘉禾四年的租佃者中,有622户租佃总亩积比较清楚,租佃土地自一亩到一顷以上。其中租佃1~5亩的有25位,占总数4%强,最少的为一亩;超过一顷的有28人,占总数4.5%。4·9号简租佃最多,达164亩,分别为96亩二年常限田,68亩余力田;4·661号简和4·618号简租佃虽比4·9号简少,却都是150亩“二年常限”田。在嘉禾五年的租佃者中,有1144户租佃亩积比较清楚,租佃土地也由一亩到一顷以上,其中1~5亩的104人,占总数9%强;一顷以上的30人,占总数2.6%强。其中5·489号简租佃182亩二年常限田,5·901号简租佃181亩二年常限田,最多的是5·1074号简“□中丘男子郑喜”,佃种218亩二年常限田。其三,《田家莂》中所见出租土地都是零星小块地,亩积不等,如5·670号简仅租佃“二亩二百步”,却分散为“八町”(p.241),平均每町地3分5厘多一点。5·799号简“新唐丘男子勇宾,佃田九町,凡一亩二百廿步”(p.256),平均每町只有2分1厘多。这些都是非常典型的例证,说他们佃种的是田边地角,毫不过分。因此租佃町数有变化而无限额也是明确的。其四,《田家莂》中,嘉禾四、五两年姓名相同的租佃者甚多,粗略统计,约有250人次之多,占两年租佃总人次的12.19%弱。其中同姓名出现5次和4次的各一人,3次的9人,2次的107人。姓名、地点相同但身份不同,在嘉禾四年、五年中都租佃土地的有3人。把这些人全部排除在外,姓名、地点、身份三者相同,在嘉禾四年、五年中都租佃土地,也即前引整理者所说的“同一人”还有31人,他们佃种的土地及按亩缴纳的定额租都有变化。为证明前述“二年常限”田的涵义,今将这两年亩租额和同一人名下租佃土地及每亩所缴定额租变化的情况分别列表,附于文后。
由所附两表可以看出,嘉禾四年和五年佃租土地及亩租额变化如下:
1.表一说明,嘉禾四年和嘉禾五年无论二年常限田还是余力田,地租额都有变化。嘉禾四年男子租佃后,二年常限田中的定收田亩缴租米或税米1.2斛、布2尺、钱70钱;旱田免缴米,但必须亩缴布0.66尺、钱37钱。嘉禾五年二年常限田亩缴米布没有变,钱则由70变成80,增加10钱。变化大的是二年常限田中的旱田及余力田,无论二年常限田还是余力田中旱田,其米布钱全部免缴,余力田中定收田的米由0.456斛降为0.4斛,每亩减少五升六合。钱由70增为80,与常限田同。这些变化虽然细微,毕竟有变化,反映出剥削量稍许减轻一点。不要小瞧这些变化。粗略统计,嘉禾五年二年常限田中旱田多达14298亩,若按四年的标准计算,由于免除旱田的布和钱,封建政府少收入9436.68尺布,529026钱。嘉禾四年和五年比较,变化最大的是州吏的二年常限田中的定收田。四年,州吏二年常限田中的定收田亩缴米0.586斛,和男子相比,享有的优惠十分明显,布和钱则和男子一样;五年则增为1.2斛,优惠取消了,布和钱仍和男子一样。这些变化反映出对他们的剥削量有所增加。对照表二中嘉禾四、五年同一人按亩缴纳的地租额,除淦丘州吏张声不同外(原因详见下文),其他30人都和表一一致。其中勇羊、张设、邓角、何表、文威等19人在简文中虽然没有见到他们在嘉禾五年常限田中定收田“亩收米一斛二斗”之类字样,但将实际缴租总额中“米”那一项一折算,并无什么不同。这些都确实证明了嘉禾四、五年地租额是有变化的,也即是说,这个地租额在“二年常限”田的名称下只是在二年中有效。
2.表二中租佃者的身份有男子、大女、州吏和郡吏四种,虽然缺了几种,但实际上已代表了绝大部分租佃者。由此表可以看出,在嘉禾五年,他们租佃的总亩积、常限田和余力田亩积几乎都和嘉禾四年不一样。有的增加了一倍,有的减少了一倍。他们租佃町数的变化也相当明显。在31位租佃者中,勇羊、张设、邓角、唐靖、殷常、殷落、黄赤、刘苲8人在嘉禾四年都租种了余力田,但嘉禾五年都没有了。黄嘉禾四年并无余力田,嘉禾五年却佃种了十亩余力田。烝漫在嘉禾四、五年租佃的町数虽然一样,亩积却发生了变化,嘉禾四年是45亩,五年只有38亩,这说明他佃种的土地也是有变化的。这里并不排除吏民有重新佃种其原先的土地,甚至其佃种土地的町数和总亩数前后完全一致的可能,但上述这些变化毕竟说明在“二年常限”田的名称下,其佃种权只有两年;两年一过,必须重新办理租佃手续。
嘉禾五年州吏佃种土地后缴租的情况值得注意。表一说明,嘉禾四年州吏佃种的土地有余力田和二年常限田,均分旱熟缴纳不同的定额租,其各自亩租额是一致的。嘉禾五年18位州吏均未佃种余力田,全部佃种二年常限田,常限田中定收田的亩租额却有两种。具体而言,除5·466号简弘丘州吏潘钉因简文严重残缺难以判断外,5·434号、5·665号、5·676号、5·702号、5·733号、5·791号、5·924号、5·1003号、5·1037号简共9人仍享有嘉禾四年的优惠,他们佃种的二年常限田中,定收田的亩租额是米0.586斛(钱布从略),有的则为0.585斛(5·665号、5·676号简),有的仅0.583斛(5·1037号简);而5·38号、5·39号、5·533号、5·695号、5·904号简共6人,其定收田的亩租额却是1.2斛(钱布从略);5·661号和5·705号更特殊,在他们佃种的二年常限田中,有部分定收田亩缴米1.2斛,有部分仍享有嘉禾四年的优惠。现将这两简引录如下:
5·661号简
淦丘州吏吴军,佃田廿二町,凡七十一亩廿步,皆二年常限。其廿亩一百步旱败不收布。其卅亩税米廿三斛四斗。定收十亩百六十步,为米十二斛八斗,亩收布二尺。其卅六斛八斗(按:缴米总数与前文稍有误差),五年十二月四日付仓吏张曼、周栋。(下删,p.240)
5·705号简
湖田丘州吏蔡(?)雅,佃田十三町,凡六十七亩二百一十步,皆二年常限,其十四亩卅步旱败不收布。其卅亩为米廿三斛四斗。定收十三亩百七十步税(整理者注:“税”下当脱“田”字),为米十六斛四斗五升,亩收布二尺。(下删,p.245)
吴军租佃共71亩20步常限田,其中20亩100步旱败不收,定收田实际上是50亩160步,但分两种租额缴租,有40亩共缴23.4斛,平均每亩0.585斛,另10亩160步共缴租12.8斛,平均每亩1.2斛。其租佃总亩积无误,只是定收田中前40亩的亩租额与嘉禾四年的州吏一致,后10亩160步与嘉禾四、五年的男子一致。蔡雅租佃共67亩210步常限田,其中14亩40步旱败不收,实际定收田是53亩170步,其中40亩共缴租23.4斛,平均每亩0.585斛,另13亩170步共缴租16.45斛,平均每亩1.2斛,租佃总亩积无误,缴租情况与吴军一样。为什么如此?原因何在?
封建政府配置国有土地时有各种各样的模式,在魏晋南北朝便有屯田、占田、均田及赏赐给达官贵人等,租佃模式只是其中之一。即便租佃模式,也决非千篇一律。三国时期,民屯和部分军屯同样是租佃模式,比较适用于人烟稀少、面积很大、有待开垦的荒地和处女地,其土地和劳动力的配置也各有特色。虽然以实物租为主,有时也难以完全排除劳役租。实物租又有单一的实物租和混杂的实物租。剥削方式还有分成制和定额制的区分。剥削量更是随时随地而异,千变万化。《田家莂》所展示的只是配置分散和零星的国有土地的一种租佃模式,征收以米布为主并含有少量货币的定额租。虽然可以证明租佃制进入了较为成熟和完备的阶段,但决非当时唯一的租佃模式。可以肯定,《田家莂》并非吏民佃种国有土地的租佃契约原件,只是吏民缴纳地租和封建政府收取地租的凭证。根据《田家莂》,我们可以确认,这类国有土地出租时应签署租佃契约,并大致推测出这一契约的基本内容,如地点、身份、姓名、性别、租佃总亩积、土地名称及其亩积、各自旱、熟田的亩租额等。吏民签署租佃契约的时间应早于缴纳地租的时间。在《田家莂》中,有个别简相当奇特。即同丘、同一姓名、身份、性别者,在同一年中有两枚缴租简,如4·284号简和4·285号简“东丘男子陈仓”(p.108)便是如此,判断两简是同一人应该没有什么疑问。此外,5·470号简和5·471号简弦丘的潘囊,笔者也怀疑是同一人,在嘉禾五年同样有两枚缴租简,然而5·470号简潘囊的身份是“县卒”,5·471号简潘囊的身份是“郡卒”,使得笔者犹豫不决。即便把潘囊排除在外,陈仓的例子也可说明,临湘县吏民租佃零星国有土地并非只能办理一次。只要还有待租的国有土地,愿意承租者就可以办理两次,甚至三次。同样道理,承租这类国有土地也决非每二年才办一次,而是年年都可以。也就是说,吴军和蔡雅前40亩二年常限田应在嘉禾三年冬或嘉禾四年春租种,当时州吏还享有优惠,嘉禾五年尚在这一契约的有效期内,所以其定收田的亩租额为0.585斛。前述9位州吏定收田每亩缴租0.586斛左右都属这类状况。嘉禾四年冬或嘉禾五年春,他们又佃种了一些二年常限田,但此时恰逢定额租调整,取消了州吏的优惠,于是他们须和“男子”缴纳一样的定额租。前述6位州吏定收田每亩缴租1.2斛便属这一类。故表一中有关州吏嘉禾五年二年常限田中定收田的亩租额采这个数据。在这里陈仓和州吏吴军、蔡雅的差别只是陈仓有两枚缴租凭证,而吴军和蔡雅则是将分别于两年租佃的土地在缴租时合在一起解决而已。不管怎么解决,这确实证明,所谓“二年常限”田,其租田的年限只有二年,到期必须重新办理租佃手续。表二中嘉禾四、五年同一人名下租佃的町数、总亩积及各种土地的亩积有变动,便是这样形成的。
上述情况表明,嘉禾五年确实是《田家莂》中定额租变动较大的一年,定收田缴钱的数量由亩70变为亩80,取消了旱田所缴的布和钱,州吏的租额变化尤大。但这决不是说以后就不再变,根据形势和封建政府所需,在契约到期后,地租中的米布钱仍可变动,包括“旱田”,仍可改不征为重新征收。总之,所谓“二年常限”田,既有租佃者佃种土地年限的涵义,也有其所缴定额租年限的涵义。概而言之,《田家莂》中吏民佃种的“二年常限”田,是指吏民租佃及缴纳相应亩租额年限只有“二年”的零星国有土地。其亩租额高于余力田。期限一到,吏民须重新佃种,封建政府也有权另行确定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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