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会计与税法差异可节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法论文,用好论文,差异论文,会计论文,可节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7月26日至28日,《中国税务报》社恒瑞兴公司和中经国际投资管理培训中心在青岛举办了“企业税收筹划高级培训班”,来自全国各地的80多名公司经理、财务经理和注册税务师参加了培训和研讨。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夏琛舸介绍了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孙大宁深入分析了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和税法规定的差异及应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介绍了涉及企业分立、合并、兼并重组等相关的税收政策。
孙大宁对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和税法规定差异的分析引起了与会人士的共鸣。许多学员认为,随着财务会计制度、准则的不断发展,税收政策的逐步完善,财务会计与税法规定的差异越来越大。企业财务人员只有准确把握这种差异,才能够正确纳税,避免涉税风险;更重要的是,财务人员可以灵活利用差异进行筹划,为企业节约税款。
据孙大宁分析,财务会计核算和税法规定的差异是指某项经营行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法的有关规定不同。《税收征管法》规定,当二者存在差异时,纳税人必须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即采取了税法优先原则。当然,如果税法没有规定的,则按财务、会计的规定进行处理。
财务会计核算和税法规定的差异很多,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类:
1.收入实现确认的差异。包括销售收入实现确认的差异、应纳税收入确认的差异等。比如,按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时,需要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即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企业既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才能确认收入实现。税法对销售收入实现的确认与此不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对商品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分为5种。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销售方式,递延纳税时间。
2.投资收益确认的差异。例如对短期投资利息,会计制度规定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而税法规定计入企业收入总额缴税;进行债务重组时,对应付款项的差额,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资本公积,而税法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制度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的企业,应按在被投资企业所占份额分享或分担被投资企业当年的盈亏,以确认投资收益。而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方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3.成本费用与税前扣除的差异。例如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外,企业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开办费,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的当月一次计入当月损益。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期限内分期扣除;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放的工资、计提的三项费用、支付的利息、业务招待费、公益救济性捐赠、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等通过成本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固定资产维修费用也可以计入成本费用。税法则对上述费用分别规定了准予税前列支的依据、比例、数额,从而在扣除口径上产生差异;广告费支出,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营业费用,而税法规定除医药、家电等行业每一纳税年度内不超过销售收入的8%部分可扣除外,其他行业不能超过2%,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等等。
面对以上差异,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准确理解差异的实质,兼顾财务会计与税法规定的不同,筹划才能成功。
比如,某商贸企业,经销家电产品,既销售,又负责家电的安装维修,该商贸企业需要就全部销售收入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企业经理考虑到安装维修部分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金很少,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税负太重,于是就要求财务人员进行筹划。财务人员分析税法规定后认为,如果把安装维修业务独立出来,独立收取安装维修费用,则这部分收入可以按营业税建筑业税目缴纳3%的营业税,与缴纳17%的增值税相比,税负要轻得多。于是他们就按上述思路成立了独立核算的安装维修公司,商贸企业在销售家电产品时,与购买方签定购销合同,安装维修公司再与购买方签定安装维修合同,各收各的费用。安装维修公司在取得收入后按3%的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
但他们的做法没有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原因在于税务机关认为维修收入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修理修配收入”缴纳增值税。经向有关专家咨询,该企业财务人员出现失误的原因在于没有准确理解“应纳税收入”的内涵,虽然本质上商贸企业的安装维修和建筑业的安装维修没有区别,但从国家对行业的归类看,商业和建筑业属于不同的行业,凡是对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进行的修理、装饰属于建筑业,对货物的修理属于工业,修理收入是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关键看维修的对象。对货物的维修必须缴纳增值税。因此,把维修收入缴纳营业税是错误的。当然,该企业可以只把安装业务独立出来,就安装收入缴纳营业税就符合税法规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