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事故中的学校责任分析_校车论文

校车事故中的学校责任分析_校车论文

校车事故中的学校责任问题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校车论文,事故论文,学校论文,责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2384(2012)05-0034-03

2009年5月18日下午,小伟放学后乘坐校车回家。小伟家住复兴路西侧,校车行驶到复兴路时,为节省时间,就近停靠在马路东侧。这段马路中间设有隔离设施,严禁停车。跟车老师让小伟赶紧下车,校车随后驶离。看着家门口近在眼前,小伟便径直横穿马路。此时,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货车正好开过,将小伟撞倒在地。肇事司机刘某赶忙将小伟送往医院,但年仅九岁的小伟经抢救无效身亡。交警支队对这起事故认定:校车和货车的两名驾驶员均承担次要责任,小伟负主要责任。三个月后,小伟父母将两肇事方以及保险公司和学校告上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2万元范围内予以赔偿,由于校车司机属于学校雇佣司机,所以判决货车司机和学校承担除去交强险赔偿范围外各20%的赔偿责任,小伟父母承担其中60%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后,小伟父母不服,认为学校不仅应承担校车事故责任,还应承担对小伟照管不力的责任。二审法院再审后,认定学校对小伟照管不力,故改判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货车司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60%的赔偿责任。

2010年11月29日下午,校车送小明返家至岔道口。小明下车时不慎摔倒,致右胳膊损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肱骨髁上骨折”。2011年3月1日,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小明为九级伤残。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明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下校车时仍处于学校的管理之中,被告学校应对其人身安全承担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故判决学校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31956元。

小雅就读于市区民办学校,该校有校车,定时定点发车。2009年9月14日下午,小雅没有坐校车回家,而是自行沿公路步行回家,路上遇到车祸后死亡。事后,小雅的父母向交通肇事方和学校提出赔偿要求,但遭学校拒绝。家长遂向南湖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雅与学校之间存在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保护、管理的义务,学校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与小雅发生事故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学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最后,法院判令学校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近期,有关校车事故的报道屡屡见诸报端,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校车事故涉及学校、学生、校车公司、第三方等多个主体,因此在责任的划分上也比较复杂,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校车事故中多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校车“是指依照该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无论校车是学校自己购买的还是租赁校车公司的,校车管理都是学校管理的延伸,因此学生在乘坐校车途中,学校应承担对学生的管理和保护义务。学校未尽到管理和保护义务导致学生伤害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38、39、40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校车是租赁来的,那么学校与校车公司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所谓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缔约人,不需要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我国司法实践严格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认为债务人未按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仅债权人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64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学生不是合同的主体,学生与校车公司既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侵权关系。因校车公司的过错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受害学生不能直接要求校车公司承担违约或侵权赔偿责任,但可以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再按照与校车公司的约定,向校车公司索赔。有鉴于此,以下讨论校车事故中的学校责任时,仅指校车所有者为学校,对于学校租赁的校车,学校在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后再依据租赁合同向校车公司索赔。

因第三方引发校车事故导致学生伤害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侵权赔偿责任。如果校车属于无责一方,则第三方与受害学生存在直接侵权关系,学校与受害学生不存在侵权关系,受害学生可以直接向第三方要求赔偿;如果校车与第三方都属于有责方,则第三方与学生存在侵权关系,学校也与受害学生存在侵权关系,受害学生可以同时要求第三方和学校按责任比例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校车属于全责方,则受害学生与第三方不存在侵权关系,只与学校存在侵权关系,但第三方车辆应按照《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承担10%的无过错赔偿责任,第三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0%的交强险赔偿责任,学校承担其余的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第三方引发校车事故造成学生伤害,当校车有责或全责时,学校与乘坐校车的学生之间还存在运输服务关系,根据《合同法》第203条的规定,出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但不影响学校承担责任的比例。

2.校车事故中的学校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发生的不同场合,可以将事故分为学生在校车上、上下校车时、离开校车后和校车未接送学生四种情形进行讨论。

(1)学生在校车上发生的伤害事故

学生在校车上发生的伤害事故,通常有三种情形。

其一,学生在校车上争吵、打闹发生的伤害事故。例如:某小学学生张明和李翔在乘坐校车途中发生争吵,张明用水杯将李翔打伤,后李翔的父母将学校和张明的父母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校车是校园的自然延伸,因此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8条和第39条的规定,学校因管理不善承担过错责任,张明父母应承担监护中管理、教育不当的责任,故判决学校和张明父母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其二,校车单方肇事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例如:某校车司机在驾驶中由于车速过快,所以在躲避车辆过程中撞到了路边的护栏,造成部分学生受伤。在这种情形下,应按照《合同法》第203条规定、《侵权责任法》一般侵权责任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雇佣关系规定,由学校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投保了车上人员险,则在学校对受害学生赔偿后,由学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受害学生无权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其三,校车与其他车辆(第三方)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在这种情形下,首先必须按照前面的论述,区分校车与第三方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来确定学校的赔偿责任。学校在赔偿受害学生后,如果投保了车上人员险,则可再按照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2)学生在上下校车时发生的伤害事故

学生在上下校车时发生的伤害事故,也要分两种情形进行讨论。

其一,学生正常上下车时,只要有一只脚在车上,上下车时摔倒都属于学生在校车上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根据过错程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二,学生非正常上下车。中小学生活泼好动,很可能出现跳跃上下车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仅按照《解释》第7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没有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由此可见,在第二种情形中,学校承担的责任明显要比第一种情形小。在上述案例二中,小明下车时摔倒受伤,此时要看小明是否正常上下车,才能确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大小。

(3)学生离开校车后发生的伤害事故

学生离开校车后,其管理职责自然由学生的监护人承担。学校仅负有在规定的时间将学生送到规定的地点,并保障学生安全离开机动车道路的义务。对于学生离开校车后发生的伤害事故,如果学校履行了上述义务,那么学校就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在上述案例一中,校车违法停车,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没有履行在规定地点停车的义务,同时在小伟监护人未接送小伟的情况下任其横穿马路,小伟的伤害事故与校车违法停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在这起事故中,除肇事车辆、小伟的监护人应承担责任外,学校应承担管理过错责任。

(4)校车未接送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

上述案例三中,小雅没有乘坐校车,但法院仍然判决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依据的是《解释》第7条的规定。虽然校车是自愿乘坐,小雅没有乘坐校车,但没有小雅家长声明小雅不乘坐校车的协议与说明,而学校没有督促小雅乘坐校车,任其自行回家,这样就出现了管理真空,故学校应对其未尽管理义务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投保校车的相关保险

校车除按车辆保险要求投保各种保险外,还必须投保车上人员险。所谓车上人员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予以赔偿的保险险种。目前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车上人员险保额为1万~10万元,校车最好按最高限额投保车上人员险。这样,无论校车发生单方肇事事故、双方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都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本车人员伤亡的损害赔偿,减轻学校的赔偿压力。

2.规范校车管理

校车应按规定的路线、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接送学生,如因特殊情况进行变更,必须及时通知家长,便于与学生家长完成学生交接,保证学生安全。如果没有见到家长,则要及时联系家长,同时将学生护送离开机动车道。对于学生自愿乘坐的校车,学校不仅要和乘坐校车的学生家长签订协议,也要和不乘坐校车的学生家长签订协议,避免出现学生管理和监护的真空。

未成年人活泼好动,容易在车上发生打闹或者争吵,因此要配备随车教师照管学生。学生上下车时比较容易出事故,因此校车必须在停稳后再开启车门,并由随车教师或司机在车下保护好学生上下车。

与普通司机相比,校车司机负有更大的谨慎驾驶义务,这就要求校车司机经验丰富,性格温和,在校车行使中要注意控制车速。

要注意对校车的每天检查与定期保养,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车辆的安全车况。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一般应在校车上标识“校车请关照”,便于其他车辆辨认与避让。

3.加强对学生和家长的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演练。

4.尽快完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目前虽然已经出台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但从《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可以看出,内容规定还不尽完善,对学校与校车服务单位之间的服务协议没有做出详尽的规定,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容易与校车服务单位产生法律纠纷。学校对学生上下车的谨慎照管职责、定点与家长交接学生等规定也需要进一步详尽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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