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档案价值评估原则与标准的思考_工作鉴定论文

对我国档案价值鉴定原则与标准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鉴定论文,原则论文,价值论文,我国论文,档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种种迹象表明,我国的档案价值理论在经历由浅入深的发展过程中,通过加强自身研究和借鉴国外档案鉴定理论,目前正处于突破酝酿阶段。其表现为,一是理论研讨空前活跃,据不完全统计近五年来发表的有关论文多达200余篇,新出版的档案学论著中也有较为深刻的论述,尚有一批档案鉴定专著正在撰写之中;二是在一系列有关档案鉴定的重大问题上已有所突破并初见成果,且正向纵深方向发展,例如(1)对档案价值认识的深化,在传统档案利用论的基础上档案情报价值论、档案文化价值论、档案效益论、档案主体需求论等出现,反映了对档案价值认识角度的多元化,人们力图从信息学、社会学、经济学、哲学等角度探讨档案的价值。(2)对档案鉴定工作的评价由认为是档案工作的一个环节转而居其首位,认识到鉴定工作是档案工作的首要职能,它不仅是档案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贯穿档案工作的全过程,档案鉴定理论是档案学最具特色的基本理论之一。(3)档案鉴定工作的依据之一是档案保管期限表,但粗放式的、单一的保管期限表面对复杂的、多类型的档案鉴定是远远不够的,应建立多类型、操作性强的档案保管期限表。(4)电子文件鉴定已提到议事日程,传统的纸质档案鉴定理论面对电子文件的鉴定显得“力不从心”,人们不但从电子文件鉴定角度重新审视已有的档案鉴定理论,转而企图构筑统一的档案鉴定理论。由此我们已朦胧感到一个更加完善的档案理论正向我们迎面走来,为迎接这一理论的到来,本文想就与之有关的几个问题发表几点拙见。

一、目前所称的档案价值鉴定原则与标准宜合称为鉴定原则

在认识档案的价值后,档案价值鉴定工作遇到的首要问题是确定评判档案价值的原则与标准。关于这一点我国现有的档案价值鉴定理论还显得比较薄弱,以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最近出版的教材为例,1995年出版的《档案管理学》(修订本)(陈兆祦、和宝荣主编)认为鉴定档案的原则是“必须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用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观点评判档案的价值”。鉴定档案的标准是“来源标准”、“内容标准”、“形式特征标准”、“相对价值标准”。1997年出版的《科技档案管理学》(修订本)(王传宇主编)认为鉴定科技档案的原则是“全面与辩证分析的原则”、“技术原则”、“功能原则”、“典型原则”、“高龄原则”①。对照以上论述,两本论著中所涉及的具体鉴定对象尽管有所不同,前者侧重指文书档案(论述中也涉及到科技档案鉴定),后者是指科技档案,但都是对档案价值的评判。先舍去对两种档案价值具体评判依据的差别不谈,我们不免会有这样一个疑问,为什么对文书档案价值的鉴定依据要采用鉴定原则与鉴定标准之说,而科技档案的鉴定只用鉴定原则而没有鉴定标准呢?我们在教学中经常听到学生说这两门课易混淆的问题,该问题可能居其中。在学科建设中各门课程都强调各自的理论体系,但缺乏横向沟通,汇集到学生那里自然会产生不协调的问题。其实这不只是学生感到易混淆的问题,而是反映了我国档案鉴定理论还不成熟。这种现象在其他论文中也有所表现,例如在讲到文件来源、内容对档案鉴定的作用时,有的称来源原则、内容原则,有的称来源标准、内容标准。由此提出一个问题,原则与标准有无区别?可任意选用否?目前一些档案学论著中对档案价值鉴定原则、档案价值鉴定标准的提法是否合适?笔者想就此作一探讨。

所谓档案鉴定主要是指判定档案价值的大小或是否具有继续保存价值。鉴于档案价值具有多元性、动态性、相对性与潜在性等特征,我们即使能用价值标准去评判档案价值的大小,但也很难用同一个价值标准去决定档案的存毁,而要用一个标准同时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就更为困难。以前述档案形式标准为例,文件形成时间是档案重要的历史标准,形成年代久远者价值较大,从整体上讲应该长久保存,但并非说历史档案不能鉴定销毁。近期档案界对历史档案要求再鉴定的呼声甚高就是例证,因此很难说它是一个全面意义的价值鉴定的标准。再说,标准应是由主管部门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并非谁称其为标准就是标准;而原则则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是可以掌握的。依本人之见,鉴于档案价值鉴定的复杂性,鉴定原则的提法比鉴定标准的提法更妥当。正如谢伦伯格所说:“文件不能按照精密标准来鉴定,人们不能制造出一种测算文件价值的尺码,最多能做的是规定出鉴定文件时应当考虑的某种通用的原则,这些原则只不过是作为导标,指导档案工作者通过鉴定这个有潜在危险的浅滩②”。假设我们要借鉴国外档案鉴定理论,翻开有关著作可能会发现两种情况,一是并没有明确提为鉴定标准,如波兰卡林斯基的“职能鉴定论”、德国迈斯奈尔的“高龄案卷应受到尊重”、谢伦伯格的“文件双重价值论”、加拿大提出的“新宏观鉴定接收策略”、美国波尔提出的鉴定三要素“保管费用、利用性质以及文件对利用的适用性”等,可能是有些论文作者自己将其改称为职能鉴定标准、新宏观鉴定标准、费用标准等。二是国外有关论著中也有价值标准的提法,但实际上是作为原则加以使用的,且并非是档案价值鉴定标准,例如前苏联有关专家“给出了苏联确定档案价值的下列基本标准:a.有关机关的任务及其重要性;b.在国家体系中的地位c.该机构主要与次要任务;d.该机构参与准备、负责及调查的事件(现象、问题)的重要性③”之所以认为它是鉴定原则而不是价值鉴定标准,是因为它既不符合标准的含义,又不具有统一性,只是分析与处理问题的原则。在我国的一些档案论著中,之所以力图构筑档案价值鉴定标准体系,一方面是档案部门感到档案鉴定工作难度大,希望有一个标准照章操作,另一方面是档案理论工作者为追求理论的完善,上下互动的结果推动了对鉴定标准的探讨,但这样做实际上是把复杂的问题作了简单化的处理。

如果我们认为以鉴定原则的提法较为适当,所确定的原则就不能太空,“全面与辩证的原则”的提法就有类似问题。因为所谓全面与辩证分析本身就是包括对档案的来源、内容、形成时间等价值因素的全面分析,当从各方面来评判档案价值时就体现了全面与辩证的要求。其次是全面与辩证地分析原则不仅为档案鉴定所独用,是人们思考与处理问题时应具有的一般思想方法,档案鉴定作为一项专门工作应该具有独特的、有鲜明特色的原则。为此我们可以对照一下谢伦伯格对评价公共文件或政府文件所规定的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文件对于政府现行工作的价值应当由使用它们的工作人员来评定”、“第二个原则是,公共文件应当按照它所包括的关于形成机关的组织和职能的凭证做出评价”、“第三个原则是,公共文件应当在它们包括的关于人物、事物和现象的信息的关系中得到评价”④。不管该提法是否合适,但至少有特色,不会与处理其它问题或其它鉴定工作相混淆。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把目前所称的档案价值鉴定原则与鉴定标准加以调整,并统称为原则,例如把档案价值鉴定原则表述为来源原则、内容原则、高龄原则等。这样做既可以消除不同种类档案价值鉴定理论中的矛盾现象,又可避免现有某些鉴定原则过空、“鉴定标准”不能起到标准的作用的问题。当然,做如此合并,笔者并非反对鉴定标准的提法,只是认为现有鉴定标准的提法还不成熟,将来如果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能制定出科学、实用的档案价值鉴定标准,并能和鉴定原则配套使用,对我国档案界无疑是件幸事。

二、档案价值鉴定原则的共性与个性

确定档案价值鉴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既要符合我国档案的实际情况,又要符合我国档案鉴定工作的实际,为此既不能仅总结已有的档案价值鉴定经验,也不能依赖引进国外的档案鉴定理论。我国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范围可参见如下图表(分类是否恰当,尚可商榷)。

由此表明:(1)我国档案价值鉴定的类型是多样的,按档案种类划分有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与专门档案等,其中科技档案又可再划分为13大类:按档案所有制形式又可划分为公共档案和私人档案。(2)档案价值鉴定过程是多元的,按档案运动规律有归档鉴定、进馆鉴定、等级鉴定、存毁鉴定等,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实际上贯穿档案工作的全过程,正如美国档案学家莫斯1992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所说:“鉴定是档案工作整个系列决定中第一个关键性决定,是随后所有决定得以产生的基础,因而是档案工作的首要职能,鉴定的重要性居第一”⑤。(3)档案鉴定工作是多层次的,按鉴定主体分为档案室鉴定与档案馆鉴定两个层次,其中又有不同层次的档案鉴定。由此可见,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标准是十分困难的。

根据我国当前档案构成与档案工作的实际,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有科技档案鉴定与基层档案室鉴定;与我国以往鉴定实践相比,今后电子档案与私人档案的鉴定任务会与日俱增。因此,我们在探讨价值鉴定原则时需要在我国已有理论及吸收国外鉴定理论的基础上要有所创新。面对如此种类多样、过程多元、层次不同的档案鉴定工作,当我们要确定档案价值原则时是各自为政,还是应该先确定一些共同原则,即如何处理好鉴定原则的共性与个性的问题,值得认真考虑。

依笔者之见,确定具有共性的档案价值鉴定原则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那种各自为政的做法不可取。我们完全可以在总结我国已有鉴定实践与理论的基础上确定一些共性原则,进而构筑较统一的档案鉴定理论,为此一是要让其对不同种类档案进行鉴定时具有不同的内涵,二是在涉及到某一具体档案的鉴定或某一鉴定环节时可再制定出辅助性原则。如前所述的来源原则、内容原则、高龄原则等就可以作为档案鉴定的一般原则。以来源原则在评判档案价值中的应用为例,对机关文书档案而言可指本机关形成的文件价值较大,对档案馆而言可指来自重要或特殊职能机关的档案价值大;而对科技档案中的基建、产品、科研、设备等档案可指项目的来源,一般讲重大项目形成的档案的价值大;对私人档案可理解为人物的知名度或社会地位,来自重要人物或有代表人物的档案价值一般较大,等等。再以内容原则为例,文书档案价值鉴定时应主要考虑其内容的重要性、独特性等,科技档案则可以考虑其内容的技术水平、学术水平或重要性等。至于上述原则能否作为档案价值鉴定的共性原则可以作进一步探讨,但基于档案在形成与作用上的共性,总是有共同之处的。从辩证法的角度看,确定档案价值鉴定的共性原则并使其在对不同档案的价值鉴定中具有不同的内涵,也是正确的,因为“特殊事物是和普遍事物联结的,由于每一个事物中不但包含了矛盾的特殊性,而且包含了矛盾的普遍性,普遍性即存在于特殊性之中”⑥,这些共性原则实际上就是对具有相同属性的个性原则的总结。

在确定共性原则之后,我们还必须注意各类型、不同阶段和各层次档案价值鉴定的特殊性,例如在科技档案价值鉴定原则中可以增加功能原则和典型原则。以基建档案为例,对基层档案室而言保存基建档案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本单位现实利用的需要,当工程项目还存在时相应的基建档案肯定要保存下去;若工程项目不存在时,除少量地质勘探类等依据性文件外,一般不用保存;若具有典型意义,其全部档案则仍应保存。而对档案馆来讲,保存基建档案有现实利用的考虑,但更侧重于存史的因素,主要考虑对国家和社会是否具有保存价值。因此同样是对基建档案的价值鉴定,基层档案室在进行归档鉴定与存毁鉴定时和档案馆在进行进馆鉴定与存毁鉴定时即使应用同一原则所考虑的内涵也是不相同的,类似在其它档案的鉴定时或不同鉴定环节中也可以提出相应的辅助原则,例如确定私人档案鉴定或馆藏等级鉴定的辅助原则。

由上所述,笔者认为可以得出两点结论,一是为适应我国档案价值鉴定的需要,我们应该构筑多类型、多层次的档案价值鉴定理论。二是在探讨这一理论中要加强各学科间的协调,多做些横向沟通,正确处理好鉴定理论的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以建立一个较为协调的、统一的档案价值鉴定理论体系。

三、正确应用档案价值鉴定原则的思想方法

人们在谈到档案价值鉴定时,往往重视对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的原则、标准、方法的研究,而对鉴定实践中的一些相关问题则重视不够。鉴定工作能有效进行还有个认识和运用鉴定原则的问题。下面试就鉴定理论与实践的中介,即思想方法问题作一论述。

1、定性鉴定法是进行档案价值鉴定的基本方法。

虽然目前人们对这一点已达成共识,但有不少论著在探讨定量方法的应用中仍有意或无意贬低这一方法。例如有作者在推荐加权鉴定法时,把技术因素、时间因素、作者因素、典型因素作为加权计分的因素,“科技档案的加权平均值在80分以上者为永久保管,80分以下者为定期保存,低于20分的没有保存价值”,认为定性鉴定法“受鉴定者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其准确性难以保证”,加权平均法“准确性比直接鉴定法更进了一步,对增加科技档案鉴定工作的科学性有重要意义”⑦,其实未必尽然,且不说每一因素权数的给定仍要受鉴定者主观因素的左右,在科技档案价值鉴定中“一票决定制”的情况比比皆是。例如气象观察记录档案是研究气象变化规律的依据,主要是功能原则在起作用,一般很少去考虑技术因素、作者因素,而知名学者形成的档案是否保存也不会去考虑技术因素、时间因素等。如果说加权平均法有一定价值,也仅适合在同时代同一类型科技档案内作比较,例如在产品档案内作横向比较用,而不能在不同时期或不同科技档案类别间作横向比较,且只能是定性方法的参考。笔者不反对对定量研究的探讨,但泛泛而提为科技档案的定量鉴定方法或把价值因素加以简单定量化是没有实际应用价值的。

2、档案价值鉴定原则只是鉴定工作的“导标”。

档案价值鉴定原则毕竟只是一个原则,要化为档案价值鉴定实践尚需艰苦的研究与判断,其中最重要的是对档案来源、内容、作用的研究,全面评价档案的保存价值。对档案的分析研究实际上是对档案鉴定人员素质提出了要求,“分析是档案鉴定所必须的,一个档案工作者的水平将依赖于他对文件形成过程的深度和对适用文件主题内容的其它出版和未出版的材料的分析程度”⑧;若要鉴定档案的情报价值,“需要具有与鉴定中各人文件实体有关主题的知识,每个人都必须在较宽主题领域(诸如外交、军事、工业、商业、农业、劳动等)成为专家,在那个领域里具有基本的关于研究方法、需求、发展趋向等的专业知识”⑨。因此对档案价值进行鉴定决不能仅寄托于确定鉴定原则上,并非套用原则就能解决问题,原则只不过是判定档案价值的一个“导标”。进行档案价值鉴定工作,不仅需科学专业知识,还需要科学的思想方法和相当的分析判断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目前档案鉴定工作较薄弱,不仅是薄弱在档案鉴定理论上,更主要的是档案鉴定人员自身素质的薄弱以及鉴定工作体制的薄弱。

3、档案价值鉴定原则在不同背景鉴定中的作用具有相对性。

这里所讲的相对性有二方面的含义,其一档案价值鉴定主要包括判定档案价值大小及判定其是否有继续保存价值两方面的内容,各原则在不同鉴定背景中起的作用,例如在归档与进馆鉴定以及档案室、馆的存毁鉴定中起的作用不相同,其内涵也不尽相同。以产品或基建档案为例,基层档案室在归档中判定文件价值大小主要决定于来源原则与内容原则,形成于重大项目或技术含量高的产品或基建档案价值较大,但就档案馆来讲在进馆鉴定中为避免馆藏重复,这类产品或基建档案并非都要进馆,采取的是有关单位主送制。在档案馆(室)的存毁鉴定中则主要考虑典型原则与功能原则,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内容的技术水平不一定成为主要鉴定原则。由此笔者想起有这么一段关于科技档案鉴定的论述:“技术原则、功能原则、典型原则和高龄原则,是鉴定工作的业务技术原则,在这四项原则中,又以技术原则最为重要,是最普遍的实用原则,其它原则作为技术原则的补充,虽不可少,但只是处于辅助地位”⑩,这一论述显然是欠妥的,其存在问题一是在谈档案价值鉴定原则时,实际上只针对归档鉴定或进馆鉴定中对现实价值大小的判定,而忽略了存毁鉴定中功能因素与典型因素对档案价值的影响;二是没有普遍适用性,如前所述它只能用于对同时代、同类型的某些档案的横向比较,而不适合对科技档案这一群体对象作横向比较;三是忽略了鉴定原则应用的动态性,它在不同鉴定环节中的作用是动态的、相对的。其二是在具体鉴定过程中应用鉴定原则时,应有数量观念。笔者在有关文章中已多次引述过企业管理中的ABC法则,即通常人们所说的“关键的少数与次要的多数”法则,按事物特征现象分布的集中与分散规律,事物价值的80%分布在20%的组分中。这一法则在情报学中已有相当成功的应用,以其为研究问题的基本点成功地建立了文献计量学。如果说要在档案鉴定中引入定量研究的方法,该法则的应用可能会成为一个突破点。档案的价值总要通过一定的表征来体现,档案价值的分布也会遵循这一分布规律,在档案价值鉴定中不但要抓住决定档案价值量的主要因素,而且在思想上应有量化概念,例如在保管期限的划分与馆藏档案等级的划分中,永久保存与一级档案的数量就不能太多,一般可控制在20%左右。当然这一比例关系不一定完全符合档案价值分布规律,但无疑是一个重要指导思想,我们在进行档案鉴定中应有个数量界限,通过运用鉴定原则对鉴定对象价值分布的整体特征有一个基本的认识,避免例如在销毁鉴定中认为这也重要、那也重要,对是否需要销毁举棋不定,结果最后什么也不舍得销毁。从长远观点看,保存的档案只能是反映历史的基本面貌,并不能保存或反映历史的全部面貌。

综上所述,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是一项难度较大而涉及面又相当广泛的一项工作,它直接决定着文件的取舍、档案的存毁、馆藏的划定与档案的开放等,因此我们应当科学地认识不同种类档案在不同阶段上价值的表现形态及其评价依据,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构成多类型、多层次、多阶段的档案价值鉴定理论,为此我们可以首先从科学地认识档案的价值与确定价值鉴定原则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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