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与结合模式_市场经济论文

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与结合模式_市场经济论文

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及结合方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经济论文,产权制度论文,矛盾论文,方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4.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1—8913(2000)06—0019—04

市场经济作为“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为特征的经济形式,必然和作为全部生产关系总和的财产关系存在着深刻的内在联系。它既是市场经济社会产权制度所体现的根本利益的矛盾,又是市场经济不同发展阶段与特定产权制度的结合。

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马克思认为市场经济是这样一种经济形式:“生产者把他们的产品当作商品,从而当作价值来对待,而且通过这种物的形式,把他们的私人劳动当作等同的人类劳动来互相发生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6页、第102页、第177页、第 190页。)但是,商品所有者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6页、第102页、第177页、第 190页。)。马克思的经济学说是把市场视为一系列制度的聚合。具体解析,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生产目的是为了市场交换。 市场交换大体上包括了产品、劳务的交换和生产要素的交换;(2 )市场交换的实质并非物的易手,而是经济权利,也就是“产权”的让渡。因此,市场交换关系归根到底是“生产关系”;(3 )独立平等的产权关系是商品交换的前提,包括交易双方对等的意志关系,即要彼此承认各自本位意识的独立对等;交易双方对等的法权关系,即要彼此承认各自法律身份及对商品监护权的独立对等,交易双方对等的财产关系,即要承认各自经济权益的独立对等,这些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定,则构成市场经济运行的财产权利制度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看,市场经济又是体现着一定产权关系;(4)产权主体是处在社会分工体系中, 但他们的联系都是通过市场进行的,虽然产权表现为主体对客体的一种意志关系,但是,产权对主体要有经济意义,即产权主体要从中获得一定利益的话,产权主体必须作为财产的承担者,通过一定的经济交往过程,把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使财产的权和利得以实现;(5)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关系,表现为一种特定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决定着交换者利益的价值量不是由个人的自然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这就决定了等价交换和按价值分配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利益关系;(6)市场在实现这种基本利益关系的过程中, 起着在不同生产和不同部门间配置资源的作用。

西方制度主义经济学家也指出:“我们把市场定义为一套制度。其中大量的特种的商品交换有规律地发生,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受到那些制度的促成和构造……简而言之市场就组织化、制度化的交换”(注:G.W霍奇逊:《新制度经济学写宣言》,中译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208页。)。“整个市场是一个制度的混合物”(注:D.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94页。)。但是,马克思认为,市场交换关系归根到底是“生产关系”,市场制度也就不仅是某种“制度化的交换”,而且是“再生产制度”,并且用价值——价格范畴揭示了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内在相关性。这是新制度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所不能比拟的。

马克思在谈到资本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时明确指出:“这种等价物的交换是存在的,不过,它仅仅是建立在不通过交换却又在交换假象的掩盖下来占有他人劳动这一基础上的生产表层而已。这种交换制度是以资本为基础的,而且,如果把它同资本分开来考察,也就是说,象它在表面上所表现的那样,把它看作独立的制度,那么,这只是一种假象,不过这是必然的假象”。(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513页。)根据这一思想,可以认为, 市场经济只是不同产权制度共有现象的理论上的抽象,离开一定的特殊的产权制度,没有独立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是为实现该产权制度的利益关系服务的,保证产权主体获得特定的经济利益。而市场经济的性质是由进行交换的产权主体的性质决定的。参与市场交换的产权主体是小私有者,就是小私有制商品经济;产权主体是资本家,就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产权主体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随着经济关系的变迁和经济条件的变化,产权关系也在不断地变化和发展着,要求有不同的产权制度与之相适应。马克思认为:正如古代社会产生了与它相适应的各种土地所有权形式一样,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造成了它所要求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他说:“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前提,并且始终是它的基础,正象这种垄断曾是所有以前的、建立在对群众的某种剥削形式上的生产方式的历史前提和基础一样。不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时遇到的土地所有权形式,是同它不相适应的。同它适应的形式,是它自己……创造出来的;因此,封建的土地所有权……不管它们的法律形式如何不同,都转化为同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经济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696页、第218页、第196页。 )这就意味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产权形式和产权制度与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产权形式和产权制度是不相同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市场经济这种特殊的交换方式,与产权制度的变迁既相适应,也有其矛盾和局限性,这种矛盾,本质上是市场经济关系所固有的产权主体的独立性和分散性与市场经济所体现的一般利益关系之间的矛盾,只有在分析其矛盾的过程中,才能阐明市场经济如何与特定的产权制度兼容和结合的。

产权关系的基础性特征在于,社会分工体系中的劳动主体是作为独立的产权主体而互相对立的,彼此有着明确的财产和利益边界,而市场经济的基本利益关系是等价交换和按价值分配。现在的问题是,市场经济制度一般所体现的利益与相应的产权制度所体现的根本利益之间的矛盾是怎样解决的,是怎样实现两者之间的兼容和结合。阐明这些问题,才能理解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既统一又矛盾的关系。

从历史上看,市场经济对产权主体独立性的一般要求。首先是由私有制满足的,并且私有制与市场经济的联结也有了数百年的历史。但是,市场经济同私有制的这种历史联系,并不就等于一般意义的逻辑的联系,不能就此得出私有制是市场经济一般前提的普遍结论。市场经济中的基本规律等价交换与私有产权主体的利益是根本对立的。这一思想包含在马克思对从小私有制和简单商品经济到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市场经济的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分析之中。

小私有制商品经济的产权主体是个体劳动者,产权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体劳动者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和由此产生的对产品的所有权;同时,小私有制产权主体又是直接劳动者,劳动主体和劳动客体的所有权是直接结合的。在这种产权制度下,每个商品生产者的劳动,都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份,具有社会劳动的性质,而产权主体的独立性、排它性又使得他们的劳动具有私人的性质,是私人劳动。“商品直接是彼此孤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的产品,这种私人劳动必须在私人交换过程中通过转移来证明是一般社会劳动;或者说,在商品生产基础上的劳动只有通过个人劳动的全面转移才成为社会劳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75页。),马克思把简单价值形式W-W 写成:X量W[,A]=Y量W[,B],它反映了最简单的商品交换关系。在W[,A]=W[,B]的两极对立中,不仅显示出私有产权的独立性和排它性,而且这种权利只有通过两极的转化才能得到确证。因此,以小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的基本矛盾是代表着小私有产权主体利益的私人劳动与代表着市场经济利益的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这一个基本矛盾,只有通过商品交换使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来解决。如果交换成功,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矛盾暂解决,私有产权主体能继续进行生产;如果交换不顺利,私人劳动不能转化或不能完全转化为社会劳动,这时,矛盾就不能解决或处于尖锐对立之中。而要进行交换,这就要求有一个互相比较的共同基础,这个共同基础就是价值。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就决定了小私有制市场经济中商品的交换只能是按照凝结在产品中的一般劳动时间来进行。所以,等价交换是小私有产权主体之间的基本交换原则,这是小私有制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货币的介入,使物物交换W-W转变为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流通W-G-W。这样, 以物物对立为代表的私有产权主体利益与市场经济利益的矛盾,发展成了商品和货币外在的对立。现在,一切商品只要换成货币,私有产权主体的利益就得到实现;反之,如果商品到货币这一“惊险的跳跃”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的所有者”。货币成为一般等价物后,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就是价格,商品以价值为基础进行等价交换的规律,也展开为价格与价值相符的规律,即平均价格规律。价值与价格相符作为一种内在的趋势,一方面大大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和商品交易的进行;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市场经济一般的基本规律等价交换与小私有产权主体之间的矛盾的外部化。这种矛盾的外部化引起小私有产权主体的两极分化,预示着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诞生。

资本主义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是密切相关的。发达的商品流通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前提,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商品生产才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形式,市场经济才能得到充分发展。但是,市场经济一般的基本规律等价交换与资本产权主体“人格化的资本即资本家”的利益是根本对立的。这种矛盾首先表现为商品等价交换与剩余价值占有之间的矛盾。资本流通的形式是:G-W-G'(货币-商品-货币),其中,G'=G+4G 即等于原预付货币额加上一个增值额——剩余价值。剩余价值作为经济范畴反映的是资本家和工人间的关系,是资本主义产权制度最深刻的本质。与商品流通公式(W - G - W)相比, 资本流通公式进而资本总公式(G - W - G')似乎仅仅发生了形式上的变化。但其实不然,二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前一公式中仅作为媒介物的货币在后一公式中却成为了以增值自身为目的货币资本。马克思指出:“货币羽化为资本的流通形式,是和前面阐明的所有关于商品、价值、货币和流通本身的性质的规律相矛盾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6页、第102页、第177页、第190页。 )因为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商品交换是按照等价原则进行的,在流通中只是改变商品交换是按照等价原则进行的,在流通中只是发迹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不发生价值量的变化。但是在资本运动中,资本的总公式 G - W - G' 却带来了更多的货币,发生了价值增值,即带来了剩余价值,这就否定了等价交换原则的存在。

在历史上,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曾为等价交换与剩余价值之间的矛盾所困扰,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所有经济学家都犯了一个错误:他们不是就剩余价值的纯粹形式,不是就剩余价值本身,而是就利润和地租这些特殊形式为考察剩余价值”(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Ⅱ],第7页。),而不是从价值规律出发, 去阐明它们表面上的矛盾,去规律本身的发展。马克思认为,要解决等价交换与剩余价值占有之间的矛盾,在理论上必须根据价值规律来解释资本和雇佣劳动之间的交换,从而阐明剩余价值的来源和性质。马克思以其劳动力这一范畴的发现,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解决了这个古典经济学不能解决的矛盾。马克思指出工人出卖的不是劳动而是劳动力,用资本交换的价值规律支付了劳动力。劳动力象一切商品一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资本家在依据等价交换的价值规律支付了劳动力价值后,也象任何商品的买主一样,取得了使用它的使用价值的权利。但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因此,它的实际使用本身就是劳动的物化,从而是价值的创造”。(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6页、第102页、第177页、第190页。 )劳动力的使用不是在流通领域中,而是在生产领域中进行的。资本家在购得劳动力之后,就把它带进生产场所进行商品的生产,而在出卖这些商品时,他们按等价交换的价值规律索价。但是,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使用所产生的价值,大于他的劳动力本身的价值,这个差额构成了原价值的超过额,成为剩余价值。这样,马克思就科学的揭示了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制度之间的联系了它们是怎样结合起来的。这种结合的根本前提就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制度的基本结构之上的,一方面是掌握一切劳动的客观条件的产权主体——资本家;另一方面是被迫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劳动主体——自由人。

资本主义制度的现实是同量资本获得大体相同的利润。“在这种形式上,资本就意识到自己是一种社会权力;每个资本家都按照他在社会总资本中占有的份额而分享这种权力”(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 第696卷、第218页、第196页。)。

在《资本论》一、二卷中,马克思分析了作为一般范围范畴的剩余价值,在这个考究过程中,马克思假定,商品是按照价值或与价值相符的价格出售的。价值=C+V+M,它也是生产的实际费用,其中的剩余价值M是可变资本V的增量。M=[,△]V。由此,(C+V)转化为成本K。进而, 第八价值被视为成本以至于预付资本的增量,M变成了△(C+V)。随着剩余价值率M'转化为利润率P',第八价值也就转化为利润P。 马克思在《资本论》三卷中正是从利润这一反映资本主义分配关系的表层概念出发揭示了产权制度变迁与市场交换原则演化的相关性。

马克思指出,如果商品按价值(C+V+M)或其初步转化形式(k+p)交换,由于资本有机构成和周转速度的差别,不同部门资本所实现的利润率就会高低不等,因此,利润率还应进一步转化为平均利润率P',从而使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P。价值转化为抽象的生产价格(K+P)。如马克思所说,这个转化过程是在竞争中通过部门间资本转移而实现的。由于这种转化,等价交换原则与资本主义产权制度本质利益关系发生了矛盾,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不只是当商品来交换,而是当作资本的来交换。这些资本要求从剩余价值的总量中,分到和它们各自的量成比例的一份,或者在他们的量相等时,要求分到相等的一份”。(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696页、第218页、第196页。 )这个著名的“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原则就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本私有权的实现原则,或者说,随着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市场上的交换不能再按价值进行了,而只能按资本权利保证实现平均利润的要求,即交换按成本价格加上平均利润的生产价格来交换,等价交换改变为等生产价格,等价交换原则被取消了。所以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生产扬弃了商品生产的基础,扬弃了孤立的、独立的生产和商品所有者的交换或等价交换”。(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页,第6页。 )市场交换原则的改变表明小私有制市场经济演进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基础是社会化的产权体系,市场制度又是产权制度的特殊作用形式。由于产权关系的改变,决定着市场经济一般等交换原则本身也发生了变化,正因为这种改变,才解决了市场经济一般等价交换原则与资本主义产权制度的矛盾,实现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产权制度的兼容和结合。

马克思关于产权制度变迁与市场交换原则演化相关性的理论分析表明,各个特殊的产权制度的本质利益关系与市场经济全现的一般利益关系是存在着矛盾的,理解一个社会的产权制度和由它决定的本质利益关系,是理解市场经济与产权制度结合的根本前提,这种结合的实质就是市场经济体现的一般利益关系与该产权制度特殊的本质利益关系之间如何结合的问题。为了理解它们之间的结合首先要分析揭示两者的矛盾,然后寻找这一矛盾的客观解决途径,只有当两种利益关系结合起来,市场经济才能对资源配置起应有的作用,才能成为该生产方式的资源配置方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史无前例的重大制度创新,其目的在于创造出比私有制市场经济更高的效率和公平。按照马克思的理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效兼容。一方面,要坚持以公有制产权制度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前提,但与市场兼容的应是经过深刻改造,比传统公有制和私有制有更高制度效率的现代公有制;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是公有产权制度利益的基本实现机制。即在保持公有产权制度内在规定性的前提下,在各种公有产权主体之间结成以市场为纽带的资产关系,以促进公有制度生产力的迅速发展。

收稿日期:200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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