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治理、正义与发展中国家战略_全球治理论文

气候治理、正义与发展中国家战略_全球治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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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675(2010)05—021—07

一、气候治理不平等与正义诉求

工业革命在为人类打开现代文明之门的同时,也为人类带来了一种全新的生活模式。这种模式让人类社会在对于物质欲望的追寻和满足中不断发展。经济的价值成为最主要的驱动力量,把人类推向狭小的自我关切之中。对于环境的漠视,对于未来利益的忽略,让我们以一种近乎自我伤害的方式满足着现实的欲求。人类经济的蓬勃发展引发了全球气候的急剧变化,气候问题开始成为全人类所面临的巨大挑战。根据斯特恩报告(Stern Review),2007年世界二氧化碳的浓度已经高达430ppmCO[,2],并且以每年2.5 ppmCO[,2]的速度在增长。① 随着世界工业化水平的不断升高,二氧化碳浓度增长也呈现加速度增加的趋势。430ppmCO[,2]意味着全球气温有78%的可能性上升两度。如果我们任由温室气体继续排放,那么到本世纪末,全球二氧化碳浓度将突破750ppmCO[,2],地球气温将可能升高4度,甚至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升高5度(47%)。② 而上一次人类生活的温度升高5度,却跨越了万年的漫长岁月。10000~12000年前,地球的温度比现在要低5度。在不到一百年的时间内,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将受到巨大的挑战和威胁。③ 首先,人类的居住面积将大幅减少。根据IPCC(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四次报告,海平面的上升与气温升高存在着正比例关系。“从1978年以来的卫星资料显示,北极年平均海冰面积已经以每十年2.7%[2.1%至3.3%]的速率退缩,夏季的海冰退缩率较大,为每十年7.4%[5.0%至9.8%]。南北半球的山地冰川和积雪平均面积已呈现退缩趋势。”④ 冰川融化,海平面升高,海洋将吞没大片陆地,生活在低海拔地区的人们可能会失去他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其次,地球变暖可能引发深重的自然灾难。根据IPCC第四次报告,过去50年之中,热浪在全世界范围内出现频繁,大部分地区出现强降雨的次数明显增多。1970年以来,北大西洋热带气旋明显增加。再次,地球自然生态环境随着温度升高发生不可逆的改变。一些地区季节跨度开始出现变化,海洋和森林系统,很多物种在生态改变过程中面临着生存危机。就海洋而言,自1750年以来,海洋正被逐渐酸化。“根据基于SRES情景的预估,21世纪全球平均海平面的pH值减少0.14-0.35个单位。”⑤ 这种变化很可能对于贝类产生不利影响。种种变化有可能引起食物链的断裂,从而改变整个人类的社会生活。总而言之,随着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增加,全球气温上升趋势日益明显,这种趋势对于人类的生存和生活将产生系统性的影响。

气候治理因此成为全世界国家和人民所面对的重大问题。任何个人和群体都无法从气候的影响中逃脱,无论有意还是无奈,都只能共同面对气候的挑战。时至今日,人类社会整体而言,已经进入民族国家的时代。国家作为地球最为基本和重要的政治主体,在资源利用、经济发展、社会组织管理中发挥着最为重要的作用。面对这气候治理,我们又不得不面对这一个基本问题:各国的责任和权利如何划分?各个国家在气候治理中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如何分配气候治理责任和权利才符合正义价值?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气候变暖将对所有国际成员产生影响,那么所有国家都应该承担相等的责任和义务。这种观点从提出伊始就饱受质疑和批评。虽然气候治理是人类面对的公共性问题,但由于各国在气候治理中所担负责任大小、利益关切程度、实现利益手段等方面的巨大差异,我们不能要求所有国家,所有人类个体都承担同等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在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各国承担的责任是不尽相同的。气温的升高主要是由于地球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温室气体的主体是二氧化碳,发达工业国家则是二氧化碳的主要排放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发达国家的过度发展、对于自然资源的开采和利用直接导致了气候问题的产生,并且让全世界人民都面临危机和挑战。相反,发展中国家,或者发展相对滞后的国家,它们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远远小于发达国家。要求这些国家承担其他国家所带来的后果和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

其次,各国在气候变化过程中的风险和利益是存在差异的。那些海拔较低、地处沿海的国家面临着最大的威胁。海平面的升高将可能吞没这些国家的领土,摧毁这些国家居民的家园。相反,一些国家不但不会受气候变暖的影响,甚至会在气候变化过程中获得利益增长。比如一些农业国家,因为气温升高,其农产品能够提高品质,增加产量,从而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那些可以从全球气温升高中获利的国家将会反诘,为何要牺牲自身的利益增长去保护其他国家的利益?

再次,各国的气候治理承受能力是大相径庭的。经济发展快速的国家,或者幅员辽阔、综合国力更强的国家,他们抵御气候变化、应对气候变化后果的能力要强于其他国家。要求所有国家承担相同的气候治理责任将加重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压力与负担。

显然,气候治理虽然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但是各国所扮演的角色应该是具有差别的。近年来,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条所规定)的气候治理责任分配原则。目前,很多学者、机构、政府都提出了应对气候治理的共同行动原则。由于二氧化碳(CO[,2])被认为是最主要的温室气体。因此,减少CO[,2]的排放成为目前气候治理的主要途径。减少CO[,2]排放量的分配也就成为区别国家责任的最明显标准。当前,对于CO[,2]的减排责任主要依据两种思路进行:一是根据总量的责任分配,一种是根据人均的责任分配。⑥

第一种减排方式主要包括根据国家GDP总量或者国家目前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进行温室气体减排指标的分配。根据国家GDP确定减排标准的实质是根据国家综合经济实力分配相应减排责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经济状况与温室气体排放之间的联系。但是这种减排分配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大气温度升高不仅与当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相关,而且与温室气体排放的积累效应有着密切的联系。那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在这一分配体系中明显处于劣势。特别是经济总量大的发展中国家,它们还面临着发展的巨大压力,有的甚至还在致力于摆脱饥荒、大规模疾病和贫困的威胁,却不得不在气候治理中承担甚至超过经济发达国家的责任。按照当前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确定减排标准能够实现简单的权责对等,让排放温室气体更多的国家承担更大的责任。但是这种方式仍然是非历史的,而且没有顾及国家间发展阶段的差别。那些发展比较早的国家已经在生产技术和生活方式上完成了转型,或者把主要生产基地迁移到其他国家,从而降低了其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而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生产技术、水平的限制,在当前的发展阶段正处于温室气体高排放阶段。这种责任分配模式对于率先跨越高排放门槛的国家,无疑让它们处于优先地位。相反,对于工业发展相对滞后、生产水平亟待提升的发展中国家,这种分配模式是缺乏公平的。此外,所有依据总量而划定的标准都没有考虑人均因素。

第二种分配方式主要涉及根据人均GDP或者当前人均进行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减排责任的分配。按人均数量分配气候责任,强调所有世界公民对于全球性问题的义务与责任,并且看似能达到一种简单的权责对等正义。那些在经济发展中获利更多的群体和消费更多能源、其生活方式导致更多温室气体排放的群体必须担负更多的气候治理责任。但是,无论是以何种指数作为分配的标准,按人均定量的方式都依然存在着正义缺陷。首先,人均定量的方案都忽视了温室气体排放的历史责任问题。虽然有学者甚至提出应该把人类历史人口加入到气候责任分配的行列,但这显然是缺乏现实意义的。一是历史人口统计数据非常复杂,很难精确;二是时间具有不可逆性,我们现在无法让过往的人们来分担现代责任。其次,人们出身何处,在什么时间出生具有非常大的偶然性。地理和历史的偶然性影响了温室气体排放的规模。而这些偶然性在人均分配方案中并没有被顾及。再次,这种方式忽视了在相关国际公约中达成正义协议的可能性。一些国家也许人均数量指标很少,但由于人口众多,其指标重量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这种方式可能难以得到人口数量相对较少的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认同。

国与国之间利益的差别、矛盾、甚至冲突构成了全球气候治理最核心的难题。调和这些差异、矛盾和冲突,有赖于达成能够为各国所接受的国际气候治理正义框架。罗尔斯曾提出,正义是社会的首要善。因为正义是社会的基本结构。任何公共政策、社会规则,只有当其符合正义精神和原则时,才被认为是正当的。虽然罗尔斯是在国内社会的背景中提出这一观点的,正义作为一种合理的秩序要求和一种善的精神,在国际社会中依然具有基本价值的重要地位。目前,在全球治理过程中,最大的分歧是南北国家之间的分歧。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之间的鸿沟成为全球气候治理的重大障碍。

现在全球治理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其不公平性主要表现在:

其一,全球治理的政策制定、标准和框架原则都是由发达国家所主导的。由于技术、经济实力方面的优势,发达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一直处于优势地位,具有更多的话语权。发达国家在制定相关标准和政策时,都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和利益诉求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忽视。

其二,发达国家占有技术优势,在气候治理过程中能够发挥自身优势,获取更多更大的利益。为了控制全球气温升高,发达国家往往通过制定相关标准对商品进行限制和管理。由于发达国家掌握着先进的知识技术和手段,单方面地推行某种标准可以形成新的贸易壁垒,使发展中国家的相关行业和产品遭受伤害和损失。此外,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国际社会呼吁着人类整体生活方式的改变。在生活方式转型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将付出高昂的代价,背负沉重的负担。

其三,发达国家是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国,而现在发达国家却要求发展中国家共同承担气候变化的责任和义务。有研究表明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60%是由发达国家所产生的。而且,发展中国家对于排放温室气体能源的消耗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基本的生活需要。发达国家消耗那些与温室气体排放相关能源是为了满足高生活水平消费的要求。让处于完全不同需求层次和生活水平的人们共担相同的责任,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人们而言,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其四,气候治理不仅仅是对于责任的承担,还有对于利益的分配。气温上升将导致冰川融化。这意味着,在某些区域,一些被冰川覆盖的资源将成为可利用资源。比如现在已探明北极冰川之下储藏着丰富的石油资源。由于冰川覆盖,这些资源目前对于人类而言难以被加以利用。一旦冰川消融,人类将有能力开采、利用这些资源,同时获得巨额利益回报。发达国家由于其科学技术方面的优势,以及长期积累的地缘和国际政治影响,将在对于这些利益的博弈中处于优先地位。

二、气候治理的正义原则

要在全球范围内达成广泛共识,我们必须期待能够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正义构架。

国际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认为,对于气候正义而言,至少存在着四类吁求。⑦ 第一类是类似于矫正正义的诉求。一些国家由于过量排放温室气体,导致了全球气温上升。这些国家的行为伤害了其他(更多数量)国家和人们的生存与发展。这种伤害将仍然持续下去。对于那些因为气候变化而深受其害的国家,根据矫正正义原则,可以要求温室气体主要排放国终止危害行为,并且补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第二类是实质正义诉求。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全球气候治理需要在全球范围内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但是由于当前世界经济的发展对于那些排放温室气体的相关技术的依赖,对于这些技术使用的限制将有可能造成不同地区和群体间财富、福利的巨大鸿沟。实质正义需要我们找出既能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又不会让那些发展相对滞后的国家因为参与全球气候治理而付出牺牲未来繁荣的代价。第三类正义表达着一种全球社群观念。在这种正义观念中,气候问题是全世界所关注的共同难题。作为政治和生活的共同体,所有国际社会主体都要应对气候问题。因为,不但是那些贫穷国家的人们,所有人都会受到气候变暖的影响。在这样一种正义诉求之中,分配气候治理责任和负担成为核心问题。全球气候治理的关键在于,为国际责任分担提供分配正义原则,为全球主体提供公平的程序正义机制。第四类正义则是建立在法律权利的基础之上。从这一正义维度看待气候治理问题,我们又将推导出不同的正义要求。就像在阐述第二类正义诉求时所言的,目前的经济发展所依赖的很多技术,还不能避免温室气体排放。我们很难把应用这些技术称之为错误的方式,但是这种发展模式却实实在在的威胁着全球生态环境。我们如果要求一些国家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意味着这些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将要放弃部分发展的权利。那么,这些国家应该根据他们所放弃的权利而得到补偿。这些国家也将在减排的方式、程度等方面拥有决定权。这种正义类似于形式的正义。这种正义诉求甚至会得出如此的结果:越是污染大气程度深的国家,在气候治理中越有发言权和决定权。显然,这四种正义吁求都是从各自不同的视角进行权利和责任的构建与分配。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相互矛盾和冲突。那么,在气候的治理中,我们究竟应该满足何种正义的吁求?或者,如何采用合理的正义原则满足这些吁求?

我们倾向于一种全球社群的视角看待气候正义问题。首先,气候治理是人类所共同面对的挑战,如果我们人类按照现存的发展模式“一切照旧”,那么整个人类文明也许都会在将来遭受毁灭性的后果。应对这一挑战,不是某一个国家或者一些国家的责任,而是全体人类的责任。其次,只有从全球社群的角度,才有可能跨越国家利益的鸿沟,达成广泛的共识。《京都议定书》的执行不力和哥本哈根会议的不了了之都证明,如果仅仅依托于现有的国际辩谈机制,很难在超出国家层面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共识。各国都关注自身,而且往往是短期的国家利益。1992,当时美国总统乔治·布什在被问及为何拒绝在地球峰会上签署生物多样性时回答道:“我是美国的总统,不是世界的总统,我要做的都是最能保护美国国家利益的事情”。⑧ 这一回答充分体现了国际达成一致性的困境。气候治理需要所有国家的充分合作,因此,我们只能期待在超越单个国家利益的层面上构建具有正义价值的气候治理原则。

古典自由主义学者们通常认为社会正义的实现有赖于社会效率的提高。功利主义原则成为自启蒙运动以来.在市场经济体系中被普遍认同的正义原则。作为效率的正义在很大程度上支配着社会的发展和资源分配。功利主义原则最开始由边沁提出。边沁认为正义就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幸福,而幸福是可以量度的,从而提出了著名的功利主义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最大化作为正义的原则,衍生了两条路径:效率的最大化与福利的最大化。效率的最大化强调社会资源在效率方面的最优配置,以实现最多的经济增量、或者最大限度地达成预定目标为主旨。在古典自由主义学者们的视域中,对于效率的追求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需要。社会蛋糕的份额越大,那么每一个社会成员所分得的就越多。就气候治理而言,效率最优原则往往从收益——成本的视角分析气候治理政策,试图找到能带来最大收益的气候治理模式。这种路径对于正义价值而言虽然有一定合理性,但具有难以规避的局限性。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对于整体效率的追求将可能置个体利益于危险的境地。在气候治理路径选择时,也许某些方案能够为更多国家带来利益,但其他国家将蒙受损失,这对于那些在气候变化中处于脆弱地位的国家而言,是极不公平的。比如,如果把地球温度控制在一定水平能够为世界经济带来最大的增量,那么效率原则将选择这种模式。但是,也许当气温上升到这一水平时,一些濒临海边的国家将面临被海水吞没的灭顶之灾。在效率原则面前,发展中国家往往是相对效率较低的一方,他们的利益最有被牺牲的可能。

功利主义原则衍生的第二条路径就是福利的最大化。在气候治理中,福利最大化意味着对于温室气体排放的限制要促进最大多数人的福利水平。福利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是一种意识状态或者意识之间的联系,可以在或大或小的范围内产生。广义的福利观念是指社会福利,这些福利包括:对财物的占有而产生的满足,或由于知识、情感、欲望等其他因素而产生的满足。在气候治理中,福利原则要求把社会资源分配给那些最需要的人,在责任的承担方面,那些生活质量更高的人们必须担负更大的责任。因为付出生活成本对他们福利的影响小于对那些生活质量低的群体。但是由于福利观念的宽泛,以福利最大化原则实现正义的路径也广受质疑。首先,福利的内容是很难确定的。以国际社会为背景,拥有不同文化传统,处于不同经济生活水平的人们拥有不同的福利需求。如美国著名社群主义学者沃尔泽所言,即便同样的物质,对于不同文化群体而言也有着不同的意义。其次,福利最大化将认同帕累托原则。帕累托原则意味着,当我们采取一项气候治理措施时,我们不能够降低任何一个国家人们的福利水平。目前世界经济水平的现实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人们的生活水平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发达国家的人们在享受着消费文化的快乐,而发展中国家的人们却在贫困的边缘挣扎。根据帕累托原则,发达国家的人们就没有责任为了气候治理而限制自我生活方式。帕累托原则的底线在于,新的方案不会让旧方案中的任何个体状态更差。但是,如果新的方案促进一部分群体、国家生活质量的提高,而没有改善其他国家的状态,也可以被视为满足帕累托原则。在气候治理过程中,如果发达国家利用某些气候治理方式改善自己国家的经济状态,而不顾及其他国家利益。只要其他国家利益没有损失,那么这些气候治理方式也将被认为是合乎正义标准的。

无论效率最优还是福利最优,功利主义原则似乎不能完全达到气候治理的正义要求。在功利主义原则的框架内,少数群体,特别是处于不利地位的主体利益往往受到忽视。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看到了功利主义原则的缺陷,指出,作为社会基本善的正义,必定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平等成为当代正义的基本内涵。

在气候治理中,我们也应该追求作为公平的正义。要达成符合公平正义标准的分配原则,就必须跨越国家个体利益的沟壑,在全球范围形成共识。我们要用全球社群的视角找寻气候正义,但是我们并不期待构建一种跨越国家的世界性主体来规范、引导、制约世界成员的行为和生活、发展方式。有学者认为,气候责任的担当应该以全体世界公民为基础。这就意味着,参与气候治理的主体是全体世界公民。以公民个体作为气候治理责任分配的模式不得不面临巨大的挑战和困难:一方面,全世界目前有超过60亿人口,人数过于庞大,所处的情景非常复杂,平等协商的结果难以达成一致;另一方面,在国际法中,个体不具有充当国际主体的资格,个人不能承担国际义务、责任和权利。所以,我们假设参与气候治理责任分配的不是全体社会公民,而是代表他们的各个国家和政府。现在气候治理正义之所以难以达成,根本问题在于所有国家都在利用自身的优势,为自身的利益进行博弈。由于国家经济状况、技术水平、综合国力的巨大差异,发展中国家在利益博弈中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只有当各国处于实质平等的地位时,才能达成正义的气候治理原则。罗尔斯对于其正义原则的论证,可以被借鉴与国际社会之中。为了保证气候治理正义原则的正当性,我们要保障所有国际主体都处于平等的契约地位之中。在为气候治理所进行的辩谈和正义原则构建过程中,我们要消弭国家间发展差异所带来的力量失衡。我们可以设计类似于罗尔斯的“物质之幕”,让各国在不知道其具体国际社会地位的状态下选择气候治理的正义原则。在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中,所有参与社会正义构架的成员都不知道自己的出生环境、家庭背景、社会地位,所有人都只能根据自己所具备的理性进行完全平等的协商,作出最终的选择。我们假设,在类似于“无知之幕”的背后,各国作为责任主体,怀着人类共有的理性,共同构建气候治理正义原则。无知之幕的掩盖下,所有国家只了解自己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技术力量和温室气体排放量等自身信息,对与自己的国际地位、比较优势一无所知。国际主体都能够认识到,我们现在的生活方式和发展模式会引起气候的急剧变化,这种变化已经发生,并且正在加剧。如果任由这种趋势发展,那么整个人类都将面临着深重的灾难和严峻的生存危机。因此,所有国际主体都会同意为全球治理承担责任。具有理性的国际主体凭借理性将认识到,气候治理的途径必定是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的。气候治理是以有效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气温升高为目的,有效性是达成正义原则的前提条件。一旦减排目标不能达到延缓气候变化的要求,那么即使有精致的气候治理正义框架,也将失去其原始意义。在确保共同参与和途径有效性的基础上,全球气候治理的核心问题在于,治理责任和气候治理中所产生的利益依据什么原则进行分配。

国际主体能够认同,生存和基本发展是人类社会延续的根本保障。对于气候的治理,是维持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手段。气候治理的最终指向是人类整体的发展和幸福。在目前的人类发展阶段,由于受到技术水平的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是不可避免的。对于各个主体而言,为了满足其基本需求而发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是能够得到其他主体理解和尊重的。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其受到经济、科技状况的制约,暂时没有能力创造、采用新型的生产技术。他们为了满足本国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还不得不沿用将产生温室气体的传统技术和工艺。为了满足人类生存、发展基本要求而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可以被称为温室气体基本排放量。对于处于基本温室气体排放量以下的国家,国际社会不应该要求他们承担额外的气候治理责任。有的发展中国家依然在为了满足其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努力,他们的人民面对着饥荒、疾病、自然灾害的严重威胁。对于这些国家,理性的国际主体能够同意豁免它们对于具体减排责任指标的承担。对于那些在贫困线上挣扎的国家,要强加于他们治理气候的责任,显然是有欠公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欠发达的国家就可以置身气候治理的事外。如果那些在贫困线挣扎的国家漠视或者推卸气候治理责任,在发展中不顾温室气体排放,那么全球气候治理效果将遭受严重挑战。因此,我们将设立两条最低标准:1.人均收入最低标准,即联合国所划定的人均收入1.25美国贫困线;2.人均基本排放量,即满足一国人民基本生活水平需求所产生的人均温室气体量。如果某个国家的人均收入水平和人均温室气体排放指标都低于最低标准,则不能对其减排做出硬性要求。这一气候治理责任分配原则可以被称之为最低限度原则。

人均收入水平超过贫困标准以及人均温室气体排放超过基本排放量的国家将被要求分担具体的气候治理责任。气候的变化源自人类自身的生活方式和发展模式,如果我们把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对于世界的威胁视为一种过失,那么引起气候变化的主体显然负有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道德责任的基本意义在于,行为主体要为自己道德行为所造成的对于社会和他人的影响承担义务。国际主体能够认同,如果是因为自己的行为和发展模式造成了对于公共的危害,那么自己有责任进行治理和赔偿。权责对等原则是可以得到普遍认同的。这意味着,在气候治理的责任分配中,那些排放温室气体的主要责任者要担负更大的治理义务。气候变化不是一种即时效应,而是温室气体历史累计的结果,那么历史排放量将成为责任分配的主导因素之一。发达国家通过高排放的发展方式为自己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而且他们的这种发展造成了对于现代社会的危害。发达国家显然应该负有主要的气候治理责任,对于自己的行为后果进行补偿。从历史的维度建立气候治理责任分配原则显然是合理的分配思路。我们可以根据历史累计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责任分配,分配相关的减排份额。具体原则为:在确定全球整体减排额度的条件下,需要承担具体责任指标的国家,依据其历史累计人均温室气体排放量所占所有承担气候治理具体责任国家历史累计人均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比例,分配减排指标。我们假设某国需要承担的减排任务为Dn,某年全球为了制止气候变化必需的减排任务为D,参与减排的国家有n个,某国的历史人均排放量为HDn,那么:Dn=D*(HDn/)。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的温室气体历史排放量一般从1850年开始统计(如IPCC报告),在我们的计算中,也以1850年作为排放量累计的起点。我们所根据的历史排放量,是动态的历史人均温室气体排放量,即某一国历史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与现有国民人口的比例。所谓动态的,我们将对每年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历史累加。比如当我们在2010年分配各国减排份额时,我们就把2009年的排放量也纳入历史总量之中。这样既强调了历史责任,又对于现在行为进行了有效监督,形成动态的温室气体排放约束机制。我们之所以选择根据历史人均排放量作为责任分配依据,在于,这充分考虑了排放主体所获得的历史利益。根据人均排放量这一原则通常被指责为非历史性的。因为发展中国家也许刚刚步入工业文明,经历温室气体高排放的阶段。完全依据现有人均排放量分配气候治理责任,将限制发展中国家正当的发展权利。从历史累计效应的视野分配气候责任,则把国家的历史责任与当代发展状况联系起来,顾及了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主体间的差异。我们选择历史累计人均排放量可能遇到的另一个反诘在于,计算历史累计排放量与现代人口的比值意味着让现代人承担历史责任。从历史的视角看,现代人的生活水平是国家经济发展历史累积效应的结果。有的人出生在美国,有的人则可能出生在索马里,国家历史发展状况决定了这些人当下的生活质量。这一计算方式通过考察历史责任的方式,考虑了原生运气对于现代人生活的影响,符合正义的现代诉求。那些近年来由于经济增长而温室气体排放迅速增加的国家,会因为较小的历史累计排放量而具有较大的减排责任空间。我们可以把这一分配原则称之为历史责任原则。

最低限度原则和历史责任原则可以被视为气候责任分配的基本正义原则。其中,最低限度原则具有优先性。因为我们没有理由让那些连基本生活要求都难以满足的人们再承担额外的责任,特别是让他们为那些达到较高生活质量的人们的生活方式结果埋单。在气候治理中,除了对于责任的分配,还有对于利益的享有。随着气候的变化,一些被冰雪覆盖的能源也许将具有被开采的可能性。同时,伴随着治理气候的新能源、新技术的出现,也将带动新型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这些都会带来局部的经济利益。那么,这些利益是否需要进行二次分配,如何让各国分享这些利益才是正义的呢?

那些科技发达、经济实力雄厚的国家在气候治理中从一开始就毫无疑问地占据先机。我们可以把他们这种雄厚的综合国力视为一种原生运气。在气候治理的跑道上,这些国家已经遥遥领先。如果不经过二次分配,那么发达国家将凭借其技术、经济优势在气候治理过程中也获得更多的利益。即便发展中国家付出比发达国家同样、甚至更多的努力,也将由于经济、技术基础的相对薄弱,而处于劣势。缩小、甚至努力消弭国家之间的发展鸿沟,让所有国家根据其气候治理的努力程度而分配相应的利益,显然是气候正义的应有之意。沃尔泽在其《正义诸领域》一书中,提出:只要在每个领域所获得的利益都符合该领域的正义规则,而且在某一领域的分配结果不影响到其他的社会领域,在某一方面获得的利益、资源不必然使某人或某些群体在其他方面占据优势,便达到了正义的分配。⑨ 因此,经济、技术方面的优势不应使发达国家在气候治理领域也获得相应的优先利益。而且,作为世界共同体的成员,所有国家都应该分享社会、科技进步所带来的利益。对于气候治理利益的公平分配也是气候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罗尔斯认为,在无知之幕后,人们会通过正义两原则:第一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存储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⑩ 第一原则为自由原则,第二原则为差异原则。差异原则主要针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差异原则作为分配社会资源和利益的正义原则,同样适用于气候治理领域。如果各国被掩盖在类似于“无知之幕”背后,也会倾向于通过这一原则。因为所有国家作为整体理性主体,同样会持有合理的审慎。即,它们将考虑当从“无知之幕”走出,如何在当自己处于国际社会最不利地位时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差异原则意味着:1.气候治理利益向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都享有发展、应用气候治理技术、开采、开发新兴能源的平等机会;2.如果在气候治理中出现不平等的利益获取,处于最不利地位的国家应该获利最大。

三、气候治理正义下的发展中国家策略

在实现气候正义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的作用和地位极为重要。发展中国家数量远远超过发达国家数量,并且承载了世界绝大部分人口。发展中国家在气候治理中的地位,以及它们所采取的策略,将直接影响气候治理效果,决定气候正义是否得以实现。要实现全球气候治理正义,在维护自身合理利益的前提下有效控制气候变化,发展中国家首先要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行动。不论气候问题的责任主体在哪一方,气候问题是当前国际社会面对的共同难题,将给整个国际社会带来严重威胁。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对于共同危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发展中国家虽然不是气候变化的主要责任方,但也是温室气体的排放主体,甚至是排放量增长速度最快的主体。据已有数据推测,在以后的几十年中,发展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将超过发达国家,成为温室气体排放的绝对主体。离开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气候治理将成为一句软弱无力的口号。只有依赖于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气候治理才有意义。因此,发展中国家有责任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不能推托自身所担负的义务。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经济状况、科技力量的限制,在气候变化过程中也是最为脆弱的。从某种程度上说,发展中国家是最大的气候变化利益相关群体。只有积极应对危机,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更为重要的是,发展中国的积极参与是构建正义国际环境的保障。如果发展中国家消极对待气候治理,也就放弃了在气候治理中的主导作用,最后只能被动地接受其他国家所达成的协议和气候治理方案。那么,气候治理的国际正义环境就无法得到保障。只有发展中国家主动参与气候治理,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才能在国家博弈中占取有利地位,构建、维护平等的国际对话机制,建立气候治理的国际正义秩序。现在气候治理过程中,已经开始形成中国加“77国集团”的发展中国家力量,对于维护发展中国家权利,促进气候治理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承担全球气候治理责任的过程中,为了在实现气候正义的条件下维护自身利益,发展中国家应该:

首先,在价值观念方面,以自身优秀文化价值为基础,提出符合气候治理的价值观念体系,对全球气候治理下的人类生活进行有效引领。

气候问题的出现,主要是近代狭隘的科技理性主义、人本主义与经济理性主导的结果。启蒙运动以来,人开始被置于最为核心的地位,狭隘的科技理性认为人类的力量无所不能。人从万物的尺度渐渐演变成万物的主宰,人类通过征服、破坏自然的方式增加自身的福利,满足自我需求。同时,经济理性和以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模式无限激发了人们消费的欲望,一种立足于高消耗的经济和生活模式开始飞速运转。其后果是对于自然界的不可逆破坏。美国环境学者艾伦·杜宁指出,工业国家排放了绝大多数引发气候急剧变化的气体,而“迎合全球消费者社会的经济学对于人类共同的地球资源遭受损害应负最大份额的责任”。(11) 实现气候治理正义,除了科学技术的创新,首先有赖于人类价值观念的改变。发展中国家一直深受发达文明文化的渗透,往往扮演者文化接受者的角色。在建立气候治理正义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要努力发扬优秀传统文化,宣传、传播属于自己文化的价值观。就中国而言,作为拥有数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积淀着丰富的优秀文化底蕴。和谐作为一种价值,是中华文化的精髓。和谐的观念一方面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另一方面则关切于社会问的和谐秩序。近代西方经济学所强调的是一种有限的个体理性,强调所有人在自己理性照见的范围之内最大化自身的利益,从而自发地形成社会整体繁荣。完全关注个人利益所造成的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间矛盾,在人与自然,以及国家间的利益冲突中日益彰显。和谐价值观念以整体理性为基础,在肯定个体的独特性和权利边界的同时,要求各主体间达到相互尊重、互利互惠、持续发展的状态。以和谐的理念引领气候治理,将有助于消解人与自然间的紧张与对立,为气候问题的全球合作提供平等、包容的正义环境。发展中国家完全可以在自己优秀文化价值的基础之上,构建具有时代性,引领气候治理的观念体系。

其次,在选择新型发展模式,开发利用新技术、新能源的过程中,发展国家要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

根据差异原则,气候治理利益的不平等必须为处于国际社会最不利者带来最大的利益。发达国家不能在治理气候过程中把发展中国家排除在外,利用技术优势垄断气候治理相关利益。根据我们所建立的气候治理正义原则,任何新技术、发展模式的应用都应该使在气候变化中最脆弱的国家获得最多的利益。发展中国家有权分享气候治理技术和信息,并且在气候治理中要求得到发达国家的支持和帮助。《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报告指出,发达国家应该为发展中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77国集团”与中国认为,发达国家应该拿出GNP总量的0.5%至1%帮助发展中国家进行气候治理。这部分资金的总数在1500亿美元到3000亿美元之间。墨西哥和南非更是把它们资源的温室气体减排计划与发达国家援助相关联,认为发达国家的援助是实现其减排目标的基本条件。(12)

再次,发展中国家要勇于面对挑战,利用气候治理契机,构建国际正义新秩序。

气候治理对于发展中国家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发展中国家要解决经济发展与温室气体排放之间的冲突,就需要发展低碳经济,转变经济发展和社会消费模式。其一,要建立温室气体减排管理体系,提高对于气候变化的监管和评估能力;其二,建立、强化相关政策鼓励企业进行低能源消耗生产,逐步建立完善的高端能源工业体系,掌握相关核心技术,获得气候治理的主动权;其三,提高公众气候保护意识,鼓励企业和社会成员参与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引导社会低碳消费模式,建立关于低碳消费的社会道德价值。在这一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可以发挥区位和比较优势,摆脱在传统经济模式中对于发达国家的依赖,构建平等的经济发展新秩序。(13)

注释:

① Nicholas.Stern,The Economics of Climate Change,American Economic Review:Papers & Proceedings 2008,98:2,pp4.

② Ibid,p5.

③ Ibid,pp6.

④⑤ IPCC,2007:气候变化2007:综合报告。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四次评估报告第一、第二和第三工作组的报告[核心撰写组、Pachauri,R.K.和Reisinger,A.(编辑)]。IPCC,瑞士,日内瓦,第2、9页。

⑥ Nicola Cantore,Emilio Padilla,Equality and CO2 emissions distribution in climate change integrated assessment modeling,Energy 35(2010),p299.

⑦ 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Climate Change and Human Rights,U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p55-p57.

⑧ [美]大卫·格里芬,《全球民主和生态文明》,《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7年6期,第26页。

⑨ 参见[美]沃尔泽:《正义诸领域》,褚松燕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24—30页。

⑩ [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92页。

(11) [美]艾伦·杜宁,《多少算够——消费社会与地球的未来》,毕聿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29页。

(12) Fang Rong,Understanding developing country stances on post—2012 climate change negotiations:Comparative analysis of Brazil,China,India,Mexico,and South Africa,Energy Policy 38(2010),pp4586.

(13) Jiang Bing,Sun Zhenqing,Liu Meiqin,China's energy development strategy under the low—carbon economy,Energy(2010),pp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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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治理、正义与发展中国家战略_全球治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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