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莲[1]2017年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综合法律保护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软件产业作为现代化产业的重要分支,是能够有力带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重要引擎之一。然而计算机软件由于其价值高又极易复制等特点,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侵权泛滥的"重灾区",这对计算机软件研发人员投身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产生了消极影响。从目前的情况可以看出,以往单纯采取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模式囿于自身种种局限,在应对软件知识产权侵权方面表现乏力。关于软件知识产权应该采取怎样的法律保护模式,学术界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通过深入理解计算机软件的特征以及对国内外实践经验的分析梳理,笔者认为根据内在属性将软件划分为不同客体,综合运用著作权法、专利法以及商业秘密保护等法律手段,是解决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有效途径。本文由引言、正文以及结语三个部分组成,正文共有五章内容。第一章首先对软件的定义进行介绍,明确指出"计算机软件"与"计算机程序"两个概念在内涵上并不完全一致;其次着重分析了计算机软件的重要特征,为后文对文章主题展开论证提供充分依据;最后,对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状况进行研究,包括软件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软件专利权法律保护现状以及软件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现状。由于商标权在实践和理论层面基本没有争议,因此本文并不渉及商标权方面的内容。第二章则是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模式的路径研究,这一路径的论述线路基本上沿着软件著作权保护模式的确立历史、内在逻辑及缺陷分析这样一种递进关系,环环相扣地将这种保护方式的面貌完整地呈现出来,同时也为探讨软件专利化做好了铺垫。第三章紧接着展开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模式的路径分析:首先梳理了美国、日本等域外国家软件专利保护的基调演变过程;其次对软件专利保护的正当性进行有力论证,提供了软件区别于纯粹智力规则、软件可以构成技术方案、软件专利保护拥有优势等诸多层次的论据;与此同时,对软件专利保护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了总结。第四章建设性地提出计算机软件相关文档与软件程序的"两分法"模型,即根据内在属性的不同,对计算机软件的文档和程序部分提供不同类型的法律保护。一言以蔽之,软件相关文档作为一种文字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而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软件程序则有权获得专利保护。基于前面的理论铺垫,本文在第五章中有的放矢地构建了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综合法律保护模式。这一保护模式以建立明确的区分原则为基础,即根据是否向社会公众公开计算机软件相关文档,对专有软件和公开软件采取有区别的保护策略。与此同时,充分运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手段作为重要补充,对竞业限制、反向工程等一些细节性问题予以完善。希望通过构建全面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模式,实现计算机软件产业链条中各方的利益平衡,激励我国软件技术创新、知识突破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的繁荣发展。
王锦瑾[2]2016年在《计算机字体著作权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汉字是记录汉语的文字系统,历史最悠久,使用范围最广,影响较为深远。它不但是传承和弘扬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更是中华民族的基本标识,不但对中国文化发展意义重大,而且对朝鲜、韩国和日本这些一直使用汉语的国家的文化发展也具有深远影响。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汉字与计算机发生了结合,产生了计算机字体。这一新兴事物的出现与发展,给我国字体产业界、司法界和学术界提出了新的的理论和实践课题。具体地说,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与计算机字体相关的法律制度,计算机字体创作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更好地保护,司法实践中法院审判又无法可依。这种现状就给我们提出了问题:计算机字体是否应当受到保护?如果应当保护,那用何种方式?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这些问题在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激烈的争辩。计算机字体是数字化技术时代的产物,在我国属于新兴事物,对其法律保护制度研究也算是刚刚起步,本文在目前国内有关计算机字体保护的研究成果基础之上,试增加研究的准确度、深度和广度,力求对计算机字体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全面、细致,以期提出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科学合理的计算机字体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本文除了绪论之外,分为四个部分:绪论首先指明本文的选题背景。笔者认为,汉字不仅是人们生活学习工具,更是承载和传承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所以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艺术特性。这要求我们必须重视汉字字型字体的发展,保护其发展。然而,计算机字体产业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不甚理想,其不得不令人担忧,促使我们分析遇到困境的原因并致力寻求解决的办法,否则一定会出现国人用字要向国外企业购买的悲哀。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有关计算机字体侵权纠纷的案件,而我国又没有相关立法,法院审判无法可依,只能以法官个人法律知识素养为主导,导致审判结果差异较大,缺乏导向性。因此,汉字的地位要求必须发展和壮大,字体产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在我国起步较晚,也需要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的保驾护航,这就给知识产权领域提出了很多理论和实践的问题。其次,指明本文的研究目的——通过对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字库软件法律属性的准确界定,分析其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有针对性和可行性著作权立法建议。最后,对国内外有关计算机字体的法律保护研究状况进行综述,从而提出本文的研究起点——计算机字体的著作权保护。首先,根据国内外有关计算机字体保护模式的考察和争论,焦点都围绕在计算机字体能否受到著作权保护?因此,笔者认为,要解决计算机字体的保护问题,首先考虑其是否适合著作权法保护。其次,总结国内有关计算机字体的法律保护研究的观点,为本文的研究指明重点和难点。考察国外研究现状,有助于解决本文研究的前瞻性问题。因为,在美国等国家计算机字体的发展属于相对成熟的阶段,他们的保护模式即便不被我们借鉴采纳,但也为我们的研究拓宽思路。在阐述了以上问题的基础上,绪言部分还指出本文将运用法解释学、比较研究、文献研究、案例分析研究、法经济学研究一系列方法,对计算机字体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较为全面的研究。本文的第一章主要展示目前我国计算机字体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及问题。本章是研究计算机字体知识产权保护的逻辑起点。主要包括四个部分:计算机字体相关概念界定、计算机字体法律保护的司法实践现状、计算机字体保护的立法现状和计算机字体产业发展现状。本章之所以从最基本的概念界定入手,系统地介绍计算机字体相关概念,是在为准确界定字体、字体单字及字库软件的法律属性奠定基础。根据笔者在整理查找资料时发现,目前理论界对计算机字体相关概念有混淆使用的情况,这可能跟计算机字体的专业性强有关,也可能跟国外文献资料翻译差异有关,所以,笔者在开始第二章研究重点之前,将计算机字体相关概念内涵做出准确界定,一来对计算机字体相关概念有清晰认识,理清目前理论界对计算机字体研究过程中的概念模糊不清、使用混乱;二来为准确把握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字库软件的法律属性奠定基础。只有知道它是什么,才能准确定位在法律中对应的是何种权利客体。接着本文将近年来有关计算机字体的具有代表性侵权案件进行梳理、归纳和分析,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详尽的案例材料,使得本文研究更具针对性和实用性;然后介绍我国有关计算机字体的相关立法并指出其保护的局限性,为本文提出更为合理的计算机字体知识产权保护路径建议作法律制度体系基础。最后介绍我国计算机字体产业发展现状,并详细分析面临困境的原因:由于目前我国有关计算机字体立法尚属空白,社会公众对计算机字体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保护意识,使得其使用盗版字体的违法成本不高,结果就是计算机字体产业界的投入得不到相应的回报,字体开发者的智力成果得不到尊重,无法建立有效的利益激励机制,字体业者的积极性不高,行业失去发展信心,整体发展现状萧条。从这个角度讲,对计算机字体进行法律保护是产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只有得到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字体产业才能改变萧条的现状,提升市场竞争力,才能对抗国外字体企业的冲击。通过本章小结提出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字库软件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笔者认为,有关计算机字体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是不能一概而论笼统地分析计算机字体的相关法律问题,根据概念厘定,应该将本文研究对象定位为计算机字体单字、字体整体和字库软件三个层面;二是根据我国学术界目前有关计算机字体法律保护问题争论焦点主要落在是否适合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上,所以,笔者将研究的重点也放在计算机字体相关问题是否适合著作权法保护。这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的分析结果,更是基于计算机字体的法律属性的定位。本文的第二章是关于计算机字体的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这一章是研究计算机字体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重点和难点。笔者在这一部分重点分析和论证了计算机中文字体以及单字和字库软件的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来佐证本文观点——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应当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字库软件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首先分别从法律制度、产业发展、字体价值以及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与劳动理论各个层面阐述建立计算机中文字体及其单字、字库软件的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其次分析计算机字库软件的可著作权性。由于有关字库软件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属性在目前学术界已达成共识,没有详细阐述的必要,只是简单地对其作品属性和独创性加以论述。有必要指出的是,字库软件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保护时候是相对独立的。作为输出对象的计算机字体单字和描绘该对象的字库软件在著作权法上本就是相互独立的两个作品。就是说即便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都不具有独创性也不意味着字库软件不具独创性,如果字库软件的程序代码设计以及字体库的编写都是设计者个人独立完成和创作的,在作品中能够展示个人创意和思想价值,就可以认为其具有相对的独创性。在这里,笔者着重指出计算机字体单字、字体整体和字库软件著作权的多重性并不意味着分割计算机字体库的整体属性,恰恰计算机字体库软件体现的两种权属存在着紧密的联系。第三从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内涵和“独创性”要求分析着手,全面细致地界定计算机中文字体及其单字和字库软件的法律属性,同时探究和剖析了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和科学性。此外,笔者同时深入探究和论证了计算机中文字体和字体单字的作品属性及其是否具有独创性且独创性水平能否达到著作权法中的要求。首先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构成要件分析计算机中文字体及其单字和字库软件的作品属性。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是一种通过线条和各种线条之间的空间和结构关系从而使得字体字形的特征风格外显化的造型作品,具有一定的艺术性,艺术部分是一种思想的表达。其本身还具有传递信息和交流情感的实用功能,但当使用者或者消费者在选择某一个计算机字体的时候,如果认识到这种字体与其他字体有明显的风格差异,具备明显的艺术特征,而且认识到即便这种字体的艺术特征不存在,也不影响字体字形本身可以传达信息和语义的实用功能的实现,这就意味着此种计算机字体和单字的艺术性和实用性上产生了观念上的分离。因此,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具有作品属性,应当属于实用艺术作品,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次,笔者就目前学术界有关计算机中文字体及其单字的法律属性存在的疑点都作出详细的观点阐述。比如:计算机字体是否构成汇编作品、数据库和计算机软件作品?给与计算机字体单字以著作权保护是否会造成“文字垄断”,危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字体单字的实用性是否影响其艺术价值的实现?同一字形风格的字体单字是否会“导致相互否定独创性”?字体单字是否属于工业产品?创作手段是否影响计算机中文字体单字的著作权属性?本文针对这些疑点做了逐一分析研究并阐述自己的观点:1、计算机中文字体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因此不具有独创性,不能称之为汇编作品;2、计算机中文字体在计算机中使用是通过字库软件对字体单字作品集合中的字体调用实现的,但并不意味着被软件调用就代表它是软件产品。3、计算机中文字体单字不仅可以通过传达信息和语义来实现其实用功能,也可以同时通过字形设计来展现其内在的审美价值,它可以很好地实现艺术性和实用性的完美结合,不能因其实用性就必然否定其艺术性,从而得出作品不被著作权保护。4、单一主体创造和构思的系列实用艺术作品,只会交相辉映,独显魅力,不存在导致相互否定独创性的问题。①本文的第三章也是重点讨论的一部分,是有关计算机字体著作权保护的适用及限度问题。这一章是对计算机中文字体及其单字和字库软件著作权保护研究的完整性体现。笔者着眼于目前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和字库软件的权利内容和授权模式,在此基础上重点分析计算机字体著作权保护的适用及限度。从基于利益平衡原则的考虑角度分析对于计算机中文字体相关著作权保护限制的必要性,然后分别从合理使用、权利用尽和默示许可三个限制制度谈计算机字体著作权保护的限制。最后提出可以通过限制善意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达到对计算机字体著作权保护的限制。最后讨论分析计算机字体的侵权类型和判定标准。重点讨论“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在其侵权判定中的适用。本文的第四章是关于计算机字体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结语与展望,即有关计算机字体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建议。这一章是对计算机字体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的结论。主要包括:立法并制定相应法律解释明确的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和字库软件的著作权性质、合理界定计算机著作权保护范围、完善计算机字体著作权行政登记制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和计算机字体行业规范管理建议这几个部分的内容。根据上文国内外有关计算机字体保护现状的考察得知每个国家在考虑计算机字体的法律保护模式的时候,除了考虑本国法律体系和制度结构的完整性和合理性,还要考虑本国的产业发展目标和定位,因而才会有不同国家所采取的保护模式会有所不同,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目前法律体系结构和产业发展现状,著作权法是对计算机字体保护的一种最优选择,但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首先,应将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字库软件作为软件产品应当纳入著作法保护范畴之内。我国立法机关应当依据计算机字体的特征和内涵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制定具有可行性的法律法规。最高检、最高法应当依据具体案例判决思想,来进行司法解释,从而引导各级法院处理此类案件。二是合理界定计算机字体著作权保护范围。这是对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的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建议。为了避免给与计算机字体以著作权法保护带来社会各方利益失衡,提出禁止以制作再现字体工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明确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行为、对商业性的使用行为收费、适当提高单字及字体的独创性认定标准以及完善字体著作权行政登记制度等方面来实现对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和字库软件著作权的权利限制,从而达到计算机字体的开发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三是通过提高侵权人对权利人损失赔偿金额标准、赋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更多的权力等方法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通过加强行政管理保护力度、强化计算机字体行业协会集体管理、强制规范字库运营模式和制定行业发展鼓励政策的途径来协助著作权法对计算机字体的保护。
赵玥[3]2017年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是当今著作权保护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整个知识产权制度在网络时代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之一。在以数字化技术为核心的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的形式、内容、具体制度、法律保护呈现出一系列独特的相互关联的新表现、新内容、新特征、新问题、新发展、新机遇和新挑战。本文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法学基本原理基础上,从法学与经济学相互结合的法经济学研究视角,运用供给与需求分析、成本与收益分析、效率与激励分析、利益博弈与平衡分析等一系列原理与方法,对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国内法、比较法和国际法等多个层面的立法、执法、司法的现状、经济合理性、存在的问题、制度的改进和完善等一系列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深入且系统的法经济学分析、解释、预测并提出制度设计建议,对于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第一部分为绪论。绪论部分精炼地陈述了本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价值、创新与写作难点、研究方法,尤其是提出了本文所要分析和解决的核心问题。具体而言,数字化技术给作品的创作、存储、复制、传播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给著作权的侵权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也给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侵权防范、侵权救济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这都对理论解释和实践应对提出了新需求。本部分综述了国内外学者对于互联网环境下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学研究成果和法经济学研究成果,并且指出,现有研究从不同视角运用不同的法经济学理论得出了诸多有意义的结论。但是,我国现有研究尚未充分阐释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经济理论,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尚不能充分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因此,面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领域前所未有的新发展和著作权保护所面临的的新挑战,运用法经济学原理与方法研究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具有独特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部分提出了本文所要应用法经济学原理与方法解释和研究的核心问题,即网络环境下如何更好地平衡著作权人和其他利害相关者利益,尤其是社会公共利益,进而指出,厘清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所保护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根源,探究其实质矛盾,通过经济分析可以找到切合实际、合理合法的方式,以促进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中利益平衡的真正实现。第二部分论述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法学基本原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研究的起点和归宿都在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因此,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法学基本原理构成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法经济学分析的前提和基础。本部分从信息网络传播方式给著作权保护带来的冲击与挑战入手,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表现形式、概念、主体、客体和内容等法学基本原理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述。首先,探讨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和网络作品的界定,分析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表现形式,指出网络作品应该采取广义的界定,其范围包括传统作品的网络呈现(数字化作品)、网络平台上直接发表的作品(数字式作品)以及网络环境下衍生的作品(例如网页等)。其次,探讨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所涉及的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及其各自与网络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问题。这些不同主体在网络环境下承担了不同的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义务,也会因违反各自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探讨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不同,主要包括著作权主体身份确认的复杂性、表现形式特殊性、权利内容特殊性(尤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性难以规范、时间性难以确定、无国界性的挑战。最后,分析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内容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特殊性,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权人身权具有容易被侵犯性和侵权的难以防范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权等财产权具有容易被侵犯性和需要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特殊性,指出了其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提出的新要求。第三部分论述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经济学基本原理。现代经济学者很早就运用经济学原理解释和分析传统非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需要运用经济学原理对其做出进一步有针对性的解释和分析。首先,网络环境下一般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原理同样适用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分析。本部分分析了知识经济、网络与著作权保护相互影响的经济原理,指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特殊性的根本原因在于互联网改变了相关主体传统的利益格局与利益关系。知识财产本身具有公开性和公共物品属性,如果不加保护,知识产品生产者就会失去创造激励,因此必须通过法定垄断权界定产权、激励创新、减少交易成本、促进知识生产,但与此同时还必须保障公众可知性和他人合理使用,才能促进更大范围的知识传播、应用和创新。针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特殊复杂性,经济学可以为我们提供诸多深刻洞见。例如,网络环境下作品可能受到过度技术措施限制,作品不能合理开放给公众使用,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或打破了著作权人、传播者、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网络环境使著作权的侵权成本更低,侵权更不容易被发现,著作权保护难度更大。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成本显著提高,著作权利益主体更加多元化,相互利益均衡更难达成,著作权保护的技术成本也更高。其次,经济学原理揭示了著作权国际保护不对称的成本与收益效果。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知识产权立法规则相对完善,履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义务经济成本不高;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知识产权立法不够完善,履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义务成本很高。TRIPS协议、TPP以及其他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章节在不断扩大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标准和执法措施要求。面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实,面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不对等的现实,面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规则有了最新变化的情形,我们必须通过成本和效益的分析,找到一个最佳的利益平衡点,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同时又符合国际义务的知识产权对策。第四部分对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首先,论述了传统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起源、概念、构成要件,指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作者、传播者、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原理。其次,分析了网络环境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带来的冲击与挑战,包括侵权风险促使合理使用权趋于萎缩,假借合理使用实施侵权行为,技术措施的采用压缩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合理使用权在著作权冲突中法律地位逐步弱化。与此同时,从私人效率和公众福利公正平衡的角度来看,暂时复制与合理使用、链接与合理使用、数字图书馆、远程教育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新型使用方式的兴起和扩散,都需要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行合理调整。第三,探讨了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权利限制的问题。本部分探讨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如何实现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指出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调整不外乎两种可能,即扩大或者限缩合理使用的范围,这需要在著作权人、使用人、传播人等多方利益参与者之间达成合理的利益平衡。为了解决网络环境下我国著作权保护中利益失衡的问题,应完善我国合理使用中“合理性”的判断标准,适度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处理好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关系,兼采规则主义和因素主义各自的合理因素,将原有的制度概括为合理使用权与限制,细化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规则和衡量标准,增加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同时增加著作权人阻碍使用人合理使用的法律后果,使得著作权的立法更加合理和科学。第五部分对于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计算机软件是重要的知识财产,从侵权和保护角度来说,计算机软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其具有可复制性。无论从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还是从激励创新等理论来看,通过知识产权方式对计算机软件给予合理保护,都是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实需要。首先,以我国现实为例,计算机软件在网络环境下极易被侵权复制,计算机软件面临严重的侵权法律风险,计算机软件急需防范法律风险和加强法律保护。其次,从计算机软件自身内在的属性和特征来看,计算机软件具有可版权性、可专利性、可商业保密性等三个法律表征,这使得计算机软件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业秘密法等三种不同模式予以保护。这三种模式正是目前各国对于计算机软件所采取的法律保护模式。其中,从著作权法角度来看,软件的内容就是逻辑的指令序列或者语句序列所构成的程序,可以用数字、文字以及符号作为计算机软件的表现形式,并且通过技术将计算机软件固定在磁带、磁盘以及光盘等介质上。然而,计算机软件具有容易被复制的特点,因为固定技术要求具有容易复制的特点,否则固定成本过高和应用性较差,但也因此而容易被复制、抄袭和侵权,因此有必要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用法律加以禁止。可见,计算机软件具有版权的法律表征,可以纳入版权法客体的保护范围。著作权法保护的优点在于,它采取自动保护原则,符合软件产品生命周期短、更新换代快的性质,但是著作权法并不保护软件最需要保护的核心技术与设计构想。最后,在网络环境下,我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风险防范不足,对于使用者的利益平衡不足,都需要做出法律上的改善。在网络环境下,我国企业对于计算机软件保护严重不足,亟待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就我国加强计算机软件保护而言,我国应确立以著作权保护为主并且辅之以商业秘密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综合法律保护模式,应适当扩大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的范围,将反向编译纳入合理使用范围,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期限应当有区别地缩短。第六部分对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及其救济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首先,分析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探讨了侵权客体的无形性与侵权行为的隐蔽性,指出该种侵权具有一定意义上的群体性侵权和非商业目的侵权,以及法院管辖的不确定性增强与准据法选择难度增大等新特点。其次,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分析。在网络迅速发展的同时,网络侵权技术也在同步更新。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具体表现主要包括:网络非法下载和非法上传行为、网络抄袭和剽窃行为、非法转载行为、非法链接行为、侵犯技术措施的行为和侵犯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这其中,无意识侵权与有意识侵权并存,网络上传者、下载者、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并存。第三,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要件和归责原则进行了分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责任是指将他人作品上传到网上进行传播的行为并未得到著作权人许可,行为人因此应依法承担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具体来说,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和侵权救济,我国应尽快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网上作品法定许可制度和建立健全技术性保护措施制度。最后,结合中国现有国情,比较美国、欧盟、日本、国际条约等域外法及其经验,对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律保护提出了具体建议。在网络环境下,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保护的不足之处主要包括:立法语言模糊;侵权救济执法难度大,网络著作权归属难以确定;管辖权难以确定,被告住所地的难以判断,被告身份的难以确认,侵权行为地的多重出现,均导致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管辖权难以认定问题;侵权取证较为困难;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比较而言,美国、欧盟及其成员国、日本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方面,尤其在加强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合理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平衡各方利益、不断严格惩罚著作权侵权等方面,都有许多好的立法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本文建议我国应在立法中将相关定义明确化、完善合理使用等制度,加大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将侵权导致的权利人的损失内化为侵权人的私人成本,在司法保护中加强管辖权的确认和证据规则的完善等。最后,结语部分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出了本文的主要观点,并提出了未来研究展望。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作品的传播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社会公众及相关主体对于作品通过网络的利用也更加便捷和多样化,传统的著作权法律保护模式必须适时调整,才能在网络变化日新月异的今天,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公众利用网络得到权利,同时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根据本文对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国内法、比较法和国际法的法经济学分析得出的观点和结论,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方面,我国应在立法中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有关法律规则、完善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在执法中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大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在司法保护中进一步加强管辖权的确认和证据规则的完善,从而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各个环节都更加合理地平衡著作权人利益和其他利害相关人利益乃至整体的社会公共利益。
柯鑫鑫[4]2005年在《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探讨》文中研究表明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法律保护,模式选择至关重要。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采用著作权保护成为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主流。但是,随着高科技的迅猛发展,使用著作权法保护的缺陷与不足也越来越明显。本文从法律保护客体及保护对象的固有属性出发,立足于本国软件的产业发展和现行法律体系,同时,考虑到国际通行的保护惯例和未来走势,认为我国计算机软件的最适当的法律保护模式是:以著作权法为基础,走工业版权模式保护的道路。 章节内容分布概括如下: 第一章简介计算机软件的法律概念、法律特征及其法律意义上的分类。其中在法律概念术语方面,建议采用比“计算机软件”概念更为准确的“计算机程序”;在法律特征方面,认为以专门立法模式来保护计算机软件更适宜计算机软件的独有特性。 第二章从法理角度分析计算机软件选择著作权保护的理论依据,从现实角度论证计算机软件选择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意义,以及计算机软件选择著作权保护可行性的论证分析。 第三章介绍各国计算机软件以著作权保护为主流的立法现状,重点在于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立法现状。从采用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存在不相适应的问题、《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起草者的立法倾向两方面,分析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与《著作权法》相冲突的原因。并进一步论证以计算机软件专门立法保护为导向,来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立法不足。 第四章从介绍计算机软件案件的种类开始,研究分析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司法保护的四个法律问题:侵权行为认定和侵权责任构成、侵权诉讼程序问
付岩[5]2012年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计算机已深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计算机的应用早已超越了最初的科学计算范畴,扩展至控制、管理、数据处理等非数值计算的工作领域。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所共同关心的课题。各国提出的对计算机软件采用的保护模式有:著作权(版权)法保护、专利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和专门立法保护等。在这些模式中,著作权法保护成为了各国普遍釆用的保护模式。由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所涉内容庞杂,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论述:第一部分概述计算机软件及其法律保护,主要包括计算机软件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其分类。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现有的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模式进行研究。分析它们的优点和缺陷。第三部分是国际上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实践。介绍了国际上有关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立法,第四部分先介绍我国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再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不足方面进行分析,同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洪蔚芳[6]2007年在《当今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之探讨》文中研究表明计算机软件是信息时代的产物。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数字化技术的高速发展,软件产业也随之产生,并在社会生产、生活各个领域广泛地应用,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众所周知,软件的开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复制软件却不需要什么专门技术,非常容易。因此,如果不能有效地保护软件权利人的利益,势必会影响软件业的发展。建立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制度成为关系软件业发展的关键。可喜的是,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软件的法律保护以促进本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同时,软件产业是一个国际化产业,任何国家都不可能闭门造车地发展软件产业。这就要求各国在软件立法保护的过程中互相协调、配合,以利于软件技术的交流和合作。随着我国加入WTO,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即我国的软件立法保护水平一方面要满足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又要兼顾软件业发展的国际往来。本文将围绕计算机软件这一特殊的知识产权客体,在论述计算机软件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首先介绍国际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历史并选取有代表性的美国、日本、欧盟的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发展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其次叙述了我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历史并阐述当今中国现有法律法规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主要手段(著作权保护、专利权保护、商业秘密权保护、商标权保护、合同法保护)。然后论述计算机软件三种主要法律保护手段(著作权法、专利法、商业秘密法),分析每种手段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要构建我国的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制度:在目前推行一种全新的软件专门立法保护制度还不现实的情况下,比较可行的就是建立起著作权法、专利法、商业秘密法综合的法律保护体系,结合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综合运用商标法、合同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为了进一步完善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本文就有关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就计算机软件相关专利存储介质的可专利性进行论述。对于软件开发企业如何选择合适的法律,笔者建议首先要掌握上述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理清他们的利弊,针对自己产品的特点,选择适合自己计算机软件产品的最优法律保护组合。
程会兰[7]2012年在《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是目前包括我国在内世界各国信息产业界、法律界和政府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而要进行法律保护,其前提就是要建立一个完整的规范体系,以之作为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基础。尽管迄今为止法学界还没有找到一个很理想的计算机软件保护形式,但是各发达国家以及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均根据各自情况在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中给予软件保护。在目前世界各国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大多以著作权法保护为主,以专利法、商业秘密法及其他法律的保护为辅。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就是由这些专门的法律所构成的完整的保护体系。著作权法主要对计算机软件的“作品性”进行保护,但并不保护软件的构思,而软件中的构思技巧和技术方案恰是软件中最有价值的部分。专利法是著作权法保护之后逐渐受到重视的一种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它可以保护软件产品中最核心的技术构思与逻辑。但专利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三性”专利审查标准严格且难以实施,因此很多软件并不能通过申请获得专利。以商业秘密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优点在于它既可以保护“表达”,也可保护“思想”,且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但它的缺点在于需花费大量的成本和严密的措施来防止泄密,而且不能阻止第三人通过自行开发、反向工程产生同样功能的软件。上述法律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为计算机软件提供保护,但其本身在软件保护方面又存在着很多的不足,无法给计算机软件提供有效完整的保护。所以,笔者在本文中首先对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现状与问题进行了分析,然后阐述了国际公约及他国立法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最后得出仅利用单一保护模式已不适应当今企业有效保护软件的目的和要求,由此提出了通过构建软件的不同知识产权客体区别保护模式来保护软件的知识产权,并建议通过完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专利权保护来保障区别保护模式的有效施行,以供我国对软件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进行参考。
潘丹[8]2016年在《山西省计算机软件工作现状调研报告》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信息经济时代的到来,计算机已成为时代的代表性象征,而计算机软件则成为这个信息化时代的硬件支撑。本文首先通过相关文献及行业报告的学习,简要总结概括了计算机软件的基本概念和国内软件业的发展现状;其次,以山西省相关政府部门、100家软件企业、30所高校和10家科研院所作为调研对象,展开深入重点访问和实地问卷调查;最后,以本次调查问卷为基础数据,以国家版权局分省年度报表数据、山西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软件登记相关备案函等为辅助数据,对山西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工作现状从创造、运用、法律保护和管理4个维度进行了分析,找出了山西省软件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并分析成因,明确了山西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工作的潜力和需求。同时,针对山西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提出4方面建议:政府引导、产业支持、人才培养和法律保护,以引导山西省软件产业的发展格局。
徐晓东[9]2008年在《厦门合强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研究》文中认为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软件侵权行为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代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很少是那种简单的复制抄袭行为,而是已经更多地涉及到软件中更深层次的问题,该类案件中大量的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如何解决好这些问题,常常成为审理好此类案件的关键。本文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发生的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研究,对涉及到的侵权认定、技术鉴定等常见问题及其解决、应对方法进行分析、讨论,希望能够总结出一些对当事人、法官进行此类案件诉讼时有益的内容。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件介绍。介绍了原、被告双方诉辩请求及理由,法院认定的事实、争议焦点、判决结果及依据。第二部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讨论了侵权认定的原则、方法。从美国法院关于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发展历程出发,结合我国法院关于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原则、方法,以及笔者对“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的一些理解,讨论了如何利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进行侵权认定。第三部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中的鉴定问题,讨论了鉴定对象、内容、方法的确定,鉴定结论的质证、审查与采用,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条件等鉴定问题。明确了鉴定时应遵循的原则:鉴定只能解决技术问题、事实问题,法律问题还是需要由法官来解决,鉴定是法律上认定事实的需要,是为法律认定服务的,应该在遵循相应的法律原则、方法下进行的,进行鉴定时,不但要从技术角度来考虑,更应该从法律的角度来考虑。
王峰[10]2008年在《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问题是计算机领域内一个比较尖锐的课题。研究该课题的基本思路是:结合实际情况,以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界定及其法律责任为逻辑起点,阐述国内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的立法现状,并在此基础上从软件用户法律责任问题的实质——利益冲突,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的立法保护历程——美国经济和政治施压的结果,盗版软件的猖獗对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的影响三方面来分析我国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当前立法的成因,认为正确处理软件用户法律责任应以利益平衡原则为切入点,既要维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又要顾及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继而提出解决该问题的立法建议、司法路径和社会渠道。介于当前《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规定过于苛刻,不适合我国经济的发展水平,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将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水平定位于“第一台阶”,即使是出于我国国际地位的需要,“第二台阶”的立法保护已是我国的立法极限。同时,盗版的根源在于以价格映射出来的利益需求,而不是最终用户形成的广大市场,在现阶段,对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问题应持宽容态度。研究该课题的意义就在对前人的经验做一体系化的总结和归纳的基础上,通过案例分析、实证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等方式探讨软件用户法律责任及其解决,从而在理论上以提供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修改的法理依据,在实践上以探求软件的正版化进程中可操作性的措施和办法,在思想上以促进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和社会各界正视和妥善处理该问题的责任感、紧迫感。
参考文献:
[1].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综合法律保护模式研究[D]. 马丽莲. 山东大学. 2017
[2]. 计算机字体著作权保护研究[D]. 王锦瑾. 武汉大学. 2016
[3].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D]. 赵玥. 吉林大学. 2017
[4].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探讨[D]. 柯鑫鑫. 四川大学. 2005
[5].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D]. 付岩. 广西民族大学. 2012
[6]. 当今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之探讨[D]. 洪蔚芳. 华东政法学院. 2007
[7].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 程会兰. 大连海事大学. 2012
[8]. 山西省计算机软件工作现状调研报告[D]. 潘丹. 山西大学. 2016
[9]. 厦门合强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研究[D]. 徐晓东. 上海交通大学. 2008
[10]. 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D]. 王峰. 湖南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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